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141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永福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100 年度聲沒字第459 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3 月23日所為之裁定有脫漏,茲依聲請人以桃檢秋丁101 執他2036字第038970號函文聲請補充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用於包裝前述毒品所用內含海洛因殘渣之包裝罐壹個及包裝袋貳個、內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包裝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規定,法院就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此項規定在刑事訴訟法亦有相同之法理。
二、本件前經裁定,僅就扣案之海洛因15包、甲基安非他命12包,及用於包裝前述毒品所用內含海洛因殘渣之包裝袋15個、內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包裝袋12個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就其餘扣案如附表之第一、二級毒品,漏未諭知沒收銷燬,自應依職權以裁定補充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威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瑋芷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附表┌──┬──────┬────┬────────┬────────┬────────┐│編號│ 查扣物品 │ 數 量 │ 重 量 │ 佐 證 資 料 │ 備 註 ││ │(檢體外觀)│ │ │ │ │├──┼──────┼────┼────────┼────────┼────────┤│ 一 │海洛因 │1罐 │淨重2.03公克,驗│法務部調查局濫用│盛裝前開第一級毒││ │(粉末檢品1 │ │餘淨重1.95公克。│藥物實驗室100 年│品海洛因之包裝罐││ │罐) │ │ │1 月11日調科壹字│1 個及包裝袋2 個││ │ │ │ │第00000000000 號│、第二級毒品甲基││ │ │ │ │鑑定書1 紙、臺灣│安非他命之包裝袋││ │ │ │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1 個,以現今所採││ │ │ │ │署99年度保管字第│行之鑑驗方式,包││ │ │ │ │10203 號扣押物品│裝袋仍會殘留微量││ │ │ │ │清單 │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該包││ 二 │海洛因 │2包 │①粉末檢品1 包:│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裝罐、包裝袋與殘││ │(粉末檢品1 │ │淨重0.09公克,驗│藥物實驗室100 年│留其上之第一級毒││ │包、碎塊狀檢│ │餘淨重0.07公克。│1 月31日調科壹字│品海洛因及第二級││ │品1 包) │ │ │第00000000000 號│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②碎塊狀檢品1 包│鑑定書1 紙、臺灣│無法析離,故應與││ │ │ │:淨重0.63公克,│桃園地方法院檢察│所盛裝之毒品併予││ │ │ │驗餘淨重0.62公克│署100 年保管字第│沒收銷燬。 ││ │ │ │。 │71號扣押物品清單│ │├──┼──────┼────┼────────┼────────┤ ││ 三 │甲基安非他命│1包 │毛重0.37公克,驗│臺灣檢驗科技股份│ ││ │(透明結晶1 │ │餘毛重0.3611公克│有限公司濫用藥物│ ││ │包) │ │ │檢驗報告1 紙(報│ ││ │ │ │ │告編號:UL/2011/│ ││ │ │ │ │00000000)、桃園│ ││ │ │ │ │縣政府警察局桃園│ ││ │ │ │ │分局被採尿人尿液│ ││ │ │ │ │暨毒品真實姓名與│ ││ │ │ │ │編號對照表1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