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1035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清井選任辯護人 劉純增律師被 告 王淑美
王盛隆上 二 人選任辯護人 陳祖德律師被 告 呂清雲
徐智芳邱玉娥張吉盛上 四 人選任辯護人 邱清銜律師被 告 卓德泰選任辯護人 劉楷律師被 告 陳怡臻選任辯護人 湯偉律師被 告 湯永銘選任辯護人 王如后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55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怡臻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林清井、呂清雲、王淑美、徐智芳、邱玉娥、王盛隆、卓德泰、張吉盛、湯永銘均無罪。
事 實
一、陳怡臻係桃園縣觀音鄉公所(已改制為桃園市觀音區公所,下以舊制稱之)約僱人員,負責協助總務室之工作,如總機、文書處理、對於鄉長所收之紅、白帖,代為致送輓聯、花圈、公文、喜幛,並保管尚未經申請使用之機車及配屬於各機車之中油車隊卡,其知悉以中油車隊卡至中油加油站加油,並不需支付現金,觀音鄉公所之後會依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油公司)所整理之各中油車隊卡加油之數量、金額,給付與中油公司,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單一犯意,於附表一所示之時、地,駕駛自己之自用小客車,以所保管尚未經申請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 、N6B-090 、MNH-677 號重型機車所配屬之中油車隊卡加油,使不知情之中油加油站員工陷於錯誤,誤認陳怡臻是有得觀音鄉公所同意使用上開中油車隊卡,於其加附表一所示之油料後,未收取油資,因而受有損害,且使觀音鄉公所於中油公司向其請款時,代為墊付上開油資與中油公司。陳怡臻在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犯罪前,即主動向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坦承犯行,自首接受偵訊及裁判。
二、案經桃園縣政府政風處函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所引用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陳怡臻及其辯護人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且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是後述所引用證據之證據能力均無疑義,先予敘明。
二、前揭犯罪事實,迭據被告陳怡臻於調查官、檢察事務官之詢問、偵訊及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復有桃園縣觀音鄉公所臨時人員年終考核表、觀音鄉公所民國97年1 月至100 年4 月份車隊卡加油明細表(見本院卷六第73頁至第78頁,他字卷一第47頁至第216 頁)在卷可稽,是被告陳怡臻前揭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陳怡臻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規定,已於103 年6 月18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
0 號令修正公布,並於同年6 月20日施行。修正前法條規定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修正後條文則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修正後罰金刑提高至新臺幣50萬元,茲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自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四、被告陳怡臻以配屬車牌號碼000-000 、N6B-090 、MNH-677號重型機車中油車隊卡加油,使中油加油站員工陷於錯誤,而未收取附表一所加油料之油資,是核被告陳怡臻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雖認被告陳怡臻應是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云云,惟按刑法第十條第二項原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嗣修正為「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是修正後公務員之主體,限於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公務人員(即身分公務員),或係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即授權公務員),或係受機關委託而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即委託公務員)。其中第一款所謂「依法令」,係指依法律與命令而言,而此之命令包括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之法規命令與第一百五十九條所稱之行政規則在內,是該款所稱之「法定職務權限」,自指法律與行政命令所賦與之職務權限。考其修正之立法意旨,端以舊法有關公務員之定義極為抽象、模糊,為避免因具有公務員身分,未區別其從事職務之種類,即課予刑事責任,而有不當擴大刑罰權之情形,允宜針對公務性質檢討修正,予以適度限縮公務員概念之範圍(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82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陳怡臻為觀音鄉公所之約僱人員,負責協助總務室之工作,如總機、文書處理、對於鄉長所收之紅、白帖,代為致送輓聯、花圈、公文、喜幛,並保管尚未經申請使用之機車及配屬於各機車之中油車隊卡,業已認定如前,是被告陳怡臻並非是經國家考試及格,亦未經人事銓敘合格實授任用,顯非刑法第10條第2 項第1 款前段所定之身分公務員,且參其負責之事務,亦難認是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公權力行為,得認定為前款後段之授權公務員,是被告陳怡臻並非刑法上之公務員,甚為明灼,自難以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 項第2 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相繩,惟因起訴事實與本院認定之詐欺取財罪之社會基礎事實同一,本院自得變更起訴之法條。被告陳怡臻於附表一所載各次詐欺取財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所實施,侵害同一被害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屬實質上一罪,僅論以接續犯之一罪已足,公訴意旨認應分論併罰,容有誤會。被告陳怡臻在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犯罪前,即主動向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坦承犯行,自首接受偵訊及裁判,有被告陳怡臻之調查筆錄附卷可查(見他字卷二第8 頁至第10頁),為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陳怡臻為謀一己私利,以詐術使中油加油站員工誤信是有得觀音鄉公所同意,得使用配屬於車牌號碼000-000 、N6B-090 、MNH-677 號重型機車中油車隊卡,而未收取所加油料之油資,所為誠屬不該,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且已清償觀音鄉公所墊付之油資,此有觀音鄉公庫繳款書在卷可考(見他字卷二第12頁),犯後態度良好,兼衡其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又被告陳怡臻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觸犯刑責,惟犯後均能坦承面對,有所悔悟,經此偵查、審理及刑之宣告後,當知所警惕,本院認對被告陳怡臻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諭知緩刑
