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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訴字第 123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123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賴菩廣(原名賴坤宏)

楊燕青孫端駿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舜銘律師被 告 林君紋

賴炳男鄭晴恩王雅蘭李吉峯賴建旭許鴻進賴祈銳高煜皓(原名高國能)黃鉅翔藍詠薰洪國豪沈義達上 一 人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被 告 葉家興

呂涌誠賴建隆王梓濠黃國勛林星辰(原名林正岦)白欣怡林裕嘉陳秀青黃國信楊善百黃馨慧曾嘉慶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林鈺雄律師

李典穎律師被 告 鄧安哲

武元鐘陳美玲李 裕陳紹球陳玉芯(原名陳玉茹)簡廷儒莊健生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林鈺雄律師

李典穎律師被 告 利建智

紀培益劉淑玲江羿靚(原名江秀蘭)鄭名宏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吳孟勳律師被 告 招健強選任辯護人 曾昭牟律師被 告 何政樫

林聖忠黃健雄張仰誠陳建翔(原名陳祈祿、陳德財)楊騏榮江永吉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羅美鈴律師被 告 李毅苓選任辯護人 林仕訪律師被 告 陳啟文選任辯護人 湯偉律師被 告 尤偉民

蔡明倫李詠盈呂孟鴻許凱程謝英猷黃兆華(原名黃笠笙)賴建維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陳琮涼律師被 告 蔡騏旭

參 與 人 謝阿蕙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6240 號、99年度偵字第16241 號、99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並經本院裁定參與人參與沒收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賴菩廣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拾貳罪,各處有期徒刑拾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一㈠至附表一所示之物、附表四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

楊燕青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拾貳罪,各處有期徒刑玖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一㈠至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孫端駿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拾貳罪,各處有期徒刑玖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一㈠至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林君紋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拾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一㈠至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賴炳男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拾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一㈠至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鄭晴恩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共拾貳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一㈠至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王雅蘭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一㈠至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李吉峯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一㈠所示之物均沒收。

賴建旭、許鴻進、高煜皓、黃鉅翔、藍詠薰、洪國豪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一㈠所示之物均沒收。

賴祈銳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一㈠所示之物均沒收。

沈義達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一㈡所示之物均沒收。

王梓濠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一㈡所示之物均沒收。

葉家興、呂涌誠、賴建隆、黃國勛、林星辰、白欣怡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一㈡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國信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一㈢所示之物均沒收。

楊善百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一㈣所示之物均沒收。

黃馨慧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一㈣所示之物均沒收。

曾嘉慶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一㈤所示之物均沒收。

鄧安哲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一㈤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美玲、李裕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徒刑玖月,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一㈦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紹球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一㈧所示之物均沒收。

莊健生、利建智、紀培益、劉淑玲、江羿靚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一㈨所示之物均沒收。

鄭名宏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一㈩所示之物均沒收。

招健強、何政樫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一㈩所示之物均沒收。

林聖忠、黃健雄、張仰誠、陳建翔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楊騏榮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江永吉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附表五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又共同犯偽造國民身分證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李毅苓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啟文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犯偽造國民身分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

尤偉民、蔡明倫、呂孟鴻、許凱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李詠盈、謝英猷、黃兆華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賴建維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蔡騏旭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陳玉芯、簡廷儒均無罪。

江永吉、李毅苓、陳啟文、尤偉民、蔡明倫、李詠盈、呂孟鴻、許凱程、謝英猷、黃兆華、賴建維、蔡騏旭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部分均無罪。

林裕嘉、陳秀青被訴部分均免訴,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一㈢所示之物均沒收。

武元鍾被訴部分免訴,扣案如附表一、附表一㈥所示之物均沒收。

謝阿蕙名下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暨其上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巷○○○號房屋,均不予沒收。

犯罪事實

一、賴菩廣、楊燕青(即賴菩廣之妻)、楊洲武(即楊燕青之弟,於民國99年1 月5 日遭大陸公安逮捕)等人與跨境詐欺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賴菩廣於98年4 月間分別向大陸深圳「威網公司」租用坐落在美國及香港之伺服器作為架設繞境詐欺電信平臺使用,向大陸「一正」及「得伯樂」等電信業者購買VOIP Gateway設備,向南京昆石公司購買「VOS 2009軟體」(提供竄改來電號碼及隱藏來電號碼),向亞訊通訊技術公司購買「飛來訊」智慧管理系統(提供連續撥號之群呼系統),並向附表六所示大陸地區「村長」等24家非法電話線路商購買話務,經組合上述軟、硬體系統,為跨境詐欺集團規劃及架設電信詐騙平台,並先以桃園市中壢區(改制前為桃園縣○○市○○○○街○○號5 樓為據點,自99年2 月起改以桃園市○○區○○○○街○○○ 號5 樓為據點,再招聘與其等有犯意聯絡之孫端駿(98年4 月間加入)、林君紋(99年2 月間加入)、賴炳男(98年10月間加入)、鄭晴恩(99年4 月底至99年

5 月底加入)、王雅蘭(99年6 月15日加入)等人加入該集團。渠等分工方式係由賴菩廣指揮楊洲武負責在大陸尋找非法電話線路商,及確認下列詐欺話務組有無將使用上開電信詐騙平台之款項匯至其指定之大陸帳戶內,楊燕青則負責與楊洲武測試線路品質,並由賴菩廣或楊燕青指示楊洲武轉帳予○○○區○○○○路商,孫端駿負責將自大陸地區購得之VOIP Gateway設備,連接電腦並設定相關路由及IP後,寄送至台灣各地、大陸、越南、泰國及菲律賓等地予跨境詐欺集團成員使用。此外,孫端駿及林君紋負責監看群呼網頁、為客戶充值話費、更改去電顯示號碼等,鄭晴恩負責監看群呼網頁,王雅蘭負責監看網頁、為客戶更換詐騙電話使用之線路,賴炳男負責採買、跑腿,偶而幫忙監看網頁及為客戶充值話費。其等長期為跨境詐欺集團成員提供電話詐騙平台之維護與運作、儲值話費、故障排除等服務,若跨境詐欺集團成員遇有電信線路問題,賴菩廣或其成員即透過大陸騰訊公司QQ即時通信軟體與對方聯繫,再利用遠端遙控軟體為其排除故障,跨境詐欺集團成員則將話務服務費用匯至賴菩廣指定如附表七所示人頭帳戶內,賴菩廣等人從中賺取每分鐘新臺幣(下同)1 至3 元之利潤,以此方式為跨境詐欺集團架設電信平台與提供話務服務。而跨境詐欺集團則僱用話務人員以下列方式對大陸人民施行詐術:

㈠、「輝哥」話務組:李吉峯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輝哥」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經「輝哥」指派,負責招聘員工及租用場地,擔任跨境電信詐欺集團話務工作之現場負責人,李吉峯遂於99年5 月間邀集與之有詐欺犯意聯絡之賴建旭加入,並由賴建旭以其名義承租臺中市○區○○路○○○ 巷○ 弄○○號18樓之2 房屋作為詐騙機房,並以每月薪資2 萬元之代價,陸續邀集同有詐欺犯意聯絡之許鴻進、賴祈銳、高煜皓、黃鉅翔、藍詠薰、洪國豪加入,透過上開賴菩廣等人架設之詐騙電信平台及話務服務,由電腦網路自動撥打電話予大陸地區不特定人,以預錄之不實電話語音內容,假冒中國郵政總局人員,以信件沒有領取為由,令大陸地區被害人依該電話語音指示按轉接號碼「9 」後,電話即轉接至上開機房,由賴祈銳、高煜皓、黃鉅翔、藍詠薰、洪國豪等人負責扮演第一線郵政人員,向大陸地區被害人佯稱有公安局寄發之掛號信件未領取,若大陸地區被害人信以為真,第一線人員即再將被害人電話轉接予李吉峯、賴建旭、許鴻進,由其等扮演第二線公安局員警,向大陸地區被害人佯稱其涉及刑事司法案件,並套取被害人之個人基本資料後,以SKYPE 將資料傳送予「輝哥」指派之成員,再由該成員扮演第三線之金融局官員或檢察官,指導大陸地區被害人將款項匯入指定之大陸地區人頭帳戶內,以上揭方式實行詐術。惟於上開機房運作期間,尚無大陸地區人民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之情形,故未詐得任何款項而未遂。

㈡、「刀哥」話務組:沈義達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刀哥」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經「刀哥」指派負責招聘員工及租用場地,擔任跨境電信詐欺集團話務工作之現場負責人,沈義達遂於99年5 月間邀集與之有詐欺犯意聯絡之葉家興加入,並於99年6 月10日以葉家興之名義,承租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10樓之5 作為詐騙機房,並以每月薪資1 萬6000元至3 萬元不等之代價,陸續邀集同有詐欺犯意聯絡之呂涌誠、賴建隆、王梓濠、黃國勛、林星

辰、白欣怡、少年徐○成、少年柳○嵐、少年蔡○盈加入,透過上開賴菩廣等人架設之詐騙電信平台及話務服務,由電腦網路自動撥打電話予大陸地區不特定人,以預錄之不實電話語音內容,假冒中國郵政總局人員,以通知、傳票未收到為由,令大陸地區被害人依該電話語音指示按轉接號碼後,電話即轉接至上開機房,由葉家興、賴建隆、王梓濠、黃國勛、林星辰、白欣怡、徐○成、柳○嵐、蔡○盈等人負責扮演第一線郵政局人員,向大陸地區被害人佯稱有公安局寄發之掛號信件未領取,並套取被害人之個人基本資料後,沈義達再將資料以SKYPE 傳送予「刀哥」,由「刀哥」指派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扮演第二線公安局人員及第三線檢察官,佯稱被害人遭人冒名申設人頭帳戶,涉及刑事司法案件云云,指導大陸地區被害人將款項匯入指定之大陸地區人頭帳戶內,以上揭方式實行詐術。惟於上開機房運作期間,尚無大陸地區人民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之情形,故未詐得任何款項而未遂。

㈢、「阿志」話務組:林裕嘉、陳秀青(被訴詐欺部分,經本院判決免訴,詳下述)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志」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自99年4 月間起,以臺中市○○區○○街○○○ ○○ 號9 樓房屋作為詐騙機房,以月薪約3 萬元之代價,陸續邀集與其等有詐欺犯意聯絡之黃國信、洪肇強、張瀞方(前二人由本院另行審結)、少年廖○霞、少年洪○涵加入,由「阿志」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在大陸地區刊登貸款廣告,如大陸地區民眾撥打貸款廣告上之電話號碼,即經由上開賴菩廣等人架設之詐騙電信平台轉接至上址機房,再由林裕嘉、陳秀青、洪肇強、張瀞方、黃國信、廖○霞、洪○涵負責扮演代辦貸款業者或銀行業務員,於電話中佯稱須收取代辦手續費,並傳真申請書予大陸地區被害人填寫個人基本資料,嗣再向大陸地區被害人訛稱貸款過件成功,但須先繳付手續費,或訛稱須有一定金額之存款,要求大陸地區被害人申辦中國建設銀行帳戶並辦理手機轉帳功能,繼之提供虛擬之銀行總行電話要求大陸地區被害人輸入密碼後,存入不定金額至其所新申設之中國建設銀行帳戶內,向銀行證明還款能力云云,指導大陸地區被害人匯款,以上揭方式實行詐術。惟於上開機房運作期間,尚無大陸地區人民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之情形,故未詐得任何款項而未遂。

㈣、「王老闆」話務組:楊善百、黃馨慧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王老闆」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自99年5 月10日起以臺中市○區○○○路○○○ 號14樓之8 (起訴書誤載為「在臺中市○○區○○街○○○ ○○ 號9 樓」,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房屋作為詐騙機房,由「王老闆」所屬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在大陸地區刊登貸款廣告,如大陸地區民眾撥打貸款廣告上之電話號碼,即經由上開賴菩廣等人架設之詐騙電信平台轉接至上址機房,再由楊善百、黃馨慧負責扮演代辦貸款業者,於電話中佯稱須收取代辦手續費,並傳真申請書予大陸地區被害人填寫個人基本資料,迨騙得大陸地區被害人個人基本資料後,再交由「王老闆」所屬詐騙集團成員向大陸地區被害人訛稱貸款過件成功,但須先繳付手續費,或訛稱需先存入一筆款項至指定帳戶內,向銀行證明有還款能力云云,指導大陸地區被害人將款項匯入指定之大陸地區人頭帳戶內,以上揭方式實行詐術。惟於上開機房運作期間,尚無大陸地區人民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之情形,故未詐得任何款項而未遂。

㈤、「大胖」話務組:曾嘉慶、鄧安哲、陳旭彥(由本院另行審結)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胖」、「阿尼」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自99年4 月21日起以臺中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3 樓之3 房屋作為詐騙機房,並約定曾嘉慶等人以詐騙所得金額百分之10作為報酬,透過上開賴菩廣等人架設之詐騙電信平台及話務服務,由電腦網路自動撥打予大陸地區不特定人,以預錄之不實電話語音內容,假冒郵政機關,以通知傳票未收到為由,令大陸地區被害人依該電話語音指示按轉接號碼後,電話即轉接至詐欺集團成員所扮演之第一線郵政人員,於電話中向大陸地區被害人佯稱有公安局寄發之掛號信件未領取,若大陸地區被害人信以為真,即再轉接予曾嘉慶、鄧安哲、陳旭彥所扮演之第二線公安局人員,向被害人佯稱其遭人冒名申設人頭帳戶,涉及刑事司法案件,並套取被害人之個人基本資料後,以SK YPE將資料傳送予「阿尼」,再由「阿尼」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扮演第三線金融監管局官員或檢察官,指導大陸地區被害人將款項匯入指定之大陸地區人頭帳戶內,以上揭方式實行詐術。惟於上開機房運作期間,尚無大陸地區人民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之情形,故未詐得任何款項而未遂。

㈥、「王老闆」話務組:武元鍾(被訴詐欺部分,經本院判決免訴,詳下述)、謝宜哲、楊豐裳(前二人由本院另行審結)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王老闆」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99年4 月間,以武元鍾之名義,承租臺中市○區○○○路○○○ ○○ 號14樓(起訴書漏載「14樓」,下同)房屋作為詐騙機房,並以QQ即時傳訊軟體與大陸地區報社聯絡,在大陸地區刊登貸款廣告,如大陸地區民眾撥打貸款廣告上之電話號碼,即經由上開賴菩廣等人架設之詐騙電信平台轉接至上址機房,再由武元鍾、謝宜哲、楊豐裳假扮代辦貸款業者,並傳真申請書予大陸地區被害人填寫個人基本資料,迨大陸地區被害人誤以其符合貸款條件後,即提供大陸地區手機門號要求大陸地區被害人申辦大陸銀行帳戶並辦理手機轉帳功能,繼之要求大陸地區被害人需先存入一筆款項至其新申辦之大陸銀行帳戶內,向銀行證明還款能力云云,指導大陸地區被害人匯款,以上揭方式實行詐術。惟於上開機房運作期間,尚無大陸地區人民陷於錯誤而匯款之情形,故未詐得任何款項而未遂。

㈦、陳美玲話務組:陳美玲與李裕係夫妻,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自99年5 月7 日起,以苗栗縣○○鎮○○路○○巷○ 號4 樓作為詐欺機房,透過上開賴菩廣等人架設之詐騙電信平台及話務服務,由電腦網路自動撥打予大陸地區不特定人,以預錄之不實電話語音內容,假冒郵政機關,以通知傳票未收到為由,令大陸地區被害人依該電話語音指示按轉接號碼後,即經由上開電信平台轉接至上開機房,再由陳美玲、李裕扮演第一線郵政局人員及第二線公安局人員,於電話中向大陸地區被害人佯稱有人民法院所寄發之掛號信件未領取,並隨即以人民法院人員身分,佯稱其涉及金融刑事司法案件云云,指導大陸地區被害人將款項匯入指定之大陸地區人頭帳戶內,以上揭方式實行詐術。惟於上開機房運作期間,尚無大陸地區人民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之情形,故未詐得任何款項而未遂。

㈧、「有志」話務組:陳紹球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99年6 月11日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有志」之成年男子及其他不詳成員,於南投縣○○鎮○○路○○○○○巷○○號成立之詐騙機房,透過上開賴菩廣等人架設之詐騙電信平台及話務服務,由電腦網路自動撥打予大陸地區不特定人,以預錄之不實電話語音內容,假冒郵政機關,以通知傳票未收到為由,令大陸地區被害人依該電話語音指示按轉接號碼後,電話即經由該詐欺集團扮演第一線之郵政局人員轉接至上開機房,再由陳紹球及其他不詳成員扮演第二線公安局人員,佯稱其遭人冒名申設人頭帳戶,涉及刑事司法案件云云,並套取被害人之帳戶資料及餘額,繼之由「有志」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扮演第三線人民法院人員,指導大陸地區被害人將款項匯入指定之大陸地區人頭帳戶內,以上揭方式實行詐術,該詐騙機房於99年6 月12日晚上停止運作,「有志」並將電話器材撤出上開機房,惟於上開機房運作期間,尚無大陸地區人民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之情形,故未詐得任何款項而未遂。而後,「有志」於99年6 月18日復邀集陳玉茹、簡廷儒(其等被訴詐欺取財部分,均經本院判決無罪,詳後述)進入上開機房,惟其等尚未著手實行詐術即於99年6 月21日為警查獲。

㈨、「李董」話務組:莊健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李董」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莊健生於00年0 月0 日承租高雄市○鎮區○○○路○○○ 號2 樓之1 作為詐欺機房,並陸續邀集同有詐欺犯意聯絡之利建智、紀培益、劉淑玲、江羿靚加入,自99年6 月17日起透過上開賴菩廣等人架設之詐騙電信平台及話務服務,由電腦網路自動撥打電話予大陸地區不特定人,以預錄不詳之不實電話語音內容,令大陸地區被害人依該電話語音指示按轉接號碼後,電話即轉接至上開機房,再由莊健生、利建智、紀培益、劉淑玲、江羿靚扮演公安局及人民銀行人員,佯稱其遭人冒名申設人頭帳戶,涉及金融刑事司法案件,檢察官將凍結其名下帳戶,其需將錢全數存入檢察官開立之安全帳戶內,待檢察官確認資金來源後,該帳戶名稱即會更改為其之姓名云云,指導大陸地區被害人將款項匯入指定之大陸地區人頭帳戶內,以上揭方式實行詐術。惟於上開機房運作期間,尚無大陸地區人民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之情形,故未詐得任何款項而未遂。

㈩、「龍來」話務組:鄭名宏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龍來」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詐騙所得金額百分之5 作為報酬,自99年3 月間起,以新北市○○區○○路○○○ 號7 樓房屋作為詐騙機房,並陸續邀集與之同有詐欺犯意聯絡之招健強、何政樫加入,透過上開賴菩廣等人架設之詐騙電信平台及話務服務,由電腦網路自動撥打予大陸地區不特定人,以預錄之不實電話語音內容,假冒郵政機關,以通知傳票未收到為由,令大陸地區被害人依該電話語音指示按轉接號碼後,電話即經由該詐欺集團扮演第一線之成員轉接至上開機房,再由鄭名宏、招健強、何政樫扮演第二線人民法院人員,向被害人佯稱其涉及金融刑事司法案件云云,繼之由「龍來」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扮演第三線公安局人員,指導大陸地區被害人將款項匯入指定之大陸地區人頭帳戶內,以上揭方式實行詐術。惟於上開機房運作期間,尚無大陸地區人民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之情形,故未詐得任何款項而未遂。

、「阿龍」話務組:林聖忠、黃健雄、張仰誠、陳建翔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龍」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自99年3 月間起,以新北市○○區○○路○ 號

7 樓之1 房屋作為詐欺機房,透過上開賴菩廣等人架設之詐騙電信平台及話務服務,由電腦網路自動撥打予大陸地區不特定人,以預錄之不實電話語音內容,假冒郵政機關,以通知傳票未收到為由,令大陸地區被害人依該電話語音指示按轉接號碼後,電話即轉接予該詐欺集團扮演之第一線成員,迨第一線人員取得大陸地區被害人個人基本資料後,再由林聖忠、黃健雄、張仰誠、陳建翔扮演第二線公安局人員,撥打電話向大陸地區被害人佯稱其涉及金融刑事司法案件,並套取被害人之金融帳戶資料後,以即時通訊軟體傳送予「阿龍」(其使用之QQ暱稱為「VPN 」),由「阿龍」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扮演第三線人民法院人員,指導大陸地區被害人將款項匯入指定之大陸地區人頭帳戶內,以上揭方式實行詐術。惟於上開機房運作期間,尚無大陸地區人民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之情形,故未詐得任何款項而未遂。

、「阿州」話務組:楊騏榮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州」之男子,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自99年4 月間起,以臺北市○○區○○路○○○ 巷○ 號5 樓作為詐欺機房,透過上開賴菩廣等人架設之詐騙電信平台及話務服務,由電腦網路自動撥打予大陸地區不特定人,以預錄之不實電話語音內容,假冒郵政機關,以通知傳票未收到為由,令大陸地區被害人依該電話語音指示按轉接號碼後,電話即轉接予該詐欺集團扮演之第一線成員,迨第一線人員取得大陸地區被害人個人基本資料後,再由楊騏榮扮演第二線公安局人員,撥打電話向大陸地區被害人佯稱其涉及金融刑事司法案件,繼之將電話轉接至「阿州」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扮演第三線人民法院人員,指導大陸地區被害人將款項匯入指定之大陸地區人頭帳戶內,以上揭方式實行詐術。惟於上開機房運作期間,尚無大陸地區人民陷於錯誤而匯款至指定帳戶之情形,故未詐得任何款項而未遂。

二、江永吉(綽號阿東)自98年5 月起,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捲毛」、「洋蔥」、「小葉」、「一千」、「阿牛」、「大條」、「吉祥」、「小米」、「大米」、「三多」、「阿水」、「大金」、「全順」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成員以不詳方式對大陸被害人施行詐術,致大陸不詳被害人陷於錯誤,將不詳款項匯入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帳戶後,再由江永吉負責提領款項及將款項匯至詐欺集團成員指定之帳戶內,江永吉即可分得詐騙所得百分之18至20。謀議既定,江永吉自98年5 月起陸續指揮、操控旗下成員李毅苓(時為江永吉之女友,負責記帳)、陳啟文(綽號「阿文」,負責自網路收購大陸人頭帳戶及U盾即網路銀行轉帳憑證),並邀集與之有犯意聯絡之尤敦鍊(綽號「世子」),再經尤敦鍊先後邀集有犯意聯絡之尤偉民、蔡明倫(上開二人加入時間係98年5 月17日至98年6 月20日)、周珀均、許勝忠(上開二人加入時間係98年7 月3 日至98年7 月24日,尤敦鍊、周珀均、許勝忠均已遭大陸公安逮捕)前往大陸擔任取款車手,從事開立帳戶、取款、存現及轉帳等行為。尤敦鍊與尤偉民、蔡明倫於98年5 月17日至大陸後,先行測試江永吉委託他人交付之100 多張銀行卡密碼是否正確,嗣後自98年5月20日起至98年6 月20日左右,三人每日均依指示至自動提款機提領銀行卡內之詐騙款項,蔡明倫每日提領約20萬人民幣,尤偉民每日提領約2 至3 萬人民幣,其等提領現金後,再依指示將款項存入指定之段力鋼、鄭波、楊亮、胡萍等人頭帳戶內。江永吉另要求尤敦鍊、尤偉民、曾煥杰(起訴書誤載為「曾煥傑」,已遭大陸公安逮捕)、陳正旺、鄧家豪在大陸中國建設銀行開立帳戶,領得U 盾及提款卡後,供與江永吉有犯意聯絡之下述從事網路銀行轉帳之成員使用。此外,江永吉再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頭」之大陸成年男子合作,由「大頭」在大陸聘僱取款人員(俗稱車手),先依江永吉指示至自動提款機提領被害人匯入之款項,再轉存至指定之許水明、段力鋼、鄭波、楊亮、胡萍、黃廷發等人頭帳戶內,復由與江永吉有犯意聯絡之陳正旺(綽號「阿旺」)、陳明松、陳啟文、曾煥杰、呂孟鴻、許凱程(前開

6 人於98年間即已加入)、李詠盈、謝英猷、黃兆華、少年張○宇(前開4 人於99年3 月間加入)、蔡騏旭、賴建維(前開2 人於99年6 月初加入)從事網路銀行轉帳(其等原係於桃園、新竹、苗栗、臺中、南投等地利用筆記型電腦透過3G行動上網,99年3 月後陸續以臺中市○○路○ 段○○○ 號2樓、臺中市○○街○○號7 樓為工作機房),將詐得款項轉入前開由尤敦鍊、尤偉民、曾煥杰、陳正旺、鄧嘉豪開立之帳戶內,再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將款項匯至大陸地下匯兌業者帳戶,由江永吉自臺灣地下匯兌業者處取得詐騙集團之詐騙所得款項;如詐騙集團成員另有指示,則上開轉帳成員即依指示,將詐騙所得款項自許水明、段力鋼、鄭波、楊亮、胡萍、黃廷發等人頭帳戶,直接轉至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內。嗣後江永吉依其與詐欺集團成員約定之成數,在臺灣分得詐騙所得百分之18至20(犯罪所得詳如附表五所示)。

三、㈠江永吉於98年間,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共同基於偽造國民身分證、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由江永吉以包裹方式交付個人照片予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由該人在不詳地點偽造「廖乙川」之身分證、健保卡各1 張,並將江永吉提供之照片貼在偽造之身分證、健保卡後,由江永吉以3萬元之代價購買,足生損害於「廖乙川」及戶政機關對國民身分證管理之正確性、全民健康保險局對於被保險人身分識別之正確性。㈡陳啟文於98年間,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共同基於偽造國民身分證之犯意聯絡,由陳啟文以貨運方式交付個人照片予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由該人在不詳地點偽造「林欣茂」之身分證1 張,並將陳啟文提供之照片貼在偽造之身分證後,由陳啟文在臺中市○○路某貨運行以

2 萬元之代價購買,足生損害於「林欣茂」及戶政機關對國民身分證管理之正確性。

四、嗣經警於99年6 月20日及21日持搜索票至上開各處所執行搜索,為警扣得如附表一、附表一㈠至、附表二至五所示之物,因而查悉上情。

五、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新北市政府(改制前為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蘆洲分局、樹林分局、桃園市政府(改制前為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苗栗縣警察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改制前為臺中縣警察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偵辦後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證據能力:

