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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28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89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達潮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達潮自民國壹佰年柒月叁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達潮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 年4 月30日起執行羈押。

二、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01 條第2 項行使變造之有價證券罪嫌,除被告自白犯行外,復有證人溫素幸之證述、扣案之變造有價證券等證據可查,足認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於偵查時及本院審理時均係經拘提始到案,且被告覓保無著,堪認確有逃亡之事實,本院審酌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係適當、必要,且經司法追訴之國家與社會公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 年7 月30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廣于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寶霞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裁判日期:2011-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