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406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智玄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之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劉智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劉智玄前犯家庭暴力之殺人未遂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 年6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於民國101 年6 月
1 日奉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晴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慧瑛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