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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聲字第 273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731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佘泓賢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6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佘泓賢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佘泓賢因犯強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佘泓賢前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因轉讓第三級毒品、共同行使偽造文書、幫助攜帶兇器犯強盜未遂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卷附上開判決書各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稽。又按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第679 號解釋意旨參照)。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附此敘明。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玉華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附表: 101 年度聲字第2731號 │├───────┬───────────┬───────────┬───────────┤│編 號│ 一 │ 二 │ 三 │├───────┼───────────┼───────────┼───────────┤│罪 名│轉讓第三級毒品 │共同行使偽造文書 │幫助攜帶兇器強盜未遂 │├───────┼───────────┼───────────┼───────────┤│宣 告 刑│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 │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刑法第28條、第159 條、│刑法第30條、第330 條第││ │第3 項 │第211 條、第216 條、第│2 項、第1 項、第321 條││ │ │339條第1項、第55條 │第1 項第3 款、第25條第││ │ │ │2 項 │├───────┼───────────┼───────────┼───────────┤│犯 罪 日 期│100年1月25日晚間6時許 │100 年1 月前不詳時日至│100 年1 月初某日至100 ││ │ │100 年2 月9 日中午12時│年1 月9日晚間7時許 ││ │ │50分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 │100 年度偵字第13001號 │100 年度偵字第15299號 │100 年度偵字第3524號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100 年度桃簡字第2126號│100年度訴字第2101號 │101 年度重訴緝字第1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100年9月22日 │100年10月31日 │101年3月27日 │├──┼────┼───────────┼───────────┼───────────┤│ 確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100 年度桃簡字第2126號│100年度訴字第2101號 │101 年度重訴緝字第1號 ││ 決 ├────┼───────────┼───────────┼───────────┤│ │確定日期│100年10月25日 │101年2月22日 │101年5月20日 │└──┴────┴───────────┴───────────┴───────────┘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裁判日期:2012-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