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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聲療停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療停字第3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智傑聲請人因上列受刑人犯強制猥褻案件,聲請停止強制治療之繼續執行(101 年度執聲字第20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智傑之強制治療處分,准予停止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智傑前因犯強制猥褻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療字第4 號裁定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其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並自民國100 年10月15日起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執行強制治療迄今。茲據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101 年度第7次性侵害犯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處遇及結案鑑定評估會議決議,認受刑人再犯危險已顯著降低,決議通過治療,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101 年8 月7 日中監教字第1016100521號函檢送之相關資料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及刑法第91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停止強制治療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張智傑前因犯強制猥褻罪,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74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緩刑3 年確定,惟緩刑經本院以99年度撤緩字第217 號裁定撤銷,入監服刑後於100 年10月29日刑期屆滿,而於執行期滿前,由執行機關安排性侵害身心治療課程,經評估、鑑定結果,其未來仍有再犯風險,是受刑人又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療字第4 號裁定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其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並自100 年10月15日執行強制治療迄今。茲受刑人於接受性侵害身心治療課程後,經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101 年度第7 次性侵害犯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處遇及結案鑑定評估會議決議,認受刑人再犯危險已顯著降低,決議通過治療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101 年8 月

7 日中監教字第1016100521號函檢附之刑後強制治療結案鑑定報告書、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處遇評估報告書、個案團體治療記錄、個案個別治療記錄、本院100 年度聲療字第4號刑事裁定、本院98年度訴字第740 號刑事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保安處分執行指揮書、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101 年度第7 次性侵害犯刑後強制治療受處分人處遇及結案鑑定評估會議紀錄在卷可按。是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1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玉華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裁判日期:2012-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