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療停字第2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 人 吳國棟聲請人因上列受處分人犯強制猥褻案件,聲請停止強制治療之繼續執行(101 年度執聲字第17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國棟之強制治療處分,准予停止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吳國棟前於民國98年間,因強制猥褻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療字第5 號裁定施以強制治療,其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 年9 月15日移送臺灣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執行迄今。茲據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以101 年6 月29日中監教字第1016100513號函送有關資料,以受處分人於執行強制治療期間,經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
101 年度第6 次性侵害犯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處遇及結案鑑定評估會議決議,認受處分人再犯危險已顯著降低,決議通過治療,無繼續治療之必要,請求停止強制治療,而認上項強制治療處分應停止繼續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
1 項後段暨刑法第91條之1 第2 項規定,聲請裁定停止強制治療。
二、經查,本件受處分人吳國棟前因強制猥褻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13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入監服刑後於
100 年9 月15日刑期屆滿,而於執行期滿前,由執行機關安排性侵害身心治療課程,經評估、鑑定結果,其未來仍有再犯風險,是受處分人又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療字第5 號裁定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其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並自100 年9 月15日執行強制治療迄今。嗣經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101 年度第6 次性侵害犯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處遇及結案鑑定評估會議決議認定再犯危險已顯著降低,決議通過治療等情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以101 年6 月29日中監教字第1016100513號函暨所附之刑後強制治療結案鑑定報告書、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處遇評估報告書、強制診療紀錄、本院100 年度聲療字第2 號刑事裁定、本院98年度審訴字第3041號刑事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保安處分執行指揮書、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10 1年度第6 次性侵害犯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結案鑑定評估會議紀錄各1 份附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珮綾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