1.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紀培益爭執其警詢筆錄自白之任意性,辯稱為其製作筆錄之員警稱若其未承認,會被送到大陸或羈押禁見,其因母親病危,迫不得已才承認詐騙云云(見本院訴字卷四第138 頁正面、卷二十三第27頁反面至第28頁正面),惟證人即為被告紀培益製作筆錄之員警黃裕順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依照我們辦案的程序,他如果要通知家屬或是請律師我們都會讓他通知,這是被告應有的權利,且我們只是支援單位,主辦單位是刑事局,我們只是根據刑事局提供的犯罪事證定型稿,也就是犯罪事證的資料來詢問被告,沒有必要也不可能去威脅或利誘被告,且全程有錄音錄影,在做筆錄的最後也會問被告是否在自由意志下做筆錄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九第3 頁反面至第4 頁正面),是依證人黃裕順上開證述,其為被告紀培益製作筆錄之過程,並無被告紀培益所述之情形發生,亦無強暴、脅迫或利誘等情事;且一般人因涉及本身之犯罪行為而接受員警詢問時,出現緊張不安、不欲被羈押之情緒,亦屬正常,尚難僅憑該等理由即遽認被告之供述非出於任意性;況被告紀培益於檢察官訊問時,亦向檢察官坦承係要從事「騙人的工作」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七第204 頁),其於本院審理時亦自承:偵查中之供詞係出於自由意志所陳述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二十三第28頁正面),則被告紀培益於警詢、偵查之供述並無明顯不同,則製作筆錄之員警焉有以不正方法脅迫被告紀培益承認犯行之必要,且本院認尚有其他事證足以佐證被告紀培益警詢之自白確屬真實可信(詳下述),揆諸前開規定,被告紀培益於警詢中之自白自得作為證據。

2.被告李毅苓之辯護人爭執附表九所示大陸被害人於大陸公安機關所為之證述無證據能力云云,惟本判決並未引用附表九所示大陸被害人之供述證據作為認定被告李毅苓有罪之證據,自無庸論述該等證述之證據能力。

3.其餘認定被告等犯有本件犯行之下述供述證據資料,因檢察官、被告等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均未爭執證據能力,復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宜作為證據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事,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規定,均得作為證據。

4.至於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均有關連性,亦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方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規定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二、實體部分:

㈠、犯罪事實一部分:

1.上開犯罪事實一,就被告王雅蘭所涉詐欺取財未遂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雅蘭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確有於99年6 月15日加入被告賴菩廣所組之詐騙集團,月薪30,000元,負責監看客戶畫面,看電話回撥量,如回撥量不好,則為客戶更換詐騙電話使用之線路,以提供民眾回撥率等情不諱(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二第266 頁正反面、第282 至

284 頁、本院訴字卷二十二第227 頁反面),核與被告賴菩廣、孫端駿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被告林君紋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見99年度偵字第16241 號卷第102 頁、第

117 頁、本院訴字卷四第252 頁反面、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二第351 頁)大致相符,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機房手繪位置圖在卷可稽(見99年度偵字第22573 號卷五第50至54頁、第56至60頁、第63至69頁),另有附表一所示之物扣案可佐,足認被告王雅蘭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憑。

2.訊據被告賴菩廣、楊燕青、孫端駿、林君紋、賴炳男、鄭晴恩均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未遂犯行,被告賴菩廣辯稱:我有在做網路電話,但不知道網路電話是屬於詐欺云云;被告楊燕青辯稱:我有幫忙做事,但是不知道有涉及到詐欺罪云云;被告孫端駿辯稱:我當時有做網路電話的業務,但不知道是詐欺云云;辯護人則為賴菩廣、楊燕青、孫端駿辯以:被告賴菩廣經營網路電話節費系統,僅在賺取話費差價,並無與楊洲武共犯詐欺犯行;被告楊燕青並未在公司服務,亦非技術人員,並無詐欺犯行;被告孫端駿係受雇於被告賴菩廣從事技術服務工作,並無詐欺犯意云云;被告林君紋辯稱:我有做事,但不知道是詐欺取財,我沒有騙別人的錢;被告賴炳男辯稱:我有過去幫賴菩廣買東西、跑腿,我不知道是詐欺的行為;被告鄭晴恩辯稱:我當時懷孕,只是去找林君紋,我不是賴菩廣的員工,也沒有參與,不清楚那邊在做什麼云云。經查:

⑴被告賴菩廣於98年4 月間分別向大陸深圳「威網公司」租用

坐落在美國及香港之伺服器作為架設繞境詐欺電信平臺使用,向大陸「一正」及「得伯樂」等電信業者購買VOIP Gateway設備,向南京昆石公司購買「VOS 2009」軟體(用以撥打電話,可設定來電顯示號碼)、向亞訊通訊技術公司購買「飛來訊」智慧管理系統(用於群呼模式),搭配VOIP Gateway設備使用後,再向附表六所示大陸地區「村長」等24家非法電話線路商購買話務,經組合上述軟、硬體系統後,提供予客戶使用,被告賴菩廣則從中賺取話費差價,並先後以桃園市○○區○○○街○○號5 樓、桃園市○○區○○○○街○○○ 號5 樓為據點等情,業據被告賴菩廣、楊燕青、孫端駿供陳在卷(見99年度偵字第16241 號卷第13至16頁、第183 頁正面至第184 頁反面、第208 頁反面至第210 頁反面、本院訴字卷二第16頁正面至第17頁正面、卷五第47頁反面、第48頁反面),並有附表七所示之人頭帳戶資料、集團使用之QQ帳號一覽表、附表六所示大陸線路商之明細資料、被告賴菩廣向線路商購買話務之充值餘額明細、客戶支付話費明細、客戶充值話費明細、群呼數量明細、價格表、租用之伺服器IP位址在卷可稽(見99年度偵字第16241 號卷第84頁、第21

2 至232 頁、第234 至235 頁),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⑵被告賴菩廣部分:

①被告賴菩廣於99年6 月21日警詢中供稱:我負責架設詐欺電

信平台,販售給詐欺集團機手使用,用以撥打詐騙電話詐騙被害人,vos 是撥打給被害人,飛來訊是群撥系統;我賣給他們前會設定帳號及密碼、伺服器ip並測試連結主機,再寄給詐欺集團使用,若使用中有問題我會透過qq在網路上幫他們維修;我是透過qq在網路上搜尋群呼、透傳線路租用,再將其轉租給客戶賺取價差;我販售給詐欺集團客戶使用之網路電話路由器,可以提供篡改去電號碼、客服語音電話之功能;我個人獨資成立詐欺集團,販售網路電話路由器及話務給詐欺集團機手使用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6241 號卷第14至15頁、第19至20頁);於99年7 月16日警詢中自承:開始我是在大陸廈門遇到林士發,林士發是台灣人,我知道林士發是在做詐欺的,由林士發介紹我認識「小曾」及「小儒」,「小曾」及「小儒」是大陸籍,當時是做網路電話的我跟他們做了一陣子後,我就知道他們是在做詐欺的,後來我被林士發夥同「小曾」及「小儒」騙錢後,我就自己出來成立一個詐欺集團,成立詐欺集團時,當時成員有我、孫端駿及楊洲武;剛開始是林士發、「小曾」及「小儒」那邊介紹詐欺集團客戶,後來由詐欺集團客戶1 個介紹1 個,都是經由QQ聯絡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6241 號卷第182 頁反面、第

185 頁正面);於99年8 月18日警詢中自承:QQ暱稱「voip- 手術刀」為孫端駿使用,其聯絡對象都是詐欺集團客戶,因為詐欺集團客戶都使用QQ聯繫,所以我們跟詐欺集團客戶也都是透過QQ聯絡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6241 號卷第210頁正反面)。

②被告賴菩廣於99年7 月12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稱:群呼是

是用電話打過去,但對方接起來後,群呼的程式會自動執行詐騙集團先行錄製好的罐頭語音,可以讓對方依指示用按鍵回撥,被害人回撥後,會透過我設立的系統平台轉到詐騙集團使用的線路;VOS 是打電話的,可以依設定顯示詐騙集團想要的號碼,被害人和詐騙集團雙方線路可以對接在VOS 上面對話。上述的「群呼」則不會顯示號碼,兩者是不一樣的方式,群呼是1 分鐘1.6 至1.8 台幣,從詐騙集團開始發送語音給被害人並接通開始計算,至被害人掛斷電話為止,VO

S 是1 分鐘台幣3 元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6241 號卷第14

1 頁)。③被告賴菩廣於99年6 月21日偵查中供稱:群呼就是進入群呼

頁面之後,伺服器本身有安裝飛來訊軟體,客戶自己進行操作,我們提供線路跟軟件搭配給他們使用,客戶可以自行操作要生成的語音,如果客戶不會,我會幫他弄,好了以後就生成號碼,之後就可以開始群呼了,群呼後,客戶那邊等待他們所稱的客人回撥進來跟他們通話,回撥是透過GATEWAY接聽,我幫客戶弄語音的內容是電信欠費,其他的很少,我聽這個內容應該是在騙人,所以我知道我的客戶是在做詐騙;網路電話販售對象,有不是做詐騙的,但是只用一兩天就不用了,詐騙的因為用量比較大,所以會用比較久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6241 號卷第99頁、第102 頁);於99年10月20日偵查中供稱:知道所有客戶都是詐騙集團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6241 號卷第279 頁)。

④被告賴菩廣於本院審理時自承:楊燕青、孫端駿、林君紋、

王雅蘭、鄭晴恩他們剛開始都不知道這是非法的,我自己也不知道,我去大陸學的時候,他們是正統開公司,直到楊燕青的弟弟被抓後,才知道是犯法的,因為我岳父得癌症需要錢所以才繼續做下去;我告訴他們我們只是租平台給做詐騙的這群人用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四第252 頁正面、第253 頁正面)。

⑤被告孫端駿亦於本院延押訊問時供稱:我覺得賴菩廣應該知

道可能是詐欺集團成員,因有一些客戶一開始是被告賴菩廣接觸的,後來請他加我的QQ,請他跟我聯繫,透過教他們GATEWAY 的設定及撥號方式,所以我判斷被告賴菩廣一開始跟客戶接觸時,就知道他們是這樣的成員等語(見99年度偵聲字第432 號卷第25頁正面)。

⑥依被告賴菩廣上開歷次供述,其自承知悉係提供電信平台予

詐騙集團使用,更自承因詐騙集團電話用量較大,故使用該平台之時間會比較久等語,核與被告孫端駿上開供述相符一致,且被告賴菩廣既係負責主導該集團之人,復雇用多人充值話費,為詐騙集團轉語音檔,豈有可能不知其客戶均係詐騙集團,其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辯稱僅係提供網路電話,不知客戶係詐騙集團云云,顯不足採。

⑵被告楊燕青部分:

①被告楊燕青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稱:我只有幫忙測過幾次

語音,還測線路品質好不好,通話有無雜音,我老公忙時會要我問我弟幫忙查客戶有無把錢匯進帳戶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6241 號卷第157 頁);於99年6 月21日偵查中供稱:

除了通話清晰與否外,我還測試看支不支持按鍵,類似二次回撥,我老公叫我測試的內容曾有一次送一個語音出去,對方接聽,他會根據內容按按鍵,如果回得進來,線路就是OK,還會幫賴菩廣提領款項;測試線路的具體內容就是測試一般撥打電話的通話品質清不清楚,還有透傳線的號碼會不會顯示發射的線路,按鍵支不支持回撥;有時候我老公說客戶會把錢充到章建文帳號上,有時候我老公沒空,就叫我聯繫我弟弟看錢是要轉出來還是轉給線路商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6241 號卷第106 至107 頁、第109 頁);於99年7 月13日偵查中供稱:我會幫忙測試電話,看電話來電顯示是否為大陸區域號碼,我老公只要沒空就會叫我幫忙;我老公有時候沒空會叫我幫忙查客戶有沒有把錢匯到我們使用的人頭帳戶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6241 號卷第161 頁);於99年10月20日偵查中供稱:我原本不知道是在提供詐騙集團通話服務,是我弟出事後我才知道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6241 號卷第279 頁);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賴菩廣會請我打電話給我在大陸的弟弟楊洲武,詢問線路品質好不好,也有叫我轉告楊洲武轉錢給線路商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二第34頁反面)。

②被告楊燕青上開供詞,核與被告賴菩廣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

證稱:楊燕青幫我們買飯、打掃,偶而幫我和客戶之間傳口信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6241 號卷第142 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比較忙的時候會叫楊燕青處理一些事情,叫楊燕青交待他弟弟轉帳給大陸的線路商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四第

254 頁正面);共犯楊洲武於偵查中供稱:賴菩廣跟我說是提供電話給人家打,從中賺費用,他叫我用電腦轉帳,從我帳戶轉給線路商,半年多轉了約幾十萬人民幣;賴菩廣有叫我聽語音,語音內容是民調中心,請您回復意見,按十送黃金,我按十後就聽到我姐(按即被告楊燕青)聲音,問我有無聽到語音,我就說有,這是測試用的;後來在電視上看到提醒民眾有不法份子利用網路詐騙的廣告,做了半年後才想到可能不是單純賣線路給別人,因為4 、5 個月後變很多錢,一天都轉1 、2 萬,沒人通話量這麼大,覺得奇怪才認為是詐騙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一第18頁反面至第20頁正面);被告賴炳男於警詢中證稱:楊燕青也是技師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二第291 頁反面)大致相符。

③依被告楊燕青上開供詞及證人證述,被告楊燕青確有為被告

賴菩廣測試線路,以確認通話品質及顯示號碼,並有為被告賴菩廣提領款項、為被告賴菩廣指示在大陸之證人楊洲武確認客戶有無支付話費,並指示楊洲武支付款項予線路商甚明,又楊洲武為被告楊燕青之胞弟,已於99年1 月間因詐欺案遭大陸公安逮捕,此為被告楊燕青所明知,是被告楊燕青自當知悉其等係提供詐騙電信平台及話務服務予詐騙集團使用,其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辯稱不知有觸犯詐欺罪云云,顯不足採。

⑶被告孫端駿部分:

①被告孫端駿於警詢中供稱:查扣的電腦主機是賴菩廣提供,

用來監看詐騙中國大陸地區人民通話費用的話單,4 張金融卡是賴菩廣交由我,用來提領詐欺集團匯款至該帳號的話費,筆記本用來記錄有關GATEWAY 設定、客戶群呼的帳號,記帳單是記錄詐欺集團充值話費的紀錄;我負責架設詐欺電信平台,販售給在台灣、越南、泰國的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用以撥打詐騙電話詐騙被害人;我們先設定一組編號給Gatewa

y ,再設定路由,就將設定好的機器(Gateway )寄給詐欺集團使用,詐欺集團收到後,只要連上網路線就可以使用,再儲值話費始能對外通話;我、林君紋、王雅蘭都是負責監看客戶使用情形;詐欺集團客戶多在台灣、越南、泰國、菲律賓撥打詐騙電話;客戶會提供給我們詐騙語音內容,我幫忙轉檔,並幫客戶上傳;詐欺集團如欲篡改主叫號碼,就從去電顯示(VOS2009 )添加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6241 號卷第74至78頁、第81至82頁);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稱:

語音內容是客戶自己提供的,有時會用QQ傳給我們,我們最多是幫他們轉檔,讓他們自己上傳,號碼也是客戶自己找、自己設定,我們只提供軟硬體及監看有無設定號碼錯誤之情形,有時他們人不在電腦前面,我們有看到錯誤會跟他們說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6241 號卷第145 頁)。

②被告孫端駿於99年6 月21日偵查中供稱:電腦主機是監看客

戶所使用的狀況還有話費,就是客戶要充話費,我們幫他充值,另外監控群呼系統回撥的狀況,就是客戶在使用飛來訊群呼系統,他們在使用時我們幫他們監看,看他的狀況及號碼有沒有設錯,比如多一碼或少一碼;設定號碼後,即便話機裝在台灣,但是撥打出去的號碼可以顯示大陸的門號,但不一定會顯示成功;我知道我們提供的客戶是在做詐騙,因為他們把詐騙的內容語音傳給我,他們可能不會轉檔,可能原本是MP3 格式或是不符飛來訊所要求的格式,要把這些語音轉成飛來訊平台可以用的格式,因此他們會傳給我,由我幫他們轉換;我們系統分兩種,一種是群呼,一種是顯號或稱手撥,群呼是客戶透過飛來訊將事先錄製好的語音,發送給大陸的被害人,被害人再回撥時,就通過掛在V0S 上的GATEWAY 回撥給客戶,這個費率我們一分鐘算1.6 至1.8 元台幣,另一種顯號是客戶直接透過掛在V0S 上的GATEWAY 撥號給被害人,剛才提到的號碼變更就是在VOS 上面更改,這個費率我們是一分鐘算2.5 至3 元;扣案手機是測試用的,就是在飛來訊呼我們手機,看看是不是正常、按鍵有沒有反應、可不可以回撥,也會看號碼顯示有沒有成功,賴菩廣知道他賣的客戶是詐騙,這種東西應該都是詐騙集團在用的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6241 號卷第113 至115 頁、第117 至11

8 頁、第120 頁);於99年7 月12日偵查中供稱:98年3 月初跟賴菩廣一起去大陸學網路電話技術,當時就知道是學來提供詐騙集團騙人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6241 號卷第151至152 頁);於99年10月20日偵查中供稱:知道所有客戶都是詐騙集團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6241 號卷第279 頁)③被告孫端駿於本院延押訊問時供稱:我幫客戶轉檔時,會聽

到語音內容,類似中國電信你好,你的電話欠費之類的語音內容,最後是如有疑問請按9 或0 或1 ,當時覺得這是詐欺電話,我知道賴菩廣的客戶可能是詐欺集團成員;因家中經濟的考量,被告賴坤宏提供每個月四萬多元的薪資,我需要這份薪水,所以知道係幫助詐欺集團還是願意做等語(見99年度偵聲字第432 號卷第24頁反面至第25頁正面);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客戶要更改號碼我就會負責監看,避免客戶改錯號碼,設定成線路商限制不可以使用的區段,還有監看群發頁面,看客戶號碼有沒有發錯,少一碼或多一碼,還有幫客戶充值話費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二第17頁反面)。④依被告孫端駿上開歷次供述,其工作內容包含為客戶更改來

電顯示號碼及為客戶轉檔詐騙語音內容,核與被告賴菩廣於偵查中證稱:孫端駿需要幫客戶設定群呼語音或是更改顯示門號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6241 號卷第101 頁)相符一致,且被告孫端駿亦自承知悉客戶均為詐欺集團成員,然因家中經濟考量,仍繼續為詐騙集團提供服務等語,顯見其非單純提供網路電話予客戶使用,其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辯稱僅係提供網路電話,不知有詐欺情事云云,顯不足採。

⑷被告林君紋部分:

①被告林君紋於警詢中供稱:我從99年2 月中旬開始上班,我

負責看電腦網頁,改機器設定,利用群呼方式撥打詐騙電話詐騙被害人,詐欺集團客戶如要充值話費,孫端駿會跟我說,我再到客戶的帳號裡充值話費;詐欺集團客戶遇有網路電話路由器操作上或線路上的問題,會跟客戶說幫他換線路還有調整;販售給詐欺集團客戶使用之網路電話路由器,可以用來篡改來電號碼、客服語音電話,客人利用我們提供的群呼系統上傳詐騙語音,我們沒有上傳,只是教導客人使用該平台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二第235 至237 頁、第

240 頁);於偵查中供稱:工作內容是監看群呼網頁、幫客人充值話費、教王雅蘭、孫端駿交代我處理比如說換線路,有時候需要幫客戶從VOS 更改去電顯示,是孫端駿教我的,月薪一個月35,000,客人跟我聯繫的內容比如通話品質不好、群呼回撥不好,比較關於客服方面;我偷聽到客戶的語音,語音內容講說電信欠費,我覺得那是在做詐騙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二第252 至253 頁)。

②被告林君紋上開歷次供述,核與被告賴菩廣於偵查中證稱:

林君紋大概來三、四個月,他是協助孫端駿,有時候孫端駿在忙,他就負責觀看客戶的群呼有沒有正常,他基本上很少設定語音更改號碼,但是有做過一兩次改號碼,他不會設定語音;林君紋進來後,剛開始不知道,後來大概來一兩天後應該有懷疑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6241 號卷第101 頁、第

278 頁);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稱:林君紋和王雅蘭是朋友介紹,林君紋來了3 、4 個月,後來都知道這些是在做詐騙集團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6241 號卷第142 頁);被告孫端駿於偵查中證稱:林君紋一樣是監看客戶,偶而會設定gateway 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6241 號卷第117 頁);被告王雅蘭於警詢中證稱:林君紋教我換線路,有時候孫端駿會叫他幫詐欺集團客戶換詐欺電話語音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二第267 頁反面)大致相符。

③依被告林君紋上開供述及同案被告之證詞,被告林君紋之工

作內容包含監看群呼網頁、為客人充值話費、更改來電顯示號碼及轉檔詐騙語音內容,且自承有聽過客戶轉檔之語音內容,知悉是在從事詐騙等語,顯見被告林君紋知悉客戶均為詐欺集團成員甚明,其上開辯詞殊難採信。

⑸被告賴炳男部分:

①被告賴炳男於警詢中自承:我從去年98年10月左右開始參與

,月薪25,000元;我表哥賴菩廣要我看電腦銀幕上程式內的秒數異動及附帶語音之掛線電話撥接成功數量,若有異常則通知賴菩廣及孫端駿處理,後來我發現該程式語言都是以簡體字顯示,我有向賴菩廣詢問過我的工作性質為何,賴菩廣僅表示係用來向大陸人詐騙金錢,且表示對岸有車手人員會將詐騙所得金錢轉換匯回我表哥所指定之臺灣人頭帳戶內;在我任職期間賴菩廣積極教導我使用QQ通訊軟體作為聯繫,並且要我將網路電話撥接情形異常部分複製以QQ通訊軟體傳送給他看;我有聽聞賴菩廣說過該系統有群呼、透傳等功能,但是我不太會使用,常常會出差錯;一般而言充值話費係由我、賴菩廣及孫端駿操作,他們有教導我如何使用,若是在他們繁忙時幫忙客戶充值,使用方式係將客戶所要充值之網路電話線路點選進入後,再依他們所要的時間做充值,而交易方式係透過賴菩廣提供之帳戶轉帳金錢;詐欺集團客戶遇有網路電話路由器操作上或線路上的問題時,我會立即向賴菩廣、孫端駿及楊燕青反應,他們會做處理;「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法院您好,你在2010年4 月8 日出庭審理未到,現在最後通知,如不出庭審理,將強制羈押,如有疑問請按9轉接人民法院,重聽請按1 」、「尊敬的中國電信用戶您好,這是中國電信語音催繳通知,提醒您,你的話費已超期,即將在今天停機,目前欠費1689元,請儘速繳交,如有疑問,轉人工請按9 ,重聽請按0 」等2 條語音內容我有聽過,至於如何詐騙我不太清楚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二第290 頁反面至第291 頁反面、第292 頁反面至第293 頁正面)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稱:我表哥有時候會叫我過去,叫我坐在電腦前面看數據在跑,幫他看秒數,秒數如果超過50秒就是有問題,要跟他講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二第335 頁);於偵查中供稱:我表哥叫我看著電腦,看秒數數據,說有問題要跟我表哥、孫端駿講,我看到數據有問題,就用QQ跟我表哥聯繫,我偶爾會幫忙客戶充值,都是孫端駿教我的,是我表哥叫他教我的,他說從數據上頁面點就可以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二第295 至296 頁)。

②被告賴炳男上開供詞,核與被告賴菩廣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

供稱:我有叫賴炳男充值,我有教過他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6241 號卷第268 頁)、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有叫賴炳男每天幫我買東西過去桃園市○○區○○○○街○○○ 號5 樓,有時買便當,有時買飲料,當時賴炳男沒有其他工作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四第251 頁反面、第253 頁反面);被告楊燕青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賴菩廣有叫賴炳男來幫忙買一些日用品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五第47頁反面);被告孫端駿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賴菩廣有叫賴炳男來幫我們忙,因為我們沒時間出去買飯,賴菩廣叫賴炳男來幫我跟賴菩廣買吃的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五第48頁反面)大致相符。

③依被告賴炳男上開供述及同案被告之證詞,被告賴炳男之工

作內容包含監看群呼網頁、為客人充值話費,以及負責為集團成員採買生活用品及準備三餐,被告賴炳男更自承有聽過客戶提供之詐騙語音內容,且被告賴菩廣亦曾告知其等所從事者,係向大陸人詐騙金錢等語,顯見被告賴炳男確有參與集團之運作甚明,其上開辯詞殊難採信。

⑹被告鄭晴恩部分:

①被告鄭晴恩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稱;我是4 月底去找林君

紋,斷斷續續有上去,前後差不多一個月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二第318 頁);於偵查中供稱:林君紋在那邊做什麼,一開始我不知道,後來才覺得怪怪的,後來是大概知道,因為我看她的qq還有別人的qq,我覺得他們對話的內容怪怪的,我只看到平台兩個字還有什麼通話品質不好類似這樣子,我覺得這個是詐欺,電視常常在報;我去林君紋那邊蠻多次的,4 月底的時候,將近1 個月,可是沒有每天去,偶爾會去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二第130 頁)顯見被告鄭晴恩知悉榮安十三街係詐騙機房之據點,其嗣後辯稱不清楚該處在做什麼云云,已難採信。

②再者,被告賴菩廣於警詢中供稱:公司除了我之外,還有孫

端駿、林君紋、王雅蘭,鄭晴恩是來一天休一天;林君紋跟鄭晴恩是朋友「正昌哥」介紹的,王雅蘭是朋友「楊先生」介紹的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6241 號卷第185 頁反面至第

186 頁正面),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稱:鄭晴恩有見過幾次,綽號叫小可,他好像是今年4 月多來我那邊應徵,他都在顧電腦而已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6241 號卷第266 至26

7 頁);被告楊燕青於警詢中證稱:(問:從你經營詐欺集團至今,共聘用過那些成員?)有僱用孫端駿、林君紋(綽號阿妹)、鄭晴恩(綽號小可)、還有我老公的堂弟賴炳男、還有我在大陸的弟弟楊洲武及王雅蘭(綽號小妹);鄭晴恩(綽號小可)也是榮安十三街197 號5 樓員工,4 月底有見過她在該處上班,之後就沒看到她了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6241 號卷第54頁正面、第55頁反面);於偵查中證稱:

