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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344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344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璨璵選任辯護人 蔡明叡律師

吳志勇律師被 告 何焱騰

曾双銘上 二 被告選任辯護人 林凱律師被 告 王漢能選任辯護人 姜至軒律師被 告 張吉本選任辯護人 侯銘欽律師

林清漢律師被 告 林榮源選任辯護人 陳金漢律師被 告 蔡在演選任辯護人 曾朝誠律師被 告 林正中選任辯護人 江鶴鵬律師被 告 許進順

楊嘉玲上 一 被告選任辯護人 宋英華律師被 告 伍員鵬選任辯護人 陳麗玲律師

洪榮彬律師被 告 葉明山選任辯護人 陳河泉律師被 告 蘇錦鏞選任辯護人 林雅君律師被 告 周銘華選任辯護人 黃鈺如律師

蕭富山律師被 告 黃信二選任辯護人 李國仁律師

王志超律師黃國璋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3334 號、第26001 號、97年度偵字第17569 號、第2061

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楊璨璵、何焱騰、曾双銘、王漢能、張吉本、林榮源、蔡在演、林正中、許進順、楊嘉玲各犯如附表二十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該附表二十各編號所示之刑(含從刑、定刑、緩刑與條件及沒收)。

楊璨璵、何焱騰、曾双銘、王漢能、張吉本、蔡在演、林正中、楊嘉玲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伍員鵬、葉明山、蘇錦鏞、周銘華、黃信二無罪。

犯罪事實

一、楊璨璵、何焱騰、曾双銘、王漢能、張吉本、林榮源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任職於前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民國103 年4 月16日改制為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業已改制為行政法人,下稱中科院)如附表一所示之單位,擔任如附表一所示之職稱,並負責如附表一所示之業務,且楊璨璵、何焱騰、曾双銘、王漢能分別擔任附表三、四、五、六、七所示採購案之申購單位代表或實際承辦人,負責該採購案之詢價及審標工作,就上開採購案為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而張吉本依令對所屬單位內之財物負有採購、保管權責,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等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另蔡在演、林正中、楊嘉玲、廖常義(另經本院為簡易判決)、許進順則分別為附表二所示商業之承辦人或負責人,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附表三之XV95G10P(案名:承載基板等料件)、XV95G11P

(案名:真空硬銲線等料件)、XV95G13P(案名:元件封裝料件)等採購案】楊璨璵於辦理上開XV95G10P、XV95G11P、XV95G13P採購案之招標作業,竟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接續犯意,與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之林正中、蔡在演,約定朋分上開標案之利潤(扣除成本),以分別使長茂工業社及宜協公司能順利得標,並與廖常義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楊璨璵於上開採購案尚未對外訪價前之95年4 月16日,即將上開採購案之名稱、料件規格、單價及預算等標案資料(非屬與國家政務或事務具有重要利害關係之公務秘密,下同)如附件一所示內容,以電子郵件「tsanyue@yahoo .com .tw」寄予蔡在演(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net)而洩露之,並分別:

⒈XV95G10P採購案部分:

楊璨璵明知宜協公司係專責機械加工之廠商,無法製作XV95G10P標案中的「承載基板」(即陶瓷基板),遂於95年4 月16日經由上開電子郵件,要求蔡在演先向同欣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同欣公司)詢價,蔡在演復於同年5 月15日將同欣公司報價200 枚「承載基板」共計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報價單,以電子郵件方式寄予楊璨璵後,楊璨璵未實質詢商訪價,反而指示固伯公司之廖常義以上開95年4 月16日郵件中之價格(附件一購案3 )為報價,楊璨璵再將上開不實之報價提供予設供單位作為核定底價及開標之參考依據,復指示蔡在演無須實際購買該標案中的異膨脹係數接著劑、真空導電膠、中性金鍍液、銦錫合金銲線等料件,另為避免全由宜協公司得標而遭固元組副組長戴禮國注意,以規避中科院監察官之查察,便主導長茂工業社林正中及固伯公司廖常義等人配合宜協公司圍標該標案,並指示由蔡在演協助沒有參標經驗且無能力承作標案的林正中,使長茂工業社於95年8 月8 日以72萬3,800 元得標,楊璨璵復將上開料件交由蔡在演,由蔡在演將向同欣公司購買之承載基板等料件包裝好後,連同楊璨璵提供上開料件及該料件不實之原廠證明(僅能證明非原廠所提供,無法證明有何偽造部分,下同)一併交予林正中後,由林正中交予中科院,在楊璨璵參與會驗下,使林正中於95年10月3 日得以順利通過驗收。嗣林正中於收到中科院核撥款項後,依約扣除相關成本及利潤後,於95年11月27日從華南銀行長茂精密工業社帳戶內提領57萬5,000 元現金,至台北木柵捷運站交付予楊璨璵。

⒉XV95G11P採購案部分:

楊璨璵於95年6 月7 日,以相同之電子郵件信箱,經由電子郵件方式,要求蔡在演就XV95G11P標案中之「鉬座」及「鈦冷指管」報價,蔡在演復於同年月11日,以相同電子郵件將「鈦冷指管」及「鉬座」兩項料件,分別以4 萬5,000 元、

1 萬8,000 元(各10枚)報價予楊璨璵,楊璨璵明知上開料件實際價格,且未實質詢商訪價,竟要求蔡在演以上開95年

4 月16日郵件中之價格(附件一購案1 )為報價,並指示蔡在演無須購買標案中的高溫銲料、真空除氣元件、無氧銅管、精密玻璃環、冷屏、穿透腳插座等料件,楊璨璵再將報價資料提供予設供單位作為核定底價及開標之參考依據,並使蔡在演於95年7 月27日,以56萬1,099 元得標,楊璨璵復提供上開料件,連同不實原廠證明文件交予蔡在演作為中科院交貨驗收之用,在楊璨璵參與會驗下,使蔡在演於95年9 月

7 日順利通過驗收,嗣蔡在演於收到中科院核撥款項後,依約遂於扣除實際成本、利潤後,連同下開之XV95G13P及XV95G27P、SBV0000000標案(上開2 標案,見無罪說明),於96年1 月4 日交付70萬1,918 元現金予楊璨璵。

⒊XV95G13P採購案部分:

楊璨璵未經招標程序,先於95年3 月27日,以相同之電子郵件信箱,經由電子郵件方式,要求蔡在演先行製作XV95G13P標案中之料件石墨杆3 支交予其使用,復未實質詢商訪價,由蔡在演以上開95年4 月16日郵件中之價格(附件一購案2)及於95年6 月19日、同年7 月26日由楊璨璵經由電話告知蔡淑惠修改之報價,倒填報價日期於報價單交予楊璨璵,由楊璨璵抽換宜協公司報價單,將上開不實之報價單提供予設供單位作為核定底價及開標之參考依據,復指示蔡在演無須購買此標案中的饋孔治具、石墨杆3 支及JIDEWAR 等料件,並使蔡在演於95年8 月10日以66萬5,000 元得標,楊璨璵再將上開料件,連同不實原廠證明文件交予蔡在演作為中科院交貨驗收之用,在楊璨璵參與會驗下,使蔡在演於95年10月

3 日順利通過驗收,並依約交付如上開⒉所述現金予楊璨璵。

㈡【附表四之XV96G08P(案名:方孔承載基板等料件)、XV96

G13P(案名:真空除氣元件等料件)、XV96G14P(案名:杜瓦瓶料件組)等採購案】楊璨璵明知95年間開立如上開㈠所示標案採購的料件,已由蔡在演及林正中得標承作並陸續交貨驗收,且部分料件尚有大量庫存,竟見中科院內控不佳,為獲取不法利益,以相同手法,於96年間辦理上開XV96G08P、XV96G13P、XV96G14P採購案之招標作業,與林正中、蔡在演約定朋分上開標案之利潤(扣除成本),以分別使長茂社及宜協公司能順利得標,楊璨璵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收受賄賂之接續犯意,蔡在演、林正中即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期約、交付賄賂之犯意,並與許進順、廖常義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楊璨璵於上開採購案尚未對外詢商訪價前,即以電子郵件、傳真或電話方式將上開採購案之名稱、料件規格、單價及預算等標案資料內容洩露之,許進順、廖常義配合提供不實之報價資料,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而分別以:

⒈XV96G08P採購案部分:

楊璨璵未實質詢商訪價,即於96年3 月7 日前某日,以不詳方式,提供本件XV96G08P標案之料件、數量及單價等資料予廖常義,並於96年3 月7 日,經由電話聯絡方式,要求廖常義將方孔承載基板之數量自100 個修改為200 個,單價依比例修改為2,900 元後,由廖常義於同日以固伯公司名義將修改後之估價單,以傳真方式交予楊璨璵,再由楊璨璵將上開不實之報價資料提供予設供單位作為核定底價及開標之參考依據,復於96年4 月10日,楊璨璵經由電話與蔡在演討論本件係由其或林正中、廖常義參與投標後,約定由蔡在演參與第一次投標,並指示蔡在演、林正中無須購買標案中之絕緣墊圈料件,另方孔承載基板則向同欣公司採購,業經同欣公司報價11萬元(共200EA ),宜協公司仍於96年4 月19日參與第一次投標,因無其它廠商投標而流標後,楊璨璵於第二次開標即同年5 月15日前之同年5 月9 日,再經由電話向宜協公司蔡淑惠表示這次投標金額填載為72萬5,000 元,由林正中依上開協議之金額,於同年月14日投標,嗣經減價程序仍於同年月15日以68萬6,199 元得標,楊璨璵復提供上開料件,連同不實原廠證明文件交予蔡在演,再轉交予林正中作為中科院交貨驗收之用,在楊璨璵參與會驗下,使林正中於96年7 月26日順利通過驗收。迨林正中於收到中科院核撥款項後,連同下開之XV96G14P標案共計獲取86萬3,389 元,依約遂於扣除實際成本、利潤後計12萬9,508 元後,剩餘之浮報款項計73萬3,881 元,分別於96年8 月22日、96年9 月3日自華南銀行帳戶內提領50萬元及22萬6,000 元,再加上7,

881 元之現款,於提款當日至楊璨璵住處,將上開現金分2次交予楊璨璵。

⒉XV96G13P採購案部分:

楊璨璵未實質詢商訪價,即於96年3 月8 日,以電話聯絡宜協公司蔡淑惠,要求提供其它可配合之廠商,經蔡在演尋得可配合之許進順,並將楊璨璵要求之報價資料告訴許進順,由許進順於96年3 月8 日(估價單日期),以福歐公司名義提供估價單予楊璨璵,復於同年月21日,楊璨璵電話聯絡蔡淑惠,要求福歐公司上開估價單中真空除氣元件之數量、單價,分別修改為84枚、2,150 元後,將估價單以傳真方式傳真至楊璨璵位於中科院之辦公室,再由楊璨璵將上開不實之報價資料提供予設供單位作為核定底價及開標之參考依據,並指示蔡在演無須購買XV96G13P標案中之所有料件,由楊璨璵介紹真空除氣元件、中性金鍍液之供料廠商予蔡在演,及無須購買穿透腳插座、精密玻璃環、焊接石墨等料件,由宜協公司於96年6 月5 日第二次開標後,經減價以60萬198 元得標,楊璨璵復提供上開料件,連同不實原廠證明文件交予蔡在演,作為中科院交貨驗收之用,在楊璨璵參與會驗下,使蔡在演於96年7 月26日順利通過驗收。迨蔡在演收到中科院核撥款項後,因本案經檢調偵辦,而尚未支付賄款予楊璨璵。

⒊XV96G14P採購案部分:

楊璨璵未實質詢商訪價,即於96年3 月20日製作商情蒐集資料檢視表及商情分析表前,以電子郵件方式,指示蔡在演有關杜瓦瓶料件組之估價單為每組單價3 萬7,700 元(共5 組),蔡在演再將上開報價資料提供予林正中,由林正中將上開內容之報價單,提供予楊璨璵,再由楊璨璵將上開不實之報價資料於96年3 月20日製作商情蒐集資料檢視表及商情分析表後,提供予設供單位作為核定底價及開標之參考依據,並指示蔡在演、林正中無須購買XV96G14P標案中之所有料件,由長茂社於96年6 月4 日第二次開標後,經減價以17萬7,

190 元得標,楊璨璵再提供上開料件,連同不實原廠證明文件交予林正中,作為中科院交貨驗收之用,在楊璨璵參與會驗下,使林正中於96年7 月26日順利通過驗收,並連同上開XV96G08P標案部分,以現金分2 次交予楊璨璵。㈢楊璨璵明知達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達運公司)及頻波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頻波公司)係該項中科院「光電釋商計畫」之廠商,而需購買相關製作RDU 之料件,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竊盜之概括犯意,於88年某日至94年7 月間某日,在中科院內,以不詳方式,連續竊取如附表十八所示之吸氣子、光窗、濾波片及K508冷指管等RDU 之料件,得手後,分別經由附表十八所示「轉售者」欄之公司、人員,於該附表所示之時間及價格,售與該附表「銷售對象」欄之公司,再分別與「轉售者」欄之人員,以6 :4 方式(即楊璨璵:轉售者),朋分如該附表所示之款項。

㈣【附表五之BU95G15P(案名:氮化鋁磊晶片)、SXD0000000

(案名:氮化鋁磊晶片)、SBV0000000(案名:三氧化二鋁單晶片等2 項)等採購案】何焱騰於辦理BU95G15P、SXD0000000(起訴書原載ALN 基板,經檢察官當庭更正)、SBV0000000(起訴書原載半導體晶片,經檢察官當庭更正)等採購案之作業,竟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與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犯意之楊嘉玲,約定分別以其它便宜料件替代交貨或無須下單等方式,朋分上開標案之差額利潤,而分別為下列行為:

⒈BU95G15P採購案部分:

何焱騰於95年9 月間申購BU95G15P採購案,由楊嘉玲實際經營之龍穩公司於95年10月20日,以15萬2,400 元得標後,何焱騰指示楊嘉玲以較便宜且無法驗出差別之「Al2O3Sapphir

e Wafer 」替代「氮化鋁磊晶片」交貨,龍穩公司遂於95年11月16日,以上開「Al2O3Sapphire Wafer 」交貨予中科院,並於95年11月22日驗收完畢,中科院於95年12月15日核發上開15萬2,400 元予龍穩公司,楊嘉玲取得上開款項後,如期於下開⒊之地點支付3 萬9,000 元款項予何焱騰。

⒉SXD0000000採購案部分:

何焱騰委託任職於第四研究所不知情之王立群幫忙申購SXD0000000小額標案採購「氮化鋁磊晶片」,由龍穩公司於96年

8 月16日報價,嗣以9 萬1,000 元之最低價得標後,何焱騰指示楊嘉玲以較便宜且無法驗出差別之「Al2O3Sapphire Wafer」替代「氮化鋁磊晶片」交貨,龍穩公司遂於95年10月24日,以上開「Al2O3Sapphire Wafer 」交貨予中科院,並於95年10月24日驗收完畢,中科院於95年11月15日核發上開

9 萬1,000 元予龍穩公司,楊嘉玲取得上開款項後,如期於下開⒊之地點支付2 萬5,000 元款項予何焱騰。

⒊SBV0000000採購案部分:

何焱騰委託任職於第五研究所不知情之陳麗娟幫忙申購SBV0000000小額標案採購「三氧化二鋁單晶片」及「矽單晶片」,由龍穩公司於95年11月22日報價,嗣以8 萬6,000 元得標後,何焱騰指示楊嘉玲無須下單「矽單晶片」,告知事後會拿電子所半導體實驗室中之研究生未帶走的矽晶片給楊嘉玲做為交貨驗收之用,龍穩公司遂於95年12月12日,以上開何焱騰提供之矽單晶片及自行採購之三氧化二鋁單晶片交貨予中科院,同時由楊嘉玲提領10萬元,在中科院附近的路旁之楊嘉玲車上,連同上開⒈⒉及本件標案(3 萬6,000 元)共交付10萬元(3 萬9,000 元、2 萬5,000 元、3 萬6,000 元)現金予何焱騰。嗣於95年12月15日驗收完畢,中科院於95年12月19日核發上開8 萬6,000 元予龍穩公司。

㈤【附表六之XV94G18P(案名:耐高溫鐵鈷鎳合金材料加工製

作等)採購案】曾双銘因執行中科院「雷射光窗」計畫,並欲採購風洞吹試實驗所需之KOVAR 料件(一種鐵鈷鎳合金的料件),明知中科院第二研究所23廠便可自行製作KOVAR ,惟以不及待23廠排定期程製作KOVAR 料件,且未依規定辦理採購作業,即於93年底,委由蔡在演製作KOVAR 料件(共計36只,即附表十九之項次3 、4 料件)來進行該項雷射光窗之試驗,蔡在演則於94年1 月11日交貨予曾双銘,並以20萬1,600 元向曾双銘報價,嗣降低上開料件價款5 %至19萬1,520 元。曾双銘明知上開委由蔡在演製作KOVAR 料件總價係19萬1,520 元,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與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犯意之蔡在演,約定由曾双銘辦理XV94G18P採購案之招標作業,朋分上開標案之利潤,使蔡在演能順利得標後,無須實際下訂,以取回上開前銷售KOVAR 料件之成本及利潤,其餘款項置於宜協公司,供曾双銘花費使用。嗣於94年3 月間,曾双銘委由同組不知情之組員林烜鵬向中科院掛名,提出如附表十九所示之品名料號及數量需求申購案號為「XV94G18P」之採購案,除上開項次3 、4 外,共虛增13項料號,並將如附表十九所示之單價提供予蔡在演,由蔡在演依附表十九所示之料號、數量、價格報價,為曾双銘提供給中科院設供小組招標及核定底價之依據。嗣於94年5 月3 日,由宜協公司以42萬元得標,曾双銘遂竊取中科院實驗室中使用之54只KOVAR料件及16副不銹鋼夾具充當新品,連同蔡在演前已交付之36只KOVAR 料件,交予蔡在演包裝後交貨,使曾双銘於94年5月31日得以順利通過驗收。迨蔡在演於收到中科院核撥款項後,依約扣除前已購置36只KOVAR 料件之成本、利潤19萬1,

520 元及管銷費用、稅金等支出10% 後,將曾双銘朋分之20萬5,632 元【(42萬-19 萬1,520 )x0 .9 】置於宜協公司銀行帳戶內,供曾双銘花費使用。

㈥【附表七之BV89138P(案名:白金測溫線)、BV91D18P(案

名:1.5 噸真空電弧爐真空系統維修等5 項)、XV91D13P(案名:試桿車削加工)、BV91D51P(案名:小型熱處理爐維修)、XV91X19P(案名:試桿加工)、YV91D03P(案名:小

VAR 及精密鑄造爐維修等3 項)等採購案,下稱附表七所示之標案】王漢能於辦理附表七所示之採購案時,為獲取不法利益,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附表七編號1 )及概括犯意(附表七編號2 至5 ),與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意(附表七編號1 )及概括犯意(附表七編號2 至5 )之蔡在演,約定朋分上開標案之利潤(扣除成本),以分別使宜協公司及蔡在演所掌控如附表七所示之公司能順利得標,先由王漢能於不詳時間及方式,提供附表七所示採購案之預算金額予蔡在演知悉,蔡在演再以附表七所示之公司及預算金額向中科院報價,再由王漢能將上開不實之報價資料作為預算或提供予設供單位作為核定底價及開標之參考依據,使蔡在演所掌控如該附表所示公司、時間、金額得標,並由王漢能施作附表七編號3 、4 所示標案之試桿加工,蔡在演再將如附表七所示之得標金額,扣掉實際承作標案之成本、費用(含代付費用)及利潤,以附表七所示之時間、金額及方式,共計交付57萬3,000 元予王漢能。

㈦【附表八之BV95H11P( 案名:高溫材料與粉末等一批) 、BV

95H19P (案名:鉭粉等一批)等採購案】張吉本於辦理BV95H11P、BV95H19P等採購案之作業,基於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與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犯意之楊嘉玲,約定就上開標案部分料件無須下單之方式,以朋分上開標案之差額利潤,分別為下列行為:

⒈BV95H11P採購案部分:

張吉本於95年間申購BV95H11P採購案,尚未實質詢商訪價,即要求楊嘉玲經營之群翼公司報價時,約定無須就報價單中之複合高分子陶瓷漿料、鈮合金棒等料件下單,並由張吉本提供上開2 項料件之價格予楊嘉玲報價,再由張吉本將上開不實之報價資料提供予設供單位作為核定底價及開標之參考依據,嗣經群翼公司於95年4 月6 日以89萬9,000 元得標後,由張吉本提供複合高分子陶瓷漿料及鈮合金棒等料件予楊嘉玲,再由楊嘉玲於95年5 月8 日交貨予中科院,在張吉本參與會驗下,使群翼公司於95年5 月16日順利通過驗收,中科院於核發上開89萬9,000 元予群翼公司,楊嘉玲依約定於95年6 月12日,自群翼公司彰化銀行東林口分行帳戶提領18萬元,在中科院二號門對面的高爾夫球場空地,交付現金18萬元予張吉本。

⒉BV95H19P採購案部分:

張吉本預計於95年7 月退役,依中科院規定退役前3 個月不得申購標案,仍委託同組不知情的組員左清宇申購BV95H19P採購案,惟尚未實質詢商訪價時,即要求楊嘉玲經營之慈融公司報價,約定無須就報價單中之氧化物陶瓷粉( Ba2Ti9O2

0 ) 、氧化物陶瓷粉( BaTi4O9)等料件下單,並由張吉本提供上開2 項料件之價格予楊嘉玲報價,再由張吉本將上開不實之報價資料提供予設供單位作為核定底價及開標之參考依據,嗣經群翼公司於95年5 月23日,以37萬元得標後,由張吉本提供氧化物陶瓷粉( Ba2Ti9O20 ) 及氧化物陶瓷粉(BaTi4O9) 等料件予楊嘉玲,再由楊嘉玲交貨予中科院,使群翼公司於95年6 月23日順利通過驗收,中科院於核發上開37萬元予群翼公司後,楊嘉玲依約定自群翼公司彰化銀行東林口分行帳戶提領8 萬元款項,並於95年7 月14日,在中科院二號門對面的高爾夫球場空地,交付現金8 萬元予張吉本。㈧林榮源原任職於中科院設供處,曾經歷任庫房管理及接轉工

作、履約工作、訂約工作等採購相關業務,對於中科院的物料建檔及資料管理作業具有查詢權限,嗣於90、91年間轉至資財運籌組負責中科院財產管理工作,竟自90年起至96年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利益,基於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之接續犯意,利用職務上可以查詢中科院標案之權限,將中科院辦理之已開標或未開標的採購案(包括名稱、日期、預算及承辦人員等相關資料),或是將中科院內部一些組織異動或是人事消息,以紙本方式或電子郵件方式,洩漏給任職於格雷蒙公司及群翼公司之楊嘉玲知悉,楊嘉玲再以過年、端午節或是中秋節等名義,每次2 至3 萬元現金交付予林榮源,及以楊嘉玲之胞妹楊嘉琪名義申請行動電話0000000000門號供林榮源使用,並為林榮源支付每個月電話費,林榮源總計收受楊嘉玲現金35萬8,000 元,及免除楊嘉玲為其支付的行動電話費用5 萬元之利益。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縣調查站(現改制為新北市調查處)、航業海員調查處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

甲、有罪部分:

、證據能力部分:本判決所引用之供述、非供述證據,除下列爭執部分予以說明外,檢察官、被告楊璨璵、張吉本、蔡在演、林正中、許進順、楊嘉玲、曾双銘、何焱騰、林榮源、王漢能及其等(不含許進順)之辯護人均未爭執證據能力(楊璨璵部分見訴

344 卷十八第103 至128 頁;張吉本部分見訴344 卷十七之二第205 頁反面至206 頁、第220 頁反面;蔡在演部分見審訴2548卷五第46頁反面、第66頁反面、第110 頁及反面、第

134 頁、審訴2548卷六第69頁反面、第96頁反面;林正中部分見審訴2548卷五第110 頁及反面、第134 頁;許進順部分見審訴2548卷五第134 頁;楊嘉玲部分見審訴2548卷六第32頁、第43頁、第54頁、訴344 卷四第72頁、第92頁、第183頁反面;曾双銘部分見訴344 卷十第77頁反面;何焱騰部分見訴344 卷十第169 頁反面;林榮源部分見訴344 卷十一第42頁、審訴2548卷三第201 至202 頁;王漢能部分見訴344卷十第98頁反面),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予當事人而為合法調查(被告楊璨璵、林正中、許進順部分見訴344 卷十八第197 至290 頁反面;被告張吉本、楊嘉玲、曾双銘、何焱騰、林榮源、王漢能部分見訴344 卷十七之一第164 頁反面至348 頁反面、訴344 卷十七之二第1 至151 頁;被告蔡在演部分見訴344 卷十七之一第164 頁反面至348 頁反面、訴344 卷十七之二第1 至151 頁、訴344 卷十八第197 至29

0 頁反面),本院依證據排除法則審酌各該證據,亦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或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認均有證據能力。

㈠被告楊璨璵爭執部分(見訴344 卷十八第103 至128 頁):

⒈被告楊璨璵於97年1 月14日、97年1 月16日、97年1 月17日在調查局之供述及自白,均有證據能力:

⑴按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之所以認自白須出於非不正方法,在

學說上有虛偽排除說、人權擁護說與違法排除說等見解。本院認由歷史沿革上觀之,自白之所以稱為「證據之王」,乃國家機關經常為了滿足對司法正義之實現,而以違反被告任意性之方式,強取被告自白,是為防止使用國家機關以不法方式取得被告非任意性之自白,審判之法院有義務排除該等違法證據。從而,應採認取違法排除說之見解,而審究偵查機關是否以該條所述不法方法而取得被告之自白。至於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後段,雖有「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之字樣,形式觀之,似將『自白真實性』同列為自白取得證據能力之規定。然「被告、證人、鑑定、勘驗、文書」等五種法定證據方法中,「與事實相符」者,不論是在證人、鑑定、勘驗、或文書證據中,均係證明力之範疇,而非證據能力之範疇(例如證人經於審判中交互詰問後,法院認所述不可採,亦僅否定證明力而非證據能力),何以在「被告」(之自白)此一證據方法時時,卻得認屬於證據能力之範疇?顯欠缺論理之一貫性。況且,如前所述,自白之所以排除證據能力之主要原因,係在排除偵查機關之不正方法,並非因為被告係有高度虛偽供述之可能性,而予以排除,因之,在解釋上,應僅認以不正方法取得之自白,為證據能力之範疇,至於自白真實與否,非證據能力所欲解決之問題,乃證明力問題。

⑵次按受訊問之被告究竟出於何種原因坦承犯行,不一而足,

或係遭訊問者以不正方式對待始承認,或未遭不正方式對待,而係考量是否能獲輕判或免遭羈押,或出於自責悔悟者,或有蓄意頂替或別有企圖,此為受訊問者主觀考慮是否認罪所參酌之因素,此種內在想法難顯露於外而為旁人所知悉。況且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本有偵查中自白減輕其刑規定,其立法本即允許司法警察或檢察官,於偵查詢問過程告以此有利於被告之規定,並經被告於自由意志下權衡利害關係,決定是否自白犯罪,因此,縱司法警察有對被告曉諭自白犯罪依法得減輕其刑,亦屬對於相關法律規定之正常告知,非屬利誘或不正方法。因之,只要訊問者於訊問之際,能恪遵法律規定,嚴守程序正義,客觀上無任何逼迫或其他不正方法,縱使被告基於某種因素而坦承犯行,要不能因此即認被告自白欠缺任意性。

⑶查被告楊璨璵於97年1 月14日上午11時許,在法務部調查局

台北縣調查站(現改制為新北市調查處),於調查員詢問被告楊璨璵前,被告楊璨璵先主動向辯護人袁律師提及偵查中自白乙情,與辯護人充分討論自白減刑及證人保護法之相關要件,被告楊璨璵並向辯護人表示「我現在唯一的機會只有自白,減刑的機會,然後繳出所得」等情,調查員開始詢問被告楊璨璵,詢問期間並向被告楊璨璵表示自白及供出共犯係不同,且經辯護人與被告楊璨璵再次確認及討論,並經被告楊璨璵表示「誠實是最好的策略,就現在來說……我想就是說想要自白,然後再供出另外一個共犯」等情,辯護人再向被告楊璨璵確認「如果檢察官認為你是不能適用證人保護法,那你還是自白嗎?還是面對?」,被告楊璨璵回答「是」,期間調查員並向被告楊璨璵表示你主要是要跟檢察官講,被告楊璨璵表示「回去都深夜…其實現在每天晚上都睡不著…,所以能夠體諒我的話,是不是明天再來,是就是最好的」,辯護人向被告楊璨璵表示「可以,怎麼不能體諒你,被告還有個最大的利器就是緘默權,就算把你帶來,你不講話他也沒用,最主要你身體狀況你確實要講,好不好」,調查員回應「你只要講,像之前問你,你說晚上你累了,我們都馬上送你回去,所以就是看你」,被告楊璨璵則回應「謝謝,OK」,之後被告楊璨璵與調查員閒聊紅衫軍、立委席次等情,被告楊璨璵還主動稱「那公家機關的制度上頭我就取巧,就變成很多的事情,在一般人看起來,這個就是舞弊就是貪汙,確實,我現在回頭想起來,啊,就是違法嘛,就是違法的啦,所以我要面對這些的、這些把它說明一下,我要想想,當然我也看了很多佛經啦,體驗了一些事情啦,所以,其實我並不是說,就是一定要求緩刑,我只是想把事實真相說出來而已啦,該…其實我也想過,就該判刑就判刑啦,或者是自己是說,要判我,這要判無期徒刑,其實我也是會面對的啦。只是說,你們應該也去問過我們同事我在裡頭的風評哪。」等情,之後於同日中午12時45分許製作筆錄完畢,將被告楊璨璵提解至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被告楊璨璵與辯護人於同日下午1 時32分許,至桃園地檢署,為檢察官訊問時,被告楊璨璵向檢察官表示「我要自白犯罪及轉污點證人」,經辯護人表示下午無法到台北縣調查站,被告楊璨璵仍表示願意接受詢問等情,而於同日下午1 時51分許製作筆錄完畢,嗣於同日下午2 時50分許,在台北縣調查站接受調查員詢問,詢問期間,調查員於同日下午5 時21分許,詢問被告楊璨璵是否願意接受夜間詢問?被告楊璨璵表示「我願意,但我希望貴站盡快問完」,並於同日下午6 時18分許暫停詢問,讓被告楊璨璵用餐完畢後繼續詢問,直至同日晚間11時10分許製作筆錄完畢,此有本院勘驗筆錄、被告楊璨璵上開調查筆錄、偵訊筆錄等在卷可稽(見偵23334 卷九第130 至136 頁反面、偵23334 卷一第48至49頁、訴344 卷九第76頁反面至80頁反面、訴344 卷十第2頁反面至19頁),足見被告楊璨璵先與辯護人在上開調查站充分討論被告自白及證人保護法之要件、減刑之可能性後,被告楊璨璵主動向調查員提出願意向檢察官自白及供出共犯,且辯護人及調查員分別向被告楊璨璵表示若表示不想應訊,可以保持緘默、送其回看守所,經被告楊璨璵同意,並向檢察官表示願意自白犯罪及轉污點證人,而同意至調查站應詢,是被告楊璨璵於97年1 月14日在調查站之供述、自白,係依被告楊璨璵之自由意思而發動,難認其有遭受調查員之利誘、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取得供述或自白。

⑷再者,被告楊璨璵分別於97年1 月16日上午10時53分許,至

同日下午6 時50分許,及同月17日上午10時22分許,至同日下午5 時20分許,在上開調查站接受調查員詢問,詢問時間分別為8 小時、7 小時左右,且被告楊璨璵於上開2 次調查員詢問前,被告楊璨璵均向調查員表示身體尚可,可以接受詢問,並於詢問期間,在中午時段分別有休息用餐約半小時左右等情,有上開調查筆錄在卷可佐(見偵23334 卷9 第15

5 至160 頁、第168 至172 頁),佐以被告楊璨璵當時雖自承患有蜂窩性組織炎,惟經署立桃園醫院家醫科蔡孟儒醫師檢查後簽稱「蜂窩性組織炎已明顯改善,亦無中風之虞,門診服藥並追蹤治療中」等情,此有臺灣桃園看守所96年12月25日桃所衛字第0969909154號函在卷可稽(見偵23334 卷十一第183 頁),是被告楊璨璵當時所患之蜂窩性組織炎已有改善,並經其表示身體尚可,而同意接受調查員詢問,詢問時雖分別達8 小時、7 小時,惟在中午時段均有休息用餐,且被告楊璨璵於97年1 月16日製作筆錄中,明確向調查員表示「我願意接受夜間詢間,但若會影響睡覺時間,我希望明天早上再到貴站接受詢問」等情,有上開調查筆錄在卷可參(見偵23334 卷九第158 頁反面),而被告楊璨璵接受詢問時間分別在下午6 時50分、下午5 時20分結束,均未影響被告楊璨璵當晚睡覺時間,難認被告楊璨璵於97年1 月16日及同年月17日,在調查站之供述、自白,有遭受調查員之疲勞訊問。

⑸又檢察官於97年1 月18日訊問被告楊璨璵時,先提示被告楊

璨璵於97年1 月14日、同月16日及17日之調查局筆錄,予被告楊璨璵及其辯護人閱覽,並經被告楊璨璵於偵查庭補充、更正,且經檢察官問「在97年1 月14日、1 月16日、1 月17日在調查局訊問過程中有無受到強暴、脅迫?」,被告楊璨璵答「沒有」;檢察官問「在97年1 月14日、1 月16日、1月17日在調查局所做的筆錄是否出於你的自由意識下所為陳述?」,被告楊璨璵答「是的,但那幾天我非常累,血壓很高,左半邊都頭痛」;檢察官再問「今日在偵查庭檢視97年

1 月14日、1 月16日、1 月17日在調查局所做的筆錄內容,除了你更正補充外,內容是否實在?」,被告楊璨璵答「是的」,有上開訊問筆錄在卷可考(見偵23334 卷九第166 至

167 頁、第189 至190 頁),是檢察官於被告楊璨璵在調查站製作筆錄(指97年1 月14日、同月16日及同月17日)後翌日即97年1 月18日,就關於在調查站應詢時之身體狀況、自由意思及筆錄之真實性,均與被告楊璨璵再次確認,被告楊璨璵除表示「那幾天非常累,血壓很高,左半邊都頭痛」等情外,均稱未遭調查員之強暴、脅迫,且出於其自由意識而為供述,並就調查筆錄中為之更正及補充。綜上,調查員於詢問之際,尚能恪遵法律規定,客觀上無任何逼迫或其他不正方法,縱使被告楊璨璵事後自承為了想要免予羈押(見訴

344 卷九第89頁)之因素而坦承犯行,要不能因此即認被告楊璨璵自白及供述欠缺任意性。甚者,本件係被告楊璨璵經辯護人討論後主動向調查員表示欲自白及供出共犯,且已查獲諸多直接、間接之不利供述或非供述證據,斯時調查員於詢問之時,予以曉諭,期其坦白認錯,俾邀合法寬典適用之機,主觀上既無不法存心,客觀上亦難認為失當,自不能以脅迫、利誘、詐欺等不正方法等同視之。是被告楊璨璵辯稱其於97年1 月14日、97年1 月16日、97年1 月17日在調查局之供述、自白,為調查員以利誘、疲勞訊問及其他不正方法取供,而認無證據能力等情,均不足採。至於被告楊璨璵自白部分與真實是否相同,非證據能力所欲解決之問題,乃證明力問題,附此敘明。

⒉證人章依凡(化名)、蔡淑惠、陳培元、張淑芬、洪興旺、

江建德、黃金國、戴禮國、張木水、呂筑怡、呂沐勳、林文仁、(即)同案被告楊顯彰、蔡在演、林正中、廖常義、許進順、蘇錦鏞於調查局之證述,均無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證人章依凡、蔡淑惠、陳培元、張淑芬、洪興旺、江建德、黃金國、戴禮國、張木水、呂筑怡、呂沐勳、林文仁、楊顯彰、蔡在演、林正中、廖常義、許進順、蘇錦鏞於調詢時之陳述,係在審判外所為,且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3得例外作為證據之事由,被告楊璨璵及其辯護人爭執證據能力,揆諸前揭規定,上開證人於調詢時之證述,均不得作為認定被告楊璨璵有罪之積極證據。

⒊本案通訊監察譯文上所加註之文字,均無證據能力:

本案調查局人員於通訊監察譯文上所加註之說明,性質上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復無符合傳聞例外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無證據能力,不得作為認定被告楊璨璵有罪之積極證據。

⒋扣案之記事本(含工作單)、付款簽收簿、96行事曆、進銷存發票記錄,均有證據能力:

⑴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第3 款所稱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

況下所製作之文書,係指在類型上,與同條第1 款公務文書、第2 款業務文書等具有同樣高度可信性之其他例行性文書而言,例如被廣泛使用之官方公報、統計表、體育紀錄、學術論文、家譜等是。而基於「備忘」之目的所製作之日記帳,除已該當於商業帳簿之性質,可認係第2 款特信性文書外,是否屬於第3 款其他特信性文書,必須就其製作過程具體地進行特別可信性之情況保障性判斷,方足以確定,無從單憑文書本身為確認,亦與第1 、2 款之文書一般均無庸傳訊其製作人到庭重述已往事實或數據之必要者有別。參照英美法之「備忘理論」,此類型文書可信性情況之保障,應就其內容是否為供述人自己經歷之事實(不論出於供述人本人或他人之記載),是否係在印象清晰時所為之記載,及其記述有無具備準確性等外部條件為立證。從而製作人(或供述人)在審判中之供述,如與備忘文書之內容相同者,逕以其之供述為據即足,該文書是否符合傳聞之例外,即不具重要性(是否作為非供述證據之證據物使用,係另一問題),必也在提示備忘文書後,仍然不能使製作人(或供述人)喚起記憶之情形,該文書乃屬過去記憶之紀錄,即有作為證據之必要性,如其又已具備符合與第1 、2 款文書同樣高度可信性之情況保障,始屬第3 款其他可性信文書(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5502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於事件甫發生或發生後不久,基於備忘之目的而製作之文書,文書本質上具有固有之可信賴性,證據法莫不賦予證據能力,此種賦予此種備忘文書之證據能力,應屬刑事訟訴法第159 條之4 第3 款傳聞例外,與同條第2 款賦予證據能力日常例行性業務製作之文書證據能力,尚有區別(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210號判決意旨參照)。故證人在審判時對於曾經經歷之事實已不復記憶,但於記憶猶新之際,曾正確做成之備忘錄或紀錄,屬傳聞法則之例外,容許作為證據。

⑵查本件扣案之付款簽收簿及進銷存發票記錄記載之內容,係

證人即被告蔡在演之配偶蔡淑惠依宜協公司之交易所為紀錄,該當於商業帳簿之性質,且綜觀卷內無有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訟訴法第159 條之4 第2 款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⑶復查本件扣案之記事本(含工作單)及96行事曆記載之內容

,由證人即被告蔡在演之配偶蔡淑惠日常依宜協公司之交易為備忘紀錄,再衡以該記事本、96行事曆內容除宜協公司日常交易紀錄外,尚有甚為私密且不利於被告蔡在演之行賄記載,衡情證人蔡淑惠及被告蔡在演當不至於有何虛偽記載之動機。是被告蔡在演、證人蔡淑惠就記事本、96行事曆等製作,均係被告蔡在演及證人蔡淑惠於記憶猶新之際做成之紀錄,且係記載宜協公司日常交易情形,及不利於記載者個人名譽(行賄)之事,顯無日後以此日常登載事項作為訴訟用途之認知,佐以證人蔡淑惠、蔡在演在審判時與其曾經經歷之事實已逾10年之久,顯已不復記憶(當庭提示),但於記憶猶新之際,曾正確做成之備忘錄或紀錄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至於上開文書中所載內容是否與事實相符,則事涉被告楊璨璵本案是否有公訴意旨所指犯行,已與該等文書記載過程是否具備可信之特別情況分屬二事,附此敘明。

⒌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院第五研究所清查報告,有證據能力:

按除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3 之情形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亦得為證據,觀之同法第159 條之4 第1 款規定自明。又此所謂紀錄文書,係指就一定事實加以記載之文書,並不限於針對特定事件所製作(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5814號判決可資參照)。本件卷附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院第五研究所清查報告,屬該研究所人員於執行盤點公物過程中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自屬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第1 款所稱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依其製作過程及內容,係執行盤點公物之人員基於職務上就一定事實之記載,未涉及主觀之判斷或意見之記載,經核未有何顯不可信之情形,參諸上揭法律規定及判決意旨,因認上開清查報告有證據能力。是上開清查報告與函覆本院之清查報告不符,自屬證明力問題,附此敘明。

⒍楊璨璵88年迄今在中科院提出之採購案(移交清冊),有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4 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卷附楊璨璵88年迄今在中科院提出之採購案(移交清冊),係調查局人員於執行搜索後,將關於被告楊璨璵申購之採購案件造冊資料,並由中科院將上開採購案移交予調查局人員之證明文書,屬於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用以證明證物移交之事實,依前揭說明,係屬傳聞法則之例外情形,而有證據能力。

⒎臺灣桃園看守所96年12月25日桃所衛字第0969909154號函,有證據能力:

按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第1 款定有明文。上述「紀錄文書」或「證明文書」,並不限於針對特定事件所製作。只要係公務員基於職務上就一定事實之記載,或就一定事實之證明而製作之文書,而其內容不涉及公務員主觀之判斷或意見之記載,即屬於上述條款所稱文書之範疇。查該看守所函文係依蔡孟儒醫師檢查後簽稱回文,可認該函文係看守所承辦人本於職務,根據醫師檢查後所製作之紀錄文書,加以製作。又該看守所承辦人與本案當事人無利害關係,且該紀錄事項不涉及看守所承辦人主觀之判斷或意見,可認該函文之製作過程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應有證據能力。

⒏至於被告楊璨璵及其辦護人就證人呂沐勳於偵查中未經具結

之證述、楊璨璵95年9 月12日電子郵件、調查局提示之楊璨璵收受金額計算表、楊璨璵95年與96年開立之標案內容比較對照表、不法所得計算簡表、不法利得簡表、不法事實簡表、中科院不法案- 蔡在演的筆錄整理、楊璨璵收受金額整理、楊璨璵95年與96年開立之標案內容比較對照表、楊璨璵、張吉本、黃信二等人之整理紀錄、各採購案之資料整理、有用到的蔡在演扣押物整理、調查員自製報告(指偵23334 卷十四第220 至221 頁)等證據能力雖亦有所爭執(見同上),惟本判決並未引用上開證據作為認定被告楊璨璵有罪之基礎,爰不再贅述關於此部分證據能力有無之判斷。

㈡被告張吉本爭執部分(見訴344 卷十七之二第205 頁反面至

206 頁、第220 頁反面):⒈證人即同案被告楊嘉玲於調查局之證述,無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證人楊嘉玲於調詢時之陳述,係在審判外所為,且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3 得例外作為證據之事由,被告張吉本及其辯護人爭執證據能力,揆諸前揭規定,上開證人於調詢時之證述,不得作為認定被告張吉本有罪之積極證據。

⒉證人即同案被告楊嘉玲於偵查之證述,有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復已明文。查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性質上本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之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本案證人楊嘉玲於檢察官偵查中具結後所為之陳述,且於本院審理中,已到庭具結作證,給予被告張吉本行使對質詰問權之機會,並業經本院審理中提示上開證人於偵訊時之筆錄,由檢察官、被告張吉本及其辯護人依法辯論,完足證據調查之程序,以保障被告張吉本訴訟權利,且被告張吉本及其辯護人均未曾提及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不法取證之情形,復未釋明上開證述有何「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情形,又綜觀本案卷證亦未見有何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依前述說明,自具有證據能力。

⒊扣案之付款簽收簿、帳冊、群翼公司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⑴查本件扣案之付款簽收簿記載之內容,係證人即被告蔡在演

之配偶蔡淑惠依宜協公司之交易所為紀錄,該當於商業帳簿之性質;另群翼公司資料內之報價單、快遞進口客戶對帳單、普通收據,係屬被告楊嘉玲或交易對方公司於業務上所須製作之文書,且綜觀卷內無有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訟訴法第159 條之4 第2 款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⑵(此基礎論述見上開㈠⒋⑴之說明,不重複論述)復查本件

扣案之帳冊、群翼公司資料內之楊嘉玲文字註記等記載之內容,分屬證人即被告楊嘉玲日常記載公司交易支出及註記,再衡以該帳冊及註記事項除公司日常交易紀錄外,尚有甚為私密且不利於被告楊嘉玲之行賄記載,衡情被告楊嘉玲當不至於有何虛偽記載之動機。是被告楊嘉玲就帳冊及註記等製作,均係被告楊嘉玲於記憶猶新之際做成之紀錄,且係記載公司日常交易,及不利於記載者個人名譽(行賄)之事,顯無日後以此日常登載事項作為訴訟用途之認知,佐以證人楊嘉玲在審理時與其曾經歷之事實已逾10年之久,顯已不復記憶(當庭提示),但於記憶猶新之際,曾正確做成之備忘錄或紀錄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至於上開文書中所載內容是否與事實相符,則事涉被告張吉本是否有公訴意旨所指犯行,已與該等文書記載過程是否具備可信之特別情況分屬二事,附此敘明。

⒋至於被告張吉本及其辦護人就群翼公司資料內之電子郵件證

據能力雖亦有所爭執(見同上),惟本判決並未引用上開證據作為認定被告張吉本有罪之基礎,爰不再贅述關於此部分證據能力有無之判斷。

㈢被告林正中爭執部分(見審訴2548卷五第110 頁及反面、第

134 頁):證人蔡淑惠、(同案被告)楊璨璵、蔡在演於調查局之證述,均無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證人蔡淑惠、楊璨璵、蔡在演於調詢時之陳述,均係在審判外所為,且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3 得例外作為證據之事由,被告林正中及其辯護人亦爭執證據能力,揆諸前揭規定,上開證人於調詢時之證述,均不得作為認定被告林正中有罪之積極證據。

㈣被告曾双銘爭執部分(見訴344 卷十第77頁反面):

證人即同案被告蔡在演於調查局之證述,無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證人蔡在演於調詢時之陳述,係在審判外所為,且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3 得例外作為證據之事由,被告曾双銘及其辯護人爭執證據能力,揆諸前揭規定,上開證人於調詢時之證述,不得作為認定被告曾双銘有罪之積極證據。

㈤被告何焱騰、林榮源爭執部分(何焱騰部分見訴344 卷十第

169 頁反面;林榮源部分見訴344 卷十一第42頁、審訴2548卷三第201 至202 頁):

⒈證人即同案被告楊嘉玲於調查局之證述,無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證人楊嘉玲於調詢時之陳述,係在審判外所為,且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3 得例外作為證據之事由,被告何焱騰、林榮源及其等辯護人爭執證據能力,揆諸前揭規定,上開證人於調詢時之證述,不得作為認定被告何焱騰、林榮源有罪之積極證據。

⒉證人即同案被告楊嘉玲於偵查之證述,有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復已明文。查偵查中對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偵查筆錄,性質上本屬傳聞證據,惟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依法其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證人、鑑定人且須具結,而實務運作時,檢察官偵查中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度極高。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之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本案證人楊嘉玲於檢察官偵查中具結後所為之陳述,且於本院審理中,已到庭具結作證,給予被告何焱騰、林榮源2 人行使對質詰問權之機會,並業經本院審理中提示上開證人於偵訊時之筆錄,由檢察官、被告何焱騰、林榮源及其辯護人依法辯論,完足證據調查之程序,以保障被告何焱騰、林榮源訴訟權利,且被告何焱騰、林榮源及其辯護人均未曾提及檢察官在偵查時有不法取證之情形,復未釋明上開證述有何「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情形,又綜觀本案卷證亦未見有何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依前述說明,自具有證據能力。

、實體方面:

壹、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公務員身分之認定:㈠按刑法上所稱之公務員,94年2 月2 日修正前之刑法第10條

第2 項係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94年2 月2 日修正、95年7 月1 日施行之刑法第10條第

2 項修正為:「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其中,第1 款前段係「身分公務員」,同款後段則為「授權公務員」,無論係「身分公務員」或「授權公務員」,祗要是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在從事公共事務範圍內之事項均屬之。而法定職務權限,其中所謂「法定」係指法律規定、法規命令、職權命令或職務命令等而言,自包括各機關組織法或條例、機關內部行政規則(例如組織規程、處務規程、業務管理及考核要點等)在內。刑法上公務員之定義,在新法施行後,與修正前並未盡相同,構成要件亦有變更,且貪污治罪條例第2 條原規定:「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亦於95年5 月5 日修正為:「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於同年7 月1 日同步施行,以配合前述刑法之修正,亦即貪污治罪條例與刑法採取相同之公務員定義(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020號裁判意旨參照)。又按負責機關採購事務之承辦、監辦人員,如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採購職務權限」,固有「身分公務員」之適用。倘非依法令服務於上述機關而具有採購職務之人,因政府採購法賦予從事政府採購業務之法定職務權限時,應認係依其他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授權公務員」(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6219號裁判意旨參照)。

㈡查中科院依國防部58年7 月14日綜論字第1964號令成立,有

獨立預算編制,為國防部所轄之一級單位,後依國防部93年

2 月20日略畫字第0930000189號令,自00年0 月0 日生效,改隸軍備局,具有獨立預算編制表,得視同國防部分預算之單位,不論改隸軍備局前後,均屬國防部下轄行政機關,此有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96年8 月23日曄汶字第0960009757號函、97年7 月16日備科企劃字第0970008353號函、97年8 月6 日備科企劃字第0970009237號函等在卷可稽(見偵23334 卷一第53頁、訴344 卷十五第273 頁、第283 頁),足見中科院不論改隸軍備局前後,均屬國防部下轄行政機關。

㈢又被告楊璨璵、曾双銘、何焱騰、王漢能於本案發生期間,

分別為如附表一所示之科技聘用技正、雇用技術員、科技聘用技士、雇用技術員,主要職掌如附表一欄所示,此有中科院101 年3 月21日備科人行字第1010003473號函在卷可稽(見訴344 卷二第1 至3 頁反面),被告楊璨璵、曾双銘、何焱騰、王漢能等人業務職掌,固無採購之職務,然分別為附表三至七所示標案之申購單位代表或實際代表人,而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3條規定,需求或使用單位(即申購單位)有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後,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之法定職務權限;且依94年11月22日泰濬字第0940015234號令頒之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院部權責採購招標訂約階段作業程序,關於申購單位之規定如下:【4.2.1 有規定計畫申購單位之職掌,包含:參加開標,並得於開標預備會議時提出案情說明;審查廠商提供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及特定資格證明文件;審查廠商投標文件中有關型錄、產品說明資料、技術規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生產製造計畫、圖說、交貨期及其它申購單位特殊要求事項;審查廠商投標文件提供之同等品分析比較資料(廠牌、型號、功能、放益、價格分析等有關資料);負責提供購案所需圖說資料,並應招標訂約單位之要求,對購案作必要之說明或澄清及廠商疑義、異議或申訴之澄清說明與檢討;提出採購條件更正、變更呈核;應設施供應處通知參加院外單位之招標開標作業及協調會】、【5.8.3.3 有規定開標會議時,計畫申購單位應率同技術及有關人員列席,審查需求及規格等問題】、【5.8.6 開啟標封、審標規定有關申購單位職掌如下:5.8.6.1 稱審標者,謂招標單位及申購單位或工程主辦單位針對投標廠商所投送之投標文件內容,進行審查是否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5.8.6.2 招標文件規定投標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同等品者,應商應於投標文內標示同等品之廠牌,並檢附相關資料以供計畫申購單位審查;5.8.6.3 廠商提供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及特定資格證明文件、型錄、產品說明資料、技術規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生產製造計畫、圖說、交貨期及其它申購單位特殊要求事項、同等品分析表等交由申購單位代表審查,但若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依招標文件規定辦理;5.8.6.5 規格審查應依招標文件所訂規定由計畫申購單位所派技術代表負責,審查結果授權計畫申購單位或技術代表負責核判,而一般條件審查,屬招標訂約單位職責,但可徵詢並參考計畫申購單位意見,若屬計畫申購單位特殊要求事項,應由計畫申購單位代表審查,另招標文件未要求投標廠商提供產品資料供審查之規格採購,若投標廠商仍檢附產品資料,計畫申購單位代表應予受理審查,審查有疑義時,得以發言單通知廠商提出書面說明,若經申購單位代表確認合格,審查合格產品資料及發言單納入契約附件,若確認與招標文件不符,則判為不合格標;5.8.6.6 購案承辦人及申購單位代表完成審查後,購案承辦人綜合評定合格標家數,並述明不合格標原因,交由開標主持人宣讀審標結果】,此有上開作業程序在卷可考(見偵23334 卷十四第185 至204 頁),足見申購單位於標案核定前,需提供商情資料,且為審標人員之一,需派員參與開標、決標程序,並協助審查廠商履約能力相關資格文件、報價、規格、數量、同等品分析等事項,而被告楊璨璵、曾双銘、何焱騰、王漢能就本件中科院採購標案,確有實質執行提供商情資料、參與審標程序之法定職務權限,亦即被告楊璨璵、曾双銘、何焱騰、王漢能分別為本案附表三至七所示之採購案之申購單位代表或實際代表人,依上開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3條及中科院內部命令等相關法令規定,於本件採購標案之商情提供、審標部分授予公權力之行使,參與屬於公共事物之上開採購標案之作業程序,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當屬修正後刑法第10條第2 項第1 款之「授權公務員」。是被告楊璨璵、曾双銘、何焱騰、王漢能均辯稱其非公務員云云,均屬無據,委無可採。

㈣至被告張吉本於附表一所示之期間,任職中科院第五研究所

加測組中正技正、冶金組少校技士,分別職掌如附表一所示之職務,此有中科院101 年3 月21日備科人行字第1010003473號函在卷可稽(見訴344 卷二第1 至3 頁反面),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等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為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自不待言。

二、犯罪事實一(一)部分:此部分犯罪事實,業經被告蔡在演、林正中均坦承不諱(均見訴344 卷十八第291 頁),並有以下論述所引之證據可佐(見下列說明),足見被告蔡在演、林正中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另訊據被告楊璨璵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我認為那些不是事實云云(見訴344 卷十八第291 頁),辯護人辯護略以:楊璨璵只是提出一個申購,不具有採購決定的權限,他不是採購人員,不是他決定底價或是決定整個採購程序如何去進行,之所以有寄發電子郵件的狀況,目的只是為了去詢商訪價,如果今天沒有給廠商特定規格,廠商又如何依照這個時間內容去報價,關於楊璨璵在95年「XV95G10P」承載基板此案件浮報價錢的狀況,我們去看實際上的標案內容,會發現本件甚至根本不是宜協公司去報價,而是固伯公司做的報價,並且固伯公司所提出的報價單還早於蔡在演轉發報價單給楊璨璵的時間點,如何說楊璨璵有指示宜協公司或固伯公司去浮報價格的狀況,另外關於「鉬座」跟「鈦冷指管」的狀況也是類似的情形,「鈦冷指管」的電子郵件的時間點是在95年6 月7 日,但實際上宜協公司早在95年4月17日就已經向中科院提出報價單,如何稱楊璨璵有指示宜協公司去浮報價格的行為,認為這些都沒有具體的舉證甚至是沒有注意到相關的時序點,即去污衊楊璨璵有明知而浮報的狀況,關於「XV95G13P」的「饋孔治具」及「石墨杆」有浮報的狀況也是一樣的狀況,我們認為真實價格如何,如何去浮報,沒有去特定。關於偽造原廠證明的部分,楊璨璵當初因為中科院相關的規定並沒有要求一定要有原廠證明才可以通過驗收,所以在楊璨璵的主觀上他根本也不認為這個廠商會將原廠證明提供給中科院,他也沒有預知到這邊會有行使偽造文書的問題,另關於公訴人指稱楊璨璵有把中科院竊取的相關料件,要求他把標案包裝好之後連同偽造證明一併交給林正中的部分,我們認為這並無法證明中科院有相關料件丟失的狀況,既然中科院也沒有提出相關的舉證,如何去說明他東西是從中科院竊取是有很大的疑慮;關於收受賄賂的部分,我們剛剛也說明這部分蔡在演自偵查中就已經說明該部份的款項並非基於行賄的目的去交給楊璨璵,林正中的部分也是一樣,另宜協公司的蔡在演或是林正中或是上次廖常義,他們都已經說明楊璨璵並沒有指示他們如何去投標這件事情,也沒有告知他們這只是去投標並不會得標,也沒有這樣的狀況,所以我們認為從相關的證述裡面也無法具體說明楊璨璵果真有何圍標或綁標的事實等語(見訴344 卷十八第293 至294 頁)。經查:

㈠被告楊璨璵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任職於中科院如附表一所

示之單位,擔任如附表一所示之職稱,並負責如附表一示之業務,並為XV95G10P、XV95G11P、XV95G13P等採購案之申購單位代表,負責該採購案之詢價及審驗工作,另被告蔡在演、林正中、同案被告廖常義分別為宜協公司、長茂社、固伯公司負責人,被告楊璨璵於辦理上開XV95G10P、XV95G11P、XV95G13P採購案之招標作業,於申購前之95年4 月16日,即將上開採購案之名稱、料件規格、單價及預算等標案資料內容,以電子郵件「tsanyue@ yahoo .com .tw 」(下同)寄予被告蔡在演之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net」(下同),並於申購XV95G10P標案時,於95年4 月16日經由上開電子郵件帳號,要求被告蔡在演先向同欣公司詢價,被告蔡在演復於同年5 月15日將同欣公司報價200 枚「承載基板」共計10萬元之報價單,以相同電子郵件帳號寄予被告楊璨璵後,被告楊璨璵與被告蔡在演討論200 枚「承載基板」之報價為53萬元,並指示固伯公司之同案被告廖常義以此報價,作為詢價之結果,復指示被告蔡在演無須實際購買該標案中的異膨脹係數接著劑、真空導電膠、中性金鍍液、銦錫合金銲線等料件,另由長茂社之被告林正中及固伯公司之同案被告廖常義等人投標該標案,並由被告林正中得標此標案,使長茂社於95年8 月8 日以72萬3,800 元得標,被告楊璨璵復將上開料件及所屬而經其提供之非原廠出具證明文件交由被告蔡在演,由被告蔡在演將向同欣公司購買之承載基板等料件包裝好後,連同非原廠出具之證明一併交予被告林正中,並在被告楊璨璵參與會驗下,協助被告林正中於95年10月3日得以順利通過驗收,嗣被告林正中於驗收通過收到中科院核撥款項後,依約扣除相關成本及利潤後,於95年11月27日從華南銀行長茂精密工業社帳戶內提領57萬5,000 元現金,並於同日至被告楊璨璵家中交付予被告楊璨璵。另被告楊璨璵於95年6 月7 日,以相同之電子郵件帳號,要求被告蔡在演就XV95G11P標案中之「鉬座」及「鈦冷指管」報價,被告蔡在演復於同年月11日,以相同電子郵件將「鈦冷指管」及「鉬座」兩項料件,分別4 萬5,000 元、1 萬8,000 元(各10枚)報價予被告楊璨璵,嗣後被告蔡在演將「鈦冷指管」及「鉬座」2 項料件(各10枚)報價分別為7 萬元,並充作詢價之結果,指示被告蔡在演無須購買標案中的精密玻璃環、穿透腳插座等料件,被告楊璨璵再將報價資料提供予設供單位作為核定底價及開標之依據,被告蔡在演於95年7 月27日以56萬1,099 元得標,被告楊璨璵復提供上開料件及附屬由其提供之非原廠出具證明文件交予被告蔡在演作為中科院交貨驗收之用,在被告楊璨璵參與會驗下,協助被告蔡在演於95年9 月7 日順利通過驗收。另於XV95G13P標案中,被告蔡在演依被告楊璨璵提供之價格報價,充作被告楊璨璵詢價之結果,使被告蔡在演於95年8 月10日以66萬5,000 元得標,在被告楊璨璵參與會驗,協助被告蔡在演於95年10月3 日順利通過驗收,嗣被告蔡在演於驗收通過收到中科院核撥上開XV95G11P、XV95G13P標案款項後,被告蔡在演依約遂於扣除實際成本、利潤後,連同XV95G27P、SBV0000000標案(上開2 標案,見無罪說明),共同交付70萬1,918 元現金予被告楊璨璵等情,業據被告楊璨璵供承在卷(見偵23334 卷二第109 至114 頁、第115 頁、第123 頁反面、第125 頁反面、偵23334 卷五第119 至128 頁、偵23334 卷九第131 至13

3 頁、第190 頁、第194 頁、偵23334 卷十一第127 至128頁反面、第156 頁反面至158 頁),並有證人即同案被告蔡在演、林正中於偵訊及審理、廖常義於偵訊時之證述可佐(蔡在演部分見偵23334 卷五第134 至138 頁、偵23334 卷七第157 至160 頁、第201 至203 頁、訴344 卷十四第227 至

230 頁、第231 頁及反面、第234 頁;林正中部分見偵2333

4 卷五第93至34頁、偵23334 卷九第194 頁、訴344 卷十五第77頁反面至80頁;廖常義部分見偵23334 卷五第54頁),復有附表三所示之XV95G10P、XV95G11P、XV95G13P採購案對應之證據可佐(見附表三「證據」欄)、通訊監察譯文(見附件二、三)、電子郵件暨附件(見偵23334 卷十八第26至47頁)等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㈡XV95G10P(案名:承載基板等料件)標案部分:

