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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0 年附民字第 356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字第356號原 告 朱彩鳳被 告 游瑄宜上列被告因本院100 年度易字第1177號和誘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有為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15236 號起訴書所載之和誘犯行,爰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及民法侵權行為相關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於刑事案件審理時否認上開犯行。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

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上開犯行,業經本院以100 年度易字第1177號刑事判決為無罪之諭知,則依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即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陳柏宇法 官 王詩銘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嘉惠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12-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