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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聲字第 239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396號聲 請 人即被 告 王緯柏選任辯護人 曾郁榮律師

趙友貿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本件被告王緯柏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坦承部分犯行,並有證人陳鑫、黃俊強、郭啟平、郭玉秋、王奕文、游怡芳、柯○○之證述,及同案被告楊峻銘、包智勛、戴子堯、張○○、吳○○之供述在卷可稽,復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診斷證明書、病歷資料、網路聊天室列印資料、翻拍照片及扣案物可佐,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被告前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又被告供述之犯案經過細節,與其餘共同被告及被害人之證詞有所出入,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之虞;被告所犯刑法第330 條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加重強盜罪及同法第332 條第2 項第3 款強盜擄人勒贖罪為法定刑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2 、3 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1 年3 月7 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於同年4 月12日解除禁見,復於同年6 月7 日起延長羈押2 月在案。聲請人雖以前開情詞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法院於認定羈押被告之原因是否存在時,僅就被告是否犯罪嫌疑重大,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01 條之1 所定情形,及有無保全被告或證據使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之必要為審酌。查,本案雖已於101 年5 月28日辯論終結,並於同年6 月13日宣判,判決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2 月,然被告前經合法傳、拘均未到庭,現面臨此一刑期,實有相當理由足認為規避後續之審理、執行,而有妨礙、逃避審理、執行程序進行之危險,且其所涉犯2 次加重強盜、1 次擄人勒贖罪均為法定刑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是原羈押之原因中關於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仍存在,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日後審判或執行之順利進行,是依本案訴訟進度,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且本院復查無被告有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所列各款而不得駁回具保聲請之情形。從而,被告聲請本院以具保之方式停止羈押,尚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黃珮如法 官 陳威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瑋芷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裁判日期:2012-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