證人即被告蔡在演於偵查中證稱:楊璨璵之前就告訴我說他找不到承載基板,因為我曾維修過同欣公司的承載基板,我與楊璨璵去同欣公司,楊璨璵認為同欣公司有能力做承載基板,但同欣公司不喜歡與中科院合作,由我向同欣公司訪商報價,同欣公司就承載基板200 枚報價10萬元,因為我自己有投入設備燒承載基板但不成功,虧很多錢,我有向楊璨璵反應我之前投入的設備成本,希望楊璨璵能吸收,楊璨璵答應,所以最後承載基板200 枚的預算就變成53萬元,所以XV95G10P開標前,我與林正中、楊璨璵講好,楊璨璵指定由長茂社來得標,承載基板由我找同欣公司報價及訂購,押標金是宜協公司出的,標單是我寫給林正中照抄的,這個標案楊璨璵只有叫我交承載基板給林正中,因為長茂社沒有做過中科院案子,中科院的標案要求包裝,所以楊璨璵將異膨脹係數接著劑及真空導電膠、中性金鍍液、銦錫合金銲線等料號交給我,請我先包裝,包裝好後,林正中才到我那拿去交貨,這標案只有扣掉給同欣公司的10萬元,我沒有拿到錢,且當初第一次從聲押庭回看守所時,楊璨璵在囚車上要我告訴檢察官說林正中這50幾萬元是楊璨璵轉到我名下,還要我說我太太幫忙簽文件,我當時不想跟他說話,我只是搖頭等語(見偵23334 卷五第134 頁、第136 至137 頁、偵23334 卷七第156 至157 頁),復以證人身分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這個標案本來是我要去投標,但後來戴禮國有找我去,要我不要再繼續做楊璨璵的事情,我回去有跟楊璨璵說你的案子我沒有辦法幫忙,這時候楊璨璵就直接找林正中,叫我幫林正中,我是跟同欣公司訂購,由我公司出貨給林正中,銦錫合金銲線並不便宜,而當時我是有能力進這個貨,但是楊燦璵卻要求我不用下單購買,所以異膨脹係數接著劑、真空導電膠、中性金鍍液、銦錫合金銲線等材料,都是楊璨璵訂購送到宜協公司給我,要我包裝好,再交給林正中的長茂社出貨,當切我照原價報給楊璨璵,楊璨璵要我報到53萬元,他叫我先幫林正中墊押標金等語(見訴344 卷十四第227 至228反面、第234 頁);證人即被告林正中於偵查中證稱:我沒有能力製造承載基板,當時是楊璨璵叫我投標,他叫我跟宜協公司拿料件交給中科院,押標金是宜協公司支付,我取得標金扣除15 %稅金後,我在台北木柵捷運車站交給楊璨璵等語(見偵23334 卷五第93至34頁、偵23334 卷九第194 頁),復以證人身分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楊璨璵跟我說因為宜協公司有派過中科院的標案,所以他希望某些標案我去標,我想說主要是希望在中科院有個實質上投標名義,所以就去參加投標,我沒有能力承作這個標案,我請楊璨璵幫我處理標案的料件,他告訴我可以跟宜協公司拿,我是請宜協公司幫我先支付押標金,貨款下來以後,我扣掉我的行政費用及稅金後,因為我的東西都是透過楊璨璵找宜協公司拿的,所以我把扣掉行政費用及稅金後的款項部分全部交給楊璨璵等語(見訴344 卷十五第77頁反面至80頁);證人即同案被告廖常義於偵查中證稱:楊璨璵要我幫他投標,因宜協公司要標,他怕沒有人投標會流標,叫我要跟他們合標,投標資料是楊璨璵用電話告訴我或是傳真給我,我沒有要投標的意思等語(見偵23334 卷五第54頁),佐以被告楊璨璵上開之供述(見上開㈠說明)、及華南銀行帳戶於95年11月27日經人提領現金57萬5,000 元等情,此有華南銀行存摺明細可佐(見偵23334 卷二第145 頁),並觀諸附件二之通訊監察譯文、本案發生時序所示:

⒈95年4 月16日:被告楊璨璵以電子郵件方式,將本件標案

之品名、料件、規格、單價及總價告知被告蔡在演,並請被告蔡在演向同欣公司就承載基板(即陶瓷基板)200 枚報價(見附件一購案3)。

⒉95年5 月1 日:被告楊璨璵提出XV95G10P標案之申購(見標案卷內之採購管理資訊明細表)。

⒊95年5 月3 日:固伯公司提供估價單(與上開郵件中之購案3相同)。

⒋95年5 月11日:同欣公司就承載基板200 枚向宜協公司報

價10萬元(見偵23334 卷十八第32頁之報價資料)。

⒌95年5 月23日:本案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更正公告

(見附表三編號1 ,卷內無更正前之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

⒍95年5 月26日:被告楊璨璵依固伯公司提供之估價單作為

訪價及底價之依據,並製作商情蒐集資料檢視表、商情分析表(見標案卷內之估價單、商情蒐集資料檢視表、商情分析表)。

⒎95年6 月6 日:宜協公司傳真訂購單(即承載基板200 枚

總價10萬元)予同欣公司(見偵23334 卷十八第38頁之訂購單)。

⒏95年7 月5 日:中科院對外公開公告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見附表)。

⒐95年7 月18日:第一次開標,僅有宜協公司、固伯公司投

標,因未達法定3 家而流標(見標案卷內之開標/ 比、議價/ 決標/ 流標/ 廢標記錄)。

⒑95年8 月4 日:長茂社投標(見標案卷內之投標單)。

⒒95年8 月8 日:第二次開標,僅有長茂社投標並以72萬3,

800 元得標。⒓95年10月2 日:長茂社交貨予中科院(見標案卷內之廠商送貨單)。

⒔95年10月3 日:中科院驗收完畢(見標案卷內之財物勞務採購接收暨會驗結果報告單)。

⒕95年10月31日:中科院支出72萬3,800 元(見標案卷內之經費支用憑單)。

足見被告楊璨璵於上開採購案尚未對外詢商訪價前,即將上開採購案之品名、料件規格、單價及預算等標案資料內容,以電子郵件方式洩露予被告蔡在演,且明知同欣公司係報價

200 枚「承載基板」共計10萬元,而與被告蔡在演討論後,要求固伯公司之同案被告廖常義依上開電子郵件中之價格報價,被告楊璨璵再將上開不實之報價充作詢價及底價參考依據,並指示被告蔡在演無須實際購買該標案中的異膨脹係數接著劑、真空導電膠、中性金鍍液、銦錫合金銲線等料件,另為避免全由宜協公司得標而遭固元組副組長戴禮國注意,以規避中科院監察官之查察,便主導長茂社之被告林正中及固伯公司之同案被告廖常義等人配合宜協公司圍標該標案,並指使被告蔡在演協助沒有參標經驗且無能力承作標案的被告林正中,使長茂社於95年8 月8 日以72萬3,800 元得標,被告楊璨璵再將上開料件交由被告蔡在演,由被告蔡在演將向同欣公司購買之承載基板等料件包裝好後,連同不實之原廠證明一併交予被告林正中,在被告楊璨璵參與會驗下,使被告林正中於95年10月3 日得以順利通過驗收,嗣被告林正中於收到中科院核撥款項後,依約扣除相關成本及利潤後,於95年11月27日從華南銀行長茂精密工業社帳戶內提領57萬5,000 元現金,並於同日至台北木柵捷運站交付予被告楊璨璵。

㈢XV95G11P(案名:真空硬銲線等料件)標案部分:

證人即被告蔡在演於偵查中證稱:宜協公司沒有能力製作及進口真空除氣元件,鈦冷指管及鉬座需要特殊冶具,這個冶具很難做,如果沒有經過詳細的討論,一般廠商是沒辦法做,設計圖是楊璨璵給我的,在招標前,我就先將鈦冷指管及鉬座交給楊璨璵,後來他跟我說有些壓扁不能用,他要我重做,我說這樣很不合理,所以我希望把招標價抬高,他也同意,其他物料都是楊璨璵告訴我已找人進貨,本件標案我有先傳鈦冷指管及鉬座的報價之單價分別為4,500 元、1,800元(各10PCS )給楊璨璵,楊璨璵以電子郵件給我中科院的報價單上各為7 萬元,他叫我依電子郵件有關中科院報價單上的金額照抄,在申請購案時主動將鈦冷指管及鉬座的總價報各為7 萬元(各10PCS ),我不知道楊璨璵如何買其他料件,在交貨時,楊璨璵會將這些料件及進口憑證給我,包含他找其他人進貨部分,我有告訴楊璨璵說進口憑證怪怪的,我再重新包裝好連同進口憑證送到中科院,由楊璨璵及監察官驗收,因為監察官只是在旁點數量,其實都以使用者的意見為主,年底結算時,我只有拿4 萬5,000 元及1 萬8,000元,扣除費用及稅金後,再給楊璨璵等語(見偵23334 卷五第137 至138 頁、偵23334 卷七第157 至159 頁、第201 至

203 頁),復以證人身分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該標案公告前,鈦冷指管、鉬座等2 項料件,楊璨璵已經叫人做好交貨給他,95年7 月間標案公告前,楊璨璵告訴我這些高溫銲料、真空除氣元件、無氧銅管、精密玻璃環、冷屏、穿透腳插座等料件都由他提供,我不用製作或下單購買,我做好的,剩下的就是行政費用,因為他說他自己進來的,就像一般我們公司的進銷一樣,我一定要扣除我的費用及稅金。當時宜協公司報價單的內容,鈦冷指管及鉬座的數量及價額、單價分別為鈦冷指管4,500 元、鉬座1,800 元,各10個,楊璨璵有可能為編列預算指示我修改宜協公司報價單內容,分別浮報為鈦冷指管10支7 萬元,鉬座10枚7 萬元等語(見訴344 卷十四第229 至230 頁),佐以被告楊璨璵之上開供述(見上開㈠說明)及本案發生時序所示:

⒈95年4 月16日:被告楊璨璵以電子郵件方式,將本件標案

之品名、料件、規格、單價及總價告知被告蔡在演(見附件一購案1)。

⒉95年4 月17日:宜協公司提供報價單(與上開郵件中之購案1 相同)。

⒊95年5 月1 日:被告楊璨璵提出XV95G11P標案之申購(見標案卷內之採購管理資訊明細表)。

⒋95年5 月26日:被告楊璨璵依宜協公司提供之報價單作為

訪價及底價之依據,並製作商情蒐集資料檢視表、商情分析表(見標案卷內之報價單、商情蒐集資料檢視表、商情分析表)。

⒌95年6 月11日:宜協公司以電子郵件將報價單寄予被告楊

璨璵(即鈦冷指管、鉬座每PCS 分別為4,

500 元、1,800 元,見偵23334 卷十八第43至44頁)。

⒍95年6 月19日:本案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公告(見附表三編號2)。

⒎95年7 月3 日:中科院對外公開公告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見附表三編號2)。

⒏95年7 月13日:第一次開標,僅有宜協公司投標,因未達

法定3 家而流標(見標案卷內之開標/ 比、議價/ 決標/ 流標/ 廢標記錄)。

⒐95年7 月20日:宜協公司投標(見標案卷內之投標單)。

⒑95年7 月27日:第二次開標,僅有宜協公司投標並以56萬

1,099 元得標。⒒95年9 月1 日:宜協公司交貨予中科院(見標案卷內之廠商送貨單)。

⒓95年9 月7 日:中科院驗收完畢(見標案卷內之財物勞務採購接收暨會驗結果報告單)。

⒔95年10月19日:中科院支出56萬1,099 元(見標案卷內之經費支用憑單)。

足見被告楊璨璵於上開採購案尚未對外詢商訪價前,即將上開採購案之品名、料件規格、單價及預算等標案資料內容,以電子郵件方式洩露予被告蔡在演,且明知被告蔡在演就「鈦冷指管」及「鉬座」兩項料件,分別以4 萬5,000 元、1萬8,000 元(各10枚)報價,竟要求被告蔡在演以上開95年

4 月16日郵件中之價格為報價,將上開不實之報價充作詢價及底價之參考,並指示被告蔡在演無須購買標案中的高溫銲料、真空除氣元件、無氧銅管、精密玻璃環、冷屏、穿透腳插座等料件,被告楊璨璵再將報價資料提供予設供單位作為核定底價及開標之參考依據,並使被告蔡在演於95年7 月27日以56萬1,099 元得標,再由被告楊璨璵復提供上開料件,連同非原廠出具之證明文件交予被告蔡在演作為中科院交貨驗收之用,在被告楊璨璵參與會驗下,使被告蔡在演於95年

9 月7 日順利通過驗收,並收到中科院核撥款項。㈣XV95G13P(案名:元件封裝料件)標案部分:

證人即被告蔡在演於偵查中證稱:楊璨璵因為購案來不及招標,於95年3 月27日經由電子郵件,要我先做3 支石墨杆給他使用,後來在XV95G13P標案時,我得標後只做2 支石墨杆,向楊璨璵要回之前做的3 支,交貨5 支石墨杆給中科院,另「感測元件封裝料件」與「JTDEWAR 組裝件」兩者很類似,但是不完全相同,我記得兩者的尺寸不太一樣,「感測元件封裝料件」是圓柱型,「JTDEWAR 組裝件」則比較平板型,也比較薄,還有一個對位PIN ,因為之前我有報價流標了,楊璨璵想增加JTDEWAR 組裝件,但可能預算不足,所以才挪預算(指關於95年6 月19日13時19分楊璨璵與蔡淑惠通聯,楊璨璵要蔡淑惠將渠原先洩漏予宜協公司之「元件封裝料件」標案中所寫之4 項料件,改為5 項料件,不變更預算總金額71萬2,000 元,將第1 項料件「感測元件封裝料件」數量15個、單價3 萬6,000 元,改成數量10個、單價不變,另外5 個則獨立出來變成第5 項料件「JTDEWAR 裝件」,數量

5 個、單價同為3 萬6,000 元,使其他欲投標之廠商無從知悉「感測元件封裝料件」與「JTDEWAR 組裝件」原來係同一料件),又石墨杆單價是1 支2,500 元,楊璨璵叫我報8,40

0 元,我只有交3 支,另外2 支是楊璨璵交給我驗收,饋孔冶具及JTDEWAR 是楊璨璵交給我修後再交給中科院,這4 個購案(不含XV95G10P)的總金額是142 萬8,099 元,扣除我的實工清單27萬3,110 元,餘下115 萬4,989 元,115 萬4,

989 元乘百分之七十五(行政費及稅金)共計86萬6,242 元,之前我有代付一筆16萬4,324 元,所以剩下70萬1,918 元,後來頻波的購案金額26萬2,500 元,達運的購案金額31萬5,000 元,總計57萬7,500 元,因為此部分頻波與達運的部分,有些部分是我做的及幫忙測試,有些是楊璨璵給我的,所以楊璨璵告訴我我佔百分之四十,他佔百分之六十,所以楊璨璵的六成是34萬6,500 元,總共104 萬8,418 元,但我實際給付105 萬元,該日期是96年1 月4 日給付的等語(見偵23334 卷五第135 至136 頁、第138 頁、偵23334 卷七第

160 至161 頁),復以證人身分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在XV95G13P標案公告前,石墨桿、饋孔治具我都已經交貨給楊璨璵,因標案明訂要石墨桿5 支,我只製作3 支,楊璨璵把我以前交給他的舊貨再從中科院拿出來還我,以利我順利通過驗收,另石墨桿單價為2,500 元,3 支總價7,500 元,但楊璨璵要我報價為單價8,400 元,5 支總價4 萬2,000 元等語(見訴344 卷十四第231 頁及反面),佐以被告楊璨璵上開之供述(見上開㈠說明)、及記事本記載「XV95G11P$561099,XV95G13P$665000,冷卻水塔抽水幫浦更新28000 ,XV95G27P抽氣系統懸吊模組維修118000,SBV0000000測漏儀測漏器維修56000 ,0000000 ,宜特95.2月份$9324 4/30 支票,同欣95.7月份$105000,結祥95.11 月份$13000 ,長茂

95.8/4押金37000 ,164324,0000000-000000實工=0000000 ,0000000*0.75=866242- (代付164324)=701918,頻波7/00 000000 ,達運8/00 000000 ,577500*0.4=231000宜,*0.6=346500,701918+346500 =0000000 ,1/

4 付105 萬」(見偵23334 卷八第49頁反面)及觀諸附件三之通訊監察譯文、本案發生時序所示:

⒈95年3 月27日:被告楊璨璵以電子郵件方式,請被告蔡在

演製作石墨杆3 支(見偵23334 卷十八第26頁)。

⒉95年4 月16日:被告楊璨璵以電子郵件方式,將本件標案

之品名、料件、規格、單價及總價告知被告蔡在演(見附件一購案2 )。

⒊95年5 月18日:被告楊璨璵提出XV95G13P標案之申購(見標案卷內之採購管理資訊明細表)。

⒋95年6 月12日:宜協公司提供報價單(見標案卷內之報價單)。

⒌95年6 月19日:(第一次)被告楊璨璵電話聯絡宜協公司

,要求蔡淑惠修改報價單(通訊監察譯文見附件三)。

⒍95年6 月19日:被告楊璨璵依宜協公司提供之報價單作為

訪價及底價之依據,並製作商情蒐集資料檢視表、商情分析表(見標案卷內之估價單、商情蒐集資料檢視表、商情分析表)。

⒎95年6 月29日:本案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公告(見附表三編號3)。

⒏95年7 月21日:中科院對外公開公告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見附表三編號3)。

⒐95年7 月26日:(第二次)被告楊璨璵電話聯絡宜協公司

,要求蔡淑惠修改報價單,並將日期倒填至6 月初,再抽換宜協公司之前報價單,此譯文討論之修改內容同上開95年6 月12日宜協公司之報價單(通訊監察譯文見附件三)。

⒑95年8 月1 日:第一次開標,僅有宜協公司投標,因未達

法定3 家而流標(見標案卷內之開標/ 比、議價/ 決標/ 流標/ 廢標記錄)。

⒒95年8 月8 日:宜協公司投標(見標案卷內之投標單)。

⒓95年8 月10日:第二次開標,僅有宜協公司投標並以66萬

5,000 元得標。⒔95年9 月29日:宜協公司交貨予中科院(見標案卷內之廠商送貨單)。

⒕95年10月2 日:中科院驗收完畢(見標案卷內之財物勞務採購接收暨會驗結果報告單)。

⒖95年11月10日:中科院支出66萬5,000 元(見標案卷內之經費支用憑單)。

足見被告楊璨璵於上開採購案尚未對外詢商訪價前,先於95年3 月27日,以電子郵件方式,要求被告蔡在演先行製作石墨杆3 支交予其使用,於95年4 月16日,以相同方式,將上開採購案之品名、料件規格、單價及預算等標案資料內容,以電子郵件方式洩露予被告蔡在演,並於95年6 月19日、同年7 月26日由被告楊璨璵告知蔡淑惠修改之報價,並倒填報價日期於報價單交予被告楊璨璵,由被告楊璨璵抽換宜協公司報價單,將上開不實之報價單提供予設供單位作為核定底價及開標之依據,並指示被告蔡在演無須購買標案中的饋孔治具、石墨杆3 支及JIDEWAR 等料件,並使被告蔡在演於95年8 月10日以66萬5,000 元得標,被告楊璨璵再將上開料件,連同不實原廠證明文件交予被告蔡在演作為中科院交貨驗收之用,在被告楊璨璵參與會驗下,使蔡在演於95年10月3日順利通過驗收並取得款項,並於扣除成本及費用後,連同XV95G11P、XV95G13P及XV95G27P、SBV0000000等4 件標案,一併於96年1 月4 日交付70萬1,918 元現金予被告楊璨璵。

㈤按政府採購法第46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除本法

另有規定外,應訂定底價。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3條規定:「機關訂定底價,應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後,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但重複性採購或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由承辦採購單位逕行簽報核定。」;是機關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採購時,需求或使用單位有應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交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底價之法定職權。又依申購單位於標案核定前,需提供及蒐集商情資料,且為審標人員之一,有中科院93年6 月1 日泰濬字第0930006915號院部權責以上財務勞務採購計畫申購階段作業程序、94年11月22日泰濬字第0940015234號令頒之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院部權責採購招標訂約階段作業程序(見偵23334 卷十四第140頁、第185 至204 頁)在卷可稽,是中科院辦理採購案時,申購單位有提供商情資料並負責審標之職務權限,亦與上開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關於需求單位應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之規定相符。而被告楊璨璵為本件XV95G10P、XV95G11P、XV95G13P等標案之申購單位代表(即需求單位),負責詢價並提供廠商報價單及製作「商情分析表」,以供中科院內部之商情分析小組進行分析及決定底價,且「商情分析表」為中科院購案審核作業必備文件之一,規定由申購單位提供,足見申購單位向廠商詢價並取得報價單,係製作「商情分析表」之基礎,「商情分析表」復為決定該採購標案預估金額及訂定底價之依據,則是否確實進行詢價、廠商報價單是否真實,顯然對於採購標案底價之訂定有絕對性之影響,而被告楊璨璵為申購單位代表,對此自無從諉為不知,其為上開採購標案進行詢價而依法執行其法定職務權限時,經廠商即被告蔡在演告知料件成本價格如上,竟與被告蔡在演、林正中等人商議後以上開所述價格報價,並期約如得標將朋分利潤,進而收取依商議結論提供之廠商報價單,未確實進行詢商訪價,即依上開報價單製作「商情分析表」,於其上登載本採購案之報價等不實事項,作為該標案預估金額及訂立底價之依據,導致該採購標案之底價提高,致生損害於中科院之財產,被告楊璨璵有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與被告蔡在演、林正中期約、交付賄賂等事實,應堪認定。至起訴意旨認被告楊璨璵偽造原廠證明文件交予被告蔡在演部分,惟被告楊璨璵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當時是因為我提供料件給蔡在演交貨,他向我要原廠證明的格式,所以我就仿製原廠格式,提供電腦檔案給他,我沒有在上面簽名,也沒有指示蔡在演如何使用上開電腦檔,是由他交給中科院等語(見訴344 卷十五第254 頁),與被告蔡在演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楊璨璵提供料件給我的進口證明都是他提供給我等語(見訴344 卷十四第229 頁反面)不符,是被告楊璨璵供料部分之原廠證明究竟為被告楊璨璵或被告蔡在演所偽造存有疑慮,難為被告楊璨璵、蔡在演之不利之認定,惟依上開被告楊璨璵、蔡在演以證人身分證述,至少可資證明上開由被告楊璨璵供料部分之證明非原廠所出具,核屬不實之證明應可認定,亦屬被告楊璨璵違背職務之行為態樣之一,附此敘明(下開犯罪事實一(二)亦同,不重複論述)。

㈥綜上所述,被告楊璨璵所辯洵無可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

楊璨璵、蔡在演、林正中此部分犯行,均堪以認定,俱應依法論科。

三、犯罪事實一(二)部分:此部分犯罪事實,業經被告蔡在演、林正中、許進順均坦承不諱(均見訴344 卷十八第291 頁),並有以下論述所引之證據可佐(見下列說明),足見被告蔡在演、林正中、許進順之自白均與事實相符。另訊據被告楊璨璵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我認為那些不是事實云云(見訴344 卷十八第291 頁),辯護人辯護略以:楊璨璵只是提出一個申購,不具有採購決定的權限,他不是採購人員,不是他決定底價或是決定整個採購程序如何去進行,之所以有寄發電子郵件的狀況,目的只是為了去詢商訪價,如果今天沒有給廠商特定規格,廠商又如何依照這個時間內容去報價。關於偽造原廠證明的部分,楊璨璵當初因為中科院相關的規定並沒有要求一定要有原廠證明才可以通過驗收,所以在楊璨璵的主觀上他根本也不認為這個廠商會將原廠證明提供給中科院,他也沒有預知到這邊會有行使偽造文書的問題,另關於公訴人指稱楊璨璵有把中科院竊取的相關料件,要求他把標案包裝好之後連同偽造證明一併交給林正中的部分,我們認為這並無法證明中科院有相關料件丟失的狀況,既然中科院也沒有提出相關的舉證,如何去說明他東西是從中科院竊取是有很大的疑慮;關於收受賄賂的部分,我們剛剛也說明這部分蔡在演自偵查中就已經說明該部分的款項並非基於行賄的目的去交給楊璨璵,林正中的部分也是一樣,另宜協公司的蔡在演或是林正中或是上次廖常義,他們都已經說明楊璨璵並沒有指示他們如何去投標這件事情,也沒有告知他們這只是去投標並不會得標,也沒有這樣的狀況,所以我們認為從相關的證述裡面也無法具體說明楊璨璵果真有何圍標或綁標的事實等語(見訴344 卷十八第293 至294 頁)。經查:

㈠被告楊璨璵擔任XV96G08P、XV96G13P、XV96G14P等採購案之

申購單位代表,負責該採購案之詢價及審驗工作,另被告蔡在演、林正中、許進順、同案被告廖常義分別為宜協公司、長茂社、福歐公司、固伯公司等負責人;(XV96G08P採購案部分)被告楊璨璵於96年3 月7 日,經由電話聯絡方式,要求同案被告廖常義將方孔承載基板之數量自100 個修改為20

0 個,單價依比例修改為2,900 元後,由同案被告廖常義於同日以固伯公司名義將修改後之估價單,以傳真方式交予被告楊璨璵,再由被告楊璨璵將上開報價資料提供予設供單位作為核定底價及開標之參考依據,復於96年4 月10日,經由電話與被告蔡在演討論本件係由其或林正中、廖常義參與投標,並約定由被告蔡在演參與第一次投標,且指示被告蔡在演、林正中無須購買標案中之絕緣墊圈料件,另方孔承載基板則向同欣公司採購,業經同欣公司報價11萬元(共200EA),宜協公司仍於96年4 月19日參與第一次投標,因無其它廠商投標而流標後,被告楊璨璵於第二次開標即同年5 月15日前之同年5 月9 日,再經由電話向宜協公司蔡淑惠表示這次投標金額填載為72萬5,000 元,由被告林正中於同年月14日投標,嗣經減價程序仍於同年月15日以68萬6,199 元得標,被告楊璨璵復提供上開料件,連同非原廠出具之證明文件交予被告蔡在演,再轉交予被告林正中作為中科院交貨驗收之用,在被告楊璨璵參與會驗下,使被告林正中於96年7 月26日順利通過驗收。迨被告林正中於收到中科院核撥款項後,連同下開之XV96G14P標案共計獲取86萬3,389 元,依約遂於扣除實際成本、利潤後計12萬9,508 元後,剩餘之款項計73萬3,881 元,分別於96年8 月22日、96年9 月3 日自華南銀行帳戶內提領50萬元及22萬6,000 元,再加上7,881 元之現款,於提款當日至被告楊璨璵住處,將上開現金分2 次交予被告楊璨璵;(XV96G13P採購案部分)被告楊璨璵於96年

3 月8 日,以電話方式聯絡宜協公司蔡淑惠,要求提供其他可配合之廠商,經被告蔡在演尋得可配合之福歐公司被告許進順,由被告許進順於96年3 月8 日(估價單日期)提供估價單予被告楊璨璵,被告楊璨璵復於同年月21日電話聯絡蔡淑惠,要求福歐公司之估價單中之真空除氣元件之數量及單價修改為84枚、2,150 元後,將估價單以傳真方式傳真至被告楊璨璵位於中科院之辦公室,再由被告楊璨璵將上開報價資料提供予設供單位作為核定底價及開標之參考依據,並指示被告蔡在演無須購買標案中之所有料件,並由被告楊璨璵介紹真空除氣元件、中性金鍍液之供料廠商予被告蔡在演,及無須購買穿透腳插座、精密玻璃環、焊接石墨等料件,由宜協公司於96年6 月5 日第二次開標後,經減價以60萬198元得標,被告楊璨璵復提供上開料件,連同不實證明文件交予被告蔡在演,作為中科院交貨驗收之用,在被告楊璨璵參與會驗下,使被告蔡在演於96年7 月26日順利通過驗收。迨被告蔡在演收到中科院核撥款項後,尚未支付款項予被告楊璨璵;(XV96G14P採購案部分)被告楊璨璵於96年3 月20日製作商情蒐集資料檢視表及商情分析表前,以電子郵件方式,指示被告蔡在演依每組單價3 萬7,700 元(共5 組),由長茂社被告林正中將上開內容之報價單提供予被告楊璨璵,再由被告楊璨璵於96年3 月20日將報價資料製作商情蒐集資料檢視表及商情分析表,提供予設供單位作為核定底價及開標之參考依據,並指示被告蔡在演、林正中無須購買標案中之所有料件,由長茂社於96年6 月4 日第二次開標後,經減價以17萬7,190 元得標,被告楊璨璵復提供上開料件,連同非原廠出具之證明文件交予被告林正中,作為中科院交貨驗收之用,在被告楊璨璵參與會驗下,被告林正中於96年7 月26日順利通過驗收等情,業據被告楊璨璵供承在卷(見偵23

334 卷九第131 至134 頁反面、第193 頁、偵23334 卷十一第87頁反面至88頁、第158 頁反面至161 頁反面、第173 至

175 頁反面),並有證人即同案被告蔡在演、林正中於偵查及審理、許進順於偵查等證述可佐(蔡在演部分見偵23334卷一第62頁、偵23334 卷五第139 頁、偵23334 卷九第193至194 頁、訴344 卷十四第232 至233 頁;林正中部分見偵23334 卷五第92至97頁、偵23334 卷九第16至18頁、第192至193 頁、訴344 卷十五第83至84頁;許進順部分見偵2333

4 卷五第65至69頁),復有附表四所示之XV96G08P、XV96G13P、XV96G14P採購案對應之證據可佐(見附表四「證據」欄)、通訊監察譯文(見附件四、五、六)、電子郵件暨附件(見偵23334 卷十八第91至140 頁)、華南銀行存摺明細(見偵23334 卷九第6 頁)等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㈡XV96G08P(案名:方孔承載基板等料件)標案部分:

證人即同案被告蔡在演於偵查中證稱:宜協公司有向同欣公司下單方孔承載基板料件,錢是由宜協公司支付,楊璨璵沒有將錢給我等語(見偵23334 卷九第193 至194 頁),復以證人身分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因為宜協公司承作中科院固元組較多案件,楊璨璵擔心他的長官或監察官有意見,所以由楊璨璵聯繫林正中,並告訴我他屬意由長茂工業社掛名得標,該案有方孔承載基板及絕緣墊圈等2 項料件,總預算金額73萬元,方孔承載基板由我向同欣公司下單訂購,產品與95年訂購之陶瓷基板大致相同,但因為有點漲價,200 枚的價格是11萬元,我直接將同欣的報價MAIL給楊璨璵,我沒有附上我公司的報價,絕緣墊圈不是我做的,是由楊璨璵負責供貨的,同樣是送到宜協公司,由我包裝整理後,連同方孔承載基板一起交給林正中報請中科院驗收等語(見訴344 卷十四第232 頁及反面);證人即同案被告林正中於偵查中證稱:楊璨璵跟我說宜協公司標案太多,不希望宜協公司再去投標,要我幫他一點忙,叫我去投方孔承載基板及杜瓦瓶標案,要我去找宜協公司,我們投標前有討論,楊璨璵也同意這樣做,宜協公司就告訴我標案名稱及開標時間、多少金額可以得標,標單也是宜協公司給我的,我沒有實際製作方孔承載基板及杜瓦瓶料件,我之前幫楊璨璵作的料件如杜瓦瓶,他都已經把錢給我了,當時我問宜協公司如何交貨,宜協公司告訴我會幫我將貨準備好,事後這2 個標案得標,得標金額分別為96年8 月14日之68萬6,199 元,及96年8 月27日之17萬7,190 元,而在96年8 月22日我領出50萬元,96年9 月

3 日我領出22萬6,000 元是交給楊璨璵的,但是這部分的金額有出入,因為在我領出50萬元時,我身上還有現金,所以我就湊滿68萬6,199 元扣除百分之十五的稅金後的金額給他,我領出22萬6,000 元的部分是因為公司另有需要所以多領,但我還是交付他17萬7,190 元扣除百分之十五的稅金後的金額給他,上開兩次都是我當天領完就拿現金到楊璨璵家中給他等語(見偵23334 卷五第92至97頁、偵23334 卷九第16至18頁、第192 至193 頁),復以證人身分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其中方孔承載基板料件標案所需料件為方孔承載基板與絕緣墊圈,皆為陶瓷材質,亦非我所能承作,皆係由宜協公司提供給我,至於該材料係宜協公司本身所製作亦或委託其他廠商承作我則不清楚,而杜瓦瓶料件標案所需的料件為KO

VAR ,係楊璨璵將KOVAR 料件交給我,由我做加工,楊璨璵於96年4 、5 月間,在該標案投標前,就已經交代我承作該批料件,我做好後就交給楊璨璵,當時我不知道該批料件的品名,直到我標得該標案後才知道之前他交代我做的東西就是杜瓦瓶料件,我取得中科院的錢後,得標金額共計86萬3,

389 元減去15%的稅金12萬9,508 元,剩下73萬3,880 元,我都親自拿到楊璨璵家中給他等語(見訴344 卷十五第83至84頁),佐以被告楊璨璵上開之供述(見上開㈠說明),並觀諸附件四之通訊監察譯文及本案發生時序所示:

⒈96年3 月7 日:被告楊璨璵以電話方式,要求同案被告廖

常義將數量從100 個更改為200 個,總價不變(見附件四)。

⒉96年3 月7 日:固伯公司傳真估價單(估價單日期為96年

3 月6 日,方孔承載基板數量為200EA ,與上開電話所述200 個相同,見標案卷內之估價單)。

⒊96年3 月14日:被告楊璨璵提出XV96G08P標案之申購(見標案卷內之採購管理資訊明細表)。

⒋96年3 月19日:被告楊璨璵依固伯公司提供之估價單作為

訪價及底價之依據,並製作商情蒐集資料檢視表、商情分析表(見標案卷內之估價單、商情蒐集資料檢視表、商情分析表)。

⒌96年3 月15日:本案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公告(見附表四編號1)。

⒍96年4 月4 日:中科院對外公開公告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見附表四編號1)。

⒎96年4 月10日:被告楊璨璵與被告蔡在演於電話中,討論

本件標案係由被告蔡在演、林正中、廖常義等何人參與投標。(見附件四)。

⒏96年4 月19日:第一次開標,僅有宜協公司投標,因未達

法定3 家而流標(見標案卷內之開標/ 比、議價/ 決標/ 流標/ 廢標記錄)。

⒐96年5 月9 日:被告楊璨璵與蔡淑惠於電話中討論,蔡淑

惠表示標案上次寫73(指萬元),楊璨璵表示這次寫725 (指72萬5,000 元,見附件四)。

⒑96年5 月15日:第二次開標(長茂社於96年5 月14日投標

),僅有長茂社以72萬5,000 元投標,經減價後以68萬6,199 元得標(見標案卷內之開標/ 比、議價/ 決標/ 流標/ 廢標記錄)。

⒒96年5 月15日:被告楊璨璵與電話中向被告林正中確認本

次得標金額為68萬6,199 元(見附件四)。

⒓96年5 月15日:被告楊璨璵於電話中向被告蔡在演告知本次得標金額為94折(見附件四)。

⒔96年7 月24日:長茂社交貨予中科院(見標案卷內之廠商送貨單)。

⒕96年7 月26日:中科院驗收完畢(見標案卷內之財物勞務採購接收暨會驗結果報告單)。

⒖96年8 月7 日:中科院支出68萬6,199 元(見標案卷內之經費支用憑單)。

足見被告楊璨璵未實質尋商訪價,即於96年3 月7 日前某日,提供本件標案之料件、數量及單價等資料予同案被告廖常義,並於96年3 月7 日,經由電話聯絡方式,要求同案被告廖常義將方孔承載基板之數量自100 個修改為200 個,單價依比例修改為2,900 元後,由同案被告廖常義於同日以固伯公司名義將修改後之估價單,以傳真方式交予被告楊璨璵,再由被告楊璨璵將上開不實之報價資料提供予設供單位作為核定底價及開標之參考依據,復為免宜協公司遭戴禮國注意,便商討係由長茂社之被告林正中、固伯公司之同案被告廖常義等配合宜協公司圍標,嗣約定由被告蔡在演參與第一次投標,且指示被告蔡在演、林正中無須購買標案中之絕緣墊圈料件,另方孔承載基板則向同欣公司採購,業經同欣公司報價11萬元(共200EA ),宜協公司仍於96年4 月19日參與第一次投標,因無其它廠商投標而流標後,被告楊璨璵於第二次開標即同年5 月15日前之同年5 月9 日,再經由電話向宜協公司蔡淑惠表示這次投標金額填載為72萬5,000 元,由林正中依上開協議之金額,於同年月14日投標,嗣經減價程序仍於同年月15日以68萬6,199 元得標,被告楊璨璵復提供上開料件,連同不實證明文件交予被告蔡在演,再轉交予被告林正中作為中科院交貨驗收之用,在被告楊璨璵參與會驗下,使被告林正中於96年7 月26日順利通過驗收。迨被告林正中於驗收通過收到中科院核撥款項後,連同下開之XV96G14P標案共計獲取86萬3,389 元,依約遂於扣除實際成本、利潤後計12萬9,508 元後,剩餘之款項計73萬3,881 元,分別於96年8 月22日、96年9 月3 日自華南銀行帳戶內提領50萬元及22萬6,000 元,再加上7,881 元之現款,於提款當日至被告楊璨璵住處,將上開現金分2 次交予被告楊璨璵。

㈢XV96G13P(案名:真空除氣元件等料件)標案部分:

證人即同案被告蔡在演於偵查中證稱:我有找福歐公司許進順圍標,並要許進順以福歐公司出具不實報價單,宜協公司沒有真空除氣元件可供出貨,楊璨璵叫我跟代理商買,由我出貨給中科院等語(見偵23334 卷五第139 頁),復以證人身分於本院審理時證稱:XV96G13P之真空除氣元件標案有5個料件,真空除氣元件是由楊璨璵幫我跟新貴光電公司叫貨,在96年5 月3 日招標公告前,我就在楊璨璵的指示下匯款給新貴光電公司,96年5 月2 日匯款15萬7,437 元,96年7月30日再匯款5 萬7,182 元,穿透腳插座我沒有進貨能力,是由楊璨璵供貨給我,但沒有附發票,精密玻璃環我有嘗試自己進貨,成本價1 萬500 元,但因為規格不符,最後還是由楊璨璵供貨給我,也沒有附發票,中性金鍍液是楊璨璵介紹廠商音喬公司給我,由我向音喬公司下單購買,金額15萬6,190 元,銲接石墨也是楊璨璵供貨給我,一樣沒有附發票等語(見訴344 卷十四第233 頁);證人即同案被告許進順於偵查中證稱:蔡在演以傳真方式給我估價單(提示96年3月8 日估價單,內容品項為真空除氣元件、穿透腳插座、精密玻璃環、中性金鍍液、焊接石磨),估價單內容是蔡在演製作,要我蓋上福歐公司大小章,我接到馬上傳真至中科院報價,是蔡在演主導我陪標,實際上我沒有得標的意思,我知道我意圖陪標,蔡在演有要我如得標,要我配合開立發票,然後要給我好處,我沒有去過中科院,也沒有見過楊璨璵,我知道蔡在演一定會找其他家陪標,但我不知道他找那些廠商陪標等語(見偵23334 卷五第65至69頁),佐以被告楊璨璵之上開供述(見上開㈠說明),並觀諸附件五之通訊監察譯文及本案發生時序所示:

⒈96年3 月8 日:被告楊璨璵以電話方式,向蔡淑惠表示要

換一家公司出具估價單以提案(見附件五)。

⒉96年3 月8 日:被告蔡在演以電話方式,要被告許進順找

蔡淑惠配合出具報價單予中科院,並將來可以與被告楊璨璵見面及配合標案(見附件五)。

⒊96年3 月21日(11時7 分至同時12分):被告楊璨璵以電

話方式,要求蔡淑惠就福歐公司之估價單,將真空除氣元件之數量及單價修改為84枚、2,150 元後,再將估價單以傳真方式傳到被告楊璨璵之辦公室(見附件五)。

⒋96年3 月21日(14時29分):福歐公司傳真估價單(估價

單日期為96年3 月8 日)至中科院,估價單內之真空除氣元件之數量及單價分別為84枚、2,150 元(見標案卷內之估價單)。

⒌96年3 月21日:被告楊璨璵提出XV96G13P標案之申購(見標案卷內之採購管理資訊明細表)。

⒍96年3 月21日:本案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公告(見附表四編號2)。

⒎96年3 月23日:被告楊璨璵依福歐公司提供之估價單作為

訪價及底價之依據,並製作商情蒐集資料檢視表、商情分析表(見標案卷內之估價單、商情蒐集資料檢視表、商情分析表)。

⒏96年5 月3 日:中科院對外公開公告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見附表四編號2)。

⒐96年5 月17日:第一次開標,僅有宜協公司投標,因未達

法定3 家而流標(見標案卷內之開標/ 比、議價/ 決標/ 流標/ 廢標記錄)。

⒑96年6 月5 日:第二次開標(宜協公司於96年6 月4 日投

標),僅有宜協公司以64萬5,000 元投標,經減價後以60萬198 元得標(見標案卷內之開標/ 比、議價/ 決標/ 流標/ 廢標記錄)。

⒒96年8 月1 日:宜協公司交貨予中科院(見標案卷內之廠商送貨單)。

⒓96年8 月2 日:中科院驗收完畢(見標案卷內之財物勞務採購接收暨會驗結果報告單)。

⒔96年8 月23日:中科院支出60萬198 元(見標案卷內之經費支用憑單)。

足見被告楊璨璵為免中科院注意,先於96年3 月8 日,以電話方式聯絡宜協公司蔡淑惠,要求提供其他可配合之廠商,經被告蔡在演尋得可配合之福歐公司被告許進順,並將被告楊璨璵要求之報價資料告訴被告許進順,由被告許進順於96年3 月8 日(估價單日期)提供估價單予被告楊璨璵,被告楊璨璵復於同年月21日電話聯絡蔡淑惠,要求福歐公司之估價單中之真空除氣元件之數量及單價修改為84枚、2,150 元後,將估價單以傳真方式傳真至被告楊璨璵位於中科院之辦公室,再由被告楊璨璵將上開不實之報價資料提供予設供單位作為核定底價及開標之參考依據,並指示被告蔡在演無須購買標案中之所有料件,由被告楊璨璵介紹真空除氣元件、中性金鍍液之供料廠商予被告蔡在演,及無須購買穿透腳插座、精密玻璃環、焊接石墨等料件,由宜協公司於96年6 月

5 日第二次開標後,經減價以60萬198 元得標,被告楊璨璵復提供上開料件,連同不實證明文件交予被告蔡在演,作為中科院交貨驗收之用,在被告楊璨璵參與會驗下,使被告蔡在演於96年7 月26日順利通過驗收。迨被告蔡在演驗收通過收到中科院核撥款項後,尚未支付任何款項予被告楊璨璵。

㈣XV96G14P(案名:杜瓦瓶料件組)標案部分:

證人即同案被告蔡在演於偵查中證稱:杜瓦瓶料件是楊璨璵於交貨前拿給我,林正中再去我那邊拿等語(見偵23334 卷九第193 頁),復以證人身分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因為宜協公司承作中科院固元組較多案件,楊璨璵擔心他的長官或監察官有意見,所以由楊璨璵聯繫林正中,並告訴我他屬意由長茂社掛名得標等語(見訴344 卷十四第232 頁);證人即同案被告林正中於偵查中證稱:楊璨璵跟我說宜協公司標案太多,不希望宜協公司再去投標,要我幫他一點忙,叫我去投方孔承載基板及杜瓦瓶標案,要我去找宜協公司,我們投標前有討論,楊璨璵也同意這樣做,宜協公司就告訴我標案名稱及開標時間、多少金額可以得標,標單也是宜協公司給我的,我之前幫楊璨璵作的料件如杜瓦瓶,他都已經把錢給我了,我沒有實際製作方孔承載基板及杜瓦瓶料件,當時我問宜協公司如何交貨,宜協公司告訴我會幫我將貨準備好,事後這2 個標案得標,得標金額分別為96年8 月14日之68萬6,199 元,及96年8 月27日之17萬7,190 元,而於96年8 月22日我領出50萬元,96年9 月3 日我領出22萬6,000 元是交給楊璨璵,但是這部分的金額有出入,因為在我領出50萬元時我身上還有現金,所以我就湊滿68萬6,199 元扣除百分之十五的稅金後的金額給他,在我領出22萬6,000 元的部分是因為公司另有需要所以多領,但我還是交付他17萬7,190 元扣除百分之十五的稅金後的金額給他,上開兩次都是我當天領完就拿現金到楊璨璵家中給他等語(見偵23334 卷五第92至96頁、偵23334 卷九第16至18頁、第192 至193 頁),復以證人身分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其中方孔承載基板料件標案所需料件為方孔承載基板與絕緣墊圈,皆為陶瓷材質,亦非我所能承作,皆係由宜協公司提供給我,至於該材料係宜協公司本身所製作亦或委託其他廠商承作我則不清楚,而杜瓦瓶料件標案所需的料件為KOVAR 則係楊璨璵將KOVAR 料件交給我,由我做加工,楊璨璵於96年4 、5 月間該標案投標前,就已經交代我承作該批料件,做好後我就交給楊璨璵,當時我不知道該批料件的品名,直到我標得該標案後才知道之前他交代我做的東西就是杜瓦瓶料件,我取得中科院的錢後,楊璨璵只是將我替他標得金額共計86萬3,389 元減去15%的稅金12萬9,508 元,剩下73萬3,880 元,我都親自拿到楊璨璵家中給他等語(見訴344 卷十五第83至84頁),佐以被告楊璨璵上開之供述(見上開㈠說明),並觀諸附件六之通訊監察譯文及本案發生時序所示:

⒈96年3 月12日:長茂社向中科院提出估價單(估價單日期,見標案卷內之估價單)。

⒉96年3 月14日:被告楊璨璵以上開電子郵件,用附加檔案

(檔名:三份宜協估價單)方式,告訴被告蔡在演有關杜瓦瓶料件組共5 組,另表示單價明日以電話聯絡(見偵23334 卷十八第96至97頁之電子郵件)。

⒊96年3 月15日:被告楊璨璵以上開電子郵件,用附加檔案

(檔名:三份宜協估價單)方式,告訴被告蔡在演有關杜瓦瓶料件組共5 組,單價為37,700元(見偵23334 卷十八第98至99頁反面之電子郵件)。⒋96年3 月20日:被告楊璨璵提出XV96G14P標案之申購(見標案卷內之採購管理資訊明細表)。

⒌96年3 月20日:被告楊璨璵依長茂社提供之估價單作為訪

價及底價之依據,並製作商情蒐集資料檢視表、商情分析表(見標案卷內之估價單、商情蒐集資料檢視表、商情分析表)。

⒍96年3 月22日:本案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公告(見附表四編號3)。

⒎96年5 月3 日:中科院對外公開公告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見附表四編號3)。

⒏96年5 月9 日:被告楊璨璵經由電話告訴被告蔡在演杜瓦

瓶料件組共5 個,總價是188,500 元(見附件六)。

⒐96年5 月17日:第一次開標,僅有長茂社投標,因未達法

定3 家而流標(見標案卷內之開標/ 比、議價/ 決標/ 流標/ 廢標記錄)。

⒑96年6 月4 日:被告楊璨璵與蔡淑惠於電話中,被告楊璨

璵表示被告林正中明天在中科院有標案要開標,蔡淑惠表示今日通知被告林正中至中科院買標單及投標(見附件六)。

⒒96年6 月4 日:被告林正中第二次投標(見標案卷內之投標單)。

⒓96年6 月5 日:第二次開標,僅有長茂社以19萬2,500 元

投標,經減價後以17萬7,190 元得標(見標案卷內之開標/ 比、議價/ 決標/ 流標/ 廢標記錄)。

⒔96年7 月24日:長茂社交貨予中科院(見標案卷內之廠商送貨單)。

⒕96年7 月26日:中科院驗收完畢(見標案卷內之財物勞務採購接收暨會驗結果報告單)。

⒖96年8 月22日:中科院支出17萬7,190 元(見標案卷內之經費支用憑單)。

足見被告楊璨璵未實質尋商訪價,即於96年3 月20日製作商情蒐集資料檢視表及商情分析表前,以電子郵件方式,指示被告蔡在演有關杜瓦瓶料件組之估價單為每組單價3 萬7,70

0 元(共5 組),被告蔡在演再將上開報價資料提供予被告林正中,由被告林正中將上開內容之報價單,提供予被告楊璨璵,再由被告楊璨璵將上開不實之報價資料於96年3 月20日製作商情蒐集資料檢視表及商情分析表,提供予設供單位作為核定底價及開標之參考依據,並指示被告蔡在演、林正中無須購買標案中之所有料件,由長茂社於96年6 月4 日第二次開標後,經減價以17萬7,190 元得標,被告楊璨璵復提供上開料件,連同不實證明文件交予被告林正中,作為中科院交貨驗收之用,在被告楊璨璵參與會驗下,使被告林正中於96年7 月26日順利通過驗收,並連同上開⒈XV96G08P標案部分,以現金分2 次交予被告楊璨璵。

㈤(基礎論述同㈤,不贅述)被告楊璨璵為本件XV96G08P、

XV96G13P、XV96G14P等標案之申購單位代表(即需求單位),負責詢價並提供廠商報價單及製作「商情分析表」,以供中科院內部之商情分析小組進行分析及決定底價,且「商情分析表」為中科院購案審核作業必備文件之一,規定由申購單位提供,足見申購單位向廠商詢價並取得報價單,係製作「商情分析表」之基礎,「商情分析表」復為決定該採購標案預估金額及訂定底價之依據,則是否確實進行詢價、廠商報價單是否真實,顯然對於採購標案底價之訂定有絕對性之影響,而被告楊璨璵為申購單位代表,對此自無從諉為不知,其為上開採購標案進行詢價而依法執行其法定職務權限時,經廠商即被告蔡在演告知料件成本價格如上,竟與被告蔡在演、林正中等人商議後以上開所述價格,提供予被告許進順、廖常義報價,並與被告蔡在演、林正中期約如得標將朋分利潤,進而收取依商議結論提供之廠商報價單,未確實進行詢商訪價,即依上開報價單製作「商情分析表」,於其上登載本採購案之報價等不實事項,作為該標案預估金額及訂立底價之依據,導致該採購標案之底價提高,影響開標發生不實之結果,並生損害於中科院之財產,被告楊璨璵有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與被告蔡在演、林正中期約、交付賄賂等事實,應堪認定。

㈥綜上所述,被告楊璨璵所辯洵無可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

楊璨璵、蔡在演、林正中、許進順此部分犯行,均堪以認定,俱應依法論科。

四、犯罪事實一(三)部分:㈠上開犯罪事實,迭據被告楊璨璵於調詢及偵查時均坦承不諱

(見偵23334 卷九第156 至160 頁、第166 至167 頁、第16

8 至170 頁、第171 頁反面、第189 頁、第195 頁),並有附表十八「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可佐(見「證據」之卷證出處),足認被告楊璨璵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㈡至被告楊璨璵於本院審理中辯稱:我認為那些不是事實云云

(見訴344 卷十八第291 頁),辯護人辯護略以:竊取公物的部分,主要依96年清查報告,惟該報告有一個欄位報廢數量是記載「不詳」,代表購案資料及實際清查有出入的地方,但是不知道出入的原因如何,有可能是在組裝過程中毀損而沒有報廢,中科院也明確的回答這個是因為年代久遠,料件損耗視同消耗品,反覆清查人無法確定數量,所以不詳代替,足見中科院根本就無法確定報廢的數量,又如何去計算有短缺多少物件,況且當時沒有報廢的程序,這些東西做壞就直接丟掉,所以清點的時候這些東西是清點不出來,這可能是短缺的可能原因,後來中科院在109 年2 月19日覆稱這個相關的東西有經過清查,雖然有部分東西還是有短缺的狀況,但中科院直接將附表中報廢數量不詳的這個欄位全部改成0 ,而且沒有說明任何的理由,我們認為這個清查報告也是無法做為對於楊璨璵不利之認定;另楊璨璵雖然不否認有委由蘇錦鏞、張木水、林正中去販賣之行為,但是相關的物料係他自有料件等語(見訴344 卷十八第294 頁及反面)。

查:

⒈證人即中科院固元組職員戴禮國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中科院

固元組裡面做的報廢的RDU ,在94年之前,已經有做過至少

4 、500 個,那些報廢品當初是保存在楊璨璵他們的實驗室,從94年我們接手之後,我們採購的、所做的所有報廢品,我們都有要求同仁登入,在97年部裡面來清查的時候,是針對94至97年所有採購料件,不只是餘量,還包括做了之後的報廢品,全部清查,不只是楊璨璵,是全組買的料件全部查。而且我們從94年開始買的料跟以前買的料都不一樣,在調查局有拿一些在楊璨璵家找到的,例如光窗、濾波片,但這跟我們在93、94年所買的不一樣,93、94年之後所買的沒有短缺,但是在這之前買的料有沒有短缺我不知道,因為在我們94年接手時,並沒有把以前物料到底有多少庫存交給我們,我們那是97年查的,那時候都有,而是報廢的東西都要留下來,集中管理,94年之前的我不清楚,94年接手後,所有採購所做之報廢品,全部都要留下來列管及回收,縱使是報廢材料,仍屬中科院的財產,中科院員工不能私下拿去販售等語(見訴344 卷十三第194 頁反面至198 頁反面、第202頁反面),證人陳培元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記得當初在調查局時,他們有給我看過在楊璨璵家中扣到之物品,與我們買的尺寸大小不一樣等語(見訴344 卷十四第79頁),證人江建德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在94年之前,我們買進來後就是入庫,有需求就跟庫房領,那個小組就去使用,在94年之後,我們有遇到一些管理的問題,後來就一個料件一個表單,所以有領料出來,就要註明這個料件,要有一張單獨的表單,至於做壞不是報廢,是壞掉要有記錄,這是在94年之後我們有這樣的作業。當初調查員有給我看在楊璨璵家中扣到的料件,我聽副組長說和我們的尺寸不一,有時候是說做壞了就丟掉,有些是說做逆向工程,而且這些數量,這年代是牽涉到80幾年,當時我們不是負責這個事,所以不是很清楚,再加上數量有的是幾百、上千個,所以說中間少幾個,我們不知道原因,我們就寫不詳等語(見訴344 卷十四第82頁反面至84頁),足見中科院報廢之料件,仍屬中科院之財產,非中科院允許,不得私下取出出售,是被告楊璨璵辯稱出售料件係屬報廢品而可出售云云,顯屬卸責之詞,委無可採。⒉再者,中科院函覆本院其第二次清查結果,係97年1 月16日

,經被告楊璨璵告知部分物料存放位置,經中科院第二次清查後之短缺情形,此有中科院109 年2 月19日國科法務字第1090001793號函暨物料流向清冊說明、清冊等在卷可稽,並經證人戴禮國、陳培元、江建德於本院審理時證述在卷(見同上),足見檢察官起訴所依據之中科院96年12月27日曄淶字第0960015828號函暨清冊明細(見偵23334 號卷九第61至62頁、第161 至165 頁),顯係第二次清查前之清冊,尚有部分料件未及清查,是中科院96年12月27日曄淶字第0960015828號函暨清冊明細之短缺數量記載,不應為不利被告楊璨璵之認定。

⒊又被告楊璨璵於調詢中自承其出售與附表十八所示之料件,

與清冊明細之短缺料件係相同料件(見偵23334 卷九第157頁反面至159 頁反面),佐以前揭證人戴禮國證述附表十八所示之料件,於94年採購後就未有短缺情事,業如前所述(見上開說明),且中科院第二次清查結果所短缺之料件,該料件所屬採購案之最早時間係在88年間,此有中科院第二次清查結果明細在卷可考(見同上),足認本案被告楊璨璵係於88年間某日至94年間,竊取如附表十八所示之料件。㈢綜上所述,被告楊璨璵前揭辯解係卸責之詞,委無足採。本

案事證明確,被告楊璨璵此部分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五、犯罪事實一(四)部分:上開犯罪事實,迭據被告楊嘉玲於調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23334 卷六第102 至103 頁反面、第112至113 頁、偵23334 卷三第21頁、第43至44頁、第66頁、第

121 頁、他3910卷第293 至295 頁、審訴2548卷六第31頁反面、第53頁反面、訴344 卷十六第85頁反面至93頁反面),並有下列論述所示之證據可佐,足認被告楊嘉玲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另訊據被告何焱騰坦承涉犯背信罪,惟矢口否認有何貪污之犯行,辯稱我並不是中科院的法定公務員,我也沒有負責購案及驗收云云(見訴344 卷十七之二第

152 頁、第176 頁反面),辯護人辯護略以:關於何焱騰之部分,檢察官變更起訴法條,就他所涉及之3 個標案,認為他涉犯的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就前面兩個標案均是關於「氧化鋁磊晶片」,這兩個標案裡面檢察官認為他是收受賄賂,但原來是認為他是有浮報價格,檢察官也認為是沒有,但實際上此標案在商情蒐集時也無浮報價格,就商情蒐集的部分也沒有違反何焱騰之職務,其次,關於前2 個標案確實何焱騰有教導楊嘉玲說妳可以用價格比較低的「A12O3Sapphir

e Wafer 」來替代「氮化鋁磊晶片」來交貨,確實他承認有,他也沒有去跟上級講,我們認為此部分他也確實有做錯,此部分有違背他的職務我們也承認,楊嘉玲在事後就這兩個標案給他一點金錢一個好處,那怎麼計算的,我們先前有講過都是交給楊嘉玲計算,何焱騰認為這是楊嘉玲給他的酬謝所以當時收下,這個行為確實是不當的,何焱騰也願意認錯,但實際上因為這部分他不具公務員身份,也不應該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頂多是構成背信的行為,何焱騰也願意認罪;第3 個標案部分,檢察官起訴書的認定,何焱騰是以實驗室裡研究生去那邊做實驗所留下之2 吋的「矽單晶片」交給楊嘉玲交貨,然後楊嘉玲交付金錢給他,關鍵在於這部分到底構不構成收受賄賂,必須前提如果收受賄賂的話有無違背職務,此標案整個內容看起來只是這個行為,實驗室裡面研究生這個「矽單晶片」是誰的,我們為了證明研究生的「矽單晶片」不是國家的、不是中科院的,我們也請鈞院去函詢中科院,中科院在100 年7 月19日來函也講,在本案發生之前,何焱騰這個單位沒有申購過2 吋的「矽單晶片」,也表示這些東西一定是研究生自己帶來,屬於研究生自己的財產,他做完實驗之後,他認為不再需要留下來,因為何焱騰是工程師有帶研究生做實驗,所以那個研究生很自然把這些東西交付送給了何焱騰,或者是他不需要了丟在那邊,何焱騰自己就認為廢棄的東西,何焱騰就拿來屬於他自己所有,所以他以自己所有的東西交給楊嘉玲去做履約的交貨,楊嘉玲給付的金錢我們認為這只是經濟上交易的行為,跟他職務上行為完全無關,檢察官認為楊嘉玲交付的錢是賄賂,我們認為這並不正確,此部分的行為不構成收受賄賂罪等語(見訴344 卷十七之二第167 頁及反面)。經查:

㈠被告何焱騰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任職於中科院如附表一所

示之單位,擔任如附表一所示之職稱,並負責如附表一示之業務,於95年9 月間申購案號為「BU95G15P」採購案,由被告楊嘉玲實際經營之龍穩公司於95年10月20日,以15萬2,40

0 元得標後,被告何焱騰指示被告楊嘉玲以較便宜且無法驗出差別之「Al2O3SapphireWafer」替代「氮化鋁磊晶片」交貨,龍穩公司遂於95年11月16日,以上開「Al2O3SapphireWafer 」交貨予中科院,並於95年11月22日驗收完畢,中科院於95年12月15日核發上開15萬2,400 元予龍穩公司,被告楊嘉玲取得上開款項後,如期約定應付3 萬9,000 元款項予被告何焱騰;又被告何焱騰委託任職於第四研究所不知情之王立群幫忙申購SXD0000000小額標案採購「氮化鋁磊晶片」,由龍穩公司於96年8 月16日報價,嗣以9 萬1,000 元之最低價得標後,被告何焱騰指示被告楊嘉玲以較便宜且無法驗出差別之「Al2O3SapphireWafer」替代「氮化鋁磊晶片」交貨,龍穩公司遂於95年10月24日,以上開「Al2O3SapphireWafer」交貨予中科院,並於95年10月24日驗收完畢,中科院於95年11月15日核發上開9 萬1,000 元予龍穩公司,被告楊嘉玲取得上開款項後,如期約定應付2 萬5,000 元款項予被告何焱騰;又被告何焱騰委託任職於第五研究所不知情之陳麗娟幫忙申購SBV0000000小額標案採購「三氧化二鋁單晶片」及「矽單晶片」,由龍穩公司於95年11月22日報價,嗣以

8 萬6,000 元得標後,被告何焱騰指示被告楊嘉玲無須下單「矽單晶片」,告知事後會拿電子所半導體實驗室中之研究生未帶走的矽晶片給被告楊嘉玲做為交貨驗收之用,龍穩公司遂於95年12月12日,以上開被告何焱騰提供之矽單晶片及自行採購之三氧化二鋁單晶片交貨予中科院,並於95年12月15日驗收完畢,中科院於95年12月19日核發上開8 萬6,000元予龍穩公司,被告楊嘉玲取得上開款項後,如期約定應付

3 萬6,000 元款項予被告何焱騰;被告楊嘉玲於95年12月12日提領現金後,在中科院附近的路邊之被告楊嘉玲的車上,共交付10萬元(3 萬9,000 、2 萬5,000 、3 萬6,000 )現金予被告何焱騰等情,業據被告何焱騰供承在卷(見偵2600

1 卷第83至86頁反面、第95至98頁、審訴2548卷六第23頁反面、第36頁反面至37頁、第47頁反面至48頁、第49頁、訴34

4 卷十七之二第152 頁),且有證人即被告楊嘉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證人任樹森、陳麗娟、王立群於本院審理時等證述可佐(楊嘉玲部分見偵23334 卷六第第112 至113 頁、偵23334 卷三第21頁、第66頁、他3910卷第293 至295 頁、訴

344 卷十六第85頁反面至93頁反面;任樹森部分見訴344 卷十五第17頁反面至24頁;陳麗娟部分見訴344 卷十五第80至82頁反面;王立群部分見訴344 卷十六第83至84頁反面),復有上開標案卷宗(見同名之契約標案卷)、筆記本(見偵23334 卷六第108 頁)、2006年龍穩利潤預估表(見偵2333

4 卷六第168 頁)、龍穩公司訂購單(見他3910卷第215 頁)等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洵堪可採。

㈡(基礎論述同㈤,不贅述)又被告何焱騰擔任BU95G15P所

示採購案之申購單位代表,負責該採購案之詢價及審標工作,另分別委託任職於第四研究所不知情之王立群幫忙申購SXD0000000小額標案,及任職於第五研究所不知情之陳麗娟幫忙申購SBV0000000小額標案,而實際從事詢價及驗收工作(此部分見證人王立群、陳麗娟之證述,出處同上),就上開採購案均為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業據本院認定如前(見公務員身分之說明),是被告何焱騰辯稱其非公務員云云,洵屬無據,不足採信。

㈢再者,被告何焱騰明知中科院提供實驗室予研究生實驗,研

究生實驗後所留下之矽晶片,可做為SBV0000000標案中之矽單晶片使用,因而無此項料件之需求,竟委由陳麗娟代為申購上開標案中之矽單晶片,並將上開研究生所留下之矽晶片交由被告楊嘉玲交貨,陳麗娟因非實際申購人,收貨後交由被告何焱騰,致未實際驗收,值此,被告何焱騰同為申購人及廠商供貨者,身兼球員、裁判,已重大違反政府採購制度所建立之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核屬違背職務上之採購行為無訛,是被告何焱騰辯稱與職務上行為完全無關云云,顯屬卸責之詞,委無可採。另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何焱騰有要求被告楊嘉玲浮報價格乙情,綜觀卷內無任何證據足以佐證,且經檢察官當庭減縮起訴法條(參論罪科刑部分),此部分顯有誤會,附此敘明。

