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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聲療停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療停字第1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何德明聲請人因上列受刑人犯強制猥褻案件,聲請停止強制治療之繼續執行(101 年度執聲字第78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何德明經本院宣告強制治療之處分停止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德明前因犯強制猥褻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療字第2 號裁定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其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並自民國100 年6 月11日起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執行強制治療迄今。茲據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101 年度第2次性侵害犯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處遇及結案鑑定評估會議決議,認受刑人再犯危險已顯著降低,決議通過治療,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101 年3 月21日中監教字第1016100150號函檢送之相關資料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及刑法第91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停止強制治療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刑法第224 條及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條第1 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為強制猥褻罪,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30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入監服刑後於100 年6 月11日刑期屆滿,而於執行期滿前,由執行機關安排性侵害身心治療課程,經評估、鑑定結果,其未來仍有再犯風險,是受刑人又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療字第2 號裁定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其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並自100 年6 月11日執行強制治療迄今。茲受刑人於接受性侵害身心治療課程後,經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101 年度第2 次性侵害犯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結案鑑定評估會議決議,認受刑人再犯危險已顯著降低,決議通過治療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101 年3 月21日中監教字第1016100150號函檢附之刑後強制治療結案鑑定報告書、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處遇評估報告書、強制診療紀錄、本院100 年度聲療字第2 號刑事裁定、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3041號刑事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保安處分執行指揮書、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10

1 年度第2 次性侵害犯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結案鑑定評估會議紀錄在卷可按。是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1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瑜甄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裁判日期:2012-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