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1年度交聲字第284號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壢監理站異 議 人即受處分人 王榮昌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桃園監理站中華民國101 年3 月8日壢監裁字第裁53-DB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所為之處分(原舉發案號:桃警局交字第DB0000000 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王榮昌(下稱異議人)於
民國101 年1 月27日下午2 時2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一般小客貨車,行經桃園縣平鎮市○○路○○○ 巷之設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時,闖越紅燈行駛,嗣經巡邏員警許家慶攔停製單舉發後,原處分機關認異議人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之違規,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 項、第63條第1 項第3 款(原處分書誤載第3項)之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2,700元,並記違規點數3 點等語。
異議意旨略以:本件交通裁罰事件僅憑警員所為之供述而為裁
罰,且警員所提供之現場錄影光碟並無拍攝其闖紅燈一事,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
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
新臺幣1,800 元以上5,400 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3 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 項及第63條第1 項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
㈠本件經本院通知異議人及證人即本件舉發員警許家慶於101 年
3 月30日到庭說明,異議人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證人許家慶則到庭證稱:當時伊在執行巡邏業務從龍岡往大溪方向行駛,行經龍南路353 巷交岔路口時適逢紅燈,伊於等候紅燈約3 秒後,見對向車道之異議人駕駛上揭車輛緩慢行駛穿越路口,伊旋即迴轉要求異議人靠邊暫停,並向異議人表明其闖越紅燈一事,惟異議人一再推託其在找路,要求伊可否通融,伊不為所動仍製單舉發,而異議人拒簽舉發通知單等語(見本院卷第16頁以下)。本院復當庭勘驗員警舉發過程之錄影光碟結果如下(本院按:以下異議人以王簡稱,員警許家慶以警簡稱):①檔案名稱(SUNP0014.AVI):警:你好,先生,新年快樂....王:新年快樂....警:剛剛....王:我在找路。警:找路喔!找路就....王:找路就....,找不到,找半個多鐘頭警:找半個多鐘頭,你可以問路人,可是你不能闖紅燈。王:我有闖紅燈喔?警:對啊!剛剛大家....王:我沒有看到紅燈。警:你沒有看到紅燈?王:對啊!警:你有帶行照、駕照嗎?王:我沒有看到。警:沒有看到更危險,你無心的闖紅燈,但是更危險,無心的闖紅燈,更危險,真的。王:對不起、對不起,我沒有看到。警:因為你這樣子找路,然後沒有在注意號誌,沒有注意號誌,更容易發生交通事故,沒關係,等一下我會告訴你。你要找哪裡?王:找那個「大禹」(音譯)啊!「大禹電子」。警:「大禹」?王:對。警:沒有....,(後改口)有地址吧?王:就在高速公路下來,一下子而已,就找、找、找,找了半個多鐘頭。警:這樣應該是屬於大溪的吧!王:好像是,就在那個「協興」(音譯)那附近。警::對啊,那「協興」你有沒有看到?王:我有看到「協興」,但找不到那裡啊!我已經繞了好幾圈了。警:那你「協興」應該、應該,「協興」問一下啊!「大禹電子」那邊....王:我不知道路,我找好久,我同事在那邊。警:那你沒有他電話嗎?王:沒有,他大陸的。警:大陸的。王:不好意思,沒有看到這邊有....警:不好意思,那我開個單喔!稍候一下。王:能不能....,我也是在大陸啊!幫個忙,真的是沒看到。警:不是啊!是沒有看到沒有錯,但是我也知道你是無心闖的,但是這很危險,我把你攔下來,真的大家都在等你;②檔案名稱(SUNP0015.AVI):警:大家都....,你就大辣辣開過來,這樣很危險,好不好?那我們現在剛好正在取締那個惡性違規,所謂惡性違規就是闖紅燈,你稍候一下....;③檔案名稱(SUNP0016.AVI):