㈣綜上所述,被告何焱騰前揭辯解係卸責之詞,均委無足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何焱騰、楊嘉玲此部分犯行,均堪以認定,俱應依法論科。

六、犯罪事實一(五)部分:上開犯罪事實,迭據被告蔡在演於調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23334 卷三第151 至152 頁、第181 至18

3 頁、他4356卷第27頁反面至28頁反面、第33至35頁、審訴2548卷六第68頁反面、訴344 卷十七之二第152 頁),並有下列論述所示之證據可佐,足認被告蔡在演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另訊據被告曾双銘坦承涉犯背信罪並將款項置於宜協公司,要求蔡在演購買電路板、電腦零組件、BENQ投影機等電子產品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貪污之犯行,辯稱:我不是公務員,叫蔡在演所買的電子產品都是放在實驗室使用云云(見訴344 卷十七之二第152 頁、訴344 卷十第75頁反面至76頁反面),辯護人辯護略以:曾双銘對於虛增15個品項,確實違背職務,他也認罪,實質上沒有參與決定和辦理採購程序的權限,沒有貪污治罪條例的適用,而且增加溢出來的錢是放在蔡在演那邊,如果實驗室需要用的時候,再請蔡在演買來做公用,他只是便宜行事,而且他只是拿實驗室的材料給蔡在演交貨,再回到實驗室,不構成竊取公用財物或竊盜等語(見訴344 卷十七之二第162 至163 頁)。

經查:

㈠被告曾双銘因執行中科院「雷射光窗」計畫,並欲採購風洞

吹試實驗所需之KOVAR 料件,明知中科院第二研究所23廠便可自行製作KOVAR ,惟以不及待23廠排定期程製作KOVAR 料件,且未依規定辦理採購作業,即於93年底,委由被告蔡在演製作KOVAR 料件共計36只(即附表十九項次3 、4 料件)進行該項雷射光窗之試驗,被告蔡在演則於94年1 月11日交貨予被告曾双銘,並以20萬1,600 元向被告曾双銘報價,嗣降低上開料件價款5 %至19萬1,520 元,被告曾双銘明知上開委由被告蔡在演製作KOVAR 料件總價係19萬1,520 元,約定由被告曾双銘辦理XV94G18P採購案之招標作業,朋分上開標案之利潤,使被告蔡在演能順利得標後,無須實際下訂,以取回上開前銷售KOVAR 料件之成本及利潤,其餘款項置於宜協公司,供被告曾双銘花費使用,嗣於94年3 月間,被告曾双銘委由同組不知情之組員林烜鵬向中科院掛名,提出如附表十九所示之品名料號及數量需求申購案號為「XV94G18P」之採購案,除上開項次3 、4 外,共虛增13項料號,並將如附表十九所示之單價提供予被告蔡在演,由被告蔡在演依附表十九所示之料號、數量、價格報價,為被告曾双銘提供給中科院設供小組招標及核定底價之依據。嗣於94年5 月3日,由宜協公司以42萬元得標,被告曾双銘遂拿取中科院實驗室中使用之54只KOVAR 料件及16副不銹鋼夾具充當新品,連同被告蔡在演前已交付之36只KOVAR 料件,交予被告蔡在演包裝後交貨,使被告蔡在演於94年5 月31日得以順利通過驗收,迨被告蔡在演於驗收通過收到中科院核撥款項後,依約扣除先以購置36只KOVAR 料件之成本、利潤19萬1,520 元及管銷費用、稅金等支出10% 後,將被告曾双銘朋分之20萬5,632 元【(42萬-19 萬1,520 )x0 .9 】置於宜協公司銀行帳戶內,供被告曾双銘花費使用等情,業據被告曾双銘供承在卷(見偵20617 卷一第2 至10頁、第14頁及反面、他4356卷第21至23頁、偵23334 卷一第71頁、審訴2548卷五第17頁反面、審訴2548卷六第69頁、訴344 卷三第14至15頁、訴

344 卷十第75頁反面至76頁反面、訴344 卷十四第159 至16

6 頁反面),並有證人即被告蔡在演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可佐(見偵23334 卷三第181 至183 頁、他4356卷第32至35頁、訴344 卷十四第23頁反面至32頁),復有上開標案卷宗(見同名之契約標案卷)、送貨單(見他4356卷第17頁)等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洵堪可採。

㈡(基礎論述同㈤,不贅述)又被告曾双銘雖委託不知情之

林烜鵬向中科院提出「XV94G18P」標案之需求,而由林烜鵬擔任所示採購案之申購單位代表,惟實質負責該採購案之詢價及審標工作均由被告曾双銘為之,實際擔任申購者顯係被告曾双銘,此經被告曾双銘於調詢中供稱:當時我是技術員,雖然是我要用該項材料,但當時沒有以技術員建案,只能由林烜鵬幫忙掛名建案,但係由我向廠商訪價,由林烜鵬將訪商資料提供給設供小組建案並辦理招標作業,且驗收程序要等到實際需求人(即曾双銘)確認功能也符合該購案需求,才算驗收完畢等語(見偵20617 卷一第3 頁及反面)可佐,是被告曾双銘就上開採購案為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復據本院認定如前(見公務員身分之說明),是被告曾双銘辯稱其非授權公務員云云,洵屬無據,不足採信。

㈢再者,被告曾双銘明知實驗室內如附表十九項次1 、2 、5

至15等料件,尚未報廢且屬於中科院所有,未經中科院允許,擅自取出交由被告蔡在演包裝後,以新品方式交予中科院,換取金錢,並朋分利潤,難認被告曾双銘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屬竊盜行為無誤,又被告曾双銘身為XV94G18P標案之實際申購人,明知中科院既有附表十九項次1 、2 、

5 至15等料件可供其實驗使用,竟虛立申購上開13項料件,並提供上開料件之單價、數量予被告蔡在演報價,自己取得報價後再交由林烜鵬將訪商資料提供給設供小組建案並辦理招標作業,並配合自己先已竊得之料件供被告蔡在演交貨,最後再由自己驗收,身兼球員、裁判,已重大違反政府採購制度所建立之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核屬違背職務上之採購行為無訛。

㈣甚者,被告曾双銘供稱將置於宜協公司款項,購置電腦零組

件、BENQ投影機、印表機係均用於實驗室或公務用等情,雖證人即中科院職員胡榮章、葉東昇等人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沒有注意此情節,惟證人胡榮章證稱:曾双銘他是機械的專長,我們有什麼機械都會請他做,他本身就是很熱心,做事很負責,我們報告的時候經常會使用到投影機,早期的時候投影機比較少,要去所裡面借來用,我們會請曾双銘去借,用完再歸還,但後面大家使用太頻繁,各組就會去買,早期我們的電腦故障,我們大部分會請曾双銘幫忙修電腦,因為我們對電腦方面不是很懂,也不知道什麼東西壞掉或是跑很慢,受不了時就請曾双銘來看,雖然他是機械專長,但是他對電腦也很有興趣,所以他自學不少這方面知識,所以他會修電腦,曾双銘有時候會去拆舊的電腦或找零件來修理,快的話3 個月,慢的話,有時候會跑到4 、5 個月,我們很少問他零件從哪裡來的或是哪邊壞掉。另我們實驗室裡面有很多地方都有真空接頭,當時跟我有關係的實驗是有二、三個,那二、三個實驗室裡面都有真空系統,所以會用到真空接頭。廠商來修理真空接頭是常常會發生,我不太確定是什麼時間,真空接頭的修理,也要經由採購去申報中科院作採購,如果實驗室在急,趕著做實驗的一定會受到很嚴重的影響,因為一個購案就是要花很長的時間才能拿到東西等語,證人葉東昇證稱:曾双銘的專長主要是機械類,很多機械零組件的設計、採買,我們都會參考曾双銘的意見,因為曾双銘自己也有學一些電腦,因為那時候大家開始會用電腦,小組內需要有個人比較熟的,曾双銘有花很多時間去了解電腦的相關知識。因為當時投影機還不是很普遍,我們是五所共用投影機,因為那時候有需要的時候,我們就會跟曾双銘說,請他幫忙去借,假如曾双銘借得到,我們就趕快開會討論實驗計畫,電腦壞掉就跟曾双銘說一下這部電腦壞了,請曾双銘看一看,曾双銘可能就會拿去他的辦公室幫我們檢查,到底換什麼我們不了解,案後做了調查,曾双銘跟我們說我們多了那台印表機,我們以為是所裡面借的等語,證人蔡在演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曾双銘有說放在宜協公司的錢要用於中科院實驗室內之加工、維修用途,且曾有叫我去中科院修理接頭,再從中扣除,我沒辦法判斷他買3C產品係作公家用或私人用等語(胡榮章部分見訴344 卷十四第32至36頁反面;葉東昇部分見訴344 卷十四第37至41頁反面;蔡在演部分見訴

344 卷十四第23頁反面至32頁),參以被告曾双銘於偵查中供稱:中科院電腦是屬於管制物品,無法透過採購取得,或是一些急的小零件或維修,會先請廠商先行製作,這部分不透過招標,就用先前浮報的金額讓廠商去扣,我向志友電腦公司買投影機是我自己使用,向鴻叡公司買電路板是公家用,向可博公司買電腦或印表機是公家用等語(見他4356卷第22頁),足見被告曾双銘將置於宜協公司款項,確有用於公務用之設備購置或維修,及購置私人用途之設備。是被告曾双銘供稱將置於宜協公司款項,購置電腦零組件、BENQ投影機、印表機係均用於實驗室或公務用等情,顯屬卸責之詞,委無可採。另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曾双銘將款項共計25萬7,480 元置放於宜協公司部分,經本院認定應為20萬5,632元,如前所述,附此敘明。

㈤綜上所述,被告曾双銘前揭辯解係卸責之詞,均委無足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曾双銘、蔡在演此部分犯行,均堪以認定,俱應依法論科。

七、犯罪事實一(六)部分:上開犯罪事實,迭據被告蔡在演於調詢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23334 卷八第23至24頁反面、審訴2548卷六第90頁反面至91頁、訴344 卷十七之二第152 頁反面),並有下列論述所示之證據可佐,足認被告蔡在演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另被告王漢能於調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見他4356卷第39至40頁反面、第59至61頁、第63至64頁),復經本院訊據時坦承起訴書所載之客觀事實而涉犯背信罪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貪污之犯行,辯稱:我不是公務員云云(見審訴2548卷五第21頁反面、訴344 卷十第95頁反面、訴34

4 卷十七之二第152 頁反面),辯護人辯護略以:王漢能只是科聘的技術人員,整個採購的價格核定還有驗收都是由設供處另一個單位來進行等語(見訴344 卷十七之二第171 頁及反面)。經查:

㈠被告王漢能於辦理附表七所示之採購案時,提供附表七所示

採購案之預算金額予被告蔡在演知悉,被告蔡在演再以附表七所示之公司及預算金額向中科院報價,再由被告王漢能將上開不實之報價資料作為預算或提供予設供單位作為核定底價及開標之參考依據,使被告蔡在演所掌控如該附表所示公司、時間、金額得標,並由被告王漢能施作附表七編號3 、

4 所示標案之試桿加工,被告蔡在演再將如附表七所示之得標金額,扣掉實際承作標案之成本、費用(含代付費用)及利潤後,以附表七所示之時間、金額及方式,共計交付57萬3,000 元予被告王漢能等情,業據被告王漢能供承在卷(見他4356卷第39至40頁反面、第59至61頁、第63至64頁審訴2548卷五第21頁反面、訴344 卷十第95頁反面、訴344 卷十七之二第152 頁反面),並有證人即被告蔡在演於調詢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可佐(見偵23334 卷八第23至24頁反面、訴34

4 卷十五第189 至195 頁),復有附表七所示各標案卷宗(見同名契約標案卷)、記事本(見他4356卷第42至45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宜協公司)資金往來明細(見他4356卷第46至47頁)、玉山銀行中壢分行(宜協公司)交易明細表(見他4356卷第48至50頁)等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應堪可採。

㈡(基礎論述同㈤,不贅述)又被告王漢能擔任附表七所示

採購案之申購單位代表,負責該採購案之詢價及審標工作,並從事驗收工作,就上開採購案均為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業據本院認定如前(見公務員身分之說明),是被告王漢能辯稱其非公務員云云,洵屬無據,不足採信。

㈢再者,被告王漢能未詢商訪價,即將各標案之預算金額提供

予被告蔡在演,再由被告蔡在演據此作為報價之依據,再交由被告王漢能將訪商資料提供給設供小組建案並辦理招標作業,被告蔡在演得標後,被告王漢能親自施作附表七編號3、4 施工部分,再由被告蔡在演交貨,最後由被告王漢能自己驗收,值此,被告王漢能同為申購人及廠商供貨者、施工者,身兼球員、裁判,已重大違反政府採購制度所建立之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核屬違背職務上之採購行為無訛。

㈣綜上所述,被告王漢能前揭辯解係卸責之詞,均委無足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王漢能、蔡在演此部分犯行,均堪以認定,俱應依法論科。

八、犯罪事實一(七)部分:上開犯罪事實,迭據被告楊嘉玲於調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偵23334 卷三第4 至9 頁、第15至21頁、第45至46頁、偵23334 卷二第212 至214 頁、偵23334 卷六第22頁、審訴2548卷六第108 頁、第119 頁及反面、訴344 卷四第91頁、訴344 卷十七之二第152 頁反面),並有下列論述所示之證據可佐,足認被告楊嘉玲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另訊據被告張吉本矢口否認有何貪污之犯行,辯稱:當時我要退伍,想在外面謀生路,所以想透過楊嘉玲賣進去,楊嘉玲給我的是貨款,不是賄款云云(見訴344 卷十七之二第172 頁反面),辯護人辯護略以:張吉本有提供這些物料給楊嘉玲並收了26萬元,也許在道德或許有非議,但他的動機是因為他95年7 月要退伍,也許他還要保留一點商源或一些特殊材料,未來可以與中科院作生意,這樣不應該構成貪污罪等語(見訴344 卷十七之二第155 頁反面至156 頁)。經查:

㈠被告張吉本於95年間申購「BV95H11P」採購案,與被告楊嘉

玲約定無須就報價單中之複合高分子陶瓷漿料、鈮合金棒等料件下單,嗣經群翼公司於95年4 月6 日以89萬9,000 元得標後,由被告張吉本提供複合高分子陶瓷漿料及鈮合金棒等料件予被告楊嘉玲,再由被告楊嘉玲於95年5 月8 日交貨予中科院,在被告張吉本參與會驗下,使群翼公司於95年5 月16日順利通過驗收,中科院於核發上開89萬9,000 元予群翼公司,被告楊嘉玲取得上開款項後,依約定於95年6 月12日,自群翼公司彰化銀行東林口分行帳戶提領18萬元,在中科院二號門對面的高爾夫球場空地,交付現金18萬元予被告張吉本;又被告張吉本預計於95年7 月退役,依中科院規定退役前3 個月不得申購標案,仍委託同組組員左清宇申購案號為「BV95H19P」採購案,並與被告楊嘉玲約定無須就報價單中之氧化物陶瓷粉( Ba2Ti9O20 ) 、氧化物陶瓷粉(BaTi4O9) 等料件下單,嗣經群翼公司於95年5 月23日,以37萬元得標後,由被告張吉本提供氧化物陶瓷粉( Ba2Ti9O20 ) 及氧化物陶瓷粉( BaTi4O9)等料件予被告楊嘉玲,再由被告楊嘉玲交貨予中科院,使群翼公司於95年6 月23日順利通過驗收,中科院於核發上開37萬元予群翼公司後,被告楊嘉玲依約定自群翼公司彰化銀行東林口分行帳戶提領8 萬元款項,並於95年7 月14日,在中科院二號門對面的高爾夫球場空地,交付現金8 萬元予被告張吉本等情,為被告張吉本所不爭執(見審訴2548卷六第96至97頁、第113 頁反面、訴344 卷四第90頁反面至91頁反面、訴344 卷十七之二第172 頁反面),並有證人即被告楊嘉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可佐(見偵23334 卷三第15至21頁、偵23334 卷六第22頁、訴344卷十六第224 至231 頁),復有被告張吉本與楊嘉玲間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23334 卷二第185 至187 頁)、契約標案卷宗(見同名契約標案卷)、帳冊(見偵23334 卷七第157頁反面)、雜記(偵23334 卷二第190 頁)、群翼公司彰化銀行東林口分行存摺影本(見偵23334 卷六第13頁反面、第

240 頁反面)、2006年群翼利潤預估表(見偵23334 卷六第

138 至139 頁)等在卷可佐,此部分事實,應堪可採。㈡又證人即被告楊嘉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稱:我與張吉本

往來模式,係張吉本一旦要求我報價,其實表示他屬意我來承接他承辦的採購案,所以我接到張吉本要求報價並確認有該標案,我就開始準備該次標案內容,原本我不太清楚複合高分子陶瓷漿料、鈮合金棒、氧化物陶瓷粉( Ba2Ti9O20 )氧化物陶瓷粉( BaTi4O9)是什麼,但張吉本會要我於報價單加上這些物料品項及價錢,這些稀有品項價格是張吉本告訴我金額,我再填在報價單上,我不必實際下單,等我其他物料都進貨後,我再打電話給張吉本,張吉本會把他那些稀有物料拿到中科院二所門口與我的物料放在一起,再由我送到中科院交貨等語(見偵23334 卷三第16頁、第18頁、第19頁、訴344 卷十六第224 至229 頁反面),足見被告張吉本提供複合高分子陶瓷漿料、鈮合金棒、氧化物陶瓷粉(Ba2Ti9O

20 )氧化物陶瓷粉( BaTi4O9)等料件價格予被告楊嘉玲,作為被告楊嘉玲報價之依據。

㈢再者,被告張吉本未詢商訪價,反而提供標案內之料件即複

合高分子陶瓷漿料、鈮合金棒、氧化物陶瓷粉( Ba2Ti9O20) 氧化物陶瓷粉( BaTi4O9)等價格予被告楊嘉玲,由被告楊嘉玲據此作為報價之依據,再交由被告張吉本將訪商資料提供給設供小組建案並辦理招標作業,被告楊嘉玲得標後,被告張吉本提供上開物料交由被告楊嘉玲交貨,最後再由被告張吉本自己驗收,值此,被告張吉本同為申購人、廠商供貨者、驗收人員,身兼球員、裁判,已重大違反政府採購制度所建立之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核屬違背職務上之採購行為無訛。另起訴意旨認被告張吉本於上開標案中,虛設複合高分子陶瓷漿料、鈮合金棒、氧化物陶瓷粉( Ba2Ti9O20 )氧化物陶瓷粉( BaTi4O9)等稀有料件進行綁標,意圖使群翼公司得標等情,惟經證人楊嘉玲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認為這是綁標,是我自己主觀猜測等語(見訴344 卷十六第229 頁),足見起訴意旨認被告張吉本依上開稀有物料進行綁標,僅係被告楊嘉玲臆測之詞,不足為被告張吉本不利之認定。

㈣綜上所述,被告張吉本前揭辯解係卸責之詞,均委無足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張吉本、楊嘉玲此部分犯行,均堪以認定,俱應依法論科。

九、犯罪事實一(八)部分:上開犯罪事實,迭據被告林榮源於調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他3910卷第103 至110 頁、第263 至271 頁、偵17569 卷第10至19頁反面、第84至88頁反面、第200 至

210 頁、審訴2548卷二第30頁反面、審訴2548卷六第162 頁及反面、訴344 卷五第39頁、訴344 卷十一第38至41頁、訴

344 卷十七之二第152 頁反面),並有證人楊嘉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可佐(見偵23334 卷三第20頁、第61至62頁、偵23334 卷六第113 頁、他3910卷273 至275 頁、訴34

4 卷十三第16至22頁反面),復有雜記、筆記本、FORM檔案資料、帳冊等在卷可稽(他3910卷第111 至202 頁、第204頁、第217 頁、第4356卷第55至58頁、偵23334 卷六第47至55頁、第126 至127 頁、第164 至165 頁、第186 至188 頁、第201 頁反面至202 頁、偵23334 卷七第43頁及反面、第91頁及反面、第147 至148 頁、偵23334 卷十六第75至93頁、第116 至121 頁、偵23334 卷二十第40至42頁反面、第60頁反面至62頁反面),足認被告林榮源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林榮源犯行均堪以認定,俱應依法論科。

貳、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此部分為總論,依各被告犯罪時間而適用):被告楊璨璵等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起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

2 條第1 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而本次法律變更,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

㈠被告等行為後刑法第10條第2 項關於公務員之定義部分原規

定:「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已修正為:「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刑法上公務員之定義,在新法施行後,與修正前並未盡相同,而為配合刑法之修正,貪污治罪條例第2 條原規定:「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於95年5 月5 日修正為:「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於同年7 月1 日同步施行,採與刑法相同之公務員定義,而公務員定義之變更涉及身分法適用與否之問題即犯罪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問題。查本件被告楊璨璵、曾双銘、何焱騰、王漢能於行為時各係如附表一所示之技術員,為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無論依修正前後刑法第10條第2 項之規定,或前開修正前後貪污治罪條例第2 條規定,均屬公務員,則依新舊法比較結果,修正後之刑法第10條第2 項及貪污治罪條例第2 條規定,對被告楊璨璵、何焱騰、曾双銘、王漢能、張吉本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

㈡刑法第28條共犯規定,於修正後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

實行」,其中實施一語,涵蓋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之概念在內,其範圍較廣;而實行則著重於直接從事構成犯罪事實之行為,其範圍較狹;二者之意義及範圍有所不同,本件被告蔡在演、林正中依修正前後之規定,均應構成共同正犯,是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為有利於被告蔡在演、林正中。㈢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刪除,則被告楊璨璵之數次竊

盜行為、被告王漢能之數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行為、被告蔡在演之數次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行為,於新法施行後,應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刑法第

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上開被告。

㈣關於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之規定,其中第5 款規定由:「宣

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為:「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修正前刑期最高為二十年,修正後為三十年,亦以修正前規定有利被告。

㈤經綜合法律修正前後之整體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

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從舊從輕」原則,適用94年2月2 日修正前之刑罰法律,對被告等較為有利,自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及貪污治罪條例第2 條前段之規定。至刑法第37條第2 項關於褫奪公權之規定,於95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後,將原規定「宣告6 個月以上有期徒刑」,修正為「宣告1年以上有期徒刑」,即宣告1 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方為1 年以上10年以下褫奪公權之宣告。惟從刑附屬於主刑,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依主刑所適用之法律(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併參),茲本件經綜合比較結果,主刑依刑法第2 條第

1 項從舊從輕原則,既以修正前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等而適用行為時法,業如前述,從刑部分因附屬於主刑,就被告曾双銘、蔡在演涉犯犯罪事實一(五)、被告王漢能、蔡在演涉犯犯罪事實一(六)及被告張吉本、楊嘉玲涉犯犯罪事實一

(七)⒈等部分,均應適用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第37條第

2 項規定。

二、論罪部分:㈠犯罪事實㈠:

核被告楊璨璵、蔡在演、林正中所為,被告楊璨璵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被告蔡在演、林正中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妨害投標罪、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 項之交付賄賂罪。被告楊璨璵、蔡在演、林正中之要求、行求、期約賄賂之低度行為,分別為收受、交付賄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蔡在演、林正中及同案被告廖常義就犯罪事實一(一)1 之妨害投標犯行,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楊璨璵、蔡在演先後3 次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交付賄賂等犯行,係同時於95年4 月16日寄發、收受同一電子郵件開始,自始均在一個預定犯罪計畫以內,出於主觀上始終同一之犯意進行者,顯係基於單一犯意為之,應認定為接續犯之單一法律行為,較符合社會通念之經驗法則。又被告蔡在演、林正中分別觸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妨害投標罪、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 項之交付賄賂罪,均具有行為局部同一,或部分行為合致之情形,依前揭說明,應可評價為刑法上一行為,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妨害投標罪及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 項之交付賄賂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斷。

㈡犯罪事實㈡:

核被告楊璨璵、蔡在演、林正中、許進順所為,被告楊璨璵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違背職務期約賄賂及同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罪,被告蔡在演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妨害投標、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 項之期約賄賂及同項之交付賄賂等罪,被告林正中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妨害投標及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 項之交付賄賂等罪,被告許進順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妨害投標罪。被告楊璨璵、蔡在演、林正中之要求、行求、期約賄賂之低度行為,分別為收受、交付賄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蔡在演、林正中、許進順及同案被告廖常義關於妨害投標犯行,另被告蔡在演、林正中就期約、交付賄賂犯行,均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楊璨璵、蔡在演先後3 次、林正中先後2 次之期約及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交付賄賂、妨害投標等犯行,係以同時於96年間,自始均在一個預定犯罪計畫以內,出於主觀上始終同一之犯意進行者,顯係基於單一犯意為之,應認定為接續犯之單一法律行為,較符合社會通念之經驗法則,分別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同條例第11條第1 項之交付賄賂罪、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妨害投標。又被告蔡在演、林正中分別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妨害投標罪、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

1 項之交付賄賂罪,均具有行為局部同一,或部分行為合致之情形,依前揭說明,應可評價為刑法上一行為,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之妨害投標罪及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 項之交付賄賂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 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斷。

㈢犯罪事實㈢:

⒈新舊法比較:

被告楊璨璵就附表十八之各次竊盜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月2 日修正公布,於95年7 月1 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茲就被告楊璨璵所犯附表十八各次犯行之新舊法比較部分,除上開貳、一論述外,就竊盜部分臚列如下:

⑴被告楊璨璵於附表十八各次竊盜行為後,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業於108 年5 月29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31日施行,修正前係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之刑度顯較修正前為重,並未較有利於行為人,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適用被告楊璨璵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20 條第1 項規定⑵依被告楊璨璵於附表十八各次竊盜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

條第5 款規定,罰金最低額為銀元1 元,依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及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折算為新臺幣之結果,被告楊璨璵所犯刑法第

320 條第1 項竊盜罪法定刑得科銀元10元即新台幣30元以上、銀元5,000 元即新台幣15,000元以下罰金,惟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就罰金刑規定為「新台幣1,000 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顯已將罰金刑之最低額提高為新台幣1,000 元以上。經比較新舊法,以適用被告楊璨璵行為時之舊法,較裁判時之新法有利於被告楊璨璵。

⑶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含上開貳、一比較),

及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後段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以95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刑法相關規定及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規定對於被告楊璨璵就附表十八各次竊盜行為較為有利,應一體適用修正前之相關規定論處此部分犯行。

⒉ 學說上屢有質疑貪污治罪條例處罰侵害財產法益犯罪之正當

性,立法論上提出廢除相關規定、回歸刑法之意見(僅參閱黃榮堅,侵害財產法益的貪污犯罪? ─評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 號及100 年度台上字第459 號等刑事判決【下稱侵害財產法益貪污文】,法令月刊,第63卷第9 期,101 年9月,第12至13頁;張麗卿,臺灣貪污犯罪實況與法律適用之疑難,法學新論,第28期,100 年2 月,第18至24頁),惟在現行法下,仍不得不面對貪污治罪條例處罰規定「罪刑相當」、「平等原則」之違憲疑慮。詳言之,以公務員竊取侵占公有財物為例,事實上所侵害的是國家財產法益,一般人進入某國家機關竊取公有財物,與機關內部成員自行竊取公有財物,其利益之侵害差異何在?縱有所差異,一般竊盜罪最重法定刑為5 年有期徒刑,何以竟可提高為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1 款之最重法定刑無期徒刑?是以論者主張,貪污治罪條例對於國家財產法益侵害之立法,是出於道德情緒下的立法,但基於對立法原意之尊重,貪污治罪條例第

1 條所揭示之「澄清吏治」,範圍包括一切官箴之維護,不僅止於維護職務的正確性,也及於肅貪,即包括斷絕公務員一切利用其地位機會之不法取財,雖然公務員藉之取財的行為無關職務正確性,也無關公務尊嚴傷害,但仍可能造成多數人民情緒上之怨懟。公務員竊取或侵占公有公用財物罪之規範,其立法意旨有異於瀆職罪強調的依法行政原則之維護,亦有別於不純正瀆職罪對於公務尊嚴之維護,而是訴求於公務員之廉潔性,是此處公務員之概念與實質上公務行使不相干,而是與人民之心理反應事實有關,亦即來自於人民對於公務員廉潔性的特殊期待,也就是因為人的因素,而非事務的因素。基於此,此處之公務員概念,應限於與國家之間具有身分意義關係,並因此具有刑法上之特別期待可能性者,也就是嚴格組織意義之公務員,而我國法律體系中,公務人員任用法之意旨在規範公務員作為國家工具之身分的確定標準,即應以此認定嚴格組織意義之公務員,如此限縮解釋,始能作為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1 款如此特殊嚴苛刑罰之基礎(參閱黃榮堅,個別化公務員文,第320 至324頁;至於嚴格組織意義之公務員並非當然會成立公務員竊取或侵占公有公用財物罪,仍有透過規範目的解釋加以排除之可能,詳見黃榮堅,侵害財產法益貪污文,第6 至9 頁)。

本院本於合憲性解釋之考量,贊同此見解,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3條規定:「教育人員、醫事人員、交通事業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均另以法律定之。」是本案被告楊璨璵自屬上述所謂中科院承辦採購之人員,是刑法第10條第2 項第1 款後段所定「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授權公務員」,並非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公務員,非嚴格組織意義之公務員,自非本罪適格之行為主體(解釋方法上取徑不同,但結論應相同者,可參閱謝煜偉,前揭文,第1028頁)。是核被告楊璨璵就附表十八之各次竊盜行為,均犯修正前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是公訴意旨認被告楊璨璵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1款之竊取公有財物罪嫌,容有未恰,惟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罪質有共通性(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350 號判決意旨參照),爰依法變更該等起訴法條。被告楊璨璵就附表十八之各次竊盜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均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連續竊盜罪一罪,並加重其刑。

㈣犯罪事實㈣:

核被告何焱騰、楊嘉玲所為,被告何焱騰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被告楊嘉玲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 項之交付賄賂罪。是公訴意旨另認被告何焱騰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之購辦公用物品浮報價格罪嫌,經檢察官當庭縮減,併此敘明。又被告何焱騰、楊嘉玲要求、行求、期約賄賂之低度行為,分別為收受、交付賄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何焱騰、楊嘉玲先後3 次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交付賄賂等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犯罪事實㈤:

核被告曾双銘、蔡在演所為,被告曾双銘係犯修正前刑法第

320 條第1 項之竊盜(有關此部分新舊法比較及說明同上開犯罪事實㈢,為免贅述,見上開說明)及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1 項第5 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罪,被告蔡在演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 項之交付賄賂罪。又公訴意旨認被告曾双銘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1 款之竊取公有財物及同項第3 款之購辦公用物品浮報價格等罪嫌,竊取公有財物部分容有未恰,惟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罪質有共通性,爰依法變更該等起訴法條,購辦公用物品浮報價格部分經檢察官當庭縮減,併此敘明。又被告曾双銘、蔡在演之要求、行求、期約賄賂之低度行為,分別為收受、交付賄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曾双銘竊取料件係為供被告蔡在演交貨予中科院,係以完成其違背職務之收受賄賂階段行為,具有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應可評價為刑法上一行為,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竊盜及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處斷。

㈥犯罪事實㈥:

核被告王漢能、蔡在演所為,被告王漢能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被告蔡在演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 項之交付賄賂罪。是公訴意旨另認被告王漢能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之購辦公用物品浮報價格罪嫌,經檢察官當庭縮減;另認其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1 款之竊取公有財物罪嫌,此部分起訴書未載明此部分之犯罪事實,顯係誤植(此部分法條應指起訴書犯罪事實⒋⑴部分),併此敘明。又被告王漢能、蔡在演要求、行求、期約賄賂之低度行為,為收受、交付賄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王漢能、蔡在演就附表七編號2 至6 先後5 次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至檢察官認王漢能、蔡在演就附表七所示各次犯行應屬連續犯,惟附表七編號1 涉案期間係在89年間,與該表編號2至6 所示標案之涉案期間即91年間,已間隔2 年之久,難認有何時間緊接,核與連續犯要件不符。是被告王漢能、蔡在演2 次(指編號1 及編號2 至6 )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交付賄賂等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㈦犯罪事實㈦:

核被告張吉本、楊嘉玲所為,被告張吉本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被告楊嘉玲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 項之交付賄賂罪。又被告張吉本、楊嘉玲要求、行求、期約賄賂之低度行為,分別收受、為交付賄賂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張吉本、楊嘉玲2 次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交付賄賂等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㈧犯罪事實㈧:

本件被告林榮源行為後,刑法第342 條業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103 年6 月20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42 條第1 項背信罪原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 元以下罰金。(罰金部分業經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2 項前段提高30倍為新臺幣〈下同〉

3 萬元)」,修正後刑法第342 條第1 項背信罪則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342 條第1 項背信罪之規定。另被告林榮源行為後,刑法第132 條第3 項規定雖於108 年12月25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施行,並自同年月27日起生效,然該次修正僅係統一罰金刑折算標準,修正後法定刑並無較輕或較重於修正前法定刑之情形,自無比較新舊法問題,應逕適用現行法即修正後規定論處。又被告林榮源非本院前開認定之身分公務員或採購案承辦之授權公務員,且檢察官亦當庭變更起訴法條為刑法第342 條第1 項之背信罪嫌(見訴344 卷十七之一第

163 頁),是核被告林榮源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42 條第1 項之背信罪及同法第132 條第3 項之非公務員洩漏、交付國防以外之秘密文書罪。至起訴書認被告林榮源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為刑法第342 條第1 項之背信罪,另檢察官認被告林榮源係涉犯刑法第132 條第1 項之公務員洩漏、交付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嫌,顯有誤會,惟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罪質有共通性,爰依法變更該等起訴法條。又綜觀卷內事證,無法確定被告林榮源洩漏、交付上開採購之資料、對應之時間及向證人楊嘉玲收受之款項等,而無從為數罪或連續犯之認定,既此部分檢察官未舉證,本院細繹卷內事證亦無從為上開認定,應為有利被告林榮源之認定,認被告林榮源係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又被告林榮源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背信及非公務員洩漏、交付國防以外之秘密文書等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背信罪處斷。

㈨刑之加重:

⒈被告楊璨璵就犯罪事實一(三)所示即附表十八之各次竊盜

犯行,為連續犯,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加重其刑。⒉被告王漢能就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七編號2 至6 所示之

各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行,為連續犯,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加重其刑。

⒊被告蔡在演就犯罪事實一(六)之附表七編號2 至6 所示之

各次交付賂賂犯行,為連續犯,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加重其刑。

㈩刑之減輕:

⒈刑事妥速審判法(被告楊璨璵、何焱騰、曾双銘、王漢能、張吉本、林榮源、蔡在演、林正中、許進順、楊嘉玲):

①按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 條規定:「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8

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者外,法院依職權或被告之聲請,審酌下列事項,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且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應減輕其刑:一訴訟程序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二案件在法律及事實上之複雜程度與訴訟程序延滯之衡平關係。三其他與迅速審判有關之事項」。

②本案第一審繫屬日期為99年11月24日,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99年11月18日桃檢朝昃96偵23334 字第10048 號函上之本院收狀戳章所示日期可憑(見審訴2548卷一第1 頁),被告楊璨璵、何焱騰、曾双銘、王漢能、張吉本、林榮源、蔡在演、林正中、許進順、楊嘉玲所涉上開犯行,自第一審(即本院)繫屬日起迄今已逾8 年未能判決確定。考量本案被告楊璨璵、何焱騰、曾双銘、王漢能、張吉本、林榮源、蔡在演、林正中、許進順、楊嘉玲自本院繫屬時起,訴訟程序過程按時出庭,適時提出準備書狀及答辯狀,並無故意延滯之情形,乃因本案相關被告人數眾多,相關涉案事實及卷證資料龐雜,且於審理程序中傳喚多位證人到庭證述,須耗費相當時間勾稽比對,在法律及事實上呈現相當之複雜程度,惟其訴訟程序之延滯,非可歸責於被告楊璨璵、何焱騰、曾双銘、王漢能、張吉本、林榮源、蔡在演、林正中、許進順、楊嘉玲,且已影響其等受迅速審判之權利,難認情節非屬重大,爰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⒉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被告何焱騰):

按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6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查被告何焱騰曾於偵查中坦承全部犯行(見他3910卷第297 頁、偵26001 卷第95至98頁、偵23334 卷一第68頁),又被告何焱騰於102 年5 月22日,在本院民事庭與中科院以20萬元達成民事和解,並當庭履行完畢,此有本院言詞辯論筆錄及和解筆錄等在卷可佐(見訴344 卷十第55至57頁反面),佐以本院認定本案被告何焱騰之犯罪所得即附表二十一編號2之總計為10萬元,是被告何焱騰賠償中科院款項(20萬元)已大於本院認定其犯罪所得(10萬元),堪認被告何焱騰已自動繳交全部所得,值此被告何焱騰所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共3 次犯行,均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另被告楊璨璵、王漢能雖曾於偵查中自白,惟未繳交犯罪所得,核與上開構成要件不符,其等無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2 項減刑之適用,併予敘明。

⒊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被告何焱騰):

按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 項規定:「犯第4 條至第6 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

5 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而犯罪情節輕微與否,應依一般社會通念,斟酌貪污犯行之手段、型態、戕害吏治程度、對社會秩序影響程度等一切客觀情狀予以認定。究其立法意旨,在於因情節較為輕微,避免處罰過於嚴苛,期能以較輕之刑罰相繩,即能達到感化而防再犯之目的,以免輕罪重罰之弊。經查,被告何焱騰所為犯罪事實一(四)所示之3 次犯行,其犯罪所得均在5 萬元以下,其雖係違背職務向廠商收受賄賂,但衡酌其犯罪情節、手段,並非怙惡不悛,且未對廠商施以暴力,應認其情節均屬輕微,爰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 項規定,就其所為如犯罪事實一(四)所示3 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犯行,均減輕其刑。

⒋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 項(被告蔡在演、林正中、楊嘉玲):

按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 項規定:「犯前4 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查被告蔡在演、林正中、楊嘉玲曾於偵查或本院審理時自白犯行(分別見各該犯罪事實所引之證據出處),爰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 項規定,就被告蔡在演如犯罪事實一

(一)(二)(五)(六) 、林正中如犯罪事實一(一)(二)、楊嘉玲如犯罪事實一(四)(七)等所示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犯行,均依法減輕其刑。

⒌無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2 項之適用(被告楊嘉玲):

按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2 項規定:「犯前條第一項至第四項之罪,情節輕微,而其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查被告楊嘉玲雖就犯罪事實一(四)各次犯行所交付之財物均在5 萬元以下,然犯罪情節輕微與否,應斟酌貪污犯行之手段、型態等一切客觀情狀予以認定,惟被告楊嘉玲除所犯犯罪事實一(四)之3 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犯行外,本案尚觸犯犯罪事實一(七)之2 次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犯行,總共交付財物之金額達36萬元,依一般社會通念,難認有何情節輕微之情狀,爰無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2 項之適用。

⒍證人保護法(被告蔡在演):

按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第二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查被告蔡在演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即被告楊璨璵等人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即被告楊璨璵等人,且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見偵23334 卷六第246 至247 頁),爰依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

1 項規定,減輕其刑。⒎刑法第59條(被告楊璨璵、王漢能、張吉本):

按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分配之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旨在避免嚴刑峻罰,法內存仁,俾審判法官得確實斟酌個案具體情形,妥適裁量,務期裁判結果,臻致合情、合理、合法之理想。倘經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及其他一切與犯罪有關之情狀,例如犯罪之特殊原因與環境等,在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縱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應有上揭刑法第59條之適用。本案被告楊璨璵、王漢能、張吉本所為固不容輕縱,惟考量其等均曾坦承部分犯罪事實,所顯現之人格特質均非甚為惡劣,且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罪,法定刑一律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為嚴峻。衡量其等之犯罪情節、惡性及犯後悛悔之態度,認被告楊璨璵、王漢能、張吉本縱科以上開最輕法定刑,均仍屬過重(被告楊璨璵、王漢能、張吉本雖有以刑事妥速審判法之減刑適用,惟此非可歸責於被告等人,非本院所應審究之範疇),經妥慎審酌上情,認被告楊璨璵、王漢能、張吉本之犯罪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顯可憫恕,爰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或遞減其刑,以求量刑之妥適平衡。至於其餘被告部分因有多次減刑之適用(整理部分見附表二十「備註」欄),難認有何客觀上顯然足以引起一般同情、縱予宣告減刑後之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情事,自無刑法第59條之適用餘地。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楊璨璵、何焱騰、曾双

銘、王漢能、張吉本、林榮源分別身為中科院科技聘用人員、科技軍官中校技正、技術員,於附表一所示之單位,負責該附表所示之業務,被告楊璨璵、何焱騰、曾双銘、王漢能、張吉本分別為附表三至八所示標案之申購單位代表人或實際代表人,為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承辦標案之採購人員,屬於刑法第10條第2 項第1 款後段所定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授權公務員,被告楊璨璵、何焱騰、曾双銘、王漢能、張吉本、林榮源本應廉潔自守、奉公守法、為民表率,竟利用職權及機會,分別向廠商行求、期約及收受賄賂、款項,有辱官箴,致生民怨,而被告楊璨璵、何焱騰、曾双銘、王漢能、張吉本所為另影響機關採購預算及損害辦理採購案之公正,而被告蔡在演、林正中、楊嘉玲為圖私利,以上開不正方法,多次參與中科院採購案,破壞政府機關辦理採購案之公正性,嚴重影響其他投標廠商及公眾之利益,又對相關公務員行求、期約、交付賄賂,所為至無可取,另被告許進順、蔡在演、林正中亦配合提供不實之報價資料,致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影響政府採購程序之公平性及公正性,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公平競價制度無法落實,危害社會公益,其等所為應予非難;兼衡其等素行(詳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且分別考量各被告之犯罪情節:【被告楊璨璵未實質詢價訪價,私下提供標案料件及預算之資料予廠商,指示特定廠商依其提供資料報價,且圍標並得標,指示得標廠商無須購買標案內之特定料件,由其提供特定料件及不實證明文件,收賄款項共計18

5 萬9,298 元,盜賣中科院資產獲利64萬6,067 元】、【被告何焱騰指示廠商以其它規格料件及拾取中科院內實驗後留存之料件交貨,收賄款項共計10萬元】、【被告曾双銘虛增標案內之料件,未實質詢價訪價,私下提供標案料件及預算之資料予廠商,指示特定廠商依其提供資料報價並得標,指示得標廠商無須購買標案內之特定料件,由其竊取中科院內料件提供予廠商交貨,收賄款項共計20萬5,632 元】、【被告王漢能未實質詢價訪價,私下提供標案料件及預算之資料予廠商,自己參與標案內之施作,收賄款項共計57萬3,000元】、【被告張吉本未實質詢價訪價、私下提供標案料件及預算之資料予廠商,指示特定廠商依其提供資料報價並得標,指示得標廠商無須購買標案內之特定料件,由其提供標案內之特定料件交貨,收賄款項共計26萬元】、【被告林榮源洩露採購案內容及人事資料予廠商知悉,並向廠商共收取40萬8,000 元之不正利益】、【被告蔡在演依中科院職員提供標案料件及預算之資料報價,配合指示圍標、得標及未下訂標案內之特定料件,行賄款項共計123 萬9,049 元】、【被告許進順依中科院職員提供之資料報價而未實質報價】、【被告林正中依中科院職員提供標案料件及預算之資料報價,配合指示圍標、得標及未下訂標案內之特定料件,行賄款項

130 萬8,881 元】、【被告楊嘉玲依中科員職員指示無須下訂,以其它規格料件交貨,行賄款項及利益共計76萬8,000元】等情,復考量各被告犯後態度:【被告楊璨璵於調詢及偵查坦承大部分犯行,本院審理時否認犯行】、【被告何焱騰坦承客觀事實】、【被告曾双銘坦承客觀事實】、【被告王漢能坦承客觀事實】、【被告張吉本否認犯行】、【被告林榮源坦承全部犯行】、【被告蔡在演坦承全部犯行】、【被告許進順坦承全部犯行】、【被告林正中坦承全部犯行】、【被告楊嘉玲坦承全部犯行】(此乃被告基於防禦權之行使而為辯解,本院不得以此作為加重量刑之依據,但此與其他相類似、已坦承全部犯行的案件相較,自無從在量刑予以減輕,以符平等原則),及被告何焱騰與中科院達成和解,並參酌其等素行(詳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程度、自陳之職業、教育程度、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暨預防需求,分別量處如附表二十「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修正前、後)刑法第37條第2 項規定之褫奪公權,另被告楊璨璵犯罪事實一(三)、林榮源、許進順部分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修正前刑法易刑之規定有利於被告,應予適用),並斟酌各次犯罪之動機、手段、方法雷同等責任非難重複評價之一切情狀,分別定如附表二十「定應執行刑」欄所示之應執行刑(不含被告楊璨璵所犯犯罪事實一(三)部分、曾双銘、林榮源、許進順),及依刑法第51條第8 款規定,諭知如主文所示最長期之褫奪公權之期間執行之。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被告楊璨璵、何焱騰、林榮源、蔡在演、林正中、楊嘉玲):

按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定:「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一、死刑減為無期徒刑。二、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三、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查除犯罪事實一(二)部分之犯行外,其餘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之前,分別論述如下:

⒈被告楊璨璵所犯如犯罪事實一(三)部分:

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規定,有期徒刑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併依同條例第9 條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⒉被告何焱騰所犯如犯罪事實一(四)部分:

被告何焱騰雖依貪污治罪條例第8 條第2 項及第12條第1 項之規定遞減其刑,雖經宣告逾有期徒刑1 年6 月之刑,然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1 款但書之規定,仍應予減刑,是被告何焱騰就此部分犯行合於上開減刑條例之減刑要件,應依該條例宣告有期徒刑部分減其刑期二分之一,就其宣告褫奪公權部分,亦應比照主刑減刑標準減其二分之一。

⒊被告林榮源所犯如犯罪事實一(八)部分:

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規定,有期徒刑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併依同條例第9 條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⒋被告蔡在演所犯如犯罪事實一(一)(五)(六)、被告林

正中所犯如犯罪事實一(一)、被告楊嘉玲所犯如犯罪事實一(四)(七)等部分:

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規定,有期徒刑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另就其宣告褫奪公權部分,亦應比照主刑減刑標準減其二分之一。

緩刑之宣告(被告何焱騰、林榮源、蔡在演、林正中、許進順、楊嘉玲):

1.按「受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 年以上5 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 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過書。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以上240 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第2 項第3 款、第4 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刑法第74條定有明文。

⒉查被告何焱騰、林榮源、蔡在演、林正中、許進順、楊嘉玲

等人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等犯罪後均坦承犯行及客觀事實(被告何焱騰),尚有悔意,本院認被告應係一時思慮不周,始誤觸刑典,經此起訴審判,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分別諭知如附表二十「罪名及宣告刑」及「定應執行刑」等欄所示之緩刑,以啟自新。再為使被告何焱騰、林榮源、蔡在演、林正中、許進順、楊嘉玲記取教訓,填補其犯行對法秩序之破壞,使其於緩刑期內能深知警惕,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

4 款之規定,命被告何焱騰、林榮源、蔡在演、林正中、許進順、楊嘉玲分別應於本判決確定日起1 年內,向公庫支付10萬元、6 萬元、10萬元、6 萬元、2 萬元、10萬元。然倘被告何焱騰、林榮源、蔡在演、林正中、許進順、楊嘉玲違反上開應行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緩刑之宣告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至被告楊璨璵、張吉本、曾双銘、王漢能宣告刑已逾有期徒刑

2 年以上,無緩刑之適用,併此述明。

三、沒收部分:⒈被告楊璨璵、何焱騰、曾双銘、王漢能、張吉本、林榮源行

為後,刑法於104 年12月17日增訂第38條之1 條文,其中第

1 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第3 項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

5 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並同時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規定「中華民國104 年12月17日修正之刑法,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又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為105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2 條第2 項所明定。是刑法雖就沒收部分有所修正,然揆諸前揭規定,自應適用裁判時即105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後刑法沒收之相關規定,而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合先敘明。

⒉附表二十一所示之金額分別為被告楊璨璵、何焱騰、曾双銘

、王漢能、張吉本、林榮源之犯罪所得,除被告楊璨璵就犯罪事實欄一(一)2 及3 之犯罪所得計算如附件九外,其餘詳如該附表所示之「備註」欄所載,且除被告何焱騰已與中科院以20萬元達成民事和解,並履行完畢(業如前述),其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外,其餘被告楊璨璵、曾双銘、王漢能、張吉本、林榮源(含電話費用利益)等人之犯罪所得部分均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其餘扣案之物,無法證明與本案有關,爰不為沒收之宣告。

乙、無罪及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一)1 部分【附表九】:

被告楊璨璵於88及89年間利用向中科院申購標案的機會,分別申購案號:「XV88Q20P」(案名:合金金屬材料,預算:

33萬15元)、「XV88Q30P」(案名:靜電導引線路等,預算:4 萬9,300 元)、「XV88Q35P」(案名:高真空閥門等6項料件,預算:4 萬8,000 元)、「XV88F90P」(案名:離子邦浦加熱料件,預算:49萬2,000 元)、「XV89Q60P」(案名:殘餘氣體測試件,預算:60萬元)、「XV89Q64P」(案名:真空邦浦加熱料件,預算:50萬元)、「XV89F45P」(案名:鈦鉬等保溫料件,預算:98萬5,000 元)、「XV89F83P」(案名:雷射焊接固定元件,預算:87萬元)、「XV89F84P」(案名:高溫高真空烘箱,預算:79萬元)等9件採購標案,並違背渠申購標案應據實訪價之職務,以上開手法浮報標案價額,使宜協公司被告蔡在演分別以32萬8,00

0 元、4 萬9,000 元、4 萬7,500 元、48萬8,000 元、58萬元、49萬元、94萬元、85萬元、78萬元順利得標。被告蔡在演為能繼續承作中科院之標案,遂基於行賄之犯意,於收到上開標案中科院核撥之款項共計455 萬2,500 元後,將所得標案金額扣掉實際承作標案之價額及宜協公司的管銷、行政及稅金等費用後,依據被告楊璨璵之要求,將剩餘款項共計

112 萬2,000 元分成4 次交付,分別於88年7 月23日從台新銀行蘆洲分行宜協公司帳戶內提領40萬元現金交付給被告楊璨璵,88年底交付楊璨璵12萬2,000 元現金,89年間蔡淑惠再自台新銀行蘆洲分行宜協公司帳戶內提領現金交給被告蔡在演,並由被告蔡在演於89年2 月1 日及8 月27日分別親自交付20萬元及40萬元現金予被告楊璨璵作為賄款。因認被告楊璨璵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及同法第5 條第1 項第3 款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等罪嫌(經檢察官於109 年6 月4 日本院審理時,當庭補充更正法條),被告蔡在演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 項之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嫌等語。

㈡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一)2 部分【附表十】:

被告楊璨璵於89年底利用申購標案的機會,向中科院申購案號「BV89G77P」(案名:測漏儀維修,預算:9 萬7,500 元)之小額採購標案,被告蔡在演於被告楊璨璵詢價時即已告知該標案僅需3 萬元即可承作,被告楊璨璵雖知該標案之實際價格,卻基於意圖為個人不法所有之犯意,違背申購標案應據實訪價之職務,浮報標案價額至9 萬7,500 元,並要求被告蔡在演須依據被告楊璨璵浮報之價額提供報價單,並於得標通過驗收後,將浮報款項以現金交付給被告楊璨璵,被告蔡在演為能繼續承作中科院標案,遂基於行賄之犯意,將得標款項扣除掉3 萬元後,將剩下6 萬7,000 元之賄款以現金交付給被告楊璨璵。因認被告楊璨璵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1 項第5 款之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嫌,被告蔡在演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 項之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嫌等語。

㈢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一)3 中之「XV95G27P」(案名:高真

空抽器系統維修)、「SBV0000000」(案名:測漏儀及冷卻水塔及幫浦維修小型標案)部分【附表十一】:

被告楊璨璵違背對於標案預算應保密、據實詢商訪價等職務,要求被告蔡在演就「XV95G27P」、「SBV0000000」等標案浮報,並偽造原廠證明文件交予被告蔡在演魚目混珠作為中科院交貨驗收之用,使被告蔡在演順利分別以11萬8,000 元及5 萬6,000 元得標及順利驗收,被告蔡在演遂於扣除實際工資成本、稅金、利潤及行政費用,連同「XV95G11P」、「XV95G13P」等標案共計交付賄款70萬1,918 元予被告楊璨璵。因認被告楊璨璵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嫌,被告蔡在演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 項之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嫌等語。

㈣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一)3 中之竊盜部分(此部分起訴書未

載明被告楊璨璵係竊取何標案之何物料,為免漏判,列完整之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敘明,惟此部分犯罪事實,除竊盜於此說明外,餘均已判決如上,於此不再贅述):

被告楊璨璵於95年間,又利用申購標案的機會,向中科院申購案號「XV95G10P」(案名:承載基板等料件,預算:77萬元)、「XV95G11P」(案名:真空硬銲線等料件,預算:61萬元)、「XV95G13P」(案名:元件封裝料件,預算:71萬2,000 元)、「XV95G27P」(案名:高真空抽器系統維修,預算:12萬7,000 元)、「SBV0000000」(案名:測漏儀及冷卻水塔及幫浦維修小型標案,預算:5 萬6,000 元)5 件採購案,並事先於95年3 月27日上網公開尋求廠商報價前,以主旨:「製作石墨杆」電子郵件通知蔡在演先行製作「XV95G13P元件封裝料件」標案中之「石墨杆」,並違背對於標案預算應保密,且需據實詢商訪價之職務,於95年4 月16日將上開「XV95G10P承載基板等料件」、「XV95G11P真空硬銲線等料件」及「XV95G13P元件封裝料件」3 件標案名稱、料件、單價、規格及預算等標案資料,事先以主旨:「基板報價」之電子郵件洩漏予蔡在演。此外被告楊璨璵明知宜協公司係專責機械加工之廠商,無法製作「XV95G10P承載基板等料件」標案中的「承載基板」(即「陶瓷基板」,係陶瓷電子精密加工之料件),卻還將不同製程的料件綁在同一標案中,被告楊璨璵遂要求被告蔡在演先行向同欣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同欣公司)詢價製作,被告蔡在演為讓被告楊璨璵知悉實際報價,便於同年5 月15日以電子郵件將同欣公司200 枚「承載基板」共計10萬元之報價單寄予被告楊璨璵,此外被告楊璨璵再於同年6 月7 日以主旨:「請各估價10枚」之電子郵件,將「XV95G11P真空硬銲線等料件」標案中之「鉬座」(IRIMO )及「鈦冷指管」(TI)設計圖寄給被告蔡在演及請被告蔡在演報價,被告蔡在演復於同年6 月11日將「鈦冷指管」及「鉬座」兩項料件共計6 萬3,000 元(各10枚)報予被告楊璨璵,被告楊璨璵明知上開3 項料件實際單價,竟要求被告蔡在演浮報上開3 項料件以符合被告楊璨璵原先編列「承載基板」料件預算為200 枚53萬元,「鈦冷指管」及「鉬座」2 項料件亦各編列10枚7 萬元,總計14萬元,且指示被告蔡在演無須實際購買「XV95G10P承載基板等料件」標案中的異膨脹係數接著劑、真空導電膠、中性金鍍液、銦錫合金銲線等料件,及「XV95G11P真空硬銲線等料件」標案中的高溫銲料、真空除氣元件、無氧銅管、精密玻璃環、冷屏、穿透腳插座等料件交貨,僅需依據被告楊璨璵浮報之預算提供報價單,此外被告楊璨璵亦告知被告蔡在演會從中科院內取出饋孔治具及部分石墨杆給被告蔡在演作為「XV95G13P元件封裝料件」標案交貨之用,並同樣要求被告蔡在演僅需依據被告楊璨璵浮報之預算,提供該標案之報價單即可,被告楊璨璵再將報價單提供予設供單位作為核定底價及開標之依據,並使被告蔡在演順利以56萬1,099 元、66萬5,000 元、11萬8,000 元及5 萬6,000 元得標承作「XV95G11P」、「XV95G13P」、「XV95G27P」及「SBV0000000」

4 件標案,被告楊璨璵再從中科院竊取渠所保管之料件,並偽造原廠證明文件交予被告蔡在演魚目混珠作為中科院交貨驗收之用,被告蔡在演遂於扣除實際工資成本、稅金、利潤及行政費用、幫長茂工業社代付之押標金、向同欣公司買陶瓷基板的10萬5,000 元,及幫被告楊璨璵代付宜特公司、結祥公司購買料件的款項後,將被告楊璨璵浮報之款項共計70萬1,918 元,以現金交付給被告楊璨璵(註:被告蔡在演95年承作被告楊璨璵上開4 件標案需支付被告楊璨璵浮報款項70萬1,918 元,再加上協助被告楊璨璵盜賣中科院料件給中科院釋商計畫廠商達運及頻波公司六四拆帳之款項34萬6,50

0 元,總計104 萬8,418 元,被告蔡在演湊成整數105 萬元,再於96年1 月4 日分別從被告蔡在演三重溪尾街郵局帳戶及宜協公司玉山銀行壢新分行帳戶內提領現金,再由被告蔡在演支付予被告楊璨璵),另上開5 件標案,被告楊璨璵為避免全由宜協公司得標而遭固元組副組長戴禮國注意,並規避中科院監察官之查察,便分別主導長茂工業社林正中及固伯公司廖常義等人配合宜協公司圍標相關標案,並指使由沒有參標經驗且無能力承作標案的被告林正中掛名得標「XV95G10P承載基板等料件」標案,被告楊璨璵並親自或要求被告蔡在演指導被告林正中相關參標手續,以及如何依據預算之92至94折來核算底價及得標金額,並由被告蔡在演提供押標金給被告林正中,使長茂工業社得以順利以72萬3,800 元得標,被告楊璨璵再以上開竊取中科院料件之犯罪手法,要求被告蔡在演將該標案之料件包裝好後,連同偽造之原廠證明一併交予被告林正中,使被告林正中得以順利通過驗收,並要求被告林正中於驗收通過收到中科院核撥款項後,將錢交付予被告楊璨璵,被告林正中遂將得標金額加上中科院退還之4 萬元履約保證金,扣除以往私下幫被告楊璨璵製作料件之成本及該標案15%之營所稅後,於95年11月27日從華南銀行長茂精密工業社帳戶內提領浮報款項57萬5,000 元現金,並於當日親自到被告楊璨璵家中交付給被告楊璨璵。綜上,被告楊璨璵共向廠商被告蔡在演及被告林正中收受不法利得共計127 萬6,918 元。因認被告楊璨璵尚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1 款之竊取公有財物罪嫌等語。

㈤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一)4 中之竊盜及XV96F07P標案部分【

附表十二】(此部分起訴書未載明被告楊璨璵係竊取何標案之何物料,為免漏判,列完整之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敘明,惟此部分犯罪事實,除竊盜及XV96F07P標案起訴範圍於此說明外,餘均已判決如上,於此不再贅述):

被告楊璨璵明知95年間開立標案所採購的料件,已由被告蔡在演及同案被告林正中得標承作並陸續交貨驗收,且部分料件尚有大量庫存,惟被告楊璨璵於96年間再度向中科院申購案號「XV96F07P」(案名:元件封裝料件等,預算:191 萬5,600 元)、「XV96G08P」(案名:方孔承載基板等料件,預算:73萬元)、「XV96G13P」(案名:真空除氣元件等料件,預算:63萬8,600 元)、「XV96G14P」(案名:杜瓦瓶料件組,預算:18萬8,500 元)4 件採購案,重複採購部分料件,而被告楊璨璵為免遭監察官查察,故意將部分已於95年間採購之部分料件,交替置於不同名稱之採購案中(註:即95年以A 標案採購的物品,於96年就放在B 標案內採購,可參考被告楊璨璵95年與96年開立之標案內容比較對照表)。且被告楊璨璵為使被告蔡在演比其他廠商具有貨源及交期的競爭優勢,並能夠順利得標,以同樣手法於該4 件標案公開詢商訪價前,即先於95年10月18日、10月21日及96年1 月18日起,分別以「請向同欣詢價」、「報價內容」及「2 估價單」等電子郵件,陸續將上開標案名稱、內容、規格及預算等標案資料洩露予被告蔡在演知悉,並要求被告蔡在演、同案被告林正中及同案被告廖常義配合提供符合被告楊璨璵浮報不實之報價單,作為被告楊璨璵提供予設供單位作為核定底價及開標之依據。另被告楊璨璵為避免全由宜協公司得標而遭固元組副組長戴禮國注意及中科院監察官查察,除了操縱被告蔡在演、同案被告林正中、廖常義及福歐公司許進順配合圍標外,又指使由同案被告林正中掛名得標「XV96G08P方孔承載基板等料件」及「XV96G14P杜瓦瓶料件組」2 件標案,並與被告蔡在演共同協助同案被告林正中計算標案底價及得標金額,以幫助同案被告林正中順利得標。此外被告楊璨璵更於96年4 月10日上午11時8 分許,致電被告蔡在演,謀議於「XV96G08P方孔承載基板等料件」第1 次開標前,以修正規格的方式使該標案無法開標,並將該標案延至96年

5 月15日再做第2 次開標,意圖使其他廠商來不及準備而無法參標,被告楊璨璵便立即於翌日(4 月11日)上網公告修正規格,並配合多次流標之方式,使內定廠商同案被告林正中得分別以同底價金額68萬6,199 元及17萬7,190 元順利得標「XV96G08P方孔承載基板等料件」及「XV96G14P杜瓦瓶料件組」2 件標案;另使被告蔡在演分別以同底價金額177 萬元及60萬198 元順利得標承作「XV96F07P元件封裝料件」等及「XV96G13P真空除氣元件等料件」2 件標案。被告蔡在演於「XV96F07P元件封裝料件」標案中,向被告楊璨璵報價無氧銅管1 支1,200 元,高真空鎖件每組250 元,40組共計1萬元的價格,並在楊璨璵的要求下,支付20萬970 元給長茂工業社,用以製作元件封裝料件、冷屏模組、近接板固定件

