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18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騰祥
蘇錦煙上列被告等因水利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9113 號、100 年度偵字第53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等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29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前經通緝之被告吳宗慶業已緝獲到案,是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 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黃裕民法 官 許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瑋芷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