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桃智簡字第15號聲 請 人 許朱賢被 告 彭榆鈞
曾涵苓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將判決書登報,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案聲請人許朱賢於本院審理被告彭榆鈞、曾涵苓等人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時,以書狀聲請將該案判決登報,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爰依著作權法第99條之規定,聲請將判決書登報等語。
二、按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告訴權人之聲請,得令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著作權法第99條固定有明文。惟前開聲請,需係對於確定判決始得為之。
三、被告違反著作權法一案,雖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17日判決在案,惟既尚未確定,揆之首開意旨,聲請人此部分所為聲請於法尚有未合,不能准許,所為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祐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旎娜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