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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聲減字第 1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減字第15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金山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俱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金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減刑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查受刑人吳金山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歷經本院分別判處罪刑,業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盡皆予以減刑,尚祈定其應執行之刑。檢視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洵符減刑及可得定執行刑之要件,再研檢察官聲請書上植內容,除聲請書本文贅載引用法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3項」應行刪除外,本院審核委無不合,自當准許。至觀受刑人前對其中一罪已然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而其斯時所繳金額超過定執行刑後折算易科罰金之限度部分,特囑另由檢察官妥為適法之處理,俾維人民之財產權益。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及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資念婷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12-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