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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壢簡字第 552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壢簡字第552號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隆笙原名王尚隆.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2277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王隆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王隆笙自始即無給付貨物之意思,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0 年4 月1 日凌晨0 時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街○○ ○巷19之22號之住處,以其露天拍賣網站smile03250帳號上網刊登出售電腦硬碟等物之訊息,並以lovesmile0325@yahoo.com.tw為聯絡之電子郵件信箱,適張富偉瀏覽該訊息後陷於錯誤,誤信其為真實,而投標下單向其購買電腦硬碟

2 顆,並於100 年4 月1 日凌晨0 時40分許轉帳匯款新台幣(下同)2,700 元至王隆笙所申辦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建國郵局(下稱桃園建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

0 帳戶內。嗣因王隆笙收受前開款項後卻未依約如期給付電腦硬碟2 顆,張富偉始悉受騙。

二、案經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報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時固坦承在露天拍賣網站以smile03250帳號上網刊登出售電腦硬碟等物之訊息,且有買家下單並匯款至其上開桃園建國郵局帳號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辯稱:係因硬碟缺貨,才無法如期給付商品給下單者云云。經查:

(一)上開桃園建國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 帳戶係被告所開立,此為被告所坦認,並有上開帳戶基本資料1 份在卷可稽。又被告確有在露天拍賣網站刊登出售電腦硬碟之訊息,且被害人張富偉下單購買並於100 年4 月1 日凌晨

0 時40分許匯款2,700 元至被告所申辦上開帳戶內等情,業據證人即被害人張富偉於警詢中指訴綦詳,並有中華郵政WebATM轉帳明細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0 年5 月10日儲字第1000074314號函檢附上開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1 份在卷可稽。

(二)至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被告始終無法提出其貨源廠商之確實名稱及聯絡方式,則所稱缺貨乙節,已無從查證,而被告上網刊登販賣電腦硬碟之訊息,當知刊登後該訊息即會有不特定人瀏覽,並進而使有意購買者下單,被告本負有確保貨源無虞之責任,而被告係露天拍賣網站smile03250帳號之使用人,更改、取消該銷售訊息本即相當容易,且可立即處理,在一般正常交易下,若查知供貨發生問題,自應立即更改或取消該所刊登之銷售訊息,然被告在未能確認可順利供貨,即恣意在網路上刊登銷售訊息,且要求下單購買者儘速匯款,自難以缺貨說詞卸責。又電腦硬碟為普遍之資訊產品,在一般市面上取得亦相當容易,若被告有心履約,當非無法另行取得商品以出貨。況被告於收受被害人張富偉之款項後,即未與被害人張富偉聯繫,商議退還款項,已據被害人張富偉於警詢中指明,被告行徑,已與一般施詐者無異。又觀之被告於100 年3 月27日起至100 年4 月14日,除本件外,已另涉及相類網路交易詐欺案件,並經本院以101 年度桃簡字第255 號、101 年度簡字第183 號判決判處徒刑,顯見被告於上開期間內,涉案非少,本件並非單一個案,益徵被告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參諸被告於上開案件中,已坦承涉犯詐欺犯行(見上開案件101 年4 月18日訊問筆錄),被告本件矢口否認,顯係卸責之詞,殊不足採。

(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爰審酌被告犯罪情節、被害人所受損害、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素行、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蘇 萱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7 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12-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