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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聲字第 23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 年度聲字第231 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徐衍恩選任辯護人 謝清昕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加重強盜案件(100 年度重訴字35號),聲請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規定,羈押須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始得為之。聲請人即被告徐衍恩因涉嫌加重強盜案件,自鈞院裁定羈押並禁止接見以來已逾半年有餘,聲請人於看守所中表現良好且出庭應訊、態度配合。聲請人因年輕,平日與父母同住感情甚深,母自聲請人遭羈押禁止接見以來已半年餘未見聲請人,鎮日操心、食不下嚥,倘得獲准停止羈押,使聲請人得返家稍盡為人子女孝道,聲請人何有逃亡或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縱鈞院認聲請人有繼續羈押必要,亦請解除禁止接見,允聲請人家人得一解相思之苦,爰依法聲請停止羈押及解除禁止接見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因加重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聲請人涉共犯刑法第330 條第1 項之加重強盜罪嫌,除有聲請人之供述外,並有槍、彈扣案可證,聲請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復因本件證人尚待進行交互詰問,聲請人顯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裁定自民國100 年10月28日執行羈押,並均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嗣本院以聲請人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於訊問後,因聲請人變更其供述,且請求傳訊共犯及證人,本件有待進行交互詰問程序,以釐清犯罪事實,聲請人顯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併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101 年1月28日起延長羈押2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本院審酌聲請人羈押原因及必要仍然存在,已如前述,其以於看守所中表現良好等上開事由請求停止羈押及解除禁止接見,自無從予以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永福

法 官 許曉微法 官 游智棋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慧瑛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裁判日期:2012-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