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桃簡附民字第239號原 告 郭錦龍被 告 邱奕偉上列被告因家暴毀損等案件(101 年度桃簡字第201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邱奕偉被訴家暴毀損等案件,經原告郭錦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常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黃美綾法 官 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旎娜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