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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聲字第 405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057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PATTATESANG WIRAT(中文姓名:威瑞)

葉吉松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等因宣告沒收案件(101 年度聲字第4057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10月1 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及理由欄中,關於「『超級大舞台』壹台(含IC板壹片)」、「『玉山』貳台(含IC板貳片)」,均應更正為「『超級大舞台』貳台(含IC板貳片)」、「『玉山』壹台(含IC板壹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PATTATESANG WIRAT (中文姓名為威瑞,以下稱威瑞)、葉吉松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1 日以101 年聲字第4057號裁定,沒收扣案之電子賭博機具「超級大舞台」1 台(含IC板1 片)、「玉山」2 台(含IC板2 片)及賭資新臺幣5630元,並於102 年2 月26日確定。惟依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676號卷內移送書、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之電子賭博機具「超級大舞台」應為2 台(含IC板2 片)、「玉山」應為1 台(含IC板1 片),原裁定書顯有誤載,依法應予更正,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之規定聲請裁定更正等語。

二、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三、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及理由欄中,關於電子賭博機具「超級大舞台」壹台(含IC板壹片)、「玉山」貳台(含IC板貳片)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應更正為電子賭博機具「超級大舞台」貳台(含IC板貳片)、「玉山」壹台(含IC板壹片)。揆諸首揭規定,是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意旨尚無不合,爰更正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如前開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筆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 平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裁判日期:2013-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