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47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陳湘麟上列聲請人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147 號),聲請更正準備程序筆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民國100 年12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有漏載告訴人麥亞鈞之陳述,聲請人經聲請取得上開筆錄影本後,始發現上開情事,爰依法庭錄音辦法第6 條規定,聲請播放該次庭期之錄音,以核對並更正筆錄之內容等語。
二、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如認為審判筆錄之記載有錯誤或遺漏者,得於次一期日前,其案件已辯論終結者,得於辯論終結後7 日內,聲請法院定期播放審判期日錄音或錄影內容核對更正之,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 固有明文;依法得聲請檢閱或閱覽卷宗之人,如認筆錄有錯誤或遺漏者,得於次一期日前,其案件已辯論終結者,得於辯論終結後7日內,聲請法院定期播放錄音內容核對更正之,司法院發布「法庭錄音辦法」第6 條第1 項亦有規定。經查,本案聲請人即被告係聲請核對更正本院100 年12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然本院針對被告復於101 年4 月24日進行準備程序,有準備程序筆錄1 份附卷可稽,而被告係於102 年1 月2 日始具狀為本件聲請,已逾聲請播放錄音內容核對筆錄更正應於「次一期日前」為之之期間。本件被告之聲請,核與上開刑事訴訟法規定意旨及法庭錄音辦法規定不符,應不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陳正昇法 官 葉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敏如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