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聲字第 383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837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良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5年度聲沒字第10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遊戲機臺(共含IC板拾壹片)及代幣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良偉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4年度偵字第1819

2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電子遊戲機臺11臺(含IC板)及代幣6,420 枚,均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為被告係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罪,並於民國94年10月31日以94年度偵字第18192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屬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分經證人詹梅娟於警詢及被告於警、偵訊供明,並有卷附扣押物品目錄表1 份及現場照片在卷可稽,揆諸前開之規定,應認本件聲請人所請,於法核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廖建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惠鈴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附表:

┌──┬──────────┬────────┐│編號│電子遊戲機名稱或代幣│數量 │├──┼──────────┼────────┤│ 1 │彈珠臺(含IC板) │2臺 │├──┼──────────┼────────┤│ 2 │瑪莉(扣押物品目錄表│2臺 ││ │誤載為瑪「琍」)臺(│ ││ │含IC板) │ │├──┼──────────┼────────┤│ 3 │PK臺(含IC板) │5臺 │├──┼──────────┼────────┤│ 4 │大舞臺(含IC板) │1臺 │├──┼──────────┼────────┤│ 5 │金歡喜(含IC板) │1臺 │├──┼──────────┼────────┤│ 6 │代幣 │6,460 枚(聲請書││ │ │誤載為6,420枚) │└──┴──────────┴────────┘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12-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