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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聲字第 485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855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光宇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1 年度聲沒字第767 號,偵查案號:90年度偵字第214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 條之1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光宇因偽造文書案件,於民國91年9 月11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偵字第21479 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查獲時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為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為此,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張光宇於民國87年8 月間某日,收受其妹張一梅所贈車牌號碼00-0000 自用小客車,因無資力尚未辦理車輛所有權移轉登記,又因無錢繳納車輛稅金、罰鍰,行駛於國道高速公路時,為警查獲並代管該車二面車牌,無法洽理領回使用,致該車成為無車牌車輛,被告為圖駕駛該無車牌號碼汽車上班無須受罰之目的,竟基於意圖偽造文書之犯意,於90年9 月間某日,在桃園縣○○鄉○○街上某不詳店名之電腦割字店,委託不知情之店員以電腦偽刻出KY-3702 牌號後,貼於白色鐵片材質,偽造後懸掛在該車上行駛,足以生損害於張一梅及交通監理單位對車輛管理之正確性。嗣於90年12月10日下午4 時10分許,駕駛該車行經中正國際機場(現改名為臺灣桃園國際機場)入場道二十三崗前,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被告犯刑法第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特許證罪,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而於91年8 月8 日以90年度偵字第21479 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91年9 月11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緩起訴處分書各1 份在卷可參,且經本院核閱上揭卷宗無誤。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保管字號:90年度保管字第7181號,扣押物品清單見

90 年 度偵字第21479 號卷第14頁),業據被告於偵訊中坦承為其所有,且係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等語明確(見偵查卷第

14 頁 、第26頁)。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 ,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華澹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珮綾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附表:

┌──┬───────────┬───┬─────────┐│編號│ 品 名 │ 數量 │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 1 │偽造自小客車牌 │2 片 │1 ││ │(車號00-0000) │ │ │└──┴───────────┴───┴─────────┘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12-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