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538號聲 請 人即 告訴人 謝進發被 告 陳玉婷上列聲請人因侮辱案件(101 年度易字第538 號),聲請將判決書登報,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犯刑法偽證及誣告罪章或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刑事訴訟法第315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玉婷侮辱案件,業經本院於101 年9 月 3日為無罪判決之諭知,核與刑事訴訟法第315 要件不合,聲請人之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張少威法 官 溫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韋伶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