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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簡字第 225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225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古勝權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24246 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古勝權共同為違背查封效力之行為,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充如下:

(一) 本件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見

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1088號101 年11月20日準備程序筆錄第3 頁)。

(二) 被告與葉文德(業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8條、第139 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虹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書記官 林怡芳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39條(污損封印、查封標示或違背其效力罪)損壞、除去或污穢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裁判日期:2012-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