我老公雇用過的人,我認識的有孫端駿、林君紋、鄭晴恩我知道他叫小可,另外賴炳男是我老公的堂弟、楊洲武是我弟弟,王雅蘭我跟他見過一次面,聽人家說他叫小妹;我4 月份時去榮安十三街有看過小可,之後我沒再去,就沒再看過了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6241 號卷第108 頁);被告孫端駿於警詢中證稱:從我加入詐欺集團至今,與我共事過的成員有綽號「阿樂」之台籍男子及綽號「大妹」、「小妹」、「小可」之台籍女子及賴菩廣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00000號卷第75至76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有在桃園市○○區○○○○街○○○ 號5 樓看過被告鄭晴恩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五第52頁正面);被告林君紋於警詢中供稱:我與王雅蘭、孫端駿、還有一位綽號阿樂及小可等共5 人共事,可是綽號阿樂及小可已經一段時間沒來了,公司地址在桃園縣○○市○○○○街○○○ 號5 樓;我負責看網頁跟話費還有處理孫端駿交代要做的事,王雅蘭剛來約1 個禮拜左右,也是負責看網頁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二第237 頁),依被告賴菩廣、楊燕青、孫端駿、林君紋上開供述可證,被告鄭晴恩確曾受雇於被告賴菩廣,且曾參與該集團之運作,負責監看電腦網頁等情甚明,被告鄭晴恩上開辯詞殊難採信。

③被告賴菩廣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原本有問鄭晴恩要不要

學,他說他看看,他都來找林君紋聊天,玩兩三天就回去臺中,他沒有學,每天都睡到很晚才起來云云(見本院訴字卷四第254 頁正反面),然其於本院審理時復證稱:鄭晴恩來找林君紋,我問他要不要一起做看看,而且問他是誰介紹他來的,他說他是正昌哥介紹來的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四第25

4 頁反面),如被告鄭晴恩僅係被告林君紋之友人,單純從臺中北上桃園找被告林君紋聊天,則被告賴菩廣何需多此一舉詢問被告鄭晴恩係何人介紹來的;又被告林君紋、鄭晴恩既同係「正昌哥」介紹前來,目的無非係要受雇於被告賴菩廣;又電話、網路詐騙之犯罪型態,自架設跨國遠端遙控電話或網路電話、發送不實訊息、騙取被害人回撥後,再假冒不實身分,指示被害人匯款,直至提領款項、取贓分贓等各階段,均係成功詐騙大陸被害人不可或缺之一環,被告賴菩廣既明知其所服務之客戶均係詐騙集團,且自承因害怕遭警方查緝而頻繁遷移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6241 號卷第20頁),則被告賴菩廣為免其參與詐欺集團之犯行為警查獲,豈有可能讓不相關之被告鄭晴恩自由進出桃園市○○區○○○○街○○○ 號5 樓,增加為警查緝之風險,被告鄭晴恩既可待在桃園市○○區○○○○街○○○ 號5 樓,顯見其亦有參與其中,是被告賴菩廣於警詢中證稱其有雇用被告鄭晴恩等語,較為真實可採,其於本院審理中所為上開證詞,顯係迴護被告鄭晴恩之詞,自無足採。

④至於被告鄭晴恩參與集團之期間,因其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

供稱:我是4 月底去找林君紋,斷斷續續有上去,前後差不多一個月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二第318 頁),而被告王雅蘭係於99年6 月15日進入榮安十三街,且證稱其未看過被告鄭晴恩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二第351 頁),是應認被告王雅蘭於99年6 月15日進入機房時,被告鄭晴恩已未在榮安十三街內工作,是應認被告鄭晴恩參與之時間係自99年4 月底至99年5 月底,附此敘明。

㈡、犯罪事實一㈠「輝哥」話務組:上開犯罪事實一㈠,業據被告李吉峯、賴建旭、許鴻進、賴祈銳、高煜皓、黃鉅翔、藍詠薰、洪國豪(下稱被告李吉峯等8 人)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坦承不諱(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三第262 頁第5 至6 頁、第33頁、第38頁、第67頁、第72頁、第101 頁、第106 頁、第135 至

136 頁、第141 頁、第171 頁、第175 頁、第203 頁、第26

1 頁正反面、第288 至291 頁、第298 至299 頁、第325 頁、第332 至334 頁、本院訴字卷二第116 頁正面至第117 頁正面、卷二十三第11頁正面至第12頁反面、卷二十四第106頁反面),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機房手繪位置圖、查獲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見99年度偵字第22573 號卷五第105 至122頁),另有附表一㈠所示之物扣案可佐,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憑。

㈢、犯罪事實一㈡「刀哥」話務組:

1.上開犯罪事實一㈡,業據被告沈義達、王梓濠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訴字卷二十三第13頁正面、第15頁正面),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機房手繪位置圖在卷可稽(見99年度偵字第22573 號卷五第134 至141 頁),另有附表一㈡所示之物扣案可佐,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憑。

2.訊據被告葉家興、呂涌誠、賴建隆、黃國勛、林星辰、白欣怡固坦承有進入詐欺機房工作,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未遂犯行,被告葉家興辯稱:我只是幫沈義達租屋,我不知道他要做什麼,之後只是載沈義達過去云云;被告呂涌誠辯稱:不知道該處係詐騙機房,被抓時才知道云云;被告賴建隆辯稱:不知道該處係詐騙機房,在裡面沒有做詐欺的事情,被抓時才知道是詐騙集團云云;被告黃國勛辯稱:我沒有做詐騙,只去幾天而已云云;被告林星辰辯稱:我還沒有開始工作云云;被告白欣怡辯稱:我還沒有開始打電話騙人云云。經查:

⑴被告沈義達於警詢中供稱:王梓豪、白欣怡、林星辰、柳○

嵐、徐○成、黃國勛、蔡○盈、賴建隆是替我利用電話撥打至大陸詐騙取得被害人年籍資料,呂涌誠替我負責開門及叫他們起床,葉家興負責載我上下班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四第4 至5 頁);於偵查中供稱:我是詐騙集團的負責人,該處是我請葉家興在6 月初幫我租的;今天抓到的人他們應該都知道在從事詐騙集團,當初我是跟他們說要問客人的個人資料,後來刀哥把教戰手冊給我,我有放在屋內給他們看,並教他們打電話;有大陸民眾打電話來,我接過兩三次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四第20至21頁);核與被告白欣怡於警詢中供稱:該公寓是我男友葉家興承租的,租屋處的電話是沈義達叫葉家興去申請的;我們是用電話打去中國大陸,我才去4 天,還沒學會,還沒有上線打電話;沈義達是要我們打電話去中國大陸地區,向大陸民眾騙取姓名、身分證號、所在省份等資料;我男友葉家興大約在6 月10日或11日就先去該集團工作了;我於6 月18日去該處時,賴建隆、徐○成、蔡○盈、呂涌誠、王梓濠、黃國勛、林星

辰、柳○嵐等8 人就已經在該處上班了;我男友葉家興也是擔任員工,負責打電話;向大陸民眾套取的個人資料,我看其他人都是用筆抄寫起來,再交給沈義達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四第152 至153 頁)大致相符,依被告沈義達、白欣怡上開供述可證,上開機房之負責人係被告沈義達,該處由被告葉家興承租,機房內之電話亦係葉家興申辦,且機房內之成員均知悉係在從事詐騙集團,而被告白欣怡於99年6 月18日至該機房時,被告葉家興、呂涌誠、賴建隆、黃國勛、林星辰均已在該處工作,且機房內已開始接聽大陸民眾之電話,並套取大陸被害人之個人資料,已著手施行詐術等情,堪以認定。是葉家興、呂涌誠、賴建隆、黃國勛、林星辰均有加入該詐騙集團,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甚明。

⑵被告葉家興辯稱其僅係幫沈義達租屋,不知道他要做什麼,

之後只是載他過去云云,然其於警詢中自承:該處是由我出面以每月新台幣1 萬5000元承租作為詐騙處所;查扣教戰守則是作為教導員工詐欺大陸民眾的講稿,電話機為詐欺大陸人民的工具,來電者都是大陸人民,向大陸人民套取個人資料(名字、身分證)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四第20

7 至209 頁);於偵查中自承:白欣怡是我女朋友,我不知道她有沒有接電話,但知道她在看,其他人都有在接電話,他們都騙民眾他們自己是大陸郵政局,問他們是不是有掛號未領取,問他們的個人資料,包括名字、身分證字號及電話,他們會抄下來再反打電話求證,如果是的話,他們會抄下來給沈義達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四第231 頁);被告林星辰則於偵查中證稱:現場查獲的人,沈義達是負責管理我們的,呂浦誠我不知道他在幹麼,其他人都跟我一樣在接電話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四第128 頁);被告白欣怡供稱被告葉家興有負責打電話等語,業如前述;被告沈義達於偵查中證稱:葉家興應該知道我在做詐騙集團,因為我跟他說我在要大陸客戶資料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四第22頁),顯見被告葉家興知悉該處係詐騙機房,其辯稱不知被告沈義達在做什麼云云,已無足採。是被告葉家興承租詐騙機房、申辦電話、在機房內打電話,並負責載送現場負責人即被告沈義達上下班,則其主觀上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其中,分擔集團內之部分犯罪行為,並相互利用彼此之犯罪行為,以完成整體犯罪之計畫,自應就集團成員所為之犯行同負其責。

⑶被告呂涌誠辯稱其不知該處係詐騙機房云云,然其於99年6

月21日警詢中供稱:沈義達有拿該處的鑰匙給我,並吩咐我於上星期至今的每日早上8 時許,前往該處叫醒林星辰、黃國勛,然後他們會叫醒其他成員起床吃早餐,還有買過幾次午餐給他們食用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四第132 頁);於偵查中供稱:該處是沈義達叫葉家興租的,從今年6月初開始租,林星辰、徐○成、王梓濠、賴建隆、蔡○盈、柳○嵐及黃國勛都有住那裡;沈義達雇用我叫他們起床和打雜的,月薪1 萬6000元;我聽他們在聊天說問大陸人的基本資料;我知道他們可能是在騙大陸人的基本資料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四第147 頁);被告沈義達亦於偵查中證稱:呂涌誠是打雜、買便當的,而且叫大家起床,他知道我在要大陸客戶資料,我猜他應該知道我在做詐騙集團,我當初承諾給他一個月1 萬6000元;我跟他說要大陸客戶資料有風險,叫他要注意陌生人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四第22頁),顯見被告呂涌誠知悉該處係詐騙機房,其上開辯詞已無足採;又被告呂涌誠縱未實際撥打電話詐騙大陸人,然其負責叫醒詐騙集團成員、打雜、買便當,可督促集團成員按時工作,且可避免集團成員外出用餐增添為警查獲之風險,則其主觀上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其中,分擔集團內之部分犯罪行為,並相互利用彼此之犯罪行為,以完成整體犯罪之計畫,自應就集團成員所為之犯行同負其責。

⑷被告賴建隆辯稱不知該處係詐騙機房,未接過電話為詐騙行

為云云,然其於警詢中自承:我們是接聽撥打進來的電話,我以中國大陸郵局客服人員的身分接聽,並詢問撥話者的年籍資料;對方撥打電話進來後,會稱要「查信」,我即問對方姓名及身分證字號,另會記載對方電話號碼後,就告訴對方沒有他的信,就結束通話,我是看稿念的,講稿是沈義達提供的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四第28至29頁),其於警詢中已清楚敘明其接聽電話,假冒大陸郵政局人員詐騙大陸被害人之經過,核與被告沈義達於偵查中證稱:其他人都負責講電話,要大陸客戶資料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四第22頁)相符一致,是被告賴建隆在上開機房內,確有實際接聽電話詐騙大陸被害人甚明,其上開辯詞,顯係事後卸責之詞,無足採信。

⑸被告黃國勛辯稱其尚未為詐騙行為,只去幾天云云,然其於

偵查中自承:我是在那邊工作,我跟林星辰是朋友,林星辰先去應徵,他再帶我去,他跟我們說有得住有得吃,月薪暫定2 萬5000元,沈義達說要問客戶的個人資料,要怎麼問他叫我在旁邊看林星辰怎麼打電話,他說到時候會給我教戰手冊看,林星辰告訴我用大陸郵政局名義問對方的姓名、身分證及電話;我在旁邊看林星辰打電話時,有記錄大陸人的資料,將基本資料交給沈義達,我知道沈義達等人是詐騙集團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四第81至82頁);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稱:沈義達有上課,說要我們問大陸人資料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四第240 頁),是其至上開機房時,已知悉被告沈義達係要其打電話向大陸民眾騙取大陸人之個人資料,且當時其他成員業已開始撥打電話對大陸民眾進行詐騙,其已允諾加入詐騙集團參與詐騙,始有在被告林星辰撥打電話時,由其在旁記錄大陸人個人資料,並將資料交予被告沈義達之舉,是就其主觀面而言,其加入該詐騙集團期間,有為自己犯罪之意思,分擔集團內之部分犯罪行為,並相互利用彼此之犯罪行為,以完成犯罪之目的,則其加入詐欺集團期間,自應就集團成員所為之犯行同負其責,縱依其該時之角色分配,尚在觀摩練習階段,亦無礙共同正犯之成立,其上開辯詞自無足採。

⑹被告林星辰辯稱其尚未開始工作云云,然其於警詢中自承:

我在上班時候只有接聽電話,然後我假扮是郵政局人員,跟大陸地區人民說他有郵件沒有領取,對方就會說他要領信件,我便要求跟他核對身分資料,對方就跟我報他的身分資料,待資料得手後,我就會掛掉電話,這樣大陸地區人民的身分資料就到手了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四第111 至

112 頁);於偵查中自承:我在那邊負責接聽電話,假裝自已是大陸郵政局(筆錄誤繕為「郵局局」)的員工,詢問來電民眾的個人資料,包含姓名、身分證字號及電話;來電民眾皆為大陸人;剛開始不知道是詐騙集團的工作,後來做一陣子就知道,後來沈義達說又不會怎樣,所以才會繼續做;沈義達要我順著被害人的問題回答,例如對方如果問說是否郵件未招領,我們會說是,並且說要幫他查,並要他提供個人資料,等他說完資料後我們說會再回他電話,我們會將被害人的個人資料抄下來再交給阿達;成功問到的個人資料,約每天10到20筆,都是大陸人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四第127 至128 頁),其於警詢、偵查中已清楚敘明其接聽電話詐騙大陸被害人之過程,核與被告沈義達於偵查中證稱:其他人都負責講電話,要大陸客戶資料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四第22頁)相符一致,是被告林星辰在上開機房內,確有實際接聽電話詐騙大陸被害人甚明,其上開辯詞,顯係事後卸責之詞,無足採信。

⑺被告白欣怡辯稱其只去4 天,尚未開始打電話,還在背教戰

守則云云,然其至上開機房時,已知悉被告沈義達係要其打電話向大陸民眾騙取姓名、身分證號、所在省份等,且知悉其他成員業已開始撥打電話對大陸民眾進行詐騙,其已允諾加入詐騙集團參與詐騙,始有背誦教戰守則之舉,是就其主觀面而言,其加入該詐騙集團期間,有為自己犯罪之意思,分擔集團內之部分犯罪行為,並相互利用彼此之犯罪行為,以完成犯罪之目的,則其加入詐欺集團期間,自應就集團成員所為之犯行同負其責,縱依其該時之角色分配,尚在背誦教戰手冊階段,亦無礙共同正犯之成立,其上開辯詞自無足採。

㈣、犯罪事實一㈢「阿志」話務組:訊據被告黃國信固坦承有進入詐欺機房工作,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未遂犯行,辯稱其尚在讀稿階段云云。經查:

1.被告黃國信與林裕嘉、陳秀青、洪肇強、張瀞方、少年廖○霞、少年洪○涵於臺中市○○區○○街○○○ ○○ 號9 樓共組詐騙集團,為警於99年6 月21日在上開機房當場查獲7 人在場,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機房手繪位置圖在卷可稽(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五第64至77頁),另有附表一㈢所示之物扣案可佐,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2.被告黃國信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自承:我去那邊總共接2 到

3 通電話,實際接電話差不多一個禮拜左右,沒有詐騙成功的,電話來有聽到就先接,不一定誰接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五第177 頁);於偵查中供稱:一開始我不知道他們在做什麼,林裕嘉叫我抄教戰手冊,有關貸款業務的內容,有點像代辦的貸款業者,三天後我才知道是以代辦貸款業務為幌子去騙大陸人;大陸民眾會自己打電話過來,我、張瀞方、陳秀青負責接電話,我們就按照教戰手冊應答,我真正接電話不到一星期,我之前背稿就背了一星期多;我們會叫該大陸人先去開另一個網路約定帳戶再匯款到該帳戶,但我不曉得後續如何領款;現場扣得電話、電腦、教戰手冊,都是我們詐騙用的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五第52至53頁),是被告黃國信加入詐騙集團後,在詐騙機房內,已有實際接聽電話,假冒代辦貸款業者,對大陸被害人為詐欺犯行甚明。

3.被告黃國信固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翻異前詞,改稱:我沒有打過電話,那時候還在背稿云云,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亦自承:我工作的內容是用貸款的名義去騙大陸人,讓他們打電話進來,我有看過教戰守則,是陳秀青拿給我的;我都知道稿子的內容就是詐騙,我好像有一次因為陳秀青去廁所,我就接起電話,然後就被罵,然後就被掛電話,只有接過這一次電話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六第46頁反面至第47頁正面);參以,同案被告張瀞方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當時陳秀青有跟我說我背完稿之後,我就負責接聽電話;那個時候在裡面負責接電話的是陳秀青;他們都是在房間裡面接電話,所以我不知道他們有沒有得手,在那邊工作的人都知道陳秀青是在騙大陸人辦貸款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六第46頁正反面),是被告黃國信在詐騙機房內,確曾接聽大陸被害人打來之電話,且被告黃國信既知悉陳秀青在機房內,均持續對大陸被害人進行詐騙,則其自應對其參與詐騙集團期間,其他集團成員所為之詐欺取財犯行同負全責。被告黃國信上開辯詞,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㈤、犯罪事實一㈣「王老闆」話務組:上開犯罪事實一㈣,業據被告楊善百、黃馨慧(下稱被告楊善百等2 人)於檢察事務官詢問、偵查中、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五第130 至131 頁、第170至172 頁、第192 至194 頁、本院訴字卷二十三第21頁正反面),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機房手繪位置圖、教戰手冊、查獲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五第100 至

10 8頁、第113 至123 頁),另有附表一㈣所示之物扣案可佐,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憑。

㈥、犯罪事實一㈤「大胖」話務組:上開犯罪事實一㈤,業據被告曾嘉慶、鄧安哲(下稱被告曾嘉慶等2 人)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六第65頁、第72至74頁、第82頁、第87至88頁、本院訴字卷二十三第22頁反面、第23頁正面),並有機房手繪位置圖、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教戰手則在卷可稽(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六第10頁、第12至19頁、第20至26頁、第30至31頁),另有附表一㈤所示之物扣案可佐,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憑。

㈦、犯罪事實一㈥「王老闆」話務組:上開犯罪事實一㈥,業據被告武元鍾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坦承不諱(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六第10

3 至104 頁、第121 頁正反面、本院訴字卷四第22頁反面、卷二十三第25頁正面,被告武元鍾被訴部分,經本院判決免訴,詳後述),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機房位置圖在卷可稽(見99年度偵字第22573 號卷五第124 至132 頁),另有附表一㈥所示之物扣案可佐。

㈧、犯罪事實一㈦「陳美玲」話務組:訊據被告陳美玲、李裕(下稱被告陳美玲等2 人)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未遂犯行,辯稱其等未從事詐欺犯行,扣案之教戰手冊係被告陳美玲自網路上所下載,詐騙名冊、手寫教戰手冊、大陸地區各金融銀行ATM 提款卡操作流程等係在網路上搜尋後,陳美玲隨手抄寫,僅係好奇想瞭解云云。經查:

1.被告陳美玲等2 人於99年6 月21日為警在苗栗縣○○鎮○○路○○巷○ 號4 樓查獲,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機房手繪位置圖、查獲現場照片、教戰守則在卷可稽(見99年度偵字第00000號卷五第206 至238 頁),另有附表一㈦所示之物扣案可佐,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2.被告陳美玲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先供稱:教戰守則是網路上列印下來的云云(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七第240 頁),然又隨即改稱:是我自己打字的,因為想要練打字,又想了解詐騙流程,就用那些內容來練打字云云(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七第240 至241 頁),其供詞內容前後反覆,真實性已有可疑。又被告陳美玲固於本院審理中提出其自網路上下載之詐騙資料,用以證明其抄寫或打字內容之來源(見本院訴字卷七第35至87頁),然員警於上開機房內扣得之教戰手冊中,其中一張記載「(一線)廣州市郵政局」、「我這裡是郵政局(客人要是沒問是那裡的郵政局就先講郵政局就好了,以免衍生問題。但是客人如果有問的話,就一定要講是那裡的郵政局)」、「你有一封重要的掛號信件,我們的郵政局人,幫你送過去了兩次,怎麼都一直沒辦法送交給你簽收啊?你那白天是因為工作都沒人在?還是怎樣?怎麼都沒有簽收咧?(客人如果有問是送去那的話?就一定要跟客人對地址,對完再繼續下面的流程。如果客人沒有問是送去那裡給他的,並且直接問你是什麼樣的掛號郵件的話,做完ST後,就一定要明確的告訴客人,這是一封由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所發出來給你的一封通知掛號信件。)(客人這時會說一大堆、問一大堆的,給客人一點點時間,聽看看客人講什麼,我們再接什麼。不要雞同鴨講,答非所問的。)」(見99年度偵字第22573 號卷五第230 頁),依上開扣案教戰手冊之內容觀之,係在教導詐騙行為人如何應對被害人於電話中之提問,然觀諸被告陳美玲提供予本院之上開資料,均係大陸民眾遭詐騙之網路新聞,該等網路新聞中並無以假冒郵政局,佯稱掛號信未領之方式作為詐騙手段,且並無任何教導詐騙行為人應如何應對被害人提問之內容,被告陳美玲辯稱扣案之教戰手冊內容均係源於網路上搜尋而得,顯屬無稽,殊難憑採。

3.被告陳美玲於偵查中自承:我使用的QQ暱稱是「阿金」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七第48頁),經比對大陸公安部提供曾與被告賴菩廣等人聯繫之QQ帳號及IP位址資料(見本院訴字卷三第258 至267 頁),其中即有QQ名稱使用「阿金」之人(見本院訴字卷三第263 頁反面),且經內政部警政署函詢之結果,與被告賴菩廣聯繫之人中,IP位址所在之裝機地點確有位於苗栗縣○○鎮○○路○○巷○ 號4 樓,申請人則為陳美玲,有信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99年6 月9 日函文在卷可佐(見本院訴字卷三第285 頁反面至第286 頁正面),益徵被告陳美玲、李裕所在之上開機房,確有使用由被告賴菩廣提供之詐騙電信平台及話務服務甚明。

4.被告李裕於警詢中自承:從98年8 月份開始承租上開處所,並於98年8 月份搬進去住;該處只有我和陳美玲居住,網路及通訊設備是我太太自己裝設(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七第50至55頁);又於偵查中供稱:搜到的教戰手冊是我老婆從網路上抓下來的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七第68至69頁);且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問你們多久去一次苗栗縣○○鎮○○路○○巷○ 號4 樓?)在那邊工作就住那裡;(問:不在那裡工作的時候,這個房子有租給別人或借給別人用嗎?)我只要有租,就會每天都住在那裡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三第121 頁反面至第122 頁正面),被告李裕既住於該處所,且知悉被告陳美玲在該處架設網路及通訊設備,復看過扣案之教戰手冊內容,豈有可能不知網路、通訊設備及教戰手冊之用途,其上開辯詞殊難採信。

5.再者,QQ使用名稱為「阿金」之人,自99年5 月7 日起至99年99年5 月24日止,與被告賴菩廣聯繫多達十次(見附表八),每次聯繫時間非短,如被告陳美玲等2 人未實際對大陸地區被害人撥打詐騙電話施行詐術,焉有一再與提供詐騙電信平台及話務服務之被告賴菩廣聯繫之必要,是被告陳美玲等2 人自99年5 月7 日起即已開始從事詐騙行為,堪以認定,其等上開辯詞,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㈨、犯罪事實一㈧「有志」話務組:訊據被告陳紹球固坦承有進入詐欺機房,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未遂犯行,辯稱:我被警方查獲時剛到機房第三天,現場電話線設備尚未安裝,僅有在現場背教戰守則,尚未開始打電話詐騙云云。經查:

1.被告陳紹球於南投縣○○鎮○○路○○○○○巷○○號共組詐騙集團,為警於99年6 月21日在上開機房查獲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在卷可稽(見99年度偵字第22573 號卷五第168 至172頁),另有附表一㈧所示之物扣案可佐,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2.被告陳紹球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稱:99年6 月11日(即端午節前兩天)我去南投草屯鎮的公司時,有一男一女在打詐騙電話,端午節過後我再去那一男一女都不在了,然後設備也都搬走了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七第253 至254頁);於偵查中供稱:我去草屯時已經是今年6 月初的時候,當時已經有三人在裡面,都在打電話去大陸騙人;「有志」有給我一張教戰手冊,我都照上面唸,「有志」叫我們背起來,我們都打電話給大陸人,說自己是大陸公安,跟對方說他涉及刑案,要對方把資料及銀行帳戶明細留下來,並要說出裡面有多少錢,我把這些資料抄起來,就給後線的人員;後線就是之前三個人中的一個女生,我6 月11日去上班,但12日晚上「有志」說要休息,叫我們不要做,所以我才做兩天;如果後線有做成功,我可以抽一成;我們都用市內電話打,但那三人不做後,「有志」就把所有的電話器材收走,其他東西(即現場扣到的物品)都留下;我去的那兩天好像都沒有詐騙成功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七第87頁),顯見被告陳紹球於99年6 月11日至同月12日間在詐騙機房時,已有其他集團成員在該處撥打詐騙電話,縱被告陳紹球稱其該兩日僅在旁見習,仍應對其參與期間所發生之詐欺取財犯行同負其責;再者,員警於99年6 月21日查獲當日,該機房內雖已暫無電話器材設備可供撥打,然仍無礙被告陳紹球於99年6 月11日至同月12日有參與詐欺取財未遂犯行之成立。被告陳紹球上開辯詞,顯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又卷內尚無證據證明被告陳紹球於99年5 月間即已進入上開機房,依罪疑有利被告之原則,僅能認定被告陳紹球係於99年6 月11日始進入詐騙機房,參與詐騙集團之運作,附此敘明。