2 年。至被告陳怡臻詐欺取得之汽油,因已全數用磬不復存在,故無庸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清井原係桃園縣觀音鄉公所主任秘書;被告呂清雲、王淑美、徐智芳、邱玉娥、王盛隆係觀音鄉公所村幹事;被告卓德泰係觀音鄉公所清潔隊隊員;被告陳怡臻、張吉盛係觀音鄉公所約僱人員;被告湯永銘則係觀音鄉公所人事管理員,均為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並負責保管使用鄉公所管理之如附表二所示車牌號碼之汽、機車供公務使用。渠等均明知公務車油料須覈實核銷,竟利用自96年間起保管該公所向中油公司所申辦「中油車隊卡」之機會,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持該卡至如附表二所示加油站加油,將所得汽油供作個人私用,嗣再向觀音鄉公所偽稱公務汽、機車因公務在觀音鄉內行車,使不知情之承辦人員予以核銷油料,各共詐得如附表二所示數量之汽油,因認被告林清井、呂清雲、王淑美、徐智芳、邱玉娥、王盛隆、卓德泰、陳怡臻、張吉盛、湯永銘分別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作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著有明文;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亦著有明文。再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仍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有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可參。
三、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08 條規定:「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判之主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並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得與理由合併記載。」同法第310 條第1 款規定:「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左列事項: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同法第154 條第2 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而有罪判決書理由內所記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即為經嚴格證明之證據,另在涉及僅須自由證明或彈劾證據證明力之事項,其證據方不限定以有證據能力者為限。然在無罪判決書內,判決書僅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理由內記載事項,為法院形成主文所由生之心證,其論斷僅要求與卷內所存在之證據資料相符,或其論斷與論理法則無違,通常均以卷內證據資料彈劾其他證據之不具信用性,無法證明檢察官起訴之事實存在,所使用之證據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是就無罪部分爰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先予敘明。
四、公訴人認被告林清井、呂清雲、王淑美、徐智芳、邱玉娥、王盛隆、卓德泰、陳怡臻、張吉盛、湯永銘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林清井、呂清雲、王淑美、徐智芳、邱玉娥、王盛隆、卓德泰、陳怡臻、張吉盛、湯永銘等人之供述、中油公司出具觀音鄉公所車隊卡加油明細表、觀音鄉公所桃觀鄉政字第1010022246號函及其所附差勤紀錄影本、觀音鄉公所桃觀鄉政字第1010021978號函及其附件為證,惟訊據被告林清井、呂清雲、王淑美、徐智芳、邱玉娥、王盛隆、卓德泰、陳怡臻、張吉盛、湯永銘均堅詞否認有何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行,被告林清井辯稱:我是主任秘書,新鄉長上任後將6658-NM 鄉長配車交給我開,行政室再將加油卡、鑰匙交給我,但因該車很舊,我都以自己賓士車上、下班或執行公務,至於起訴書所載我於99年8 月8 日下午1 時13分30秒及同日下午1 時16分29秒分別加油47.45 公升及70.4
1 公升,是因為在99年8 月8 日前幾天,曾駕駛6658 -NM公務車至加油站加油,但因加油卡感應不良無法順利刷卡交易,因此將資料留與加油站員工,嗣99年8 月8 日駕駛我的賓士車前往加油,則先補刷前次未刷之加油量47.45 公升,再刷該次加油量70.41 公升等語;被告呂清雲、王淑美、徐智芳、邱玉娥、王盛隆則均辯稱:是擔任觀音鄉公所之村幹事,配有機車及加油卡,而起訴書所載加油量超出機車容量或假日加油之情,是因為觀音鄉幅員廣大,擔心機車內沒油故會帶一加油桶加油以備不時之需,或者是因為無法以機車完成公務,如下雨天、須發之文件過多、有狗追、與長官一同出勤等情,必須以自用小客車執行公務,而將油加至自己之自用小客車,至於假日加油則是因為鄉民平日不在家必須在假日前去拜訪,是並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況且觀音鄉公所每月所補助之油料約只有850 元,根本不足以執行公務等語;被告湯永銘辯稱:我在鄉公所是負責人事業務,包括員工的差勤、抽查,起訴書所載98年4 月、9 月那兩次加油異常情形,是因為本所清潔隊及圖書館人員假日加班,我要去查核他們是否屬實,我是以鄉公所所配發的公務機車去他們加班地點的巡察,巡察的鄉域遍及我們整個觀音鄉,又在使用機車的途中,因使用的機車老舊已經10年以上,油表及油箱故障,在執行公務當中為避免斷油,所以必須先加油加在備用油桶中,並未將該加油作為私用,而是用在查核途中使用,全程都是在執行公務使用中等語;被告卓德泰辯稱:我是鄉公所的清潔隊隊員,當時負責車輛管理、違規廣告拆除等業務,當時我有保管五部重型機車,車號000 -000號、793-BP S號、978-BSK 號、PF3-408 號、PF3-409 號,我沒有用公家的油加到私人的車輛,起訴書所載加油異常情形是為避免沒油,所以先提油桶去加油,當時有擴大就業專案人員要進來,機車使用量很高,再加上平時的拆除廣告業務很多,隊長提醒我要提早做準備,所以就先以油桶加好油,我沒有貪污等語;被告張吉盛辯稱:我是觀音鄉公所的約僱人員,負責公墓管理,我有加到自己私用車及拿油桶去加,而我記不得起訴的兩次加油異常是加油到私用車還是油桶,因為公墓不可以亂葬、也不可以亂建祠堂,所以只要電話一來我就必須去巡視,一天跑下來大概要騎60公里左右等語。經查:
(一)車牌號碼0000-00 自用小客車、8FW-351 普通重型機車、8FW-330 普通重型機車、8FW-321 普通重型機車、8FW-32