3 項料件,另被告蔡在演於「XV96G13P真空除氣元件等料件」標案中,僅花費15萬7,437 元、5 萬6,910 元,分別向新貴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貴公司)、音橋公司購買真空除氣元件及中性金鍍液,其餘料件皆由被告楊璨璵提供,被告楊璨璵明知該2 件標案之實際報價,卻將該2 件標案預算金額分別浮報為191 萬5,600 及63萬8,600 元。被告楊璨璵利用申購標案浮報價額,且違背職務要求被告蔡在演及同案被告林正中無須實際下單採購部分料件,再由被告楊璨璵從中科院竊取渠所保管之料件並偽造原廠證明文件,提供給被告蔡在演魚目混珠作為中科院交貨驗收之方式牟利,使被告蔡在演順利以177 萬元、60萬198 元得標得標承作「XV96F07P元件封裝料件」及「XV96G13P真空除氣元件等料件」2 件標案浮報金額分別高達155 萬7,830 元、38萬5,851元,共計浮報194 萬3,681 元,被告蔡在演原應扣除25%宜協公司之利潤、稅金及行政費用後,將該筆浮報款項中的75%共計約145 萬7,760 元,並依據被告楊璨璵之指示,於年底一併結算交予被告楊璨璵,惟因本案偵辦後,該筆賄款尚未支付。此外,在被告楊璨璵之主導下,同案被告林正中分別以68萬6,199 元、17萬7,190 元得標之「XV96G08P方孔承載基板等料件」及「XV96G14P杜瓦瓶料件組」2 件標案,亦是由被告楊璨璵利用上開浮報價額及違背職務之方式,由被告楊璨璵提供絕緣墊圈,及由被告蔡在演自費提供向同欣公司以11萬5,500 元(含稅)所購買的200 枚「方孔承載基板」料件,被告楊璨璵並要求被告蔡在演將料件包裝好,連同偽造之原廠證明一併交予同案被告林正中,使同案被告林正中得以順利得標並通過驗收,雖同案被告林正中有製作杜瓦瓶料件,惟該筆製作費用卻係由宜協公司支付,而同案被告林正中領到之中科院核撥款項共計86萬3,389 元,於扣除15%的稅金計12萬9,508 元後,剩餘之浮報款項計73萬3,881元,同案被告林正中分別於96年8 月22日、96年9 月3 日自華南銀行帳戶內提領50萬元及22萬6,000 元,再加上7,881元之現款,於提款當日親自送至被告楊璨璵住所交給被告楊璨璵等語。因認被告楊璨璵尚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1 款之竊取公有財物、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期約、收受賄賂等罪嫌,被告蔡在演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 項之關於違背職務行為期約、交付賄賂罪嫌等語。

㈥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一)5 中之被告林正中、蘇錦鏞被訴媒

介贓物罪嫌、被告楊璨璵被訴關於蔡在演之盜賣及違背職務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部分(被告楊璨璵涉犯竊取附表十八部分財物,詳有罪部分論述,於此不再贅述,又起訴書未載明被告楊璨璵如何收受賄賂之事實,為免漏判,列完整之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敘明):

按「冷指管」(COLD-FINGER )、「致冷器」(COOLER)、「吸氣子」(GET TER ,即真空除氣元件)、濾波片(COLDFILTER)與光窗等料件,係組裝RDU (紅外線冷卻偵檢器)之料件,目前僅有國外廠商具備製造能力,而「冷指管」(COLD-FINGER )及「致冷器」(COOLER)又因皆為出口管制物品,故國內廠商需要相關料件時,尚須取得國外之EXPORTLICENSE (輸出許可證)及國內之ENDUSERSTATEMENT(最終使用者說明書,例如中科院就是ENDUSER 之一),始能從國外進口,且需要一段交貨期間,故國內廠商通常係國外製造

RDU 或致冷器廠商之主要進口代理商,而END-USER通常係指國內之軍事或研發單位。另「吸氣子」、「濾波片」與「光窗」除需從國外進口,且提供料件之國外公司亦不相同,而每次購買量皆須達一定數量(至少50至100 個單位),國外公司始同意出貨。中科院5 所以往組裝RDU 時皆使用重量輕、設計簡單、技術成熟之J-TCOOLER (焦耳- 湯姆遜致冷器),惟J-TCOOL ER需使用高純度高壓供氣瓶來運作,故在戶外場所若需更換氣瓶可能會導致水氣或灰塵堵塞之不便性;而「史特靈致冷器」(STERLING COOLER )雖設計複雜且較耗電,惟其具有長時間運轉使用之優點,故中科院5 所便準備使用史特靈致冷器(STERLING COOLER )來自製組裝RDU,運用於軍方之計畫中,或作為中科院「釋商計畫」之用,而參與中科院「釋商計畫」並準備承攬製造組裝RDU 之廠商,須待中科院成功組裝RDU 並移轉技術後始能接單量產,故須於中科院移轉技術前,對相關製程先行瞭解與試產,惟在試產階段上僅需少量之料件製作,無須大量進貨,以免增加公司營運及庫存成本,待正式「釋商」量產需要大量製作時,才需向國外大量訂購以符合成本,合先敘明。被告楊璨璵係中科院5 所固元組小組長,負責研發及生產與RDU 相關之物料採購及封裝組合業務,因中科院所研發之RDU 除可作為軍方計畫之使用外,另亦可應用在製作海巡署熱相機之「釋商計畫」內,達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達運公司)及頻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頻波公司)係該項中科院「光電釋商計畫」之廠商,而被告楊璨璵在該釋商計畫中則負責RDU 技術轉移工作,是故達運及頻波公司所需購買相關製作RDU 之料件,皆是由被告楊璨璵主導。被告楊璨璵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自94年起陸續竊取職務上保管之中科院採購之RDU 相關公有料件,再交由達尊泰公司之被告蘇錦鏞、宜協公司蔡在演及長茂工業社之被告林正中轉售予釋商計畫廠商達運及頻波公司,被告楊璨璵除主導整個盜賣過程,要求協助盜賣的廠商依據被告楊璨璵指定的數量及金額販售給達運及頻波公司,事後再將竊取之公有料件以宅即便的方式寄給協助盜賣的廠商作為交貨之用,並利用身為該釋商計畫中負責RDU 技術轉移之身分,要求達運公司同案被告楊顯彰及頻波公司需向被告楊璨璵所指定的廠商購買,被告楊璨璵再將盜賣公有財物所獲不法利得,與盜賣廠商以六比四方式朋分。被告楊璨璵透過達尊泰公司被告蘇錦鏞,分別於94年7 月及95年7 月間,盜賣中科院公有之「吸氣子」、「光窗」及「濾波片」予頻波公司,頻波公司並以銀行匯款方式分別支付被告蘇錦鏞14萬6,970 元及12萬7,440 元;另被告楊璨璵亦透過被告蘇錦鏞分別於94年8 月及95年8月間盜賣中科院公有之「吸氣子」、「光窗」及「濾波片」予達運公司,達運公司皆以支票分別支付被告蘇錦鏞16萬1,700 元及14萬1,633 元;被告蘇錦鏞先扣除5%加值營業稅後,便依約定之拆帳方式,將盜賣不法利得之6 成款項,以現金之方式分成3 次金額為8 萬3,982 元、10萬元及15萬4,

000 元,在達尊泰公司樓下親自交給被告楊璨璵,被告楊璨璵透過被告蘇錦鏞盜賣中科院公有之「吸氣子」、「光窗」及「濾波片」料件,所獲取之不法利得共計33萬7,982 元。

被告楊璨璵透過不知情之新貴公司張木水,於94年10月間及95年8 月間盜賣中科院K508冷指管(以色列RICOR 公司生產,價值不低,每枚金額約為美金500 元左右)予頻波公司,數量分別為7 枚及5 枚(黃嘉嘉有將該批冷指管拍照並抄下序號),頻波公司皆以開立支票之方式,分別給付新貴公司12萬5,650 元及8 萬9,750 元,張木水先扣除5%加值營業稅後,便依約定之拆帳方式,將盜賣不法利得之6 成款項,分別以現金之方式分成2 次金額為7 萬1,800 元及5 萬1,285元,在中科院五號門外親自交給被告楊璨璵。此外,被告楊璨璵再透過被告林正中於同期間盜賣中科院K508冷指管予達運公司,數量同樣為7 枚及5 枚,達運公司並分別於94年10月17日、95年9 月28日將貨款12萬4,950 元及9 萬3,450 元匯入長茂工業社華南銀行帳戶內,被告林正中先扣除15% 之營所稅後,便依約定之分帳方式,將盜賣不法利得之6 成款項共計約18萬5,000 元,以現金之方式親自拿到被告楊璨璵住所交予被告楊璨璵。被告楊璨璵透過張木水及被告林正中盜賣中科院公有之K508冷指管,所獲取之不法利得共計30萬8,085 元。此外,因達運及頻波公司所參與RDU 研發有關之釋商計畫,需要超高真空烘箱等相關真空設備,被告楊璨璵便找蔡在演協助販售相關設備予達運及頻波公司,若是蔡在演可以提供之設備,便由蔡在演自行販售,若是蔡在演無法提供之料件,便由被告楊璨璵從中科院竊取並包裝好,再交由不知情的蔡在演一併販售給達運及頻波公司,作為製造RD

U 之用。蔡在演在不知道料件來源之情況下,從94年起協助被告楊璨璵盜賣RDU 相關料件予頻波及達運公司,94年4 月間達運及頻波公司總計支付蔡在演100 萬2,963 元,蔡在演受到款項後,便依約定之分帳方式,將盜賣不法利得之6 成款項共計約60萬1778元,以現金之方式親自交付給被告楊璨璵。此外,頻波公司與達運公司又分別於7 月20日及8 月11日,支付蔡在演26萬2,500 元及31萬5,000 元,共計57萬7,

500 元,蔡在演於收到款項後,便依約定之分帳方式,將盜賣不法利得之6 成款項共計34萬6,500 元,連同95年間承作被告楊璨璵以違背職務浮報價額方式所申購標案之賄款70萬1,918 元,總計104 萬8,418 元,蔡在演將不法利得湊成整數105 萬元,於96年1 月4 日分別從蔡在演三重溪尾街郵局帳戶及宜協公司玉山銀行壢新分行帳戶內提領現金一併支付給被告楊璨璵。綜上,被告楊璨璵竊取中科院採購之RDU 相關公有料件,再交由廠商即被告蘇錦鏞、張木水、被告林正中及蔡在演盜賣給達運及頻波公司,所獲取不法利得共計15

9 萬4,345 元。因認被告楊璨璵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1 款之竊取公有財物、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等罪嫌,被告林正中、蘇錦鏞均涉犯刑法第349 條第1 項之媒介贓物罪嫌等語。

㈦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二)1 部分【附表十三】:

被告伍員鵬原係中科院五所冶金組科聘技正副研究員,並擔任該組真空熔煉小組的小組長,除負責該熔煉小組的計劃執行外,另為職務上研發之需要,還需負責於中科院辦理採購標案中之申購階段作業,自行或委託他人提出申購標案採購物料之需求,向廠商進行詢商訪價後,再將詢商訪價資料整理後提供給中科院「設供單位」,以辦理後續公開招標作業,並負責執行驗收。詎被告伍員鵬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取公有財物、藉購辦公用器材牟利之犯意,於95年間委請同組不知情的組員詹志鴻申購案號「XV95D22P」之採購案(案名為「PV/T爐隔熱耐火材」(或稱:「決熱感應圈」),並於標案中虛設「石墨蓋板」之物料後,事先交代群翼公司被告楊嘉玲對該標案內容中的「石墨蓋板」無須實際下單採購交貨,僅需配合提供浮報該標案價額、數量之不實報價單,供其製作不實申購資料,作為提供給中科院設供小組公開招標及核定底價之依據,致相關經辦人員陷於錯誤而於95年4 月25日辦理公開招標,經群翼公司於95年5 月25日順利以20萬2,193 元得標,被告伍員鵬遂從渠所保管持有的真空熔煉精密爐中,取出一個屬於中科院公有8 成新的「石墨蓋板」放入包裝袋後運出,並於中科院五所前的停車場交給被告楊嘉玲,做為群翼公司給中科院交貨驗收之用,並於驗收時放水通過驗收,再要求被告楊嘉玲支付該項未實際採購「石墨蓋版」款項,被告楊嘉玲遂於中科院核撥得標款項後,將該筆浮報的8 萬877 元,於扣除群翼公司的稅金、利潤及管銷費用後,於95年9 月26日交付2 萬5,000 元現金予被告伍員鵬。因認被告伍員鵬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

1 款之竊取公有財物及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等罪嫌,被告楊嘉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 項之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嫌等語。

㈧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二)2⑷ 部分:

被告何焱騰任職的中科院電子研究所,係負責半導體及光電研發之業務,因黃金熔點高達1064度,且具有極佳的穩定性、延展性、導電性與導熱性,透過微影蝕刻這項製程來研發微波積體電路時,必須利用酸性腐蝕劑在鍍金的陶瓷基版上面腐蝕圖案,以便建立以黃金作為傳導路徑的微波圖案,故黃金係製作半導體最佳的金屬元件。被告何焱騰遂基於圖個人不法所有之犯意,以中科院電鍍槽類的設備,將製程中溶在腐蝕劑內的黃金離子還原結晶析出後,再使用高溫將析出的黃金融合,於95年6 月間陸續將該等析出融合的黃金,從中科院竊出,並委託不知情的楊嘉玲協助變賣。楊嘉玲第1次幫被告何焱騰販售246 公克的黃金共計13萬9,310 元,被告何焱騰實拿11萬8,000 元,並朋分給楊嘉玲代售佣金2 萬1,300 元(其中10元尾數楊嘉玲並未記載在帳冊上),楊嘉玲第2 次幫被告何焱騰販售130 公克的黃金共計7 萬5,500元,何焱騰實拿6 萬元,並朋分給楊嘉玲代售的佣金1 萬5,

500 元,總計被告何焱騰盜賣黃金並獲取不法利得共計17萬8,000 元。因認被告何焱騰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1 款之竊取公有財物罪嫌等語。

㈨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二)4 ⑴部分(附表十四)【含檢察官於109 年5 月7 日本院109年5月審理時之補充更正部分】:

被告楊嘉玲於94年以前,係臺灣格雷蒙公司主要負責跑中科院採購業務之人員,被告王漢能遂於91年間,開立案號為「YV91004P」(案名為「吸膠棉等六項」)之採購標案,於標案中虛設採購品項,且單獨向被告楊嘉玲詢價,並要求被告楊嘉玲對標案內容中虛設的料件,配合提供浮報該標案價額、數量之不實報價單,被告王漢能再據以製作不實申購資料,作為提供給中科院設供處公開招標及核定底價之依據。被告王漢能並與被告楊嘉玲事先期約於得標後,由被告楊嘉玲給予被告王漢能得標金額5 %作為被告王漢能之回扣。該標案於91年5 月10日上網公開招標,由被告楊嘉玲任職的臺灣格雷蒙公司以偉斯公司之名義,於同(91)年5 月31日順利以152 萬2,600 元得標,被告王漢能遂將被告楊嘉玲未實際購買之物料,於會驗前竊取渠所持有之中科院公有料件攜出,交付給被告楊嘉玲作為給中科院交貨驗收之用,使臺灣格雷蒙公司得以順利通過會驗,被告楊嘉玲遂於91年6 月5 日左右,打電話與被告王漢能相約在中科院五號門前,在被告楊嘉玲的車上依約定將總採購款5 %之7 萬元現金回扣裝在信封袋中交付給被告王漢能。被告王漢能又以上開同樣之手法開立採購案「SBV0000000」(此標案經檢察官補充)予被告楊嘉玲承作,並分別於92年7 月21日(此部分經檢察官縮減)、92年10月27日、92年11月18日分別收受被告楊嘉玲所支付的2 萬元(此部分經檢察官縮減)、1 萬5,000 元及1萬元回扣,另被告楊嘉玲又於93年9 月21日(此部分經檢察官縮減)以中秋節之名義,支付被告王漢能1 萬元(此部分經檢察官縮減)賄款,作為感謝被告王漢能以上開手法將標案給被告楊嘉玲承作之對價,總計被告王漢能利用購辦公用器材、物品之機會,以浮報或虛報價額、數量之方式,讓被告楊嘉玲所屬的臺灣格雷蒙公司或偉斯公司承作標案,並於事後連續向被告楊嘉玲收取回扣達12萬5,000 元(此部分經檢察官縮減為9 萬5,000 元)。因認被告王漢能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1 款之竊取公有財物及第1 項第5 款之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等罪嫌,被告楊嘉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 項之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嫌等語。

㈩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二)5 ⑴及⑵之竊取公有財物、⑶、⑷

、⑸部分(附表十五)【含檢察官於109 年5 月28日本院審理時之補充更正法條部分】:

被告張吉本雖屢遭監察官稽查,且明知退役前3 個月不得申購標案,卻基於為個人不法所有之犯意,分別為:

⒈被告張吉本於被告楊嘉玲以群翼公司得標「BV95H11P」採購

案後,由被告張吉本竊其持有之「複合高分子陶瓷漿料」以及「鈮合金棒」料件,交給被告楊嘉玲做為中科院交貨驗收之用,復經被告楊嘉玲以群翼公司得標「BV95H19P」採購案後,由被告張吉本再將其持有之「氧化物陶瓷粉(Ba2Ti9O20

)」及「氧化物陶瓷粉( BaTi4O9)」竊出拿給被告楊嘉玲做為中科院交貨驗收之用等語。因認被告張吉本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1 款之竊取公有財物罪嫌等語。⒉被告張吉本於95年7 月間退伍前申購一項與「紅外線儀器」

相關的採購標案,並計畫勾結特定廠商意圖於退伍後繼續參與渠所申購的標案,因該標案係由被告張吉本所申購,所有規格與內容亦為渠所訂定,故該標案縱使於日後公開招標,亦完全處於限制競爭的狀態,使其他廠商無法公平競爭,被告張吉本因與科盟公司的陳明志熟識,遂與陳明志(未經檢察官起訴)勾結,並利用購辦公有物品之機會,事先與陳明志期約得標後給付20%的回扣,並指示陳明志配合提供浮報價額之報價單,被告張吉本再據以製作不實之申購資料,浮編該案之預算金額96萬元(含19萬2,000 元之回扣作為對價),作為提供給中科院建案及辦理招標之依據,惟該標案並未開成,是故陳明志並未支付該筆賄款予被告張吉本。因認被告張吉本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對於違背職務行為要求賄賂罪嫌等語。

⒊被告張吉本於95年3 、4 月間提出申購一項與「高溫管狀爐

」有關之小額維修採購案,因該標案係10萬元以下之小額採購案,不需經過公開招標程序,僅需1 家以上之廠商報價單即可逕行辦理採購程序,被告張吉本基於為個人不法所有之犯意,於95年1 月間便向內訂得標廠商陵勝公司被告周銘華詢價,並請被告周銘華提供浮報價額之報價單作為渠申購標案之依據,並要求被告周銘華於得標後朋分不法所得,周銘華針對該小額採購案提出8 萬6,200 元的報價,且順利以該價格得標,並於中科院核撥該標案之款項後,應允支付4 萬5,000 元賄款給被告張吉本。被告張吉本於同期間(95年3月間)另外提出申購一項與「熱電偶及發熱元件碳化矽」有關之採購標案,被告張吉本向陵勝公司詢價,並請被告周銘華提供報價單予被告張吉本製作申購標案之相關資料,以提供給設供小組作為辦理招標及核定底價之依據,被告張吉本並要求被告周銘華於得標後支付5 萬元作為賄款,惟該標案卻遭到「巨釜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巨釜公司,位於臺北市○○路○○○ 號11樓之5 )以8 萬6,000 元的低價搶標,但巨釜公司於低價搶標後卻無法施作,便又委請陵勝公司被告周銘華幫忙施作,並支付4 萬5,000 元的工程款予陵勝公司,事後被告張吉本知悉該標案之實際施作廠商依然為陵勝公司,便要求被告周銘華需支付原先期約的5 萬元款項,惟被告周銘華得到巨釜公司所支付的工程款僅4 萬5,000 元,又礙於若不支付予被告張吉本,日後恐難繼續做中科院的生意,仍決定將該筆4 萬5,000 元付給被告張吉本,並於95年6、7 月間將上開兩筆共計9 萬元之賄款,以現金的方式支付給被告張吉本。因認被告張吉本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

1 項第5 款之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等罪嫌,被告周銘華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 項之關於違背職務行為支付賄賂罪嫌等語。

⒋被告張吉本於95年5 月間以維修高溫爐之名義,欲請不知情

的同組組員左清宇幫忙申購「熱循環測試直立式爐」維修之採購案,被告張吉本同樣請被告周銘華親自前往中科院五所估價,並請被告周銘華提供估價後的報價單,作為申購該標案之依據,被告周銘華估算後,便於95年6 月2 日將總價39萬2,000 元之估價單傳真給被告張吉本報價,惟被告張吉本卻基於為個人不法所有之犯意,要求被告周銘華浮報發熱元件、50mm高氧化鋁板及25mm高氧化鋁板3 項材料之數量,將總金額浮報至56萬8,000 元,並與被告周銘華期約,要求被告周銘華日後需從該標案浮報的款項中,朋分10萬元予被告張吉本;此外,被告張吉本為避免其他廠商搶標,另要求被告周銘華將該標案「Heater」(意指加熱元件)安裝的內容從「負責安裝及控制器測試校正」改為「廠商負責配合爐體維修更換校正爐溫等功能」,因該項技術係陵勝公司所有,藉此便可壓低成本並防止其他廠商搶標,惟標案開標前,被告張吉本便已從中科院退伍,且陵勝公司被告周銘華亦未參與該標案,故被告周銘華未實際支付10萬元給被告張吉本。

因認被告張吉本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期約賄賂罪嫌,被告周銘華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 項之關於違背職務行為期約賄賂罪嫌等語。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二)6 部分(附表十六)【含檢察官於

109 年5 月28日本院審理時之補充更正法條部分】:被告黃信二(少校退役)係中科院五所冶金組技正小組長,負責各種金屬材料的開發及加工技術業務,另為職務上研發之需要,還需負責於中科院辦理採購標案中之申購階段作業,自行或委託他人提出申購標案採購物料之需求,向廠商進行詢商訪價後,再將詢商訪價資料整理後提供給中科院「設供單位」,辦理後續公開招標作業,並負責執行驗收。渠於任職中科院期間,另與渠配偶邱杏珠胞弟邱創合、胞姐邱詠綺及王維綱等3 人合資開設研創公司,惟因被告黃信二具有軍職的身分不便掛名擔任任何職務,遂由王維綱擔任負責人,惟公司的營運及資金調度還是由被告黃信二與王維綱共同負責,因研創公司營運已步入正軌,被告黃信二於96年8 月間離開中科院後,遂進入霖昱微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霖昱公司)擔任總經理一職,而為下列之犯行:

⒈被告黃信二於95年間申購案號為「BV95D16P」(案名:「銅

靶材等合金原料一批」,後改名為「多晶矽等合金原料一批等34項」)之採購案,並於95年2 月27日上網公開徵求廠商報價。惟被告黃信二卻於94年底便優先向被告楊嘉玲詢價,並利用渠職務上申購標案的機會,於該標案詢價、開標至交貨期間,均僅接洽被告楊嘉玲並指導渠該標案及相關合金原料所需之專業知識,協助被告楊嘉玲隨時掌握標案狀況,並要求被告楊嘉玲向渠所經營的研創公司詢價進貨(95年6 月13日被告黃信二與被告楊嘉玲電子郵件),使被告楊嘉玲可就標案中所需之料件事先做詢商準備,獲致競爭優勢,被告黃信二復依據被告楊嘉玲所提供之3 家報價單資料編列該案之預算金額262 萬6,050 元,作為設供處辦理招標及核定底價之依據,並於該標案中第13項「鎳鐵基板」限制規格為「

0.02mm*100*300mm」,以防堵其他廠商參標,被告楊嘉玲因熟知標案品項及單價,遂得據以推算標案底價,並於95年5月5 日開標當日以群翼公司名義順利以249 萬5,000 元之接近底價(256 萬6,900 元)金額得標。被告楊嘉玲便於95年

5 月12日以電子郵件及電話通知被告黃信二,表示前開第13項「鎳鐵基板」之規格,國內外僅有1 家廠商可以達到0.

02 mm 厚度,惟寬度係「150*150mm 」,無法符合當初採購之規格,被告黃信二雖然知悉第13項「鎳鐵基板」並無「100*300mm 」之規格,然未就群翼公司該瑕疵減價驗收(或稱「扣款驗收」),反而同意放寬規格讓群翼公司以上開規格交貨驗收,被告楊嘉玲為答謝被告黃信二,遂於95年8 月8日從群翼公司彰化銀行東林口分行帳戶提領現金,再於95年

8 月10日在中科院五號門前的停車場交付20萬7,000 元現金賄款予被告黃信二(7,000 元係被告黃信二介紹中鋼的生意給被告楊嘉玲,被告楊嘉玲所支付的佣金)。

⒉另被告黃信二於94年間申購案號「XV94D14P」(案名為「合

金元素一批等25項」)之採購案,亦同樣以上開手法使被告楊嘉玲的慈融公司得標,並於被告楊嘉玲得標後,於中科院五號門前的停車場,收受被告楊嘉玲於94年8 月26日從慈融公司彰化銀行三峽分行所提出13萬元現金的賄款,被告黃信二利用職務上申購標案的行為,共計收受被告楊嘉玲所給付的賄款達33萬元。

⒊此外,被告黃信二利用職務上申購標案的機會,不但使上開

2 件採購案均由群翼公司得標外,還要求被告楊嘉玲需將部分料件向「研創公司」詢價購料,被告楊嘉玲為參與「BV95D16P」標案,遂在被告黃信二的指示下,向被告黃信二所經營的「研創公司」購進「銅靶材」、「銦靶材」、「鉬靶材」、「6 吋銅靶」、「6 吋鉬靶」、「氧化鉿靶材」等6 項料件,共計支付「研創公司」28萬900 元,又在被告黃信二所申購的「XV94D14P」採購案中,向「研創公司」購進「稀土金屬Mm」、「ZrO2」、「Cr」、「In ingot」、「CeO2」、「SnO2」、「CuO 」、「CaCO3 」以及「Mn」等9 種金屬料件,共計支付「研創公司」31萬元,直接使被告黃信二經營之「研創公司」受惠,並使研創公司營業額因而增加59萬

900 元,獲取不法利益約14萬7,725 元(參考同業上市公司「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靶材部門毛利率25~35%之最低值)。

⒋綜上,因認被告黃信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嫌,被告楊嘉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 項之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嫌等語。

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二)8 部分(附表十七)【檢察官於本

院審理時表示起訴範圍為XV95A39P標案部分,此部分行賄者為被告蔡在演,楊嘉玲不在起訴範圍,見後面說明】:

同案被告陳新仁(另由軍事法院審理)係中科院高溫組副組長,被告葉明山係中科院高溫組微波管小組科聘技士助理研究員,負責開發新一代軍事用途之飛彈系統高性能微波管研發業務,渠2 人另為職務上研發之需要,還需負責於中科院辦理採購標案中之申購階段作業,自行或委託他人提出申購標案採購物料之需求,向廠商進行詢商訪價後,再將詢商訪價資料整理後提供給中科院「設供單位」,辦理後續公開招標作業,並負責執行驗收。緣91年間,高溫組欲研發一項國防上重點且機密的軍事武器,而高溫組的同案被告陳新仁因與宜協公司被告蔡在演熟識,且被告蔡在演具有與研發相關之加工技術,並可提供高溫組所需使用之高溫爐設備,故被告蔡在演便得以從旁參與研發該項軍事武器。因該項軍事武器尚處於開發初期階段,所需料件及技術相對粗糙,同案被告陳新仁便申購「XV91A41P」採購案給被告蔡在演,請被告蔡在演協助製作「共振腔槽體」等,以做為製造該項軍事武器的料件,惟因被告蔡在演的技術無法完全達到研發要求,同(91)年同案被告陳新仁除請被告蔡在演協助以外,亦自行尋覓「建名公司」及「詠勝企業社」兩家精密加工廠來製作「共振腔槽體」及「尖錐」等相關料件,並請當時尚任職於臺灣格雷蒙公司的楊嘉玲代為支付加工費用給「建名公司」,同案被告陳新仁再以其他名目開立標案給楊嘉玲,作為補償楊嘉玲代為支付給「建名公司」製作「共振腔槽體」及「尖錐」等料件之款項。從93至96年間,高溫組該項軍事武器的研發已漸趨成熟,被告蔡在演因無設備協助製作更精密的「共振腔槽體」及「尖錐」等料件,加上「建名公司」及「詠勝企業社」不願參與中科院的標案,同案被告陳新仁遂請蔡在演幫忙墊付製作「共振腔槽體」及「尖錐」等料件貨款予「建名公司」及「詠勝企業社」,此外亦於95、96年間再請中科院釋商計畫的廠商「志伸公司」幫忙支付「詠勝企業社」製作上開料件之費用,合計宜協公司從92年起迄95年止,為高溫組分別給付建名公司之金額高達206 萬6,713 元,幫忙給付給詠勝企業社之金額亦高達80餘萬元,並由建名公司及詠勝企業社以同案被告陳新仁的簽單及發票向宜協公司請款,作為製作高溫組所需之「共振腔槽體」及「尖錐」等料件費用,另志伸公司亦於95~96年間幫忙高溫組同案被告陳新仁等人支付詠勝企業社共計55萬3,455 元,期間同案被告陳新仁完全沒有給付建名及詠勝等公司任何一筆製作費用;事後同案被告陳新仁及被告葉明山即利用購辦公用物品及器材的機會,以其他名目申購案號「XV94A26P」(案名:

「陽極零件組」)、「XV94A36P」(案名:「可棄式離子幫浦等零件」)及「XV95A10P」(案名:「陽極零件組」)等採購案予宜協公司被告蔡在演承作,並要求被告葉明山亦需開立案號為「XV95A39P」(案名:「磁鐵固定夾具組」)之標案予被告蔡在演承作,同案被告陳新仁及被告葉明山等明知被告蔡在演承作標案實際成本遠低於標案預算金額,惟為補償被告蔡在演事先墊付「共振腔槽體」及「尖錐」的費用,以及把未用罄的標案款項暫放宜協公司內,將宜協公司當作高溫組隨時提領支用的小金庫,遂要求被告蔡在演配合浮報標案價額並提供不實的報價,並依據該浮報的報價單製作不實申購資料,使被告蔡在演的宜協公司分別以63萬2,000元、70萬5,000 元、79萬2,000 元、20萬1,149 元金額得標上述陽極零組件等標案,被告蔡在演則將上開得標金額扣掉宜協公司25%的利潤、管銷及稅金費用後,將其餘未實際採購之款項暫放在宜協公司內,供高溫組隨時提領支用,其中同案被告陳新仁便要求被告蔡在演幫忙製作並採購價值5 萬8,000 元的工作室、7 萬2,000 元的更衣室、8,000 元的6人內務櫃及1 萬1,833 元的18人內務櫃及相關硬體設備,置放在高溫組W2實驗室內使用,並購買空氣清靜機供被告葉明山使用。此外同案被告陳新仁還要求被告蔡在演幫忙高溫組支付組內退役人員洪培修的薪水、勞健保及年終獎金;另同案被告陳新仁還授意不知情之何佳勳以桌球桌已不堪使用為由,要求被告蔡在演幫忙購買價值1 萬元桌球桌,並放置於高溫組供高溫組人員休閒使用。因認被告葉明山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嫌,被告蔡在演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 項之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且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法院無從為有罪之確信,自應為無罪之判決。再按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2 項定有明文,立法目的在以補強證據之存在,藉以限制合法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俾發現實質的真實,即使被告之自白出於任意性,然若別無其他補強證據足以擔保其自白與事實相符,該自白仍非刑事訴訟法上得據之為認定被告犯罪之唯一證據,當不得單憑此而為被告不利之認定;而所謂補強證據,係指除該自白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該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雖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之質量,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

三、再按收受賄賂罪,以他人有行求賄賂之事實為前提,若他人所交付之物並非基於行賄意思,則其物即非賄賂,自無收受賄賂之可言;而期約賄賂罪,以雙方就期望而為約定於一定期間內交付賄賂,其意思已經合致,惟尚待屆期交付者為前提,且該期約之賄賂需與公務員職務範圍內踐履賄求之違背其職務或為其職務上之特定行為具有對價關係,始足當之;而所謂「對價關係」,係指期約者之目的,係以公務員踐履或消極不執行某特定職務上之行為以為回報,而公務員主觀上亦有期約於一定期間內交付賄賂後踐履或消極不執行某特定職務上行為以資報償之意思,而是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應從實質上就公務員職務行為之內容、約定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雙方授受金錢、財物或利益之種類、價額、交付之時間等客觀情形綜合加以審酌。倘若他人所期約或交付之財物並非基於行賄意思,或僅為單純之攀附交際,未對公務員就違背其職務或為其職務上之特定行為期約賄賂,既非關於職務行為或違背職務行為之報酬,均不得謂為賄賂,無成立該等罪名可言;另期約者雖有對於職務上行為而期約賄賂之犯意,但其與公務員就期望而為約定於一定期間內交付時,並未要求公務員在職務範圍內踐履或消極不執行某特定職務上行為,該公務員亦未明示或默許允為於其職務範圍內踐履或消極不執行冀求之特定行為,則該公務員於其後所為或消極不執行特定行為,縱客觀之結果符合期約或交付者主觀之期待,因主觀上並非在踐履或消極不執行期約者所冀求之職務上特定行為,二者間尚非即可認具有對價關係(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743 號、70年台上字第1186號、84年台上字第1號判例、86年度台上字第5403號、92年度台上字第3731號、98年度台上字第5370號、106 年度台上字第2482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我國貪污治罪條例之法條規範要件明定「對於職務上之行為」、「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等語,明確要求職務行為之連結對價,亦即約定交付者與收受者雙方對於彼此交換條件,包括賄賂或不正利益之具體內容、公務員因此所須為之具體職務內容等項,均須達成相互一致之意思合致,且雙方均須明知此項合意內容,尤其是公務員究竟要實行何種對待給付,其內容須可得特定。尤以對於職務上行為期約、交付或收受賄賂之犯罪類型中,因公務員欠缺違背職務上行為之違法外觀,倘若行為人於個案中期約或交付公務員財物或利益之目的,意在與特定職位之公務員建立友好關係,而該公務員期約或收受該等財物或利益,並無為職務上之特定行為,亦無此種對待給付之意思合致,自難逕認行為人期約交付財物或利益與公務員具體、特定之職務行為間具有對價關係,縱令該公務員有違反機關內部相關規定,應由該管行政主管機關依其權責處理,在立法者尚未進一步修法將此一交付欠缺社會相當之賄賂予特定職位之公務員以求打好關係之類型(即出於不特定或約略職務行為之對價)納入貪污治罪條例所定之刑事罰範疇前,本於罪刑法定原則,實難擴大此類期約賄賂、行賄、收賄罪之處罰範圍。

四、公訴意旨㈠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一)1 】:本案檢察官認被告楊璨璵、蔡在演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證人)楊璨璵、蔡在演之供(證)述、證人蔡淑惠之證述、上開採購標案資料及記事本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蔡在演願意認罪(見訴344 卷十八第291 頁),被告楊璨璵則堅詞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被告楊璨璵辯稱:我認為那些不是事實等語(見訴344 卷十八第291 頁),辯護人為其辯護略以:在89年間的9 件標案裡面,我們認為檢察官並沒有去特定說到底是哪一個標案的真實價額有被浮報的狀況,另外依「XV88Q20P」的標案內所提供報價單的狀況來看,甚至宜協公司所提供的報價是三家公司裡面最低的報價,假如宜協公司真的有浮報狀況怎麼可能會出現這樣一個狀況,另外其實蔡在演也已經在偵查中具結澄清他交付給楊璨璵的現金並不是賄款,且檢察官認為有浮報的狀況,至少應該要去特定到底是浮報多少金額,在哪個標案中有浮報的狀況,而不是很概括性的認為楊璨璵有浮報的狀況,並且認為這些浮報就是楊璨璵收受的賄款等語(見訴344 卷十八第293 頁)。經查:

㈠被告蔡在演雖於本院審理時認罪(見同上),惟觀諸被告(

證人)蔡在演歷次關於上開事實之完整供(證)述(見下列彙總)及證人蔡淑惠於調詢之證述(見偵23334 卷七第60頁),僅能證明公訴意旨中所指之XV89F45P、XV89F83P、XV89F84P、XV89Q60P、XV89Q64P等5 件標案中,被告楊璨璵有收受被告蔡在演交付之60萬元。

============================

⒈被告(證人)蔡在演於調詢時供(證)述如下(見偵23334卷八第21頁反面至22頁反面):

【問:承上,前開扣押物上載宜協公司89年間承作中科院:

⑴XV89F45P鈦鉬等保溫料件⑵XV89F83P雷射焊接固定元件⑶XV89 F84P 真空烘箱⑷XV89Q60P殘餘氣體測試件⑸XV89Q64P真空幫浦加熱料件等5 件標案,總購案金額新台幣364 萬元,「實工:3,043,350 ,餘596,650 ,-200,000楊,396,65

0 ,89 6/4為止,400,000 ,8/27」,「8/27付楊400,000全清(88.7.9~89.8.27 )」係何意思?】答:這表示宜協公司89年間承作中科院楊璨璵的5 件標案,總購案價為364萬元,我實際工資成本為304 萬3,350元,利潤有59萬6,650元,我在89年1 、2 月間先支付楊璨璵20萬元賄款,剩的錢我就湊整數,89年8 月27日再以現金40萬元行賄楊璨璵。【問:承上,前開扣押物上載「1/29付楊20萬現金」係何意思?】答:如我前述,這是宜協公司89年間承作中科院楊璨璵的5 件標案,利潤有59萬6,650 元,我在89年1 月29日就先支付楊璨璵20萬元賄款。

【問:承上,前開扣押物上載「案內退還378,000 ,加工191,530 ,代開發票稅金30,240(8 %),156230*0.92 =143,732 ,銓鈞(378,000 )+143,732=521,732 ,521,732-400,000⑴=121732⑵」係何意思?】答:銓鈞公司是楊璨璵熟識的貿易商,該紙條內容可能係楊璨璵的案子交給銓鈞公司,但銓鈞公司有37萬8,000 元的發票由宜協公司開立,在扣除加工費及發票稅金後,總共有52萬1,732 元要給楊璨璵,這筆錢我分2 次支付現金給楊璨璵,第1 次是40萬元,第2 是12萬1,732元。

【問:承上,前開扣押物上載「楊璨璵,88年度,40萬+122

000 ,89年度⑴2/0 000000,⑵8/27 400,000(結算至88.7.9~89.6.4)」係何意思?】答:帳本內容顯示,我88年間支付楊璨璵40萬元及12萬2,000 元,應該就是前述宜協公司代銓鈞公司開發票的那2 筆錢;我89年間支付楊璨璵2 筆共60萬元,即我前述宜協公司承作中科院楊璨璵5 件標案的賄款。

⒉被告(證人)蔡在演於偵訊時供(證)述如下(見偵23334卷八第38至39頁):

【(提示蔡在演96年10月30日調查站筆錄之附件資料)問:

宜協公司89年間承作中科院:⑴XV89F45P鈦鉬等保溫料件⑵XV89F83P雷射焊接固定元件⑶XV89F84P真空烘箱⑷XV89Q60P殘餘氣體測試件⑸XV89Q64P真空幫浦加熱料件等5 件標案?】答:我有做過。

【(提示蔡在演96年10月30日調查站筆錄之附件資料)問:

標案名稱後所載的94萬、85萬、78萬、58萬、49萬之意思為何?】答:即每個標案的價格,總購案價為364 萬元。【(提示蔡96年10月30日調查站筆錄之附件資料)問:上面記載購案價為364 萬元,實工0000000 元,餘596650元,-200000 楊,等於396650元,89年6 月4 日為止,40萬8/27,之用意為何?】答:我在89年1 、2 月先付20萬現金給楊璨璵,我忘記在何處交付的。20萬我從公司帳戶提領,因為我在承作上開案子,有些東西是楊璨璵買的,在交貨前他會先拿給我,讓我去交貨。

⒊被告蔡在演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述如下(見訴344卷十四第224 至225 頁反面):

【問:上開9 件標案得標前,你是否知悉該標案應以多少錢去投標?】答:有些標案是我們報價他才提預算,我不知道他的底價,我不知道他們的預算或是他準備多少錢來做事情,因為他有需求,我們先報價,但實際上要看他的內容。

【問:你是否會在得標前將該標案的實際成本告知楊璨璵?】答:不會,除了陶瓷基板,因為陶瓷基板是一家同欣電子做的,那個東西不是我做,只是他的電子郵件的規劃圖、設計圖是透過我傳給同欣電子,因為我不知道裡面的案子有沒有陶瓷基板,但實際上只有那個東西有讓他知道,因為同欣電子報給我,我直接轉給他。

【你方稱你有錢給楊璨璵,該金錢是否是你參與中科院標案之對價?】答:也沒有所謂的對價,當初他有些東西我先做,但是最後有些東西要併在一起,所謂的對價,我印象中只有陶瓷基板才有你們認定的浮報,但是他有些是併在我這邊一起把案子出去,但實際上有些東西不是我做的,我就必須要還給他,但是還給他,我必須扣掉我的行政費用跟利潤,因為楊璨璵有很多東西會併在我這邊,有時候要跟他拿發票,他拿不出來,所以這個我就會扣的比較多,因為這個沒有辦法抵銷,我就可能在我這邊扣掉25或30%,剩下就會還給楊璨璵,至於陶瓷基板浮報部分,確實是楊璨璵有跟我說那是市場行情,我忘了一顆是多少錢,但是他有跟我說你必須要承擔所有的風險,他有跟我說市場行情是多少,我是沒有浮報,同欣電子的報價給我,我是直接傳給楊璨璵,我沒有從中浮報。

【問:有關承作上開案件編號「XV89F45P」、「XV89F83P」、「XV89F84P」、「XV89Q60P」、「XV89Q64P」等標案,有無給付任何金錢給楊璨璵?】答:這個要看卷證內容,如果卷證裡面有就是有,這個我沒有記,但我確實是有給他錢,但跟這個案子是否有關係,我沒辦法現在回答。

【問:當時調查局詢問時,調查官問「有關『XV89F45P』案名:鈦鉬等保溫料件、『XV89F83P』案名:雷射焊接固定、『XV89F84P』案名:高溫高真空烘箱、『XV89Q60P』案名:

殘餘氣體測試件、『XV89Q64P』案名:真空邦浦加熱料件等

5 件標案,總共金額為新臺幣364 萬元,實工304 萬3350元餘59萬6650元,減掉20萬楊,39萬6650,89 6/4為止」等語,當時你跟調查官供稱「這表示宜協公司89年跟承作中科院楊璨璵的9 件標案總購案為364 萬元,我實際工資成本為30

4 萬3350元,利潤59萬6650元,我在89年1 、2 月間,先支付楊璨璵20萬賄款,剩下的錢我就湊整數,89年8 月27日在以現金行賄楊璨璵」等語,當時供稱是否屬實?】答:屬實。

【問:上開金額是在何處交給楊璨璵?】答:我忘了,可能是拿去他們家,我印象中我有去過他家一次還是二次。

【問:當時你在調查局詢問時供稱,「我再以現金方式交付給楊璨璵,有時楊璨璵因為急需用錢,他會不定期向我開口,要求我支付匯款給他,我通常都是將現金裝在紙袋,並到楊璨璵位於臺北市○○路的家中,將錢親自交付給他,有時候是楊燦璵到我宜協公司親自跟我收取」等語,你所說的地點是否是在調查局所述的地點?】答:對。

【問:上開9 個標案,除了分別交付給楊璨璵20萬及40萬以外,你還有無交付任何金錢給楊璨璵?】答:要看資料,帳冊我都沒有在記,只能從帳冊核對。

【問:當時你在調查局供稱,「銓鈞公司有37萬8000元的發票由宜協公司開立再扣除加工費及發票稅金後,總共有52萬1732元要給楊璨璵,這筆錢我分二次支付現金給楊璨璵,第一次是40萬,第二次12萬1732元」等語是否屬實?】答: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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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又依被告(證人)蔡在演上開供(證)述可知,上開附表九

所示之9 件標案中,有部分標案係被告蔡在演報價後,被告楊璨璵才提預算,反之有些標案則係被告蔡在演報價前,被告楊璨璵就已提供預算,另部分標案內之部分料件係由被告蔡在演先前施作等情,惟無法特定附表九之何標案有上開不法之情事,且綜觀卷內事證亦無法證明被告蔡在演主觀上有何行賄之意、被告楊璨璵有何收賄之意、被告楊璨璵收受蔡在演上開款項有無允諾踐履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亦或僅為單純之攀附交際行為,難以被告楊璨璵自被告蔡在演收受上開款項,僅憑被告蔡在演於本院認罪之表示,即遽認被告楊璨璵、蔡在演涉有此部分之犯行。

㈢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證據,本院尚無從形成被告楊璨璵

、蔡在演確有公訴意旨所指此部分犯行之確信,既無法達被告楊璨璵、蔡在演有罪之心證,揆諸首揭法條及說明,自屬不能證明被告楊璨璵、蔡在演此部分之犯罪,應就被告楊璨璵、蔡在演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以昭慎重。

五、公訴意旨㈡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一)2 】:本案檢察官認被告楊璨璵、蔡在演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證人)楊璨璵、蔡在演之供(證)述、證人蔡淑惠之證述、上開採購標案資料及記事本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蔡在演願意認罪(見訴344 卷十八第291 頁),被告楊璨璵則堅詞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被告楊璨璵辯稱:我認為那些不是事實等語(見訴344 卷十八第291 頁),辯護人為其辯護略以:目前公訴意旨係以記事本上有浮報6 萬7,000 元的這個價錢來認定楊璨璵有相關的犯罪事實,但是我們去比較實際上這個標案內的估價單,這個估價單其實有三家公司有提出估價,分別是宜協公司、漢峰公司、佳霖公司,我們去比較他們的估價單會發現三家公司的報價內容是相同,假如公訴意旨說3 萬元就可以承作這個事情是真實的話,何以其他兩公司漢峰公司跟佳霖公司要去報比這個3 萬元多出三倍、四倍的價錢,我們認為這顯然是不合理的狀況,比較有可能的情形是因為調查員當初在訊問蔡在演的時候只是提示記事本,而沒有提示標案內容給他回憶,所以他就順著調查員的話講說有所謂的浮報狀況,事實上楊璨璵根本沒有收到這些款項等語(見訴344 卷十八第293 頁)。經查:

㈠公訴意旨認被告楊璨璵、蔡在演涉有此部分之犯行,係以被

告蔡在演於96年10月30日調詢中供稱:我承作該測漏儀維修案,只需要3 萬元,但楊璨璵告訴我,他要買其他東西,要求我浮報至9 萬7,000 元,所以該案通過驗收後,我於90年

1 月10日支付6 萬7,000 元給楊璨璵,我不知道楊璨璵要買什麼東西等語(見偵23334 卷八第22頁反面)為認定之依據,又被告蔡在演於偵訊時,未經檢察官訊問此部分之犯罪事實,至本院100 年3 月7 日準備程序時,被告蔡在演供稱:

同律師所述(因為測漏儀常壞,所以他不可能常開標案,楊璨璵跟我們表示這段期間可能要常修,叫我們報價要報高一點,所以才會報到9 萬7,500 元,得標後,我們修了一次,我們就把多餘的錢退給楊璨璵,如果以後要維修,再補給我們),測漏儀是屬於精密的儀器,一般都會回原廠維修,但是叫原廠過來,他們都不願意,當初我有先問過原廠的報價,也是差不多是3 萬元,後來中科院規定每一個設備的維修,一年只容許一次,有固定的維修費用,但我維修一次只有

3 萬元,同樣的系統只能維修一次,所以楊璨璵才叫我多報,實際上年度只有維修一次,多的錢屬於公家的,所以我有跟楊璨璵說錢要還給公家,楊璨璵叫我先給他,他要做何用,他再跟上面報告等語(見審訴2548卷五第64頁反面至65頁),復以證人身分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時為何報價為9萬7,000 元?)有時候案子成立時,楊璨璵會跟我說還要再買別的東西,像這個案子,我記得還有買西鼻(音同),就要2 萬多元,就是測漏儀的副配件,是後來維修完,楊璨璵才跟我說還要再買,他之前有先跟我講;(當時你在調查局供稱,「我承作該測漏儀維修案只需要3 萬元,但楊璨璵告訴我,他還要買其他東西,要求我浮報至9 萬7,000 元,所以該案通過驗收後,我於90年1 月10日支付6 萬7,000 元現金給楊璨璵」等語,是否屬實?)這個要看帳冊,如果帳冊有記到6 萬7,000 元有給楊璨璵就是有等語(見訴344 卷十四第225 頁反面至226 頁),是觀諸被告(證人)蔡在演歷次供(證)述,被告楊璨璵係有可能要購買測漏儀的副配件即西鼻(音同),而要求被告蔡在演增加報價之金額,或係因中科院內部規定同一設備於同一年度僅能維修一次,而為避免當年度有設備多次維修而無款項支付,而增加報價之金額,惟無論係基於上開何種目的而增加報價金額,均係預留作為可隨時靈活運用之公務使用,足見被告蔡在演自始至終均無行賄之意,又卷內無任何事證足以證明被告楊璨璵有何收賄之意,從而允諾踐履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且於被告楊璨璵否認犯行情況下,尚難僅以被告(證人)蔡在演之單一供(證)述,即遽認被告楊璨璵、蔡在演分別涉犯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及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等犯行。

㈡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證據,本院尚無從形成被告楊璨璵

、蔡在演確有公訴意旨所指此部分犯行之確信,既無法達被告楊璨璵、蔡在演有罪之心證,揆諸首揭法條及說明,自屬不能證明被告楊璨璵、蔡在演此部分之犯罪,應就被告楊璨璵、蔡在演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以昭慎重。

六、公訴意旨㈢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一)3 中之「XV95G27P 」、「SBV0000000 」採購案】:

本案檢察官認被告楊璨璵、蔡在演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證人)楊璨璵、蔡在演之供(證)述、上開採購標案資料及記事本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蔡在演願意認罪(見訴344 卷十八第291 頁),被告楊璨璵則堅詞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被告楊璨璵辯稱:我認為那些不是事實等語(見訴344 卷十八第291 頁)。經查:

㈠證人即被告蔡在演於調詢中之證述,業經本院認定無證據能

力(說明如前,見證據能力),值此對被告楊璨璵不利認定部分,僅證人即被告蔡在演於偵查中證稱:(95年間除了上開兩件標案外,有無再承做楊璨璵的任何案件?)尚有承做冷卻水塔抽水幫浦更新2 萬8,000 元,XV95G27P抽氣系統懸吊模組維修11萬8,000 元,SBV0000000測漏儀測漏器維修5萬6,000 元等三件;(上開三件維修案有無不法情事?)冷卻水塔抽水幫浦更新我實際承做是2 萬1,000 元,XV95G27P抽氣系統懸吊模組我實際承做是3 萬元,SBV0000000測漏儀測漏器的維修雖然是我去做的,測漏儀的附件是我去買的,原來楊璨璵是叫我去維修所以我才去維修,但是他們規定要由原廠維修,所以他們價錢就給付給阿爾卡特公司,目前阿爾卡特公司還欠我這筆費用;(上開五件在年底如何結算金額給楊璨璵?)這五件有關測漏儀的部分,我只算到西比1萬8,000 元的部分,其他部分我會找阿爾卡特公司去拿,這五個購案的總金額是142 萬8,099 元,扣除我的實工清單27萬3,110 元,餘下115 萬4,989 元,115 萬4,989 元乘百分之七十五共計86萬6,242 元,之前我有代付一筆16萬4,324元,所以剩下70萬1,918 元,後來頻波的購案金額26萬2,500 元,達運的購案金額31萬5,000 元,總計57萬7,500元,因為此部分頻波與達運的部分,有些部分是我做的及幫忙測試,有些是楊璨璵給我的,所以楊璨璵告訴我我佔百分之四十,他佔百分之六十,所以楊璨璵的六成是34萬6,500元,一共104 萬8,418 元,但我實際給付105 萬元,該日期是96年1 月4 日給付的,那個帳戶我還要再查,也有可能分兩個帳戶去領等語(見偵23334 卷七第161 頁),是觀諸證人蔡在演上開證述,僅能證明XV95G27P標案之實際承做價係

3 萬元,SBV0000000標案實際維修人係證人蔡在演等情,無任何證據證明起訴意旨所指之被告楊璨璵洩漏此等標案之預算、違背據實詢商訪價之職務、浮報價格、偽造原廠證明文件等情,又被告楊璨璵雖有自被告蔡在演收受上開款項,惟無證據顯示該款項與被告楊璨璵職務之行為有何對價關係亦或單純攀附交際,既有上開疑慮,應為有利被告楊璨璵之認定。甚者,被告楊璨璵否認犯行情況下,僅有被告(證人)蔡在演之單一供(證)述為佐,難僅以被告(證人)蔡在演之上開單一供(證)述,即遽認被告楊璨璵、蔡在演分別涉犯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及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等犯行。

㈡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證據,本院尚無從形成被告楊璨璵

、蔡在演確有公訴意旨所指此部分犯行之確信,既無法達被告楊璨璵、蔡在演有罪之心證,揆諸首揭法條及說明,自屬不能證明被告楊璨璵、蔡在演此部分之犯罪,應就被告楊璨璵、蔡在演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以昭慎重。

七、公訴意旨㈣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一)3 中之竊盜部分】:

本案檢察官認被告楊璨璵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楊璨璵之供述、證人即被告楊璨璵、蔡在演、林正中、證人蔡淑惠之證述、上開採購標案資料及記事本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楊璨璵則堅詞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被告楊璨璵辯稱:我認為那些不是事實等語(見訴344 卷十八第291 頁)。

經查:綜觀卷內無任何證明被告楊璨璵有何竊取「XV95G10P」、「XV95G11P」、「XV95G13P」、「XV95G27P」、「SBV0000000」等標案內料件之證據,雖被告楊璨璵坦承涉犯竊取如附表十八所示料件之犯行(業經本院認定有罪如上),自難僅憑被告楊璨璵自行提供此標案部分料件予廠商(被告楊璨璵供稱部分料件係向黃金國購買或由長茂公司提供,本於被告無自證己罪之義務,縱使被告楊璨璵所述與經驗法則不合,惟無義務主動積極證據證明自己此部分犯行,自無從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本院亦無須一一論述被告之辯解),即遽認被告楊璨璵竊取上開標案之料件。綜上,本院尚無從形成被告楊璨璵確有公訴意旨所指此部分犯行之確信,既無法達被告楊璨璵有罪之心證,揆諸首揭法條及說明,自屬不能證明被告楊璨璵此部分之犯行,應就被告楊璨璵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以昭慎重。

八、公訴意旨㈤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一)4 中之竊盜及XV96F07P標案】:

本案檢察官認被告楊璨璵、蔡在演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證人)楊璨璵、蔡在演之供(證)述、證人即同案被告林正中、廖常義、證人蔡淑惠等人證述、上開採購標案資料、記事本、通訊監察譯文及電子郵件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蔡在演願意認罪(見訴344 卷十八第291 頁),被告楊璨璵則堅詞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被告楊璨璵辯稱:我認為那些不是事實等語(見訴344 卷十八第291 頁)。經查:

㈠證人即被告蔡在演、林正中、廖常義、蔡淑惠於調詢中之證

述,業經本院認定無證據能力(指楊璨璵部分,見證據能力說明),值此對被告楊璨璵不利認定部分,僅證人即被告蔡在演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宜協公司有無承作中科院案號「XV96F07P」之元件封裝料件之標案?)有;(有關該標案之料件你是如何取得?)忘了;(提示96年度偵字第23334 號卷八第47頁正面第11至17行,當時你在調查局詢問時供稱,「該案有5 料件,元件封裝料件、冷屏模組、近接板固定件均由長茂工業社加工,因為長茂工業社距離宜協公司較遠,加工精度也不高,我自行加工後找同一工業區其他廠商加工都比較方便,我是在楊璨璵要求下,才把這些加工業務交給林正中,宜協公司支付20萬970 元給長茂工業社,包括這些加工業務,無氧銅管是我自己購買的,進貨價是1,200 元,但需要再加工製造,高真空鎖件是我向彰京公司購買的」等語,是否屬實?)是;(有關上開標案之料件價格,是由何人決定的?)我先報給楊璨璵,楊璨璵再做決定等語(見訴2334卷十四第233 頁及反面),僅以證人蔡在演未曾於偵查中就此部分事實作證,是觀諸證人蔡在演上開證述,僅能證明其有承作「XV96F07P」標案,且元件封裝料件、冷屏模組、近接板固定件均由長茂社加工,而無氧銅管及高真空鎖件係由證人蔡在演採購。

㈡又被告楊璨璵於調詢中供稱:(提示蔡在演在96年10月31日

調詢時供稱,「該案有5 料件,元件封裝料件、冷屏模組、近接板固定件均由長茂工業社加工,因為長茂工業社距離宜協公司較遠,加工精度也不高,我自行加工後找同一工業區其他廠商加工都比較方便,我是在楊璨璵要求下,才把這些加工業務交給林正中,宜協公司支付20萬970 元給長茂工業社,包括這些加工業務,無氧銅管是我自己購買的,進貨價是1,200 元,但需要再加工製造,高真空鎖件是我向彰京公司購買的,我的報價是40組X 單價250 元=1萬元」對此你有何說明?)當初蔡在演先將元件封裝料件、冷屏模組、近接板固定件樣品試做給我,我告訴他這些料件沒有長茂公司做得好,所以我才要求他找長茂公司加工,蔡在演提供的無氧銅管料件純度不行,所以我才提供無氧銅管料件給蔡在演交貨等語不符(見偵23334 卷十一第174 頁),是被告楊璨璵供稱關於無氧銅管料件由其交貨部分,核與證人蔡在演上開證述係由其採購部分不符,值此無氧銅管料件係何人採購或提供交貨,無任何證據證明之,爰依有利被告楊璨璵之認定之。

㈢再者,被告楊璨璵雖於96年1 月18日,以上開電子郵件將有

本件標案所有料件之數量、單價之估價單,寄予被告蔡在演等情,此有上開電子郵件在卷可參(見偵23334 卷十八第20

8 至209 頁),惟本件「XV96F07P」契約標案卷內無宜協公司提供予中科院之報價單以資比對上開電子郵件內容是否相符,復無通訊監察譯文可資證明此部分,此電子郵件內容難為不利被告楊璨璵之認定。

㈣從而,檢察官未舉證被告楊璨璵有何洩漏此等標案之預算、

違背據實詢商訪價之職務、浮報價格、偽造原廠證明文件等,且無證據證明被告蔡在演有何行求、期約賄賂之意、被告楊璨璵有何收受、期約賄賂之主觀意思。難僅以被告蔡在演於本院審理願意認罪之表示,即遽認被告楊璨璵、蔡在演分別涉犯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期約、收受賄賂及關於違背職務行為期約、交付賄賂等罪行。

㈤另綜觀卷內無任何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楊璨璵有何竊取XV96F0

7P、XV96G08P、XV96G13P、XV96G14P等標案之部分料件,雖被告楊璨璵坦承涉犯竊取如附表十八所示料件之犯行(業經本院有罪如上),自難僅憑被告楊璨璵自行提供此標案部分料件予廠商(被告楊璨璵供稱部分料件係向黃金國購買或由長茂公司提供,本於被告無自證己罪之義務,縱使被告楊璨璵所述與經驗法則不合,惟無積極證明此部分犯行之責,自無從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本院亦無須一一論述被告之辯解),即遽認被告楊璨璵竊取上開標案之料件。

㈥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證據,本院尚無從形成被告楊璨璵

、蔡在演確有公訴意旨所指此部分犯行之確信,既無法達被告楊璨璵、蔡在演有罪之心證,揆諸首揭法條及說明,自屬不能證明被告楊璨璵、蔡在演此部分之犯罪,應就被告楊璨璵、蔡在演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以昭慎重。

九、公訴意旨㈥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一)5 中之被告林正中、蘇錦鏞被訴媒介贓物罪嫌、被告楊璨璵被訴關於蔡在演之盜賣及違背職務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嫌】:

本案檢察官認被告楊璨璵、林正中、蘇錦鏞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上開經本院認定有罪部分之證據外,尚包含證人蔡在演之證述、相關通訊監察譯文、電子郵件及記事本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楊璨璵、林正中、蘇錦鏞均堅詞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被告楊璨璵辯稱:我認為那些不是事實等語(見訴344 卷十八第291 頁),被告林正中辯稱:當時是楊璨璵請我幫東西交給對方,我不知道是什麼東西,也不知道那是贓物等語(見訴344 卷十八第295 頁反面、第296 頁反面),被告蘇錦鏞辯稱:我不知道那是贓物等語(見訴344卷十八第291 頁)。經查:

㈠證人蔡在演於調詢時證稱:(提示扣押物編號:D-11-7,扣

押物名稱:記事本,問:該扣押物中,分別記載「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75=0000000 ,0000000-000000=988498- ①,988498+601778=0000000 」;「達運753798+ 頻波249165=0000000 ,0000000*0.6 =601778-②」、「94. 頻波、宜協40,4 :6 ,60台中楊」、「達運①450000真空零件+ ②0000000件加工=753798,00000000%,000000 00%」、「頻波①0000000件加工〈0000000%,000000 00%」、「共0000000 ,A :401185宜協,B :

601778楊先生」意指為何?楊先生係何人?)楊先生就是楊璨璵,這就是我前述宜協公司94年4 月間販售頻波公司一套超高真空烘箱設備的錢,加上宜協公司出借1 套真空設備給達運公司使用的使用費,再加上楊璨璵拿貨給我要我居中販售給達運公司的錢,總計起來為100 萬2,963 元,但我老婆把帳記錯了,實際上應該只有其中一筆達運公司的錢是要分

6 成給楊璨璵的,但我老婆蔡淑惠卻誤將宜協公司與頻波公司正常商業行為所賺取的費用,誤以為跟頻波公司的交易,也是與楊璨璵有關,所以誤分了6 成的錢給楊璨璵,因為我檢視貴站所扣押編號:D-11-7的宜協公司帳冊中,我都沒有看到尾款等情(見偵23334 卷八第57頁反面至58頁),復於偵查中證稱:(問:在調查局表示有關RDU 的部分與楊璨璵

六、四分帳其情形為何?)在95年3 、4 月間左右,楊璨璵告訴我報金屬上蓋、接腳環組座、抽氣管組給頻波及達運公司,並列出給頻波及達運公司的單價,且該單價都不同,這三樣料件都是宜協公司做的,上開三樣料件的實際價格僅為報價的二至三成,楊璨璵要求報上開的金額並告訴我他拿報價總價的六成,我拿四成,發票由宜協公司開立;(問:為何在調查局說有些RDU 的料件是由楊璨璵拿給你?)我今天看到律師給我的清單,我才確定這些東西都是我做的等語(見偵23334 卷七第202 至203 頁),再以證人身分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宜協公司有賣設備給頻波公司,RDU 零件很多,有些是宜協公司自己做,有些是楊璨璵給我,可能就交給頻波或達運公司等語(見訴344 卷十四第233 頁反面至234 頁),足見100 萬2,963 元款項係包含宜協公司販售頻波公司一套超高真空烘箱設備、借1 套真空設備給達運公司使用的使用費及被告楊璨璵拿貨給證人蔡在演居中販售給達運公司的款項,且證人蔡在演出售RDU 零件予頻波及達運公司,係均由宜協公司自行製造或部分由被告楊璨璵提供,已前後證述不一,又無其它證據可佐,既有疑慮,應採有利被告楊璨璵之認定,堪認證人蔡在演離案發時間較近之偵查中證述較為可採,是證人蔡在演出售RDU 零件予頻波及達運公司,係均由宜協公司自行製造銷售,縱使有與被告楊璨璵朋分款項,自難以此遽認被告楊璨璵有何竊取中科院之RDU 料件,再交由證人蔡在演售予頻波、達運公司之犯行。