㈩、犯罪事實一㈨「李董」話務組:訊據被告莊健生、利建智、紀培益、劉淑玲、江羿靚(下稱被告莊健生等5 人)均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未遂犯行,被告莊健生辯稱:其等尚未著手對大陸被害人施行詐術云云;辯護人為其辯以:被告莊健生不知在該處係要從事詐騙工作,且搜索當日未見被告莊健生已著手實行詐術之證據,僅在詐欺預備階段,然詐欺罪並無處罰預備犯之規定云云;被告利建智、紀培益、劉淑玲、江羿靚則均辯稱:不知在該處要做何工作,且未撥打詐騙電話云云。經查:

1.被告莊健生等5 人於高雄市○鎮區○○○路○○○ 號2 樓之1共組詐騙集團,為警於99年6 月21日在上開機房當場查獲5人在場,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機房現場圖、查獲現場照片、教戰守則、筆記本、名片簿、電話簿、大陸銀行開戶申請表在卷可稽(見99年度偵字第22573 號卷五第174 至194 頁、本院訴字卷二第37至62頁),另有附表一㈨所示之物扣案可佐,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2.被告莊健生於00年0 月00日警詢中自承:搜索現場之在場人利建智、紀培益、劉淑玲、江羿靚等4 人是我聘請他們來我住處居住,因我在現住處(高雄市○○區○○○路○○○ 號2樓之1 )成立詐騙處所,所以我聘請利建智、紀培益、劉淑玲、江羿靚等4 人來我住處替我工作撥打、接聽詐騙電話,詐騙對象均是大陸地區居住人士,現場查扣之教戰守則是作為教導員工詐欺大陸民眾的講稿,電話手機為詐欺大陸人民的聯絡通話工具,電腦、數據機是發射語音至大陸民眾,再回撥至我們第1 線客服人員,被害人資料手抄本紙張記載被害人資料;利建智、紀培益、江羿靚等3 人是於99年6 月16日晚上8 時許進駐至我現住處,隔天6 月17日下午1 時開始撥、接電話執行詐財工作;我從99年6 月17日下午1 時起開始執行詐騙工作;我受雇於「李董」,雙方言明以月薪新台幣5 萬之代價聘請我執行詐騙工作,截至目前為止我還沒有領到薪水,利建智、紀培益、劉淑玲、江羿靚他們4 人也還沒有領到薪水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七第131 至

132 頁、第135 頁);復於於99年6 月22日偵查中供稱:(問:利建智、江羿靚、紀培益、劉淑玲有無打電話到大陸?)我們都有試著撥電話出去,這些都是按照李董的指示;房子的監視器是我自己裝的,我知道李董要我做的事是偏門的事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七第166 頁),依被告莊健生上開供述,可證該機房係於99年6 月17日開始撥接電話,對大陸被害人實行詐術,其上開證述,核與在該機房內查扣之筆記本中,自99年6 月17日開始紀錄機房運作及購買充值卡等情(見本院訴字卷二第43至44頁)相符一致。

3.被告紀培益於警詢中亦自承:莊健生要我到高雄從事打電話的工作,劉淑玲、江羿靚也都是負責打電話,「打電話」就是佯裝客服人員打電話給大陸人民從事詐騙工作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七第192 頁反面);於偵查中自承:莊健生找我下去,說要介紹打電話的工作給我,就是類似客服人員作問卷調查的工作,就是騙人的工作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七第204 頁),而被告利建智、江羿靚於警詢中、被告劉淑玲於偵查中均自承其等係於99年6 月16日入住該處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七第170 頁、第218 頁、第222 頁正面),被告紀培益、利建智、劉淑玲、江羿靚上開供述,亦與被告莊健生之供述及上開扣案之筆記本內容互核相符,是被告莊健生等5 人於上開機房內,均知悉在該處係要從事打電話之詐騙工作,且自99年6 月17日起即已著手實行詐騙行為甚明。

4.被告利建智、紀培益、劉淑玲、江羿靚固均辯稱不知在該處要做何工作,還在等莊健生介紹工作云云;被告莊健生於00年0 月00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亦翻異前詞,改稱:不知道承租該處係要成立詐騙處所,從事撥打接聽詐騙電話之工作,電話都還沒有打過,「李董」只說要做偏門,沒有說要做什麼,我只有跟紀培益、利建智、江羿靚、劉淑玲說要介紹工作,他們都不知道工作內容,我自己也不知道要做什麼工作云云(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七第266 頁、本院訴字卷三第168 頁正面、卷九第6 頁正面)。惟查:

①經本院當庭勘驗執行搜索之光碟,員警固然係在被告利建智

房內之黑色包包內,扣得教戰手冊、名片簿、SIM 卡數張、行動電話儲值卡、大陸銀行開戶申請表、行動電話14具等物,如被告莊健生等5 人不知該機房內有上開與詐騙有關之扣案物品,為求清白,衡情當會積極表示該等物品與其等無關,然員警在被告莊健生等5 人面前,逐一清點黑色包包內之物品時,被告莊健生等5 人均未曾表示未看過該包包,或未看過該包包內之物品,僅被告利建智曾表示該包包內之物品非其所有等語,有本院勘驗筆錄、查獲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八第155 頁正面至第157 頁反面、99年度偵字第00

000 號卷五186 至193 頁),益徵其等對於該機房內搜得上開扣案物之結果不感到意外。

②被告利建智、紀培益、劉淑玲、江羿靚於本件案發前,均曾

於98年間加入兩岸詐騙集團,業據其等供陳在卷(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七第188 頁、第193 頁、第207 頁反面、第

221 頁反面、第267 至268 頁),被告莊健生等5 人亦自承均已住在該機房內數日,被告江羿靚更於警詢中自承:(問:你在98年4 月份在新竹警方查獲各項設備與本次警方所查獲物品是否相同?)有電腦主機、教戰守則、多門電話卡、多支手機等物相同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七第222頁正面);被告劉淑玲亦於偵查中自承:(問:你在98年4月遭新竹警方查獲各項設備與本次警方查獲物品是否相同?)上一次是因為我有在打電話去大陸留客戶資料,設備都大同小異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七第218 頁),顯見被告江羿靚、劉淑玲知悉該機房之設備與其先前參與之兩岸詐騙集團大同小異,且該機房內設有監看大門人員、管理室人員進出情形之監視器螢幕,有搜索照片在卷可稽(見99年度偵字第22573 號卷五182 至184 頁),其等自當清楚知悉該處並非一般單純住家或公司行號,則被告利建智、紀培益、劉淑玲、江羿靚為免再次涉犯詐欺行為,衡情應會積極確認工作內容,以避免無端捲入詐欺罪,然其等竟均供稱不知工作內容為何云云,顯與常情有違,自不足採信。是被告莊健生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顯係卸責及迴護其他被告之詞,尚難採信,應認其上開與扣案筆記本內容相符一致之警詢、偵查中供述,較為真實可採;被告利建智、紀培益、劉淑玲、江羿靚上開辯詞,更無足採信。

5.辯護人固為被告莊健生辯以:員警於99年6 月21日執行搜索當時,被告莊健生等5 人並無著手為詐欺行為之跡象及證據,該處亦無組裝完成供詐騙使用之機台或設備云云,然員警執行搜索之時間係早上7 時許,有上開搜索扣押筆錄在卷可佐,被告利建智亦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警察進來當時我在睡覺,是警察把我叫起來,叫我們出來客廳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八第157 頁反面),是其等當天尚未開始進行詐騙亦屬當然;再依現場查扣之筆記本內容,有記載6 月17日至6月20日機房運作及購買充值卡之情形,直至6 月21日始未再為記載(見本院訴字卷二第43至44頁),益徵員警99年6 月21日搜索當日,被告莊健生等5 人係未及開始進行詐騙,自難以搜索當下其等未撥打電話進行詐騙,即遽認其等於該機房內,從未著手對大陸被害人施行詐術甚明。辯護人上開辯詞,尚難憑採。

、犯罪事實一㈩「龍來」話務組:上開犯罪事實一㈩,業據被告鄭名宏、招健強、何政樫(下稱被告鄭名宏等3 人)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坦承不諱(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八第7 頁、第27至29頁、第34至35頁、第50至51頁、第56頁、第65至66頁、本院訴字卷三第238 頁反面、第240 頁正面、第243 頁正面、卷二十三第28頁反面至第29頁反面、第30頁反面),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教戰手冊在卷可稽(見99年度偵字第22573 號卷五第240 至253 頁),另有附表一㈩所示之物扣案可佐,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憑。

、犯罪事實一「阿龍」話務組:上開犯罪事實一,業據被告林聖忠、黃健雄、張仰誠、陳建翔(下稱被告林聖忠等4 人)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坦承不諱(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八第72至73頁、第87至88頁、第92至93頁、第107 至108 頁、第113 頁、第127 至128 頁、第134 頁、第148 頁、本院訴字卷三第

244 頁反面、第246 頁正面、第247 頁反面、第249 頁正面、卷二十三第31頁正面、第32頁正反面),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在卷可稽(見99年度偵字第22573 號卷五第76至81頁),另有附表一所示之物扣案可佐,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憑。

、犯罪事實一「阿州」話務組:

1.上開犯罪事實一,業據被告楊騏榮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訴字卷二十三第32頁反面),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查獲現場照片、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99年度偵字第22573 號卷五第196 至204 頁、本院訴字卷九第37頁正面至第39頁反面),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憑。

2.公訴意旨固認被告楊騏榮係自99年6 月間起,陸續以桃園市○○區○○○街○○號9 樓、臺北市○○區○○路○○○ 巷○ 號

5 樓為工作機房云云,惟被告楊騏榮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承:99年4 、5 月「阿州」有叫我在龍江路試機子,就是試撥打電話到大陸看對方的來電有沒有顯示號碼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九第37頁正面),核與裝機地址在臺北市○○區○○路○○○ 巷○ 號5 樓之IP位址,於99年4 、5 月間有與提供詐騙電信平台及話務服務之被告賴菩廣聯繫之記錄相符一致(見附表八,詳下述),是被告楊騏榮應係於99年4 、5 月間即已在上開龍江路機房進行詐騙;又被告楊騏榮供稱其係於98年7 月至98年10月間參與桃園市○○區○○○街○○號9 樓之詐騙集團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三第251 頁正面),而公訴人並未提出被告楊騏榮於99年6 月間尚有在上開青山三街撥打詐騙電話之證據,難認被告在上開兩處撥打詐騙電話係屬同一行為,自僅能認定被告楊騏榮係自99年4 月間起在上開龍江路機房進行詐騙,起訴事實容有誤會,應予更正。

、附表九所示之大陸被害人周信芬等135 人,無從特定究係遭犯罪事實一㈠至所示何話務組所詐騙:

1.犯罪事實一㈠「輝哥」話務組係於99年5 月間成立,由成員假冒中國郵政總局人員,以信件沒有領取為由進行詐騙;犯罪事實一㈡「刀哥」話務組係於99年5 月間成立,由成員假冒中國郵政局人員,以通知、傳票等未收到為由進行詐騙;犯罪事實一㈢「阿志」話務組係於99年4 月間成立,由成員假冒代辦貸款業者或銀行業務員,於電話中佯稱須收取5 %手續費為由進行詐騙;犯罪事實一㈣「王老闆」話務組係於99年5 月10日成立,由成員假冒代辦貸款業者,於電話中佯稱須收取代辦手續費為由進行詐騙;犯罪事實一㈤「大胖」話務組係於99年4 月21日起成立,由成員假冒郵政機構,以通知傳票未收到為由進行詐騙;犯罪事實一㈥「王老闆」話務組係於99年4 月間成立,由成員假冒代辦貸款業者進行詐騙;犯罪事實一㈦陳美玲話務組係於99年5 月7 日成立,由成員假冒郵政機構,以通知傳票未收到為由進行詐騙;犯罪事實一㈧「有志」話務組,被告陳紹球係於99年6 月11日加入,由成員假冒郵政機構,以通知傳票未收到為由進行詐騙;犯罪事實一㈨「李董」話務組係於99年6 月17日起,以預錄不詳之不實電話語音內容,令被害人依語音指示按轉接號碼後,由成員假冒公安局及人民銀行人員進行詐騙;犯罪事實一㈩「龍來」話務組係於99年3 月間成立,由成員假冒郵政機構,以通知傳票未收到為由進行詐騙;犯罪事實一「阿龍」話務組係於99年3 月間成立,由成員假冒郵政機構,以通知傳票未收到為由進行詐騙;犯罪事實一「阿州」話務組係自99年4 月起,由成員假冒郵政機構,以通知傳票未收到為由進行詐騙等情,均經本院認定如前。

2.上開犯罪事實一㈠至話務組均係於99年間始行成立,然觀諸附表九所示大陸被害人,其中編號1 至126 所示被害人,均係於98年間即遭詐騙,自無可能係由本案上開話務組所詐騙甚明,至於附表九編號127 至135 所示被害人,其等遭詐騙之手法均係詐欺集團成員假冒電信業者,以電話欠費為由進行詐騙,核與本案上開話務組之詐騙手法明顯不同,是依卷存證據,無從證明附表九所示大陸被害人,係本案上開話務組所詐騙。

3.再者,本院於準備程序中多次當庭請公訴人確認附表九所示被害人分別係遭本案上開何話務組所詐騙(見本院訴字卷二第197 頁反面、卷四136 頁正面),然公訴人迄本案言詞辯論終結時,均未能特定(見本院訴字卷二第20頁反面、第13

7 頁反面、第197 頁反面、卷三第37頁反面、第45頁、第11

9 頁正面、第172 頁正面、卷四136 頁正面),卷內亦無其他事證可佐,自屬無法證明。

4.因公訴人未能舉證證明附表九所示大陸被害人係遭本案上開何話務組所詐得款項,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應認本案上開各話務組成員,均僅著手為詐欺取財犯行之實行,然尚未得手,而屬未遂。

、被告賴菩廣、楊燕青、孫端駿、林君紋、賴炳男、鄭晴恩等

6 人與犯罪事實一㈠至所示各話務組成員間,分別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1.依大陸公安部提供曾與被告賴菩廣聯繫之IP位址資料(見本院訴字卷三第258 至267 頁),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向各電信業者查詢後,查知部分與被告賴菩廣聯繫之IP位址,其裝機地點即係本案上開各話務組所在之機房,各話務組所在之機房與被告賴菩廣聯繫之時間、證據詳如附表八所示。

2.參以,被告賴菩廣於99年8 月18日警詢中自承:QQ暱稱「voip- 手術刀」為孫端駿使用,其聯絡對象都是詐欺集團客戶,因為詐欺集團客戶都使用QQ聯繫,所以我們跟詐欺集團客戶也都是透過QQ聯絡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6241 號卷第

210 頁正反面),被告武元鍾於偵查中證稱:有聽過「手術刀」這個人,他就是負責更改刊登號碼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六第121 頁反面),而被告武元鍾所參與之臺中市○區○○○路○○○ ○○ 號14樓機房,亦確有與被告賴菩廣聯繫之證據(見附表八),益徵被告賴菩廣等6 人確有提供詐騙電信平台及話務服務予本案上開各話務組使用,被告賴菩廣等6 人與各話務組成員間,分別具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甚明。

3.至於被告王雅蘭部分,因其係於99年6 月15日起始受雇於被告賴菩廣,而本案上開各話務組與被告賴菩廣聯繫之時間均係在99年4 月至99年5 月間,自難認被告王雅蘭與各話務組成員間分別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附此敘明。

、犯罪事實二部分:

1.上開犯罪事實二,被告江永吉、李毅苓、陳啟文、李詠盈、謝英猷、黃兆華、蔡騏旭就其等所涉共同詐欺取財之犯罪事實,業據其等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訴字卷七第156 頁正面、第166 頁反面、卷八第67頁反面、第68頁反面、第69頁正反面、第103 頁反面、卷二十二第216頁正面、第二十三卷第33頁正面、第34頁反面、第36頁正面、第37頁正面、第39頁正面、第40頁正面、第41頁正面),核與證人陳明松、曾煥杰、尤敦鍊於大陸公安詢問時所為之證述大致相符(見本院99年度聲羈字第394 號卷第38至43頁、第47頁、第51頁、第61至67頁),並有臺中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臺中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機房手繪位置圖、日報表、旅行業代收辦理出國規費證明單、帳冊在卷可稽(見99年度偵字第22573 號卷五第2 至7 頁、第11至13頁、第15至17頁、第20至26頁、第28頁、第31至34頁、99年度偵字第16240 號卷二第80至112 頁),另有附表二所示之物及附表五所示之犯罪所得扣案可佐,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憑。

2.訊據被告尤偉民、蔡明倫、呂孟鴻、許凱程、賴建維均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犯行,被告尤偉民、蔡明倫均辯稱:有幫尤敦鍊領錢,然不知係幫詐騙集團提款云云;被告呂孟鴻辯稱:我那時在工作跟當兵,我只是去買飯給我姐姐吃,我不知道他們在做什麼,也沒有跟曾煥杰一起工作過云云;被告許凱程辯稱:我沒有參與,我只是單純去找江永吉聊天,我沒有跟曾煥杰一起操作U 盾云云;被告賴建維辯稱:我不清楚他們的行為是詐欺行為,我只有背U 盾號碼,我不知道其他人在做什麼云云;辯護人為其辯以:被告賴建維主觀上無犯罪故意,客觀上亦未著手為構成要件行為云云。經查:

⑴被告尤偉民、蔡明倫部分:

①證人尤敦鍊於98年12月29日大陸公安詢問時供稱:98年5 月

10日左右,我在台中縣碰到我朋友阿文,阿文問我想不想賺錢,我講當然想啊。他講:我帶你去認識一叫阿西的人,他可以帶你去賺錢。於是他就帶我到台中去找阿西。我們找到阿西後,阿西跟我講我的工作就是到大陸提詐騙來的錢,報酬為3 %,阿西叫我再去找二個人作為幫手。我見有錢賺,就同意了,阿西還給了我十幾個手機及一台手提電腦作為同他聯繫用,接著我就去找了我的二位朋友台中縣人尤偉民和苗栗人蔡明倫,我把到大陸提詐騙來的錢同他們講了,他們也欣然同意一同前往大陸;98年5 月17日,我同尤偉民、蔡明倫一起從金門坐船到廈門,我們隨身還帶來了十幾個手機及一台手提電腦,及一個U 盤,作為同阿西聯繫用的,到達廈門之後,我打了一個電話給接應的人,接應的人叫我在廈門的一個咖啡廳接頭。這大陸接應的人給了我一百多張五大銀行的銀行卡,五大銀行指中行、農行、工行、建行、招行,還有二十幾張大陸的身分證。當時這些東西都放在一個盒子裡,我們把這些銀行卡先拿到ATM 機上去試,密碼正確的,我們就把它建立起一個電子文檔,我試過,大陸接應的人給我的100 多張銀行卡只有2 張密碼不正確,其他的100 多張密碼都正確的。我把這100 多張密碼都正確的銀行卡建立起一個電子文檔,密碼不正確的銀行卡扔掉,電子文檔內容包括編號、姓名、大陸身分證號碼、大陸的開戶銀行、密碼。我把電子文檔建好後,通過QQ把這些信息發阿西,阿西就把詐騙來的錢打到這其中的銀行卡裡。然後阿西就打電話告訴我哪張卡有錢,我們就去ATM 機上去取;我把上述電子文檔複製一份存入我自己的U 盤裡。5 月20日左右,我們三人到廣東的東莞、深圳。我們在深圳的萬福盈賓館住下。每天,台灣的阿西打電話給我,說哪張哪張銀行卡內有錢,於是白天我們三人到東莞的ATM 機上取詐騙來的錢。取到錢後,阿西又把存錢的帳號用手機短消息發過來,我們把取到的錢從ATM 機上存入阿西發過來的帳號裡,是一種無摺存款。我們三人每天都這樣取錢,存錢。我們在東莞取了一星期的錢,大概取了二百多萬的人民幣;這些用短消息發過來的存錢帳號,我記得這些常用的帳號開戶名有段力鋼、鄭波、楊亮、胡萍等;6 月初,我受阿西的指派,我同尤偉民、蔡明倫三人到達湖南衡陽,住在石鼓區的一賓館裡。阿西每天打電話給我,說哪張哪張銀行卡內有錢,我們三人就去ATM 機上取詐騙來的錢。同樣,取到錢後,阿西又把存錢的帳號用短消息發過來,我們把取到的錢從ATM 機上存入阿西發過來的帳號裡,是一種無摺存款。我們三個人每天都這樣取錢、存錢,我們在衡陽取了大約三星期的錢。大概取了三百多萬的人民幣。6 月20日左右,我們準備回台灣了,阿西叫我在衡陽跟一個台灣人阿宏接頭。接頭之後,我把一百多張銀行卡、二十幾張身分證還有聯繫的十幾台手機都交給了台灣人阿宏。之後,我帶著筆記本電腦及U 盤同尤偉民回到廈門,蔡明倫由於台胞證不見了,還留在衡陽等辦證件;6 月22日下午,我同尤偉民從廈門乘船到金門,後回到台灣。蔡明倫是

6 月底回台灣;以我自己名字開戶的大陸銀行卡現在在台灣,是阿西讓我開戶帶回台灣的,是用我的台胞證開戶並且連網銀U 盾一起交給阿西了,這張卡開通了網銀轉帳功能,是我在湖南開的,同時和我一起開戶的還有尤偉民,也是用台胞證開的,這張卡也開通了網銀轉帳功能,也是湖南開戶的,這一張卡包括U 盾都是我回台灣交給阿西在使用。我和尤偉民本人都沒有用過這二張卡等語(見本院99年度聲羈字第

394 號卷第61至63頁、第67頁)。依證人尤敦鍊上開證述,其與被告尤偉民、蔡明倫至大陸前,已有告知其等要去大陸提領詐騙款項,報酬係3 %,且其與被告尤偉民、蔡明倫於98年5 月17日至大陸後,有先測試100 多張銀行卡之密碼是否正確,嗣後其等自98年5 月20日起至98年6 月20日左右,三人每日均依指示至自動提款機提領銀行卡內之詐騙款項,再依指示將款項存入段力鋼、鄭波、楊亮、胡萍等人之帳戶內。

②觀諸證人尤敦鍊上開證述內容,核與證人曾煥杰於大陸公安

詢問時供稱:在台灣的老闆阿東聯繫上廈門賣銀行卡和銀行

U 盾的人,阿東買到卡之後,U 盾寄回台灣,交給我們網上銀行轉帳用。銀行卡交給在大陸取款小組的人使用。大陸取款小組的人收到卡後,會做成資料,用QQ傳給我們在台灣網銀轉帳的人。我們收到資料後,將詐騙來的錢直接網銀轉帳到這些卡上。然後我們在台灣打電話給這些取款小組的人,告訴他們哪些卡有錢,取款小組的人就在大陸的ATM 機上去取;取款小組的人打電話向我們匯報取到多少錢,我們就將另外存錢的帳號通過短信的方式發給取錢小組的人,取錢小組的人就將取到的錢存入我們發過去的帳號內,我們發過去的存錢帳戶常用的有許水明、胡萍、楊亮、鄭波、段力鋼、黃廷發等六個帳戶等語(見本院99年度聲羈字第394 號卷第39頁)相符一致,證人尤敦鍊上開證述應可採信。

③被告尤偉民於警詢中自承:尤敦鍊是於98年(正確日期我忘

了),叫我至大陸地區當車手負責提、領款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二第166 頁);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承:我有幫尤敦鍊領錢,我有在大陸開戶,尤敦鍊說要用我的帳戶轉錢用的,他說他要買機器,我確實有將U 盾卡跟提款卡交給尤敦鍊,起訴書上面寫的我每天有領2-3 萬人民幣的部分是實在的;我有用尤敦鍊提供的提款卡及密碼,幫尤敦鍊提款後,匯入指定帳戶內;我有看到尤敦鍊拿20張左右的卡,他有叫我去幫他看卡裡面有沒有錢,看幾張我忘記了,差不多有8-9 張左右,回去之後就跟尤敦鍊說裡面沒有錢;我有覺得很奇怪,我有問尤敦鍊說這是什麼錢,他告訴我那是他要跟人家開工廠,買機器的錢,因為我們覺得怪怪的,後來我們想回來,但是尤敦鍊就把我們的台胞證拿走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八第25頁反面至第26頁反面),依被告尤偉民上開供詞,證人尤敦鍊確有告知其係要至大陸當車手提款,核與證人尤敦鍊上開證述相符,且被告尤偉民於大陸期間,每日提領款項後,均需匯入指定帳戶內,且曾以卡片測試帳戶內有無款項,其上開舉止顯與一般購買機器之正常交易不同,被告尤偉民亦自承覺得有異,參酌證人尤敦鍊上開證詞,被告尤偉民應知悉其每日提領後轉存之款項係詐騙所得,其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殊難採信。

④被告蔡明倫於警詢中自承:我有替尤敦鍊在大陸地區負責當

車手,提款詐騙所得之贓款;尤敦鍊於98年4 月10日左右,叫我至大陸地區當車手負責提領款,他曾叫我持大陸地區多家銀行之金融卡提款現金後,再叫我至提款機(可存、轉款用)存入指定帳號內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二第14

6 至147 頁);於偵查中自承:是尤敦鍊找我去大陸當車手,尤偉民跟我一樣,都在當車手,我們兩個都聽尤敦鍊指揮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二第158 頁);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承:我有幫尤敦鍊領錢,每天大約應該有20萬人民幣,總共有7 、8 百萬人民幣,領回來都是交給尤敦鍊,再匯到他指定的帳戶;尤敦鍊叫我們去試卡片能不能使用,是要去試密碼正不正確,能不能使用,我試了差不多超過30張;當時我有覺得很奇怪,我們本來要回來,但是尤敦鍊跟上面的人講電話,上面的人要我們繼續做,我那時候就覺得領的錢怪怪的,我那時候真的不知道那是什麼錢,而且那時候我們想回來也沒有錢;我也有去大陸開戶,辦出來的提款卡跟U 盾密碼都交給尤敦鍊了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八第25頁反面至第27頁正面),依被告蔡明倫上開供詞,證人尤敦鍊確有告知其係要至大陸當車手提款,核與證人尤敦鍊上開證述相符,且被告蔡明倫於大陸期間,有測試數十張銀行卡之密碼是否正確,每日提領款項後,均需匯入指定帳戶內,每日提領金額高達人民幣20萬元,被告蔡明倫亦知悉上開舉止有異,參酌證人尤敦鍊上開證詞,被告蔡明倫應知悉其每日提領後轉存之款項係詐騙所得,其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殊難採信。

