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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壢簡字第 1727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壢簡字第1727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簡明中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92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簡明中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 條之侵占遺失物罪。

㈡爰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念,任意將他人遺失之手機侵占為己有

,所為實無足取,又本件侵占之手機之價值相當於新臺幣14,000元,侵害法益之情節及程度均已難謂輕微,且被告犯後猶飾詞否認犯行,亦無將侵占之物返還及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之意願,未見悔意;兼衡以被告之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罪所生之危險及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37 條、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旎娜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侵佔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佔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 年度偵字第9233號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裁判案由:侵占
裁判日期:2012-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