0 普通重型機車、FM7-439 普通重型機車、8FW-337 普通重型機車、792-BPS 普通重型機車、QG8-138 號普通重型機車、FM7-439 普通重型機車、MNJ-080 普通重型機車為觀音鄉公所所有,就上開車輛,觀音鄉公所與中油公司簽訂車隊卡作業協議書,約定上開車輛至中油公司加油站加油只須出示車隊卡供加油站人員查核即可加油,車輛保管人再於簽單上簽名確認,不須支付現金,中油公司會於隔月統計前月所有車輛加油之數量、金額,並開立發票向觀音鄉公所請款,觀音鄉公所承辦人員收到中油公司之請款資料後,會先查核所有車輛之加油情形是否有超出各車編列之預算額度,倘無超出,則按其實際加油數量與中油結算油費,倘有超出,就超出部分則會先向車輛保管人收取超出部分之油資後,再連同未超出部分,一併交與中油等情,業據承辦人員即被告陳怡臻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一台車是配1 張加油卡,加油時就要出示加油卡給加油站員工看,不用給他錢,是月結的,壹個月的額度大約850 元,假如當月加油加到1000元,當場不用給超出的150 元之現金,我們是月結的,中油會將單據寄給我們,讓我們知道我們超出補助額度的金額,總務再跟油卡保管人講超出之部分,要當事人補現金,我們跟中油都是總結的,只要超過總補助的金額對於差額我們都要再結算給中油,例如有十張卡總補助款為8500元,可是如果加油到1 萬元,我們就要再給中油1500元,對於超出補助款部分,我們要保管人自付差額,如補助額是850 元,如保管人加油到1000元,我們會要保管人自付150 元,但是如果低於補助額的話,如保管人只加油600 元,我們就是用600 元結算,不會再額外退250 元,假如全部加油量少於補助款的額度時,與中油的結算金額是實際上加油金額為準,例如補助款是8500元,而實際上總共只有加油8200元,我們會跟中油結算8200元等語(見本院卷五第75頁背面至第77頁),核與證人即觀音鄉公所秘書室技工負責油料核銷之李淑琴於本院具結證稱:中油向觀音鄉公所請款是實報實銷,加油卡加油多少錢就必須支付給中油多少錢,至於汽油在使用上是依照桃園市預算編列標準,每年編列額度都不一樣,但是不會差太多,以105 年來說是每月是26公升,假如有人超過這個額度,超過部分我們會向他收錢後再交給中油,我們會依照中油明細表去計算,例如A 車使用40公升,B車使用10公升,我們就A 車部分是以26公升為計算,B 車為00公升為計算,加起來36公升之油費開支票,至於A 車超出之14公升收取現金後向中油結算之情相符(見本院卷六第9 頁至第10頁),復有觀音鄉公所97年1 月至100 年
4 月份車隊卡加油明細表(見他字卷一第47頁至第216 頁)、桃園鄉觀音鄉公所101 年6 月29日桃觀鄉政字第1010012871號函暨所附96年至100 年車輛汽油使用額度及總預算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中油公司有關於中油車隊卡行銷簡訊(見偵字卷一第60頁至第85頁)等件在卷可稽,是前揭事實,首堪認定。
(二)公訴人雖認被告林清井於99年8 月8 日下午1 時16分許,以配置6658-NM 自用小客車之加油卡加油,再將所得汽油供作個人私用云云,然查,被告林清井於案發時係擔任觀音鄉公所主任秘書,職務上並未配置公務車,然時任鄉長之歐炳辰將本屬鄉長之座車6658-NM 自用小客車交與其使用乙情,業據被告林清井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述在卷(見本院卷一第63頁背面至第64頁),核與證人即案發時擔任觀音鄉長之歐炳辰於本院證稱:我現在是擔任觀音鄉鄉長,自99年3 月1 日至今,林清井是擔任主任秘書,主要工作是綜理公所內外所有的工作,有必要外出或使用到公務車,觀音鄉公所有壹台車號0000-00 的車,原本是鄉長的座車,然因主任秘書的工作有很多縣政府的會議,工程會勘、查核還有活動參與,外出的機率滿大的,所以我就將這部車給主任秘書使用,這部車有配置固定的加油卡也交給主任秘書,我沒有特別跟林清井說油卡的使用方式或限額,就我所知鄉長的座車,應該沒有油量的限制。林清井他自己有車,因他只是領薪水而已,而且他的工作使用車輛的頻率很高,他都開自己的車會划不來,所以我才想說把配給鄉長的座車給林清井用等語相符(見本院卷五第87頁至第89頁),可知車牌號碼0000-00 自用小客車是配屬觀音鄉長之座車,供鄉長使用,然於案發時,時任鄉長的歐炳辰認為擔任主任秘書之被告林清井必須經常外出,如駕駛自己自用小客車執行公務,對其不公平,因此將6658-NM 自用小客車及配屬該車之加油卡交由被告林清井使用,是被告林清井使用6658-NM 自用小客車及以配屬該車之加油卡加油,係有得鄉長歐炳辰之同意,洵堪認定。從而,被告林清井在證人歐炳辰同意下,使用6658-NM 自用小客車,或以配屬該車之加油卡加油,在無證據證明有公器私用之情下,自難僅憑其單純使用6658-NM 自用小客車,或以配屬該車之加油卡加油,即遽認被告林清井有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行,公訴人雖稱被告林清井以配置6658-NM 自用小客車之加油卡加油後,再將所得汽油供作個人私用云云,然有關於被告林清井將所得之汽油供作個人私用乙情,公訴人並未舉出證據,以實其說,是依卷內所示證據,尚無法使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林清井於99年8 月8 日下午1 時16分許,以配置6658-NM 自用小客車之加油卡加油,再將所得汽油供作個人私用之情為真。
(三)被告呂清雲、王淑美、徐智芳、邱玉娥、王盛隆就附表二所示有分別保管車牌號碼00-000普通重型機車、8FW-330普通重型機車、8FW-321 普通重型機車、8FW-320 普通重型機車、FM7-439 普通重型機車、8FW-337 普通重型機車,且有分別於附表二所示時、地以配屬於上開車輛之加油卡加油之情,均不爭執,是起訴書附表所載有關被告呂清雲、王淑美、徐智芳、邱玉娥、王盛隆有以配屬於上開機車之加油卡,於附表二所示時、地加油之情,應堪認定。至於被告呂清雲、王淑美、徐智芳、邱玉娥、王盛隆於附表二所示之加油情形,為何會超出所配屬機車之油箱容量?被告呂清雲、王淑美、徐智芳、邱玉娥、王盛隆等人均供承因將汽油加入自己之自用小客車或加入自備油桶,然被告呂清雲、王淑美、徐智芳、邱玉娥、王盛隆等人為何以保管之加油卡加油至自己之自用小客車或自備油桶?
1、查,被告呂清雲、王淑美、徐智芳、邱玉娥、王盛隆於案發時係擔任觀音鄉公所之村幹事,工作內容為,負責村里基層工作查報及驗收、役男兵籍、體檢、抽籤、體判書、徵集令送達、民防、天然災害、登革熱、狂犬病、高風險家庭查報、選務工作、投票通知單、選舉公報、防賄選文宣、村里鄰長研習活動、其他自治業務等工作、模範父、母親選拔查報、金婚、長青、敬老楷模查報、各項社會福利宣導、低收、中低、中老、兒少、特境、殘障生活補助查訪及複查、馬上關懷、急難救助、家庭暴力、性侵害防治查報、路燈故障新設、水溝阻塞、路面坑洞、工廠校正、休耕轉作勘查、紅火蟻、狂犬病、口啼疫及各項疫情防治及宣導、農作物天然災害查報、家、野鼠防治及資源回收、垃圾分類宣導、鄉鎮期刊、村鄰長年節紀念品發放、政令宣導人口普查等業務,有桃園市觀音鄉公所102 年9 月30日桃觀鄉民字第1020023170號函暨所附村幹事職務說明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71 頁至第274 頁),是村幹事性質上屬公務員之外勤人員,須常外出執行公務,有配屬公務車之必要,至於村幹事所配屬之公務車係機車,業已說明如前,而機車之油箱並不大,被告呂清雲、王淑美、徐智芳、邱玉娥、王盛隆等人為免油箱沒油,將部分汽油加入備油桶內以備不時之需,或者以機車運送應送達之文宣或文書,會有安全上之疑慮,且一旦遇到下雨,文宣或應送達之文書亦會淋溼,以自己之自用小客車執行公務,因而以保管之油卡加油至自己之自用小客車,是被告呂清雲、王淑美、徐智芳、邱玉娥、王盛隆等人辯稱渠等以保管之油卡加油至備油桶或自己之自用小客車,是執行公務所必須等語,應非無稽。且就村幹事會將所保管之油卡加油至自備油桶或自己之自用小客車之情,時任鄉長之歐炳辰亦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因為我們屬於偏遠的鄉鎮,風很大天氣很冷,村幹事為了方便有可能把28公升額度內的油量加到他的汽車或油桶,再轉換到他機車裡面等語(見本院卷五第88頁),益徵被告呂清雲、王淑美、徐智芳、邱玉娥、王盛隆等人以保管之加油卡加油至自己之自用小客車或自備油桶內,再執行公務,可說是渠等執行公務之權宜措施,實難認與法有違。