⑵被告呂孟鴻、許凱程部分:

①證人曾煥杰於98年12月28日大陸公安詢問時供稱:98年5 月

份的一天,我在台灣台中縣的同事李詠盈的大姐李毅苓給我介紹了一個叫阿東的老板,這個阿東是專為詐騙集團提供取錢服務的老板,阿東就是陳明松女友李詠盈的姐姐李毅苓的男朋友。5 月底,我與阿東在台中的一家茶坊見面,阿東跟我講:「詐騙集團的老板用電話詐騙來錢後,然後叫我通過網上銀行轉帳到我們自己人的帳戶上,報酬給我轉帳金額的

0.02。」我同意了。和我一起網上轉帳的還有呂孟鴻、許凱程。他們二個是台中人,我加入時,呂孟鴻、許凱程已經在做這個轉帳的工作了,每天我們三人開著車子,到處跑,有時在台中,有時在桃園、有時在苗栗、台北等地。網銀轉帳時,有時在車上,有時在汽車旅館、有時在飯店,有時在茶坊。總之,網上轉帳的地點是不固定的,因為怕被警方定位被抓,所以每天都要換位置;於是我就開始做準備工作,98年5 月29日來大陸,6 月1 日在大陸廣東東莞的建行常平支行開了一個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 的帳戶,這個帳戶是為了存詐騙來的錢用的,就是做老板阿東的倉庫用的,98年6 月2 日,我回到台中,第二天我就開始網轉了,一直幹到7 月18日我媽過世,我停了2 個星期,8 月2 日又開始幹了,直至8 月25日我入境大陸為止;我們轉帳組的報酬是2%,我們轉帳組三人是我負責的,打入地下水站的錢都是我和呂孟鴻、許凱程三人操作的;原本參與網轉的有我及許凱程、呂孟鴻,後來阿東考慮到安排我們三人輪流休假,所以叫李詠盈學起來和我們一起幹網轉,在我們休假之時,李詠盈頂替過網轉和電腦維護等語(見本院99年度聲羈字第394號卷第38至39頁、第42頁、第51頁);核與被告許凱程於偵查中供稱:我一開始只知道他們做電腦,後來呂孟鴻告訴我他們在做詐欺,呂孟鴻是幫他們買便當;我曾經在98年6 月跟曾煥杰一起來桃園的酒店喝酒,後來我有陪他們去桃園的某間汽車旅館住了兩天,他們在旅館內都有在用U 盾,當時我是與曾煥杰、呂孟鴻在一起,我有問他們「U 盾」的功用,他們說只要有人打電話說那個名字下有多少錢,他們就要用「U 盾」把錢轉出去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二第

226 頁反面);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有時候江永吉講電話會提到大陸人、轉帳,所以我知道他們是在做詐欺;我知道曾煥杰在汽車旅館使用U 盾轉帳的錢跟詐騙有關,因為他們講話很明顯,當時他們電話很多支,在講電話的過程中有聽到轉帳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十第74頁正面、第75頁正面)。依證人曾煥杰上開供述,其明確證稱於98年6 月開始與被告呂孟鴻、許凱程每日在不同地點從事網路銀行轉帳工作,核與被告許凱程供稱其於98年6 月間與曾煥杰、呂孟鴻至汽車旅館兩天,在汽車旅館內使用U 盾轉帳等語大致相符,是證人曾煥杰上開證詞,應可採信。

②再者,被告呂孟鴻本院準備程序時自承:臺中市○○路○ 段

○○○ 號2 樓、臺中市○○街○○號7 樓都有去過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八第105 頁反面);被告江永吉於警詢中證稱:我偶爾會叫呂孟鴻及許凱程跑跑腿,有一陣子曾煥杰北上桃園、新竹、苗栗作業時,呂孟鴻及許凱程有一起陪同北上遊玩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6240 號卷二第120 頁);於偵查中證稱:有時候我們轉帳忙的時候,會請呂孟鴻幫忙買便當;呂孟鴻跟許凱程都是幫忙跑腿買東西,有陣子曾煥杰在這裡的時候,他有沒有幫忙我就不清楚了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00

000 號卷一第40頁反面至第41頁正面、卷二第26頁);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呂孟鴻、許凱程只是在我在忙的時候,有去幫我買便當,他們只是幫我跑腿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七第156 頁反面至第157 頁正面);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許凱程有到過臺中市○○路○段○○○ 號2 樓,他幫我買檳榔、酒過去,在那邊跟我聊天,許凱程認識曾煥杰、呂孟鴻,曾煥杰有將詐騙所得的款項在網路上轉帳,曾煥杰是用U 盾轉帳,地點不一定,有在泡沫紅茶店過,有時也會在臺中市○○路○段○○○ 號2 樓、汽車旅館等地;許凱程跟呂孟鴻都是幫忙跑腿,幫我買檳榔買煙,有時候他們幫我買吃的用的;(問:你從認識許凱程跟呂孟鴻以來,一直到你從事詐騙還有用網銀轉帳詐騙所得款項這些工作時,你有告訴許凱程跟呂孟鴻你在從事上開詐騙以及銀行轉帳的工作嗎?)他們常常聽我接電話,我跟對方講話的內容他們大約都知道,這種東西不能明講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十第71頁正反面、第72頁反面);證人李毅苓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呂孟鴻來找我或李詠盈時,我或李詠盈會告訴被告呂孟鴻要買幾人份的便當,他若是來找我的話,就會跟我一起待在客廳聊天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十第5 頁正面);證人李詠盈偵查中證稱:

從我加入阿東詐欺集團至今,許凱程曾在公司任職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6240 號卷一第140 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呂孟鴻當時在當兵,他開車載我去上班,我叫他拿東西陪我上去台中市○○路○段○○○ 號2 樓、台中市○○街○○號7 樓等地,他只是在那邊看電視,不然就走了等語(見本院訴字卷十第3 頁反面)。依被告江永吉、李毅苓、李詠盈上開證述,被告呂孟鴻、許凱程會至上開工作機房,幫被告江永吉跑腿,為機房內之成員購買便當,被告李詠盈更證稱曾與被告許凱程共事,而被告李毅苓、李詠盈為被告呂孟鴻之胞姐,被告江永吉又經常在被告呂孟鴻、許凱程面前接聽詐騙集團成員之電話,則被告呂孟鴻、許凱程豈有可能不知該機房係在從事詐騙取款工作,且被告呂孟鴻、許凱程為機房成員跑腿,購買生活用品,使機房成員無庸自行外出,增加為警查緝之風險,則其等主觀上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其中,分擔集團內之部分犯罪行為,並相互利用彼此之犯罪行為,以完成整體犯罪之計畫,自應就集團成員所為之犯行同負其責。

③被告呂孟鴻固辯稱其當時在當兵云云,然證人曾煥杰係於98

年6 月間,與被告呂孟鴻、許凱程一起從事網路銀行轉帳工作,業如前述,而被告呂孟鴻係於98年11月23日始應徵替代役77梯次入營服役,於99年11月23日服役期滿退役,服役處所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有內政部役政署函文在卷可佐(見本院訴字卷十第11頁),又被告呂孟鴻於偵查中自承:我在98年2 月之前開過堆高機,2 月之後因為工作量減少遭辭退,我就找許凱程聊天順便幫忙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二第201 頁),顯見被告呂孟鴻於98年6 月間尚未服役,且未有固定工作,其於該時與證人曾煥杰、被告許凱程共同從事網路銀行轉帳,確屬可能;又被告呂孟鴻係於98年11月23日開始服替代役,而非常備役,且其既自承去過臺中市○○路○ 段○○○ 號2 樓、臺中市○○街○○號7 樓,被告江永吉、李毅苓、李詠盈亦證稱會請被告呂孟鴻幫忙買東西,則被告呂孟鴻於服替代役期間,亦非全然未參與該集團之運作,被告呂孟鴻上開辯詞,自無從為其有利之認定。

⑶被告賴建維部分:

①被告江永吉於警詢中證稱:賴建維負責使用U 盾並配合使用

電腦將贓款轉出或轉入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6240 號卷一第15頁);被告李毅苓於警詢中供稱:賴建維負責轉帳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6240 號卷一第89頁);被告李詠盈於警詢中供稱:賴建維為公司員工,其工作是負荷量測試USB 動態口令卡是否正常,工作性質與我相同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6240 號卷一第110 頁反面)。

②被告陳啟文於警詢時供稱:賴建偉是在公司內操作電腦轉帳

等工作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6240 號卷一第51頁);於偵查中供稱:賴建偉的工作是負責轉帳還有測試帳號是否正常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6240 號卷一第69頁);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賴建維跟我一起被抓,有跟他共事過,但是他剛進來,我跟他不熟,他進來沒有多久,最多不會超過一個月;我在警詢時說的賴建偉就是在庭的被告賴建維,賴建維剛進去,可能在學轉帳這些東西,但是有無實際操作我不清楚;我們被抓的那些人沒有跟我說過他們要離開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九第85頁反面至第87頁正面)。

③被告蔡騏旭於警詢中證稱:我跟賴建維是在洗戶頭資料等語

(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二第36頁);於偵查中證稱:一開始叫我背一些卡號、證號之類的東西,我就想奇怪這是什麼東西,因為我去才三個禮拜,我看隔壁的在轉帳,我才知道這是做詐欺的,我負責背卡號跟證號、試車、看帳號可不可以使用,我正在學當中;我在警詢筆錄稱我跟賴建維是在洗戶頭資料,就是試看看戶頭可不可以用;賴建維慢我一個禮拜進去,跟我一樣在試車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二第53至55頁)。

④依上開被告江永吉、李毅苓、李詠盈、陳啟文、蔡騏旭等人

之供詞,被告賴建維確有在機房內背U 盾、測試帳戶可否使用,而被告賴建維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稱:其係應徵維修電腦之學徒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二第303 頁),然其至上開機房後所負責之事均與電腦維修無關,其未確認工作內容,已有可疑;且當時其他成員均在機房內為詐騙集團轉出贓款,被告賴建維如未允諾加入,何需背U 盾號碼及測試帳戶,是就其主觀面而言,已有為自己犯罪之意思,分擔集團內之部分犯罪行為,並相互利用彼此之犯罪行為,以完成犯罪之目的,是其加入期間,自應就集團成員所為之犯行同負其責,其上開辯詞自無足採。

、被告江永吉、李毅苓、陳啟文、尤偉民、蔡明倫、李詠盈、呂孟鴻、許凱程、謝英猷、黃兆華、賴建維、蔡騏旭等12人,與被告賴菩廣、楊燕青、孫端駿、林君紋、賴炳男、鄭晴恩、王雅蘭等7 人及其他上開犯罪事實一㈠至各話務組成員間,無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1.被告江永吉實際支配使用之尤偉民、陳正旺、鄧家豪等人在中國建設銀行開立之帳戶,均曾轉帳至林樹濤之帳號(見99年度偵字第16240 號卷一第26頁),業據被告李毅苓於警詢中供陳在卷(見99年度偵字第16240 號卷一第92頁),而上開林樹濤之帳戶,固曾轉帳人民幣2,000 元至被告賴菩廣實際支配使用之章建文帳戶內(見99年度偵字第16240 號卷一第26頁),然被告江永吉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稱:我不知道林樹濤、章建文等人頭帳戶,有時詐騙集團跟我說要把錢轉到誰的帳戶,會在SKYPE 上通知我們要把錢轉到哪裡,我只會把金額記錄下來,但帳號和帳戶名我不會記下來,李詠盈給我的單子上面只會記載誰做了多少錢,以供將來給報酬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6240 號卷二第5 頁);於偵查中供稱:我不認識賴菩廣、楊洲武、楊燕青、孫端駿等人,我是聽從上面的人指示將錢轉出去,實際的用途我也不瞭解,我們做這行也不會問這麼多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6240 號卷一第41頁正面);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這是詐騙集團指示說要轉的,他們究竟要把錢轉去哪裡,我也不瞭解,我只是跟著詐騙集團的指示去操作,就是詐騙集團指示我轉帳,我就跟李毅苓說,李毅苓就會指示底下的其他員工去轉帳,有時候是我會自己跟其他員工說,不會透過李毅苓,李毅苓如果在幫我買些吃的喝的過去機房給員工他們,我就會順便請李毅苓帶吃喝過去的時候,把要轉帳的事情告訴員工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九第83頁正面);互核證人曾煥杰於大陸公安詢問時證稱:當詐騙集團的老闆需要用錢時,我們就從許水明、胡萍、楊亮、鄭波、段力鋼、黃廷發這些外圍的帳戶直接轉入詐騙集團老闆提供的帳戶等語(見本院99年度聲羈字第

394 號卷第41頁),則被告江永吉所屬集團將款項匯至詐騙集團成員指定之帳戶時,得否知悉匯至該指定帳戶之目的為何,已有可疑;被告江永吉實際支配使用之尤偉民、陳正旺、鄧家豪等人之帳戶,既非直接將款項轉至被告賴菩廣使用之人頭帳戶內,卷內復無足以證明其等有相互聯繫或屬同一詐欺集團之證據,自難認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2.至於被告江永吉等12人與犯罪事實一㈠至各話務組成員間,有何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亦未見公訴人提出證據證明,自無從認定其等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犯罪事實三部分:

1.上開犯罪事實三㈠、㈡,業據被告江永吉、陳啟文分別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坦承不諱(見99年度偵字第16240 號卷一第13頁、第39頁反面、第50頁、卷二第22至23頁、本院訴字卷七第158 頁正面、第167 頁正面、卷二十三第33頁正面至第34頁正面、第36頁正面),並有臺中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偽造之「廖乙川」證件影本、臺中縣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見99年度偵字第22573 號卷五第2 至

7 頁、第9 頁、第11至13頁),另有附表三所示之物扣案可佐,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2.就犯罪事實三㈡部分,被告陳啟文於警詢時供稱:林欣茂身分證1 張是我被通緝時向人刊登廣告以2 萬元購得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6240 號卷一第50頁);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稱:林欣茂身分證是因躲避通緝向別人買來的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6240 號卷二第9 頁),而被告陳啟文係於98年

8 月25日始因另案詐欺案件遭通緝,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是其為躲避通緝購買「林欣茂」身分證之時點應係98年間,故起訴事實應予更正。

、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所辯均不足採信,其等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等人行為後,刑法業於103 年6月18日修正公布第339 條、增訂第339 條之4 ,並自同年月20日生效施行。增訂之刑法第339 條之4 規定:「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 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3 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本件被告賴菩廣、楊燕青、孫端駿、林君紋、賴炳男、鄭晴恩等6 人與犯罪事實一㈠至各話務組成員共犯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被告江永吉等12人共犯之詐欺取財既遂罪,於刑法第339 條之4 增訂前,均僅須依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規定處罰,而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之法定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顯較刑法第339 條之4 規定之法定刑為輕,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刑法第339 條之4 之增訂,未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不得援引上開加重規定予以處罰。又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另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規定,罰金刑數額上限為新臺幣3 萬元;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是上開條文修正後,將科處罰金之上限提高至50萬元,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行為時之舊法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規定予以論罪科刑。

㈡、按國民身分證係證明身分資格之用,屬於品行能力相類之證書,為刑法第212條之特種文書。又戶籍法業於97年5月28日增訂公布第75條第1 項:「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並自97年5 月30日起施行。是關於偽造國民身分證之犯行,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及從重處斷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戶籍法之規定。

㈢、核被告賴菩廣、楊燕青、孫端駿、林君紋、賴炳男、鄭晴恩、王雅蘭、李吉峯、賴建旭、許鴻進、賴祈銳、高煜皓、黃鉅翔、藍詠薰、洪國豪、沈義達、葉家興、呂涌誠、賴建隆、王梓濠、黃國勛、林星辰、白欣怡、黃國信、楊善百、黃馨慧、曾嘉慶、鄧安哲、陳美玲、李裕、陳紹球、莊健生、利建智、紀培益、劉淑玲、江羿靚、鄭名宏、招健強、何政樫、林聖忠、黃健雄、張仰誠、陳建翔、楊騏榮就犯罪事實一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公訴意旨認其等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

1 項詐欺取財罪云云,容有誤會。又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所謂變更法條,係指罪名之變更而言,而本案起訴罪名與上開論罪罪名相同,僅行為態樣有既遂、未遂之分,即無庸引用刑事訴訟法第300 條變更起訴法條。

㈣、核被告江永吉、李毅苓、陳啟文、尤偉民、蔡明倫、李詠盈、呂孟鴻、許凱程、謝英猷、黃兆華、賴建維、蔡騏旭就犯罪事實二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㈤、核被告江永吉就犯罪事實三㈠所為,係犯戶籍法第75條第1項之偽造國民身分證罪、刑法第212 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罪;核被告陳啟文就犯罪事實三㈡所為,係犯戶籍法第75條第1項之偽造國民身分證罪。公訴人雖僅就被告江永吉偽造「廖乙川」身分證1 張之犯行提起公訴,然被告江永吉係同時向不詳之人購買身分證、健保卡各1 張,業據其供陳在卷(見本院訴字卷二十三第34頁反面),是被告江永吉偽造健保卡

1 張之犯行,亦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㈥、起訴書就被告江永吉偽造國民身分證犯行部分,未論及戶籍法第75條第1 項之規定,容有未合,經本院當庭告知上開罪名(見本院訴字卷二十二第19頁正面、第76頁正面、第160頁反面、卷二十三第10頁反面),爰由本院補充論罪法條;就被告陳啟文偽造國民身分證犯行部分,論以偽造特種文書罪,亦有未恰,因社會基本事實同一,且經本院告知上開罪名(見同上卷頁),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㈦、附表九所示之大陸被害人周信芬等135 人,無從特定究係遭犯罪事實一㈠至所示何話務組所詐騙,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公訴人復未提出其他具體之詐騙未遂對象或各話務組每日接聽或撥打之詐騙未遂通話,如逕自推認詐欺取財未遂之次數,無異免除檢察官應盡之舉證責任,自非適宜,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僅能認定上開犯罪事實一㈠至各話務組成員,均僅構成詐欺取財未遂一罪;又被告江永吉等12人所涉犯罪事實二犯行,該詐欺集團成員乃以不詳方式對不特定大陸民眾施行詐術,騙款成功後再以轉帳、派員提領詐騙款項等手法遂行詐騙行為,其等分工甚細,依本案卷內現存證據資料觀察,亦無從確認遭詐騙之大陸特定被害人身分或人數,自難遽以評價詐欺取財既遂犯行之罪數,以免流於以猜測、擬制方式認定罪數之危險,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就犯罪事實二所示犯行,僅能認定有至少一名被害人交付詐騙款項,而論以一個詐欺取財既遂罪。

㈧、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參照);又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原不必每一階段均參與,祇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定,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倘犯罪結果係因共犯之合同行為所致者,無論出於何人所為,在共犯間均應同負全部之責,並無分別何部分為孰人實行之必要(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265號、95年度台上字第3489、3739號判決參照);共同正犯應就全部犯罪結果共負責任,故正犯中之一人,其犯罪已達於既遂程度者,其他正犯亦應以既遂論科(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617號判例參照),是共同之行為決意不一定要在事先即行為前便已存在,行為當中始先後形成亦可,且不以其間均相互認識為要件,而電話、網路詐騙之犯罪型態,自架設跨國遠端遙控電話或網路電話,至發送不實訊息、假冒不實身分、收集取得人頭帳戶、撥打電話實施詐騙、指示被害人匯款、自人頭帳戶提領款項、取贓分贓等各階段,係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集團性犯罪。被告等人所從事之行為係整體詐騙行為分工之一環,縱未親自參與每一筆詐騙工作,亦未必知悉其他共犯詐騙個別被害人之實際情況及內容,然其等均係為達成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犯罪目的,分工參與詐騙集團取得被害人財物之全部犯罪計劃之一部分行為,欲從中獲取利潤、賺取報酬,堪認係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犯罪之目的,揆諸上開說明,自應就詐欺集團成員實行之行為共同負責。是被告賴菩廣、楊燕青、孫端駿、林君紋、賴炳男、鄭晴恩等6 人與「輝哥」話務組之「輝哥」、李吉峯、賴建旭、許鴻進、賴祈銳、高煜皓、黃鉅翔、藍詠薰、洪國豪;與「刀哥」話務組之「刀哥」、沈義達、葉家興、呂涌誠、賴建隆、王梓濠、黃國勛、林星辰、白欣怡、徐○成、柳○嵐、蔡○盈;與「阿志」話務組之「阿志」、林裕嘉、陳秀青、洪肇強、張瀞方、黃國信、廖○霞、洪○涵;與「王老闆」話務組之「王老闆」、楊善百、黃馨慧;與「大胖」話務組之「大胖」、「阿尼」、曾嘉慶、陳旭彥、鄧安哲;與「王老闆」話務組之「王老闆」、武元鍾、謝宜哲、楊豐裳;與「陳美玲」話務組之陳美玲、李裕;與「有志」話務組之「有志」、陳紹球;與「李董」話務組之「李董」、莊健生、利建智、紀培益、劉淑玲、江羿靚;與「龍來」話務組之「龍來」、鄭名宏、招健強、何政樫;與「阿龍」話務組之「阿龍」、林聖忠、黃健雄、張仰誠、陳建翔;與「阿州」話務組之「阿州」、楊騏榮間,分別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王雅蘭與賴菩廣、楊燕青、孫端駿、林君紋、賴炳男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江永吉等12人與綽號「捲毛」、「洋蔥」、「小葉」、「一千」、「阿牛」、「大條」、「吉祥」、「小米」、「大米」、「三多」、「阿水」、「大金」、「全順」之人、張○宇、尤敦鍊、周珀均、許勝忠、陳正旺、陳明松、曾煥杰間,就其等加入詐騙集團,相互重疊之參與期間,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江永吉與不詳之人,就偽造國民身分證、健保卡之犯行;被告陳啟文與不詳之人,就偽造國民身分證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公訴意旨固認上開被告間均有詐欺取財罪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云云,然公訴人未舉證證明各話務組之成員與其他話務組之成員相識,亦未證明本案各話務組間有互相支援調配,或因設立新機房而成員間互有流動,或有透過被告賴菩廣、楊燕青、孫端駿、林君紋、賴炳男、鄭晴恩等人居間聯繫調度、彼此互通有無、相互利用、利潤共享等情,是尚難僅以各話務組成員,於偶然情況下分別使用被告賴菩廣等人提供之電信詐騙平臺及話務服務,即遽認上開被告均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甚明;再者,被告江永吉、李毅苓、陳啟文、尤偉民、蔡明倫、李詠盈、呂孟鴻、許凱程、謝英猷、黃兆華、賴建維、蔡騏旭等12人,與被告賴菩廣、楊燕青、孫端駿、林君紋、賴炳男、鄭晴恩、王雅蘭等7 人及各話務組成員間,亦無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亦經本院認定如前,公訴意旨容有誤會。

㈨、被告王雅蘭係於99年6 月15日始受雇於被告賴菩廣,因本案犯罪事實一㈠至各話務組與被告賴菩廣聯繫之時點,均係在99年6 月15日前(見附表八),是被告王雅蘭受雇於被告賴菩廣後,為其原有客戶監看網頁、更換詐騙電話使用之線路,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屬接續犯而僅論以一詐欺取財未遂罪。

㈩、被告江永吉就犯罪事實三㈠所示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偽造國民身分證罪處斷。

、被告賴菩廣、楊燕青、孫端駿、林君紋、賴炳男、鄭晴恩等

6 人就其等與犯罪事實一㈠至各話務組共犯之詐欺取財未遂犯行(共12罪);被告江永吉、陳啟文所犯詐欺取財罪、偽造國民身分證2 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累犯部分:

1.被告林君紋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4年度中簡字第19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95年2 月17日執行完畢。

2.被告賴炳男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28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98年8 月2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3.被告賴祈銳前因常業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於95年6 月19日執行完畢。

4.被告楊善百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661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94年7 月2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5.被告陳紹球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33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99年2 月2 日執行完畢。

6.被告江永吉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38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嗣經同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234號減為有期徒刑5 月,於96年10月1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7.被告蔡騏旭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93年度訴字第51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4年度中簡上字第14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嗣經其撤回上訴而確定,上開2 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4年度聲字第398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於95年7 月2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8.被告林君紋、賴炳男、賴祈銳、楊善百、陳紹球、江永吉、蔡騏旭上述前案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等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修正前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70條第1 項前段,內容未變更),惟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所定之加重處罰,固不以該成年人明知所教唆、幫助、利用、共同實施(實行)犯罪之人或被害人為兒童及少年為必要,但仍須證明該成年人有教唆、幫助、利用兒童及少年或與之共同實施(實行)犯罪,以及對兒童及少年犯罪之不確定故意,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130 號判決要旨參照)。是以,欲依上開規定加重其刑者,固不以行為人明知共同犯罪之人為兒童及少年為必要,但仍須證明該成年人就該等情事有不確定故意,亦即該成年人須預見共同犯罪人係兒童或少年,且對於與兒童或少年共同犯罪不違背其本意,始足當之。查本案相關共犯少年徐○成、柳○嵐、蔡○盈、廖○霞、洪○涵、張○宇於案發時固均未滿18歲,惟遍查卷內事證,均無被告賴菩廣、楊燕青、孫端駿、林君紋、賴炳男、鄭晴恩、王雅蘭、犯罪事實一㈡「刀哥」話務組成員、犯罪事實一㈢「阿志」話務組成員、被告江永吉等12人明知或可得而知有少年共同涉案之證據,自無從以上開規定對其等加重其刑。

、被告賴菩廣、楊燕青、孫端駿、林君紋、賴炳男、鄭晴恩、王雅蘭、李吉峯、賴建旭、許鴻進、賴祈銳、高煜皓、黃鉅翔、藍詠薰、洪國豪、沈義達、葉家興、呂涌誠、賴建隆、王梓濠、黃國勛、林星辰、白欣怡、黃國信、楊善百、黃馨慧、曾嘉慶、鄧安哲、陳美玲、李裕、陳紹球、莊健生、利建智、紀培益、劉淑玲、江羿靚、鄭名宏、招健強、何政樫、林聖忠、黃健雄、張仰誠、陳建翔、楊騏榮所涉犯行,均已著手為詐欺取財犯行之實行,既未得手,為未遂犯,均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被告林君紋、賴炳男、賴祈銳、楊善百、陳紹球就所涉犯行,有累犯加重事由及未遂減輕事由,爰依法先加後減之。

