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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聲字第 228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282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蘇德傳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3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蘇德傳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蘇德傳因犯贓物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蘇德傳前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故買贓物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卷附上開判決書各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 份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鐵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玉華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6 日┌───────────────────────────────┐│附表: 101 年度聲字第2282號│├───────┬───────────┬───────────┤│編 號│ 一 │ 二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故買贓物 │├───────┼───────────┼───────────┤│宣 告 刑│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壹日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刑法第349條第2項 ││ │第2項 │ │├───────┼───────────┼───────────┤│犯 罪 日 期│100 年1 月28日上午9 時│99年10月22日晚間6時許 ││ │20分許為警查獲後採尿時│ ││ │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 │100 年度毒偵字第1371號│100 年度偵字第5066號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100 年度壢簡字第1230號│100 年度審易字第2649號││ 實 ├────┼───────────┼───────────┤│ 審 │判決日期│100年10月6日 │101年2月24日 │├──┼────┼───────────┼───────────┤│ 確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100 年度壢簡字第1230號│100 年度審易字第2649號││ 決 ├────┼───────────┼───────────┤│ │確定日期│100年11月29日 │101年3月29日 │└──┴────┴───────────┴───────────┘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裁判日期:2012-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