又內政部就村幹事因業務需要或機車老舊另以自備汽車為公服務時,可否在原補助額度內使用油摺加油乙案,亦認僅是交通工具替代不同,並不增加財政負擔,此有內政部92年11月19日內授中民字第10920009393 號函在卷可稽(見偵字卷一第53頁),亦認為只要在額度範圍內,不增加財政負擔下,村幹事將汽油加至自己汽車內以執行公務,亦非法所不許。
2、次按「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其性質上係屬詐欺罪之一種;故其犯罪構成要件應以行為人(即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或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主觀犯意存在,並表現於外,在客觀上有利用其職務上可乘之事機,而使相對人陷於錯誤致交付財物,以遂其獲取不法所有犯意之目的者始克相當」。再「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就詐取財物之要件言,與刑法詐欺取財罪相同,必須行為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又因詐欺取財罪,係侵害財產權之犯罪,以施用詐術之一方取得財物,致被詐欺之一方因而生財產上之損害為必要,若無所損害,行為人除按其情形或應成立其他罪名外,並無論以詐欺取財罪之餘地」(最高法院83年度臺上字第6706號、93年度臺上字第1854號、94年度臺上字第5286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查,觀音鄉公所就所屬機車之油料預算,96年、97年是每月31公升,98年、99年為28公升,100 年則為27公升,此有桃園鄉觀音鄉公所101 年6 月29日桃觀鄉政字第1010012871號函暨所附96年至100 年車輛汽油使用額度及總預算歲出計畫說明提要與各項費用明細表在卷可佐(見偵字卷一第60頁至第84頁),而被告呂清雲負責觀音村、白玉村、三和村,被告王淑美負責草漯村、塔腳村,被告王盛隆負責樹林村、富林村,被告徐智芳負責大潭村、保生村、武威村,被告邱玉娥負責廣興村、新興村、坑尾村,而被告呂清雲自其辦公室出發,至其服務之觀音村、白玉村、三和村,距離為18.6公里;被告王淑美至其負責之草漯村、塔腳村,為14公里;被告王盛隆至其負責之樹林村、富林村亦為14公里;被告徐智芳至其負責之大潭村、保生村、武威村為20公里;被告邱玉娥至其負責之廣興村、新興村、坑尾村為16公里,分別有桃園市觀音鄉公所102 年9 月30日桃觀鄉民字第1020023170號函暨所附村幹事職務說明書、google地圖及觀音鄉地圖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一第271 頁至第274 頁、第29
9 頁至第307 頁、第251 頁),則被告呂清雲、王淑美、徐智芳、邱玉娥、王盛隆不僅每日必須固定往返於觀音鄉辦公室至所服務之各村村長服務處,尚不時須至所服務之村民處探訪或發放文宣等事宜,倘以每月上班日數22日計,渠等每月因執行公務至少須行駛308 公里至
440 公里,再加上渠等不時至所服務之村民處訪查或發放文宣,甚至有時以自己之自用小客車執行公務等情,觀音鄉公所每月之油料預算27公升至31公升,是否足以供渠等執行村幹事之公務,顯是有疑,是被告呂清雲、王淑美、徐智芳、邱玉娥、王盛隆等人將保管之油卡所加的汽油加入自備油桶或自己之自用小客車內,渠等主觀上是否具有前開之不法所有意圖,甚是有疑。
3、據此,被告呂清雲、王淑美、徐智芳、邱玉娥、王盛隆以保管之油卡加油至自備油桶或自己之自用小客車後,執行公務,是渠等執行村幹事職務之權宜措施,在無證據證明被告呂清雲、王淑美、徐智芳、邱玉娥、王盛隆等人有將加入自備油桶或自己之自用小客車內之汽油,納為己用下,自難認被告呂清雲、王淑美、徐智芳、邱玉娥、王盛隆上開加油情形具有不法所有意圖,應以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相繩。
(四)被告卓德泰有保管附表二所示之車牌號碼000-000 、793-BPS普通重型機車,且有分別於附表二所示時、地以配屬於上開車輛之加油卡加油之情,均不爭執(註:97年2 月23日至觀音三和站加油站加油之車輛為車牌號碼000 -000普通重型機車,起訴書附表記載792-BPS 應是有誤),是起訴書附表所載有關被告卓德泰有以配屬於上開機車之加油卡,於附表二所示時、地加油之情,應堪認定。至於被告卓德泰於附表二所示之加油情形,為何會超出所配屬機車之油箱容量?據被告卓德泰於本院供稱:其於案發時是擔任觀音鄉公所之清潔隊員,負責拆除違規廣告,及保管清潔隊之垃圾車、資源回收車,及車牌號碼000-000 號、000-BPS 號、978-BSK 號、PF3-408 號、PF3- 409號等重型機車,其中重型機車是用來拆除違規廣告。幾乎每天都要出去拆除違規廣告,環保局有行文要求每天都要去,觀音鄉是分3 個區域執行,每一個區域一個人騎機車去執行,所以一天有三人去分別執行三個區域,車騎出去繞回來,大約1 天要100 公里左右。被起訴的97年2 月23日是週六,因為下週有擴大就業的人會進來,隊長有交代準備車輛工具,那天我預防斷油情形,就攜帶油桶去加油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46 頁至第149 頁)查,觀音鄉清潔隊拆除廣告業務範圍是分為觀音區、新坡區及草漯區等三區,清潔隊員騎乘機車前往執行拆除廣告業務,在不考量會繞路或未走直線之情形下,觀音區須騎乘129.761 公里、新坡區須騎乘77.411公里、草漯區是騎乘74.471公里,有被告卓德泰所提出觀音鄉休閒荈園農場導覽圖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五第46頁),是清潔隊員騎乘機車出外執行拆除廣告業務,每次騎乘之距離確實非近,倘未注意油表內之汽油量,或多繞其他道路,或停車次數過多,均有可能造成油箱內汽油用完,而發生沒有汽油之情,是被告卓德泰辯稱:因為預防斷油而以油桶加油,因而造成起訴書附表二所載加油量超出機車油箱量等語,應非無稽,至於公訴人雖認被告卓德泰於起訴書附表二所載時、地,以保管之油卡加油後,再加所得之汽油供作私用云云,並未舉證以實其說,本院自難採信,遽為不利於被告卓德泰之認定。更何況,被告卓德泰係觀音鄉公所之清潔人員,揆諸前揭實務見解,是否為刑法第10條所定之公務員,得以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規定相繩,亦非無疑,併此敘明。
(五)被告陳怡臻就附表二所示時、地,以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所配屬之加油卡加油至自己自用小客車乙情,固供承在卷,惟按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是被告雖經自白,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立法目的乃欲以補強證據擔保自白之真實性;亦即以補強證據之存在,藉之限制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而所謂補強證據,則指除該自白本身外,其他足資以證明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雖其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而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74年台覆字第10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車牌號碼000-
