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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聲字第 479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792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 請 人即 被 告 廖峯慶選任辯護人 謝清昕律師

張義閏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聲請停止羈押案件(101年度聲字第479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案已於民國101 年10月23日宣判,故已無調查證據之必要,又鈞院歷次羈押皆未為禁見處分,顯見被告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應認課予被告提出相當之保證金,即已對被告等形成拘束力,爰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於101 年10月31日已裁定被告廖峯慶或第三人提出新臺幣10萬元之保證金後,得停止羈押,有101 年度聲字第4741號裁定書可稽,是以,本件聲請人再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尚無實益,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俊華

法 官 廖建傑法 官 葉乃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烈華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裁判日期:2012-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