無(本院按:些微聽到有人對路,惟對話內容為何無法辨識);④檔案名稱(SUNP0017.AVI):警來這裡麻煩你,這一格、這一格.. .. 王:我看一下。警:好。王:我沒有闖紅燈,我根本沒有看到,我怎麼知道自己有沒有闖紅燈。警:嗯?王:我真的我沒有看到我闖紅燈。警:那、那,我知道你沒有看到,所以我就跟你說你沒有看到,你....王:我沒有闖紅燈。警:你在看你的路,但是你沒有看號誌。我知道你不是惡意,不是故意,但是你這樣子更危險,我的意思你懂嗎?王:我當然知道啊!警:對。王:但是我不知道我闖紅燈啊!我怎麼知道我闖紅燈....警:我、我....王:那我可不可以不要簽?警:
沒關係,你拒簽,拒簽沒關係。王:我拒簽,寄給我沒關係。警:你拒簽沒關係。王:我沒有看到。警:對。你沒看到,你可以講說你沒看到,沒關係,那你就拒簽。王:我要去大陸了;⑤檔案名稱(SUNP0018.AVI):警:那就這樣。王:好啦!警:2 月14號以前....王:真的都不通融,我又不是故意的,真的不通融,心情有夠差的,我說、我說我真的是沒看到,不是故意的。警:那我已經跟你解釋了,我跟你解釋了,所以這個,對不對?王:我也不想說,通融一下嘛!臺灣警察就這麼差,我在大陸都不會這樣。警:你這個樣子,不對吧?王:我說....警:我在執法,你說警察差,那是不對囉!是不是?王:那你就通融一下,我真的沒看到啊!警:那你沒看到,我今天開你單就是因為你沒看到啊!我才開你單。王:好啦!開就開,頂多繳了錢,就要過年,有必要這樣,很多事情可以通融一下,做事情....,我又不是有心的。你要開就開吧!隨便你(見本院卷第17頁反面以下),核與證人所證之舉發製單過程相吻合,亦與卷附舉發通知單影本上記載舉發異議人係違規於平鎮市○○路○○○ 巷路口闖紅燈之情節相符,復參諸國家行政事務龐雜,資源有限,對於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蒐證自無法如刑事案件般嚴謹,是本件交通違規案件雖未有現場照片或影片為證,然舉發員警係在場之目擊證人,其到庭以具結擔保供述之真實性,並就其目擊異議人違規情節及舉發經過敘述詳確,且與異議人素不相識,並無嫌隙,要無設詞誣陷異議人違規,進而招致偽證重罪之可能及必要。因此,證人許家慶前揭證述,應可信實。異議人確有於前揭時地駕車闖越紅燈之違規行為,應堪認定。
㈡雖異議人以前詞置辯,然查:交通警員製單舉發違反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所列之違規事實,係公務員基於職務上權力,依法就特定之具體事件所為具公法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基於公務員為公法上行為具有公信力之原則,該行為當可被推定為真正,其據以依法處分之事實認定亦為正確無誤,本此公信原則,乃立法者賦予行政機關制定違反道路交通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使執勤警員得當機處分以維護交通秩序、安全之行政目的,若謂公務員一切行政行為均需預留證據以證其實,則國家行政勢必窒礙難行,此徵諸交通違規行為常係偶發且為一瞬間之事件,如謂一切交通違規行為,員警均需拍照佐證,始得舉發,則國家維持交通秩序之目的顯無法達成。故警察取締交通違規事件,其以科學儀器照相採證者,固然足以據為交通違規事實之證明,惟縱令囿於當場舉發而未以科學儀器照相採證,立法者亦未明文限制或排除「舉發警員目睹、耳聞」之證據能力,或其證述內容對於違規事實之證明力。此觀立法者以明文立法方式,容認執行交通稽查之員警「當場舉發」,暨「當場舉發」俱乏相類於「逕行舉發」之採證限制(例如,必須以「科學儀器照相採證」等)自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 條、第7 條之2 規定參照)。查本件異議人違規闖紅燈,屬動態行為,事出突然,自難苛求舉發員警須拍照、錄影存證。本件既已經本院傳訊舉發員警到庭結證敘明舉發經過,且依卷存證據資料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該員警有捏造事實違法取締之情事,則執勤警員本其維護交通秩序及安全之職責所為之上開舉發行為,應無違誤。
㈢從而,異議人徒以前揭異議意旨,指摘原處分不當以圖卸責,其規避處罰之意圖甚明,其所辯尚不足採信。
綜上所述,異議人確有前揭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
口闖紅燈之違規行為,已如前述,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 項、第63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2,700 元,並記違規點數3 點,於法相符,且未逾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之裁量權範圍,應予維持,本件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 官 張永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良煜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