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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069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1069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君磊上列被告因家暴遺棄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緝字第1079號),本院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侵占犯行,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君磊為張德松之子,嗣因張德松中風行動不便,於民國98年9 月前某日將其所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八德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 號)之提款卡及存摺,在桃園縣八德市○○路○○○ 巷○○號住處內交付予張君磊保管,以代繳日常生活等相關費用,詎張君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98年9 月起至99年8 月止,接續盜領該帳戶內之款項共計新臺幣4,789,498 元,因認被告張君磊涉犯刑法第

335 條第1 項侵占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

7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338 條準用同法第324條之規定,直系血親、配偶、同財共居親屬或其他5 親等內血親或3 親等內姻親之間犯侵占罪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刑法第338 條、第324 條第2 項皆有明文。故2 親等旁系血親所犯刑法第335 條之侵占罪,依上開法條規定,應屬告訴乃論之罪,合先敘明。

三、查本件告訴人張德松告訴被告張君磊侵占等案件,起訴書認被告張君磊侵占其父張德松所有帳戶內之款項,係觸犯刑法第335 條第1 項之罪,而告訴人為被告張君磊之父,與被告間為直系血親之關係,且有告訴人及被告之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戶籍謄本各1 份附卷可稽(見99年度偵字第31807號卷第7 頁;100 年度偵緝字第1079號卷第43頁),堪以認定為真,故依刑法第338 條準用同法第324 條第2 項之規定,本案即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張德松於101 年4 月6 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10

0 年度訴字第1069號卷第40頁),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楊麗文法 官 張永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良煜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家暴遺棄等
裁判日期:2012-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