000 號重型機車是配屬於被告陳怡臻,供被告陳怡臻執行職務之所用,迭據被告陳怡臻於調查處及本院訊問時供述在卷,參酌被告陳怡臻於觀音鄉公所所負責之工作,尚含對於鄉長所收之紅、白帖,代為致送輓聯、花圈、公文、喜幛,是被告陳怡臻亦有外出之必要,從而,其辯稱配有車牌號碼000-000 號重型機車,應非無稽。至於被告陳怡臻執行鄉長所收之紅、白帖,代為致送輓聯、花圈、公文、喜幛之職務,因安全及方便考量,多是以自己之自用小客車執行,亦據被告陳怡臻供述在卷,是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於附表二所示時、地,以配屬於QG8-138 號重型機車加油卡加油,再以自用小客車執行職務,如同被告呂清雲等村幹事以自用小客車執行公務般,可認是其執行職務之權宜措施,在無證據證明被告陳怡臻有將所得之汽油供作私用下,自難以將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相繩。且參被告陳怡臻所載96年11月至99年間之每日工作明細表(見本院卷四第4 頁至第444 頁),被告陳怡臻有多次利用假日執行職務,亦有多次一日須送數個地點,以觀音鄉公所就機車每月所編列之預算為27公升至31公升,是否足以供被告陳怡臻以自己之自小客車執行上開職務亦是有疑,是被告陳怡臻駕駛自己之自小客車於附表二所示時、地,以配屬於QG
8 -138號重型機車加油卡加油,其主觀上是否有不法所有意圖,亦非無疑。從而,在無證據證明被告陳怡臻於附表二所示時、地以配屬於QG8-138 號重型機車加油卡加油,有將所取得之汽油納為己用下,自難認被告陳怡臻具有不法所有意圖,應以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相繩。
(六)被告張吉盛有保管附表二所示車牌號碼000-000 普通重型機車,且有分別於附表二所示時、地以配屬於上開車輛之加油卡加油之情,均不爭執,是起訴書附表所載有關被告張吉盛有以配屬於上開機車之加油卡,於附表二所示時、地加油之情,應堪認定。至於被告張吉盛於附表二所示之加油情形,之所以會超出所配屬機車之油箱容量,經查,被告張吉盛係觀音鄉公所之約僱臨時人員,負責管理觀音鄉內10座公墓,因巡視公墓所需而配有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其巡視10座公墓所行駛之距離約為42.6公里等情,有桃園縣觀音鄉公所102 年11月18日桃觀鄉民字第1020026683號函暨所附觀音鄉公墓管理員法令依據及職務說明、google地圖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五第13頁至第14頁、第16頁),是被告張吉盛因管理公墓之職,有巡視觀音鄉10座公墓之必要,參其巡視10座公墓所行駛之距離約為
42.6公里,亦有可能發生如清潔隊員拆除違規廣告沒有汽油之情,是其騎乘配屬之FM7-439 普通重型機車加油,再自備汽油桶加油,以備不時之需,亦難認與常情有悖,倘遇下雨,駕駛自己之自用小客車前往巡視,亦如同被告呂清雲等村幹事駕駛自己之自用小客車執行職務同,難認與法有違,是公訴人僅因被告張吉盛分別於96年12月30日、97年4 月22日加油數量超出配屬機車之汽油箱容量,並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張吉盛有將取得之汽油,納為私用下,即遽認被告張吉盛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實屬率斷,難為本院採納。更何況,被告張吉盛係觀音鄉公所約僱之臨時人員,揆諸前揭實務見解,並非是刑法第10條所定之公務員,亦難以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規定相繩,併此敘明。
(七)被告湯永銘有保管附表二所示之車牌號碼000-000 普通重型機車,且有分別於附表二所示時、地以配屬於上開車輛之加油卡加油之情,均不爭執,是起訴書所載有關被告湯永銘有以配屬於上開機車之加油卡,於附表二所示時、地加油之情,應堪認定。至於被告湯永銘於附表二所示之加油情形,之所以會超出所配屬機車之油箱容量,經查,被告湯永銘為觀音鄉公所人事室課員,兼任人事管理員,負責人事管理遷調、銓審、員工出勤管理、勤務抽查、加班管制查察、辦理休假補助、人事資訊管理,及各鄉立圖書館、清潔隊、鄉立托兒所、聯合辦公處等地之查勤工作,因須抽查假日加班情形而配有車牌號碼00 0-000普通重型機車及加油卡,而附表二所載被告分別於98年4 月5 日、98年9 月6 日假日加油,係因當日鄉公所員工麥呂治國有申請8 時至12時共4 小時加班,故前往抽查,因而有於上開2 日使用車牌號碼000-000 普通重型機車及加油卡加油之情,有桃園縣政府人事室89年12月2 日八九桃縣人一字第四五八號令、桃園縣觀音鄉公所98年4 月份員工申請加班預定名冊、桃園縣觀音鄉公所98年9 月份員工申請加班預定名冊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五第18頁、本院卷一第114頁、第118 頁)。次查,車牌號碼000-000 公務機車油錶故障,無法顯示實際油量,為避免執勤半途,因機車油量不足而受困,遇公務機車需加油時,湯永銘除將公務機車加油外,亦將備用油桶加油約一半容量之情,業據被告湯永銘供述明確,核與證人即維修車牌號碼000-000 重型機車之業者余能展於檢察官務官詢問時證稱:認識被告湯永銘,他是來我店裡修車認識的,他自96年間起迄今都有在我店內修車,他都是騎固定的壹台機車來我店內修車,他說是市公所的車子,一般都是車子保養,換輪胎等等,我記得是紅色、三陽100cc ,車號末三碼是080 ,被告將機車騎去店內修理時,腳踏板有放裝油的塑膠桶子,他說因車子油錶故障,油錶不準,觀音鄉下地方,他害怕跑起來的時候油量會不夠,他字卷二第102 頁至第103 頁照片所示之機車及塑膠容器就是被告騎來維修的車,且掛勾是我裝的等語(見他字卷二第164 頁),且有行照、照片在卷可佐(見他字卷二第101 頁至第103 頁),是被告湯永銘自備油桶加油,與被告呂清雲等人同,均是因所保管機車老舊,油表不準確,擔心沒油受困半路,因而以保管之油卡加油至自備油桶內,其所為在無證據證明有將所取得之汽油納為私用下,實無何違常之情。次查,觀音鄉立圖書館,除觀音總館外,另有新坡分館、草漯分館共三處,被告湯永銘之查勤時須騎乘約17.2公里;被告至觀音鄉立托兒所查勤,共有本所、崙坪、草漯共3 處查勤,或至觀音、新坡、草漯之聯合辦公處查勤,距離亦約為17.2公里,如查勤清潔隊員假日加班拆除違規廣告,則騎乘距離約為
43.7公里,此有google地圖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五第38頁至第43頁),參被告於98年4 月、98年9 月間騎乘上開機車出外查勤之資料,在不考慮其他汽油耗費之情形,被告湯永銘是執行上開查勤公務,必須分別騎乘約312.4 公里、329.6 公里,有被告湯永銘所提桃園縣觀音鄉公所98年員工加班申報暨簽到簿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五第25頁至第37頁),而98年觀音鄉公所提發之機車油料預算每月為28公升,業已如前所述,該28公升之汽油,是否足以供被告湯永銘執行上開查勤公務,已非無疑,從而被告湯永銘以保管之油卡加油至自備油箱,主觀上是否出於不法所有意圖,亦值有疑。是在公訴人未能提出證據證明被告湯永銘將所取之汽油作為私用下,依卷內所示證據,尚無法使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湯永銘於附表二所示時、地,以配置MNJ-080 重型機車之加油卡加油,再將所得汽油供作個人私用之情為真。
(八)綜上所述,被告林清井、呂清雲、王淑美、徐智芳、邱玉娥、王盛隆、卓德泰、陳怡臻、張吉盛、湯永銘雖有於附表二所示之時、地,以保管之油卡加油至自己之自用小客車或自備油桶內,但渠等上開作為可說是執行公務之權宜措施,在無證據證明渠等所取得之汽油是作為私用下,自難以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相繩,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第
