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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附民字第 12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128號原 告 吳禹珈被 告 宋柏廷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0 年度簡字第116 號),經原告依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回復其損害,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淑華

法 官 林維斌法 官 張宇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 平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11-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