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桃簡字第 576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桃簡字第576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彭銀英上列被告因違反民用航空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303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彭銀英散布危害飛航安全之不實訊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民用航空法105 條第1 項後段之散布危害飛航安全不實訊息罪。爰審酌被告之素行,竟散布不實訊息,影響飛航作業程序,對飛航作業有嚴重之影響,所生精神、物質上損失非輕,以及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民用航空法第105 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郭如君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民用航空法第105條未指定犯人向公務員、民用航空事業或活動團體之人員誣告犯危害飛航安全或設施,或散布危害飛航安全之不實訊息者,處 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生飛航安全危險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航空器毀損或人員傷亡者,處無期徒刑或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裁判案由:違反民用航空法
裁判日期:2012-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