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桃簡字第6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展榮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0 年度偵緝字第17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許展榮因過失輸入禁藥,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聲請書)。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展榮於檢察官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羅晏鈞、彭志豪、林山文於調查局詢問時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個案委託書、臺北關稅局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各3 份、欣建物流派件單2 份行政院衛生署97年10月22日衛署藥字第0970018036號函暨檢附之檢驗報告書、行政院衛生署97年11月5 日衛署藥字第0970045917號函、行政院衛生署97年12月4 日衛署藥字第0970019230號函暨檢附之檢驗報告書、行政院衛生署97年12月9 日衛署藥字第0970050594號函、行政院衛生署98年
8 月5 日衛署藥字第0980022050號函、行政院衛生署98年7月29日衛署藥字第0980013809號函暨檢附之檢驗報告書、通聯調閱查詢單、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各1 份等在卷足稽。足徵被告前揭不利於己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三、按輸入藥品,應依藥事法第39條規定將其成分、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標籤、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由藥品許可證所有人及其授權者輸入,藥事法第39條定有明文;而未經依藥事法第39條之規定申請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除係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外,即係屬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前段之禁藥,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藥事法施行細則第6 條亦設有明文。由被告所輸入之藥品,其未經核准擅自輸入,核屬藥事法第22條第1 項第2 款之禁藥。經查,本件查獲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經檢驗均含有如附「結果判定」欄所示之藥品成分,是上開藥品之輸入須向行政院生署申請查驗登記,並經核領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輸入,未經核准而擅自輸入,係屬於藥事法第22條所稱之禁藥,有上揭函文在卷可佐,再如附表所列之藥品均有一定之保存年限,且附表所示之藥品亦多為壯陽藥等,可見上開藥品並非一般人日常食用之健康保健藥品。另藥事法第82條第1 項規定之故意輸入禁藥罪,必須行為人明知係禁藥,而故意自境外輸入始足成立,被告許展榮係受他人委託收受自大陸地區寄送如附表所示之藥品除受有專業訓練之海關人員、主管機關人員,單憑扣案物品外包裝尚不能判斷是否為本國管制禁藥,遑論一般民眾,是尚難以事後自如附表所示之藥品中檢出含藥品成分,即遽以認定被告明知為禁藥而輸入,惟如附表所示之藥品可能係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查驗登記,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輸入之藥物之政策,均廣為宣導,如未經核准而擅自輸入,係屬於藥事法第22條所稱之禁藥甚明,被告依上開客觀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卻貿然收託收受如附表所示含藥品成分之禁藥,其有過失輸入禁藥之行為甚明。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過失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是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藥事法第82條第3 項、第1 項之過失輸入禁藥罪。被告所犯上揭3次過失輸入禁藥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為實質競合之數罪併罰關係,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輸入該禁藥之違反注意義務之程度,其輸入藥物之數量,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查被告許展榮前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犯本案犯行,信經此次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五、末按「凡違反海關緝私條例及戰時管理進口出口物品條例各規定,得由海關沒收之,貨物如經海關適用海關緝私條例將該貨物為沒收處分,雖該私運貨物之人,因觸犯刑事罪名應由軍法或司法機關審判,但刑事判決內即不得更為沒收之諭知,至未經海關沒收者,仍得予以沒收,又海關將人犯解案,案內貨物并非必須隨同解送,應斟酌案情辦理。」,司法院院字第2832號解釋可茲參照。經查,本件依卷內事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禁藥,雖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惟被告僅係受託代為收受,非被告所有,本院自無從宣告沒收,且如附表所示之藥品現既扣押於財政部臺北關稅局私貨倉庫,宜由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或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79條第1 項規定沒入銷毀。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藥事法第82條第3 項、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烈華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2條規定:
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1 項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第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扣押物(藥品)名稱│ 數量 │判定結果 │├──┼─────────┼───┼───────────┤│ 01 │一砲硬到底 │1300粒│金色膠囊上有「双龍生物││ │ │ │」、「壯陽極品」字樣,││ │ │ │內裝白色粉末,檢出含有││ │ │ │『Sildenafil』西藥成分││ │ │ │,屬藥品管理。 │├──┼─────────┼───┼───────────┤│ 02 │精剛壯 │1040粒│乳白色膠囊內裝白色粉末││ │ │ │,檢出『Sildenafil』西││ │ │ │藥成分,屬藥品管理。 │├──┼─────────┼───┼───────────┤│ 03 │藏鞭王 │2 粒 │綠色膠囊內裝白色粉末,││ │ │ │,檢出『Sildenafil』西││ │ │ │藥成分,屬藥品管理。 │├──┼─────────┼───┼───────────┤│ 04 │黃金甲 │6 粒 │金黃色膠囊內裝白色粉末││ │ │ │,檢出『Sildenafil』西││ │ │ │藥成分,屬藥品管理。 │├──┼─────────┼───┼───────────┤│ 05 │蟲草多鞭丸 │4 粒 │黑色丸,檢出『Sildenaf││ │ │ │il』西藥成分,屬藥品管││ │ │ │理。 │├──┼─────────┼───┼───────────┤│ 06 │藍白色膠囊狀產品 │6900顆│藍色蓋白色底膠囊,內裝││ │ │ │白色粉末,檢出『Tadala││ │ │ │fil』西藥成分『Acetild││ │ │ │enafil (分子量466)』││ │ │ │成分、『Caffeine及Pipe││ │ │ │ridenafil (分子量459 ││ │ │ │)』成分,屬藥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