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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聲減字第 1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減字第13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邱坤豐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聲減字第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邱坤豐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一「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二「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減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坤豐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所列之刑確定在案。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依規定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或金額二分之一;依本條例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未定執行刑者,就各罪依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減刑後,適用刑法第五十一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應減刑而已定執行刑者,仍依前項規定,另定應執行之刑,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再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係按原確定判決之宣告刑而減之,並非重新判決,故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應依原確定裁判所諭知之標準折算,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臺灣高等法院96年6 月29日刑事庭長會議決議、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2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邱坤豐於附表所列日期,分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均依法予以減刑並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且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94年2 月2 日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曉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孟君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附表:

┌───────┬────────┬────────┬────────┐│編 號│ 一 │ 二 │ │├───────┼────────┼────────┼────────┤│罪 名│商業會計法 │稅捐稽徵法 │ │├───────┼────────┼────────┼────────┤│宣 告 刑│拘役30日,如易科│拘役30日,如易科│ ││ │罰金,以銀元叁佰│罰金,以銀元叁佰│ ││ │元即新台幣玖佰元│元即新台幣玖佰元│ ││ │折算壹日 │折算壹日 │ │├───────┼────────┼────────┼────────┤│犯 罪 日 期│87年間 │88年營利事業所得│ ││ │ │稅申報期間 │ │├───────┼────────┼────────┼────────┤│偵 查 機 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年 度 及 案 號│檢察署94年度偵字│檢察署94年度偵字│ ││ │第21873 號 │第21873 號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案號 │95年度簡字第116 │95年度簡字第116 │ ││事實審│ │號 │號 │ ││ ├───┼────────┼────────┼────────┤│ │ 判決 │100 年12月30日 │100 年12月30日 │ ││ │ 日期 │ │ │ │├───┼───┼────────┼────────┼────────┤│ │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 案號 │95年度簡字第116 │95年度簡字第116 │ ││判 決│ │號 │號 │ ││ ├───┼────────┼────────┼────────┤│ │ 確定 │101 年1 月30日 │101 年1 月30日 │ ││ │ 日期 │ │ │ │├───┴───┼────────┼────────┼────────┤│所犯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稅捐稽徵法第41、│ ││ │ │47條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符合第2 條第1 項│符合第2 條第1 項│ ││十六年罪犯減刑│第3 款 │第3 款 │ ││條例 │ │ │ │├───────┼────────┼────────┼────────┤│減刑後宣告刑 │拘役15日,如易科│拘役15日,如易科│ ││ │罰金,以銀元叁佰│罰金,以銀元叁佰│ ││ │元即新台幣玖佰元│元即新台幣玖佰元│ ││ │折算壹日 │折算壹日 │ │├───────┼────────┴────────┴────────┤│備註 │編號一、二之罪刑未減刑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5年度││ │簡字第116 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50日。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12-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