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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審交訴緝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交訴緝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葉斯維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葉斯維自民國壹佰零壹年伍月拾伍日起停止羈押。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葉斯維因肇事遺棄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之過失傷害罪及同法第185 條之 4之肇事遺棄等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因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而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

1 項第1 款規定,於民國101 年3 月6 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惟查,被告因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後,已於101 年5 月15日入監執行,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1 份在卷可稽,爰自101 年5 月15日起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黃翊哲法 官 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佳穎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裁判日期:2012-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