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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聲字第 396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963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曾崇寧原名曾增國.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並未偽造扣案之本票四紙,本票上之簽名與指印皆非被告所為,被告執告訴人羅筱玫簽發之本票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並持確定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均係合法行使權利,無從據此認定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另被告固經通緝到案,惟實係被告未居住於戶籍地,並非蓄意規避司法程序,且被告獨自扶養三名子女,斷無拋棄子女逃亡之可能,顯見無羈押原因存在,爰聲請撤銷羈押等語。

二、按羈押乃拘禁被告之強制處分,亦屬對人強制處分之一,羈押之目的,在保全證據及刑罰之執行。而刑事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1)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2)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3)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等情形之一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被告經訊問後,於必要時得羈押之,所謂必要與否,自應按照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由法院斟酌認定,最高法院29年度抗字第57號判例足資參照。又法院處理聲請羈押案件之重點,在於判斷被告之「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有無符合羈押事由及羈押要件等法律要件,並非終局判斷被告之罪責成立與否,蓋終局判斷罪責是否成立尚須經過審理過程,檢察官有進一步提出及說明證據之義務,被告亦享提出有利證據及辯解之權利,則起訴事實存在與否,仍在浮動之狀態,法院僅係依現存之證據判斷被告應否羈押,與被告將來定罪與否,理論上無必然關係。故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法院僅須審查被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有無羈押原因、以及有無賴羈押以保全偵審或執行之必要,由法院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許可羈押之裁定或延長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且關於羈押原因之判斷,尚不適用訴訟上嚴格證明原則。再考諸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之法理,實係因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可以預期將受重刑宣判,其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追訴、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是為防免其實際發生,在此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之限度內(憲法第23條),乃具有正當性。從而,基於憲法保障人民身體自由之意旨,被告犯上開重罪條款且嫌疑重大者,仍應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之虞,法院為確保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此際予以羈押,係屬維持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之最後必要手段,業經司法院釋字第665 號解釋釋明在案。而上揭所稱「相當理由」,與同條項第1 款、第2 款之「有事實足認有……之虞」(學理上解釋為「充分理由」)尚屬有間,其條件當較寬鬆。良以重罪常伴有逃亡、滅證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倘一般正常之人,依其合理判斷,可認為該犯重罪嫌疑重大之人具有逃亡或滅證之相當或然率存在,即已該當「相當理由」之認定標準,不以達到充分可信或確定程度為必要。以量化為喻,若依客觀、正常之社會通念,認為其人已有超過百分之五十之逃亡、滅證可能性者,當可認具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滅證之虞。此與前2 款至少須有百分之八十以上,始足認有該情之虞者,自有程度之差別。而其認定,固不得憑空臆測,但不以絕對客觀之具體事實為限,若有某些跡象或情況作為基礎,即無不可。至相關之事實或跡象、情況,鑑於此非屬實體審判之核心事項,自以自由證明為已足,並不排斥傳聞證據,斯不待言(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668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於本院訊問中坦承持系爭本票四紙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嗣持確定支付命令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然被告對於本票之具體來源為何,固主張係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阿文」所交付,惟其對於「阿文」之年籍資料竟無法提供,堪認其取得本票應非源於合法管道,佐以告訴人偵查中證述、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另被告除本件遭通緝到案外,復因詐欺案件遭本院通緝,被告具規避司法程序之意圖甚明,有逃亡事實無訛,且若予開釋在外,實有再予逃亡之可能,核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1 款之羈押原因,且無從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羈押,是以,被告聲請撤銷羈押尚屬無稽,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葉韋廷法 官 張宏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美宜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
裁判日期:2012-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