㈡再者,收受賄賂罪,以他人有行求賄賂之事實為前提,若他

人所交付之物並非基於行賄意思,則其物即非賄賂,自無收受賄賂之可言。是被告楊璨璵雖有與上開被告林正中、蘇錦鏞、證人蔡在演、張木水等人,以6 :4 比例朋分銷售物料之款項,惟此僅能認定雙方係朋分銷售物料款項,無法遽而認定被告林正中、蘇錦鏞、證人蔡在演、張木水等人有行求賄賂之事實(況且檢察官未起訴上開人等有交付賄賂犯行),佐以檢察官未舉證被告林正中、蘇錦鏞、證人蔡在演、張木水等人有何行賄之意思,自難僅以被告楊璨璵有取得被告林正中、蘇錦鏞、證人蔡在演、張木水等人所交付之款項,即遽認被告楊璨璵有何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犯行。

㈢又按刑法媒介贓物罪之成立,固必以他人犯有財產上之犯罪

為前提,且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對其所收受之物係他人為財產犯罪所得之物有所認識,並進而媒介,始具媒介贓物之故意,如不能證明行為人有贓物認識,雖予以故買,仍不得以故買贓物罪相繩。查證人楊璨璵於調詢中證稱:我沒有跟蘇錦鏞說過賣給頻波及達運公司的吸氣子、光窗及濾波片是從中科院等語(見偵23334 卷九第168 頁及反面),又檢察官未舉證被告林正中、蘇錦鏞知悉被告楊璨璵所交付如附表十八所示之料件來源係出於中科院、或係被告楊璨璵未經中科院同意,而竊取私下販售等情(況且證人張木水亦有此情況,惟未經檢察官起訴),自難僅以被告林正中、蘇錦鏞有協助被告楊璨璵銷售如附表十八所示之料件,即遽認被告林正中、蘇錦鏞有何媒介贓物犯行。

㈣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證據,本院尚無從形成被告楊璨璵

、林正中、蘇錦鏞確有公訴意旨所指此部分犯行之確信,既無法達被告楊璨璵、林正中、蘇錦鏞有罪之心證,揆諸首揭法條及說明,自屬不能證明被告楊璨璵、林正中、蘇錦鏞此部分之犯罪,被告林正中、蘇錦鏞就此部分應為無罪之諭知,另被告楊璨璵就此部分,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若有罪,與前開本院認定竊盜部分之犯罪事實有連續犯及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以昭慎重。

十、公訴意旨㈦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二)1 】:本案檢察官認被告伍員鵬、楊嘉玲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證人)伍員鵬、楊嘉玲之供(證)述、上開採購標案資料及記事本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楊嘉玲坦承上開犯罪事實(見訴344 卷十七之二第152 頁),被告伍員鵬則堅詞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被告伍員鵬辯稱:中科院在當時那個年代,基本上我們是屬於軍方,所以研究都不允許失敗,但研發沒有保證一定成功,在基層的單位我們提出一個計畫時我們會先做一個先期研究,就是前瞻計畫,我們會先去評估這個計畫是否會成功,若評估可以成功,我們的長官才會要我們提出計畫去申請這個計畫,我提到的前瞻計畫的困難點就在這裡,我們必須要自己做先期的研究,因為詹志鴻的研究還是一個前瞻計畫,我們還不確定到底會不會成功,所以無法正式立案去申請經費。「石墨蓋板」跟「銀基焊料」是完全不同的材料,我是想去支援詹志鴻的前瞻計畫,因為天弓計畫裡面所需要的組件跟詹志鴻研究的前瞻計畫中需要的「銀基焊料」都是我手邊的計畫,因為「銀基焊料」計畫在96年初時在我們科技組會我們組長看到很好,有指示我協助詹志鴻做出來甚至申請專利,我才發現「銀基焊料」這個計畫沒有錢做後續的研究,那時我就請廠商即楊嘉玲來幫忙,就是以楊嘉玲節省購買「石墨蓋板」的費用,用來購買詹志鴻前瞻計畫所需要的「銀基焊料」等語(見訴344 卷十七之二第152 頁、訴344 卷十第165 至166 頁),辯護人為其辯護略以:當時就是因為詹志鴻研究一個案子需要「銀基銲料」,但無法去立案來申請,因為他要取得專利證明去申請專利,他必須要取得不同材料的「銀基焊料」來證明我這個有新穎性或有什麼進步性才可用這樣來申請專利,因為詹志鴻是國防役的後來退伍,且楊嘉玲依配方去向廠商詢問「銀基銲料」,因為廠商報回來的不是我們要的東西,所以這個案子後來就沒有採購「銀基銲料」,後來因為伍員鵬剛好去買了噴墨墨水、參加展覽用了氫氣的1,800 元,他已經先花掉5,200 元,當時楊嘉玲就跟伍員鵬講扣掉成本、利潤之外大概還有2 萬5,000 元,所以她交給伍員鵬2 萬5,000 元,除了花掉買氫氣的1,800 元、墨水匣的3,400 元共花了5,20

0 元之外,後來2 萬元就是請林炎增的公司幫我們做微型模具,這2 萬5,000 元都是用在於公務的研究上等語(見訴34

4 卷十七之二第164 頁反面至165 頁反面)。經查:㈠被告伍員鵬原係中科院五所冶金組科聘技正副研究員,並擔

任該組真空熔煉小組的小組長,於95年間委請同組組員詹志鴻申購案號「XV95D22P」之採購案(案名為「PV/T爐隔熱耐火材」(或稱:「決熱感應圈」),並於標案中虛設「石墨蓋板」之物料後,事先交代群翼公司之被告楊嘉玲對該標案內容中的「石墨蓋板」無須實際下單採購交貨,僅需配合提供報價單,供其製作申購資料,作為提供給中科院設供小組公開招標及核定底價之依據,致相關經辦人員於95年4 月25日辦理公開招標,經群翼公司於95年5 月25日順利以20萬2,

193 元得標,被告伍員鵬遂從其所保管持有的真空熔煉精密爐中,取出一個屬於中科院所有之8 成新的「石墨蓋板」放入包裝袋後運出,並於中科院五所前的停車場交給被告楊嘉玲,做為群翼公司給中科院交貨驗收之用,並於驗收時通過驗收,再要求被告楊嘉玲支付該項未實際採購「石墨蓋版」款項,被告楊嘉玲遂於中科院核撥得標款項後,將該筆浮報的8 萬877 元,於扣除群翼公司的稅金、利潤及管銷費用後,交付2 萬5,000 元現金予被告伍員鵬等情,業據被告(證人)伍員鵬、楊嘉玲供承(證述)在卷(伍員鵬部分見他3910卷第90頁及反面、第92頁反面至93頁反面、第250 至259頁、審訴2548卷五第10頁反面至11頁、訴344 卷十第163 頁反面至166 頁反面、;楊嘉玲部分見偵23334 卷六第101 頁及反面、偵23334 卷三第118 至120 頁、他3910卷第257 至

259 頁、審訴2548卷六第18頁反面至19頁、訴344 卷十六第

124 頁反面至130 頁),並有「XV95D22P」標案卷宗(見同名之契約標案卷)、記事本(偵23334 卷六第101 頁)等在卷可佐,此部分客觀事實,堪以認定。值此,本院應審究被告伍員鵬是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竊取石墨蓋板?被告楊嘉玲交付2 萬5,000 元予被告伍員鵬是否基於行賄意思?被告伍員鵬收受被告楊嘉玲交付之2 萬5,000 元,是否基於收賄之意?㈡證人楊嘉玲於調詢中證稱:當初伍員鵬在開「XV95D22P」標

案前,都是向我詢問銀基焊料的價格,我一直向不同的廠商詢問不同成分的銀基焊料報價,過了2 、3 星期,伍員鵬要我報石墨蓋板及石墨感應圈料件的價格,伍員鵬表示因為銀基焊料的預算科目好像有問題,所以用石墨蓋板的科目來代替,並要我不要下單購買石墨蓋板交貨,將該筆預算保留下來,作為以後購買銀基焊料之用,後來交貨驗收前,伍員鵬就拿了石墨蓋板給我們公司,讓我們公司可以交貨給中科院,我扣除稅後取一個整數5 萬元,我交付2 萬5,000 元給伍員鵬等語(見偵23334 卷三第118 至119 頁),復於偵查中證稱:在投標前,伍員鵬有要我不要買石墨蓋板,要我將省下的錢去買銀基焊料,在本件得標前,伍員鵬有詢價要買銀基焊料,我有去詢價並報過2 次銀基焊料的規格、價格給他,得標後2 、3 天,他說不要銀基焊料了,我想應該要退錢給他,一方面他有主動提到要買電腦周邊設備及氫氣,所以我就拿2 萬5,000 元給他自己去買等語(見他3910卷第257至259 頁),嗣以證人身分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本案投標前,伍員鵬有說不用對「石墨蓋板」部分下單交貨,他要用「銀基銲料」,我也有針對銀基焊料去訪商,有大約報過兩次的規格及價格給伍員鵬,但伍員鵬的配方並不是廠商原本就有,且太複雜,數量又太少,廠商就不願意幫他專門生產,我還是去報價,但是我報的規格不是伍員鵬要的規格,得標後,伍員鵬有提到買一些氫氣或電腦週邊的東西,我就說可不可以你自己去處理,我就把錢2 萬5,000 元交給他等語(見訴344 卷十六第125 至129 頁),核與被告伍員鵬上開供述一致,足見被告伍員鵬在申購「XV95D22P」標案前,即欲利用該標案內石墨蓋板之款項,轉委由被告楊嘉玲採購銀基焊料之費用,且經被告楊嘉玲依被告伍員鵬提供之配方向銀基焊料廠商詢價,因規格不符而未尋獲可供貨之廠商。

㈢證人即中科院材料暨光電研究所副所長薄慧雲於本院審理時

證稱:每一季都會Review所有科技同仁研究的進度和成果,組裡面包括組長、副組長、小組長或各級研究人員,都會共同討論研究方向,跟要往哪些方向走,或是再補哪些Data資料,再做哪些研究,我們都會在會議上討論,如果討論出來以後,我們會針對他的需求找預算,或是怎麼樣的方式能夠協助他獲得材料,這個題目是詹志鴻碩士論文的延續之紅外線快速接合,就是不同材料的快速接合,裡面的填料有一種就是銀基焊料,這是屬於前瞻性的研究,沒有建案,可能在計畫的預算編列上不見得會有,當時詹志鴻是屬於年輕優秀的科技人員,他做這題目做的是不錯,有一些初步的Data做出來,我們經過會議的討論,希望詹志鴻早一點或補一些Data更快速的獲得這個Data以後,做完實驗以後,把這Data補足以後,申請專利,而當時伍員鵬是我們組裡面最會寫專利的同仁,伍員鵬的經驗非常豐富,所以我在那個會議上面,我有建議詹志鴻去找伍員鵬請教,請伍員鵬博士以最快速度協助詹志鴻做完這個研究,然後申請專利等語(見訴344 卷十四第187 至188 頁),證人詹志鴻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時的專題規劃希望把二個不同材料合在一起,在二個材料之間要有一個填料,這是屬於硬銲的製程,我研究所題目就是用銀基填料(即銀基焊料)去結合,而伍員鵬寫專利部分是我們這邊相對有經驗的,而且那時候剛畢業,對專利部分申請不太知道可能需要引證的文件,那時候會請我去請教伍員鵬,且基本上銀基銲料的配比要多少,跟什麼材料做配比,有一定的純度要求,我印象中,我們基本上填料一定是要先找研究所常接觸的廠商,把規格提供給他們,請他們看有沒有符合規格的東西給我們做實驗,事後有無使用我不確定,最終是沒有申請專利的必要等語(見訴344 卷十四第193 至

196 頁),佐以觀諸中科院院聘雇人員(詹志鴻)工作週報表(考核期間95年2 月13日至95年2 月17日)內之紅外線接合項次,載明「0217參考相圖與伍員鵬博士討論硬銲填料相關成分配方設計,目前計畫以不同成分比例之填料進行潤濕角測試並藉由填料之元素調整降低液相限溫度」等情,此有上開工作週報表在卷可考(見審訴2548卷三第122 頁),足見「XV95D22P」標案辦理公開招標(95年4 月25)前,被告伍員鵬確有因證人詹志鴻研究之紅外線接合計畫,與證人詹志鴻討論銀基焊料之成分比例,且因屬於前瞻性的研究,沒有建立案件,而不會有預算之編列。

㈣證人薄慧雲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時伍員鵬是負責儲氫合金

這個科專計畫的計畫主持人,他就是負責這整個計畫的研究工作,我們單位並沒有往覆式擠型的設備,我們單位裡面大概就是屬於熔煉、金鍊鑄造的設備,往覆式擠型是屬於加工的設備,我們沒有這個設備,我們要用到的時候,有時會跟業界借,這是常有的事情等語(見訴344 卷十四第189 至18

9 頁反面),證人林炎增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時好像是94或96年,伍員鵬有給我2 萬多元,加工製造真空擠型設備等語(見訴344 卷十六第122 頁及反面),足見被告伍員鵬於96年間,確有委託證人林炎增製造真空擠型設備,而支付2萬多元予證人林炎增。

㈤證人即漢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安億心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當時伍員鵬有個展覽,需要充氫氣,我們公司是負責儲氫器補充氫氣的,因為伍員鵬的公家單位,不管要買什麼東西都是要去比價、標案,我們不想沾惹標案這個事情,既然伍員鵬要去展覽,我們就借他儲氫器讓他去展覽,因為去標也沒有意思,任何動支的經費是很多程序,既然我借了他,他使用的時候又充氫氣,總要收個錢,這是個非常小的錢,伍員鵬說他要自己出,不然我們要走公家程序很麻煩,伍員鵬自己出這個錢,我們要開發票給他的時候,就不會開給公家,伍員鵬有說我們可以開給誰誰誰,我們也沒有詳問等語(見訴344 卷十四第185 至186 頁),佐以觀諸中科院院聘雇人員(伍員鵬)工作週報表(考核期間95年6 月26日至95年

6 月30日)內之第一項,載明「配合2006年能源科技展,0626赴漢氫科技公司調借50及200 公升級之儲氫罐,以利展出」等情,此有上開工作週報表在卷可考(見審訴2548卷三第124頁),足見被告伍員鵬於「XV95D22P」標案經群翼公司於95年5 月25日得標後之95年6 月26日,向漢氫科技公司調借儲氫罐,並支付充氫氣費用予漢氫科技公司。

㈥綜上,被告伍員鵬於申購「XV95D22P」標案前,因當時同事

即證人詹志鴻之紅外線接合研究計畫,而需求銀基焊料實驗,然上開研究計畫屬於前瞻性的研究,沒有建立案件,不會編列預算,被告伍員鵬以中科院現有之石墨蓋板,充當該標案內石墨蓋板驗收,該款項轉由被告楊嘉玲採購銀基焊料之費用,且經被告楊嘉玲依被告伍員鵬提供之配方向銀基焊料廠商詢價,因規格不符而未尋獲可供貨之廠商,難認被告伍員鵬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竊取石墨蓋板,且被告伍員鵬、楊嘉玲亦無何收賄、行賄之合意。再者,嗣經被告楊嘉玲得標後,且未尋獲可供石墨蓋板之廠商,被告伍員鵬告知被告楊嘉玲欲將上開款項欲用於支付公務用之氫氣及電腦設備,而經被告楊嘉玲將上開款項即2 萬5,000 元交予被告伍員鵬自行處理,且被告伍員鵬嗣後亦用於公務之氫氣及設備上,無將上開款項作為私人之用,益徵被告楊嘉玲自始至終均無行賄之意,被告伍員鵬無收賄之主觀意思,從而允諾踐履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難遽認被告伍員鵬、楊嘉玲分別涉犯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及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等犯行。

㈦從而,檢察官所舉之證據,本院尚無從形成被告伍員鵬、楊

嘉玲確有公訴意旨所指此部分犯行之確信,既無法達被告伍員鵬、楊嘉玲有罪之心證,揆諸首揭法條及說明,自屬不能證明被告伍員鵬、楊嘉玲此部分之犯罪,應就被告伍員鵬、楊嘉玲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以昭慎重。

、公訴意旨㈧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二)2 ⑷】:本案檢察官認被告何焱騰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何焱騰之供述、證人楊嘉玲之證述及記事本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何焱騰則堅詞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因為我們在製程裡面的腐蝕劑屬於廢料,一個時間到了之後會倒到一個大的槽裡面,會請環保公司去清理這個有害的腐蝕劑,所以我個人認為反正是要花錢處理掉的,我再加一些步驟再給它處理也是一樣的,我認為我是針對廢棄物去加工處理,我個人是覺得沒有影響到中科院,因為這本來就是中科院要花錢請別人處理掉的廢棄物等語(見訴344 卷十第168 頁反面、訴344 卷十七之二第152 頁),辯護人為其辯護略以:何焱騰確實有將中科院研發微波積體電路中,酸性腐蝕劑清洗鍍金的陶瓷基板後的這些廢液拿去提煉,提煉出來的金子拿去請楊嘉玲賣了錢,楊嘉玲扣除手續費之後交給何焱騰,這客觀事實我們均承認,檢察官認為這部分是構成竊取公用財務罪,但是前提這些廢液必須屬於公有財物,所謂的財物是指有價值的才叫財物,沒價值的叫廢物,這些廢液在當時95年間清洗之後是強酸液體,按照證人當時何焱騰的同事和組長,任樹森和李清源都來作證說這些都是要丟掉、沒有人要,他也很難想像這些還能再去做提煉,只是何焱騰有這方面的專業所以去做了提煉出來,既然這些腐蝕清洗後液體如果都是廢液、都是要扔掉的東西,那就是沒有價值的東西,既然是沒有價值的東西怎麼算是公有財物,當然也不會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竊取公用財物罪,更不會是竊盜罪等語(見訴34

4 卷十七之二第167 頁反面至168 頁)。經查:㈠被告何焱騰任職的中科院電子研究所,係負責半導體及光電

研發之業務,因黃金熔點高達1,064 度,且具有極佳的穩定性、延展性、導電性與導熱性,透過微影蝕刻這項製程來研發微波積體電路時,必須利用酸性腐蝕劑在鍍金的陶瓷基版上面腐蝕圖案,以便建立以黃金作為傳導路徑的微波圖案,故黃金係製作半導體最佳的金屬元件,其以中科院電鍍槽類的設備,將製程中溶在腐蝕劑內的黃金離子還原結晶析出後,再使用高溫將析出的黃金融合,於95年6 月間陸續將該等析出融合的黃金,委託證人楊嘉玲協助變賣,證人楊嘉玲第

1 次幫被告何焱騰販售246 公克的黃金共計13萬9,310 元,被告何焱騰實拿11萬8,000 元,並朋分給證人楊嘉玲代售佣金2 萬1,300 元(其中10元尾數證人楊嘉玲並未記載在帳冊上),第2 次幫被告何焱騰販售130 公克的黃金共計7 萬5,

500 元,被告何焱騰實拿6 萬元,並朋分給證人楊嘉玲代售的佣金1 萬5,500 元,總計被告何焱騰盜賣黃金並獲取利得共計17萬8,000 元等情,業據被告何焱騰供承在卷(見偵26

001 卷第85至86頁反面、第95頁、第97頁、審訴2548卷六第58頁及反面),並有證人楊嘉玲之證述可佐(偵23334 卷三第66至67頁、他3910卷第294 至295 頁、訴344 卷十六第93頁),復有帳冊、2006年群翼利潤預估表等在卷可稽(見偵23334 卷七第29頁、偵23334 六第171 頁),此部分客觀事實,堪以認定。

㈡證人即中科院電子研究所技術員任樹森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我跟何焱騰是同事,95年間是在同一單位實驗室工作,實驗室內清洗蝕刻液的時候,會用酸性的腐蝕劑,腐蝕劑的成分是碘化鉀,使用過後,因為它的活性或是它的蝕刻率會降低,所以要替換,不能再使用,使用過的腐蝕劑,93年時,我們會把它漏在一個桶子,因為是酸性,有腐蝕性的我們會裝一個桶子放在外面的儲存槽,另93至95年時,我們會把這東西拿到四所去,化學所當時沒有這個業務,我們二所也有做蝕刻液的動作,他們有蝕刻槽,我們要拿到二所去,最後因為經費的關係,二所也不讓我們放,我們組裡就統一放在外面的一個儲存區、安全的地方,這些當然是廢棄物,只是不知道最後是由業者來清或由中科院處理掉等語(見訴344 卷十五第17頁反面、第19至20頁),證人即中科院電子所元件組主任工程師李清源(已退休)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跟何焱騰是同單位同事,實驗室裡面有研發製作微波積體電路,研發製作微波積體電路不容易清洗,所以要使用到酸性的腐蝕劑,因微波積體電路需要用到鍍金的陶瓷基板,鍍金基板上要用蝕刻劑去蝕刻圖案出來,所以蝕刻過程會把黃金溶解到蝕刻液裡面,但因為酸性腐蝕劑是大家都很害怕,原則上本來都沒有人要處理,因為我們的電子所沒有這個能力清理,中科院有叫做25廠,是做化學蝕刻,專門做PC板、電鍍,有這個製程,他們有跟經濟部申請廢水處理系統,甚至他們的設備裡面都有建酸的回收槽,因為酸不能隨便排放,排放就有問題,我們因為是獨立的組,當時是從所本部那邊,因為太毒了,就被趕到五號門這個地方,最偏僻的地方,像酸這個東西,早先也沒有人要處理,25廠有申請一個鍋塔,每年定量要排多少,我們私下去拜託他們,有時候萬一我們的人過去倒廢酸、廢鹼的時候,人家不要的時候,我們還要出面去找25廠的廠長,有時沒有說要給我們用,所以我們就偷偷派人過去倒在廢液溝渠裡面。還要拜託人家去倒,且當時沒有地方倒,也沒有人要幫我們收廢液,酸性腐蝕劑用在蝕刻以後,等於是個廢料等語(見訴344 卷十五第25至27頁反面),足見中科院當時研發製作微波積體電路時,係以酸性的腐蝕劑清洗,因微波積體電路需要用到鍍金的陶瓷基板,鍍金基板上要用蝕刻劑去蝕刻圖案出來,所以蝕刻過程會把黃金溶解到腐蝕劑裡,而使用過之腐蝕劑係屬無人願意處理之廢棄物,是綜合上開各種情事以觀,縱然使用過之腐蝕劑內會含有黃金,惟當時使用過之腐蝕劑係中科院各單位或業者均不願處理之廢棄物,是被告何焱騰取用上開之廢棄物即使用過之腐蝕劑,核與竊取公有財物罪構成要件之「公有財物」有別,難以竊取公有財物罪相繩。

㈢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證據,本院尚無從形成被告何焱騰

確有公訴意旨所指此部分犯行之確信,既無法達被告何焱騰有罪之心證,揆諸首揭法條及說明,自屬不能證明被告何焱騰此部分之犯罪,應就被告何焱騰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以昭慎重。

、公訴意旨㈨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二)4 ⑴及含檢察官於109 年5 月7 日本院審理時之補充更正部分】:

㈠檢察官於109 年5 月7 日本院審理時,就此部分補充更正【

「有關此部分犯罪事實「YV91004P」標案收費金額為新臺幣

7 萬元與之前維持一樣,有關「SBV0000000」(案名:純鋁粒)標案部分,更正為收受時間為92年10月27日、92年11月18日分別收受新臺幣1 萬5000元及1 萬元,92年7 月21日部分刪除,另93年9 月21日中秋節部分也刪除,因此部分有關真空熔鑄坩鍋部分檔案業已銷燬,故本件收取之賄款共計7萬元+1萬5,000 元+1萬元為9 萬5,000 元。竊取部分因相關檔案資料銷燬,此部分亦減縮】,先行敘明。

㈡本案檢察官認被告王漢能、楊嘉玲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

被告(證人)王漢能、楊嘉玲之供(證)述、YV91004P標案資料、筆記資料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王漢能、楊嘉玲雖分別坦承起訴書之客觀事實等情(見訴344 卷十七之二第152 頁反面),惟查:

⒈被告楊嘉玲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王漢能總共跟我拿12萬

5, 000元,除了最後中秋節支付1 萬元外,其餘11萬5,000元應該都是王漢能表示不用購買料件,吸膠棉(指YV91004P標案)不是王漢能的單位在使用,我印象中不是這個標案,我的印象中王漢能叫我不用買的料件是電極頭,因為公司收來,我也沒有資料可以確定等語(見審訴2548卷六第79頁反面、第80頁反面、第81頁、訴344 卷四第72頁),復以證人身分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記得王漢能說電極頭及坩鍋可以自己做給我交貨,等於我向王漢能買來交貨,我才給他7 萬元,另外92年7 月21日2 萬元、10月27日1 萬5,000 元、11月18日1 萬是否為了純鋁粒(指SBV0000000標案)給王漢能,我已經沒有印象,YV91004P、SBV0000000標案都是我自己下單交的貨,有下成本的,且上開YV91004P標案(提示)內也沒有電極頭及坩鍋,現在我記不得,我唯一記得我有交給王漢能的錢都與電極頭有關,至於電極頭發生在何時、何標案,我也都忘了等語(見訴344 卷十六第178 至185 頁);被告王漢能於偵查中供稱:當時我有跟楊嘉玲說坩鍋不用下訂單,由我負責交貨,總共是7 萬元,我沒有承辦過YV91004P標案,我有從楊嘉玲那收到12萬5,000 元等語(見他4355

6 卷第62頁),嗣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我有收錢,但從中科院拿什麼料給楊嘉玲驗收,我都不記得了等語(見審訴2548卷五第21頁反面、審訴2548卷六第74頁),復以證人身分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時我有跟楊嘉玲收受12萬5,000 元,包含坩鍋7萬元,我有叫她就坩鍋部分不用下單,由我出貨,我沒有印象我有採購YV91004P標案內之料件(提示),我也不知道YV91004P標案內之料件是用在什麼地方,我有跟楊嘉玲提到我會準備的電極頭及坩鍋是我們冶金組的購料需求,且電極頭及坩鍋是用我的名義提出需求等語(見訴344卷十四第97至102 頁反面),互核被告(證人)王漢能、楊嘉玲間之供(證)述一致,足見被告楊嘉玲交付款項共計12萬5,000 元予被告王漢能部分,係指被告王漢能所負責申購標案料件中之電極頭及坩鍋部分。

⒉再者,被告(證人)楊嘉玲供(證)稱YV91004P、SBV00000

00標案都是其自己下單而交給中科院的貨,YV91004P標案(提示)內之料件沒有電極頭及坩鍋等情,業如其上開所述,佐以YV91004P標案之申購單位代表係王東陽,而非被告王漢能,且綜觀YV91004P、SBV0000000標案卷內之料件,並無電極頭及坩鍋,此有上開同名之標案卷宗可佐(分別見YV91004P契約標案卷、訴344 卷十五第25頁至47頁),足見被告楊嘉玲交付款項共計12萬2,000 元予被告王漢能部分,與YV91004P、SBV0000000標案無涉。甚者,被告王漢能所申購與坩鍋相關之標案即XV93D119標案,因已逾存管年限,業經中科院銷毀,此有中科院109 年3 月19日國科法務字第1090002885號函在卷可佐(見訴344 卷十五第34頁),且被告(證人)楊嘉玲於本院審理供(證)稱:我要看標案卷宗才知道我有無參與XV93D119標案,我無法從名稱來判斷等語(見訴34

4 卷十六第179 頁),值此,難僅因XV93D119標案為被告王漢能所申購,即為不利被告王漢能、楊嘉玲之認定。

⒊綜上,被告楊嘉玲雖有因標案而交付款項12萬2,000 元予被

告王漢能,惟綜觀卷內事證,無法認定與何標案有關,縱使被告王漢能坦承客觀事實及被告楊嘉玲願意認罪,本院亦無法僅因被告王漢能有收受款項,即遽認被告王漢能就YV91004P、SBV0000000等標案有竊取公有財物及被告王漢能、楊嘉玲分別涉犯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及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等犯行。

⒋從而,檢察官所舉之證據,本院尚無從形成被告王漢能、楊

嘉玲確有公訴意旨所指此部分犯行之確信,既無法達被告王漢能、楊嘉玲有罪之心證,揆諸首揭法條及說明,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王漢能、楊嘉玲此部分之犯罪,應就被告王漢能、楊嘉玲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以昭慎重。

、公訴意旨㈩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二)5 ⑴及⑵之竊取公有財物部分、⑶、⑷、⑸】:

本案檢察官認被告張吉本、周銘華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張吉本、周銘華之供述、證人陳明志、左清宇、楊嘉玲之證述及標案資料、通訊監察譯文、估價單(ESTIMATE)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張吉本、周銘華均堅詞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被告張吉本辯稱:我交給楊嘉玲的4 個料件是向廠商買的,但我忘記是向那個廠商買的;當時退伍前研判我有可能退伍後將來中科院有可能會採購紅外線儀器,所以跟陳明志談將來合夥的事,打算合夥購買紅外線儀器賣給中科院,獲利後我可以分得百分之20利潤,我沒有要求陳明志浮報價格;周銘華沒有給我9 萬元,譯文中之4.5 是就電腦控制儀器維修的採購案,找可博公司報價維修,爐子維修或耗材採購案是找周銘華報價;另熱循環測試直立式爐部分在當時沒有這個購案,當時我的工作要移交了,承接人就是左清宇,就算有這個案子,原來估39萬2,000 元,要增買這3 項元件,變成56萬8,000 元,沒有浮報等語,辯護人為其辯護略以:張吉本交給張嘉玲的4 個料件是他自己採購,且當時張吉本快要退休,他打給陳明志只是單純詢價,另外沒有熱循環測試直立式爐採購等語(見訴344 卷四第91頁及反面、第106 頁及反面、審訴2548卷六第140 頁及反面、訴344 卷十七之二第152 頁反面、第155 頁反面至157 頁反面);被告周銘華辯稱:當時我給張吉本錢是虧本承作,我只是想討好張吉本,我沒有與張吉本約好要給他10萬元,而且這個案子也沒有成立,我沒有浮報等語,辯護人為其辯護略以:檢察官並沒有舉證高溫管狀爐有何浮報價格及數量,另熱循環測試直立式爐這個案子過程中會有刪刪減減,而且加東西進去就會增加價格,中間這些報價單都不是最終報價單,這不是最終的報價,而且周銘華有到中科院現場勘查後才確認數量及價額,增加10萬元是要增加材料及元件,沒有浮報等語(見審訴2548卷六第141 頁、訴344 卷四第160 頁反面、訴

344 卷十七之二第152 頁反面、第159 頁反面至160 頁)。經查:

㈠公訴意旨㈩⒈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二)5 ⑴⑵之竊

取公有財物部分】證人即被告楊嘉玲於偵查中證稱:我有問張吉本關於複合高分子陶瓷漿料、鈮合金棒、氧化物陶瓷粉( Ba2Ti9O20 ) 及氧化物陶瓷粉( BaTi4O9)等料件從那邊來,他只有說他有,沒說從何處來等語(見偵23334 卷三第17至18頁),復以證人身分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張吉本沒有跟我說這4 項料件(同上)是從何處取得,我只記有一樣他說是廠商送給他的樣品等語(見訴344 卷十六第230 頁反面),佐以被告張吉本亦否認有自中科院竊取複合高分子陶瓷漿料、鈮合金棒、氧化物陶瓷粉( Ba2Ti9O20 ) 及氧化物陶瓷粉( BaTi4O9)等料件等情,且綜觀卷內無任何證據足證被告張吉本有自中科院竊取上開4 項料件,難以被告張吉本提供上開料件予被告楊嘉玲,即遽認被告張吉本自中科院竊取上開複合高分子陶瓷漿料、鈮合金棒、氧化物陶瓷粉( Ba2Ti9O20 ) 及氧化物陶瓷粉( BaTi4O9)等料件。惟此部分與本院審認前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有罪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既屬不能證明犯罪,自應諭知不另為無罪判決。

㈡公訴意旨㈩⒉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二)5 ⑶】

證人陳明志於調詢時證稱:(提示附件七所示之譯文)印象中,95年間張吉本曾經找我,他說他於95年7 月要退休,希望退休後繼續利用他的專業做生意,要我提供一個紅外線儀器的報價,並在報價單上加百分之二十的利潤,並要我到國外找資料,因為張吉本退伍後想要找廠商合作,他自己要做生意參與中科院的標案,所以是為了要準備日後參與中科院的標案,才要我提供相關資料,但我本身並未參與該案,他希望我先提供報價單及規格,等他退伍後再來參與該標案,我也認為他退伍後參與中科院的標案應該沒關係等語(見偵23334 卷六第250 至252 頁),次於偵查中證稱:(提示附件七所示之譯文)當時張吉本跟我說他準備要從中科院退休,他希望退休後可以用他的專長在中科院繼續有生意可以作,叫我在國外幫他找紅外線偵測裝置,請我報價給他,他說這些裝置將來中科院會採購,他要自己做,將來再賣給中科院,且張吉本要我找2 樣東西,但我找不到,他也說如果該標案有成案,他要叫科盟去投標,科盟再分百分之二十的利潤給他,因為我都在大陸,而且案子也沒成案等語(見偵23

334 卷六第257 頁),嗣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時張吉本有跟我說他退伍後,希望跟我合作業務,參與中科院的標案,可以得到百分之二十的利潤等語(見訴344 卷十五第171 頁反面至172 頁),互核證人陳明志於歷次之證述大致相符,且有附件七之通訊監察譯文可佐,其證述應堪可採,佐以觀諸附件七所示之譯文內容,雙方均無表示欲向中科院報價乙節,足見被告張吉本擬於退伍後,與證人陳明志合作採購紅外線儀器,待中科院成案後,再投標銷售與中科院,而事先討論合作之方式及利潤分配,難認被告張吉本有何與證人陳明志勾結,而違背職務行為期約賄賂之犯行。

㈢公訴意旨㈩⒊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二)5 ⑷】⒈證人即被告周銘華於偵查中證述:(提示95年6 月13日18時

57分24秒張吉本撥打周銘華通聯譯文,其中的4.5 是何意思?)我忘記了,他後來有跟我拿9 萬元的賄款,4.5 就在那

9 萬元裡面;(提示95年6 月14日17時36分05秒張吉本撥打周銘華通聯譯文,裡面請可博開10,後來又談到9.5 是何意義?)9.5 是我剛才講拿給他9 萬元賄款的部分,加10的部分就是剛剛我講從39萬多要提高到57萬左右的部分;(提示95年6 月16日9 時11分08秒張吉本撥打周銘華通聯譯文,該次提到說那就請他開9.5 給你的意思?)9.5 的部分就是剛才提到的4.5 和另外的5 萬,兩張發票合在一起,是補我之前給他的9 萬5 的賄款。但是之後顯示我只有給他9 萬元,因為另外一家低價搶標,後來要交給我們做,因為我們賺的利潤比較少,我就再扣了5,000 元;(9 萬5,000 元是在何時,如何給的?)他跟我催了很多次以後,95年8 到9 月的時候我拿到中科院裡面拿現金給他;(是否記得他跟你要了幾次賄款?)沒標到的10萬有跟我要,但是沒有要到,還有跟我講可博可以開10萬發票的部分,另外就是我給他9 萬塊的部分,這部分可博是9 萬元給我;(為何該次通聯張吉本說那就請可博開9.5 給你?)因為本來約定9.5 ,但是因為利潤沒那麼高,所以再扣了5,000 元;(提示95年6 月20日18時57分22秒張吉本撥打給周銘華通聯譯文,最後提到說那就請可博跟你聯絡好了是何意義?)是9 萬5 的賄款部分;(提示95年6 月26日18時59分37秒張吉本撥打周銘華通聯譯文,這裡面提到我那時候要插個5,000 元的意義?)就是我之前約定要給他9 萬5 的賄款,要少掉5,000 元,我要補發票給低價搶標得標的廠商;(該廠商的名稱是否還記得?)我如果可以回去的話我會趕快查來補交;(是否記得給他9萬元的賄款詳細過程?)我是進了中科院後,我私下用信封袋給他的。我是從5 號門進去,他們有人帶我進去,我維修之後就找機會到張吉本的辦公室找他,我是用信封袋夾在我給他的說明書裡面,時間是在95年8 、9 月;(進去的時候有無做登記?)那時候常進去,他們那時候有控制器或爐子壞掉,我們早期賣給他們的,我要進去維修,有時候是張吉本找我進去的,就是為了那幾個案子;(是否記得現金9 萬元來源?)我從我的存款簿提領出來的;(從哪裡提了多少?)提了9 萬元,是用金融卡去提款機提的;(平常是否有常常提這些數量的現金嗎?)有時候是私人用的,他沒辦法一次提那麼多,是分次提的;(為何別人是低價搶標,你還要付賄款給張吉本?)別人得標之後那個人來找我做,因為他沒辦法做,張吉本知道是我做的之後,就要我們付款。我猜想他可能也有給對方施壓力;(那件標案是整個轉包給你做還是部份?)他開始有做一點點但是不太順利,大概有90幾個%給我做,確實多少我想不太起來;(你有支付的9 萬元賄款那件也是跟張吉本共謀虛列設備項目如同57萬這樣嗎?)沒有提高等語(見偵23334 卷五第146 至149 頁),復以證人身分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你跟調查員說,譯文有提到「10、4.5 、9 、9.5 」這些數字,你跟調查員是說這都是張吉本要你增列的部分,所以你才認為這是張吉本要跟你索賄的金額,是否如此?)這個不是增列的部分,9 是事後要的部分,9 是兩個合起來就是4.5+4.5 ;(不管是9 或是

4.5 或者你講任何的數字,後來可博是否都有開發票給你?)這個忘記了,因為隔了很久;(假如可博有開發票給你的原因為何?)不曉得;(張吉本說中科院對於有些部分器材的採購,不准他們單獨購案,他們有時候對於電腦控制儀器維修或者有關電路管組的控制部份他們會併在你們的案子裡面一併標,然後由張吉本會找有關電腦維修或儀器維修部份比較專業的可博公司承作,所以有些併案的時候,他這些跟你們併在一起,用維修跟提供電腦週邊是可博,這個錢是要給可博的,所以你們在電話譯文裡面會談到「10、9.5 、9」,是經過由你們,他代為你們再轉化到底要多少錢的發票,要10萬元或9 萬元或9.5 ,最後才確認多少,張吉本說這是為了要開發票給可博,透過他跟林清勳,然後林清勳跟你,他又再跟林清勳確認的一些數字,若以他這樣說你有無意見?)也許有可能,因為在公家有時候有些東西是沒辦法採購的;(提示本院卷四第148 頁「SBV0000000」契約標案、96年度偵字第23334 號卷七第70頁反面第5 至6 行,該標案是否是你在調查局訊問時,你說這個標案被巨釜公司搶走的標案,你在調查局筆錄時供稱,「此標案原來張吉本是向我索取5 萬元,後來竟被巨釜公司以8 萬6,000 元低價搶標,但巨釜公司搶標後又無法施作,委請我們陵勝公司幫忙施作」,是否就是指有關案號「SBV0000000」熱電偶及發熱元件之標案?)對;(上開兩標案「高溫管狀爐」、「熱電偶及發熱元件」,你事後有無給付9 萬元現金給張吉本?)有;(給付時間是否是在95年6 、7 月間以現金方式交付?)應該是,因為太久了;(提示96年度偵字第23334 號卷七第70頁反面第14至15行,所以合計上述兩案「張吉本實拿9 萬元(4.5 +4.5 =9 ,我大約是在95年6 、7 月間拿9 萬元現金給張吉本」等語,是否屬實?)對;(你還記得當時交付的地點在何處?)這個不怎麼記得了;(「高溫管狀爐」小額維修採購案、「熱電偶及發熱元件碳化矽」由巨釜得標之採購案,這兩個採購案,可博有所謂併案與你們一起施工嗎?有無跟你們一起合併去標?)沒有施工,也沒有合併;(既然沒有,為何張吉本會跟你提到就請可博開個9 萬元的發票給你?是你們公司需要這張發票來做什麼嗎?)應該是有可能,但是太久了不記得了;(提示96年度偵字第23334 號卷七第92頁反面至93頁正面,這是你在調查局的回答,第92頁最後一個回答,你供稱「9 萬元的部份就是我今天補充的部份,這是兩個標案的賄款,我96年9 月28日的回答會讓貴站誤解我分別給付兩次9 萬5,000 元及9 萬元賄款給張吉本,但實際上是指兩個標案原本談妥9 萬5,000 元,後來降為

9 萬元,另外可博最後也並未開9 萬元的發票給陵勝公司報帳」,情況是不是這樣?)我搞不清楚,太久了,忘記;(為何從9 萬5,000 元會降9 萬元,你還記得嗎?)因為這個第二個案子不是我們標的,是他委託我們做的,所以我們拿到的金額也不多,我們就盡量把虧本送給他,所以最主要那個標案不是我們標的,就變得我們利潤也不高,就變得沒有什麼利潤;(是不是本來是想說你交5 萬元給張吉本,但是因為巨釜給你們的只有4 萬5,000 元,所以你最後就只能給這4 萬5,000 元,是否如此?)對;(4 萬5,000 元加前面的「高溫管狀爐」4 萬5,000 元就是9 萬元,是否如此?)對,應該是這樣;(剛才譯文裡面本來有9.5 後來講到9 ,是因為從9 萬5,000 元降到9 萬元,是否如此?)沒有錯,大概是這樣等語(見訴344 卷十六第211 頁反面至第217 頁),復有上開提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可佐(見提示卷部分),是依照證人即被告周銘華歷次證述(證人周銘華於調詢之證述,對被告張吉本涉案部分無證據能力),僅能證明被告周銘華就上開2 標案,給付9 萬元予被告張吉本後,陵勝公司並無獲利,且被告周銘華於本院準備程中供稱:我是虧本承作,理由是希望可以討好張吉本,可以順利取得其他標案等語(見訴344 卷四第160 頁反面至161 頁),足見被告周銘華給付被告張吉本上開款項目的,是希望與被告張吉本建立友好關係,以便將來能取得中科院之標案。

⒉再者,檢察官未舉證被告張吉本有洩漏此等標案之預算、違

背據實詢商訪價、浮報價格等有何違背職務之行為,及被告周銘華有何行賄之意、被告張吉本有何收賄之主觀意思。佐以被告張吉本否認犯行情況下,僅有證人即被告周銘華之單一證述為佐,難僅以被告(證人)周銘華之上開單一供(證)述,即遽認被告張吉本、周銘華分別涉犯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及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等犯行。

㈣公訴意旨㈩⒋部分【即起訴書犯事實一(二)5 ⑸】

證人左清宇於調詢及偵查中未經訊問此部分事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提示96年度偵字第23334 號卷五第12頁之陵勝企業有限公司報價單,當時是否張吉本請你提出有關該報價單內容之申購案?)當初張吉本是有提到要弄一個升降爐,就是我們到時候做抗氧化塗層要做測試用的,但是因為我後來有去找一些專家稍微研究了一下,覺得這個難度很高,可行性不高,所以我們後來就沒有去執行這個案子,因為當初塗層在測試的時候是有看一些文獻想要去設計這個機構,但是因為他耐的溫度有點高,整個在一些機構上設計覺得會有問題,所以我們那時候不敢貿然的就去出這個案子;(周銘華在調查局有提到,「在95年6 月2 日將估價單傳真給中科院第五所研究工研究員張吉本,我的初步估價需要換的耗材如下,10支發熱元件、3 片是這樣,25mm高氧化是1000度的單價,1 箱的零件,他說『初步估價維修,金額是新臺幣39萬2000元,張吉本看了我的報價後,95年6 月16日主動來電話告知我增加添購部份物品,其中發熱元件由10支改為16支,50mm高氧化鋁板1000度C 由3 片改為4 片,25mm高氧化鋁板1000度C 由3 片改成7 片,溫度程式控制器- 主機板中的『負責安裝及控制器測試校正』改為『廠商負責配合爐體維修更換校正爐溫等功能』,張吉本告訴我他快退休了,該購案會由同事左清宇接辦,要我將此份報價也傳給左清宇,左清宇的傳真號是這樣,要我順便到最後報價單給張吉本參考,唯一張吉本要求就是只是重製的報價單在95年6 月21日又分別傳給張吉本及你」,周銘華陳述的這個有無這件事情,是否有這件事?)這件事我講真的不太清楚,我印象中是有一個升降測試爐,但是這個我完全沒有印象;(調查員也聽了一個譯文給周銘華,周銘華看了之後,他就這樣回答,「95年初張吉本確實打電話給我,有跟我提起做一個『熱循環測試直立式爐』的標案,而且他打算把他拆成兩部份,其中爐體部份希望由我承作,剩下部份由宜協公司承作,因此在95年6 月21日18時12分54秒來電詢問我如何將該標案拆成兩部份及其他可行性,我當下也跟他分析報價上如列要167 萬元的材料費,項目一大串很不好寫,所以當時他建議如果分成幾個案子來弄的時候,我才會說『你看看,看可以的話就可以分幾個案子來做』,你要變得有這樣的材料才可以,因為我知道這樣做會有問題,所以我不敢做,所以我才沒有估價單報給張吉本,由於95年6 月21日的估價單接辦的左清宇已經接受到了該估價單,張吉本表示他並未收到,因此向我表示再E-MAIL一份給他,最後並好心問我可博有沒有跟我聯絡,開立發票的事宜是否妥當處理」,周銘華當時這樣說,你對他這樣說,有何意見、有無這回事?)因為之前張吉本是有提到要用這個爐子,但是我忘記是哪一家廠商報價,當時我們有找一些機械,因為我們同組有一些機械的同仁,我們有去看,就覺得難度是蠻高的,所以我們後來沒有打算做這個東西;(這個「熱循環測試直立式爐」,後來在你們所裡根本沒有這個案子、也沒有成標?)沒有;(依照周銘華陳述,就剛才你所述,「熱循環測試直立式爐」後來你說的就是根本沒有成案,還是依周銘華講的,後來他有再提供減縮小的,然後價錢才會從39萬2,000 元提高到56萬8,000 元這樣的變化,在你記憶中到底有沒有這回事,還是當時案子就結了?)我記得當初案子拿到報價單之後,好像我們內部評估完就結了,也沒有說要再去調整,因為整個看那個設計是有一點問題,我們不敢貿然的去做這個購案;(剛才檢察官提示給你看的報價單,就是「熱循環測試直立式爐」的報價單,這個案子到底是中科院已經有這樣的爐子而需要維修才採購,還是中科院要新建構一個爐子因而需要採購?)在中科院要買一個新的設備是相當困難,我們是那時候張吉本看到一個比較舊的爐子,那時候想要改裝這一台設備,是要改,當時有可能找廠商來評估,但是評估完,我們畢竟測試的溫度相當高,如果這樣改裝完會有很多問題,所以後來最後內部評估就不執行;(在你們的這個採購案當中若是像你方才所說是要改裝,第一次評估以後請廠商來報價之後,中科院有無可能又要把這個改裝再加以擴大或縮小,因此請廠商修改報價單?)我們一般的作法會找廠商來,他會先來估價,但是在過程中可能我們會有一些新的IDEA會加入到裡面,當然成本會有刪有減,可能還要看到實際的圖面,然後我們確定是否可行,中間的這些報價單都不是最終的報價,會以最後的那個報價單為準;(你方才的意思是不是說這個過程當中,因為成本有增有減,所以需要請廠商可能一次、兩次、三次的修改報價單?)是有這個可能性,因為廠商設計藍圖出來的時候,我們會去看,會去評估它的可行性,他每次藍圖設計完,他會提供一個報價單過來,我們中間過程中,可能臨時這個東西不好我們刪掉了,當然報價就會降低,如果我們要另外加一個東西進去,報價當然就會增加,所以這個在過程中我覺得是無可避免,最後都會有一些調整的空間在,一直要到成案的那一張報價單,才是我們去開標的時候才會用到的等語(見訴344 卷十六第219 頁反面至222 頁反面),足見被告張吉本確有向證人左清宇提供被告周銘華之「熱循環測試直立式爐」報價單,且經證人左清宇等人內部評估後,決定不予成立此案,又因未成立此採購案,亦無法認定被告周銘華所提供之報價單是否用於製作「商情分析表」之基礎及復為決定該採購標案預估金額、訂定底價之依據。值此,此「熱循環測試直立式爐」自始未經中科院成案,難認被告張吉本、周銘華間如何對未成立之標案為期約賄賂之犯行。

㈤綜上所述,檢察官所舉之證據,本院尚無從形成被告張吉本

、周銘華確有公訴意旨所指此部分犯行之確信,既無法達被告張吉本、周銘華有罪之心證,揆諸首揭法條及說明,自屬不能證明被告張吉本、周銘華此部分之犯罪,應就被告張吉本、周銘華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被告張吉本就上開㈠部分為不另為無罪判決,見上開說明),以昭慎重。

、公訴意旨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二)6部分】:本案檢察官認被告黃信二、楊嘉玲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證人)黃信二、楊嘉玲之供(證)述、通訊監察譯文、上開採購標案資料、電子郵件暨附件資料、慈融公司存摺影本及記事本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楊嘉玲坦承犯行(見訴344 卷十七之二第152 頁反面),被告黃信二則堅詞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被告黃信二辯稱:BV95D16P、XV94D14P這2 個標案我有向其他人詢價,我做了詳細分析,所以出案的價格遠低於廠商的報價單,從來沒有要跟廠商收任何佣金,楊嘉玲交給中科院BV95D16P標案之鎳鐵基板的尺寸比較小,但是總面積有符合驗收要求,且經楊嘉玲要求我有問過需求單位即林坤豐以及吳政翰,他們2 人表示這個規格可以用,我們才進行驗收,而楊嘉玲交給我20萬7,000 元及13萬元時,我沒有想太多,只是以為她感謝我這樣,另我確實有向楊嘉玲建議向研創公司詢價,但我沒有強迫楊嘉玲一定要向研創公司進貨等語(見訴344 卷四第181 頁反面至182 頁、訴344 卷十第138 至139 頁反面、訴344 卷十七之二第152頁反面、第174 頁反面至175 頁),辯護人為其辯護略以:

在公開招標之前去詢價是適法的,且實務上操作也是如此,又楊嘉玲是投標後才發現規格不行,她交鎳鐵基板給中科院時,有給超過2 至3 片,面積一定超過,裁切之後並無影響,而且黃信二沒有向楊嘉玲要任何佣金,楊嘉玲也沒有告知黃信二是什麼錢,黃信二主觀上認為是介紹費,又黃信二雖建議楊嘉玲去找研創公司,但楊嘉玲還是從成本考量,最低才會向研創公司採購等語(見訴344 卷十七之二第168 頁反面至171 頁)。經查:

㈠被告黃信二係中科院五所冶金組技正小組長,於95年間申購

BV95D16P之採購案時,要求被告楊嘉玲向研創公司詢價進貨,由群翼公司於95年5 月5 日順利以249 萬5,000 元得標,被告楊嘉玲便於95年5 月12日以電子郵件及電話通知被告黃信二,表示前開第13項「鎳鐵基板」之規格,國內外僅有1家廠商可以達到0.02 mm 厚度,惟寬度係「150*150mm 」,無法符合當初採購之規格,被告黃信二雖然知悉第13項「鎳鐵基板」並無「100* 300mm」之規格,然未就群翼公司該瑕疵減價驗收(或稱「扣款驗收」),同意放寬規格讓群翼公司以上開規格交貨驗收,另向研創公司購進「銅靶材」、「銦靶材」、「鉬靶材」、「6 吋銅靶」、「6 吋鉬靶」、「氧化鉿靶材」等6 項料件,共計支付「研創公司」28萬900元,又被告楊嘉玲為答謝被告黃信二,遂於95年8 月8 日從群翼公司彰化銀行東林口分行帳戶提領現金,再於95年8 月10日在中科院五號門前的停車場交付20萬7,000 元現金賄款予被告黃信二(7,000 元係被告黃信二介紹中鋼的生意給被告楊嘉玲,被告楊嘉玲所支付的佣金);另被告黃信二於94年間申購XV94D14P之採購案,嗣經被告楊嘉玲所經營之慈融公司得標,被告楊嘉玲向研創公司購進「稀土金屬Mm」、「ZrO2」、「Cr」、「In ingot」、「CeO2」、「SnO2」、「

CuO 」、「CaCO3 」以及「Mn」等9 種金屬料件,共計支付「研創公司」31萬元,被告楊嘉玲於中科院五號門前的停車場,交付其於94年8 月26日從慈融公司彰化銀行三峽分行所提出13萬元現金予被告黃信二等情,業據被告黃信二供承在卷(見他3910卷第64至72頁反面、第282 至290 頁、審訴2548卷六第147 頁、第149 頁反面至150 頁、訴344 卷四第18

1 頁反面至182 頁、訴344 卷十第137 頁反面至139 頁反面),復經證人即被告楊嘉玲、證人林坤豐、吳政翰等證述在卷(楊嘉玲部分見訴344 卷十六第152 至166 頁;林坤豐部分見訴344 卷十五第140 至144 頁;吳政翰部分見訴344 卷十五第144 頁反面至148 頁),並有附件八之通訊監察譯文可佐(見附件八)、上開標案卷宗資料(見同名契約標案卷)、雜記(見偵23334 卷五第52頁)、慈融公司彰化銀行三峽分行存摺影本(見偵23334 卷六第45頁)、採購明細表(見偵23334 卷六第185 頁)等附卷可佐,此部分客觀事實,堪以認定。值此,本院應審究被告黃信二就上開標案是否有何違背職務上之行為?被告黃信二自被告楊嘉玲收受共計33萬元,被告黃信二、楊嘉玲是否分別基於收賄、行賄意思為之?㈡起訴意旨認中科院申購階段,其流程係各所下轄之各組人員

,就該組研發及生產物料提出採購案之申購需求,並由提案申購人(即需求單位)就提出之採購案填具「採購作業流程管制表」,並將相關資料交由購案管制人員及物料管制人員,將規格、單位、數量、詢商訪價金額建檔後,製作物資申請書(10萬元以上稱之,另10萬元以下稱請購單)、計畫清單(即招標規格)、資訊明細表(包含交貨期、交貨條件、方式、運送方式等資訊)、報價單、商情蒐集分析表(包括詢商訪價結果)等申請資料,再交由提案申購人確認核章,逐級呈核小組長、副組長、組長等審查,並由該院政戰室監察官(即審監單位)協辦,上呈副所長、所長批示決行、核可後才送設供單位,設供單位之人員,須依據提案申購人所給予之相關資料,據此訂出建議底價(10萬元以下毋庸訂底價,逕行議價),再交由小組長、副組長審核,並呈請組長核定,10萬元到100 萬元間之採購案底價由政戰室監察官及設供單位核可,並由副所長或所長批示、決行,再接續辦理後續招標作業等情,復有中科院院部權責以上財務務採購計畫申購階段作業程序暨附件在卷可參(見偵23334 卷十四第

139 至184 頁、訴344 卷二第6 至389 頁),足見中科院辦理招標前,須由申購人先自行向廠商詢商訪價,申購人將詢商訪價後之資料製作商情蒐集分析表等申請資料,送設供單位,由設供單位人員訂出建議底價,再接續辦理後續招標作業,先行敘明。

㈢證人即被告楊嘉玲於調詢中證稱:黃信二可能從五所其他承

辦人口中知道我對於詢價是非常拼命的,評價一直都很好,所以黃信二接到化學金屬物料採購案,才會來找我報價,其中XV94D14P採購案,一開始黃信二詢價多達40多項,陸陸續續增減之後才把物料需求項目與確定的規格定案,我花很大的功夫在處理,另BV95D16P採購案招標前2 、3 個月找我報價,這2 、3 個月過程中,黃信二向我提出物料報價清單一直在調整修改,我陸陸續續反覆向國內外物料供應廠商詢價,所以於95年1 月時,群翼公司才正式將報價單傳給黃信二,而我當時投標報價金近300 萬元,那時有4 家廠商投標,而決標當日經過比價及評審過程,我自己把群翼公司投標價額降249 萬5,000 元後得標等語(見偵23334 卷二第198 至

19 9頁、第210 至211 頁、偵23334 卷六第30頁反面至31頁),次於偵查中證稱:黃信二於94年間,告訴我報價不要太離譜,叫我要多找些供應商,並告訴我說聽說有家研創公司,叫我跟他詢詢看多方比價,我聽後就說若價格比較高就不跟研創公司買,黃信二說沒關係,黃信二向我詢價時,沒有告訴我底價,我是憑經驗猜底價等語(見偵23334 卷六第21頁、偵23334 卷三第67頁),復以證人身分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慈融公司於94年1 月27日提出XV94D14P的報價單,而XV94D14P公開招標時間是94年4 月14日,這個報價單是為了協助招標單位詢價,另外BV95D16P標案也是一樣,這是中科院的常態,只是後來中科院承辦人知道那些廠商會比較配合要求報價,因為有些廠商架子比較大,就會變成固定向一、二家廠商要求報價,而本案BV95D16P及XV94D14P等標案,黃信二在公開招標前,會向其他家廠商詢價,黃信二在BV95D16P、XV94D14P標案投標前都有向我詢價,但他沒有洩漏底價及預算給我等語(見訴344 卷十六第159 至160 頁、第162 頁反面至163 頁),佐以證人王忠誠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有以昇美達公司名義參與BV95D16P標案之投標,黃信二在採購前應該會向我詢價,作為瞭解行情的預算參考依據,之後招標時我們才會報價投標,該標案在95年2 月23日公開徵求參考資料,定於95年5 月5 日開標,對我們來說時間是充裕等語(見訴344 卷十五第116 至118 頁反面),足見被告黃信二於BV95D16P、XV94D14P標案招標前,確有向被告楊嘉玲詢價,且未曾透露底價或預算予被告楊嘉玲,而被告楊嘉玲因被告黃信二詢商訪價過程多次增減料件,使被告楊嘉玲花費很多時間在向廠商詢價。又中科院辦理招標前,須由申購人先自行向廠商詢商訪價,申購人將詢商訪價後之資料製作商情蒐集分析表等申請資料,送設供單位,由設供單位人員訂出建議底價,再接續辦理後續招標作業,業如前述,是被告黃信二上開BV95D16P、XV94D14P標案招標前,向被告楊嘉玲詢商訪價,且未曾透露底價或預算予被告楊嘉玲,均依中科院規定辦理,難認被告黃信二有何使被告楊嘉玲獲致競爭優勢而得標之不法意圖。

㈣證人楊嘉玲於調詢時證稱:附件八之通訊監察譯文中指的案

子是指BV95D16P採購案,因為當時這個案子已經於95年5 月

5 日由群翼公司得標,我向黃信二抱怨標案中第13項之鎳鐵基板規定尺寸,我四處詢價都沒有這樣的規格,黃信二便告訴我說這個物料的需求人是五所冶金組副組長林坤豐,而因為林坤豐是周憲聰的學長或是學弟,交情不錯,所以我們就在討論說這個物料雖然規格這樣規定,但是我出貨可以不以這樣的規格來出貨,只要總和面積有達到就好,到時候林坤豐收到貨的時候,再把鎳鐵基板物料長寬尺寸另做調整即可,於是我於5 月17日當天,向國碳公司周憲聰那邊下鎳鐵基板的訂單,之後並由周憲聰去跟他的學長林坤豐協調修改尺寸上的問題,因為中科院內部會驗人員與承辦採購人員及實際需求人員是不同一批人,所以中科院會驗只是個例行的程序而已,就像鎳鐵基板採購承辦人是黃信二,他在電話裡跟我講說這樣子下訂單出貨沒問題,他可以同意,而這項物料的實際需求人員冶金組副組長林坤豐,又是我物料供應廠商國碳公司副總經理及聯繫人周憲聰的學長或是學弟,如果實際需求人員也同意以不同於公告物料規格出貨的話,通常由中科院監察官指定的會驗人員都不會多說什麼,會驗之後送到實際需求人員那進行驗收程序的時候自然也就沒有問題了等語(見偵23334 卷六第33頁反面至35頁反面),次以證人身分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附件八譯文記載說我叫「莊正豐」應該是指周憲聰,因跟林坤豐非常不熟,我是拜託周憲聰去跟林坤豐聯絡說可不可以交比較多片的尺寸,因為他們可以裁,我可以不用再去裁這個尺寸,且規格一樣,但是面積比較大,我說沒有找到是因為這個尺寸廠商不願意幫我們裁,才兩片而已,沒有人願意幫我找這個兩片的尺寸,因為我的報價當時應該不是這樣的報價,所以我得標是因為我覺得這個尺寸很好解決所以我敢標,我是經由周憲聰與林坤豐聯絡,周憲聰有跟我說林坤豐同意我們交的總面積尺寸比較大,我交給驗收單位的總面積一定有超過等語(見訴344 卷十六第155 頁反面至157 頁、第162 至163 頁反面),佐以證人林坤豐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初是我和吳政翰負責中科院CIGS計畫,BV95D16P應是吳政翰去採購,採購前會將料件之規格、尺寸公告,若廠商交貨的尺寸不符,如果完全不能用就會退,如果可以用,而來的尺寸可能稍微小,因最後可能還是要剪成小的就影響不大,如果沒有影響價值就同意收受,若影響價值,就會減價收受,BV95D16P中之鎳鐵基板購入後是要裁剪,是要做實驗用,如果尺寸買來剛好,等一下要實驗大一點就不能做,標案中鎳鐵基板規定「0.02mm*100*300mm」之體積,跟後來廠商交貨的鎳鐵合金基板為「0.02mm*150 *150 mm」,在體積上有少一點點,我們可能會提出來要求再補差距的體積等語(見訴344 卷十五第140至143 頁反面),及證人吳政翰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初我們在中科院要做CIGS研究計畫,做些機組研究及材料測試,實驗部分由我執行居多,BV95D16P標案內物料(提示)之項次1 至8 、14及15都是我們提出來的,而第13項之鎳鐵合金基板薄片採購規格是厚度「0.02mm*100*300mm」,依照卷內資料,最後驗收的規格是「0.02mm*150*150mm」且通過驗收,是因為我們前面在買光學無鹼玻璃,那也是2 吋,大概是50mm,我們當初做實驗最大大概就是這個尺寸,我們先做一些驗證,因為那是0.02薄片,我們會做一些檢查、實驗,我們可以做1 吋的,也可以做2 吋的,如果我們確認OK,我們後面才會再買大,這是第1 年實驗,所以我們是先確認這樣的規格是符合我們的需求剛剛我看了驗收那些合格資料,符合就會驗收,對我來說,因為我們做實驗,我比較在乎的是厚度,面積只要是在大於25.4mm,我就可以去做剪裁或做實驗研究,如果片數給的多片,也不會影響實驗上使用之片數,現在太久了,我沒有印象是收到2 片或3 片,但實驗上沒有不夠用的狀況等語(見訴344 卷十五第144頁反面至148 頁),足見被告黃信二係依據證人林坤豐、吳政翰使用者之需求而將鎳鐵基板之規格限制為「0.02mm*100*300mm」,而非為防堵其他廠商參標而限制規格如上,況且被告楊嘉玲係於其得標(開標日期為95年5 月5 日)後即95年5 月12日電話聯絡被告黃信二,討論被告楊嘉玲找尋不到此尺寸(厚度相同)之鎳鐵基板,欲以3 片取代2 片之總面積大於標案規定之換算總面積,取得林坤豐同意方式交貨,此有附件八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非BV95D16P標案於開標前即有如上開規格之討論,益徵被告楊嘉玲係於得標後,覓尋無此面積之鎳鐵基板,而與被告黃信二討論,輾轉取得需求單位即林坤豐同意,在無影響使用者吳政翰實驗情況下,且換算總面積(3 片)大於原規定片數換算之總面積,而無須減價收受,即被告楊嘉玲交貨之單片面積縱與標案規格不符,惟換算片數總面積已有於原規定片數換算之總面積,亦經使用者即林坤豐、吳政翰同意,且不影響此計畫之實驗,難認被告黃信二、楊嘉玲此舉有何違法之情事。至被告黃信二聲請傳喚證人周憲聰、王映文作證,證人周憲聰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且拘提無著,而證人王映文部分,因被告黃信二未提供證人王映文年籍身分資料供本院傳喚(見訴344 卷十六第48頁),本院無從傳喚,附此敘明。