、爰審酌被告等人不思以正途賺取錢財,貪圖不法利益,加入詐欺集團,犯罪動機、目的實不可取,且其等以集團式、專業分工之犯罪模式,向大陸不特定人民施以詐術,損害我國形象及金融交易安全,所為實有不該,審酌被告賴菩廣、楊燕青、孫端駿於本案審理期日,翻異其詞,與被告林君紋、賴炳男、鄭晴恩均矢口否認犯行,難認有何悔意,且其等提供之詐騙電信平台及話務服務,係助長詐騙集團橫行之主因;被告王雅蘭於98年8 月間,曾加入詐騙集團三星期,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107 號、臺灣高等法院以

100 年度上易字第57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緩刑3 年,並應向公庫支付6 萬元確定,復再犯本案,亦有不該,惟審酌其於99年6 月15日始加入集團,犯罪時間非長,且於被告賴菩廣、楊燕青、孫端駿等主要集團成員均翻異前詞否認犯行之際,猶坦承犯行,已見悔意;被告李吉峯、沈義達、莊健生、鄭名宏邀集他人加入詐騙集團,犯罪情節較重;被告曾嘉慶、陳紹球、利建智、紀培益、劉淑玲、江羿靚於本案前均有參與詐騙集團之犯行,被告江永吉更曾於96年1 月初加入詐騙集團,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緝字第70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0 年度上易字第263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6 月確定;被告陳啟文曾於95年9月間加入詐騙集團,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6年度易字第

98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年6 月確定,其等均未記取教訓,再犯本案,惡性非輕;被告賴菩廣、江永吉分別位居所屬集團之關鍵指揮統籌角色,參與犯罪程度最重;被告楊燕青、孫端駿、陳啟文、李毅苓亦分別位居所屬集團重要角色;另被告江永吉、陳啟文為躲避查緝,偽造假證件,損及真正名義人之權益,影響主管機關對證件管理之正確性;兼衡其等坦承或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於詐欺集團內之分工角色、參與程度之差異、參與時間長短、犯罪所生損害、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詐騙所得金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被告楊燕青、孫端駿、沈義達、曾嘉慶、鄭名宏之辯護人固請求為緩刑宣告,被告陳紹球、何政樫、楊騏榮亦均請求給予緩刑宣告云云,惟被告之犯後態度、生活及家庭狀況,本院均已於量刑時斟酌而從輕量處,自不能再以被告犯後悔悟及家庭生活狀況為由,而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應暫不執行;又被告楊燕青、孫端駿、陳紹球於本院審理時均未坦承犯行,難認已有悔意,本不適宜給予緩刑宣告;被告曾嘉慶曾於98年11月中旬加入詐騙集團,於99年2 月2 日為警查獲後,於99年2 月3 日遭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直至99年3 月30日始釋放出所,該案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96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然於前案遭查獲後,猶未誠心反省,於短時間內再為本件詐欺犯行;被告陳紹球亦曾於98年1 月間加入詐騙集團,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8年度易字第33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99年2 月2 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亦未誠心反省,復再為本件詐欺犯行。本院綜核上情,認上開被告參與詐欺集團,對於保護法益具相當侵害程度,且影響國際形象及金融交易安全,亦無其他有暫不執行為適當之事由存在,故均不予宣告緩刑。

、沒收部分:

1.被告等人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後認沒收為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具有獨立性之法律效果,而沒收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故關於沒收之法律效果,無庸為新舊法比較,應適用裁判時法律。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其重點置於所受利得之剝奪,故無利得者自不生剝奪財產權之問題,是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應各按其實際利得數額負責,並非須負連帶責任(最高法院104 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104 年度台上字第2596號判決意旨)。

2.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係被告賴菩廣或孫端駿所有,用以供其等為詐欺犯行所用之物,業據其等陳明在卷(見本院訴字卷二十二第224 頁反面、第226 頁正反面);扣案如附表一㈠所示之物,除編號21之群健ADSL外,其餘均係「輝哥」所提供,用以供被告李吉峯等8 人為詐欺犯行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李吉峯等8 人陳明在卷(見本院訴字卷二十三第11頁正面至第13頁正面、卷二十四第106 頁反面至第107 頁正面),編號21所示之物係被告李吉峯申辦,用以供詐欺犯行所用之物(見本院訴字卷二十三第11頁反面);扣案如附表一㈡所示之物,除編號17之租賃契約書外,其餘均係「刀哥」所提供,用以供被告沈義達等8 人為詐欺犯行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沈義達陳明在卷(見本院訴字卷二十三第13頁正面),編號17所示之物係被告葉家興承租詐欺機房之租賃契約書;扣案如附表一㈢所示之物,均係「阿志」置放於詐欺機房,業經被告林裕嘉陳明在卷(見本院訴字卷二十三第18頁正面至第19頁正面);扣案如附表一㈣所示之物,均係「王老闆」所提供,用以供被告楊善百等2 人為詐欺犯行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楊善百等2 人陳明在卷(見本院訴字卷二十三第21頁正面至第22頁正面);扣案如附表一㈤所示之物,係置於詐欺機房內,用以供被告曾嘉慶等2 人為詐欺犯行所用之物,業經同案被告陳旭彥、被告鄧安哲陳明在卷(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六第4 頁、本院訴字卷二十三第23頁反面);扣案如附表一㈥所示之物,係置於詐欺機房內,供被告武元鍾、謝宜哲、楊豐裳為詐欺犯行所用之物,業經其等陳明在卷(見本院訴字卷二十三第25頁正面、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六第126 至127 頁、第151 頁);扣案如附表一㈦所示之物,係被告陳美玲所有,置於詐欺機房內,供犯罪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一㈧所示之物,係置於詐欺機房內,供犯罪預備之物;扣案如附表一㈨所示之物,均係「李董」所提供,用以供被告莊健生等5 人為詐欺犯行所用之物;扣案如附表一㈩所示之物,均係「龍來」所提供,用以供被告鄭名宏等3 人為詐欺犯行所用之物,業經被告鄭名宏陳明在卷(見本院訴字卷二十三第29頁正面);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係「阿龍」所提供,用以供被告林聖忠等4 人為詐欺犯行所用之物,業經被告林聖忠陳明在卷(見本院訴字卷二十三第31頁正反面),基於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宣告沒收。

3.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係附表二「所有人/ 持有人」欄所示之人所有,供被告江永吉等12人犯罪所用或所生之物,基於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宣告沒收。

4.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物,係被告江永吉所有,因犯罪所生之物;附表三編號3 所示之物,係被告陳啟文所有,因犯罪所生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宣告沒收。

5.扣案如附表四、五所示之物,分別係被告賴菩廣、江永吉之犯罪所得,業據其等供陳在卷(見99年度偵字第16241 號卷第12至13頁、本院訴字卷二十三第33頁正反面、第34頁反面),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規定宣告沒收,其餘被告則無諭知沒收犯罪所得之必要。

6.扣案如附表十所示之物,該附表「所有人/ 持有人」欄所示之人均否認與本案有關,因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與詐欺犯行有關,均不予宣告沒收。

、按被告江永吉、陳啟文行為後,刑法第50條規定於102 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該條規定: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該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修正後規定乃確立與罪刑有關之數罪併罰案件適用範圍,列舉得易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等不同情形,以資作為數罪併罰處罰之依據,避免發生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與不得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併合處罰後,失其原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利益。經新舊法比較結果,自以新法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被告江永吉、陳啟文就犯罪事實二所示詐欺犯行,所宣告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就犯罪事實三所示違反戶籍法犯行,所宣告之刑得易科罰金,上開不得易科罰金部分與得易科罰金部分,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1 款規定,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至於被告賴菩廣、楊燕青、孫端駿、林君紋、賴炳男所犯上開12罪之宣告刑,均不得易科罰金;被告鄭晴恩所犯上開12罪之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均非該條新增但書之情形,並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適用裁判時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規定,分別定其等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並就被告鄭晴恩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1.公訴意旨固認被告曾嘉慶、鄧安哲係自98年10月間加入「大胖」話務組云云,然被告曾嘉慶曾於98年11月中旬加入位於臺中市○○區○○路○○○ 巷○○號之詐欺機房,於99年2 月2日為警查獲,並於99年2 月3 日遭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直至99年3 月30日始釋放出所,該案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96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有該案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訴字卷二十一第1 至7 頁、卷十二第202 頁正反面),是被告曾嘉慶、鄧安哲自無可能自98年10月間即加入本案之臺中市○○區○○路0 段000 巷00號3 樓之3 詐騙機房;參以「大胖」話務組所在之上開機房,依卷存證據顯示,係自99年4 月21日始有與被告賴菩廣聯繫之記錄(見附表八),被告鄧安哲亦於警詢中供稱:我於99年4 月底左右搬到該處居住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六第63頁),是依罪證有疑惟利被告之原則,僅能認定被告曾嘉慶、鄧安哲加入上開詐欺機房之時間係自99年4 月21日起至99年6 月21日查獲日止,因已屬犯罪事實之減縮,爰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2.公訴意旨固認被告陳美玲、李裕係自98年8 月10日起,即以苗栗縣○○鎮○○路○○巷○ 號4 樓為工作機房,對大陸地區被害人進行詐騙云云,然卷內並無被告陳美玲等2 人自98年

8 月10日起即在該址從事詐騙犯行之證據,且依卷存證據顯示,使用QQ名稱為「阿金」之人,係自99年5 月7 日始有與被告賴菩廣聯繫之記錄(見附表八),是依罪證有疑惟利被告之原則,僅能認定被告陳美玲等2 人從事詐騙之時間係自99年5 月7 日起至99年6 月21日查獲日止,因已屬犯罪事實之減縮,爰就此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貳、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陳玉芯、簡廷儒自99年5 月間起,加入以南投縣○○鎮○○路○○○○○巷○○號為詐欺機房之「有志」話務組,負責扮演第二線公安局人員,於電話中向大陸被害人佯稱其遭人冒名申設人頭帳戶或涉及刑事司法案件等語,繼之由「有志」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扮演第三線人民法院人員,指導大陸被害人匯款,致大陸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入指定之人頭帳戶內。因認被告陳玉芯、簡廷儒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

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㈡、被告江永吉、李毅苓、陳啟文、尤偉民、蔡明倫、李詠盈、呂孟鴻、許凱程、謝英猷、黃兆華、賴建維、蔡騏旭等12人與跨境詐欺集團之話務組成員綽號「捲毛」、「洋蔥」、「小葉」、「一千」、「阿牛」、「大條」、「吉祥」、「小米」、「大米」、「三多」、「阿水」、「大金」、「全順」之人,共同基於洗錢之犯意聯絡,於上開跨境詐欺集團之話務組成員向大陸等地之被害人實施詐欺行為騙得金錢後,為掩飾及隱匿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由被告江永吉等12人從事開立帳戶、取款、存現、網路銀行轉帳等行為,最終將詐得款項以網路銀行轉帳至江永吉指定之大陸地區地下匯兌業者使用之帳戶內,再由江永吉從臺灣相對應之地下匯兌業者提領完成兌換之新臺幣後,依與跨境詐欺集團約定之對拆成數,從中賺取詐騙所得百分之18至20之不法利潤,其餘款項則交付給跨境詐欺集團指定之取款人,製造資金流向斷點以逃避查緝,確保詐騙手法所得之金錢利益。因認被告江永吉等12人尚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 項之掩飾、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要旨參照)。

三、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陳玉芯、簡廷儒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陳紹球、陳玉芯、簡廷儒之供述、機房內查扣之扣案物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陳玉芯、簡廷儒固坦承有進入詐欺機房,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取財未遂犯行,辯稱:我們僅在現場背教戰守則,尚未開始撥打電話詐騙,進去三天就被抓云云。經查:

㈠、被告陳玉芯、簡廷儒於99年6 月21日在南投縣○○鎮○○路○○○○○巷○○號為警查獲,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在卷可稽(見99年度偵字第22573 號卷五第168 至172 頁),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被告陳紹球於偵查中證稱:我今年6 月初去的時候,已經有三人在裡面;我6 月11日去上班,但12日晚上「有志」說要休息,叫我們不要做,所以我才做兩天;我們都用市內電話打,但那三人不做後,「有志」就把所有的電話器材收走,其他東西留下;簡廷儒和陳玉茹是「有志」帶來的,他們都是上週五即6 月18日進公司的等語(見99年度他字第2492號卷七第87至88頁),其上開證詞,核與員警搜索當日,僅扣得電腦主機1 台,未扣得任何電話器材等情(見99年度偵字第22573 號卷五第171 至172 頁)相符一致;又被告簡廷儒於98年7 月16日入營,99年6 月16日退伍,離營單位為國防部參謀本部資電作戰指揮部通資作業第一大隊通資作業三中隊,有南投縣後備指揮部103 年4 月29日函文在卷可稽(見本院訴字卷七第101 頁),是被告陳紹球上開供述應可採信,被告陳玉芯、簡廷儒應係在99年6 月18日始進入詐騙機房,該時機房內已無電話器材可供撥打詐騙電話。被告陳玉芯、簡廷儒辯稱其等僅至上開機房數日即為警查獲,當時尚在背稿階段,還未開始撥打詐騙電話等語,尚非不可採信,自難遽認其等業已著手施行詐術。

㈢、綜上,公訴人所舉之事證,在客觀上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因尚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本院無從形成被告陳玉芯、簡廷儒已著手為詐騙行為之有罪確信,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自應就其等被訴部分,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四、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江永吉等12人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江永吉等12人之供述、證人曾煥杰、陳明松、尤敦鍊之證述、全國金額機構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查詢結果、卷附手寫匯兌、轉帳資料、QQ聯絡帳號、暱稱一覽表、如附表二、五所示扣案物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江永吉等12人均矢口否認有何共同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行,均辯稱:未涉及洗錢,亦無主觀犯意等語。經查:

㈠、洗錢防制法所稱之「洗錢」行為,依同法第2 條之規定,係指:一、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二、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而言。又洗錢防制法之立法目的,依同法第一條之規定,係在防制洗錢,追查重大犯罪。申言之,即在於防範及制止因特定重大犯罪所得之不法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藉由洗錢行為(例如經由各種金融機構或其他交易管道),使其形式上轉換成為合法來源,以掩飾或切斷其財產或財產上利益來源與犯罪之關聯性,而藉以逃避追訴、處罰,故其所保護之法益為國家對於特定重大犯罪之追訴及處罰,至該特定重大犯罪行為所侵害之一般法益,因已有該當於各犯罪行為之構成要件規定加以保護,即非制定該法之主要目的。準此以觀,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 項洗錢罪之成立,除行為人在客觀上有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產或財產上利益之具體作為外,尚須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掩飾或隱匿其財產或利益來源與犯罪之關聯性,使其來源形式上合法化,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犯罪意思,始克相當。因之,是否為洗錢行為,自應就犯罪全部過程加以觀察,包括有無因而使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性質、來源、所在地、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改變,因而妨礙重大犯罪之追查或處罰,或有無阻撓或危及對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來源追查或處罰之行為在內(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1021號、100 年台上字第6960號判決要旨參照)。故行為人僅單純提領詐欺取財所得財物、依詐欺集團成員內部各自應分得之不法利益成數而分配匯款等,即僅係處分贓物之行為,均難認有洗錢之犯意或行為。而無論係因自己或他人之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在主觀上及客觀上均必須具體認定之,並非一有掩飾、隱匿、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等行為,即可不問證據是否充足,直接推斷其所掩飾、隱匿、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者,必定係因自己或他人之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始足當之。

㈡、被告江永吉等12人均有參與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對不詳大陸地區被害人施行詐術後所得之財物,轉入詐欺集團成員指定帳戶內之行為,被告江永吉因而取得如附表五所示之犯罪所得,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㈢、證人曾煥杰於大陸公安詢問時供稱:在台灣的老闆阿東聯繫上廈門賣銀行卡和銀行U 盾的人,阿東買到卡之後,U 盾寄回台灣,交給我們網上銀行轉帳用。銀行卡交給在大陸取款小組的人使用。大陸取款小組的人收到卡後,會做成資料,用QQ傳給我們在台灣網銀轉帳的人。我們收到資料後,將詐騙來的錢直接網銀轉帳到這些卡上。然後我們在台灣打電話給這些取款小組的人,告訴他們哪些卡有錢,取款小組的人就在大陸的ATM 機上去取。另一方面,我們用電話將我們擁有的U 盾銀行卡帳號通過短信告訴在泰國、越南的詐騙集團的人,這個帳號就是所謂的國家安全帳戶。在泰國、越南的詐騙集團的人就打電話給受害人,叫受害人把錢存入我們擁有U 盾銀行卡的帳號的帳戶內。當受害人將錢存到我們擁有

U 盾銀行卡的帳號的帳戶內後,我和呂孟鴻、許凱程三人就立即將受害人的錢通過網上銀行分散轉到我們取款小組的人的帳戶上。然後我們三人打電話叫在大陸的取款小組的人立即通過ATM 機將這些錢取走。然後取款小組的人打電話向我們匯報取到多少錢,我們就將另外存錢的帳號通過短信的方式發給取錢小組的人。取錢小組的人就將取到的錢存入我們發過去的帳號內,我們發過去的存錢帳戶常用的有許水明、胡萍、楊亮、鄭波、段力鋼、黃廷發等六個帳戶。這些帳戶都是人頭戶,我們稱為外圍「車」,就是外圍帳戶,也就是這些人本身不控制這些帳戶,這些帳戶的網銀U 盾都在台灣我和呂孟鴻、許凱程身上,當取錢小組的人將錢存入上述帳戶後,我和呂孟鴻、許凱程就用網銀轉帳轉入我們自己人的帳戶內,這些帳戶包括我本人的建行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還有尤敦鍊、尤偉民、陳正旺、鄧嘉豪這五個帳戶,這五個帳戶我們稱作老闆阿東的倉庫,這五個帳戶的實際操作人是我和呂孟鴻、許凱程三人,U 盾和銀行卡也都在我和呂孟鴻、許凱程三人身上;我們根據老闆阿東的決定將上述老闆倉庫內的錢,通過網上銀行匯入大陸的水站,就是大陸講的地下錢莊,再由地下錢莊將這些錢匯入台灣,這些為阿東服務的地下錢莊帳戶包括林一民、吳玉剛、吳玉蘭、許靜、林敏;林敏是一個水站,林一民、吳玉剛、吳玉蘭是另一個水站,許靜也是一個水站,水站就是大陸講的地下錢莊,是提供匯兌服務的,我們匯入上述這些帳戶的人民幣最後通過這些水站都成功兌換成新台幣了。另外,當在泰國、越南詐騙集團的老闆需要用錢時,我們就從許水明、胡萍、楊亮、鄭波、段力鋼、黃廷發這些外圍的帳戶直接轉入在泰國、越南詐騙集團的老闆提供的帳戶內,這些帳戶包括詐騙集團老闆的倉庫(如楊生蘭帳戶),還有詐騙集團需要支付的網絡平台費用(如戴小陽帳戶),還有詐騙集團配合的水站帳戶,如趙娜娜、李軍、鄧燕中的帳戶;我們一般都是從許水明、胡萍、楊亮、鄭波、段力鋼、黃廷發上述這六個外圍「車」帳戶轉入趙娜娜、李軍、鄧燕中的帳戶,是在泰國、越南的詐騙團伙的老闆指示我們將錢打入趙娜娜、李軍、鄧燕中的帳戶內的;趙娜娜、李軍、鄧燕中的帳戶性質是與泰國、越南的詐騙團伙配合的在大陸的水站,水站就是大陸講的地下錢莊,負責將錢匯出境外的;當受害人將錢存入所謂國家安全帳戶後,我們在台灣就開始進行網轉。我們跟詐騙集團之間有約定,如果受害人把錢打到國家安全帳戶後,如果我們不在15分鐘內將這些錢轉走,而國家安全帳戶內的錢被執法機關凍結的話,我們是要向詐騙集團賠凍結數額20%的錢等語(見本院99年度聲羈字第394 號卷第39至43頁)。

㈣、證人尤敦鍊於98年12月29日大陸公安詢問時供稱:98年5 月17日,我同尤偉民、蔡明倫一起從金門坐船到廈門,我們隨身還帶來了10幾個手機及1 台手提電腦,及1 個U 盤,作為同阿西聯繫用的,到達廈門之後,我打電話給接應的人,接應的人叫我在廈門的一個咖啡廳接頭。這大陸接應的人給了我100 多張五大銀行的銀行卡,五大銀行指中行、農行、工行、建行、招行,還有20幾張大陸的身分證。當時這些東西都放在一個盒子裡,我們把這些銀行卡先拿到ATM 機上去試,密碼正確的,我們就把它建立起一個電子文檔,我試過,大陸接應的人給我的100 多張銀行卡只有2 張密碼不正確,其他的100 多張密碼都正確的。我把這100 多張密碼都正確的銀行卡建立起一個電子文檔,密碼不正確的銀行卡扔掉,電子文檔內容包括編號、姓名、大陸身分證號碼、大陸的開戶銀行、密碼。我把電子文檔建好後,通過QQ把這些信息發阿西,阿西就把詐騙來的錢打到這其中的銀行卡裡。然後阿西就打電話告訴我哪張卡有錢,我們就去ATM 機上去取;我把上述電子文檔複製一份存入我自己的U 盤裡。5 月20日左右,我們三人到廣東的東莞、深圳。我們在深圳的萬福盈賓館住下。每天,台灣的阿西打電話給我,說哪張哪張銀行卡內有錢,於是白天我們三人到東莞的ATM 機上取詐騙來的錢。取到錢後,阿西又把存錢的帳號用手機短消息發過來,我們把取到的錢從ATM 機上存入阿西發過來的帳號裡,是一種無摺存款。我們三人每天都這樣取錢,存錢。我們在東莞取了一星期的錢,大概取了200 多萬的人民幣;這些用短消息發過來的存錢帳號,我記得這些常用的帳號開戶名有段力鋼、鄭波、楊亮、胡萍等;6 月初,我受阿西的指派,我同尤偉民、蔡明倫三人到達湖南衡陽,住在石鼓區的一賓館裡。阿西每天打電話給我,說哪張哪張銀行卡內有錢,我們三人就去ATM 機上取詐騙來的錢。同樣,取到錢後,阿西又把存錢的帳號用短消息發過來,我們把取到的錢從ATM 機上存入阿西發過來的帳號裡,是一種無摺存款。我們三個人每天都這樣取錢、存錢,我們在衡陽取了大約三星期的錢。大概取了三百多萬的人民幣。6 月20日左右,我們準備回台灣了,阿西叫我在衡陽跟一個台灣人阿宏接頭。接頭之後,我把10

0 多張銀行卡、20幾張身分證還有聯繫的10幾台手機都交給了台灣人阿宏。之後,我帶著筆記本電腦及U 盤同尤偉民回到廈門,蔡明倫由於台胞證不見了,還留在衡陽等辦證件;

6 月22日下午,我同尤偉民從廈門乘船到金門,後回到台灣。蔡明倫是6 月底回台灣;我知道還有其他類似像我們一樣的取款組;阿西叫我們去提的錢是他們通過電話花言巧語騙來的;今年6 月22日我回台灣之後,阿西叫我另外再叫二個人和我一起在7 月份重返大陸取詐騙來的錢。我找我朋友周均珀、許勝忠;阿西負責將周均珀的護照辦好,阿西又給了我10只手機,今年7 月3 日,我同周均珀、許勝忠三人從台灣桃園機場乘飛機到香港轉機到廈門;以我自己名字開戶的大陸銀行卡現在在台灣,是阿西讓我開戶帶回台灣的,是用我的台胞證開戶並且連網銀U 盾一起交給阿西了,這張卡開通了網銀轉帳功能,是我在湖南開的,同時和我一起開戶的還有尤偉民,也是用台胞證開的,這張卡也開通了網銀轉帳功能,也是湖南開戶的,這張卡包括U 盾都是我回台灣交給阿西在使用,我和尤偉民本人都沒有用過這二張卡等語(見本院99年度聲羈字第394 號卷第61至64頁、第67頁)。

㈤、被告江永吉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稱:錢進來後,我們會通知車手去用提款卡領錢,一開始都是我負責,後來才將此部分交給李詠盈他們負責,是用手機通知車手把錢領出來,之後我會再要他們把錢存入如曾煥杰、尤敦鍊等較正常的帳戶,再等待上面的詐騙集團通知我們把錢再轉到指定的帳戶,應該是轉到地下匯兌業者的帳戶。事成之後,我會依上面指示去特定地點,跟地下匯兌業者拿錢,常是在交流道,這些錢包含要給詐騙集團和我應得的錢,詐騙集團會在另外跟我約地方拿要給他們的錢,但並非每次都這樣,有時候地下匯兌業者只交給我我應得之報酬;詐騙集團的贓款轉來轉去,有時沒有全部都轉到我手上,有一部份會跑到第三地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6240 號卷二第4 頁);於本院審理時供稱:詐騙集團的人如果匯一筆10萬人民幣進去帳戶給我,他們會通知我,因為大陸的提款機一天只能領2 萬人民幣,所以我會再由我這邊分成5 個帳戶下去提領,就是把這10萬人民幣轉到5 個帳戶,每個帳戶各2 萬,再由底下的車手將各個帳戶的2 萬元提領出來,車手們把錢提領完之後會通知我,我會要求車手們把提領到的人民幣存到我告訴車手們我提供的帳戶等語(見本院訴字卷九第81頁反面至第82頁正面)。

㈥、被告陳啟文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稱:我們算是車手部分,確認錢進來帳戶,再把錢轉到其他可以用提款卡領錢的帳戶,不負責講電話、詐騙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6240 號卷二第8頁)。

㈦、互核證人曾煥杰、尤敦鍊上開證詞及被告江永吉、陳啟文之供述,被告江永吉所組之集團係與詐騙集團合作,由被告江永吉之集團提供國家安全帳戶予詐騙集團,被害人將款項匯入國家安全帳戶後,被告江永吉即依其與詐騙集團間之協議,由在臺灣之轉帳小組成員以U 盾先將款項轉至大陸取款小組成員持有銀行卡之帳戶內,再由大陸取款小組成員至大陸自動櫃員機提款,每個帳戶每日至多提領2 萬元人民幣,大陸取款小組成員將款項取出後,再依轉帳小組成員指示,將款項存入外圍帳戶內(即許水明、胡萍、楊亮、鄭波、段力鋼、黃廷發等6 個人頭帳戶),而後,轉帳小組成員將款項轉入曾煥杰、尤敦鍊、尤偉民、陳正旺、鄧嘉豪等5 個帳戶內,再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將款項匯至大陸地下匯兌業者帳戶,由被告江永吉自臺灣地下匯兌業者處取得詐騙集團之詐騙所得款項;然如詐騙集團成員需使用詐騙款項時,轉帳小組成員即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將款項從外圍帳戶直接轉至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內。

