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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壢簡字第 1926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壢簡字第1926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游清標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198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游清標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游清標於民國100 年5 月23日前之某日,未依建築法規定申請主管機關桃園縣政府核發建築執照,擅自在其所有座落於桃園縣中壢市○○段○○○○號土地(即中壢市○○路○ 段○○○ 號建物對面)上,搭建鋼架、鐵皮造1 、2 層,高度約

6 公尺,面積約160 平方公尺之違章建築,於完成約百分之80時,經桃園縣政府於民國100 年5 月23日派員稽查認定屬於程序違章而張貼公告通知應立即停工,並於100 年6 月23日前補照完畢,因屆期並未完成補照,乃於100 年11月15日派員執行強制拆除完畢。游清標竟基於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之犯意,仍未依建築法規定申請主管機關桃園縣政府核發建築執照,於100 年11月15日上開程序違章建築經拆除完畢後至同年12月6 日間之某時段,在上開地點違反建築法之規定,重建鋼架、鐵皮造1 、2 層,高度約6 公尺,面積約160 平方公尺之違章建築物,且完成度已達百分之80。經桃園縣政府於100 年12月6 日派員複查時發覺查獲。案經桃園縣政府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於檢察官訊問時坦承前開違反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之事實,並有桃園縣政府101 年8 月20日府工拆字第1010206276號函及函附之100 年5 月23日桃園縣政府處理興建中違章建築聯合稽查通知單影本1 份、違章建築拆除前、通知單公告與執行拆除情形照片16張,桃園縣政府100 年11月29日府工拆字第1000488249號函及函附之

100 年12月6 日桃園縣政府處理興建中違章建築聯合稽查通知單影本1 份、拆除後重建情形照片2 張、違章建物座落位置(即桃園縣中壢市○○段○○○○號土地登記謄本1 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三、核被告游清標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5條之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罪。爰審酌被告前經桃園縣政府工務局強制拆除違建後,仍蓄意於原址重建,漠視法律禁令,且徒耗國家取締、拆除違章建物之行政成本,要無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並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 官 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韋伶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法條:

建築法第95條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裁判日期:2012-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