㈤證人楊嘉玲於調詢中證稱:黃信二與張吉本不同,黃信二不

會要求廠商給回扣,我之所以給黃信二13萬元,是感謝他把這個案子介紹給我,讓慈融公司順利得標,BV95D16P標案金額比較大,我是純粹出於感謝,才撥20萬元給黃信二,另一方面也希望黃信二往後如果承辦案子也都能向我報價,並把案子給群翼公司做,黃信二沒有主動要求我支付他賄款等語(見偵23334 卷三第11至12頁、偵23334 卷二第206 至207頁、偵23334 卷六第31頁反面),次於偵查中證稱:當時我沒有要給黃信二賄款的念頭,他也沒有向我索賄過,我在得標後給黃信二20萬元,不是因為鎳鐵基板問題,主要是答謝他給我詢價的機會,我要拉近跟黃信二的關係,看有無機會可以詢價、報價,我拿錢給黃信二時,我沒有跟他說什麼,只有謝謝他給我這個報價的機會,另外我給黃信二13萬元不是因為得標的關係,因這個案子我也得標的很辛苦,我只是想要答謝他給我詢價的機會,以便下次他再給我詢價的機會(偵23334 卷六第20頁、他3910卷第288 至289 頁),復以證人身分於本院審理時證稱:BV95D16P、XV94D14P標案給黃信二錢,我沒有跟他提到佣金,他在事前也沒有要我付錢給他,他在BV95D16P、XV94D14P標案在投標前都有向我詢價,但他沒有洩漏底價給我,也因為黃信二向我訪價、詢價,我認為對我有幫助,他向別廠商訪價,一樣對該廠商有相同效果等語(見訴344 卷十六第158 頁、第160 頁、第161 頁及反面),佐以被告楊嘉玲於本院準備程序亦供稱:黃信二雖然有向我詢價,但我不確定是否會得標,我給他錢是答謝他,希望以後有中科院報價機會等語(見審訴2548卷六第15 5頁、第156 頁反面),互核被告(證人)楊嘉玲歷次供(證)述均一致,應堪可採,足見被告楊嘉玲純粹感謝被告黃信二給予其報價之機會,而予以餽贈現金33萬元,雙方並無行賄、收賄之意,且非關於允諾為職務上行為之報酬,復無對價關係,難認被告黃信二、楊嘉玲有何不法之犯行。

㈥證人楊嘉玲於調詢中證稱:黃信二承辦之BV95D16P、XV94D1

4P標案,就有要求群翼公司可向研創公司詢價,並告訴我研創公司聯絡人黃麗心的聯絡方式,及跟我說若研創公司的價格沒有比較便宜,也不一定要跟群翼公司進貨,後來我有與黃麗心聯繫並詢價,研創公司僅針對部分物料報價,確實有些物料比較便宜,可以接受,所以在XV94D14P採購案中,我有向研創公司購進「稀土金屬Mm」、「ZrO2」、「Cr」、「

In ingot」、「CeO2」、「SnO2」、「CuO 」、「CaCO3 」以及「Mn」等物料,另外在BV95D16P採購中,我有向研創公司購進「銅靶材」、「銦靶材」、「鉬靶材」、「氧化鉿靶材」等料件等語(見偵23334 卷二第199 至201 頁、第209頁、偵23334 卷三第46至47頁),次於偵查中證稱:黃信二於94年間,告訴我報價不要太離譜,叫我要多找些供應商,並告訴我說聽說有家研創公司,叫我跟他詢詢看多方比價,我聽後就說若價格比較高就不跟研創公司買,黃信二說沒關係等語(見偵23334 卷六第21頁),復以證人身分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時我有跟好幾家廠商詢價,因為黃信二沒有要求我向研創公司詢價,他是建議我可以向研創公司詢價看看,我當時想法是認為他提供不同的廠商進行比較,我也有向研創公司全部詢價,我有實際評估研創公司的價格與市面上詢到的價格,發現研創公司有2 、3 樣比較便宜,我想能夠壓低成本,我就下3 、4 個訂單出去,在BV95D16P標案中,我向研創公司採購「銅靶材」、「銦靶材」、「鉬靶材」、「氧化鉿靶材」,我向研創公司進料後,黃信二並沒有因為我向研創公司進料而對我有所感謝或希望我再向研創公司進料等語(見訴344 卷十六第157 頁及反面、第160 頁反面至

161 頁),足見被告黃信二於上開BV95D16P、XV94D14P採購經被告楊嘉玲所屬公司得標後,曾向被告楊嘉玲「建議」可向研創公司「詢價」,惟未「要求」或「強迫」被告楊嘉玲一定要研創公司「購料」,且研創公司報價後,被告楊嘉玲亦向多家廠商詢價,基於最底成本考量,方向研創公司採購部分料件,是被告黃信二僅建議被告楊嘉玲可向研創公司詢價作為價格之比較依據之一,而被告楊嘉玲基於商業判斷,以最低成本考量而向研創公司採購,難認被告黃信二、楊嘉玲有何不法之犯行。

㈦綜上,被告黃信二承辦上開BV95D16P、XV94D14P標案招標前

,向被告楊嘉玲詢商訪價時,未曾透露底價或預算予被告楊嘉玲,且均依中科院規定辦理,嗣經被告楊嘉玲得標後,被告黃信二曾建議被告楊嘉玲可向研創公司詢價作為價格之比較依據之一,被告楊嘉玲基於商業判斷,以最低成本考量而向研創公司採購部分料件,另被告楊嘉玲覓尋無BV95D16P標案中之鎳鐵基板規格,而與被告黃信二討論,輾轉取得需求單位即林坤豐同意,再無影響使用者吳政翰實驗情況下,且交給中科院之鎳鐵基板換算總面積(3 片)大於原標案內片數換算之總面積,而無須減價經中科院收受,被告楊嘉玲為感謝被告黃信二給予其報價之機會,而餽贈現金33萬元予被告黃信二,足見被告楊嘉玲自始至終均無行賄之意,被告黃信二無收賄之主觀意思,從而允諾踐履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縱使被告黃信二收受餽贈,固有悖官箴,亦難遽認被告黃信二、楊嘉玲分別涉犯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及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等犯行。

㈧從而,檢察官所舉之證據,本院尚無從形成被告黃信二、楊

嘉玲確有公訴意旨所指此部分犯行之確信,既無法達被告黃信二、楊嘉玲有罪之心證,揆諸首揭法條及說明,自屬不能證明被告黃信二、楊嘉玲此部分之犯罪,應就被告黃信二、楊嘉玲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以昭慎重。

、公訴意旨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二)8 部分】:㈠檢察官於本審理時,當庭表示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二)8 之

起訴範圍為XV95A39P標案部分,此部分行賄者為被告蔡在演,楊嘉玲不在起訴範圍(見訴344 卷十七之二第153 頁、訴

344 卷十七之一第162 至163 頁),佐以公訴及偵查檢察官係同一位檢察官,檢察官未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二)8 後半段即XV94A20P、XV95A249等標案部分,認楊嘉玲涉犯何罪名,且該起訴書此部分事實所載內容,亦未載明楊嘉玲係基於何犯意為之,況且陳新仁就此部分犯行業經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以97年上重訴字第8 號判決無罪確定(見同號判決),復經檢察官於審理時當庭捨棄傳喚證人陳新仁作證,本院尊重檢察官為國家公益代表人,職司訴追之責,既起訴書所載已有上開缺漏,且經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確認起訴範圍限於XV95A39P標案部分,並有利於被告之限縮,本院無須再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之。值此,本院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一

(二)8 所能審理之事實範圍僅限於XV95A39P標案部分,審理之被告則限為被告葉明山及蔡在演,先行敘明。

㈡本案檢察官認被告葉明山、蔡在演涉有上開罪嫌,無非係以

被告(證人)葉明山、蔡在演、(同案被告)陳新仁之供(證)述、上開採購標案資料、記事本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葉明山、蔡在演均堅詞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被告葉明山辯稱:我當初申購XV95A39P這個採購案從來沒有想要圖利,我只是按我的本分把長官陳新仁的指示將這個購案辦好,就是將磁鐵這個東西買到,我從來沒有想過照長官的指示辦購案會有問題,當初陳新仁是看到第一份報價單後說預算金額比較高,可以再加購一些其他的東西,所以我才請蔡在演將磁鐵加進來,數量也有告訴蔡在演,因為我們高溫組之前有向蔡在演購買過磁鐵,知道每個磁鐵的單價為何,所以我就依照陳新仁告訴我的預算概略金額,去估還可以買多少磁鐵,再請蔡在演報價,我不知在上開標案之前,陳新仁會要求蔡在演提高報價到接近預算金額的事情等語,辯護人為其辯護略以:蔡在演沒有給葉明山任何金錢,至於空氣清淨機的部分是因為蔡在演到高溫組因為裡面味道很不好很臭,所以他自掏腰包買了一個空氣清淨機放在實驗室,給所有高溫組同仁使用,他並非拿到葉明山的辦公室給葉明山專用,蔡在演也否認他給高溫組空氣清新機是他行賄,他既然沒有行賄,葉明山怎麼會收賄,而且這個東西也不是給我們專用,很顯然空氣清淨機跟這個標案之間是完全沒有任何對價關係,另蔡在演的宜協公司總共有報了兩張報價單,第一張報價單他報的「磁鐵固定夾具組」是報一個項目15萬6,000 元,因為高溫組有需要用到「小型離子幫浦用」的磁鐵,所以葉明山有請蔡在演再做第二次報價,第二次報價時,宜協公司報「磁鐵固定夾具組」還是15萬6,000 元,金額沒有提高,若他今天要浮報價額,那他第二次報價時可以把「磁鐵固定夾具組」的報價提高,但事實上並沒有,他第二次報價時報了多了一個項目,「小型離子幫浦用」磁鐵他報了6 萬7,

500 元,是因為多了項目所以總價提高,葉明山是需求單位,他做申購程序他跟設供單位他怎麼報採購計畫清單,他並不是宜協公司報價多少他照單全收,他的採購計畫清單他全部打9 折,所以採購計畫清單「磁鐵固定夾具組」是變14萬

400 元,「小型離子幫浦用」磁鐵是變6 萬750 元,等於他正式提出採購需求清單時他的報價反而減少,報價反而減少怎麼會說我們有虛報或浮報或是浮編,此部分並沒有,所以我們認為在葉明山沒有浮報浮編價格等語(見訴344 卷十七之二第153 頁、第163 頁反面至164 頁、訴344 卷五第57頁反面至60頁);被告蔡在演辯稱:我沒有拿錢給葉明山等語(見訴344卷十七之二第153 頁)。經查:

⒈證人即被告蔡在演於偵查中證稱:(95年間是否有參與陳新

仁所申購XV95A10P陽極零組件、XV95A39P磁鐵固定夾具組之標案?)有的;(本件標案之申購情形及交貨情形為何?)因為這兩個標案陳新仁都有請建名公司及詠勝公司加工,加工後我有幫陳新仁先付款,到94年8 月8 日止共73萬9,725元;(為何要幫陳新仁付款給建名與詠勝公司?)有些零件太精密,我無法加工,所以陳新仁就找建名與詠勝公司加工,原來陳新仁有找建名與詠勝公司參與投標,但是建名與詠勝認為太麻煩而拒絕,陳新仁找我與他們溝通,但是他們還是不願意,因為我先幫陳新仁付款給建名與詠勝公司,所以陳新仁就開上開兩個標案給我,以償還我之前代付的金額;(上開兩個標案,你如何交付零件及料件給中科院?)在交貨時陳新仁會先將之前請建名與詠勝做的料件交給我,在由我將上開料件與我承做的料件一起交給中科院驗收等語(見偵23334 卷三第185 至186 頁),復以證人身分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在XV95A39P標案中,葉明山不是主管,我很少跟葉明山接觸,我比較有接觸是陳新仁,因為有時中科院重新修改採購,重新提供報價,如加入小型幫浦磁鐵,本來就有用到,而當時以高溫組來講沒有浮報,我還幫他們出薪水,他們還欠我200 多萬元,如果有浮報,早新抵掉了,且這個標案就不是這個價錢,而且高溫組是很認真的單位,當時我去工作時,他們做高壓變動器,味道很臭,我跟他們說要去申請一台空氣清淨機,他們說沒有預算,我就主動提出幫忙買來借實驗室的人員使用,以後有錢再還我,這不是從浮報來的錢,我也沒有印象葉明山有要我浮報,XV95A39P標案中之磁鐵固定夾具組是高溫組提供磁鐵給我加工及組裝,比較精細部分有給建名、詠勝加工,而小型離子幫浦用磁鐵是我向外面代理商叫貨,所以XV95A39P標案中有包含支付給建名、詠勝的加工費用,並沒有去抵共振腔槽體、尖錐成形的欠款,共振腔槽體、尖錐成形的欠款還沒有還我等語(見訴344卷十五第219 頁反面至226 頁反面),足見XV95A39P標案並無浮報之情事,且由被告蔡在演主動購買空氣清靜機供實驗室工作人員使用。

⒉又該XV95A39P標案卷內之內購案物資申請書所載之承辦人蓋

有「陳新仁」職章,另在該標案卷內之器材檢測綜合報告表所載之二級主管蓋有「陳新仁」職章等情,此有上開申請書及器材檢測綜合報告表等在卷可考(見同名之契約標案卷),且證人蔡在演亦證稱上開標案多係與證人陳新仁聯繫,是被告葉明山辯稱係依陳新仁指示辦理XV95A39P標案等情,應堪可採。惟本案證人陳新仁僅有調詢之證述,且未經詢問關於XV95A39P標案部分,又檢察官當庭捨棄傳喚證人陳新仁(見訴344 卷十五第219 頁),而被告葉明山、蔡在演本無自證己罪之責,是綜觀卷內無任何證據證明被告葉明山、蔡在演有何收賄、行賄之合意,縱認被告蔡在演因同案被告陳新仁要求幫忙製作並採購價值5 萬8,000 元的工作室、7 萬2,

000 元的更衣室、8,000 元的6 人內務櫃及1 萬1,833 元的18人內務櫃、空氣清靜機及相關硬體設備,置放在高溫組實驗室內使用,及幫忙高溫組支付組內退役人員的薪水、勞健保及年終獎金,購買價值1 萬元桌球桌置於高溫組供高溫組人員休閒使用等情屬實,核與被告葉明山無涉,且被告葉明山無任何違背職務行為,實難遽認被告葉明山、蔡在演分別涉犯對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及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之犯行。

⒊從而,檢察官所舉之證據,本院尚無從形成被告葉明山、蔡

在演確有公訴意旨所指此部分犯行之確信,既無法達被告葉明山、蔡在演有罪之心證,揆諸首揭法條及說明,自屬不能證明被告葉明山、蔡在演此部分之犯罪,應就被告葉明山、蔡在演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以昭慎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項、第300 條,貪污治罪條例第2 條、第4 條第1 項第5 款、第11條第1 項、第5 項、第8 條第2 項前段、第12條第1 項、第17條,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1條、(修正前)第320 條第1 項、(修正前)第34

2 條第1 項、第132 條第3 項、(修正前及後)第28條、(修正前)第56條、第55條、(修正前)第51條第5 款、第8 款、(修正前及後)第37條第2 項、第59條、(條正前及後)第41條第1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4 款、第38條之1 ,(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3 條第1 項第1 款但書、第7 條、第9 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朝森偵查起訴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洪瑋嬬法 官 紀榮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俐蓉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

對於第2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 項: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42 條第1 項: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 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132 條第3 項: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被 告│任職期間 │單位 │職稱│ 工作職掌 │├──┼───┼─────┼────┼──┼───────────┤│ 1 │楊璨璵│66年3 月15│第五研究│科技│⑴封裝小組小組長; ││ │ │日至100 年│所固態元│聘用│⑵矽化鉑攜式熱像機之ID││ │ │3 月11日 │件組 │/ 技│ DCA生產管理; ││ │ │ │ │正 │⑶銻化銦IDDCA開發; ││ │ │ │ │ │⑷單乙型RDU 生產管理。│├──┼───┼─────┼────┼──┼───────────┤│ 2 │張吉本│71年7月9日│第五研究│科技│⑴高溫抗氧化塗層研發;││ │ │至98年7月9│所加測組│軍官│⑵高頻電磁晶體研發。 ││ │ │日 │ │中校│ ││ │ │ │ │/ 技│ ││ │ │ │ │正 │ │├──┼───┼─────┼────┼──┼───────────┤│ 3 │曾双銘│74年10月11│第五研究│雇用│⑴雷射光窗模組研製; ││ │ │日至97年1 │所固態元│技術│⑵橫風感測儀製作; ││ │ │月1日 │件組 │員 │⑶熱像機組裝。 │├──┼───┼─────┼────┼──┼───────────┤│ 4 │何焱騰│78年7月15 │電子系統│上尉│以真空鍍膜系統及雷射鍍││ │ │日至84年3 │研究所元│/ 技│膜等設備發展功率元件磊││ │ │月10日 │件組 │士 │晶與製程技術。 ││ │ ├─────┼────┼──┤ ││ │ │84年3月10 │電子系統│科技│ ││ │ │日至99年12│研究所元│聘用│ ││ │ │月23日 │件組 │/ 技│ ││ │ │ │ │士 │ │├──┼───┼─────┼────┼──┼───────────┤│ 5 │王漢能│81年10月1 │第五研究│雇用│⑴真空精密鑄造; ││ │ │日至97年1 │所冶金組│技術│⑵合金熔配; ││ │ │月1 日 │ │員 │⑶協助廠務工作。 │├──┼───┼─────┼────┼──┼───────────┤│ 6 │林榮源│78年9 月14│設施供應│技術│⑴中科院國有公共財產管││ │ │日至96年10│處 │員 │ 理、要點訂頒; ││ │ │月31日 │ │ │⑵中科院軍品及軍用器材││ │ │ │ │ │ 管理及相關業務承辦;││ │ │ │ │ │⑶每月科研(一般動產)││ │ │ │ │ │ 增減結存作業; ││ │ │ │ │ │⑷每月基金固定資產增減││ │ │ │ │ │ 結存作業; ││ │ │ │ │ │⑸中科院財產管理資訊系││ │ │ │ │ │ 統(CSII)稽核管制作││ │ │ │ │ │ 業; ││ │ │ │ │ │⑹每月財產總值表彙整作││ │ │ │ │ │ 業; ││ │ │ │ │ │⑺每月財產報廢(單價1,││ │ │ │ │ │ 5 00萬以下)彙整呈核││ │ │ │ │ │ 作業; ││ │ │ │ │ │⑻各單位主管交接財產清││ │ │ │ │ │ 冊審查作業; ││ │ │ │ │ │⑼代理軍備局辦理動產管││ │ │ │ │ │ 理系統審核作業; ││ │ │ │ │ │⑽相關法令規章下載轉登││ │ │ │ │ │ 及洽管理機關或主管機││ │ │ │ │ │ 關諮詢事宜; ││ │ │ │ │ │(11)年度單價一百萬元以││ │ │ │ │ │ 下儀具彙整報國家實││ │ │ │ │ │ 驗室業務; ││ │ │ │ │ │(12)年度國有公用財產異││ │ │ │ │ │ 動計畫表彙整作業;││ │ │ │ │ │(13)年度國有(公務、基││ │ │ │ │ │ 金)財產目錄及目錄││ │ │ │ │ │ 總表彙整作業; ││ │ │ │ │ │(14)配合年度財產檢核檢││ │ │ │ │ │ 查作業; ││ │ │ │ │ │(15)長官臨時交辦事項。│└──┴───┴─────┴────┴──┴───────────┘附表二:

┌──┬─────┬───────┬────┐│項次│負責人 │ 商業 │ 簡稱 ││ │(承辦人)│ │ │├──┼─────┼───────┼────┤│1 │蔡在演 │宜協有限公司 │宜協公司│├──┼─────┼───────┼────┤│2 │林正中 │長茂精密工業社│長茂社 │├──┼─────┼───────┼────┤│ │楊嘉玲 │臺灣格雷蒙股份│格雷蒙公││ │(承辦人)│有限公司 │司 ││ ├─────┼───────┼────┤│ │楊嘉玲 │偉斯企業股份有│偉斯公司││3 │(承辦人)│限公司 │ ││ ├─────┼───────┼────┤│ │楊嘉玲 │群翼實業有限公│群翼公司││ │ │司 │ ││ ├─────┼───────┼────┤│ │楊嘉玲 │龍穩企業有限公│龍穩公司││ │ │司 │ │├──┼─────┼───────┼────┤│4 │廖常義 │固伯有限公司 │固伯公司│├──┼─────┼───────┼────┤│5 │許進順 │福歐企業有限公│福歐公司││ │ │司 │ │└──┴─────┴───────┴────┘附表三:

┌──┬─────┬────┬──────┬───────┬───────┬───────┬────────────┬────┐│編號│購案案號/ │申購人/ │預算金額(預│參加比價(投標│得標廠商/ │簽約日期/ │被告(申購人)署印(簽名│證據(卷││ │案名 │申購日期│估) │)廠商(金額:│開標日期/ │交貨日期/ │)之文件 │證出處)││ │ ├────┤ │新臺幣元) │決標金額 │驗收日期 │ │ ││ │ │公告 │ │ │ │ │ │ │├──┼─────┼────┼──────┼───────┼───────┼───────┼────────────┼────┤│1 │XV95G10P /│楊璨璵/ │77萬元 │第一次開標僅有│長茂社/ │95年8月15日/ │⒈中山科學研究院第五研究│契約標案││ │承載基板等│95年5 月│ │宜協及固伯公司│95年8 月8 日/ │95年10月2日/ │ 所開標/比、議價/決標│卷犯(一││ │料件 │1日 │訪價:固伯公│參與投標而流標│72萬3,800 元 │95年10月3日 │ /流標/廢標記錄「委購│)3、公 ││ │ ├────┤司95年5 月3 │(95年7 月18日│ │ │ 單位」欄; │開徵求廠││ │ │公開徵求│日(此為估價│) │ │ │⒉中山科學研究院第五研究│商提供參││ │ │廠商提供│單所載日期)│ │ │ │ 所流標記錄「委購單位」│考資料更││ │ │參考資料│報價77萬元 │第二次開標僅有│ │ │ 欄; │正公告/ ││ │ │更正公告│ │長茂社投標(95│ │ │⒊採購管理資訊明細表「申│招標文件││ │ │日:95年│ │年8 月4 日投標│ │ │ 購人簽章」欄; │公開閱覽││ │ │5 月23日│ │,投標價:72萬│ │ │⒋採購管理資訊明細表之圖│公告、公││ │ │、95年6 │ │3, 800) │ │ │ 一承載基板設計圖(簽名│開取得報││ │ │月20日 │ │ │ │ │ )。 │價單或企││ │ │暨招標文│ │ │ │ │ │劃書公告││ │ │件公開閱│ │ │ │ │ │(見偵 ││ │ │覽公告:│ │ │ │ │ │23334 卷││ │ │95年6 月│ │ │ │ │ │十八第1 ││ │ │20日 │ │ │ │ │ │至6 頁反││ │ ├────┤ │ │ │ │ │面) ││ │ │公開取得│ │ │ │ │ │ ││ │ │報價單或│ │ │ │ │ │ ││ │ │企劃書公│ │ │ │ │ │ ││ │ │告:95年│ │ │ │ │ │ ││ │ │7 月5日 │ │ │ │ │ │ │├──┼─────┼────┼──────┼───────┼───────┼───────┼────────────┼────┤│2 │XV95G11P/ │楊璨璵/ │61萬元 │第一次開標僅有│宜協公司(三次│95年8月3日/ │⒈中山科學研究院第五研究│契約標案││ │真空硬銲線│95年5 月│ │宜協公司參與投│減價)/ │95年9月1日/ │ 所開標/比、議價/決標│卷犯(一││ │等料件 │1 日 │訪價:宜協公│標而流標(95年│95年7月27日/ │95年9月7日 │ /流標/廢標記錄「委購│)3、公 ││ │ ├────┤司95年4 月17│7 月13日) │56萬1,099 元 │ │ 單位」欄(簽名); │開徵求廠││ │ │公開徵求│日(此為報價│ │ │ │⒉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採│商提供參││ │ │廠商提供│單所載日期)│第二次開標僅有│ │ │ 購案廠商出價記錄表「請│考資料更││ │ │參考資料│報價61萬元 │宜協公司投標(│ │ │ 購單位代表」欄(簽名)│正公告/ ││ │ │更正暨招│ │95年7 月20日投│ │ │ ; │招標文件││ │ │標文件公│ │標,投標價:57│ │ │⒊採購管理資訊明細表之「│公開閱覽││ │ │開閱覽公│ │萬9,500 ) │ │ │ 圖:OFHC 無氧銅管」欄 │公告、公││ │ │告:95年│ │ │ │ │ (簽名)。 │開取得報││ │ │6 月19日│ │ │ │ │ │價單或企││ │ ├────┤ │ │ │ │ │劃書公告││ │ │公開取得│ │ │ │ │ │(見偵23││ │ │報價單或│ │ │ │ │ │334 卷十││ │ │企劃書公│ │ │ │ │ │八第8 至││ │ │告:95年│ │ │ │ │ │12頁反面││ │ │7 月3 日│ │ │ │ │ │) ││ │ │、95年7 │ │ │ │ │ │ ││ │ │月17日 │ │ │ │ │ │ │├──┼─────┼────┼──────┼───────┼───────┼───────┼────────────┼────┤│3 │XV95G13P/ │楊璨璵/ │71萬2,000元 │第一次開標僅有│宜協公司(二次│95年8月17日/ │⒈中山科學研究院第五研究│契約標案││ │元件封裝料│95年5 月│ │宜協公司參與投│減價)/ │95年9月29日/ │ 所開標/比、議價/決標│卷犯(一││ │件等 │18日 │訪價:宜協公│標而流標(95年│95年8月10日/ │95年10月3日 │ /流標/廢標記錄「委購│)3、公 ││ │ ├────┤司95年6 月12│8 月1 日) │66萬5,000 元 │ │ 單位」欄(簽名); │開徵求廠││ │ │公開徵求│日(此為報價│ │ │ │⒉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採│商提供參││ │ │廠商提供│單所載日期)│第二次開標僅有│ │ │ 購案廠商出價記錄表「請│考資料/ ││ │ │參考資料│報價71萬2,00│宜協公司投標(│ │ │ 購單位代表」欄(簽名)│招標文件││ │ │暨招標文│0 元 │95年8 月8 日投│ │ │ ; │公開閱覽││ │ │件公開閱│ │標,投標價:71│ │ │⒊中山科學研究院第五研究│公告、公││ │ │覽公告:│ │萬2,000 ) │ │ │ 所流標記錄「委購單位」│開取得報││ │ │95年6 月│ │ │ │ │ 欄(簽名); │價單或企││ │ │29日 │ │ │ │ │⒋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劃書公告││ │ ├────┤ │ │ │ │ 究院內購案物資申請書「│(見偵23││ │ │公開取得│ │ │ │ │ 承辦人」欄。 │334 卷十││ │ │報價單或│ │ │ │ │ │八第14至││ │ │企劃書公│ │ │ │ │ │16頁反面││ │ │告:95年│ │ │ │ │ │) ││ │ │7 月21日│ │ │ │ │ │ ││ │ │、95年8 │ │ │ │ │ │ ││ │ │月4日 │ │ │ │ │ │ │└──┴─────┴────┴──────┴───────┴───────┴───────┴────────────┴────┘附表四:

┌──┬─────┬────┬──────┬───────┬───────┬───────┬────────────┬────┐│編號│購案案號/ │申購人/ │預算金額(預│參加比價(投標│得標廠商/ │簽約日期/ │被告(申購人)署印(簽名│證據(卷││ │案名 │申購日期│估) │)廠商(金額:│開標日期/ │交貨日期/ │)之文件 │證出處)││ │ ├────┤ │新臺幣元) │決標金額 │驗收日期 │ │ ││ │ │公告 │ │ │ │ │ │ │├──┼─────┼────┼──────┼───────┼───────┼───────┼────────────┼────┤│1 │XV96G08P/ │楊璨璵/9│73萬元 │第一次開標僅有│長茂社(三次減│96年5月22日/ │⒈中山科學研究院內購案財│契約標案││ │方孔承載基│6 年3月1│ │宜協公司參與投│價)/ │96年7月24日/ │ 物勞務採購接收暨會驗結│卷犯(一││ │板等料件 │4日 │訪價:固伯公│標而流標(96年│96年5 月15日/ │96年7月26日 │ 果報告單「會驗人員」欄│)4 、公││ │ ├────┤司96年3 月7 │4 月19日) │68萬6,199 元 │ │ (簽名); │開徵求廠││ │ │公開徵求│日(此為傳真│ │ │ │⒉中山科學研究院五所、中│商提供參││ │ │廠商提供│日期,估價單│第二次開標僅有│ │ │ 心購案器材檢測綜合報告│考資料/ ││ │ │參考資料│所載日期為96│長茂社投標(96│ │ │ 表「檢測綜合研判單位蓋│招標文件││ │ │暨招標文│年3 月6 日)│年5 月14日投標│ │ │ 章之申購(使用)單位承│公開閱覽││ │ │件公開閱│報價73萬元 │,投標價:72萬│ │ │ 辦人欄」; │公告、公││ │ │覽公告:│ │5,000 ) │ │ │⒊合格標準表「驗測者」欄│開取得報││ │ │96年3 月│ │ │ │ │ ; │價單或企││ │ │15日 │ │ │ │ │⒋圖一:方孔承載基板、圖│劃書公告││ │ ├────┤ │ │ │ │ 二:絕緣墊圈設計圖(簽│(見偵23││ │ │公開取得│ │ │ │ │ 名); │334 卷十││ │ │報價單或│ │ │ │ │⒌中山科學研究院第五研究│八第59至││ │ │企劃書公│ │ │ │ │ 所開標/比、議價/決標│60頁) ││ │ │告:96年│ │ │ │ │ /流標/廢標記錄「委購│ ││ │ │4 月4 日│ │ │ │ │ 單位」欄(簽名); │ ││ │ │ │ │ │ │ │⒍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採│ ││ │ │ │ │ │ │ │ 購案廠商出價記錄表「請│ ││ │ │ │ │ │ │ │ 購單位代表」欄(簽名)│ ││ │ │ │ │ │ │ │ ; │ ││ │ │ │ │ │ │ │⒎中山科學研究院招標訂約│ ││ │ │ │ │ │ │ │ 階段採購計畫修正申請表│ ││ │ │ │ │ │ │ │ 「申購單位」欄; │ ││ │ │ │ │ │ │ │⒏中山科學研究院第五研究│ ││ │ │ │ │ │ │ │ 所流標記錄「委購單位」│ ││ │ │ │ │ │ │ │ 欄(簽名); │ ││ │ │ │ │ │ │ │9.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 ││ │ │ │ │ │ │ │ 究院內購案物資申請書「│ ││ │ │ │ │ │ │ │ 承辦人」欄; │ ││ │ │ │ │ │ │ │10.採購管理資訊明細表「 │ ││ │ │ │ │ │ │ │ 申購人簽章」欄; │ ││ │ │ │ │ │ │ │11.中山科學研究院第五研 │ ││ │ │ │ │ │ │ │ 究所採購計畫審查表「 │ ││ │ │ │ │ │ │ │ 申購單位審查及結果」 │ ││ │ │ │ │ │ │ │ 欄; │ ││ │ │ │ │ │ │ │12.五所購案審查意見表「 │ ││ │ │ │ │ │ │ │ 申購單位簽覆意見」欄 │ ││ │ │ │ │ │ │ │ ; │ ││ │ │ │ │ │ │ │13.五所固態元件組「公開 │ ││ │ │ │ │ │ │ │ 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 │ ││ │ │ │ │ │ │ │ 」公告申請表「申購人 │ ││ │ │ │ │ │ │ │ 」欄; │ ││ │ │ │ │ │ │ │14.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 │ ││ │ │ │ │ │ │ │ 購案品保需求審查表「 │ ││ │ │ │ │ │ │ │ 申購說明欄之申購單位 │ ││ │ │ │ │ │ │ │ 簽章」欄; │ ││ │ │ │ │ │ │ │15.XV96G08P 案<品名:方│ ││ │ │ │ │ │ │ │ 孔承載基板等料件>商 │ ││ │ │ │ │ │ │ │ 情分析表「承辦人」欄 │ ││ │ │ │ │ │ │ │ ; │ ││ │ │ │ │ │ │ │16.XV96G08P 案<品名:方│ ││ │ │ │ │ │ │ │ 孔承載基板等料件>商 │ ││ │ │ │ │ │ │ │ 情蒐集資料檢視表「承 │ ││ │ │ │ │ │ │ │ 辦人」欄。 │ │├──┼─────┼────┼──────┼───────┼───────┼───────┼────────────┼────┤│2 │XV96G13P/ │楊璨璵/9│63萬8,600元 │第一次開標僅有│宜協公司(三次│96年6月12日/ │⒈中山科學研究院內購案財│契約標案││ │真空除氣元│6 年3 月│ │宜協公司參與投│減價)/ │96年8月1日/ │ 物勞務採購接收暨會驗結│卷犯(一││ │件等料件 │21日 │訪價:福歐公│標而流標(96年│96年6 月5 日/ │96年8月2日 │ 果報告單「會驗人員」欄│)4 、公││ │ ├────┤司96年3 月21│5月17日) │60萬198 元 │ │ ; │開徵求廠││ │ │公開徵求│日(此為傳真│ │ │ │⒉合格標準表「驗測者」欄│商提供參││ │ │廠商提供│日期,報價單│第二次開標僅有│ │ │ ; │考資料/ ││ │ │參考資料│所載日期為96│宜協公司投標(│ │ │⒊銲接石墨設計圖(簽名)│招標文件││ │ │暨招標文│年3 月8 日)│96年6 月4 日投│ │ │ ; │公開閱覽││ │ │件公開閱│報價63萬8,60│標,投標價:64│ │ │⒋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公告、公││ │ │覽公告:│0 元 │萬5,000 ) │ │ │ 究院第五研究所採購開標│開取得報││ │ │96年3 月│ │ │ │ │ /決標/流標/廢標記錄│價單或企││ │ │21日 │ │ │ │ │ 「委購單位」欄(簽名)│劃書公告││ │ ├────┤ │ │ │ │ ; │(見偵23││ │ │公開取得│ │ │ │ │⒌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採│334 卷十││ │ │報價單或│ │ │ │ │ 購案廠商出價記錄表「請│八第64至││ │ │企劃書公│ │ │ │ │ 購單位代表」欄(簽名)│65頁) ││ │ │告:96年│ │ │ │ │ ; │ ││ │ │5 月3日 │ │ │ │ │⒍銲接石磨設計圖(簽名)│ ││ │ │ │ │ │ │ │⒎中山科學研究院招標訂約│ ││ │ │ │ │ │ │ │ 階段採購計畫修正申請表│ ││ │ │ │ │ │ │ │ 「申購單位」欄; │ ││ │ │ │ │ │ │ │⒏採購管理資訊明細表「申│ ││ │ │ │ │ │ │ │ 購人簽章」欄; │ ││ │ │ │ │ │ │ │9.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 ││ │ │ │ │ │ │ │ 究院內購案物資申請書「│ ││ │ │ │ │ │ │ │ 承辦人」欄; │ ││ │ │ │ │ │ │ │10.五所固態元件組「公開 │ ││ │ │ │ │ │ │ │ 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 │ ││ │ │ │ │ │ │ │ 」公告申請表「申購人 │ ││ │ │ │ │ │ │ │ 」欄; │ ││ │ │ │ │ │ │ │11.中山科學研究院第五研 │ ││ │ │ │ │ │ │ │ 究所採購計畫審查表「 │ ││ │ │ │ │ │ │ │ 申購單位之承辦」欄; │ ││ │ │ │ │ │ │ │12.五所購案審查意見表「 │ ││ │ │ │ │ │ │ │ 申購單位簽覆意見之承 │ ││ │ │ │ │ │ │ │ 辦人」欄; │ ││ │ │ │ │ │ │ │13.XV96G13P 案<品名:真 │ ││ │ │ │ │ │ │ │ 空除氣元件等料件>商 │ ││ │ │ │ │ │ │ │ 情分析表「承辦人」欄 │ ││ │ │ │ │ │ │ │ ; │ ││ │ │ │ │ │ │ │14.XV96G13P 案<品名:真 │ ││ │ │ │ │ │ │ │ 空除氣元件等料件>商 │ ││ │ │ │ │ │ │ │ 情蒐集資料檢視表「承 │ ││ │ │ │ │ │ │ │ 辦人」欄; │ ││ │ │ │ │ │ │ │15.商情資料袋「承辦人」 │ ││ │ │ │ │ │ │ │ 欄。 │ │├──┼─────┼────┼──────┼───────┼───────┼───────┼────────────┼────┤│3 │XVV96G14P/│楊璨璵/9│18萬8,500元 │第一次開標僅有│長茂社(三次減│96年6月12日/ │⒈中山科學研究院內購案財│契約標案││ │杜瓦瓶料件│6 年3 月│ │長茂社參與投標│價)/ │96年7月24日/ │ 物勞務採購接收暨會驗結│卷犯(一││ │組 │20日 │訪價:長茂社│而流標(96年5 │96年6 月5 日/ │96年7月26日 │ 果報告單「會驗人員」欄│)4 、公││ │ ├────┤96年3 月12日│月17日) │17萬7,190 元 │ │ ; │開徵求廠││ │ │公開徵求│(估價單所載│ │ │ │⒉中山科學研究院五所、中│商提供參││ │ │廠商提供│日期)報價18│第二次開標僅有│ │ │ 心購案器材檢測綜合報告│考資料/ ││ │ │參考資料│萬8,500 元 │長茂社投標(96│ │ │ 表「檢測綜合研判單位蓋│招標文件││ │ │暨招標文│ │年6 月4 日投標│ │ │ 章之承辦人欄」; │公開閱覽││ │ │件公開閱│ │,投標價:19萬│ │ │⒊合格標準表「驗測者」欄│公告、公││ │ │覽公告:│ │2,500 ) │ │ │ ; │開取得報││ │ │96年3 月│ │ │ │ │⒋杜瓦瓶料件組設計圖(簽│價單或企││ │ │22日 │ │ │ │ │ 名); │劃書公告││ │ ├────┤ │ │ │ │⒌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見偵23││ │ │公開取得│ │ │ │ │ 究院第五研究所採購開標│334 卷十││ │ │報價單或│ │ │ │ │ /決標/流標/廢標記錄│八第68至││ │ │企劃書公│ │ │ │ │ 「委購單位」欄(簽名)│69 頁) ││ │ │告:96年│ │ │ │ │ ; │ ││ │ │5 月3日 │ │ │ │ │⒍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採│ ││ │ │ │ │ │ │ │ 購案廠商出價記錄表「請│ ││ │ │ │ │ │ │ │ 購單位代表」欄(簽名)│ ││ │ │ │ │ │ │ │ ; │ ││ │ │ │ │ │ │ │⒎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 ││ │ │ │ │ │ │ │ 究院內購案物資申請書「│ ││ │ │ │ │ │ │ │ 承辦人」欄; │ ││ │ │ │ │ │ │ │⒏採購管理資訊明細表「申│ ││ │ │ │ │ │ │ │ 購人簽章」欄; │ ││ │ │ │ │ │ │ │9.五所固態元件組「公開徵│ ││ │ │ │ │ │ │ │ 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公│ ││ │ │ │ │ │ │ │ 」告申請表「申購人」欄│ ││ │ │ │ │ │ │ │ ; │ ││ │ │ │ │ │ │ │10.中山科學研究院第五研 │ ││ │ │ │ │ │ │ │ 究所採購計畫審查表「 │ ││ │ │ │ │ │ │ │ 申購單位之承辦」欄; │ ││ │ │ │ │ │ │ │11.五所購案審查意見表「 │ ││ │ │ │ │ │ │ │ 申購單位簽覆意見之承 │ ││ │ │ │ │ │ │ │ 辦人」欄; │ ││ │ │ │ │ │ │ │12.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 │ ││ │ │ │ │ │ │ │ 研究院條箋; │ ││ │ │ │ │ │ │ │13.XV96G14P 案<品名: 杜│ ││ │ │ │ │ │ │ │ 瓦瓶料件組>商情分析 │ ││ │ │ │ │ │ │ │ 表「承辦人」欄; │ ││ │ │ │ │ │ │ │14.XV96G14P 案<品名: 杜│ ││ │ │ │ │ │ │ │ 瓦瓶料件組>商情蒐集 │ ││ │ │ │ │ │ │ │ 資料檢視表「承辦人」 │ ││ │ │ │ │ │ │ │ 欄; │ ││ │ │ │ │ │ │ │15.商情資料袋「承辦人」 │ ││ │ │ │ │ │ │ │ 欄。 │ │└──┴─────┴────┴──────┴───────┴───────┴───────┴────────────┴────┘附表五:

┌──┬─────┬────┬──────┬───────┬───────┬───────┬────────────┬────┐│編號│購案案號/ │申購人/ │預算金額(預│參加比價(投標│得標廠商/ │簽約日期/ │被告(申購人)署印(簽名│證據(卷││ │案名 │申購日期│估) │)廠商(金額:│開標日期/ │交貨日期/ │)之文件 │證出處)││ │ ├────┤ │新臺幣元) │決標金額 │驗收日期 │ │ ││ │ │公告 │ │ │ │ │ │ │├──┼─────┼────┼──────┼───────┼───────┼───────┼────────────┼────┤│1 │BU95G15P/ │何焱騰/-│18萬2,000元 │龍穩科技材料有│龍穩科技材料有│95年10月20日/ │⒈中山科學研究院電子系統│契約標案││ │氮化鋁磊晶│ │ │限公司 │限公司(三次減│95年11月16日/ │ 研究所BU95G15P案開標/│卷 ││ │片等 │ │ │(19萬3,000) │價) / │95年11月22日 │ 決標/流標/廢標記錄「│ ││ │ │ │ │ │95年8月21日/ │ │ 出席人員之委購及審標代│ ││ │ │ │ │ │95年10月20日/ │ │ 表」欄; │ ││ │ │ │ │ │15萬2,400元 │ │⒉中山科學研究院採購案開│ ││ │ │ │ │ │ │ │ 標比議價廠商報價紀錄表│ ││ │ │ │ │ │ │ │ (競標單)「請購單位代│ ││ │ │ │ │ │ │ │ 表」欄; │ ││ │ │ │ │ │ │ │⒊商情資料袋「承辦人」欄│ ││ │ │ │ │ │ │ │ ; │ ││ │ │ │ │ │ │ │⒋中山科學研究院採購計畫│ ││ │ │ │ │ │ │ │ 審查表「申購單位之承辦│ ││ │ │ │ │ │ │ │ 」欄; │ ││ │ │ │ │ │ │ │⒌採購計畫需求評估分析報│ ││ │ │ │ │ │ │ │ 告(物品類/物料類)「│ ││ │ │ │ │ │ │ │ 申購單位」欄; │ ││ │ │ │ │ │ │ │⒍採購管理資訊明細表「申│ ││ │ │ │ │ │ │ │ 購人簽章」欄; │ ││ │ │ │ │ │ │ │⒎採購計畫編制注意事項自│ ││ │ │ │ │ │ │ │ 我檢查表「申購單位承辦│ ││ │ │ │ │ │ │ │ 人」欄; │ ││ │ │ │ │ │ │ │⒏ WBS 產品需求分析表「 │ ││ │ │ │ │ │ │ │ 審核人」欄; │ ││ │ │ │ │ │ │ │9.WBS 產品用料需求分析表│ ││ │ │ │ │ │ │ │ 暨庫儲籌備不足明細表「│ ││ │ │ │ │ │ │ │ 審查人員」欄; │ ││ │ │ │ │ │ │ │10.WBS 產品用料庫儲檢討 │ ││ │ │ │ │ │ │ │ 表; │ ││ │ │ │ │ │ │ │11.中山科學研究院電子系 │ ││ │ │ │ │ │ │ │ 統研究所全院庫儲料件 │ ││ │ │ │ │ │ │ │ 申請支援會辦單「承辦 │ ││ │ │ │ │ │ │ │ 人」欄。 │ │├──┼─────┼────┼──────┼───────┼───────┼───────┼────────────┼────┤│2 │SXD0000000│王立群/-│9萬2,800元 │龍穩科技材料有│龍穩科技材料有│-/ │⒈中山科學研究院內購案財│契約標案││ │氮化鋁磊晶│ │ │限公司 │限公司 / │95年10月24日 │ 物(勞務)採購接收暨會│卷 ││ │片(起訴書│ │ │(9萬2,800元)│95年8月16日 │/95年10月24日 │ 驗結果報告單「會驗人員│ ││ │記載: 「AL│ │ │ │/-/9萬1,000元 │ │ 」欄;(王立群) │ ││ │N 基板」小│ │ │ │ │ │⒉中山科學研究院料件申請│ ││ │額標案採購│ │ │ │ │ │ 單C1348R(正聯)「承辦│ ││ │) │ │ │ │ │ │ 人」欄;(王立群) │ ││ │ │ │ │ │ │ │⒊中山科學研究院料件申請│ ││ │ │ │ │ │ │ │ 單副聯「申請單位承辦人│ ││ │ │ │ │ │ │ │ 」欄;(王立群) │ ││ │ │ │ │ │ │ │⒋小額採購採購方式、比(│ ││ │ │ │ │ │ │ │ 議)價記錄及決標呈核表│ ││ │ │ │ │ │ │ │ 「請購單位」欄;(王立│ ││ │ │ │ │ │ │ │ 群) │ ││ │ │ │ │ │ │ │⒌中山科學研究院小額採購│ ││ │ │ │ │ │ │ │ 請購單「請購單位」欄;│ ││ │ │ │ │ │ │ │ (王立群) │ ││ │ │ │ │ │ │ │⒍ WBS 產品需求分析表「 │ ││ │ │ │ │ │ │ │ 審核人」欄。(王立群)│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SBV0000000│陳麗娟/-│- │龍穩科技材料有│龍穩科技材料有│-/95年12月12 │⒈廠商送貨單「接收人」欄│契約標案││ │三氧化二鋁│ │ │限公司(-) │限公司(起訴書│日/- │ (簽名);(陳麗娟) │卷 ││ │單晶片等 2│ │ │(起訴書記載:│記載:由群翼公│ │⒉中山科學研究院小額採購│ ││ │項 (起訴書│ │ │由群翼公司得標│司得標)/ 9511│ │ 請購單「申購單位」欄。│ ││ │記載:8 萬│ │ │) │年月22日/-/ 8│ │ (陳麗娟) │ ││ │6,000 元之│ │ │ │萬6,000元 │ │ │ ││ │「半導體晶│ │ │ │ │ │ │ ││ │片」小額採│ │ │ │ │ │ │ ││ │購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六:

┌──┬─────┬────┬──────┬───────┬───────┬───────┬────────────┬────┐│編號│購案案號/ │申購人/ │預算金額(預│參加比價(投標│得標廠商/ │簽約日期/ │被告(申購人)署印(簽名│證據(卷││ │案名 │申購日期│估) │)廠商(金額:│開標日期/ │交貨日期/ │)之文件 │證出處)││ │ ├────┤ │新臺幣元) │決標金額 │驗收日期 │ │ ││ │ │公告 │ │ │ │ │ │ │├──┼─────┼────┼──────┼───────┼───────┼───────┼────────────┼────┤│1 │XV94G18P /│林烜鵬/-│44萬9,000元 │柏尚企業有限公│宜協有限公司(│94年5月10日/ │⒈中山科學研究院內購案財│契約標案││ │耐高溫鐵鈷│ │ │司(73萬9,000 │二次減價) / │94年5月30日/ │ 物勞務採購接收暨會人員│卷 ││ │鎳合金材料│ │ │)宜協有限公司│94年3月11日/ │94年5月31日 │ 」欄;(林烜鵬) │ ││ │加工製作 │ │ │(44萬9,000) │94年5月3日/ │ │⒉中山科學研究院五所、中│ ││ │ │ │ │ │42萬元 │ │ 心購案器材檢測綜合報告│ ││ │ │ │ │ │ │ │ 表「檢測綜合研判單位蓋│ ││ │ │ │ │ │ │ │ 章之承辦人欄」;(林烜│ ││ │ │ │ │ │ │ │ 鵬) │ ││ │ │ │ │ │ │ │⒊料件設計圖(簽名)(曾│ ││ │ │ │ │ │ │ │ 双銘); │ ││ │ │ │ │ │ │ │⒋中山科學研究院第五研究│ ││ │ │ │ │ │ │ │ 所採購開標/比、議價 │ ││ │ │ │ │ │ │ │ /決標/流標/廢標記錄│ ││ │ │ │ │ │ │ │ 「委購單位」欄(簽名)│ ││ │ │ │ │ │ │ │ ;(曾双銘) │ ││ │ │ │ │ │ │ │⒌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採│ ││ │ │ │ │ │ │ │ 購案廠商出價記錄表「請│ ││ │ │ │ │ │ │ │ 購單位代表」欄(簽名)│ ││ │ │ │ │ │ │ │ ;(曾双銘) │ ││ │ │ │ │ │ │ │⒍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 ││ │ │ │ │ │ │ │ 究院內購案物資申請書「│ ││ │ │ │ │ │ │ │ 承辦人」欄;(林烜鵬)│ ││ │ │ │ │ │ │ │⒎採購管理資訊明細表「申│ ││ │ │ │ │ │ │ │ 購人簽章」欄;(林烜鵬│ ││ │ │ │ │ │ │ │ ) │ ││ │ │ │ │ │ │ │⒏中山科學研究院第五研究│ ││ │ │ │ │ │ │ │ 所採購計畫審查表「申購│ ││ │ │ │ │ │ │ │ 單位之承辦」欄;(林烜│ ││ │ │ │ │ │ │ │ 鵬) │ ││ │ │ │ │ │ │ │9.第五研究所 94 年度購案│ ││ │ │ │ │ │ │ │ 審查意見表「承辦人」欄│ ││ │ │ │ │ │ │ │ ;(林烜鵬) │ ││ │ │ │ │ │ │ │10.商情分析表「蓋章」欄 │ ││ │ │ │ │ │ │ │ ;(林烜鵬) │ ││ │ │ │ │ │ │ │11.天弓計畫A案材料購案 │ ││ │ │ │ │ │ │ │ 審查表「二級單位承辦 │ ││ │ │ │ │ │ │ │ 人」欄。(林烜鵬) │ ││ │ │ │ │ │ │ │ │ │└──┴─────┴────┴──────┴───────┴───────┴───────┴────────────┴────┘附表七:

┌──┬─────┬────┬────┬──────┬───────┬───────┬───────┬────────────┬────┬────┐│編號│購案案號/ │申購人 │報價之廠│預算金額 │參加比價(投標│得標廠商/ │簽約日期/ │被告(申購人)署印(簽名│左列證據│被告王漢││ │案名 │ │商、日期│ │)廠商(金額:│開標日期/ │交貨日期/ │)之文件 │(卷證出│能收賄金││ │ │ │及金額 │ │新臺幣元) │決標金額 │驗收日期 │ │處) │額及過程│├──┼─────┼────┼────┼──────┼───────┼───────┼───────┼────────────┼────┼────┤│ 1 │BV89138P/ │王漢能 │宜協公司│9萬5,000元 │宜協有限公司 │宜協公司/ │89年12月16日/ │⒈中山科學研究院採購軍品│契約標案│被告蔡在││ │白金測溫線│ │89年12月│ │(9萬5,000) │-/ │89年12月18日/ │ 接收、會驗暨驗收結果報│卷 │演於90年││ │ │ │12日 │ │漢峰機械有限公│9萬5,000 元 │89年12月19日 │ 告單「會驗意見」欄、「│ │1 月10日││ │ │ │9 萬5,00│ │司(11萬2,200 │ │ │ 驗收結果」欄、「會驗暨│ │,交付現││ │ │ │0 元 │ │) │ │ │ 驗收單位之申購代表」欄│ │金9 萬元││ │ │ │ │ │甘川實業有限公│ │ │ ; │ │予被告王││ │ │ │ │ │司(11萬8,900 │ │ │⒉國軍軍品申請撥運單「申│ │漢能 ││ │ │ │ │ │) │ │ │ 請領用之領料人」欄; │ │ ││ │ │ │ │ │ │ │ │⒊國軍軍品申請撥運單附表│ │ ││ │ │ │ │ │ │ │ │ 「申請人」欄; │ │ ││ │ │ │ │ │ │ │ │⒋小額採購訪價、比(議)│ │ ││ │ │ │ │ │ │ │ │ 價記錄及決標呈核表「採│ │ ││ │ │ │ │ │ │ │ │ 購單位」欄; │ │ ││ │ │ │ │ │ │ │ │⒌中科院第五研究所採購軍│ │ ││ │ │ │ │ │ │ │ │ 品性能測試報告單、儀器│ │ ││ │ │ │ │ │ │ │ │ 化驗報告單、尺寸檢驗報│ │ ││ │ │ │ │ │ │ │ │ 告單「檢測(研判)單位│ │ ││ │ │ │ │ │ │ │ │ 之承辦人」欄; │ │ ││ │ │ │ │ │ │ │ │⒍廠商送貨單「接收人」欄│ │ ││ │ │ │ │ │ │ │ │ 。 │ │ │├──┼─────┼────┼────┼──────┼───────┼───────┼───────┼────────────┼────┼────┤│ 2 │BV91D18P/ │王漢能 │宜協公司│79萬965元 │宜協有限公司 │宜協有限公司(│91年3月8日/ │⒈中山科學研究院內購案物│契約標案│被告蔡在││ │1.5 噸真空│ │91年2 月│ │(79萬965) │二次減價) / │91年4月15日/ │ 資申請書「承辦人」欄;│卷 │演分別於││ │電弧爐真空│ │8日 │ │ │91年3 月14日/ │91年4月25日 │⒉採購計畫編製注意事項自│ │91年5 月││ │系統維修等│ │79萬965 │ │ │75萬元 │ │ 我檢查表; │ │14日自宜││ │5項 │ │元 │ │ │ │ │⒊中山科學研究院第五研究│ │協公司台││ │ │ │ │ │ │ │ │ 所未達公告金額購案採購│ │新銀行帳││ │ │ │ │ │ │ │ │ 投標單「申購人簽名」欄│ │戶內,提││ │ │ │ │ │ │ │ │ (簽名); │ │領5 筆2 ││ │ │ │ │ │ │ │ │⒋ BV91D18P 案商情分析表│ │萬元,共││ │ │ │ │ │ │ │ │ 「商情分析及說明」欄;│ │計10萬元││ │ │ │ │ │ │ │ │⒌ BV91D18P 案商情蒐集檢│ │的現金交││ │ │ │ │ │ │ │ │ 視表; │ │給被告王││ │ │ │ │ │ │ │ │⒍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採│ │漢能;復││ │ │ │ │ │ │ │ │ 購案廠商出價記錄表「請│ │於91年10││ │ │ │ │ │ │ │ │ 購單位代表」欄(簽名)│ │月18日,││ │ │ │ │ │ │ │ │ ; │ │由蔡淑惠││ │ │ │ │ │ │ │ │⒎中山科學研究院第五研究│ │自宜協公││ │ │ │ │ │ │ │ │ 所開標/比、議價/決標│ │司玉山銀││ │ │ │ │ │ │ │ │ /流標/廢標記錄「委購│ │行中壢分││ │ │ │ │ │ │ │ │ 單位」欄(簽名); │ │行帳戶內││ │ │ │ │ │ │ │ │⒏中科院第五研究所採購軍│ │提領現金││ │ │ │ │ │ │ │ │ 品性能測試報告單、儀器│ │10萬元現││ │ │ │ │ │ │ │ │ 化驗報告單、尺寸檢驗報│ │金後,再││ │ │ │ │ │ │ │ │ 告單「檢測(研判)單位│ │交付給被││ │ │ │ │ │ │ │ │ 之承辦人」欄; │ │告王漢能││ │ │ │ │ │ │ │ │9.中山科學研究院財物勞務│ │;嗣再於││ │ │ │ │ │ │ │ │ 採購接收暨會驗結果報告│ │92年1 月││ │ │ │ │ │ │ │ │ 單、「驗收意見」欄、「│ │16日,將││ │ │ │ │ │ │ │ │ 會驗人員」欄。 │ │現金28萬│├──┼─────┼────┼────┼──────┼───────┼───────┼───────┼────────────┼────┤3,000 元││ 3 │XV91D13P/ │王漢能 │甘川實業│8 萬7,000元 │甘川實業有限公│甘川實業有限公│91年4月3日/ │⒈中山科學研究院第五研究│契約標案│現金交給││ │試桿車削加│ │有限公司│(每支600 元│司(8萬7,000)│司/ │91年6月4日/ │ 所小額購案請購單「使用│卷 │被告王漢││ │工 │ │91年2 月│) │ │-/ │91年6月12日 │ 單位」欄; │ │能。 ││ │ │ │19日 │ │ │8 萬7,000 元 │ │⒉廠商送貨單「接收人」欄│ │ ││ │ │ │每支600 │ │ │ │ │ (簽名); │ │ ││ │ │ │元 │ │ │ │ │⒊中山科學研究院料件申請│ │ ││ │ │ │ │ │ │ │ │ 單正聯「承辦人」、副聯│ │ ││ │ │ │ │ │ │ │ │ 「申購人」欄; │ │ ││ │ │ │ │ │ │ │ │⒋中山科學研究院財務勞務│ │ ││ │ │ │ │ │ │ │ │ 結算驗收證明書「驗收結│ │ ││ │ │ │ │ │ │ │ │ 果」欄。 │ │ │├──┼─────┼────┼────┼──────┼───────┼───────┼───────┼────────────┼────┤ ││ 4 │BV91D51P/ │王漢能 │- │8萬9,000元 │宜協有限公司 │宜協有限公司 │91年6月12日/ │無 │契約標案│ ││ │小型熱處理│ │ │ │(- ) │/ - │91年6月19日/ │ │卷 │ ││ │爐維修 │ │ │ │ │8 萬8,000元 │91年6月20日 │ │ │ │├──┼─────┼────┼────┼──────┼───────┼───────┼───────┼────────────┼────┤ ││ 5 │XV91X19P/ │王漢能 │宜協公司│8萬400元 │宜協有限公司 │宜協有限公司 /│91年12月6日/ │⒈中山科學研究院第五研究│契約標案│ ││ │試桿加工 │ │91年10月│(每支600 元│(8萬400) │-/ │91年12月17日/ │ 所小額購案請購單「使用│卷 │ ││ │ │ │25日 │) │ │8萬400 元 │91年12月18日 │ 單位」欄; │ │ ││ │ │ │每支600 │ │ │ │ │⒉廠商送貨單「接收人」欄│ │ ││ │ │ │元 │ │ │ │ │ (簽名); │ │ ││ │ │ ├────┤ │ │ │ │⒊中山科學研究院料件申請│ │ ││ │ │ │福毆公司│ │ │ │ │ 單正聯「承辦人」、副聯│ │ ││ │ │ │91年10月│ │ │ │ │ 「申購人」欄; │ │ ││ │ │ │24日 │ │ │ │ │⒋中山科學研究院財務勞務│ │ ││ │ │ │每支800 │ │ │ │ │ 結算驗收證明書「驗收意│ │ ││ │ │ │元 │ │ │ │ │ 見」欄、「驗收結果」欄│ │ ││ │ │ ├────┤ │ │ │ │ 。 │ │ ││ │ │ │甘川實業│ │ │ │ │ │ │ ││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91年10月│ │ │ │ │ │ │ ││ │ │ │23日 │ │ │ │ │ │ │ ││ │ │ │每支690 │ │ │ │ │ │ │ ││ │ │ │元 │ │ │ │ │ │ │ │├──┼─────┼────┼────┼──────┼───────┼───────┼───────┼────────────┼────┤ ││ 6 │YV91D03P/ │王漢能 │宜協公司│23萬9,300元 │宜協有限公司 │宜協有限公司(│91年11月12日/ │⒈ YV91D03P 案商情蒐集檢│契約標案│ ││ │小 VAR 及 │ │91年8 月│ │(23萬9,300 )│二次減價) / │91年11月20日/ │ 視表「市場 (廠商)訪價 │卷 │ ││ │精密鑄造爐│ │15日、同│ │ │91年11月8 日/ │91年11月27日 │ 調查蒐集結果」欄; │ │ ││ │維修等3項 │ │年9 月4 │ │ │21萬6,000 元 │ │⒉ YV91D03P 案商情分析表│ │ ││ │ │ │日 │ │ │ │ │ 「商情分析及說明」欄;│ │ ││ │ │ │合計23萬│ │ │ │ │⒊採購計畫編製注意事項自│ │ ││ │ │ │9,300元 │ │ │ │ │ 我檢查表「檢查人員」欄│ │ ││ │ │ │ │ │ │ │ │ ; │ │ ││ │ │ │ │ │ │ │ │⒋中山科學研究院內購案物│ │ ││ │ │ │ │ │ │ │ │ 資申請書「承辦人」欄;│ │ ││ │ │ │ │ │ │ │ │⒌中山科學研究院第五研究│ │ ││ │ │ │ │ │ │ │ │ 所機具(錶)保養修理記│ │ ││ │ │ │ │ │ │ │ │ 錄表「保修人」」欄(簽│ │ ││ │ │ │ │ │ │ │ │ 名); │ │ ││ │ │ │ │ │ │ │ │⒍廠商送貨單「接收人」欄│ │ ││ │ │ │ │ │ │ │ │ (簽名); │ │ ││ │ │ │ │ │ │ │ │⒎中科院第五研究所採購軍│ │ ││ │ │ │ │ │ │ │ │ 品性能測試報告單、儀器│ │ ││ │ │ │ │ │ │ │ │ 化驗報告單、尺寸檢驗報│ │ ││ │ │ │ │ │ │ │ │ 告單「檢測(研判)單位│ │ ││ │ │ │ │ │ │ │ │ 之承辦人」欄; │ │ ││ │ │ │ │ │ │ │ │⒏中山科學研究院財物勞務│ │ ││ │ │ │ │ │ │ │ │ 採購接收暨會驗結果報告│ │ ││ │ │ │ │ │ │ │ │ 單「驗收意見」欄、「會│ │ ││ │ │ │ │ │ │ │ │ 驗人員」欄; │ │ ││ │ │ │ │ │ │ │ │9.中山科學研究院財物勞務│ │ ││ │ │ │ │ │ │ │ │ 採購驗收結果報告單「綜│ │ ││ │ │ │ │ │ │ │ │ 合鑑定」欄。 │ │ ││ │ │ │ │ │ │ │ │ │ │ │└──┴─────┴────┴────┴──────┴───────┴───────┴───────┴────────────┴────┴────┘附表八:

