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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聲字第 425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251號聲請人 即被 告 高柏輝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解除禁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高柏輝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就與莊昆樺、蔡瑋桐自柬埔寨運輸第一級毒品至臺灣之事實,已經於偵查中自白不諱,且莊昆樺、蔡瑋桐皆因本案判處有罪確定在監執行中,被告應無湮滅罪證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即無再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請准解除禁見等語。

二、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共犯何吉正尚未到案,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事由,而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9年9 月13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三、茲本案業於100 年9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00 年10月25日宣判,是本件案情已明,當無因被告與共犯或證人串證而使案情有晦暗不明之危險,故被告已無繼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被告之聲請經核無不合,准予被告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陳威帆法 官 黃裕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秀蓉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日期:2011-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