㈧、是被告江永吉固將詐得款項切割成數筆較小款項,轉至其旗下車手持有銀行卡之帳戶內,然實係受限於大陸自動櫃員機每日提款金額之限制,難認係化整為零之洗錢行為;又被告江永吉派員至大陸自動櫃員機提領現金後,先將款項存入其實力控制下之外圍人頭帳戶,再將部分款項轉入曾煥杰等5個帳戶內,嗣依詐騙集團指示將款項匯至大陸地下匯兌業者帳戶,由被告江永吉自臺灣地下匯兌業者處取得詐騙所得款項之行為,僅係取得犯罪所得之手段,並無使其所得財物之來源合法化;又使用他人帳戶從事金錢交付、收取行為,固可達到避免追查到真正行為人之目的,然仍可自帳戶往來記錄中追查資金流向,是被告江永吉使用人頭帳戶轉帳,無法改變該財物之本質,使其來源形式上合法化,掩飾或切斷其財產來源與犯罪之關連性,藉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客觀上自難遽認係掩飾、隱匿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洗錢行為,又其上開行為之最終目的,既在分得詐騙所得百分之18至20,其主觀上有無掩飾、隱匿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犯意,亦有可疑;至於其他集團成員均係依被告江永吉之指示為記帳、提款或轉帳行為,主觀上亦乏掩飾、隱匿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的犯意甚明。

㈨、再者,電話、網路詐騙之犯罪型態,自架設跨國遠端遙控電話或網路電話,至發送不實訊息、假冒他人身分、收集取得人頭帳戶、撥打電話實施詐騙、指示被害人匯款、自人頭帳戶提領款項、取贓分贓等各階段,係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集團性犯罪。而跨國詐欺集團,在各地均可能有集團成員,被告江永吉將部分詐得款項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至大陸地下匯兌業者帳戶內,嗣後自臺灣地下匯兌業者處取得詐騙集團之詐騙所得(含其應分得之成數),本係跨國詐騙集團取得跨境犯罪所得之手段之一,此地下匯兌之舉難謂即屬客觀上有掩飾或隱匿自己重大犯罪所得之行為,是被告江永吉縱有將部分詐得款項以地下匯兌之方式匯回臺灣,亦無從率爾推論其有洗錢之犯意。

㈩、綜上,公訴人所舉之事證,在客觀上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因尚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本院無從形成被告江永吉等12人有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1 項掩飾、隱匿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有罪確信,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自應就被告江永吉等12人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部分之犯行,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參、免訴部分(即被告林裕嘉、陳秀青、武元鍾被訴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林裕嘉、陳秀青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志」之人,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自99年4 月間起,以臺中市○○區○○街○○○ ○○ 號9 樓作為工作機房,並以月薪約3 萬元不等之代價,陸續吸收洪肇強、張瀞方、黃國信、廖○霞、洪○涵等人加入,由「阿志」在大陸刊登貸款廣告,如大陸民眾依貸款廣告上電話撥打號碼,即經由賴菩廣等人架設之電信平台轉接至工作機房,再分別由林裕嘉、陳秀青、洪肇強、張瀞方、黃國信、廖○霞、洪○涵等人負責扮演銀行業務員或代辦貸款業者,於電話中佯稱須收取5 %手續費,並傳真申請書予大陸地區被害人填寫個人基本資料,以取信大陸地區被害人,嗣再向大陸被害人訛稱貸款過件成功,但須先繳付手續費;或以貸款係貴賓戶才能辦理,須有一定金額之存款,要求大陸被害人申辦中國建設銀行帳戶並辦理手機轉帳功能,繼之提供虛擬之銀行總行電話要求大陸被害人輸入密碼後,存入不定金額至其新申設之中國建設銀行帳戶內,向銀行證明還款能力,以上開方式指導大陸被害人匯款,致大陸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入指定之帳戶內,因認被告林裕嘉、陳秀青涉有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㈡、被告武元鍾與謝宜哲、楊豐裳、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手術刀」及「王老闆」之男子,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9年4 月間,以武元鍾名義承租位在臺中市○區○○○路○○○ ○○ 號14樓作為工作機房,並以QQ即時傳訊軟體與大陸報社聯絡,在大陸刊登貸款廣告,若大陸被害人依貸款廣告上電話撥打號碼,即經由賴菩廣等人架設之電信平台轉接至工作機房,再分別由武元鍾、謝宜哲及楊豐裳假扮代辦貸款業者,並傳真申請書予大陸被害人填寫個人基本資料,使大陸被害人誤以其符合貸款條件後,即提供大陸手機門號要求大陸被害人申辦大陸銀行帳戶並辦理手機轉帳功能,繼之要求大陸被害人須存入一定金額至其新開之大陸銀行帳戶內,向銀行證明還款能力,以此方式指導大陸被害人匯款,致大陸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入指定之帳戶內,因認被告武元鍾涉有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第1 款定有明文,此項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倘檢察官重行起訴,即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不得再予論科(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77號判例參照)。而案件是否同一,以被告及犯罪事實是否均相同為斷,所謂事實同一,應從「訴之目的及侵害性行為之內容是否同一」為斷,即以檢察官請求確定其具有侵害性之社會事實關係為準,亦即經其擇為訴訟客體之社會事實關係;縱令後之起訴事實較之確定判決之事實有減縮或擴張之情形,仍不失為同一案件,故其所訴之罪名雖有不同,而事實內容既屬一致,仍屬案件之同一性(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783號、72年度台上字第4996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林裕嘉、陳秀青因自99年4 、5 月間某日,與劉子勤共組詐騙集團,由林裕嘉負責承租位在臺中市○○街附近某處、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5 樓(使用時間99年7 月10日至99年11月中旬)、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

3 樓(使用時間99年11月中旬至99年12月20日為警查獲)作為詐騙機房,陳秀青則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負責接聽電話假扮客服人員、銀行經理,於大陸地區有貸款需求之人民依不實廣告所刊載之電話回撥後,假冒民間代辦貸款公司客服人員及匯豐銀行經理接聽電話,向欲辦理貸款之大陸人民詐得款項,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另以100 年度易字第663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0 年度上易字1362號判決有罪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見本院訴字卷二十三第143 至15

0 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而被告林裕嘉、陳秀青於本案所涉詐欺取財犯行,與前案被訴詐欺取財之犯行,詐欺機房均同有臺中市○○區○○街○○○ ○○ 號

9 樓,犯罪時間亦有重疊,詐騙大陸地區人民之手法亦同,公訴人亦未能特定被告林裕嘉、陳秀青究係對附表九所示何大陸被害人進行詐騙,業如前述,是公訴意旨所指其等在臺中市○○區○○街○○○ ○○ 號9 樓詐騙機房從事詐騙大陸地區被害人之本案犯罪事實,既經前案審理並判決有罪確定,自應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爰就被告林裕嘉、陳秀青被訴部分為免訴判決之諭知。

㈡、被告武元鍾因自98年12月26日起至99年12月20日止,加入臺中市○區○○○路○○○ ○○ 號14樓、臺中市○區○○○路0段000 號15樓之2 、臺中市○○區○○路0 段000 ○00號4樓之1 等處詐欺機房,於大陸地區有貸款需求之人民依不實廣告所刊載之電話回撥後,假冒匯豐銀行經理接聽電話,向欲辦理貸款之大陸人民詐得款項,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另以

100 年度金訴字第3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被告武元鍾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0 年度上易字

986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書(見本院訴字卷二十一第23至92頁)、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被告武元鍾於本案所涉詐欺取財之犯行,與前案被訴詐欺取財之犯行,詐欺機房均同有臺中市○區○○○路○○○○○ 號14樓,犯罪時間亦有重疊,詐騙大陸地區人民之手法亦同,公訴人復未能特定被告武元鍾究係對附表九所示何大陸被害人進行詐騙,業如前述,是公訴意旨所指被告武元鍾於臺中市○區○○○路○○○ ○○ 號14樓詐騙機房從事詐騙大陸地區被害人之本案犯罪事實,既經前案審理並判決有罪確定,自應為前案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爰就被告武元鍾被訴部分為免訴判決之諭知。

㈢、按第38條第2 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3 項定有明文。被告林裕嘉、陳秀青、武元鍾所涉詐欺犯行固經本院諭知免訴,然就其等犯罪所用或所生之物,基於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爰依前開規定宣告沒收。

肆、公訴人聲請沒收參與人謝阿蕙名下不動產部分:

一、聲請意旨略以:參與人謝阿蕙所有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段000 巷000 號之房屋及坐落土地,係被告江永吉從事詐欺取財及洗錢等違法行為所得財物所變得之物,無償登記在謝阿蕙名下,屬犯罪行為人以外之人,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取得犯罪所得,爰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2項、第4 項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犯罪所得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該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 第2 項第2 款、第3 項、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參與人財產經認定應沒收者,應對參與人諭知沒收該財產之判決;認不應沒收者,應諭知不予沒收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6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參與人為被告江永吉之母,於98年12月9 日以買賣為原因登記取得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暨其上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0 巷000 號房屋(原因發生日期為98年11月24日),有建物及土地登記簿謄本在卷可稽。

㈡、被告江永吉於警詢中供稱:我於96年因詐欺案禁見出來之後,我向父母親借了一筆錢去投資夜市生意,我每個星期都有收入,我就將賺來的錢存到我三姊江麗紅的華南銀行太平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當時因為我的帳戶被凍結,信用破產,而且還有另案通緝,所以我才將臺中市○○區○○路○段000 巷000 號房屋登記在我母親名下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6240 號卷二第124 至125 頁);而本件除被告江永吉遭查扣如附表五所示之犯罪所得外,公訴人未能舉證證明被告江永吉及其所屬集團尚有詐得其他被害人之財物,本院自無從僅憑公訴人之臆測,逕行認定參與人購買上開房屋及土地所用之資金,係源於被告江永吉參與詐欺或洗錢犯行之犯罪所得,是參與人名下之上開房屋及土地自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 條、第

301 條第1 項、第302 條第1 款、第455 條之26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 項,戶籍法第75條第1 項,刑法第2條第1 項、第2 項、第28條、第11條前段、第212 條、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25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第38條第2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第40條第3 項、第40條之2 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簡志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呂曾達

