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926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廖芸萍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施用毒品觀察勒戒案件(101 年度毒聲字第
385 號),聲請停止執行,暨對檢察官所發之應於民國101 年7月13日上午10時到案訊後送勒戒之傳票,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及聲明異議均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暨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1 年度毒聲字第385 號裁定觀察勒戒處分,因聲請人不服裁定,提出抗告,現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中(101 年度毒抗字第134 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9 條規定,於抗告法院裁定前,聲請裁定停止執行;又聲請人於民國101 年7 月3 日接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刑事傳票,傳喚聲請人於101 年7 月13日上午10時許到庭訊問後送勒戒,惟聲請人已就上開觀察勒戒裁定提出抗告,爰依法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傳票訊後送勒戒之處分聲明異議(請求撤銷或變更)等語。
二、按抗告無停止執行裁判之效力。但原審法院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前,得以裁定停止執行,刑事訴訟法第40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是聲明異議之對象為檢察官執行指揮之內容,不及其他,其理至明。
三、經查,本院前依檢察官之聲請,於101 年5 月25日以101 年度毒聲字第385 號裁定被告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茲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抗告,臺灣高等法院已於101 年7 月2日以101 年度毒抗字第134 號裁定抗告駁回,有該院裁判書查詢、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憑,是本院101 年度毒聲字第385 號觀察勒戒裁定業已確定在案,則本件已與刑事訴訟法第409 條第1 項規定得停止執行之要件不合,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聲請人另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到案之傳票、訊後送勒戒之處分聲明異議乙節,惟本件觀察勒戒處分業經裁定確定如前,另無其他不得執行之事由,況聲請人僅係接獲檢察官通知到場訊問之傳票,聲請人如有其他停止執行之事由,自得向檢察官陳述由檢察官裁量,在檢察官對聲請人當場發出執行命令前,本件尚無任何執行指揮之可言,是本件可為聲明異議之對象即檢察官執行之指揮內容尚不存在,聲請人所為本件之聲明異議,亦於法不合,無從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郁惠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