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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聲字第 240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406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劉智玄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之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業於101年6月15日裁定,茲補充裁定如下:

主 文劉智玄於付保護管束期間內,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並應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理 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劉智玄前犯家庭暴力之殺人未遂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 年6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於民國101 年6 月

1 日奉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依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狀,受刑人仍有為「禁止家庭暴力事項」、「完成加害處遇計畫」之必要,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輔導評估紀錄1 份在卷可稽,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受刑人於保護管束期間,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 項第1 款、第

5 款規定所列事項之行為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業於101 年6 月15日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劉智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茲併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2 項第1 款、第5 款補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晴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慧瑛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裁判日期:2012-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