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947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穎綸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51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穎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李穎綸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在案。受刑人於民國100年11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 年9 月7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李穎綸前因竊盜案件,經法務部矯正署於
101 年8 月7 日以法授矯字第10101151600 號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1 年9 月7 日法授矯字第10101151601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育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瑞芬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