301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錢明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葉韋廷法 官 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韋伶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5 日附錄所犯法條: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 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車牌號碼│加油日期 │加油地點 │加油之種類及數量 ││ │ │ │ │├────┼──────┼─────────┼─────────┤│JM7-407 │97年2月6日 │桃園縣○○鄉○○路│98無鉛汽油10公升 ││ │ │2號「觀音三和站加 │ ││ │ │油站」 │ ││ ├──────┼─────────┼─────────┤│ │97年2月16日 │桃園縣○○鄉○○路│98無鉛汽油10公升 ││ │ │2號「觀音三和站加 │ ││ │ │油站」 │ ││ ├──────┼─────────┼─────────┤│ │97年4月4日 │桃園縣○○鄉○○路│95無鉛汽油10公升 ││ │ │2號「觀音三和站加 │ ││ │ │油站」 │ ││ ├──────┼─────────┼─────────┤│ │97年5月8日 │桃園縣○○鄉○○路│98無鉛汽油10公升 ││ │ │2號「觀音三和站加 │ ││ │ │油站」 │ ││ ├──────┼─────────┼─────────┤│ │97年6月12日 │桃園縣○鄉○○路威│98無鉛汽油10公升 ││ │晚上8時12分 │2號「觀音三和站加 │ ││ │ │油站」 │ ││ ├──────┼─────────┼─────────┤│ │97年6月27日 │桃園縣○○鄉○○路│92無鉛汽油10公升 ││ │晚上8時10分 │2號「觀音三和站加 │ ││ │ │油站」 │ ││ ├──────┼─────────┼─────────┤│ │97年6月30日 │桃園縣○○鄉○○路│98無鉛汽油10公升 ││ │下午6時19分 │2號「觀音三和站加 │ ││ │許 │油站」 │ ││ ├──────┼─────────┼─────────┤│ │97年7月10日 │桃園縣○○鄉○○路│98無鉛汽油10公升 ││ │上午9時45分 │2號「觀音三和站加 │ ││ │許 │油站」 │ ││ ├──────┼─────────┼─────────┤│ │97年7月21日 │桃園縣○○鄉○○路│98無鉛汽油10公升 ││ │下午5時21分 │2號「觀音三和站加 │ ││ │許 │油站」 │ ││ ├──────┼─────────┼─────────┤│ │97年7月26日 │桃園縣○○鄉○○路│98無鉛汽油10公升 ││ │下午1時38分 │2號「觀音三和站加 │ ││ │許 │油站」 │ ││ ├──────┼─────────┼─────────┤│ │97年9月8日下│桃園縣○○鄉○○路│98無鉛汽油10公升 ││ │午6時52分許 │2號「觀音三和站加 │ ││ │ │油站」 │ ││ ├──────┼─────────┼─────────┤│ │97年10月4日 │桃園縣○○鄉○○路│98無鉛汽油10公升 ││ │下午2時56分 │2號「觀音三和站加 │ ││ │許 │油站」 │ ││ ├──────┼─────────┼─────────┤│ │97年10月25日│桃園縣○○鄉○○路│98無鉛汽油10公升 ││ │上午9時14分 │2號「觀音三和站加 │ ││ │許 │油站」 │ ││ ├──────┼─────────┼─────────┤│ │97年10月30日│桃園縣○○鄉○○路│98無鉛汽油10.02 公││ │下午4時1分許│2號「觀音三和站加 │升 ││ │ │油站」 │ ││ ├──────┼─────────┼─────────┤│ │97年11月6日 │桃園縣○○鄉○○路│98無鉛汽油10公升 ││ │ │2號「觀音三和站加 │ ││ │ │油站」 │ ││ ├──────┼─────────┼─────────┤│ │97年11月28日│桃園縣○○鄉○○路│98無鉛汽油12.01 公││ │ │2號「觀音三和站加 │升 ││ │ │油站」 │ ││ ├──────┼─────────┼─────────┤│ │97年12月8日 │桃園縣○○鄉○○路│98無鉛汽油10公升 ││ │ │2號「觀音三和站加 │ ││ │ │油站」 │ ││ ├──────┼─────────┼─────────┤│ │98年1月27日 │桃園縣○○鄉○○路│92無鉛汽油10公升 ││ │ │2號「觀音三和站加 │ ││ │ │油站」 │ ││ ├──────┼─────────┼─────────┤│ │98年2月3日 │桃園縣○○鄉○○路│98無鉛汽油10公升 ││ │ │2號「觀音三和站加 │ ││ │ │油站」 │ ││ ├──────┼─────────┼─────────┤│ │98年2月13日 │桃園縣○○鄉○○路│98無鉛汽油10公升 ││ │ │2號「觀音三和站加 │ ││ │ │油站」 │ ││ ├──────┼─────────┼─────────┤│ │98年3月7日上│桃園縣○○鄉○○路│92無鉛汽油10.01 公││ │午9時16分許 │2號「觀音三和站加 │升 ││ │ │油站」 │ ││ ├──────┼─────────┼─────────┤│ │98年7月6日上│桃園縣○○鄉○○路│98無鉛汽油10公升 ││ │午9時許 │2號「觀音三和站加 │ ││ │ │油站」 │ ││ ├──────┼─────────┼─────────┤│ │98年7月29日 │桃園縣○○鄉○○路│98無鉛汽油10公升 ││ │上午9時6分許│2號「觀音三和站加 │ ││ │ │油站」 │ ││ ├──────┼─────────┼─────────┤│ │98年8月4日中│桃園縣○○鄉○○路│98無鉛汽油10公升 ││ │午12時8分許 │2號「觀音三和站加 │ ││ │ │油站」 │ ││ ├──────┼─────────┼─────────┤│ │98年8月25日 │桃園縣○○鄉○○路│98無鉛汽油10公升 ││ │上午9時4分許│2號「觀音三和站加 │ ││ │ │油站」 │ ││ ├──────┼─────────┼─────────┤│ │98年10月3日 │桃園縣○○鄉○○路│92無鉛汽油10公升 ││ │上午10時55分│2號「觀音三和站加 │ ││ │許 │油站」 │ ││ ├──────┼─────────┼─────────┤│ │98年11月15日│桃園縣○○鄉○○路│92無鉛汽油10公升 ││ │上午11時35分│2號「觀音三和站加 │ ││ │許 │油站」 │ ││ ├──────┼─────────┼─────────┤│ │98年11月19日│桃園縣○○鄉○○路│98無鉛汽油10公升 ││ │上午8時36分 │2號「觀音三和站加 │ ││ │許 │油站」 │ ││ ├──────┼─────────┼─────────┤│ │98年11月28日│桃園縣○○鄉○○路│98無鉛汽油10公升 ││ │上午10時20分│2號「觀音三和站加 │ ││ │許 │油站」 │ ││ ├──────┼─────────┼─────────┤│ │99年5月15日 │桃園縣○○鄉○○路│98無鉛汽油10公升 ││ │上午11時24分│2號「觀音三和站加 │ ││ │許 │油站」 │ ││────┼──────┼─────────┼─────────┤│N6B-090 │98年1月27日 │桃園縣○○鄉○○路│92無鉛汽油10公升 ││ │ │2號「觀音三和站加 │ ││ │ │油站」 │ ││ ├──────┼─────────┼─────────┤│ │98年2月3日 │桃園縣○○鄉○○路│98無鉛汽油10公升 ││ │ │2號「觀音三和站加 │ ││ │ │油站」 │ ││ ├──────┼─────────┼─────────┤│ │98年2月13日 │桃園縣○○鄉○○路│98無鉛汽油10公升 ││ │ │2號「觀音三和站加 │ ││ │ │油站」 │ ││────┼──────┼─────────┼─────────┤│MNH-677 │98年3月31日 │桃園縣○○鄉○○路│98無鉛汽油10公升 ││ │晚上8時48分 │2號「觀音三和站加 │ ││ │許 │油站」 │ ││ ├──────┼─────────┼─────────┤│ │98年3月31日 │桃園縣○○鄉○○路│98無鉛汽油10公升 ││ │晚上8時51分 │2號「觀音三和站加 │ ││ │許 │油站」 │ ││ ├──────┼─────────┼─────────┤│ │98年5月20日 │桃園縣○○鄉○○路│92無鉛汽油10公升 ││ │ │2號「觀音三和站加 │ ││ │ │油站」 │ ││ ├──────┼─────────┼─────────┤│ │98年6月13日 │桃園縣○○鄉○○路│92無鉛汽油10公升 ││ │10時2 7分 │2號「觀音三和站加 │ ││ │ │油站」 │ ││ ├──────┼─────────┼─────────┤│ │98年7月6日上│桃園縣○○鄉○○路│98無鉛汽油10公升 ││ │午上午8時57 │2號「觀音三和站加 │ ││ │分許 │油站」 │ ││ ├──────┼─────────┼─────────┤│ │98年7月29日 │桃園縣○○鄉○○路│98無鉛汽油10公升 ││ │上午9時4分許│2號「觀音三和站加 │ ││ │ │油站」 │ ││ ├──────┼─────────┼─────────┤│ │98年8月25日 │桃園縣○○鄉○○路│98無鉛汽油10公升 ││ │上午9時5分 │2號「觀音三和站加 │ ││ │ │油站」 │ ││ ├──────┼─────────┼─────────┤│ │98年9月27日 │桃園縣○○鄉○○路│92無鉛汽油10公升 ││ │上午7時45分 │2號「觀音三和站加 │ ││ │許 │油站」 │ ││ ├──────┼─────────┼─────────┤│ │98年10月3日 │桃園縣○○鄉○○路│92無鉛汽油10公升 ││ │上午10時58分│2號「觀音三和站加 │ ││ │許 │油站」 │ ││ ├──────┼─────────┼─────────┤│ │99年5月15日 │桃園縣○○鄉○○路│98無鉛汽油10公升 ││ │上午11時25分│2號「觀音三和站加 │ ││ │許 │油站」 │ ││ ├──────┼─────────┼─────────┤│ │99年7月31日 │桃園縣○○鄉○○路│98無鉛汽油10公升 ││ │晚上8時47分 │2號「觀音三和站加 │ ││ │許 │油站」 │ ││ ├──────┼─────────┼─────────┤│ │99年8月28日 │桃園縣○○鄉○○路│98無鉛汽油10公升 ││ │中午12時2分 │2號「觀音三和站加 │ ││ │許 │油站」 │ ││ ├──────┼─────────┼─────────┤│ │99年9月5日上│桃園縣○○鄉○○路│98無鉛汽油10公升 ││ │午11時22分許│2號「觀音三和站加 │ ││ │ │油站」 │ │└────┴──────┴─────────┴─────────┘附表二:
┌────┬────┬──────┬─────────┬──────┐│被告 │保管汽、│犯罪時間 │犯罪地點 │詐取汽油數量││ │機車牌照│ │ │ ││ │號碼 │ │ │ │├────┼────┼──────┼─────────┼──────┤│林清井 │6658-NM │99年8月8日下│桃園縣○○鄉○○路│95無鉛汽油 ││ │ │午1時16分許 │大潭段300號「統一 │70.41公升 ││ │ │ │精工觀音站加油站」│ │├────┼────┼──────┼─────────┼──────┤│呂清雲 │8FW-351 │99年12月28日│桃園縣中壢市○○路│95無鉛汽油 ││ │ │下午4時10分 │號「中壢工二站加油│11.35公升 ││ │ │許 │站」 │ │├────┼────┼──────┼─────────┼──────┤│王淑美 │8FW-330 │98年4月12日 │桃園縣○○鄉○○路│95無鉛汽油 ││ │ │下午1時31分 │號「觀音站加油站」│36.91公升 ││ │ │許 │ │ ││ │ ├──────┼─────────┼──────┤│ │ │98年5月29日 │桃園縣○○鄉○○路│95無鉛汽油 ││ │ │ │號「新坡站加油站」│18.66公升 │├────┼────┼──────┼─────────┼──────┤│徐智芳 │8FW-321 │98年3月28日 │桃園縣○○鄉○○路│92無鉛汽油 ││ │ │上午9時10分 │300號「統一精工觀 │12.29公升 ││ │ │許 │音站加油站」 │ ││ │ ├──────┼─────────┼──────┤│ │ │98年5月10日 │桃園縣○○鄉○○路│92無鉛汽油 ││ │ │ │號「觀音站加油站」│11.81公升 ││ │ ├──────┼─────────┼──────┤│ │ │98年5月23日 │桃園縣○○鄉○○路│92無鉛汽油 ││ │ │ │2號「觀音三和站加 │11.49公升 ││ │ │ │油站 │ │├────┼────┼──────┼─────────┼──────┤│邱玉娥 │8FW-320 │98年3月22日 │桃園縣○○鄉○○路│95無鉛汽油 ││ │ │下午6時6分許│新屋站加油站」 │12.56公升 │├────┼────┼──────┼─────────┼──────┤│王盛隆 │FM7-439 │97年5月31日 │桃園縣平鎮市○○路│95無鉛汽油20││ │ │ │「南東路站加油站」│公升 ││ ├────┼──────┼─────────┼──────┤│ │8FW-337 │98年5月2日 │桃園縣平鎮市○○路│95無鉛汽油 ││ │ │ │「南東路站加油站」│34.41公升 ││ │ ├──────┼─────────┼──────┤│ │ │98年7月13日 │桃園縣平鎮市○○路│95無鉛汽油 ││ │ │晚上9時21分 │「南東路站加油站」│30.79公升 ││ │ │許 │ │ ││ │ ├──────┼─────────┼──────┤│ │ │98年8月8日上│桃園縣平鎮市○○路│95無鉛汽油 ││ │ │午9時許 │「南東路站加油站」│29.82公升 ││ │ ├──────┼─────────┼──────┤│ │ │98年9月5日下│桃園縣平鎮市○○路│95無鉛汽油 ││ │ │午1時55分許 │「南東路站加油站」│29.51公升 ││ │ ├──────┼─────────┼──────┤│ │ │98年12月19日│桃園縣平鎮市○○路│95無鉛汽油 ││ │ │上午10時1分 │「南東路站加油站」│29.01公升 ││ │ │許 │ │ ││ │ ├──────┼─────────┼──────┤│ │ │99年10月10日│桃園縣平鎮市○○路│95無鉛汽油 ││ │ │下午6時32分 │「南東路站加油站」│29.11公升 ││ │ │許 │ │ │├────┼────┼──────┼─────────┼──────┤│卓德泰 │792-BPS │97年2月23日 │桃園縣○○鄉○○路│95無鉛汽油 ││ │ │ │號「觀音站加油站」│10.9公升 ││ │ ├──────┼─────────┼──────┤│ │ │97年2月23日 │桃園縣○○鄉○○路│95無鉛汽油 ││ │ │ │2號「觀音三和站加 │12.71公升 ││ │ │ │油站 │ │├────┼────┼──────┼─────────┼──────┤│陳怡臻 │QG8-138 │97年2月6日 │桃園縣○○鄉○○路│98無鉛汽油10││ │ │ │2號「觀音三和站加 │公升 ││ │ │ │油站 │ ││ │ ├──────┼─────────┼──────┤│ │ │97年2月16日 │桃園縣○○鄉○○路│98無鉛汽油10││ │ │ │2號「觀音三和站加 │公升 ││ │ │ │油站 │ ││ │ ├──────┼─────────┼──────┤│ │ │97年4月4日 │桃園縣○○鄉○○路│95無鉛汽油10││ │ │ │2號「觀音三和站加 │公升 ││ │ │ │油站 │ ││ │ ├──────┼─────────┼──────┤│ │ │97年5月8日 │桃園縣○○鄉○○路│98無鉛汽油10││ │ │ │2號「觀音三和站加 │公升 ││ │ │ │油站 │ ││ │ ├──────┼─────────┼──────┤│ │ │97年6月12日 │桃園縣○○鄉○○路│98無鉛汽油10││ │ │晚上8時11分 │2號「觀音三和站加 │公升 ││ │ │ │油站」 │ ││ │ ├──────┼─────────┼──────┤│ │ │97年6月27日 │桃園縣○○鄉○○路│92無鉛汽油10││ │ │晚上8時11分 │2號「觀音三和站加 │公升 ││ │ │ │油站」 │ ││ │ ├──────┼─────────┼──────┤│ │ │97年6月30日 │桃園縣○○鄉○○路│98無鉛汽油10││ │ │下午6時20分 │2號「觀音三和站加 │公升 ││ │ │許 │油站」 │ ││ │ ├──────┼─────────┼──────┤│ │ │97年7月10日 │桃園縣○○鄉○○路│98無鉛汽油 ││ │ │上午9時44分 │2號「觀音三和站加 │10.01公升 ││ │ │許 │油站」 │ ││ │ ├──────┼─────────┼──────┤│ │ │97年7月21日 │桃園縣○○鄉○○路│98無鉛汽油10││ │ │下午5時20分 │2號「觀音三和站加 │公升 ││ │ │許 │油站」 │ ││ │ ├──────┼─────────┼──────┤│ │ │97年7月26日 │桃園縣○○鄉○○路│98無鉛汽油10││ │ │下午1時40分 │2號「觀音三和站加 │公升 ││ │ │許 │油站」 │ ││ │ ├──────┼─────────┼──────┤│ │ │97年9月8日晚│桃園縣○○鄉○○路│98無鉛汽油10││ │ │上6時50分許 │2號「觀音三和站加 │公升 ││ │ │ │油站」 │ ││ │ ├──────┼─────────┼──────┤│ │ │97年10月4日 │桃園縣○○鄉○○路│98無鉛汽油10││ │ │下午2時55分 │2號「觀音三和站加 │公升 ││ │ │許 │油站」 │ ││ │ ├──────┼─────────┼──────┤│ │ │97年10月25日│桃園縣○○鄉○○路│98無鉛汽油10││ │ │上午9時12分 │2號「觀音三和站加 │公升 ││ │ │許 │油站」 │ ││ │ ├──────┼─────────┼──────┤│ │ │97年10月30日│桃園縣○○鄉○○路│98無鉛汽油10││ │ │下午4時許 │2號「觀音三和站加 │公升 ││ │ │ │油站」 │ ││ │ ├──────┼─────────┼──────┤│ │ │97年11月6日 │桃園縣○○鄉○○路│98無鉛汽油10││ │ │ │2號「觀音三和站加 │公升 ││ │ │ │油站」 │ ││ │ ├──────┼─────────┼──────┤│ │ │97年11月28日│桃園縣○○鄉○○路│98無鉛汽油 ││ │ │ │2號「觀音三和站加 │10.01公升 ││ │ │ │油站」 │ ││ │ ├──────┼─────────┼──────┤│ │ │97年12月8日 │桃園縣○○鄉○○路│98無鉛汽油10││ │ │ │2號「觀音三和站加 │公升 ││ │ │ │油站」 │ ││ │ ├──────┼─────────┼──────┤│ │ │98年1月27日 │桃園縣○○鄉○○路│92無鉛汽油10││ │ │ │2號「觀音三和站加 │公升 ││ │ │ │油站」 │ ││ │ ├──────┼─────────┼──────┤│ │ │98年2月3日 │桃園縣○○鄉○○路│98無鉛汽油10││ │ │ │2號「觀音三和站加 │公升 ││ │ │ │油站」 │ ││ │ ├──────┼─────────┼──────┤│ │ │98年2月13日 │桃園縣○○鄉○○路│98無鉛汽油10││ │ │ │2號「觀音三和站加 │公升 ││ │ │ │油站」 │ ││ │ ├──────┼─────────┼──────┤│ │ │98年3月7日上│桃園縣○○鄉○○路│92無鉛汽油10││ │ │午9時17分許 │2號「觀音三和站加 │公升 ││ │ │ │油站」 │ ││ │ ├──────┼─────────┼──────┤│ │ │98年3月31日 │桃園縣○○鄉○○路│98無鉛汽油10││ │ │晚上8時46分 │2號「觀音三和站加 │公升 ││ │ │許 │油站」 │ ││ │ ├──────┼─────────┼──────┤│ │ │98年6月13日 │桃園縣○鄉○○路威│92無鉛汽油10││ │ │上午10時26分│2號「觀音三和站加 │公升 ││ │ │許 │油站」 │ ││ │ ├──────┼─────────┼──────┤│ │ │98年7月6日上│桃園縣○○鄉○○路│98無鉛汽油10││ │ │午8時59分許 │威武段2號「觀音三 │公升 ││ │ │ │和站加油站」 │ ││ │ ├──────┼─────────┼──────┤│ │ │98年7月29日 │桃園縣○○鄉○○路│98無鉛汽油10││ │ │上午9時5分 │2號「觀音三和站加 │公升 ││ │ │ │油站」 │ ││ │ ├──────┼─────────┼──────┤│ │ │98年8月4日中│桃園縣○○鄉○○路│98無鉛汽油10││ │ │午12時10分許│2號「觀音三和站加 │公升 ││ │ │ │油站」 │ ││ │ ├──────┼─────────┼──────┤│ │ │98年8月25日 │桃園縣○○鄉○○路│98無鉛汽油10││ │ │上午9時3分許│2號「觀音三和站加 │公升 ││ │ │ │油站」 │ ││ │ ├──────┼─────────┼──────┤│ │ │98年9月27日 │桃園縣○○鄉○○路│92無鉛汽油10││ │ │上午7時44分 │2號「觀音三和站加 │公升 ││ │ │許 │油站」 │ ││ │ ├──────┼─────────┼──────┤│ │ │98年10月3日 │桃園縣○○鄉○○路│92無鉛汽油10││ │ │上午10時56分│2號「觀音三和站加 │公升 ││ │ │許 │油站」 │ ││ │ ├──────┼─────────┼──────┤│ │ │98年11月15日│桃園縣○○鄉○○路│92無鉛汽油10││ │ │上午11時34分│2號「觀音三和站加 │公升 ││ │ │許 │油站」 │ ││ │ ├──────┼─────────┼──────┤│ │ │98年11月19日│桃園縣○○鄉○○路│98無鉛汽油10││ │ │上午8時37分 │2號「觀音三和站加 │公升 ││ │ │許 │油站」 │ ││ │ ├──────┼─────────┼──────┤│ │ │98年11月28日│桃園縣○○鄉○○路│98無鉛汽油10││ │ │上午10時19分│2號「觀音三和站加 │公升 ││ │ │許 │油站」 │ ││ │ ├──────┼─────────┼──────┤│ │ │99年5月15日 │桃園縣○○鄉○○路│98無鉛汽油10││ │ │上午11時26分│2號「觀音三和站加 │公升 ││ │ │許 │油站」 │ ││ │ ├──────┼─────────┼──────┤│ │ │99年7月31日 │桃園縣○○鄉○○路│98無鉛汽油10││ │ │晚上8時45分 │2號「觀音三和站加 │公升 ││ │ │許 │油站」 │ ││ │ ├──────┼─────────┼──────┤│ │ │99年8月28日 │桃園縣○○鄉○○路│98無鉛汽油10││ │ │中午12時3分 │2號「觀音三和站加 │公升 ││ │ │許 │油站」 │ ││ │ ├──────┼─────────┼──────┤│ │ │99年9月5日上│桃園縣○○鄉○○路│98無鉛汽油10││ │ │午11時21分許│2號「觀音三和站加 │公升 ││ │ │ │油站」 │ │├────┼────┼──────┼─────────┼──────┤│張吉盛 │FM7-439 │96年12月30日│桃園縣○○鄉○○路│95無鉛汽油 ││ │ │ │北海加油站」 │16.93公升 ││ │ ├──────┼─────────┼──────┤│ │ │97年4月22日 │桃園縣○○鄉○○路│95無鉛汽油 ││ │ │ │北海加油站」 │16.28公升 │├────┼────┼──────┼─────────┼──────┤│湯永銘 │MNJ-080 │98年4月5日下│桃園縣○○鄉○○路│95無鉛汽油 ││ │ │午1時12分許 │2號「觀音三和站加 │10.52公升 ││ │ │ │油站」 │ ││ │ ├──────┼─────────┼──────┤│ │ │98年9月6日下│桃園縣○○鄉○○路│95無鉛汽油 ││ │ │午1時32分許 │「聖豐高加油站」 │11.29公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