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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7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75號被 告 駱辰星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駱辰星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1 年10月2 日第一審判決,嗣於同年10月17日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理由,迄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亦未補提上訴理由,其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將逕依刑事訴訟法第362 條前段規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 法 官 鍾雅蘭

法 官 郭俊德法 官 張永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良煜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日期:2012-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