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聲字第 62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22、1000號聲 請 人即被 告 邱暎芬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經數次調查均坦承犯行,並無串供煙滅證據之可能,且有固定住居所,無逃亡之虞,因家中年邁祖母住院,身為孫女憂心如焚,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邱暎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及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於民國100 年1 月28日裁定羈押在案。

三、經查,被告另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分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並於100 年3 月30日起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服刑,本院復於當日開除人犯一節,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 年執助文字第1211、1212號執行指揮書各1 紙在卷可稽(參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66號卷),是聲請人既已非本院在押之人犯,本院自無從再對聲請人之聲請為准駁之裁定,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家貽

法 官 曾雨明法 官 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柯凱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裁判日期:201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