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902號聲明異議人即 受刑人 葉嘉賦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對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1 年8 月12日以101 年度執音字第10762 號所為之執行命令,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聲明狀。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並應就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第486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件聲明異議人㈠前於93年2 月至96年4 月17日間因參與犯
罪組織,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6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3 年確定;㈡又於99年9 月17日凌晨0 時起至凌晨3 、4 時許間之某時,對未滿14歲之A 女予以強制性交,經本院以100 年度侵訴字第164 號判決就此部分犯行判處有期徒刑9 年確定,復因檢察官聲請更定累犯之刑,而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1113號裁定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9 年2 月確定。上開㈠㈡犯罪再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23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3 月確定,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 年7 月13日換發101 年度執更音字第2610號執行指揮書執行。另㈢因於97年3 、4 月間某日,對未滿14歲之A 女為強制性交行為,經檢察官對本院10
0 年侵訴字第164 號判決就此部分犯行所為判決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度侵上訴字第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9 年2 月確定,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 年
8 月12日核發101 年度執音字第10762 號執行指揮書接續前開101 年度執更音字第2610號指揮書執行等情,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執行卷宗核閱無誤,並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
㈡聲明異議人以上開101 年度執更音字第2610號執行指揮書中
關於「強制性交有期徒刑九年二月1 次」部分與101 年度執音字第10762 號執行指揮書中「強制性交有期徒刑九年二月
1 次」係屬同一案件聲明異議,顯有誤會。本件檢察官對於上開確定判決核發執行指揮書執行,並無不當,受刑人持聲明狀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84 條、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采蓉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