┌──┬─────┬────┬──────┬───────┬───────┬───────┬────────────┬────┐│編號│購案案號/ │申購人/ │預算金額(預│參加比價(投標│得標廠商/ │簽約日期/ │被告(申購人)署印(簽名│證據(卷││ │案名 │申購日期│估) │)廠商(金額:│開標日期/ │交貨日期/ │)之文件 │證出處)││ │ ├────┤ │新臺幣元) │決標金額 │驗收日期 │ │ ││ │ │公告 │ │ │ │ │ │ │├──┼─────┼────┼──────┼───────┼───────┼───────┼────────────┼────┤│1 │BV95H11P/ │張吉本 /│90萬7,350元 │群翼實業有限公│群翼實業有限公│95年4月13日/ │⒈中山科學研究院財物勞務│契約標案││ │高溫材料與│- │ │司(91萬9,000 │司(一次減價)│95年5月8日/ │ 採購接收暨會驗結果報告│卷 ││ │粉末一批 │ │ │) │/ 95年3月10日/│95年5月16日 │ 單「會驗人員」欄(簽名│ ││ │ │ │ │ │95年4月6日/ │ │ ); │ ││ │ │ │ │ │89萬9,000元 │ │⒉中山科學研究院料件申請│ ││ │ │ │ │ │ │ │ 單C1348R(正聯)「承辦│ ││ │ │ │ │ │ │ │ 人」、「申請單位承辦人│ ││ │ │ │ │ │ │ │ 」欄; │ ││ │ │ │ │ │ │ │⒊中山科學研究院第五研究│ ││ │ │ │ │ │ │ │ 所開標/比、議價/決標│ ││ │ │ │ │ │ │ │ /廢標記錄「委購單位」│ ││ │ │ │ │ │ │ │ 欄(簽名); │ ││ │ │ │ │ │ │ │⒋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採│ ││ │ │ │ │ │ │ │ 購案廠商出價記錄表「請│ ││ │ │ │ │ │ │ │ 購單位代表」欄(簽名)│ ││ │ │ │ │ │ │ │ ; │ ││ │ │ │ │ │ │ │⒌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 ││ │ │ │ │ │ │ │ 究院內購案物資申請書「│ ││ │ │ │ │ │ │ │ 承辦人」欄; │ ││ │ │ │ │ │ │ │⒍中山科學研究院第五研究│ ││ │ │ │ │ │ │ │ 所採購計畫審查表「申購│ ││ │ │ │ │ │ │ │ 單位之承辦」欄; │ ││ │ │ │ │ │ │ │⒎採購管理資訊明細表「申│ ││ │ │ │ │ │ │ │ 購人簽章」欄; │ ││ │ │ │ │ │ │ │⒏採購計畫編製注意事項自│ ││ │ │ │ │ │ │ │ 我檢查表「申購單位承辦│ ││ │ │ │ │ │ │ │ 人」欄; │ ││ │ │ │ │ │ │ │9.五所購案審查意見表「申│ ││ │ │ │ │ │ │ │ 購單位簽覆意見之承辦人│ ││ │ │ │ │ │ │ │ 」欄; │ ││ │ │ │ │ │ │ │10.BV95H11P 案商情分析表│ ││ │ │ │ │ │ │ │ 「承辦人」欄; │ ││ │ │ │ │ │ │ │11.BV95H11P 案商情蒐集檢│ ││ │ │ │ │ │ │ │ 視表「承辦人」欄。 │ │├──┼─────┼────┼──────┼───────┼───────┼───────┼────────────┼────┤│2 │BV95H19P /│左清宇 │39萬4,500元 │群翼實業有限公│群翼實業有限公│95年5月30日/ │⒈中山科學研究院內購案財│契約標案││ │鉭粉等一批│/- │ │司(39萬4,500 │司(三次減價)│95年6月16日/ │ 物勞務採購接收暨會驗結│卷 ││ │ │ │ │) │/95年4月27日/ │95年6月23日 │ 果報告單「會驗人員」欄│ ││ │ │ │ │ │95年5月23日/ │ │ ;(左清宇) │ ││ │ │ │ │ │37萬元 │ │⒉中山科學研究院料件申請│ ││ │ │ │ │ │ │ │ 單C1348R(正聯)「承辦│ ││ │ │ │ │ │ │ │ 人」、「申請單位承辦人│ ││ │ │ │ │ │ │ │ 」欄;(左清宇) │ ││ │ │ │ │ │ │ │⒊中山科學研究院第五研究│ ││ │ │ │ │ │ │ │ 所開標/比、議價/決標│ ││ │ │ │ │ │ │ │ /廢標記錄「委購單位」│ ││ │ │ │ │ │ │ │ 欄(簽名);(左清宇)│ ││ │ │ │ │ │ │ │⒋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採│ ││ │ │ │ │ │ │ │ 購案廠商出價記錄表「請│ ││ │ │ │ │ │ │ │ 購單位代表」欄(簽名)│ ││ │ │ │ │ │ │ │ ;(左清宇) │ ││ │ │ │ │ │ │ │⒌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 ││ │ │ │ │ │ │ │ 究院內購案物資申請書「│ ││ │ │ │ │ │ │ │ 承辦人」欄;(左清宇) │ ││ │ │ │ │ │ │ │⒍中山科學研究院第五研究│ ││ │ │ │ │ │ │ │ 所採購計畫審查表「申購│ ││ │ │ │ │ │ │ │ 單位之承辦」欄;(左清│ ││ │ │ │ │ │ │ │ 宇) │ ││ │ │ │ │ │ │ │⒎採購管理資訊明細表「申│ ││ │ │ │ │ │ │ │ 購人簽章」欄;(左清宇│ ││ │ │ │ │ │ │ │ ) │ ││ │ │ │ │ │ │ │⒏採購計畫編製注意事項自│ ││ │ │ │ │ │ │ │ 我檢查表「申購單位承辦│ ││ │ │ │ │ │ │ │ 人」欄;(左清宇) │ ││ │ │ │ │ │ │ │9.五所材料加工組「公開徵│ ││ │ │ │ │ │ │ │ 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公│ ││ │ │ │ │ │ │ │ 告申請表「申購人」欄;│ ││ │ │ │ │ │ │ │ (左清宇) │ ││ │ │ │ │ │ │ │10.BV95H19P 案商情分析表│ ││ │ │ │ │ │ │ │ 「承辦人」欄;(左清宇│ ││ │ │ │ │ │ │ │ ) │ ││ │ │ │ │ │ │ │11.BV95H19P 案商情蒐集檢│ ││ │ │ │ │ │ │ │ 視表「承辦人」欄;(左│ ││ │ │ │ │ │ │ │ 清宇 ) │ ││ │ │ │ │ │ │ │12.商情資料袋「承辦人」 │ ││ │ │ │ │ │ │ │ 欄(簽名)。(左清宇 │ ││ │ │ │ │ │ │ │ ) │ │└──┴─────┴────┴──────┴───────┴───────┴───────┴────────────┴────┘附表九:

┌──┬─────┬────┬──────┬───────┬───────┬───────┬────────────┬────┐│編號│購案案號/ │申購人/ │預算金額(預│參加比價(投標│得標廠商/ │簽約日期/ │被告(申購人)署印(簽名│證據(卷││ │案名 │申購日期│估) │)廠商(金額:│開標日期/ │交貨日期/ │)之文件 │證出處)││ │ ├────┤ │新臺幣元) │決標金額 │驗收日期 │ │ ││ │ │公告 │ │ │ │ │ │ │├──┼─────┼────┼──────┼───────┼───────┼───────┼────────────┼────┤│ 1 │XV88Q20P /│楊璨璵/-│33萬15元 │宜協公司 │宜協公司(二次│88年5 月25日/ │⒈中山科學研究院採購軍品│契約標案││ │合金金屬材│ │ │(32萬9,700 )│減價)/ │88年6 月2 日/ │ 接收、會驗暨驗收結果報│卷 ││ │料 │ │ │漢峰公司 │88年5月14日/ │88年6 月2 日 │ 告單「會驗意見」欄、「│ ││ │ │ │ │(35萬2,450) │32萬8,000 元 │ │ 驗收結果」欄、「會驗暨│ ││ │ │ │ │鴻亦公司 │ │ │ 驗收單位之申購代表」欄│ ││ │ │ │ │(39萬3,750 )│ │ │ ; │ ││ │ │ │ │福歐公司 │ │ │⒉國軍軍品申請撥運單「申│ ││ │ │ │ │(34萬6,500 )│ │ │ 請領用承辦人」欄; │ ││ │ │ │ │佳霖公司 │ │ │⒊國軍軍品申請撥運單附表│ ││ │ │ │ │(44萬300 ) │ │ │「備考」欄、「審核」欄;│ ││ │ │ │ │ │ │ │⒋中山科學研究院新台幣五│ ││ │ │ │ │ │ │ │ 十萬(含)以下購案訪價│ ││ │ │ │ │ │ │ │ 、比(議)記錄及決標呈│ ││ │ │ │ │ │ │ │ 核表「請購單位」欄; │ ││ │ │ │ │ │ │ │⒌購案參加通信比價招標廠│ ││ │ │ │ │ │ │ │ 商一覽表「備考」欄; │ ││ │ │ │ │ │ │ │⒍購案性能測試報告「測試│ ││ │ │ │ │ │ │ │ 者」欄; │ ││ │ │ │ │ │ │ │⒎宜協有限公司加工零件檢│ ││ │ │ │ │ │ │ │ 驗記錄表「審查員簽名」│ ││ │ │ │ │ │ │ │ 欄; │ ││ │ │ │ │ │ │ │⒏廠商送貨單「接收人」欄│ ││ │ │ │ │ │ │ │ (簽名)。 │ ││ │ │ │ │ │ │ │ │ │├──┼─────┼────┼──────┼───────┼───────┼───────┼────────────┼────┤│ 2 │XV88Q30P/ │楊璨璵/-│4 萬9,300 元│宜協公司 │宜協公司/ │88年5 月26日/ │⒈中山科學研究院採購軍品│契約標案││ │靜電導引線│ │ │(4 萬9,300 )│88年5 月20日/ │88年5 月31日/ │ 接收、會驗暨驗收結果報│卷 ││ │路等 │ │ │電綋公司 │4 萬9,000 元 │88年6 月1 日 │ 告單「會驗意見」欄、「│ ││ │ │ │ │(6 萬3,900) │ │ │ 驗收結果」欄、「會驗暨│ ││ │ │ │ │漢峰公司 │ │ │ 驗收單位之申購代表」欄│ ││ │ │ │ │(6萬2,800 ) │ │ │ ; │ ││ │ │ │ │ │ │ │⒉國軍軍品申請撥運單「申│ ││ │ │ │ │ │ │ │ 請領用承辦人」欄; │ ││ │ │ │ │ │ │ │⒊國軍軍品申請撥運單附表│ ││ │ │ │ │ │ │ │ 「審核」欄; │ ││ │ │ │ │ │ │ │⒋中山科學研究院材發中心│ ││ │ │ │ │ │ │ │ 國內器材採購明細表續頁│ ││ │ │ │ │ │ │ │ 之更正金額錯; │ ││ │ │ │ │ │ │ │⒌購案性能測試報告「測試│ ││ │ │ │ │ │ │ │ 者」欄; │ ││ │ │ │ │ │ │ │⒍廠商送貨單「接收人」欄│ ││ │ │ │ │ │ │ │ (簽名); │ ││ │ │ │ │ │ │ │⒎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廠│ ││ │ │ │ │ │ │ │ 商工程貨款申請書「承辦│ ││ │ │ │ │ │ │ │ 單位簽章」欄。 │ │├──┼─────┼────┼──────┼───────┼───────┼───────┼────────────┼────┤│3 │XV88Q35P/ │楊璨璵/-│4萬8,000元 │宜協公司 │宜協公司(優減│88年5 月25日/ │⒈中山科學研究院採購軍品│契約標案││ │高真空閥門│ │ │(4 萬8,000 )│)/ │88年6月12日/ │ 接收、會驗暨驗收結果報│卷 ││ │等 6 項料 │ │ │漢峰公司 │88年5 月21日/ │88年6月12日 │ 告單「接收情形」欄之更│ ││ │件 │ │ │(6 萬0,500 )│4 萬7,500 元 │ │ 正金額錯、「會驗意見」│ ││ │ │ │ │電紘公司 │ │ │ 欄、「驗收結果」欄、「│ ││ │ │ │ │(7 萬6,000 )│ │ │ 會驗暨驗收單位之申購代│ ││ │ │ │ │ │ │ │ 表」欄; │ ││ │ │ │ │ │ │ │⒉國軍軍品申請撥運單「申│ ││ │ │ │ │ │ │ │ 請領用承辦人」欄; │ ││ │ │ │ │ │ │ │⒊國軍軍品申請撥運單附表│ ││ │ │ │ │ │ │ │ 「備考」欄; │ ││ │ │ │ │ │ │ │⒋中山科學研究院新台幣五│ ││ │ │ │ │ │ │ │ 十萬(含)以下購案訪價│ ││ │ │ │ │ │ │ │ 、比(議)記錄及決標呈│ ││ │ │ │ │ │ │ │ 核表、「招標訂約單位」│ ││ │ │ │ │ │ │ │ 欄;「請購單位」欄; │ ││ │ │ │ │ │ │ │⒍購案性能測試報告「測試│ ││ │ │ │ │ │ │ │ 者」欄; │ ││ │ │ │ │ │ │ │⒎宜協有限公司加工零件檢│ ││ │ │ │ │ │ │ │ 驗記錄表「審查員簽名」│ ││ │ │ │ │ │ │ │ 欄; │ ││ │ │ │ │ │ │ │⒏廠商送貨單「接收人」欄│ ││ │ │ │ │ │ │ │ (簽名); │ ││ │ │ │ │ │ │ │9.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 │ ││ │ │ │ │ │ │ │ 廠商工程貨款申請書「承│ ││ │ │ │ │ │ │ │ 辦人」欄。 │ │├──┼─────┼────┼──────┼───────┼───────┼───────┼────────────┼────┤│4 │XV88F90P/ │楊璨璵/-│49 萬2,000元│宜協公司 │宜協限公司/ │88年5月26日/ │1.宜協有限公司寄送至中科│契約標案││ │離子邦浦加│ │ │(49萬2,000 )│48萬8,000 元 │88年6月11日/ │ 院設供課之型錄,記載「│卷 ││ │熱料件等六│ │ │詮新公司 │ │- │ 型錄符合需求」(簽名)│ ││ │項 │ │ │(49萬7,750) │ │ │ ; │ ││ │ │ │ │電紘公司 │ │ │2.詮新有限公司寄送至中科│ ││ │ │ │ │(52萬6,800 )│ │ │ 院設供課之型錄,記載「│ ││ │ │ │ │ │ │ │ 型錄符合需求」(簽名)│ ││ │ │ │ │ │ │ │ ; │ ││ │ │ │ │ │ │ │3.電紘有限公司寄送至中科│ ││ │ │ │ │ │ │ │ 院設供課之型錄,記載「│ ││ │ │ │ │ │ │ │ 型錄符合需求」(簽名)│ ││ │ │ │ │ │ │ │ ; │ ││ │ │ │ │ │ │ │4.中山科學研究院材發中心│ ││ │ │ │ │ │ │ │ 國內器材採購明細表 / │ ││ │ │ │ │ │ │ │ 報價單 / 投標單「領貨 │ ││ │ │ │ │ │ │ │ 人」欄; │ ││ │ │ │ │ │ │ │5.廠商送貨單「接收人」欄│ ││ │ │ │ │ │ │ │ (簽名); │ ││ │ │ │ │ │ │ │⒍購案性能測試報告「測試│ ││ │ │ │ │ │ │ │ 者」欄; │ ││ │ │ │ │ │ │ │7.軍民通用科技發展基金經│ ││ │ │ │ │ │ │ │ 費支用審核憑單「申請單│ ││ │ │ │ │ │ │ │ 位簽章」欄; │ ││ │ │ │ │ │ │ │8.中山科學研究院採購軍品│ ││ │ │ │ │ │ │ │ 接收、會驗暨驗收結果報│ ││ │ │ │ │ │ │ │ 告單「會驗意見」欄、「│ ││ │ │ │ │ │ │ │ 驗收結果」欄、「會驗暨│ ││ │ │ │ │ │ │ │ 驗收單位之申購代表」欄│ ││ │ │ │ │ │ │ │ ; │ ││ │ │ │ │ │ │ │9.國軍軍品申請撥運單「申│ ││ │ │ │ │ │ │ │ 請領用承辦人」欄。 │ │├──┼─────┼────┼──────┼───────┼───────┼───────┼────────────┼────┤│5 │XV89Q60P /│楊璨璵/-│60 萬元 │宜協公司 │宜協公司(二次│89年5月3日/ │⒈採購計畫編製注意事項自│契約標案││ │殘餘氣體測│ │ │(68萬2,000 )│減價)/ │89年5月17日/ │ 我檢查表「檢查人簽章」│卷 ││ │試件 │ │ │漢峰公司 │89年5 月2 日/ │89年5月24日 │ 欄; │ ││ │ │ │ │(89萬6,000) │58萬元 │ │⒉商情蒐集檢視表「備考」│ ││ │ │ │ │福歐公司 │ │ │ 欄; │ ││ │ │ │ │(92萬8,000 )│ │ │⒊商情分析表「計畫申購單│ ││ │ │ │ │ │ │ │ 位預估金額」欄; │ ││ │ │ │ │ │ │ │⒋中山科學研究院第五研究│ ││ │ │ │ │ │ │ │ 所開標/比、議價/決標│ ││ │ │ │ │ │ │ │ /流標/廢標記錄「委購│ ││ │ │ │ │ │ │ │ 單位」欄; │ ││ │ │ │ │ │ │ │⒌中科院第五研究所採購軍│ ││ │ │ │ │ │ │ │ 品性能測試報告單、儀器│ ││ │ │ │ │ │ │ │ 化驗報告單、尺寸檢驗報│ ││ │ │ │ │ │ │ │ 告單「檢測(研判)單位│ ││ │ │ │ │ │ │ │ 之承辦人」欄; │ ││ │ │ │ │ │ │ │⒍中山科學研究院採購軍品│ ││ │ │ │ │ │ │ │ 接收、會驗暨驗收結果報│ ││ │ │ │ │ │ │ │ 告單「會驗意見」欄、「│ ││ │ │ │ │ │ │ │ 驗收結果」欄、「會驗暨│ ││ │ │ │ │ │ │ │ 驗收單位之申購代表」欄│ ││ │ │ │ │ │ │ │ 。 │ │├──┼─────┼────┼──────┼───────┼───────┼───────┼────────────┼────┤│6 │XV89Q64P /│楊璨璵/-│50 萬元 │宜協公司 │宜協公司(二次│89年6月15日/ │⒈中山科學研究院第五研究│契約標案││ │真空邦浦加│ │ │(55萬) │減價)/ │89年7月11日/ │ 所開標/比、議價/決標│卷 ││ │熱料件 │ │ │ │89年6 月15日/ │88年7月19日 │ /流標/廢標記錄「委購│ ││ │ │ │ │ │49萬元 │ │ 單位」欄; │ ││ │ │ │ │ │ │ │⒉中山科學研究院國內採購│ ││ │ │ │ │ │ │ │ 競標價單「申購代表」欄│ ││ │ │ │ │ │ │ │ ; │ ││ │ │ │ │ │ │ │⒊中山科學研究院第五研究│ ││ │ │ │ │ │ │ │ 所未達公告金額購案採購│ ││ │ │ │ │ │ │ │ 投標單「規格‧數量‧型│ ││ │ │ │ │ │ │ │ 錄‧交貨期均符合需求」│ ││ │ │ │ │ │ │ │(蓋章、簽名); │ ││ │ │ │ │ │ │ │⒋中科院第五研究所採購軍│ ││ │ │ │ │ │ │ │ 品性能測試報告單、儀器│ ││ │ │ │ │ │ │ │ 化驗報告單、尺寸檢驗報│ ││ │ │ │ │ │ │ │ 告單「檢測(研判)單位│ ││ │ │ │ │ │ │ │ 之承辦人」欄; │ ││ │ │ │ │ │ │ │⒌中山科學研究院採購軍品│ ││ │ │ │ │ │ │ │ 接收、會驗暨驗收結果報│ ││ │ │ │ │ │ │ │ 告單「會驗意見」欄、「│ ││ │ │ │ │ │ │ │ 驗收結果」欄、「會驗暨│ ││ │ │ │ │ │ │ │ 驗收單位之申購代表」欄│ ││ │ │ │ │ │ │ │ ; │ ││ │ │ │ │ │ │ │⒍中山科學研究院內購物資│ ││ │ │ │ │ │ │ │ 申請書存根「申購單位存│ ││ │ │ │ │ │ │ │ 查」欄; │ ││ │ │ │ │ │ │ │⒎採購計畫編製注意事項自│ ││ │ │ │ │ │ │ │ 我檢查表「檢查人簽章」│ ││ │ │ │ │ │ │ │ 欄; │ ││ │ │ │ │ │ │ │⒏商情蒐集檢視表「佐證資│ ││ │ │ │ │ │ │ │ 料及其來源」欄; │ ││ │ │ │ │ │ │ │9.商情分析表「計畫申購 │ ││ │ │ │ │ │ │ │ 單位預估金額」欄。 │ │├──┼─────┼────┼──────┼───────┼───────┼───────┼────────────┼────┤│7 │XV89F45P /│楊璨璵/-│98萬5,000元 │宜協公司 │宜協公司(二次│88年10月29日/ │⒈中山科學研究院第五研究│契約標案││ │鈦鉬等保溫│ │ │( 98萬5,000 )│減價)/ │88年11月10日/ │ 所開標/比、議價/決標│卷 ││ │料件 │ │ │ │88年10月27日/ │88年11月17日 │ /流標/廢標記錄「委購│ ││ │ │ │ │ │94萬元 │ │ 單位」欄; │ ││ │ │ │ │ │ │ │⒉中山科學研究院國內採購│ ││ │ │ │ │ │ │ │ 競標價單「申購代表」欄│ ││ │ │ │ │ │ │ │ ; │ ││ │ │ │ │ │ │ │⒊購案超底價決標緊急事由│ ││ │ │ │ │ │ │ │ 說明「申購代表」欄; │ ││ │ │ │ │ │ │ │⒋中科院第五研究所採購軍│ ││ │ │ │ │ │ │ │ 品性能測試報告單、儀器│ ││ │ │ │ │ │ │ │ 化驗報告單、尺寸檢驗報│ ││ │ │ │ │ │ │ │ 告單「檢測(研判)單位│ ││ │ │ │ │ │ │ │ 之承辦人」欄; │ ││ │ │ │ │ │ │ │⒌中山科學研究院採購軍品│ ││ │ │ │ │ │ │ │ 接收、會驗暨驗收結果報│ ││ │ │ │ │ │ │ │ 告單「會驗意見」欄、「│ ││ │ │ │ │ │ │ │ 驗收結果」欄、「會驗暨│ ││ │ │ │ │ │ │ │ 驗收單位之申購代表」欄│ ││ │ │ │ │ │ │ │ 。 │ │├──┼─────┼────┼──────┼───────┼───────┼───────┼────────────┼────┤│8 │XV89F83P /│楊璨璵/-│87萬元 │宜協公司 │宜協公司(二次│88年10月29日/ │⒈中山科學研究院第五研究│契約標案││ │雷射焊接固│ │ │(95萬) │減價)/ │88年11月10日/ │ 所開標/比、議價/決標│卷 ││ │定元件 │ │ │ │88年10月29日/ │88年11月17日 │ /流標/廢標記錄「委購│ ││ │ │ │ │ │85 萬元 │ │ 單位」欄; │ ││ │ │ │ │ │ │ │⒉中山科學研究院國內採購│ ││ │ │ │ │ │ │ │ 競標價單「申購代表」欄│ ││ │ │ │ │ │ │ │ ; │ ││ │ │ │ │ │ │ │⒊中山科學研究院第五研究│ ││ │ │ │ │ │ │ │ 所未達公告金額購案採購│ ││ │ │ │ │ │ │ │ 投標單「規格‧數量‧型│ ││ │ │ │ │ │ │ │ 錄‧交貨期均符合需求」│ ││ │ │ │ │ │ │ │ (蓋章、簽名); │ ││ │ │ │ │ │ │ │⒋中科院第五研究所採購軍│ ││ │ │ │ │ │ │ │ 品性能測試報告單、儀器│ ││ │ │ │ │ │ │ │ 化驗報告單、尺寸檢驗報│ ││ │ │ │ │ │ │ │ 告單「檢測(研判)單位│ ││ │ │ │ │ │ │ │ 之承辦人」欄; │ ││ │ │ │ │ │ │ │⒌中山科學研究院採購軍品│ ││ │ │ │ │ │ │ │ 接收、會驗暨驗收結果報│ ││ │ │ │ │ │ │ │ 告單「會驗意見」欄、「│ ││ │ │ │ │ │ │ │ 驗收結果」欄、「會驗暨│ ││ │ │ │ │ │ │ │ 驗收單位之申購代表」欄│ ││ │ │ │ │ │ │ │⒍國軍軍品申請撥運單「申│ ││ │ │ │ │ │ │ │ 請領用承辦人」欄。 │ │├──┼─────┼────┼──────┼───────┼───────┼───────┼────────────┼────┤│9 │XV89F84P /│楊璨璵/-│79 萬元 │宜協公司 │宜協公司(二次│88年11月10日/ │⒈中山科學研究院第五研究│契約標案││ │高溫高真空│ │ │(85萬5,000 )│減價)/ │88年12月6日/ │ 所開標/比、議價/決標│卷 ││ │烘箱 │ │ │ │88年11月10日/ │88年12月15日 │ /流標/廢標記錄「委購│ ││ │ │ │ │ │78萬元 │ │ 單位」欄; │ ││ │ │ │ │ │ │ │⒉中山科學研究院國內採購│ ││ │ │ │ │ │ │ │ 競標價單「申購代表」欄│ ││ │ │ │ │ │ │ │ ; │ ││ │ │ │ │ │ │ │⒊中山科學研究院第五研究│ ││ │ │ │ │ │ │ │ 所未達公告金額購案採購│ ││ │ │ │ │ │ │ │ 投標單「規格‧數量‧型│ ││ │ │ │ │ │ │ │ 錄‧交貨期均符合需求」│ ││ │ │ │ │ │ │ │ (蓋章、簽名); │ ││ │ │ │ │ │ │ │⒋中科院第五研究所採購軍│ ││ │ │ │ │ │ │ │ 品性能測試報告單、儀器│ ││ │ │ │ │ │ │ │ 化驗報告單、尺寸檢驗報│ ││ │ │ │ │ │ │ │ 告單「檢測(研判)單位│ ││ │ │ │ │ │ │ │ 之承辦人」欄; │ ││ │ │ │ │ │ │ │⒌中山科學研究院採購軍品│ ││ │ │ │ │ │ │ │ 接收、會驗暨驗收結果報│ ││ │ │ │ │ │ │ │ 告單「會驗意見」欄、「│ ││ │ │ │ │ │ │ │ 驗收結果」欄、「會驗暨│ ││ │ │ │ │ │ │ │ 驗收單位之申購代表」欄│ ││ │ │ │ │ │ │ │ ; │ ││ │ │ │ │ │ │ │⒍國軍軍品申請撥運單「申│ ││ │ │ │ │ │ │ │ 請領用承辦人」欄; │ │└──┴─────┴────┴──────┴───────┴───────┴───────┴────────────┴────┘附表十:

┌──┬─────┬────┬──────┬───────┬───────┬───────┬────────────┬────┐│編號│購案案號/ │申購人/ │預算金額(預│參加比價(投標│得標廠商/ │簽約日期/ │被告(申購人)署印(簽名│證據(卷││ │案名 │申購日期│估) │)廠商(金額:│開標日期/ │交貨日期/ │)之文件 │證出處)││ │ ├────┤ │新臺幣元) │決標金額 │驗收日期 │ │ ││ │ │公告 │ │ │ │ │ │ │├──┼─────┼────┼──────┼───────┼───────┼───────┼────────────┼────┤│1 │BV89G77P/ │楊璨璵/-│9 萬7,500元 │宜協公司 │宜協公司(二次│89年11月23日/ │⒈中山科學研究院採購軍品│契約標案││ │真空測漏系│ │ │(9 萬75,00 )│減價)/ │89年11月27日/ │ 接收、會驗暨驗收結果報│卷 ││ │統維修 │ │ │漢峰有限公司 │89年11月22日/ │- │ 告單「會驗意見」欄、「│ ││ │ │ │ │(12萬3,533 )│9萬7,000 元 │ │ 驗收結果」欄、「會驗暨│ ││ │ │ │ │佳霖有限公司 │ │ │ 驗收單位之申購代表」欄│ ││ │ │ │ │(10萬8,854 )│ │ │ ; │ ││ │ │ │ │ │ │ │⒉中山科學研究院第五研究│ ││ │ │ │ │ │ │ │ 所小額 10 萬以下購案合│ ││ │ │ │ │ │ │ │ 約「買方簽印」欄; │ ││ │ │ │ │ │ │ │⒊小額採購訪價、比(議)│ ││ │ │ │ │ │ │ │ 價記錄及決標呈核表「採│ ││ │ │ │ │ │ │ │ 購單位」欄; │ ││ │ │ │ │ │ │ │⒋購案參加通信比價、招標│ ││ │ │ │ │ │ │ │ 廠商一覽表「發標人」欄│ ││ │ │ │ │ │ │ │ ; │ ││ │ │ │ │ │ │ │⒌中科院第五研究所採購軍│ ││ │ │ │ │ │ │ │ 品性能測試報告單、儀器│ ││ │ │ │ │ │ │ │ 化驗報告單、尺寸檢驗報│ ││ │ │ │ │ │ │ │ 告單「檢測(研判)單位│ ││ │ │ │ │ │ │ │ 之承辦人」欄; │ ││ │ │ │ │ │ │ │⒍廠商送貨單「接收人」欄│ ││ │ │ │ │ │ │ │ ; │ ││ │ │ │ │ │ │ │⒎中山科學研究院第五研究│ ││ │ │ │ │ │ │ │ 所小額購案請購單「請購│ ││ │ │ │ │ │ │ │ 單位之使用單位」欄; │ ││ │ │ │ │ │ │ │⒏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廠│ ││ │ │ │ │ │ │ │ 商工程貨款申請書「承辦│ ││ │ │ │ │ │ │ │ 單位之承辦人」欄。 │ │└──┴─────┴────┴──────┴───────┴───────┴───────┴────────────┴────┘附表十一:

┌──┬─────┬────┬──────┬───────┬───────┬───────┬────────────┬────┐│編號│購案案號/ │申購人/ │預算金額(預│參加比價(投標│得標廠商/ │簽約日期/ │被告(申購人)署印(簽名│證據(卷││ │案名 │申購日期│估) │)廠商(金額:│開標日期/ │交貨日期/ │)之文件 │證出處)││ │ ├────┤ │新臺幣元) │決標金額 │驗收日期 │ │ ││ │ │公告 │ │ │ │ │ │ │├──┼─────┼────┼──────┼───────┼───────┼───────┼────────────┼────┤│1 │XV95G27P/ │楊璨璵/-│12萬7,000元 │宜協有限公司 │宜協有限公司(│95年12月18日/ │⒈中山科學研究院內購案財│訴 344號││ │高真空抽氣│ │ │(12萬7,000) │二次減價)/ │95年12月18日/ │ 物勞務採購接收暨會驗結│卷九第11││ │系統維修 │ │ │ │95年12月12日/ │95年12月19日 │ 果報告單「會驗人員」欄│8至203頁││ │ │ │ │ │11萬8,000 元 │ │ (簽名); │ ││ │ │ │ │ │ │ │⒉中山科學研究院第五研究│ ││ │ │ │ │ │ │ │ 所開標/比、議價/決標│ ││ │ │ │ │ │ │ │ /流標/廢標記錄「委購│ ││ │ │ │ │ │ │ │ 單位」欄(簽名); │ ││ │ │ │ │ │ │ │⒊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採│ ││ │ │ │ │ │ │ │ 購案廠商出價記錄表「請│ ││ │ │ │ │ │ │ │ 購單位代表」欄(簽名)│ ││ │ │ │ │ │ │ │ ; │ ││ │ │ │ │ │ │ │⒋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 ││ │ │ │ │ │ │ │ 究院內購案物資申請書「│ ││ │ │ │ │ │ │ │ 承辦人」欄。 │ │├──┼─────┼────┼──────┼───────┼───────┼───────┼────────────┼────┤│2 │SBV0000000│楊璨璵/-│5萬8,800元(│阿爾卡特真空科│阿爾卡特真空科│-/ │⒈中山科學研究院第五研究│訴 344號││ │/ 無油式氮│ │起訴書記載:│技股份有限公司│技股份有限公司│95年12月19日/ │ 所機具(錶)保養修理記│卷九第20││ │氣測漏儀維│ │5萬6,000元)│(5萬8,800元)│/ -/ 5萬6,000 │95年12月19日 │ 錄表「機具負責人簽章」│4 至224 ││ │修 (起訴書│ │ │ │元 │ │ 欄。 │頁 ││ │記載:測漏│ │ │ │ │ │ │ ││ │儀及冷卻水│ │ │ │ │ │ │ ││ │塔及幫浦維│ │ │ │ │ │ │ ││ │修小型標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十二:

┌──┬─────┬────┬──────┬───────┬───────┬───────┬────────────┬────┐│編號│購案案號/ │申購人/ │預算金額(預│參加比價(投標│得標廠商/ │簽約日期/ │被告(申購人)署印(簽名│證據(卷││ │案名 │申購日期│估) │)廠商(金額:│開標日期/ │交貨日期/ │)之文件 │證出處)││ │ ├────┤ │新臺幣元) │決標金額 │驗收日期 │ │ ││ │ │公告 │ │ │ │ │ │ │├──┼─────┼────┼──────┼───────┼───────┼───────┼────────────┼────┤│1 │XV96F07P/ │楊璨璵/-│191萬5,600元│宜協有限公司(│宜協公司(三次│96年6月19日/ │⒈中山科學研究院內購案財│契約標案││ │元件封裝料│ │ │191萬5,600元)│減價)/ │96年8月1日/ │ 物勞務採購接收暨會驗結│卷 ││ │件等 │ │ │ │96年6月12日/ │96年8月15日 │ 果報告單「會驗人員」欄│ ││ │ │ │ │ │177 萬元 │ │ (簽名); │ ││ │ │ │ │ │ │ │⒉中山科學研究院五所、中│ ││ │ │ │ │ │ │ │ 心購案器材檢測綜合報告│ ││ │ │ │ │ │ │ │ 表「檢測綜合研判單位蓋│ ││ │ │ │ │ │ │ │ 章之申購(使用)單位承│ ││ │ │ │ │ │ │ │ 辦人欄」; │ ││ │ │ │ │ │ │ │⒊合格標準表「驗測者」欄│ ││ │ │ │ │ │ │ │ ; │ ││ │ │ │ │ │ │ │⒋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 ││ │ │ │ │ │ │ │ 究院設施供應處採購開標│ ││ │ │ │ │ │ │ │ /決標/流標/廢標紀錄│ ││ │ │ │ │ │ │ │ 「委購單位」欄(簽名)│ ││ │ │ │ │ │ │ │ ; │ ││ │ │ │ │ │ │ │⒌採購案號:XV96F07P 項 │ ││ │ │ │ │ │ │ │ 次一設計圖(簽名)。 │ │└──┴─────┴────┴──────┴───────┴───────┴───────┴────────────┴────┘附表十三:

┌──┬─────┬────┬──────┬───────┬───────┬───────┬────────────┬────┐│編號│購案案號/ │申購人/ │預算金額(預│參加比價(投標│得標廠商/ │簽約日期/ │被告(申購人)署印(簽名│證據(卷││ │案名 │申購日期│估) │)廠商(金額:│開標日期/ │交貨日期/ │)之文件 │證出處)││ │ ├────┤ │新臺幣元) │決標金額 │驗收日期 │ │ ││ │ │公告 │ │ │ │ │ │ │├──┼─────┼────┼──────┼───────┼───────┼───────┼────────────┼────┤│1 │XV95D22P/ │伍員鵬/-│21萬元 │群翼實業有限公│群翼實業有限公│95年6月1日/ │⒈中山科學研究院內購案財│契約標案││ │PV/T爐隔熱│ │ │司(21萬,6000 │司(三次減價)│95年6月13日/ │ 物勞務採購接收暨會驗結│卷 ││ │耐火材 │ │ │) │/ 95年3月17日/│95年6月16日 │ 果報告單「會驗人員」欄│ ││ │ │ │ │ │95年5月25日/ │ │ ; │ ││ │ │ │ │ │20萬2,193元 │ │⒉廠商進貨單(簽名); │ ││ │ │ │ │ │ │ │⒊中山科學研究院五所、中│ ││ │ │ │ │ │ │ │ 心購案器材檢測綜合報告│ ││ │ │ │ │ │ │ │ 表「檢測綜合研判單位蓋│ ││ │ │ │ │ │ │ │ 章之承辦人」欄; │ ││ │ │ │ │ │ │ │⒋真空熔煉小組 PV/T 真空│ ││ │ │ │ │ │ │ │ 精密鑄造爐開機記事「監│ ││ │ │ │ │ │ │ │ 控人員」欄; │ ││ │ │ │ │ │ │ │⒌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 ││ │ │ │ │ │ │ │ 究院第五研究所採購開標│ ││ │ │ │ │ │ │ │ /決標/流標/廢標記錄│ ││ │ │ │ │ │ │ │ 「委購單位」欄(簽名)│ ││ │ │ │ │ │ │ │ ; │ ││ │ │ │ │ │ │ │⒍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採│ ││ │ │ │ │ │ │ │ 購案廠商出價記錄表「請│ ││ │ │ │ │ │ │ │ 購單位代表」欄(簽名)│ ││ │ │ │ │ │ │ │ ; │ ││ │ │ │ │ │ │ │⒎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 ││ │ │ │ │ │ │ │ 究院內購案物資申請書「│ ││ │ │ │ │ │ │ │ 請求事項」欄更正、「承│ ││ │ │ │ │ │ │ │ 辦人」欄; │ ││ │ │ │ │ │ │ │⒏採購管理資訊明細表「申│ ││ │ │ │ │ │ │ │ 購人簽章」欄; │ ││ │ │ │ │ │ │ │9.中山科學研究院第五研究│ ││ │ │ │ │ │ │ │ 所採購計畫審查表「申購│ ││ │ │ │ │ │ │ │ 單位之承辦」欄; │ ││ │ │ │ │ │ │ │10.天弓計畫 B 案材料購案│ ││ │ │ │ │ │ │ │ 審查表「二級單位承辦 │ ││ │ │ │ │ │ │ │ 人」欄; │ ││ │ │ │ │ │ │ │11.採購計畫編制注意事項 │ ││ │ │ │ │ │ │ │ 自我檢查表「申購單位 │ ││ │ │ │ │ │ │ │ 承辦人」欄; │ ││ │ │ │ │ │ │ │12.單位「公開徵求廠商提 │ ││ │ │ │ │ │ │ │ 供參考資料」公告申請 │ ││ │ │ │ │ │ │ │ 表「申購人」欄; │ ││ │ │ │ │ │ │ │13.XV95D22P 案(品名: │ ││ │ │ │ │ │ │ │ PV/T 爐隔熱耐火材)商│ ││ │ │ │ │ │ │ │ 情分析表; │ ││ │ │ │ │ │ │ │14.XV95D22P 案(品名: │ ││ │ │ │ │ │ │ │ PV/T 爐隔熱耐火材)商│ ││ │ │ │ │ │ │ │ 情蒐集檢視表。 │ │└──┴─────┴────┴──────┴───────┴───────┴───────┴────────────┴────┘附表十四:

┌──┬─────┬────┬──────┬───────┬───────┬───────┬────────────┬────┐│編號│購案案號/ │申購人/ │預算金額(預│參加比價(投標│得標廠商/ │簽約日期/ │被告(申購人)署印(簽名│證據(卷││ │案名 │申購日期│估) │)廠商(金額:│開標日期/ │交貨日期/ │)之文件 │證出處)││ │ ├────┤ │新臺幣元) │決標金額 │驗收日期 │ │ ││ │ │公告 │ │ │ │ │ │ │├──┼─────┼────┼──────┼───────┼───────┼───────┼────────────┼────┤│1 │YV91004P/ │王東陽 │152 萬 2,600│極平股份有限公│偉斯企業股份有│91年6月7日/ │⒈中山科學研究院院部審查│契約標案││ │吸膠棉等六│/- │元 │司(178萬660元│限公司(二次減│91年8月1日/ │ 小組採購計畫審查意見表│卷 ││ │項 │ │ │) │價)/ │91年8月14日 │ 「申購單位澄清(修正)│ ││ │ │ │ │卓揚股份有限公│91年1月14日/ │ │ 意見」欄;(王東陽) │ ││ │ │ │ │司(159萬150元│91年5月31日 │ │⒉中山科學研究院採購部分│ ││ │ │ │ │) │/136萬2,000元 │ │ 減量申請表「申購單位」│ ││ │ │ │ │偉斯企業股份有│(起訴書記載:│ │ 欄;(王東陽) │ ││ │ │ │ │限公司(142萬 │152萬2,600元)│ │⒊設施供應處購案會辦單「│ ││ │ │ │ │70元) │ │ │ 請購人簽章」欄;(王東│ ││ │ │ │ │ │ │ │ 陽) │ ││ │ │ │ │ │ │ │⒋採購管理資訊明細表「申│ ││ │ │ │ │ │ │ │ 購人簽章」欄;(王東陽│ ││ │ │ │ │ │ │ │ ) │ ││ │ │ │ │ │ │ │⒌國內器材請購明細表/廠│ ││ │ │ │ │ │ │ │ 商投標單「規格、數量、│ ││ │ │ │ │ │ │ │ 型錄、交貨期均符合需求│ ││ │ │ │ │ │ │ │ 」欄(簽名);(王東陽│ ││ │ │ │ │ │ │ │ ) │ ││ │ │ │ │ │ │ │⒍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採│ ││ │ │ │ │ │ │ │ 購案廠商出價記錄表「請│ ││ │ │ │ │ │ │ │ 購單位代表」欄(簽名)│ ││ │ │ │ │ │ │ │ ;(王東陽) │ ││ │ │ │ │ │ │ │⒎中山科學研究院設施供應│ ││ │ │ │ │ │ │ │ 處國內採購開標/決標/│ ││ │ │ │ │ │ │ │ 流廢標記錄「申購單位」│ ││ │ │ │ │ │ │ │ 欄(簽名);(王東陽)│ ││ │ │ │ │ │ │ │⒏中山科學研究院購案財物│ ││ │ │ │ │ │ │ │ 勞務採購接收暨會驗結果│ ││ │ │ │ │ │ │ │ 報告單「會驗人員」欄、│ ││ │ │ │ │ │ │ │ 「驗收意見」欄;(王東│ ││ │ │ │ │ │ │ │ 陽) │ ││ │ │ │ │ │ │ │9.中山科學研究院料件聲請│ ││ │ │ │ │ │ │ │ 單「申購單位之承辦人」│ ││ │ │ │ │ │ │ │ 欄。(王東陽) │ ││ │ │ │ │ │ │ │ │ │└──┴─────┴────┴──────┴───────┴───────┴───────┴────────────┴────┘附表十五:

┌──┬─────┬────┬──────┬───────┬───────┬───────┬────────────┬────┐│編號│購案案號/ │申購人/ │預算金額(預│參加比價(投標│得標廠商/ │簽約日期/ │被告(申購人)署印(簽名│證據(卷││ │案名 │申購日期│估) │)廠商(金額:│開標日期/ │交貨日期/ │)之文件 │證出處)││ │ ├────┤ │新臺幣元) │決標金額 │驗收日期 │ │ ││ │ │公告 │ │ │ │ │ │ │├──┼─────┼────┼──────┼───────┼───────┼───────┼────────────┼────┤│1 │與「紅外線│- │- │- │- │- │- │標案資料││ │儀器」相關│ │ │ │ │ │ │已銷毀 ││ │之採購標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SXV952202/│張吉本/-│- │陵勝企業有限公│陵勝企業有限公│-/95年4月7日/│⒈中山科學研究院財物勞務│契約標案││ │高溫管狀爐│ │ │司(-) │司/ │95年4月10日 │ 採購接收暨會驗結果報告│卷 ││ │( V04570 │ │ │ │95年1月18日/ │ │ 單「協驗人員」欄; │ ││ │)維修 │ │ │ │-/ │ │⒉中山科學研究院五所、中│註:卷內││ │ │ │ │ │8萬6,200元 │ │ 心購案器材檢測綜合報告│無預算資││ │ │ │ │ │ │ │ 表「檢測綜合研判單位蓋│料、採購││ │ │ │ │ │ │ │ 章之申購(使用)單位承│契約及開││ │ │ │ │ │ │ │ 辦人欄」; │標日出價││ │ │ │ │ │ │ │⒊廠商送貨單「接收人」欄│、比價資││ │ │ │ │ │ │ │(簽名); │料 ││ │ │ │ │ │ │ │⒋中山科學研究院第五研究│ ││ │ │ │ │ │ │ │ 所小額購案請購單「接申│ ││ │ │ │ │ │ │ │ 購單位」欄; │ ││ │ │ │ │ │ │ │⒌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 ││ │ │ │ │ │ │ │ 究院第五研究所財產檢查│ ││ │ │ │ │ │ │ │ 單「檢查人員」欄; │ ││ │ │ │ │ │ │ │⒍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 ││ │ │ │ │ │ │ │ 究院第五研究所財產請修│ ││ │ │ │ │ │ │ │ 單「使用單位」欄。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SBV0000000│張吉本/-│- │巨釜科技有限公│巨釜科技有限公│-/ │⒈中山科學研究院財物勞務│訴344卷 ││ │/ 熱電偶及│ │ │司(-) │公司/ │95年5月17日/ │ 採購接收暨會驗結果報告│四第 148││ │發熱元件碳│ │ │ │95年3月28日/- │95年5月23日 │ 單「會驗情形」欄、「協│頁至 155││ │化矽 │ │ │ │/ 8萬4,000元(│ │ 驗人員」欄; │頁反面 ││ │ │ │ │ │起訴書記載:8 │ │⒉中山科學研究院第五研究│ ││ │ │ │ │ │萬6000元) │ │ 所小額購案請購單「申購│ ││ │ │ │ │ │ │ │ 單位」欄。 │註:卷內││ │ │ │ │ │ │ │ │無預算資││ │ │ │ │ │ │ │ │料、採購││ │ │ │ │ │ │ │ │契約及開││ │ │ │ │ │ │ │ │標日出價││ │ │ │ │ │ │ │ │、比價資││ │ │ │ │ │ │ │ │料 ││ │ │ │ │ │ │ │ │ │├──┼─────┼────┼──────┼───────┼───────┼───────┼────────────┼────┤│4 │「熱循環測│左清宇/-│- │- │- │- │- │標案資料││ │試直立式爐│ │ │ │ │ │ │已銷毀 ││ │」維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十六:

┌──┬─────┬────┬──────┬───────┬───────┬───────┬────────────┬────┐│編號│購案案號/ │申購人/ │預算金額(預│參加比價(投標│得標廠商/ │簽約日期/ │被告(申購人)署印(簽名│證據(卷││ │案名 │申購日期│估) │)廠商(金額:│開標日期/ │交貨日期/ │)之文件 │證出處)││ │ ├────┤ │新臺幣元) │決標金額 │驗收日期 │ │ ││ │ │公告 │ │ │ │ │ │ │├──┼─────┼────┼──────┼───────┼───────┼───────┼────────────┼────┤│1 │BV95D16P/ │黃信二/-│262萬6,050元│群翼實業有限公│群翼實業有限公│95年5月12日/ │⒈採購計畫編製注意事項自│契約標案││ │多晶矽等合│ │ │司(257萬3,000│司(一次減價)│95年7月4日/ │ 我檢查表「申購單位承辦│卷 ││ │金原料一批│ │ │) │/-/ │95年7月13日 │ 人」欄; │ ││ │等34項 │ │ │允碳特殊材料有│95年5月5日/ │ │⒉採購管理資訊明細表「申│ ││ │ │ │ │限公司(210萬 │249萬5,000元 │ │ 購人簽章」欄; │ ││ │ │ │ │) │ │ │⒊中山科學研究院採購計畫│ ││ │ │ │ │昇美達國際開發│ │ │ 審查表「申購單位之承辦│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欄、「計畫單位之承辦│ ││ │ │ │ │254萬3,750) │ │ │ 」欄; │ ││ │ │ │ │十倍速國際有限│ │ │⒋中山科學研究院內購案財│ ││ │ │ │ │公司(296萬) │ │ │ 物勞務採購接收暨會驗結│ ││ │ │ │ │ │ │ │ 果報告單「會驗人員」欄│ ││ │ │ │ │ │ │ │ (簽名); │ ││ │ │ │ │ │ │ │⒌中山科學研究院五所、中│ ││ │ │ │ │ │ │ │ 心購案器材檢測綜合報告│ ││ │ │ │ │ │ │ │ 表「檢測綜合研判單位蓋│ ││ │ │ │ │ │ │ │ 章之申購(使用)單位承│ ││ │ │ │ │ │ │ │ 辦人欄」; │ ││ │ │ │ │ │ │ │⒍五所冶金組「公開徵求廠│ ││ │ │ │ │ │ │ │ 商提供參考資料」公告申│ ││ │ │ │ │ │ │ │ 請表「申購人」欄。 │ ││ │ │ │ │ │ │ │ │ │├──┼─────┼────┼──────┼───────┼───────┼───────┼────────────┼────┤│2 │XV94D14P/ │黃信二/-│339萬4,300元│慈融企業有限公│慈融企業有限公│94年5月9日/ │⒈採購計畫編製注意事項自│契約標案││ │合金元素一│ │ │司(328萬9,870│司(三次減價)│94年6月24日/ │ 我檢查表「申購單位承辦│卷 ││ │批等25項 │ │ │) │/ 94年1月27日/│94年7月7日 │ 人」欄; │ ││ │ │ │ │偉赫有限公司 │94年5月2日/ │ │⒉購案多筆預算科目(計畫│ ││ │ │ │ │(418萬2,200)│297萬6,000元 │ │ )資料明細表; │ ││ │ │ │ │卓揚科技股份有│ │ │⒊採購管理資訊明細表「申│ ││ │ │ │ │限公司(356萬 │ │ │ 購人簽章」欄; │ ││ │ │ │ │1,000) │ │ │⒋中山科學研究院採購計畫│ ││ │ │ │ │十倍速國際有限│ │ │ 審查表「申購單位之承辦│ ││ │ │ │ │公司(271萬) │ │ │ 人」欄; │ ││ │ │ │ │ │ │ │⒌採購案號:XV94D14P 機 │ ││ │ │ │ │ │ │ │ 關審查廠商投標文件發言│ ││ │ │ │ │ │ │ │ 單「機關提出疑義」欄(│ ││ │ │ │ │ │ │ │ 簽名); │ ││ │ │ │ │ │ │ │⒍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採│ ││ │ │ │ │ │ │ │ 購案廠商出價記錄表「請│ ││ │ │ │ │ │ │ │ 購單位代表」欄(簽名)│ ││ │ │ │ │ │ │ │ ; │ ││ │ │ │ │ │ │ │⒎中山科學研究院設施供應│ ││ │ │ │ │ │ │ │ 處採購開標/決標/流標│ ││ │ │ │ │ │ │ │ /廢標記錄「委購單位」│ ││ │ │ │ │ │ │ │ 欄(簽名); │ ││ │ │ │ │ │ │ │⒏慈融企業有限公司產品說│ ││ │ │ │ │ │ │ │ 明書記載「產品說明書經│ ││ │ │ │ │ │ │ │ 審查符合需求」(蓋章)│ ││ │ │ │ │ │ │ │ ; │ ││ │ │ │ │ │ │ │9.中山科學研究院內購案財│ ││ │ │ │ │ │ │ │ 物勞務採購接收暨會驗結│ ││ │ │ │ │ │ │ │ 果報告單「會驗人員」欄│ ││ │ │ │ │ │ │ │ ; │ ││ │ │ │ │ │ │ │10.中山科學研究院五所、 │ ││ │ │ │ │ │ │ │ 中心購案器材檢測綜合 │ ││ │ │ │ │ │ │ │ 報告表「檢測綜合研判 │ ││ │ │ │ │ │ │ │ 單位蓋章之申購(使用 │ ││ │ │ │ │ │ │ │ )單位承辦人欄」; │ ││ │ │ │ │ │ │ │11.XV94D14P案商情分析表 │ ││ │ │ │ │ │ │ │ 「商情分析及說明欄」;│ ││ │ │ │ │ │ │ │12.XV94D14P 案商情蒐集檢│ ││ │ │ │ │ │ │ │ 視表。 │ │└──┴─────┴────┴──────┴───────┴───────┴───────┴────────────┴────┘附表十七:

┌──┬─────┬────┬──────┬───────┬───────┬───────┬────────────┬────┐│編號│購案案號/ │申購人/ │預算金額(預│參加比價(投標│得標廠商/ │簽約日期/ │被告(申購人)署印(簽名│證據(卷││ │案名 │申購日期│估) │)廠商(金額:│開標日期/ │交貨日期/ │)之文件 │證出處)││ │ ├────┤ │新臺幣元) │決標金額 │驗收日期 │ │ ││ │ │公告 │ │ │ │ │ │ │├──┼─────┼────┼──────┼───────┼───────┼───────┼────────────┼────┤│1 │XV91A41P │陳新仁/-│- │宜協有限公司(│宜協有限公司 │- / - / - │- │標案資料││ │ │ │ │-) │/ - / - /- │ │ │已銷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XV94A26P/ │陳新仁/-│- │宜協有限公司(│宜協有限公司 │- / - / - │- │標案資料││ │陽極零件組│ │ │-) │/ - / - / │ │ │已銷毀 ││ │ │ │ │ │63萬2,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XV94A36P/ │陳新仁/-│75萬元 │宜協有限公司 │宜協有限公司(│94年5月19日/ │⒈中山科學研究內購案院財│契約標案││ │可棄式離子│ │ │(75 萬) │二次減價) / │94年7月15日/ │ 物勞務採購接收暨會驗結│卷 ││ │幫浦等零件│ │ │ │94年3月7日/ │94年7月22日 │ 果報告單「會驗人員」欄│ ││ │ │ │ │ │94年5月12日/ │ │ ; │ ││ │ │ │ │ │70萬5,000元 │ │⒉廠商送貨單(簽名); │ ││ │ │ │ │ │ │ │⒊中山科學研究院第五研究│ ││ │ │ │ │ │ │ │ 所開標/比、議價/決標│ ││ │ │ │ │ │ │ │ /廢標記錄「委購單位」│ ││ │ │ │ │ │ │ │ 欄(簽名); │ ││ │ │ │ │ │ │ │⒋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採│ ││ │ │ │ │ │ │ │ 購案廠商出價記錄表「請│ ││ │ │ │ │ │ │ │ 購單位代表」欄(簽名)│ ││ │ │ │ │ │ │ │ ; │ ││ │ │ │ │ │ │ │⒌採購管理資訊明細表「申│ ││ │ │ │ │ │ │ │ 購人簽章」欄。 │ ││ │ │ │ │ │ │ │ │ ││ │ │ │ │ │ │ │ │ │├──┼─────┼────┼──────┼───────┼───────┼───────┼────────────┼────┤│4 │XV95A10P/ │陳新仁/-│84萬5,000元 │宜協有限公司 │宜協有限公司(│95年4月20日/ │⒈中山科學研究院五所、中│契約標案││ │陽極零組件│ │ │(84萬5,000 )│二次減價) / │95年6月9日/ │ 心購案器材檢測綜合報告│卷 ││ │(起訴書記│ │ │ │95年1月11日/ │95年6月21日 │ 表「檢測綜合研判單位蓋│ ││ │載:「陽極│ │ │ │95年4月13日/ │ │ 章之二級主管欄」; │ ││ │零件組」)│ │ │ │79萬2,000元 │ │⒉中山科學研究院招標訂約│ ││ │ │ │ │ │ │ │ 階段採購計畫修正申請表│ ││ │ │ │ │ │ │ │ 「申購單位之審查人或副│ ││ │ │ │ │ │ │ │ 主管」欄; │ ││ │ │ │ │ │ │ │⒊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 ││ │ │ │ │ │ │ │ 究院內購案物資申請書「│ ││ │ │ │ │ │ │ │ 承辦人」欄; │ ││ │ │ │ │ │ │ │⒋採購管理資訊明細表「申│ ││ │ │ │ │ │ │ │ 購人簽章」欄; │ ││ │ │ │ │ │ │ │⒌五所購案審查意見表「申│ ││ │ │ │ │ │ │ │ 購單位簽覆意見之主管」│ ││ │ │ │ │ │ │ │ 欄; │ ││ │ │ │ │ │ │ │⒍ XV95A10P 案商情蒐集檢│ ││ │ │ │ │ │ │ │ 視表「承辦單位主官」 │ ││ │ │ │ │ │ │ │ 欄。 │ │├──┼─────┼────┼──────┼───────┼───────┼───────┼────────────┼────┤│5 │XV95A39P/ │葉明山/-│20萬1,150元 │宜協有限公司 │宜協有限公司(│95年6月16日/ │⒈中山科學研究院內購案財│契約標案││ │磁鐵固定夾│ │ │(22萬3,500 )│三次減價) / │95年7月7日/ │ 物勞務採購接收暨會驗結│卷 ││ │具組 │ │ │ │95年2月15日/ │95年7月11日 │ 果報告單「會驗人員」欄│ ││ │ │ │ │ │95年6月9日/ │ │ (簽名); │ ││ │ │ │ │ │20萬1,149元 │ │⒉中山科學研究院五所、中│ ││ │ │ │ │ │ │ │ 心購案器材檢測綜合報告│ ││ │ │ │ │ │ │ │ 表「檢測綜合研判單位蓋│ ││ │ │ │ │ │ │ │ 章之承辦人欄」; │ ││ │ │ │ │ │ │ │⒊中山科學研究院第五研究│ ││ │ │ │ │ │ │ │ 所流標紀錄「委購單位」│ ││ │ │ │ │ │ │ │ 欄(簽名); │ ││ │ │ │ │ │ │ │⒋採購管理資訊明細表「申│ ││ │ │ │ │ │ │ │ 購人簽章」欄; │ ││ │ │ │ │ │ │ │⒌(五所高溫組)「公開徵│ ││ │ │ │ │ │ │ │ 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公│ ││ │ │ │ │ │ │ │ 告申請表「申購人」欄。│ │├──┼─────┼────┼──────┼───────┼───────┼───────┼────────────┼────┤│6 │XV94A20P/ │陳新仁/-│284萬1,600元│慈融企業有限公│慈融企業有限公│94年5月27日/ │⒈採購管理資訊明細表「申│契約標案││ │共振腔零組│ │ │司 (256 萬) │司(三次減價)│94年7月26日、 │ 購人簽章」欄; │卷 ││ │件材料等 │ │ │ │/93年11月29日/│94年8月18日/ │⒉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採│ ││ │20 項 │ │ │ │94年5月20日 │94年8月9日、94│ 購案廠商出價記錄表「請│ ││ │ │ │ │ │/243萬元 │年8月29日 │ 購單位代表」欄(簽名)│ ││ │ │ │ │ │ │ │ ; │ ││ │ │ │ │ │ │ │⒊中山科學研究院設施供應│ ││ │ │ │ │ │ │ │ 處採購開標/決標/流標│ ││ │ │ │ │ │ │ │ /廢標記錄「委購單位」│ ││ │ │ │ │ │ │ │ 欄(簽名); │ ││ │ │ │ │ │ │ │⒋設施供應處履約驗結與申│ ││ │ │ │ │ │ │ │ 購單位建立協辦履約關係│ ││ │ │ │ │ │ │ │ 會辦單「申購人」欄; │ ││ │ │ │ │ │ │ │⒌廠商送貨單「接收人」欄│ ││ │ │ │ │ │ │ │ (簽名); │ ││ │ │ │ │ │ │ │⒍中山科學研究院內購案財│ ││ │ │ │ │ │ │ │ 物勞務採購接收暨會驗結│ ││ │ │ │ │ │ │ │ 果報告單「接收單之經管│ ││ │ │ │ │ │ │ │ 人員」欄、「驗收人員」│ ││ │ │ │ │ │ │ │ 欄、「會驗人員」欄(簽│ ││ │ │ │ │ │ │ │ 名); │ ││ │ │ │ │ │ │ │⒎中山科學研究院五所、中│ ││ │ │ │ │ │ │ │ 心購案器材檢測綜合報告│ ││ │ │ │ │ │ │ │ 表「檢測綜合研判單位蓋│ ││ │ │ │ │ │ │ │ 章之承辦人欄」; │ ││ │ │ │ │ │ │ │⒏中山科學研究院料件申請│ ││ │ │ │ │ │ │ │ 單C1348R(正聯)「承辦│ ││ │ │ │ │ │ │ │ 人」欄; │ ││ │ │ │ │ │ │ │ │ │├──┼─────┼────┼──────┼───────┼───────┼───────┼────────────┼────┤│7 │XV95A24P/ │陳新仁/-│637萬3,800元│群翼實業有限公│群翼實業有限公│95年5月18日/ │⒈中山科學研究院五所、中│契約標案││ │合金焊料金│ │ │司(637萬3,800│司(一次減價)│95年7月3日/ │ 心購案器材檢測綜合報告│卷 ││ │屬材料與絕│ │ │) │/ 95年1月20日 │95年7月25日 │ 表「檢測綜合研判單位蓋│ ││ │緣陶瓷材料│ │ │大新儀器有限公│、95年1月13日/│ │ 章之二級主管」欄; │ ││ │乙批(起訴│ │ │司(748萬7,000│95年5月11日 │ │⒉設施供應處會辦單「單位│ ││ │書記載:微│ │ │) │/605萬元 │ │ 主管」欄; │ ││ │波管金屬材│ │ │卓揚科技股份有│ │ │⒊中山科學研究院第五研究│ ││ │料一批) │ │ │限公司(698萬 │ │ │ 所採購計畫審查表申購「│ ││ │ │ │ │9,800) │ │ │ 單位之承辦」欄; │ ││ │ │ │ │ │ │ │⒋(五所高溫組)「公開徵│ ││ │ │ │ │ │ │ │ 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公│ ││ │ │ │ │ │ │ │ 告申請表「申購人」欄;│ │└──┴─────┴────┴──────┴───────┴───────┴───────┴────────────┴────┘附表十八:

