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 年度聲字第4911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冬琳上列被告因違反漁業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101 年度聲沒字第4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冬琳涉嫌違反漁業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906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或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上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涉嫌違反漁業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 年度偵字第906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1 份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或因犯罪所得之物,此亦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承在卷,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如主文所示之物,核無不合,爰依首揭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張永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良煜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6 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 │數量 │├──┼─────────────────┼──────┤│一 │電器設備(含電瓶、電桿、撈網) │1套 │├──┼─────────────────┼──────┤│二 │盛裝用器具 │1只 │├──┼─────────────────┼──────┤│三 │青蛙裝 │1套 │├──┼─────────────────┼──────┤│四 │魚苗拍賣所得贓款 │新臺幣201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