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983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 保 人即受刑 人 查秀英上列受刑人因竊盜執行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收保證金(101 年度執字第6603號、執聲沒字第24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逃匿拒不到案執行,自應沒入具保人所繳保證金。
二、經查:被告已經通緝到案,並於101 年7 月19日起入監執行,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稽,依最高法院邇來之見解,被告經通緝到案,即不得再沒收具保人所繳保證金(然被告逃匿為一事實,已構成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所定應沒收保證金之事由,初不因被告嗣後經通緝到案,而使該項事由溯及消滅,最高法院狹隘認定上開法條係指具保之被告現在在逃匿狀態中,始應構成沒保之事由,此係曲解法條之文義,應由聲請人對本案提出抗告或另行處理),是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雨明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靜華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