┌──┬─────┬─────┬───────┬─────┬─────┬───────┬─────────┐│編號│轉售者 │時間 │財物(數量) │價格(元)│銷售對象 │楊璨璵朋分所得│證據(卷證出處) │├──┼─────┼─────┼───────┼─────┼─────┼───────┼─────────┤│1 │蘇錦鏞 │94年7 月間│吸氣子(不詳)│14萬6,970 │頻波公司 │被告蘇錦鏞扣除│⒈證人即被告蘇錦鏞││ │(達尊泰公│某日 │光窗(不詳) │ │ │5%營業稅後,依│ 於偵查及審理時之││ │司) ├─────┤濾波片(不詳)├─────┼─────┤約定之拆帳方式│ 證述(見偵23334 ││ │ │94年8 月間│ │16萬1,700 │達運公司 │,將左列銷售之│ 卷五第71至74頁、││ │ │某日 │ │ │(楊顯彰)│6 成款項,以現│ 訴344 卷十三第20││ │ ├─────┤ ├─────┼─────┤金交付之方式分│ 4 頁反面至207 頁││ │ │95年7 月間│ │12萬7,440 │頻波公司 │成3 次,金額分│ )。 ││ │ │某日 │ │ │ │別為8 萬3,982 │⒉證人即被告楊顯彰││ │ ├─────┤ ├─────┼─────┤元、10萬元及15│ 於偵查中之證述(││ │ │95年8 月間│ │14萬1,633 │達運公司 │萬4,000 元,在│ 見偵23334 卷五第││ │ │某日 │ │ │(楊顯彰)│達尊泰公司樓下│ 154至155頁)。 ││ │ │ │ │ │ │親自交給被告楊│⒊被告楊璨璵與蘇錦││ │ │ │ │ │ │璨璵,被告楊璨│ 鏞間之電子郵件、││ │ │ │ │ │ │璵共計獲取33萬│ 付款明細表(見偵││ │ │ │ │ │ │7,982 元。 │ 23334卷十八第228││ │ │ │ │ │ │ │ 至241 頁、偵2333││ │ │ │ │ │ │ │ 4 卷二第93至94頁││ │ │ │ │ │ │ │ )。 │├──┼─────┼─────┼───────┼─────┼─────┼───────┼─────────┤│2 │張木水 │94年10月間│K508冷指管(7 │12萬5,650 │頻波公司 │證人張木水扣除│⒈證人張木水於偵查││ │(新貴公司│某日 │枚) │ │(呂筑怡)│5%營業稅後,依│ 及審理時之證述(││ │) ├─────┼───────┼─────┼─────┤約定之拆帳方式│ 見偵23334 卷九第││ │ │95年8 月間│K508冷指管(5 │8萬9,750 │頻波公司 │,將左列銷售價│ 219 至220 頁、訴││ │ │某日 │枚) │ │(呂筑怡)│格之6 成款項,│ 344 卷十四第131 ││ │ │ │ │ │ │以現金交付方式│ 頁反面至133 頁反││ │ │ │ │ │ │,分7 萬1,800 │ 面)。 ││ │ │ │ │ │ │元及5 萬1,285 │⒉證人呂筑怡於偵查││ │ │ │ │ │ │元,在中科院五│ 及審理時之證述(││ │ │ │ │ │ │號門外交給被告│ 見偵23334 卷九第││ │ │ │ │ │ │楊璨璵,被告楊│ 220 至221 頁、訴││ │ │ │ │ │ │璨璵共計獲取12│ 344 卷十四第135 ││ │ │ │ │ │ │萬3,085 元 │ 至137 頁)。 ││ │ │ │ │ │ │ │⒊統一發票、請購單││ │ │ │ │ │ │ │ 、驗收單、PRRCHA││ │ │ │ │ │ │ │ EORDER、報價單 ││ │ │ │ │ │ │ │ 、請款單、現金支││ │ │ │ │ │ │ │ 出傳票、台幣支票││ │ │ │ │ │ │ │ 存款交易明細查詢││ │ │ │ │ │ │ │ (見偵23334 卷九││ │ │ │ │ │ │ │ 第207至208 頁、2││ │ │ │ │ │ │ │ 11 至218 頁)。 │├──┼─────┼─────┼───────┼─────┼─────┼───────┼─────────┤│3 │林正中 │94年10月17│K508冷指管(7 │12萬4,950 │達運公司 │被告林正中扣除│⒈證人即被告林正中││ │(長茂社)│日(匯款時│枚) │ │ │15% 之營利事業│ 於偵查及審理時之││ │ │間) │ │ │ │所得稅後,依約│ 證述(見偵23334 ││ │ ├─────┼───────┼─────┼─────┤定之拆帳方式,│ 卷五第96至96頁、││ │ │95年9 月28│K508冷指管(5 │9 萬3,450 │達運公司 │將左列銷售之6 │ 第97頁、偵23334 ││ │ │日(匯款時│枚) │ │ │成款項共計約18│ 卷九第195 頁、訴││ │ │間) │ │ │ │萬5,000 元,以│ 344 卷十五第84至││ │ │ │ │ │ │現金交付方式,│ 85頁)。 ││ │ │ │ │ │ │至被告楊璨璵住│⒉被告楊璨璵與林正││ │ │ │ │ │ │所交予被告楊璨│ 中間之通訊監察譯││ │ │ │ │ │ │璵。 │ 文(見偵23334 卷││ │ │ │ │ │ │ │ 二第130 頁反面至││ │ │ │ │ │ │ │ 131頁)。 │└──┴─────┴─────┴───────┴─────┴─────┴───────┴─────────┘附表十九:XV94G18P標案┌──┬───────────┬───┬────┬───────────┐│項次│品名料號 │數量 │單價(新│蔡在演94年1 月11日報價││ │ │ │臺幣元)│ ││ │ │ │ ├────┬──────┤│ │ │ │ │數量 │單價(同左)│├──┼───────────┼───┼────┼────┼──────┤│1 │耐高溫鐵鈷鎳合金(一)│16 │2,300 │ │ │├──┼───────────┼───┼────┼────┼──────┤│2 │耐高溫鐵鈷鎳合金(二)│20 │1,600 │ │ │├──┼───────────┼───┼────┼────┼──────┤│3 │光窗固裝材料(一) │18 │6,000 │18 │9,000 │├──┼───────────┼───┼────┼────┼──────┤│4 │光窗固裝材料(二) │18 │2,200 │18 │2,200 │├──┼───────────┼───┼────┼────┼──────┤│5 │光窗固裝材料(三) │3 │8,000 │ │ │├──┼───────────┼───┼────┼────┼──────┤│6 │光窗固裝材料(四) │3 │2,20 │ │ │├──┼───────────┼───┼────┼────┼──────┤│7 │光窗固裝材料(五) │6 │6,000 │ │ │├──┼───────────┼───┼────┼────┼──────┤│8 │光窗固裝材料(六) │6 │2,000 │ │ │├──┼───────────┼───┼────┼────┼──────┤│9 │光窗固裝機匣(一) │5 │8,000 │ │ │├──┼───────────┼───┼────┼────┼──────┤│10 │光窗固裝機匣(二) │2 │8,000 │ │ │├──┼───────────┼───┼────┼────┼──────┤│11 │光窗固裝機匣(三) │2 │8,000 │ │ │├──┼───────────┼───┼────┼────┼──────┤│12 │光窗固裝機匣(四) │2 │8,000 │ │ │├──┼───────────┼───┼────┼────┼──────┤│13 │光窗固裝機匣(五) │2 │13,000 │ │ │├──┼───────────┼───┼────┼────┼──────┤│14 │光窗固裝機匣(六) │2 │5,000 │ │ │├──┼───────────┼───┼────┼────┼──────┤│15 │氧化鋁光窗吹試外框 │1 │30,000 │ │ │└──┴───────────┴───┴────┴────┴──────┘附表二十:

┌─┬───┬─────┬──────┬─────┬────────┬──────┐│編│被告別│相關犯罪 │罪名及宣告刑│定應執行刑│沒收 │備註(有無減││號│ │事實 │ │ │ │輕刑責事由)│├─┼───┼─────┼──────┼─────┼────────┼──────┤│1 │楊璨璵│犯罪事實一│楊璨璵犯貪污│應執行有期│未扣案之犯罪所得│⒈刑事妥速審││ │ │(一) │治罪條例之違│徒刑伍年貳│新臺幣壹佰壹拾貳│ 判法第7 條││ │ │ │背職務收受賄│月,褫奪公│萬伍仟肆佰壹拾柒│⒉刑法第59條││ │ │ │賂罪,處有期│權參年。 │元沒收,於全部或│ ││ │ │ │徒刑肆年。褫│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 │ │ │奪公權參年。│ │宜執行沒收時,追│ ││ │ │ │ │ │徵其價額。 │ ││ │ ├─────┼──────┤ ├────────┼──────┤│ │ │犯罪事實一│楊璨璵犯貪污│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⒈刑事妥速審││ │ │(二) │治罪條例之違│ │新臺幣柒拾參萬參│ 判法第7 條││ │ │ │背職務收受賄│ │仟捌佰捌拾壹元沒│⒉刑法第59條││ │ │ │賂罪,處有期│ │收,於全部或一部│ ││ │ │ │徒刑參年。褫│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奪公權參年。│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 │ │價額。 │ ││ │ ├─────┼──────┼─────┼────────┼──────┤│ │ │犯罪事實一│楊璨璵連續犯│(此部分不│未扣案之犯罪所得│⒈刑事妥速審││ │ │(三) │竊盜罪,處有│予併定應執│新臺幣陸拾肆萬陸│ 判法第7 條││ │ │ │期徒刑壹年;│行刑) │仟零陸拾柒元沒收│⒉中華民國九││ │ │ │減為有期徒刑│ │,於全部或一部不│ 十六年罪犯││ │ │ │陸月,如易科│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減刑條例 ││ │ │ │罰金,以銀元│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參佰元即新臺│ │額。 │ ││ │ │ │幣玖佰元折算│ │ │ ││ │ │ │壹日。 │ │ │ │├─┼───┼─────┼──────┼─────┼────────┼──────┤│2 │何焱騰│犯罪事實一│何焱騰犯貪污│應執行有期│(無) │⒈貪污治罪條││ │ │(四)1 │治罪條例之違│徒刑貳年,│ │ 例第8條第2││ │ │ │背職務收受賄│褫奪公權壹│ │ 項 ││ │ │ │賂罪,處有期│年。緩刑肆│ │⒉貪污治罪條││ │ │ │徒刑壹年陸月│年,並應於│ │ 例第12條第││ │ │ │。褫奪公權貳│判決確定之│ │ 1項 ││ │ │ │年;減為有期│日起壹年內│ │⒊刑事妥速審││ │ │ │徒刑玖月,褫│,向公庫支│ │ 判法第7 條││ │ │ │奪公權壹年。│付新臺幣拾│ │⒋中華民國九││ │ │ │ │萬元。 │ │ 十六年罪犯││ │ │ │ │ │ │ 減刑條例 ││ │ ├─────┼──────┤ ├────────┼──────┤│ │ │犯罪事實一│何焱騰犯貪污│ │(無) │⒈貪污治罪條││ │ │(四)2 │治罪條例之違│ │ │ 例第8條第2││ │ │ │背職務收受賄│ │ │ 項 ││ │ │ │賂罪,處有期│ │ │⒉貪污治罪條││ │ │ │徒刑壹年陸月│ │ │ 例第12條第││ │ │ │。褫奪公權貳│ │ │ 1項 ││ │ │ │年;減為有期│ │ │⒊刑事妥速審││ │ │ │徒刑玖月,褫│ │ │ 判法第7條 ││ │ │ │奪公權壹年。│ │ │⒋中華民國九││ │ │ │ │ │ │ 十六年罪犯││ │ │ │ │ │ │ 減刑條例 ││ │ ├─────┼──────┤ ├────────┼──────┤│ │ │犯罪事實一│何焱騰犯貪污│ │(無) │⒈貪污治罪條││ │ │(四)3 │治罪條例之違│ │ │ 例第8條第2││ │ │ │背職務收受賄│ │ │ 項 ││ │ │ │賂罪,處有期│ │ │⒉貪污治罪條││ │ │ │徒刑壹年陸月│ │ │ 例第12條第││ │ │ │。褫奪公權貳│ │ │ 1項 ││ │ │ │年;減為有期│ │ │⒊刑事妥速審││ │ │ │徒刑玖月,褫│ │ │ 判法第7 條││ │ │ │奪公權壹年。│ │ │⒋中華民國九││ │ │ │ │ │ │ 十六年罪犯││ │ │ │ │ │ │ 減刑條例 │├─┼───┼─────┼──────┼─────┼────────┼──────┤│3 │曾双銘│犯罪事實一│曾双銘犯貪污│(無)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⒈刑事妥速審││ │ │(五) │治罪條例之違│ │新臺幣貳拾萬伍仟│ 判法第7 條││ │ │ │背職務收受賄│ │陸佰參拾貳元沒收│⒉刑法第59條││ │ │ │賂罪,處有期│ │,於全部或一部不│ ││ │ │ │徒刑參年。褫│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奪公權貳年。│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 │ │額。 │ │├─┼───┼─────┼──────┼─────┼────────┼──────┤│4 │王漢能│犯罪事實一│王漢能犯貪污│應執行有期│未扣案之犯罪所得│⒈刑事妥速審││ │ │(六)之附│治罪條例之違│徒刑肆年肆│新臺幣玖萬元沒收│ 判法第7 條││ │ │表七編號1 │背職務收受賄│月,褫奪公│,於全部或一部不│⒉刑法第59條││ │ │ │賂罪,處有期│權參年。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徒刑貳年捌月│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褫奪公權壹│ │額。 │ ││ │ │ │年。 │ │ │ ││ │ ├─────┼──────┤ ├────────┼──────┤│ │ │犯罪事實一│王漢能連續犯│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⒈刑事妥速審││ │ │(六)之附│貪污治罪條例│ │新臺幣肆拾捌萬參│ 判法第7 條││ │ │表七編號2 │之違背職務收│ │仟元沒收,於全部│⒉刑法第59條││ │ │至6 │受賄賂罪,處│ │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 │ │ │有期徒刑參年│ │不宜執行沒收時,│ ││ │ │ │肆月。褫奪公│ │追徵其價額。 │ ││ │ │ │權參年。 │ │ │ │├─┼───┼─────┼──────┼─────┼────────┼──────┤│5 │張吉本│犯罪事實一│張吉本犯貪污│應執行有期│未扣案之犯罪所得│⒈刑事妥速審││ │ │(七)1 │治罪條例之違│徒刑肆年貳│新臺幣拾捌萬元沒│ 判法第7 條││ │ │ │背職務收受賄│月,褫奪公│收,於全部或一部│⒉刑法第59條││ │ │ │賂罪,處有期│權貳年。 │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 │ │ │徒刑參年。褫│ │行沒收時,追徵其│ ││ │ │ │奪公權貳年。│ │價額。 │ ││ │ ├─────┼──────┤ ├────────┼──────┤│ │ │犯罪事實一│張吉本犯貪污│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⒈刑事妥速審││ │ │(七)2 │治罪條例之違│ │新臺幣捌萬元沒收│ 判法第7 條││ │ │ │背職務收受賄│ │,於全部或一部不│⒉刑法第59條││ │ │ │賂罪,處有期│ │能沒收或不宜執行│ ││ │ │ │徒刑貳年捌月│ │沒收時,追徵其價│ ││ │ │ │。褫奪公權壹│ │額。 │ ││ │ │ │年。 │ │ │ │├─┼───┼─────┼──────┼─────┼────────┼──────┤│6 │林榮源│犯罪事實一│林榮源犯背信│(無)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⒈刑事妥速審││ │ │(八) │罪,處有期徒│ │新臺幣肆拾萬捌仟│ 判法第7 條││ │ │ │刑捌月,減為│ │元沒收,於全部或│⒉中華民國九││ │ │ │有期徒刑肆月│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十六年罪犯││ │ │ │,如易科罰金│ │宜執行沒收時,追│ 減刑條例 ││ │ │ │,以銀元參佰│ │徵其價額。 │ ││ │ │ │元即新臺幣玖│ │ │ ││ │ │ │佰元折算壹日│ │(其中5 萬元為免│ ││ │ │ │。緩刑貳年,│ │除行動電話費用之│ ││ │ │ │並應於於判決│ │利益,另35萬8,00│ ││ │ │ │確定之日起壹│ │0 元為報酬,合計│ ││ │ │ │年內,向國庫│ │為40萬8,000元) │ ││ │ │ │支付新臺幣陸│ │ │ ││ │ │ │萬元。 │ │ │ │├─┼───┼─────┼──────┼─────┼────────┼──────┤│7 │蔡在演│犯罪事實一│蔡在演犯貪污│應執行有期│(無) │⒈貪污治罪條││ │ │(一) │治罪條例第十│徒刑壹年肆│ │ 例第11條第││ │ │ │一條第一項之│月,褫奪公│ │ 5項 ││ │ │ │交付賄賂罪,│權壹年。緩│ │⒉證人保護法││ │ │ │處有期徒刑壹│刑肆年,並│ │⒊刑事妥速審││ │ │ │年貳月。褫奪│應於判決確│ │ 判法第7 條││ │ │ │公權貳年;減│定之日起壹│ │⒋中華民國九││ │ │ │為有期徒刑柒│年內,向公│ │ 十六年罪犯││ │ │ │月,褫奪公權│庫支付新臺│ │ 減刑條例 ││ │ │ │壹年。 │幣拾萬元。│ │ ││ │ ├─────┼──────┤ ├────────┼──────┤│ │ │犯罪事實一│蔡在演共同犯│ │(無) │⒈貪污治罪條││ │ │(二) │貪污治罪條例│ │ │ 例第11條第││ │ │ │第十一條第一│ │ │ 5項 ││ │ │ │項之交付賄賂│ │ │⒉證人保護法││ │ │ │罪,處有期徒│ │ │⒊刑事妥速審││ │ │ │刑壹年。褫奪│ │ │ 判法第7 條││ │ │ │公權貳年。 │ │ │ ││ │ ├─────┼──────┤ ├────────┼──────┤│ │ │犯罪事實一│蔡在演犯貪污│ │(無) │⒈貪污治罪條││ │ │(五) │治罪條例第十│ │ │ 例第11條第││ │ │ │一條第一項之│ │ │ 5項 ││ │ │ │交付賄賂罪,│ │ │⒉證人保護法││ │ │ │處有期徒刑壹│ │ │⒊刑事妥速審││ │ │ │年貳月。褫奪│ │ │ 判法第7 條││ │ │ │公權貳年;減│ │ │⒋中華民國九││ │ │ │為有期徒刑柒│ │ │ 十六年罪犯││ │ │ │月,褫奪公權│ │ │ 減刑條例 ││ │ │ │壹年。 │ │ │ ││ │ ├─────┼──────┤ ├────────┼──────┤│ │ │犯罪事實一│蔡在演犯貪污│ │(無) │⒈貪污治罪條││ │ │(六)之附│治罪條例第十│ │ │ 例第11條第││ │ │表七編號1 │一條第一項之│ │ │ 5項 ││ │ │ │交付賄賂罪,│ │ │⒉證人保護法││ │ │ │處有期徒刑壹│ │ │⒊刑事妥速審││ │ │ │年貳月。褫奪│ │ │ 判法第7 條││ │ │ │公權貳年;減│ │ │⒋中華民國九││ │ │ │為有期徒刑柒│ │ │ 十六年罪犯││ │ │ │月,褫奪公權│ │ │ 減刑條例 ││ │ │ │壹年。 │ │ │ ││ │ ├─────┼──────┤ ├────────┼──────┤│ │ │犯罪事實一│蔡在演連續犯│ │(無) │⒈貪污治罪條││ │ │(六)之附│貪污治罪條例│ │ │ 例第11條第││ │ │表七編號2 │第十一條第一│ │ │ 5項 ││ │ │至6 │項之交付賄賂│ │ │⒉證人保護法││ │ │ │罪,處有期徒│ │ │⒊刑事妥速審││ │ │ │刑壹年肆月。│ │ │ 判法第7 條││ │ │ │褫奪公權貳年│ │ │⒋中華民國九││ │ │ │;減為有期徒│ │ │ 十六年罪犯││ │ │ │刑捌月,褫奪│ │ │ 減刑條例 ││ │ │ │公權壹年。 │ │ │ │├─┼───┼─────┼──────┼─────┼────────┼──────┤│8 │林正中│犯罪事實一│林正中犯貪污│應執行有期│(無) │⒈貪污治罪條││ │ │(一) │治罪條例第十│徒刑壹年肆│ │ 例第11條第││ │ │ │一條第一項之│月,褫奪公│ │ 5項 ││ │ │ │交付賄賂罪,│權貳年。緩│ │⒉刑事妥速審││ │ │ │處有期徒刑壹│刑貳年,並│ │ 判法第7 條││ │ │ │年貳月。褫奪│應於判決確│ │⒊中華民國九││ │ │ │公權貳年;減│定之日起壹│ │ 十六年罪犯││ │ │ │為有期徒刑柒│年內,向公│ │ 減刑條例 ││ │ │ │月,褫奪公權│庫支付新臺│ │ ││ │ │ │壹年。 │幣陸萬元。│ │ ││ │ ├─────┼──────┤ ├────────┼──────┤│ │ │犯罪事實一│林正中共同犯│ │(無) │⒈貪污治罪條││ │ │(二) │貪污治罪條例│ │ │ 例第11條第││ │ │ │第十一條第一│ │ │ 5項 ││ │ │ │項之交付賄賂│ │ │⒉刑事妥速審││ │ │ │罪,處有期徒│ │ │ 判法第7 條││ │ │ │刑壹年。褫奪│ │ │ ││ │ │ │公權貳年。 │ │ │ ││ │ │ │ │ │ │ │├─┼───┼─────┼──────┼─────┼────────┼──────┤│9 │許進順│犯罪事實一│許進順共同犯│(無) │(無) │⒈刑事妥速審││ │ │(二) │政府採購法第│ │ │ 判法第7 條││ │ │ │八十七條第三│ │ │ ││ │ │ │項之妨害投標│ │ │ ││ │ │ │罪,處有期徒│ │ │ ││ │ │ │刑貳月,如易│ │ │ ││ │ │ │科罰金,以新│ │ │ ││ │ │ │臺幣壹仟元折│ │ │ ││ │ │ │算壹日。緩刑│ │ │ ││ │ │ │貳年,並應於│ │ │ ││ │ │ │判決確定之日│ │ │ ││ │ │ │起壹年內,向│ │ │ ││ │ │ │公庫支付新臺│ │ │ ││ │ │ │幣貳萬元。 │ │ │ │├─┼───┼─────┼──────┼─────┼────────┼──────┤│10│楊嘉玲│犯罪事實一│楊嘉玲犯貪污│應執行有期│(無) │⒈貪污治罪條││ │ │(四)1 │治罪條例第十│徒刑壹年拾│ │ 例第11條第││ │ │ │一條第一項之│月,褫奪公│ │ 5項 ││ │ │ │交付賄賂罪,│權壹年。緩│ │⒉刑事妥速審││ │ │ │處有期徒刑壹│刑貳年,並│ │ 判法第7 條││ │ │ │年貳月。褫奪│應於判決確│ │⒊中華民國九││ │ │ │公權貳年;減│定之日起壹│ │ 十六年罪犯││ │ │ │為有期徒刑柒│年內,向公│ │ 減刑條例 ││ │ │ │月,褫奪公權│庫支付新臺│ │ ││ │ │ │壹年。 │幣拾萬元。│ │ ││ │ ├─────┼──────┤ ├────────┼──────┤│ │ │犯罪事實一│楊嘉玲犯貪污│ │(無) │⒈貪污治罪條││ │ │(四)2 │治罪條例第十│ │ │ 例第11條第││ │ │ │一條第一項之│ │ │ 5項 ││ │ │ │交付賄賂罪,│ │ │⒉刑事妥速審││ │ │ │處有期徒刑壹│ │ │ 判法第7 條││ │ │ │年貳月。褫奪│ │ │⒊中華民國九││ │ │ │公權貳年;減│ │ │ 十六年罪犯││ │ │ │為有期徒刑柒│ │ │ 減刑條例 ││ │ │ │月,褫奪公權│ │ │ ││ │ │ │壹年。 │ │ │ ││ │ ├─────┼──────┤ ├────────┼──────┤│ │ │犯罪事實一│楊嘉玲犯貪污│ │(無) │⒈貪污治罪條││ │ │(四)3 │治罪條例第十│ │ │ 例第11條第││ │ │ │一條第一項之│ │ │ 5項 ││ │ │ │交付賄賂罪,│ │ │⒉刑事妥速審││ │ │ │處有期徒刑壹│ │ │ 判法第7 條││ │ │ │年貳月。褫奪│ │ │⒊中華民國九││ │ │ │公權貳年;減│ │ │ 十六年罪犯││ │ │ │為有期徒刑柒│ │ │ 減刑條例 ││ │ │ │月,褫奪公權│ │ │ ││ │ │ │壹年。 │ │ │ ││ │ ├─────┼──────┤ ├────────┼──────┤│ │ │犯罪事實一│楊嘉玲犯貪污│ │(無) │⒈貪污治罪條││ │ │(七)1 │治罪條例第十│ │ │ 例第11條第││ │ │ │一條第一項之│ │ │ 5項 ││ │ │ │交付賄賂罪,│ │ │⒉刑事妥速審││ │ │ │處有期徒刑壹│ │ │ 判法第7 條││ │ │ │年貳月。褫奪│ │ │⒊中華民國九││ │ │ │公權貳年;減│ │ │ 十六年罪犯││ │ │ │為有期徒刑柒│ │ │ 減刑條例 ││ │ │ │月,褫奪公權│ │ │ ││ │ │ │壹年。 │ │ │ ││ │ ├─────┼──────┤ ├────────┼──────┤│ │ │犯罪事實一│楊嘉玲犯貪污│ │(無) │⒈貪污治罪條││ │ │(七)2 │治罪條例第十│ │ │ 例第11條第││ │ │ │一條第一項之│ │ │ 5項 ││ │ │ │交付賄賂罪,│ │ │⒉刑事妥速審││ │ │ │處有期徒刑壹│ │ │ 判法第7 條││ │ │ │年貳月。褫奪│ │ │⒊中華民國九││ │ │ │公權貳年;減│ │ │ 十六年罪犯││ │ │ │為有期徒刑柒│ │ │ 減刑條例 ││ │ │ │月,褫奪公權│ │ │ ││ │ │ │壹年。 │ │ │ │└─┴───┴─────┴──────┴─────┴────────┴──────┘附表二十一:

┌─┬───┬──────────┬────────┬───────┐│編│判決有│ 相關犯罪事實 │各事實之犯罪所得│ 備註 ││號│罪之被│ │數額(新臺幣) │ ││ │告別 │ │ │ │├─┼───┼──────────┼────────┼───────┤│1 │楊璨璵│犯罪事實欄一(一)1 │57萬5,000元 │見理由欄之壹、││ │ │ │ │二、(一) ││ │ ├──────────┼────────┼───────┤│ │ │犯罪事實欄一(一)2 │ │ ││ │ ├──────────┤55萬417元 │見附件九 ││ │ │犯罪事實欄一(一)3 │ │ ││ │ ├──────────┼────────┼───────┤│ │ │犯罪事實欄一(二)2 │ 無 │無 ││ │ ├──────────┼────────┼───────┤│ │ │犯罪事實欄一(二)1 │ │見理由欄之壹、││ │ ├──────────┤73萬3,881元 │三 ││ │ │犯罪事實欄一(二)3 │ │ ││ │ ├──────────┼────────┼───────┤│ │ │犯罪事實欄一(三) │64萬6,067元 │見附表十八 │├─┼───┼──────────┼────────┼───────┤│2 │何焱騰│犯罪事實欄一(四)1 │3萬9,000元 │ ││ │ ├──────────┼────────┤見理由欄之壹、││ │ │犯罪事實欄一(四)2 │2 萬5,000元 │五、(一) ││ │ ├──────────┼────────┤ ││ │ │犯罪事實欄一(四)3 │3 萬6,000元 │ │├─┼───┼──────────┼────────┼───────┤│3 │曾双銘│犯罪事實欄一(五) │20萬5,632元 │見理由欄之壹、││ │ │ │ │六、(一) │├─┼───┼──────────┼────────┼───────┤│4 │王漢能│犯罪事實欄一(六)之│9 萬元 │ ││ │ │表七編號1 │ │ ││ │ ├──────────┼────────┤見附表七 ││ │ │犯罪事實欄一(六)之│48萬3,000元 │ ││ │ │附表七編號2至6 │ │ │├─┼───┼──────────┼────────┼───────┤│5 │張吉本│犯罪事實欄一(七)1 │18萬元 │見理由欄之壹、││ │ ├──────────┼────────┤八、(一) ││ │ │犯罪事實欄一(七)2 │8 萬元 │ │├─┼───┼──────────┼────────┼───────┤│6 │林榮源│犯罪事實欄一(八) │35萬8,000 元及5 │見理由欄之壹、││ │ │ │萬元行動電話利益│九、(一) │└─┴───┴──────────┴────────┴───────┘============================附件一:

被告楊璨璵於95年4 月16日下午10時37分,以上開電子郵件帳號,寄予被告蔡在演電子郵件隨附之950416.do 文件內容(見偵23334 卷十八第28至29頁):

購案1

總額:新台幣610,000⒈高溫銲料 1Kg @ 00000 00,000

直徑:(略、詳卷)成份:(略、詳卷)⒉真空除氣元件 50EA @0000 00000

材質:(略、詳卷)⒊鈦冷指管 10EA @0000 00000

材質:(略、詳卷)總長:(略、詳卷)內徑:(略、詳卷)⒋無氧銅管 30M @0000 00000⒌精密破璃管 3盒 @00000 000,000

內徑:(略、詳卷)外徑:(略、詳卷)長度:(略、詳卷)⒍冷屏 7EA @0000 00000

全高:(略、詳卷)光學入口:(略、詳卷)底座直徑:(略、詳卷)材質:(略、詳卷)⒎穿透腳插座 320EA @000 00000

總長:(略、詳卷)中心直徑:(略、詳卷)材質:(略、詳卷)⒏鉬座 10ea @0000 00000

材質:(略、詳卷)外徑:(略、詳卷)購案2

總額:新台幣712,000⒈感測元件封裝料件 15ea @ 00000 000000

抽氣管冷指管介面:(略、詳卷)表面EP處理真空漏率低於:(略、詳卷)表面粗度:(略、詳卷)⒉饋孔冶具 10ea @0000 00000

中心孔徑:(略、詳卷)成份:(略、詳卷)直徑:(略、詳卷)⒊晶片對準冶具 1ea @55,000 00000⒋石墨杆 5ea @0000 00000購案3

總額:新台幣770000⒈承載基板 200EA @ 0000 000000

材質:(略、詳卷)厚度:(略、詳卷)直徑:(略、詳卷)⒉異膨脹係數接著劑 10罐 @0000 00000

放氣率:(略、詳卷)熱導係數:(略、詳卷)接著強度:(略、詳卷)⒊真空導電膠 1罐 @00000 00000

包裝:(略、詳卷)介電強度:(略、詳卷)電容阻抗:(略、詳卷)⒋金鍍液 1gal. @00000 00000

PH:(略、詳卷)電流密度:(略、詳卷)攪拌:(略、詳卷)電壓:(略、詳卷)沈積速率:(略、詳卷)⒌銦鍚合金銲䤼 1Lb @00000 00000

成份:(略、詳卷)直徑:(略、詳卷)附件二:與XV95G10P標案有關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23334 卷十八第22頁反面至23頁反面):

【95年8 月4 日16時55分9 秒- 楊璨璵與林正中通訊監察譯

文】楊璨璵:跟你報告一下,那個我已經弄好了。

林正中:那我打電話給宜協,我和他講了之後,再請他打電話給你。

楊璨璵:是不是我打電話過去會比較好一點,就是你先跟

他提,我再撥個電話給它,這樣禮貌上會好一點。

林正中:好。

【95年8 月4 日16時56分32秒- 楊璨璵與蔡在演通訊監察譯

文】楊璨璵:蔡先生,就是有關開票的事,我已經講好了,他

沒有特別的要求,長茂公司你應該知道吧!蔡在演:我老婆有聽過。

楊璨璵:他會下單子給你,採取這種正常的方式,因為手續它完全不清楚,再告訴它怎麼做。

楊璨璵:再叫它跟我聯絡。

蔡在演:那我現在請他跟你聯絡。

【95年8 月4 日16時58分26秒- 楊璨璵與林正中通訊監察譯

文】楊璨璵:林兄,我已經聯絡過了,麻煩你現在打個電話給他,宜協蔡先生(00) 000-0000。

林正中:先跟他問,要怎麼跟他問?楊璨璵:你就按照他告訴你的去做就可以了。

林正中:這樣子?等於是你已經跟他講過了?好那我現在撥個電話給他,若有什麼問題再跟你聯絡。

楊璨璵:好。

【95年8 月4 日17時9 分25秒- 林正中與楊璨璵通訊監察譯

文】林正中:楊先生,我有跟宜協蔡小姐聯絡,晚上我會過去

她那邊,因為她單子要填,她是說若傳真過來上面會有電話號碼,所以我自己過去跟她拿。她這樣講起來我不知道到底資格符不符,她是說大家應該可以,因為我沒有公司登記,我只有營利事業登記證,沒有公司執照就對了。

楊璨璵:那她會不會查核?林正中:她也不清楚,她本身所有證件具足,那我也沒有

工廠登記,所以現在不確定資格符不符,她說先看看也許可以,反正我就先過去她那邊,先把整個表格填好。

楊璨璵:好的,0K。

林正中:那我去那邊完後後,要回來之前先跟你聯絡。

楊璨璵:沒問題就不用再聯絡了。

林正中:如果說有其他問題,明天或者後天方便找你嗎?楊璨璵:可以啊!林正中:看情況,若太晚就不打擾你,她是說禮拜一要送

件,禮拜一送件也要本人去嗎?楊璨璵:對。林正中:好,那如果沒有問題,我禮拜一過去到時看情況怎麼樣,我再撥電話給你。

楊璨璵:OK。

【95年8 月5 日15時15分14秒- 林正中與楊璨璵通訊監察譯

文】林正中:我昨天有去拿標單回來,是要照他上面的金額寫

嗎?還是怎麼樣?楊璨璵:金額他有給你嗎?林正中:他有寫在上面。

楊璨璵:你就按照他寫的,他怎麼和你說?林正中:他就說,他這個金額就是低於原來的6 折,啊!不是,是原來的0.6 %。

楊璨璵:低於原來的0.6 %,就是94折嗎?林正中:應該是94折,總價是77萬嘛!照他寫的算出來大概是72萬多。

楊璨璵:他有告訴你怎麼做就對了嘛!林正中:他是有講說,大概是可以寫71萬左右。

楊璨璵:你就按照他說的去做就好了。

林正中:好,我知道,就照這樣子把他寫上去就好了嘛!楊璨璵:他以後還有沒有要再跟你見面一次?要投啊!禮

拜一你們還會再見面一次?林正中:會。

楊璨璵:這樣好了,我再問他一下情況,你就先照他講的這樣做。

林正中:好,他是說,先要我不要封起來,那他禮拜一再見面時,會再看一次。

楊璨璵:那就對了。

林正中:這樣就是,我寫了,禮拜一再去給他看一下,這

樣子對嗎?楊璨璵:對。

林正中:我跟你請教一下,他有講說押標金的部分,是我

先把它墊出去,還是怎麼樣?楊璨璵:應該是不會吧!這個事情他沒有和你講啊!這個事情我來問他一下,再給你一個答覆。

林正中:好。

【95年8 月5 日20時48分8 秒- 楊璨璵與蔡在演通訊監察譯

文】楊璨璵:林先生今天有打電話給我,他說星期一會和你見面,那他就問我押金的問題。

蔡在演:看押金是我這邊準備還是怎樣,理論是他準備比較方便,因為到時候錢都全部到他那邊。

楊璨璵:因為我知道他沒什麼錢。

蔡在演:不然我這邊也可以啦!我有叫他直接進去啦!因

為他沒有開過,我怕他不大會啦!我直接打到7、8 折,因為現在都7 、8%啊,7 、8%這樣子啊!楊璨璵:7 、8% 等於92折嘛!蔡在演:不然到時候怕他不會弄比較麻煩,我有跟他說一次就進去,那就不會還要再寫,還要再開。

楊璨璵:那他如果沒有進。

蔡在演;沒有進就再寫一次啊!我老婆有教他啊,一次減

個0.5%或1%,如果還沒進去就直接進入底價,就用底價就夠了,如果第4 次啦!因為有2 次嘛!不然就照底價承做嘛!5 手還好啦!不會像3 手

2 手差不多一兩百,5手都7 、8% 這樣。【95年8 月6 日11時23分3 秒- 楊璨璵與林正中通訊監察譯

文】楊璨璵:押標的事我和他聯絡過,由他準備。

林正中:好,瞭解,那我禮拜一就不用準備了,就直接過去找他就好。

附件三:與XV95G13P標案有關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23334 卷十八第20頁反面至21頁):

【95年6 月19日13時19分56秒- 楊璨璵與宜協公司蔡淑惠之

通訊監察譯文】楊璨璵:楊璨璵。

蔡淑惠:嗯,楊先生好!楊璨璵:你好,那個之前你給我一張估價單。

蔡淑惠:對!楊璨璵:是不是有一個「元件封裝料件」的?這個你可以

找出來嗎?蔡淑惠:你等我一下!楊璨璵:好!蔡淑惠:ㄟ,有!楊璨璵:有喔。那個裡頭原來有四個品項嘛!蔡淑惠:對,四項。

楊璨璵:金額是不是71萬2 千?蔡淑惠:712 ,對!楊璨璵:對喔。

楊璨璵:現在我想改一下。

蔡淑惠:好。

楊璨璵:總額不變。

蔡淑惠:嗯。

楊璨璵:就是品項也不變。

蔡淑惠:總共也是四項嘛!楊璨璵:沒有,沒有,沒有!就是說第1 項本來是15個嘛。

蔡淑惠:對!楊璨璵:現在改成10個。

蔡淑惠:10個,好。單價不變?楊璨璵:對,所以然後,你在另外5 個,你再給我加一下名字,好不好?叫作JT。

蔡淑惠:JT,加在第5 項,是不是?楊璨璵:加在第5 項好了,JT下一個也是英文字,DE它叫

作DEWAR蔡淑惠:dewar 。

楊璨璵:組裝件!蔡淑惠:組裝件。

楊璨璵:它叫做jtdewar 組裝件,數量5 個。

蔡淑惠:數量5 個。

楊璨璵:單價也是3 萬6 。

蔡淑惠:單價3 萬6 。那早就一樣。

楊璨璵:對對對!蔡淑惠:好,那我再唸一次,這總共5 項,第5 項叫jtde

war 組裝件,5 個,3 萬6 。楊璨璵:那估價單就用你們,「宜協」的名字。

蔡淑惠:好好!那我再傳給你。

楊璨璵:對對對!蔡淑惠:好。

【95年7 月26日9 時18分12秒- 楊璨璵與宜協公司蔡淑惠之

通訊監察譯文】楊璨璵:我找蔡太太。

蔡淑惠:等一下喔。

楊璨璵:我楊璨璵啊。

蔡淑惠:楊先生。

楊璨璵:那個,我有一個案子啊,就是說你提供的估價單

少了一項,第一項是元件封裝料件,那你可不可以把這張估價單找出來?蔡淑惠:可以啊,你等我一下,我就想說你這樣怪怪的,等我一下。

楊璨璵:這樣子啊,我現在正在打手機,那我打公共電話。

蔡淑惠:喔,好。

楊璨璵:等一下把名稱跟數字唸一下。

蔡淑惠:好。

【95年7 月26日9 時22分20秒- 楊璨璵與宜協公司蔡淑惠之

通訊監察譯文】楊璨璵:這樣子好不好,因為他們通知我說估價單跟這個上頭不一樣。

蔡淑惠:對啊。

楊璨璵:那麻煩你另外給我一張估價單,我把名稱跟數量、單價告訴你。

蔡淑惠:這樣子。

楊璨璵:你記一下。

蔡淑惠:我就照他那個,這個要怎麼寫?楊璨璵:你有那個?蔡淑惠:標單?楊璨璵:對,你有標單嘛。

蔡淑惠:我有。

楊璨璵:我現告訴你一下,因為我要把以前的估價單換掉才可以。

蔡淑惠:這樣喔。

楊璨璵:對,因為那採購的通知我。

蔡淑惠:不太一樣,那第一個是封裝。

楊璨璵:原件封裝料件嘛。

蔡淑惠:對原件封裝料件。

楊璨璵:10個嘛。

蔡淑惠:對對對。

楊璨璵:單價3萬6。

蔡淑惠:3萬6。

楊璨璵:第二個是真空轉接模組嘛。

蔡淑惠:嗯。

楊璨璵:數量1個嘛。

蔡淑惠:嗯。

楊璨璵:單價10萬5千。

蔡淑惠:10萬5千。

楊璨璵:對。

蔡淑惠:10500。

楊璨璵:105000。

蔡淑惠:我知道,再來。

楊璨璵:石墨杆5個嘛。

蔡淑惠:嗯。

楊璨璵:單價8千4。

蔡淑惠:8千4。

楊璨璵:再來就饋孔治具10個嘛。

蔡淑惠:嗯。

楊璨璵:單價2千5。

蔡淑惠:2千5,再來。

楊璨璵:JT DEWAR組裝件,1個,單價3萬6。

蔡淑惠:3萬6,那我再。

楊璨璵:總價71萬2千嘛。

蔡淑惠:71萬2千。

楊璨璵:對對。

蔡淑惠:那我再一張報價單給你。

楊璨璵:盡速給我一下。

蔡淑惠:我用6月的可以嗎?楊璨璵:6月的,6月的。

蔡淑惠:6月25好了,還是20?楊璨璵:6月早一點都沒關係啦。

蔡淑惠:好那我再傳給你。

楊璨璵:盡快給我,因為他在等著我要抽換。

蔡淑惠:好好。

附件四:與XV96G08P標案有關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23334 卷十八第72頁反面至79頁):

【96年3 月7 日8 時56分55秒- 楊璨璵與廖常義之通訊監察

譯文】廖常義:最近有什麼好事情要告訴我?楊璨璵:我想要麻煩你一件事,我昨天帶11張過去。

廖常義:我昨天有聽陳小姐,我老婆在打了啦。

楊璨璵:對對對。

廖常義:他早上說要幫你處理這樣。

楊璨璵:那我想因為我後來查了一下,我想那個數量,第一項啊,數量本來我寫100個,我要改200個。

廖常義:要改200個,數量要改200個。

楊璨璵:第一項的數量,然後總價不變。

廖常義:總價不變,第一項改200 個,然後總價不變這樣。

楊璨璵:對對,所以單價要改一下。

廖常義:所以單價要變就對了。

楊璨璵:對對對。

廖常義:OK,因為你本來是100個,現在改成200個嘛。

楊璨璵:對。

廖常義:200個的話,把那個58變2,900就好了。

楊璨璵:對對。

廖常義:啊價錢還一樣。

楊璨璵:價錢一樣。

廖常義:OK啦,那沒問題,反正你的事我幫你處理啦。

楊璨璵:謝謝。

廖常義:有空常來台中。

【96年4 月10日11時8 分28秒- 楊璨璵與蔡在演之通訊監察

譯文】楊璨璵:楊璨璵。你在路上,就是聊那個基板,19號開標。

蔡在演:我知道。

楊璨璵:你有什麼想法?蔡在演:基板是我報的嘛?楊璨璵:不是,台中一家報的。

蔡在演:那他會不會去?楊璨璵:我要看你的想法!我還不曉得。

蔡在演:你可能先問一下。

楊璨璵:嗯。

蔡在演:第一次不會只是3 家。

楊璨璵:那我叫他用通信的可不可以?蔡在演:可以啊!第一批通信叫他投,不會只是3 家嘛!楊璨璵:對啊。

蔡在演:然後第2 次再開嘛。

楊璨璵:對!蔡在演:看要我這邊標,還是他那邊標都可以。

楊璨璵:我是希望你這邊,或者是說,上次有一個新莊那邊,他處理的嘛。

蔡在演:嗯,都可以啊。

楊璨璵:喔。

蔡在演:沒關係啦,我19號還不會參加嘛。

楊璨璵:嗯,你就19號會去嘛。

蔡在演:19號不一定去,沒關係!楊璨璵:有人去就可以嘛?蔡在演:有人去,沒人去都一樣。

楊璨璵:好。

蔡在演:我這邊去投也可以。

楊璨璵:OK!蔡在演:應該不會過,先不用去麻煩他,第一次,我這邊

先投嘛!楊璨璵:OK!蔡在演:第2 次再看要怎麼去投。

楊璨璵:OK!另外還有turbo pump怎樣現在?蔡在演:turbo pump我之前有傳耶,我回去再叫我老婆傳,我早上有告訴他。

楊璨璵:OK!另外就是說,他那邊確定不報了,是吧?蔡在演:對。

楊璨璵:如果這裡有人問怎麼辦?蔡在演:他要報就報。

楊璨璵:可是我和人家講他已經不報。

蔡在演:對啊,他說他代理商,他已經報給我,他不報,

你跟他講,他設備是我搬過去的,不然我搬回去,叫他自己去看。

楊璨璵:好。

蔡在演:不然我花個時間去搬,然後叫他自己去看。

楊璨璵:OK!【96年5 月9 日9 時27分27秒- 楊璨璵與蔡在演、蔡淑惠之

通訊監察譯文】楊璨璵:喂,你說。

蔡在演:我叫我老婆跟你說好了。

蔡淑惠:喂。

楊璨璵:你記一下喔,杜瓦瓶料件組5個,總價是188,500

,然後基板的知道了嗎?蔡淑惠:基板的73麻。

楊璨璵:對對對,分兩項知道麻。

蔡淑惠:分兩項我知道。

楊璨璵:就這樣。

蔡淑惠:這個OO機關,那個林先生請他再寫低一點沒關係

?楊璨璵:你上次寫多少?蔡淑惠:我上次寫73。

楊璨璵:喔,寫這麼準。

蔡淑惠:所以你們記得也會開就對了。

楊璨璵:我們想不去。

蔡淑惠:你們就不去了,那上次的會不會開?楊璨璵:上次的他們可能會稍微看一下,不然就再寫低一

點,可以嗎?蔡淑惠:寫低一點倒是可以。

楊璨璵:寫7月5日號就可以了呀。

蔡淑惠:對,我不知道你們上次寫多少,應該再寫高一點。

楊璨璵:我上次就寫73,不然我寫725好了。

蔡淑惠:還有嗎?楊璨璵:就這樣,其他的你知道麻。

蔡淑惠:知道。

【96年5 月15日10時57分26秒- 楊璨璵與林正中之通訊監察

譯文】楊璨璵:喂,楊璨璵你好,剛才的價錢是否是686,139?林正中:686,199。

楊璨璵:因為我要記錄一下。

林正中:好。

【96年5 月15日18時12分10秒- 楊璨璵與蔡在演之通訊監察

譯文】楊璨璵:我楊璨璵,今天開標的結果,你知道了嗎?蔡在演:不知道。

楊璨璵:已經結了,差不多是94折這樣,另外,我明天和後天都不去,明天有個元件封裝料件,對不對。

蔡在演:對,那一般第一次不會開啦。

楊璨璵:萬一,上頭要做玻璃的容封啦。

蔡在演:我也不會去呀,我老婆會去。

楊璨璵:好,那你要跟他講一下,另外鎳漲2倍。

蔡在演:我知道。

楊璨璵:好,就這樣。

附件五:與XV96G13P標案有關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23334 卷十八第72頁反面至79頁):

【96年3 月8 日9 時51分27秒- 楊璨璵與蔡淑惠之通訊監察

譯文】楊璨璵:楊璨璵喔,我現在打手機啊,我昨天FAX 收到沒

有?蔡淑惠:沒看到。

楊璨璵:啊。

蔡淑惠:我要問蔡先生,他到南部去了,他可能昨天他拿走了。

楊璨璵:因為我想請你…一張估價單。

蔡淑惠:…楊璨璵:可是是說,我想換一家公司的名義出來。

蔡淑惠:這樣喔。

楊璨璵:對對。

蔡淑惠:我再問他,因為他這1、2天都在南部。

楊璨璵:這樣子是吧。

蔡淑惠:禮拜一可不可以。

楊璨璵:我急著要,因為我要提案,或許說這樣好不好,

你問他一下,如果沒有的話,我再用公家的電話,我再把我的名稱再告訴你。

蔡淑惠:嗯,我再問一下,因為他一天早就坐車下去了。

楊璨璵:OK,好,再見。

【96年3 月8 日10時29分14秒- 蔡在演與許進順之通訊監察

譯文】蔡在演:我有一個報價單要跟你處理,你跟我老婆聯絡一

下好嗎?許進順:好。

蔡在演:我改天再帶你去中山,因為一些案子,太多了,

我沒辦法,我想說叫你配合一下,改天整個歸到你那邊法,這樣可以嗎?許進順:喔,你意思是叫我配合去中山般戲就對了。

蔡在演:也不是啦,你直接去處理啦。

許進順:怎樣?蔡在演:你該當你賺的,改天再安排你跟他見面。

許進順:喔。

蔡在演:因為他的案喔。

許進順:單獨一家,太明顯就是了。

蔡在演:對啦,我是想說一些案子你跟他配合這樣子。

許進順:喔。

蔡在演:啊給你去處理啦。

許進順:差不多什麼時候,你可以先跟我講嗎?蔡在演:現在價格要先報過去,我是等我,我現在出差在下港。

許進順:喔,你人在外面。

蔡在演:對,你先跟我太太聯絡。

許進順:要事先跟我講,不然我一些SCHEDULE,最近排的很緊啦。

蔡在演:不,你是報價的事情,他會先跟你說。

許進順:喔,好啊。

蔡在演:下禮拜我再找個時間,我們再跟他見個面。

許進順:好啊。

蔡在演:那邊我很熟啦。

許進順:好啊。

蔡在演:我想說有一些案,你跟他配合啦。

許進順:喔。

蔡在演:不然這樣…許進順:太明顯,不好演。他跟他的上手也不好交代,那甚至我出面,完全讓你提供,也不要緊。

蔡在演:是啦,這樣比較單純。

許進順:好啊。

蔡在演:比較不會他上面有意見。

許進順:意思是說我這𥚃來開標,你那邊完全配合你,我

覺得是這樣就好了,那個規格怎麼樣,還是你跟他會比較清楚,萬一由我這邊主導的話,可能會有問題。

蔡在演:嗯,我這邊也比較近啊,反正見個面。

許進順:我顧發票就對了。

蔡在演:不是啦,電話中講那個,你也拜託。

許進順:好啦,好啦。

【96年3 月21日11時7 分48秒- 楊璨璵與蔡淑惠之通訊監察

譯文】楊璨璵:你好,楊璨璵啊,先前有一張福歐的估價單啊,第一項。

蔡淑惠:我看一下,那一個?楊璨璵:第一項真空除氣元件,因為我又從美國詢價,美國漲價,我要修正一下。

蔡淑惠:嗯。

楊璨璵:就是改成每罐12個。

蔡淑惠:12個。

楊璨璵:數量84個。

蔡淑惠:7罐。

楊璨璵:寫7 罐,我剛剛算了單價,每一枚2,150 ,這樣

一罐是多少錢?蔡淑惠:25,800。

楊璨璵:25,800再X7?蔡淑惠:180,600。

楊璨璵:所以比原先多600塊。

蔡淑惠:那要改報價單?楊璨璵:對對。

蔡淑惠:再傳過去?楊璨璵:對對。

蔡淑惠:傳到公司喔?楊璨璵:傳到辦公室來。

【96年3 月21日11時12分20秒- 楊璨璵與蔡淑惠之通訊監察

譯文】楊璨璵:楊璨璵啊,剛才那個還是寫成84個好了。

蔡淑惠:不要寫罐嗎?楊璨璵:對對,然後總價部分算成單價就可以了。

蔡淑惠:單價就寫2215嗎?楊璨璵:2150嗎?蔡淑惠:對啊2150,這樣寫84枚。

楊璨璵:對對。

附件六:與XV96G14P標案有關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23334 卷十八第72頁反面至79頁):

【96年5 月9 日9 時24分54秒- 楊璨璵與蔡在演之通訊監察

譯文】楊璨璵:我楊璨璵,你記一下喔,杜瓦瓶料件組總是188,500,我等一下再打給你。

蔡在演:好,你打我手機好了。

【96年5 月9 日9 時27分27秒- 楊璨璵與蔡在演、蔡淑惠之

通訊監察譯文】楊璨璵:喂,你說。

蔡在演:我叫我老婆跟你說好了。

蔡淑惠:喂。

楊璨璵:你記一下喔,杜瓦瓶料件組5個,總價是188,500

,然後基板的知道了嗎?蔡淑惠:基板的73麻。

楊璨璵:對對對,分兩項知道麻。

蔡淑惠:分兩項我知道。

楊璨璵:就這樣。

蔡淑惠:這個OO機關,那個林先生請他再寫低一點沒關係

?楊璨璵:你上次寫多少?蔡淑惠:我上次寫73。

楊璨璵:喔,寫這麼準。

蔡淑惠:所以你們記得也會開就對了。

楊璨璵:我們想不去。

蔡淑惠:你們就不去了,那上次的會不會開?楊璨璵:上次的他們可能會稍微看一下,不然就再寫低一

點,可以嗎?蔡淑惠:寫低一點倒是可以。

楊璨璵:寫7月5日號就可以了呀。

蔡淑惠:對,我不知道你們上次寫多少,應該再寫高一點。

楊璨璵:我上次就寫73,不然我寫725好了。

蔡淑惠:還有嗎?楊璨璵:就這樣,其他的你知道麻。

蔡淑惠:知道。

【96年6 月4 日9 時21分17秒- 楊璨璵與蔡淑惠之通訊監察

譯文】楊璨璵:我楊璨璵。

蔡淑惠:你好。

楊璨璵:蔡先生在嗎?蔡淑惠:外出。

楊璨璵:明天新莊有個標,是不是今天要投,有沒有通知蔡先生。

蔡淑惠:我不知道,應該沒有。

楊璨璵:是不是要通知他來這兒買標單。

蔡淑惠:那就今天去買,順便投,他不知道喔?楊璨璵:應該不知道。

蔡淑惠:我通知他好了。

楊璨璵:謝謝。

附件七:與紅外線儀器有關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23334 卷六第253頁):

【95年5 月30日16時52分32秒- 張吉本與陳明志之通訊監察

譯文】陳明志:喂!張吉本:陳兄!陳明志:張兄。

張吉本:我跟你講喔,你明天會出國嘛!對不對?陳明志:對。

張吉本:你是不是今天來談那兩個報價,然後請你們那個

林小姐傳嘛!對不對!陳明志:對。

張吉本:請她要傳之前喔,先用EMAIL 給我看一下,我先

看看內容,希望寫法沒有什麼問題,不然到時候出去要補更麻煩。

陳明志:好的好的。

【95年6 月8 日16時14分10秒- 張吉本與科盟公司林小姐之

通訊監察譯文】林小姐:我現在把那個報價單mail給你喔!張吉本:嗯,哪一個?林小姐:2 個!張吉本:2 個,一個那個90幾應該沒有動吧?林小姐:我看一下。

張吉本:上次你們有傳過嘛,是不是?林小姐:96嗎?張吉本:對對!因為上面有net20 。

林小姐:對。

張吉本:如果那個更改比較麻煩,因為大家都知道,我上

次請陳先生把規格再加強,這樣子。林小姐:那他應該有改!張吉本:所這邊是不動的。

林小姐:對!張吉本:所以net20 在裡面?!林小姐:嗯,應該是吧!張吉本:上次是我跟你講。

林小姐:對對,但是我不知道他內容有沒有增加啦!張吉本:沒有增加,我請他跟我們講修的東西內容加強,這樣子,因為有些人不是很清楚。

林小姐:嗯,那我把這兩個報價單mail過去。

張吉本:我的e-mail你知道嗎?林小姐:pchome的那個?張吉本:還有yahoo 兩個都寄。

附件八:與BV95D16P標案有關之通訊監察譯文(見偵23334 卷六第46頁):

【95年5 月12日20時44分42秒- 黃信二與楊嘉玲之通訊監察

譯文】黃信二:喂!楊嘉玲:喂,黃大哥。我嘉玲,對不起,因為我想說我還

是滿急的,因為我怕你沒有看到我的message ,就是說,您知不知道那裡面有一個「鎳鐵合金」,那個coba(音譯)是誰要用的?黃信二:coba喔?那個林坤豐(音譯)楊嘉玲:林昆豐要用的喔?黃信二:ㄟ。

楊嘉玲:那好辦了,我叫莊正豐(音譯)直接跟林坤豐聯

絡,你知道我意思嗎?因為我們翻遍了,我們找了幾十家公司,大陸也找,美國也找,我跟你講,真的沒有人願意做「兩片100*300 」,連GoodFellow網路上都是100 ,最多到「150*150 」,然後一片單價高達176 元左右英鎊,這個很誇張,其實當初這個成本我們預備下去了,因為莊正豐說他那邊怎麼翻怎麼找,找不到這樣薄的,大部分都沒有這麼薄的,可是找到兩家,一個就是GoodFell ow ,一個就是William ,WilliamGeo

rge ,就這兩家英國公司有做,結果WilliamGeo

rge 的又比GoodFellow便宜,可是尺寸長寬不合。

黃信二:大一點或許也沒差。

楊嘉玲:沒有,是貴,貴到嚇死人,你知道嗎,我其實可以把EMAIL 直接轉給你看我都不怕。

黃信二:沒關係,沒關係,那到不重要,現在…。

楊嘉玲:現在就是說,我叫他直接打給林坤豐,交「150*

150 」2 片還是3 片給他啦,那個成本我們都估進去了,你知道嗎,我們當初估3 萬元(被打斷)。

黃信二:150 ,所以是說比較小還是怎麼樣?楊嘉玲:比較小,但是…。

黃信二:沒有關係呀,你total 加起來總長度有超過就好了呀。

楊嘉玲:主要是面積啦,應該算面積啦。

黃信二:對,你面積有超過就好啦,你沒有那麼長的沒有

關係,因為那個將來他也是要切啦,你叫周大哥跟林坤豐講一下就好了,以我這邊來看也是沒差啦。

楊嘉玲:好好,我跟坤哥講一下,那我現在就是說,我就

是星期一晚上等您「多晶矽」這樣,好不好?黃信二:對。

楊嘉玲:那我再跟您重複強調一下,因為那天我也很急,

我竟然忘了跟您講這件事,就是「研創」所有的鈀材單價不要曝光給周知道。

黃信二:我知道。

楊嘉玲:你瞭解我意思吧!因為他昨天問我一句「你跟研

創下還是跟美國下?」,我就跟他講說一半研創一半美國,他說「你成本有沒有變?」,我說我成本是沒什麼變,事實上人家研創很幫忙啦,那些硼鋇鈀根本沒有給我多算錢啦,我說人家黃大哥跟研創聯絡的非常好,所以我跟你講的成本都敲定了,我也不想去跟他說加或什麼,你懂我意思嗎?黃信二:另外就是研創這家,除了妳跟他們以外,妳不要跟其他人講說妳有跟這家聯絡。

楊嘉玲:不會,目前為止沒有人知道,說真的,好像也沒有人問過我。

附件九:

起訴書所載被告蔡在演給付予被告楊璨璵之計算方式(此部分金額為被告楊璨璵不爭執,見上開說明,計算方式出處可參偵2333

4 卷八第49頁反面):

一、總標案金額:142 萬8,099 元(含XV95G11P為56萬1,099 元、XV95G13P為66萬5,000 元,冷卻水塔抽水幫浦更新為28萬

000 元,XV95G27P為11萬8,000 元,SBV0000000為5 萬6,00

0 元)

二、宜協公司實際工資成本:27萬3,110元

三、宜協公司支付稅及相關費用:25%

四、宜協公司代付款項:16萬4,324元

五、被告蔡在演給付予被告楊璨璵款項:70萬1,918 元【(142萬8,099-27萬3,110)X(100%-25%)-16萬4,324】惟此部分犯罪事實經本院認定有罪部分僅XV95G11P、XV95G13P等

2 標案,另XV95G27P、SBV0000000等2 標案經本院認定無罪,而冷卻水塔抽水幫浦更新部分未經檢察官起訴,值此宜協公司未就上開5 件標案予以分開計算給付實際工資成本及代付款項部分,依有利被告楊璨璵之認定,僅就XV95G11P、XV95G13P等2 標案金額計算,並將實際工資成本及代付款項部分全部扣除,被告楊璨璵此部分之犯罪所得為55萬417元,計算如下:

一、總標案金額:122 萬6,099 元(含XV95G11P為56萬1,099 元、XV95G13P為66萬5,000 元)

二、宜協公司實際工資成本:27萬3,110元

三、宜協公司支付稅及相關費用:25%

四、宜協公司代付款項:16萬4,324元

五、被告蔡在演給付予被告楊璨璵款項:55萬417 元【(122萬6,099-27 萬3,110 )X (100% -25% )-16 萬4,324 】

裁判案由:貪污等
裁判日期:2020-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