法 官 張明道法 官 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鄧文琦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戶籍法第75條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犯罪事實一應沒收之物┌──┬─────────┬──┬───┬───────────┬────────────┐│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單位│數量 │所有人/ 持有人 │備註(參扣押物品目錄表)│├──┼─────────┼──┼───┼───────────┼────────────┤│01 │筆記本 │本 │1 │賴菩廣(原名賴坤宏) │編號a2 │├──┼─────────┼──┼───┼───────────┼────────────┤│02 │國泰世華銀行存摺 │本 │1 │賴菩廣 │編號a3 ││ │帳號(楊燕青) │ │ │ │ ││ │000-00-000000-0 │ │ │ │ │├──┼─────────┼──┼───┼───────────┼────────────┤│03 │台北富邦銀行存摺 │本 │1 │賴菩廣 │編號a4 ││ │帳號(楊燕青) │ │ │ │ ││ │000000000000 │ │ │ │ │├──┼─────────┼──┼───┼───────────┼────────────┤│04 │台新銀行存摺 │本 │1 │賴菩廣 │編號a5 ││ │帳號(賴坤宏) │ │ │ │ ││ │000-00-000000-0 │ │ │ │ │├──┼─────────┼──┼───┼───────────┼────────────┤│05 │台新銀行存摺 │本 │1 │賴菩廣 │編號a6 ││ │帳號(賴坤宏)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06 │便條紙 │張 │23 │賴菩廣 │編號a7 │├──┼─────────┼──┼───┼───────────┼────────────┤│07 │手機(大同牌) │支 │1 │賴菩廣 │編號a8 ││ │0000000000 │ │ │ │IMEI:000000000000000 │├──┼─────────┼──┼───┼───────────┼────────────┤│08 │手機(LG牌) │支 │1 │賴菩廣 │編號a9 ││ │0000000000 │ │ │ │IMEI:000000000000000 │├──┼─────────┼──┼───┼───────────┼────────────┤│09 │手機(Nokia ) │支 │1 │賴菩廣 │編號a10 ││ │0000000000 │ │ │ │IMEI:000000000000000 │├──┼─────────┼──┼───┼───────────┼────────────┤│10 │手機(大同牌) │支 │1 │賴菩廣 │編號a11 ││ │0000000000 │ │ │ │IMEI:000000000000000 │├──┼─────────┼──┼───┼───────────┼────────────┤│11 │筆記型電腦 │台 │2 │賴菩廣 │編號a12 │├──┼─────────┼──┼───┼───────────┼────────────┤│12 │渣打銀行新明分行存│本 │1 │賴菩廣 │編號A2 ││ │摺 帳號(賴坤宏)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13 │台灣土地銀行苗栗分│本 │1 │賴菩廣 │編號A3 ││ │行存摺 │ │ │ │ ││ │帳號(江方明) │ │ │ │ ││ │000000000000 │ │ │ │ │├──┼─────────┼──┼───┼───────────┼────────────┤│14 │彰化銀行金融卡 │張 │1 │賴菩廣 │編號A4 ││ │ │ │ │ │卡號:0000-00-000000-00 │├──┼─────────┼──┼───┼───────────┼────────────┤│15 │華南銀行金融卡 │張 │1 │賴菩廣 │編號A5 ││ │ │ │ │ │卡號:000-000000000 │├──┼─────────┼──┼───┼───────────┼────────────┤│16 │中國信託商銀金融卡│張 │1 │賴菩廣 │編號A6 ││ │ │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17 │中華郵政金融卡 │張 │1 │賴菩廣 │編號A7 ││ │ │ │ │ │卡號:00000000000000 │├──┼─────────┼──┼───┼───────────┼────────────┤│18 │房屋租賃契約書 │本 │1 │賴菩廣 │編號A8 │├──┼─────────┼──┼───┼───────────┼────────────┤│19 │台哥大電信SIM 卡 │張 │1 │賴菩廣 │編號A9 ││ │ │ │ │ │卡號:0000000000 │├──┼─────────┼──┼───┼───────────┼────────────┤│20 │便條紙 │張 │4 │賴菩廣 │編號A10 │├──┼─────────┼──┼───┼───────────┼────────────┤│21 │隨身碟 │只 │1 │賴菩廣 │編號A11 │├──┼─────────┼──┼───┼───────────┼────────────┤│22 │帳冊(黑色) │本 │1 │賴菩廣 │編號A12 │├──┼─────────┼──┼───┼───────────┼────────────┤│23 │電腦主機(含螢幕)│組 │1 │賴菩廣 │編號A13 │├──┼─────────┼──┼───┼───────────┼────────────┤│24 │有線電話 │台 │1 │賴菩廣 │編號A14 │├──┼─────────┼──┼───┼───────────┼────────────┤│25 │網路分享器 │台 │1 │賴菩廣 │編號A15 │├──┼─────────┼──┼───┼───────────┼────────────┤│26 │網路閘道器 │台 │1 │賴菩廣 │編號A15 │├──┼─────────┼──┼───┼───────────┼────────────┤│27 │LG手機(含卡) │支 │1 │孫端駿 │孫端駿身上查扣 ││ │000000000000000 │ │ │ │ │├──┼─────────┼──┼───┼───────────┼────────────┤│28 │NOKIA 手機(含卡)│支 │1 │孫端駿 │機房內查扣 ││ │000000000000000 │ │ │ │ │├──┼─────────┼──┼───┼───────────┼────────────┤│29 │NOKIA 手機(含卡)│支 │1 │孫端駿 │機房內查扣 ││ │000000000000000 │ │ │ │ │├──┼─────────┼──┼───┼───────────┼────────────┤│30 │LG手機(含卡) │支 │1 │孫端駿 │機房內查扣 ││ │00000000000 │ │ │ │ ││ │密581305 │ │ │ │ │├──┼─────────┼──┼───┼───────────┼────────────┤│31 │LG手機(含卡) │支 │1 │孫端駿 │機房內查扣 ││ │000000000000000 │ │ │ │ │├──┼─────────┼──┼───┼───────────┼────────────┤│32 │中國信託金融卡 │張 │1 │孫端駿 │機房內查扣 │├──┼─────────┼──┼───┼───────────┼────────────┤│33 │台北富邦金融卡 │張 │1 │孫端駿 │機房內查扣 │├──┼─────────┼──┼───┼───────────┼────────────┤│34 │合作金庫金融卡 │張 │1 │孫端駿 │機房內查扣 │├──┼─────────┼──┼───┼───────────┼────────────┤│35 │中華郵政金融卡 │張 │1 │孫端駿 │機房內查扣 │├──┼─────────┼──┼───┼───────────┼────────────┤│36 │筆記本 │本 │6 │孫端駿 │機房內查扣 │├──┼─────────┼──┼───┼───────────┼────────────┤│37 │帳單 │批 │1 │孫端駿 │機房內查扣 │├──┼─────────┼──┼───┼───────────┼────────────┤│38 │託運收執聯 │批 │1 │孫端駿 │機房內查扣 │├──┼─────────┼──┼───┼───────────┼────────────┤│39 │隨身碟(黑、白色各│支 │2 │孫端駿 │機房內查扣 ││ │一) │ │ │ │ │├──┼─────────┼──┼───┼───────────┼────────────┤│40 │電腦主機 │部 │5 │孫端駿 │機房內查扣 │├──┼─────────┼──┼───┼───────────┼────────────┤│41 │網路電話閘道器 │台 │2 │孫端駿 │機房內查扣 │├──┼─────────┼──┼───┼───────────┼────────────┤│42 │數據機 │台 │1 │孫端駿 │機房內查扣 │├──┼─────────┼──┼───┼───────────┼────────────┤│43 │IP分享器 │台 │2 │孫端駿 │機房內查扣 │└──┴─────────┴──┴───┴───────────┴────────────┘附表一㈠:犯罪事實一㈠應沒收之物┌──┬─────────┬──┬───┬───────────┬────────────┐│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單位│數量 │所有人/ 持有人 │備註(參扣押物品目錄表)│├──┼─────────┼──┼───┼───────────┼────────────┤│01 │ANYCALL 行動電話(│支 │1 │李吉峯 │編號22-1-2 ││ │含SIM卡) │ │ │ │ ││ │0000000000 │ │ │ │ │├──┼─────────┼──┼───┼───────────┼────────────┤│02 │帳單一疊 │疊 │1 │李吉峯 │編號22-1-3 │├──┼─────────┼──┼───┼───────────┼────────────┤│03 │詐騙被害人資料 │疊 │1 │李吉峯 │編號22-1-4 │├──┼─────────┼──┼───┼───────────┼────────────┤│04 │隨身碟 │支 │1 │李吉峯 │編號22-1-5 │├──┼─────────┼──┼───┼───────────┼────────────┤│05 │對講機 │台 │2 │李吉峯 │編號22-1-6 │├──┼─────────┼──┼───┼───────────┼────────────┤│06 │中華電信ADSL │台 │1 │李吉峯 │編號22-1-7 │├──┼─────────┼──┼───┼───────────┼────────────┤│07 │分享器 │台 │1 │李吉峯 │編號22-1-8 │├──┼─────────┼──┼───┼───────────┼────────────┤│08 │Gateway │台 │2 │李吉峯 │編號22-1-9 │├──┼─────────┼──┼───┼───────────┼────────────┤│09 │筆記型電腦 │台 │1 │李吉峯 │編號22-1-10 │├──┼─────────┼──┼───┼───────────┼────────────┤│10 │假鍵盤 │台 │1 │李吉峯 │編號22-1-11 │├──┼─────────┼──┼───┼───────────┼────────────┤│11 │監視錄放影機 │台 │1 │李吉峯 │編號22-1-12 │├──┼─────────┼──┼───┼───────────┼────────────┤│12 │監視器螢幕(含鏡頭│台 │1 │李吉峯 │編號22-1-13 ││ │1個) │ │ │ │ │├──┼─────────┼──┼───┼───────────┼────────────┤│13 │室內電話機 │台 │1 │賴祈銳 │編號22-1-14 │├──┼─────────┼──┼───┼───────────┼────────────┤│14 │假鍵盤 │台 │1 │賴祈銳 │編號22-1-15 │├──┼─────────┼──┼───┼───────────┼────────────┤│15 │室內電話機 │台 │1 │高煜皓(原名高國能) │編號22-1-18 │├──┼─────────┼──┼───┼───────────┼────────────┤│16 │假鍵盤 │台 │1 │高煜皓(原名高國能) │編號22-1-19 │├──┼─────────┼──┼───┼───────────┼────────────┤│17 │室內電話機 │台 │1 │藍詠薰 │編號22-1-23 │├──┼─────────┼──┼───┼───────────┼────────────┤│18 │假鍵盤 │台 │1 │藍詠薰 │編號22-1-24 │├──┼─────────┼──┼───┼───────────┼────────────┤│19 │室內電話機 │台 │1 │洪國豪 │編號22-1-26 │├──┼─────────┼──┼───┼───────────┼────────────┤│20 │假鍵盤 │台 │1 │洪國豪 │編號22-1-27 │├──┼─────────┼──┼───┼───────────┼────────────┤│21 │群健ADSL │台 │1 │李吉峯 │編號22-1-29 │├──┼─────────┼──┼───┼───────────┼────────────┤│22 │教戰手冊 │份 │1 │賴建旭 │編號22-2-1 │├──┼─────────┼──┼───┼───────────┼────────────┤│23 │電話 │具 │1 │賴建旭 │編號22-2-2 │├──┼─────────┼──┼───┼───────────┼────────────┤│24 │數據機 │具 │1 │賴健旭 │編號22-2-3 │├──┼─────────┼──┼───┼───────────┼────────────┤│25 │數據機 │具 │1 │賴建旭 │編號22-2-4 │├──┼─────────┼──┼───┼───────────┼────────────┤│26 │數據機 │具 │1 │賴建旭 │編號22-2-5 │├──┼─────────┼──┼───┼───────────┼────────────┤│27 │電話 │具 │1 │賴建旭 │編號22-2-6 │├──┼─────────┼──┼───┼───────────┼────────────┤│28 │電話 │具 │1 │賴建旭 │編號22-2-7 │├──┼─────────┼──┼───┼───────────┼────────────┤│29 │電話 │具 │1 │賴建旭 │編號22-2-8 │├──┼─────────┼──┼───┼───────────┼────────────┤│30 │電話 │具 │1 │賴建旭 │編號22-2-9 │├──┼─────────┼──┼───┼───────────┼────────────┤│31 │室內對講機 │具 │2 │賴建旭 │編號22-2-10 、22-2-10-1 │├──┼─────────┼──┼───┼───────────┼────────────┤│32 │電話 │具 │1 │賴建旭 │編號22-2-11 │├──┼─────────┼──┼───┼───────────┼────────────┤│33 │手機 4111FB85 │具 │1 │賴建旭 │編號22-2-12 │├──┼─────────┼──┼───┼───────────┼────────────┤│34 │電話 │具 │1 │許鴻進 │編號22-3-1 │├──┼─────────┼──┼───┼───────────┼────────────┤│35 │電話 │具 │1 │許鴻進 │編號22-3-2 │├──┼─────────┼──┼───┼───────────┼────────────┤│36 │電話 │具 │1 │許鴻進 │編號22-3-3 │├──┼─────────┼──┼───┼───────────┼────────────┤│37 │電話 │具 │1 │許鴻進 │編號22-3-4 │├──┼─────────┼──┼───┼───────────┼────────────┤│38 │電話 │具 │1 │許鴻進 │編號22-3-5 │├──┼─────────┼──┼───┼───────────┼────────────┤│39 │電話 │具 │1 │許鴻進 │編號22-3-6 │├──┼─────────┼──┼───┼───────────┼────────────┤│40 │數據機 │具 │1 │許鴻進 │編號22-3-7 │├──┼─────────┼──┼───┼───────────┼────────────┤│41 │數據機 │具 │1 │許鴻進 │編號22-3-8 │├──┼─────────┼──┼───┼───────────┼────────────┤│42 │數據機 │具 │1 │許鴻進 │編號22-3-9 │├──┼─────────┼──┼───┼───────────┼────────────┤│43 │行動電話 │具 │1 │許鴻進 │編號22-3-10 ││ │0000000000 │ │ │ │序號:A000001EC4E15E │└──┴─────────┴──┴───┴───────────┴────────────┘附表一㈡:犯罪事實一㈡應沒收之物┌──┬─────────┬──┬───┬───────────┬────────────┐│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單位│數量 │所有人/ 持有人 │備註(參扣押物品目錄表)│├──┼─────────┼──┼───┼───────────┼────────────┤│01 │華碩手提電腦(含滑│台 │1 │沈義達 │編號29-1-1 ││ │鼠、麥克風、電源線│ │ │ │ ││ │) │ │ │ │ │├──┼─────────┼──┼───┼───────────┼────────────┤│02 │數據機(含電話路由│台 │5 │沈義達 │編號29-1-2 ││ │器3 台) │ │ │ │ │├──┼─────────┼──┼───┼───────────┼────────────┤│03 │電腦分享器(含電話│台 │8 │沈義達 │編號29-1-3 ││ │路由器6 台) │ │ │ │ │├──┼─────────┼──┼───┼───────────┼────────────┤│04 │傳呼器(含電線) │台 │4 │沈義達 │編號29-1-4 │├──┼─────────┼──┼───┼───────────┼────────────┤│05 │電腦鍵盤 │台 │4 │沈義達 │編號29-1-5 │├──┼─────────┼──┼───┼───────────┼────────────┤│06 │電腦分享器電源線 │條 │3 │沈義達 │編號29-1-6 │├──┼─────────┼──┼───┼───────────┼────────────┤│07 │針孔攝影機 │組 │1 │沈義達 │編號29-1-7 │├──┼─────────┼──┼───┼───────────┼────────────┤│08 │電話 │台 │14 │沈義達 │編號29-1-8 │├──┼─────────┼──┼───┼───────────┼────────────┤│09 │教戰手冊 │冊 │1 │沈義達 │編號29-1-9 │├──┼─────────┼──┼───┼───────────┼────────────┤│10 │計算機 │台 │1 │沈義達 │編號29-1-10 │├──┼─────────┼──┼───┼───────────┼────────────┤│11 │ANYCALL 行動電話(│支 │1 │沈義達 │編號29-1-11 ││ │含SIM卡)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0000000000 │ │ │ │ │├──┼─────────┼──┼───┼───────────┼────────────┤│12 │ANYCALL 行動電話(│支 │1 │沈義達 │編號29-1-12 ││ │含SIM卡) │ │ │ │序號:A000001DE3F663 ││ │0000000000 │ │ │ │ │├──┼─────────┼──┼───┼───────────┼────────────┤│13 │Motorola行動電話(│支 │1 │沈義達 │編號29-1-13 ││ │含SIM卡) │ │ │ │序號:A000006E51A44A7 ││ │0000000000 │ │ │ │ │├──┼─────────┼──┼───┼───────────┼────────────┤│14 │行動電話(含SIM 卡│支 │1 │沈義達 │編號29-1-14 ││ │,大陸機)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00000000000 │ │ │ │ │├──┼─────────┼──┼───┼───────────┼────────────┤│15 │AURORA牌碎紙機(型│台 │1 │沈義達 │編號29-1-15 ││ │號AS662 ) │ │ │ │ │├──┼─────────┼──┼───┼───────────┼────────────┤│16 │客戶名單 │張 │1 │沈義達 │編號29-1-16 │├──┼─────────┼──┼───┼───────────┼────────────┤│17 │租賃契約書 │本 │1 │葉家興 │編號29-2-2 │├──┼─────────┼──┼───┼───────────┼────────────┤│18 │帳冊 │冊 │1 │沈義達 │編號29-1-17 │├──┼─────────┼──┼───┼───────────┼────────────┤│19 │教戰手冊 │冊 │1 │白欣怡 │編號29-10-2 │└──┴─────────┴──┴───┴───────────┴────────────┘附表一㈢:犯罪事實一㈢應沒收之物┌──┬─────────┬──┬───┬───────────┬────────────┐│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單位│數量 │所有人/ 持有人 │備註(參扣押物品目錄表)│├──┼─────────┼──┼───┼───────────┼────────────┤│01 │電話 │台 │1 │林裕嘉 │編號16-1-1 ││ │ │ │ │ │右床上 │├──┼─────────┼──┼───┼───────────┼────────────┤│02 │NOKIA手機 │支 │1 │林裕嘉 │編號16-1-2 ││ │門號:00000000000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 │茶几 │├──┼─────────┼──┼───┼───────────┼────────────┤│03 │NOKIA手機 │支 │1 │林裕嘉 │編號16-1-3 ││ │門號:00000000000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 │茶几 │├──┼─────────┼──┼───┼───────────┼────────────┤│04 │電話 │台 │1 │林裕嘉 │編號16-1-4 ││ │ │ │ │ │左床上 │├──┼─────────┼──┼───┼───────────┼────────────┤│05 │NOKIA手機 │支 │1 │林裕嘉 │編號16-1-5 ││ │門號:00000000000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 │左床上 │├──┼─────────┼──┼───┼───────────┼────────────┤│06 │教戰手冊(王sir) │本 │1 │林裕嘉 │編號16-1-6 │├──┼─────────┼──┼───┼───────────┼────────────┤│07 │教戰守則(A4) │疊 │1 │林裕嘉 │編號16-1-7 │├──┼─────────┼──┼───┼───────────┼────────────┤│08 │AURORA牌碎紙機(型│台 │1 │林裕嘉 │編號16-1-8 ││ │號AS662C) │ │ │ │ │├──┼─────────┼──┼───┼───────────┼────────────┤│09 │聯絡電話、利息表 │張 │3 │林裕嘉 │編號16-1-9 │├──┼─────────┼──┼───┼───────────┼────────────┤│10 │計算機 │台 │1 │林裕嘉 │編號16-1-10 │├──┼─────────┼──┼───┼───────────┼────────────┤│11 │NOKIA 手機 │支 │1 │林裕嘉 │編號16-1-11 ││ │門號:00000000000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 │抽屜內 │├──┼─────────┼──┼───┼───────────┼────────────┤│12 │NOKIA 手機 │支 │1 │林裕嘉 │編號16-1-12 ││ │門號:00000000000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 │抽屜內 │├──┼─────────┼──┼───┼───────────┼────────────┤│13 │COMPAQ筆記型電腦 │台 │1 │林裕嘉 │編號16-1-13 ││ │ │ │ │ │電腦桌下 │├──┼─────────┼──┼───┼───────────┼────────────┤│14 │COMPAQ報修單(姓名│張 │1 │林裕嘉 │編號16-1-14 ││ │:林裕嘉) │ │ │ │電腦包內 │├──┼─────────┼──┼───┼───────────┼────────────┤│15 │記事本 │本 │8 │林裕嘉 │編號16-1-15 │├──┼─────────┼──┼───┼───────────┼────────────┤│16 │無線網卡 │支 │1 │林裕嘉 │編號16-1-16 │├──┼─────────┼──┼───┼───────────┼────────────┤│17 │隨身碟 │支 │3 │林裕嘉 │編號16-1-17 ││ │ │ │ │ │其一林裕嘉身上起獲 │├──┼─────────┼──┼───┼───────────┼────────────┤│18 │路由器 │台 │2 │林裕嘉 │編號16-1-18 │├──┼─────────┼──┼───┼───────────┼────────────┤│19 │分享器 │台 │1 │林裕嘉 │編號16-1-19 │├──┼─────────┼──┼───┼───────────┼────────────┤│20 │數據機 │台 │1 │林裕嘉 │編號16-1-20 │├──┼─────────┼──┼───┼───────────┼────────────┤│21 │ASUS筆記型電腦 │台 │1 │林裕嘉 │編號16-1-21 ││ │ │ │ │ │電腦桌上 │├──┼─────────┼──┼───┼───────────┼────────────┤│22 │HP印表機 │台 │1 │林裕嘉 │編號16-1-22 │├──┼─────────┼──┼───┼───────────┼────────────┤│23 │電話(WONDER) │台 │1 │林裕嘉 │編號16-1-23 │├──┼─────────┼──┼───┼───────────┼────────────┤│24 │華碩筆記型電腦 │台 │1 │林裕嘉 │編號16-2-1 │├──┼─────────┼──┼───┼───────────┼────────────┤│25 │MSI筆記型電腦 │台 │1 │林裕嘉 │編號16-2-2 │├──┼─────────┼──┼───┼───────────┼────────────┤│26 │中國建設銀行(網路│張 │8 │林裕嘉 │編號16-2-3 ││ │銀行)申請資料及密│ │ │ │ ││ │碼 │ │ │ │ │├──┼─────────┼──┼───┼───────────┼────────────┤│27 │中國建設銀行申請資│個 │1 │林裕嘉 │編號16-2-4 ││ │料之隨身碟 │ │ │ │ │├──┼─────────┼──┼───┼───────────┼────────────┤│28 │中國大陸民眾電話簿│本 │1 │林裕嘉 │編號16-2-5 │├──┼─────────┼──┼───┼───────────┼────────────┤│29 │教戰總則 │本 │1 │林裕嘉 │編號16-2-6 │├──┼─────────┼──┼───┼───────────┼────────────┤│30 │三星手機(含電話卡│支 │1 │林裕嘉 │編號16-2-7 ││ │)00000000000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31 │A969手機(含電話卡│支 │1 │林裕嘉 │編號16-2-8 ││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00000000000 │ │ │ │ │├──┼─────────┼──┼───┼───────────┼────────────┤│32 │A969手機(含電話卡│支 │1 │林裕嘉 │編號16-2-9 ││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00000000000 │ │ │ │ │├──┼─────────┼──┼───┼───────────┼────────────┤│33 │NOKIA 手機(含電話│支 │1 │林裕嘉 │編號16-2-10 ││ │卡)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00000000000 │ │ │ │ │├──┼─────────┼──┼───┼───────────┼────────────┤│34 │中華電信第一、二客│張 │2 │林裕嘉 │編號16-2-11 ││ │戶網中心關懷通知單│ │ │ │ │├──┼─────────┼──┼───┼───────────┼────────────┤│35 │電話SIM卡 │張 │32 │林裕嘉 │編號16-2-12 │├──┼─────────┼──┼───┼───────────┼────────────┤│36 │無線網路接收器 │台 │2 │林裕嘉 │編號16-2-13 ││ │ │ │ │ │編號16-2-14 │├──┼─────────┼──┼───┼───────────┼────────────┤│37 │閘道器 │台 │1 │林裕嘉 │編號16-2-15 │├──┼─────────┼──┼───┼───────────┼────────────┤│38 │武漢市匯豐銀行地址│張 │1 │林裕嘉 │編號16-2-16 ││ │、電話號碼單 │ │ │ │ │├──┼─────────┼──┼───┼───────────┼────────────┤│39 │中華電信數據機 │台 │1 │林裕嘉 │編號16-2-17 │├──┼─────────┼──┼───┼───────────┼────────────┤│40 │名片 │盒 │1 │林裕嘉 │編號16-3-1 │├──┼─────────┼──┼───┼───────────┼────────────┤│41 │房屋契約書 │份 │1 │林裕嘉 │編號16-3-5 │├──┼─────────┼──┼───┼───────────┼────────────┤│42 │NOKIA行動電話 │支 │1 │林裕嘉 │編號16-4-14 │├──┼─────────┼──┼───┼───────────┼────────────┤│43 │阿爾卡特行動電話 │支 │1 │林裕嘉 │編號16-4-15 │├──┼─────────┼──┼───┼───────────┼────────────┤│44 │監視器螢幕 │台 │1 │林裕嘉 │編號16-4-16 │├──┼─────────┼──┼───┼───────────┼────────────┤│45 │監視器鏡頭 │個 │1 │林裕嘉 │編號16-4-17 │└──┴─────────┴──┴───┴───────────┴────────────┘附表一㈣:犯罪事實一㈣應沒收之物┌──┬─────────┬──┬───┬───────────┬────────────┐│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單位│數量 │所有人/ 持有人 │備註(參扣押物品目錄表)│├──┼─────────┼──┼───┼───────────┼────────────┤│01 │市內電話 │台 │6 │楊善百 │編號35-1-01-1~35-1-01-6││ │ │ │ │ │含電線 │├──┼─────────┼──┼───┼───────────┼────────────┤│02 │LG手機 │支 │1 │楊善百 │編號35-1-02 ││ │號碼:00000000000 │ │ │ │含卡片 │├──┼─────────┼──┼───┼───────────┼────────────┤│03 │LG手機 │支 │1 │楊善百 │編號35-1-03 ││ │號碼:00000000000 │ │ │ │含卡片 │├──┼─────────┼──┼───┼───────────┼────────────┤│04 │LG手機 │支 │1 │楊善百 │編號35-1-04 ││ │號碼:00000000000 │ │ │ │含卡片 │├──┼─────────┼──┼───┼───────────┼────────────┤│05 │LG手機 │支 │1 │楊善百 │編號35-1-05 ││ │號碼:00000000000 │ │ │ │含卡片 │├──┼─────────┼──┼───┼───────────┼────────────┤│06 │LG手機 │支 │1 │楊善百 │編號35-1-06 ││ │號碼:00000000000 │ │ │ │含卡片 │├──┼─────────┼──┼───┼───────────┼────────────┤│07 │LG手機 │支 │1 │楊善百 │編號35-1-07 ││ │SIM 號碼:00000000│ │ │ │含卡片 ││ │0000000 │ │ │ │ │├──┼─────────┼──┼───┼───────────┼────────────┤│08 │LG手機 │支 │1 │楊善百 │編號35-1-08 ││ │SIM 號碼:00000000│ │ │ │含卡片 ││ │0000000 │ │ │ │ │├──┼─────────┼──┼───┼───────────┼────────────┤│09 │LG手機 │支 │1 │楊善百 │編號35-1-09 ││ │SIM 號碼:00000000│ │ │ │含卡片 ││ │0000000 │ │ │ │ │├──┼─────────┼──┼───┼───────────┼────────────┤│10 │長江手機 │支 │1 │楊善百 │編號35-1-10 ││ │號碼:00000000000 │ │ │ │余浪萍 │├──┼─────────┼──┼───┼───────────┼────────────┤│11 │長江手機 │支 │1 │楊善百 │編號35-1-11 ││ │號碼①00000000000 │ │ │ │雙卡①吳榮炎 ││ │ ②00000000000 │ │ │ │ ②薛和明 │├──┼─────────┼──┼───┼───────────┼────────────┤│12 │M-ZONE卡片 │片 │3 │楊善百 │編號35-1-15 ││ │①00000000000 │ │ │ │ ││ │②00000000000 │ │ │ │ ││ │③00000000000 │ │ │ │ │├──┼─────────┼──┼───┼───────────┼────────────┤│13 │中國移動通信卡 │片 │5 │楊善百 │編號35-1-16 ││ │①00000000000 │ │ │ │ ││ │②00000000000 │ │ │ │ ││ │③00000000000 │ │ │ │ ││ │④00000000000 │ │ │ │ ││ │⑤00000000000 │ │ │ │ │├──┼─────────┼──┼───┼───────────┼────────────┤│14 │和宇寬頻 │片 │1 │楊善百 │編號35-1-17 ││ │門號:0000000000 │ │ │ │申請人:王嘉文 │├──┼─────────┼──┼───┼───────────┼────────────┤│15 │華碩筆記型電腦 │台 │1 │楊善百 │編號35-1-18 │├──┼─────────┼──┼───┼───────────┼────────────┤│16 │EMachines 筆記型電│台 │1 │楊善百 │編號35-1-19 ││ │腦 │ │ │ │ │├──┼─────────┼──┼───┼───────────┼────────────┤│17 │華碩筆記型電腦 │台 │1 │楊善百 │編號35-1-20 │├──┼─────────┼──┼───┼───────────┼────────────┤│18 │無線固定台 │台 │2 │楊善百 │編號35-1-21 │├──┼─────────┼──┼───┼───────────┼────────────┤│19 │USB外接器 │台 │5 │楊善百 │編號35-1-22 │├──┼─────────┼──┼───┼───────────┼────────────┤│20 │計算器 │台 │4 │楊善百 │編號35-1-23 │├──┼─────────┼──┼───┼───────────┼────────────┤│21 │隨身碟(8GM) │支 │1 │楊善百 │編號35-1-24 │├──┼─────────┼──┼───┼───────────┼────────────┤│22 │教戰手冊 │本 │3 │楊善百、黃馨慧 │編號35-1-25 │├──┼─────────┼──┼───┼───────────┼────────────┤│23 │筆記本 │本 │5 │楊善百 │編號35-1-26 │├──┼─────────┼──┼───┼───────────┼────────────┤│24 │便條紙 │張 │7 │楊善百 │編號35-1-27 │├──┼─────────┼──┼───┼───────────┼────────────┤│25 │房屋租賃契約 │本 │1 │楊善百 │編號35-1-28 │├──┼─────────┼──┼───┼───────────┼────────────┤│26 │碎紙機 │台 │1 │楊善百 │編號35-1-29 ││ │ │ │ │ │含紙屑一袋 │├──┼─────────┼──┼───┼───────────┼────────────┤│27 │行動電話申請書(王│張 │1 │楊善百 │編號35-1-30 ││ │信城) │ │ │ │0000000000 │├──┼─────────┼──┼───┼───────────┼────────────┤│28 │手機充電座 │台 │1 │楊善百 │編號35-1-31 │└──┴─────────┴──┴───┴───────────┴────────────┘附表一㈤:犯罪事實一㈤應沒收之物┌──┬─────────┬──┬───┬───────────┬────────────┐│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單位│數量 │所有人/ 持有人 │備註(參扣押物品目錄表)│├──┼─────────┼──┼───┼───────────┼────────────┤│01 │電腦一組(含鍵盤、│台 │1 │陳旭彥 │編號18-A1-01 ││ │滑鼠、螢幕) │ │ │ │ │├──┼─────────┼──┼───┼───────────┼────────────┤│02 │電話 │台 │1 │陳旭彥 │編號18-A1-02 │├──┼─────────┼──┼───┼───────────┼────────────┤│03 │電話 │台 │1 │陳旭彥 │編號18-A1-03 │├──┼─────────┼──┼───┼───────────┼────────────┤│04 │大陸地區民眾年籍基│疊 │1 │陳旭彥 │編號18-A1-10 ││ │本資料 │ │ │ │ │├──┼─────────┼──┼───┼───────────┼────────────┤│05 │教戰手則(葵花寶典│疊 │1 │陳旭彥 │編號18-A1-16 ││ │) │ │ │ │ │├──┼─────────┼──┼───┼───────────┼────────────┤│06 │數據機 │台 │3 │陳旭彥 │編號18-A1-17至18-A1-19 │├──┼─────────┼──┼───┼───────────┼────────────┤│07 │電話 │台 │2 │陳旭彥 │編號18-A1-20至18-A1-21 │├──┼─────────┼──┼───┼───────────┼────────────┤│08 │電腦(含螢幕、鍵盤│組 │1 │鄧安哲 │編號18-A2-02 ││ │、主機) │ │ │ │ │├──┼─────────┼──┼───┼───────────┼────────────┤│09 │筆記本(帳號、密碼│本 │1 │鄧安哲 │編號18-A2-07 ││ │) │ │ │ │ │└──┴─────────┴──┴───┴───────────┴────────────┘附表一㈥:犯罪事實一㈥應沒收之物┌──┬─────────┬──┬───┬───────────┬────────────┐│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單位│數量 │所有人/ 持有人 │備註(參扣押物品目錄表)│├──┼─────────┼──┼───┼───────────┼────────────┤│01 │BenQ手提電腦 │台 │1 │武元鐘 │編號25-1-1 │├──┼─────────┼──┼───┼───────────┼────────────┤│02 │ASUS手提電腦 │台 │1 │武元鐘 │編號25-1-2 │├──┼─────────┼──┼───┼───────────┼────────────┤│03 │ACER手提電腦 │台 │1 │武元鐘 │編號25-1-3 │├──┼─────────┼──┼───┼───────────┼────────────┤│04 │D-LINK網路分享器 │台 │2 │武元鐘 │編號25-1-4 ││ │ │ │ │ │編號25-1-8 │├──┼─────────┼──┼───┼───────────┼────────────┤│05 │無線網路機(ZYXEL │台 │1 │武元鐘 │編號25-1-5 ││ │) │ │ │ │ │├──┼─────────┼──┼───┼───────────┼────────────┤│06 │Panasonic 市內電話│台 │2 │武元鐘 │編號25-1-6 ││ │機 │ │ │ │編號25-1-7 │├──┼─────────┼──┼───┼───────────┼────────────┤│07 │電腦分享器(Model │台 │3 │武元鐘 │編號25-1-9 ││ │HT-842R) │ │ │ │編號25-1-10 ││ │ │ │ │ │編號25-1-11 │├──┼─────────┼──┼───┼───────────┼────────────┤│08 │Motorola手機(無 │支 │1 │武元鐘 │編號25-1-12 ││ │SIM卡) │ │ │ │ │├──┼─────────┼──┼───┼───────────┼────────────┤│09 │SONY ERICSSON手機 │支 │1 │武元鐘 │編號25-1-13 ││ │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 │├──┼─────────┼──┼───┼───────────┼────────────┤│10 │SIM卡 │片 │24 │武元鐘 │編號25-1-14 │├──┼─────────┼──┼───┼───────────┼────────────┤│11 │NOKIA手機 │支 │1 │武元鐘 │編號25-1-15 ││ │ │ │ │ │000000000000000 │├──┼─────────┼──┼───┼───────────┼────────────┤│12 │ANYCALL手機 │支 │1 │武元鐘 │編號25-1-16 │├──┼─────────┼──┼───┼───────────┼────────────┤│13 │NOKIA手機 │支 │1 │武元鐘 │編號25-1-17 ││ │ │ │ │ │000000000000000 │├──┼─────────┼──┼───┼───────────┼────────────┤│14 │DIGITAL MOBILE手機│支 │1 │武元鐘 │編號25-1-18 ││ │(雙卡) │ │ │ │ │├──┼─────────┼──┼───┼───────────┼────────────┤│15 │DIGITAL MOBILE手機│支 │1 │武元鐘 │編號25-1-19 ││ │(雙卡) │ │ │ │ │├──┼─────────┼──┼───┼───────────┼────────────┤│16 │筆記本 │本 │4 │武元鐘 │編號25-1-20 │├──┼─────────┼──┼───┼───────────┼────────────┤│17 │教戰手冊 │張 │4 │武元鐘 │編號25-1-21 │├──┼─────────┼──┼───┼───────────┼────────────┤│18 │銀行資產表 │張 │2 │武元鐘 │編號25-1-22 │├──┼─────────┼──┼───┼───────────┼────────────┤│19 │客戶資料 │張 │7 │武元鐘 │編號25-1-23 │├──┼─────────┼──┼───┼───────────┼────────────┤│20 │市內電話機 │台 │1 │謝宜哲 │編號25-2-1 │├──┼─────────┼──┼───┼───────────┼────────────┤│21 │無線傳輸機 │台 │2 │謝宜哲 │編號25-2-2 ││ │ │ │ │ │編號25-2-3 │├──┼─────────┼──┼───┼───────────┼────────────┤│22 │emachines 手提電腦│台 │1 │謝宜哲 │編號25-2-4 │├──┼─────────┼──┼───┼───────────┼────────────┤│23 │SIM卡 │片 │1 │謝宜哲 │編號25-2-5 │├──┼─────────┼──┼───┼───────────┼────────────┤│24 │易立信手機 │支 │1 │謝宜哲 │編號25-2-6 ││ │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 │├──┼─────────┼──┼───┼───────────┼────────────┤│25 │HTC手機 │支 │1 │謝宜哲 │編號25-2-7 ││ │0000000000 │ │ │ │000000000000000 │├──┼─────────┼──┼───┼───────────┼────────────┤│26 │筆記本 │本 │1 │謝宜哲 │編號25-2-8 │├──┼─────────┼──┼───┼───────────┼────────────┤│27 │銀行申請表 │張 │4 │謝宜哲 │編號25-2-9 │├──┼─────────┼──┼───┼───────────┼────────────┤│28 │教戰手冊客戶資料 │張 │4 │謝宜哲 │編號25-2-10 │├──┼─────────┼──┼───┼───────────┼────────────┤│29 │筆記本 │本 │2 │楊豐裳 │編號25-3-2 │├──┼─────────┼──┼───┼───────────┼────────────┤│30 │個人貸款資料 │張 │1 │楊豐裳 │編號25-3-3 │└──┴─────────┴──┴───┴───────────┴────────────┘附表一㈦:犯罪事實一㈦應沒收之物┌──┬─────────┬──┬───┬───────────┬────────────┐│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單位│數量 │所有人/ 持有人 │備註(參扣押物品目錄表)│├──┼─────────┼──┼───┼───────────┼────────────┤│01 │電腦主機 │部 │1 │陳美玲 │編號9-1 桌上型 │├──┼─────────┼──┼───┼───────────┼────────────┤│02 │電腦螢幕 │部 │1 │陳美玲 │編號9-2 液晶 │├──┼─────────┼──┼───┼───────────┼────────────┤│03 │家用電話 │具 │3 │陳美玲 │編號9-3 紅色 │├──┼─────────┼──┼───┼───────────┼────────────┤│04 │數據機 │台 │4 │陳美玲 │編號9-4 │├──┼─────────┼──┼───┼───────────┼────────────┤│05 │LG行動電話 │具 │1 │陳美玲 │編號9-5 ││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06 │NOKIA行動電話 │具 │1 │陳美玲 │編號9-6 ││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07 │Motorola行動電話 │具 │1 │陳美玲 │編號9-8 ││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08 │北京地區詐騙名冊(│張 │1 │陳美玲 │編號9-9 ││ │列印) │ │ │ │ │├──┼─────────┼──┼───┼───────────┼────────────┤│09 │上海地區詐騙名冊(│張 │29 │陳美玲 │編號9-10 ││ │手寫) │ │ │ │ │├──┼─────────┼──┼───┼───────────┼────────────┤│10 │上海地區詐騙名冊(│張 │63 │陳美玲 │編號9-11 ││ │列印) │ │ │ │ │├──┼─────────┼──┼───┼───────────┼────────────┤│11 │教戰手冊 │本 │1 │陳美玲 │編號9-12 │├──┼─────────┼──┼───┼───────────┼────────────┤│12 │教戰手冊(手寫) │張 │13 │陳美玲 │編號9-13 │├──┼─────────┼──┼───┼───────────┼────────────┤│13 │教戰手冊(列印) │張 │9 │陳美玲 │編號9-14 │├──┼─────────┼──┼───┼───────────┼────────────┤│14 │聯絡電話及上海人民│本 │1 │陳美玲 │編號9-15 ││ │檢察院手寫資料 │ │ │ │ │├──┼─────────┼──┼───┼───────────┼────────────┤│15 │各金融銀行提款卡操│張 │2 │陳美玲 │編號9-16 ││ │作手冊(流程) │ │ │ │ │├──┼─────────┼──┼───┼───────────┼────────────┤│16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張 │1 │陳美玲 │編號9-17 ││ │(列印) │ │ │ │ │├──┼─────────┼──┼───┼───────────┼────────────┤│17 │HP列表機 │台 │1 │陳美玲 │編號9-18 │├──┼─────────┼──┼───┼───────────┼────────────┤│18 │滑鼠、鍵盤 │組 │1 │陳美玲 │編號9-19 │├──┼─────────┼──┼───┼───────────┼────────────┤│19 │帳冊 │本 │1 │陳美玲 │編號9-20 │├──┼─────────┼──┼───┼───────────┼────────────┤│20 │聯絡電話簿 │本 │1 │陳美玲 │編號9-21 │└──┴─────────┴──┴───┴───────────┴────────────┘附表一㈧:犯罪事實一㈧應沒收之物┌──┬─────────┬──┬───┬───────────┬────────────┐│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單位│數量 │所有人/ 持有人 │備註(參扣押物品目錄表)│├──┼─────────┼──┼───┼───────────┼────────────┤│01 │電腦主機 │台 │1 │陳紹球 │編號41-1-1 │├──┼─────────┼──┼───┼───────────┼────────────┤│02 │電腦螢幕 │台 │1 │陳紹球 │編號41-1-2 │├──┼─────────┼──┼───┼───────────┼────────────┤│03 │教戰守則 │張 │4 │陳紹球 │編號41-1-3 │├──┼─────────┼──┼───┼───────────┼────────────┤│04 │教戰守則 │張 │2 │簡廷儒 │編號41-2-1 皮包內查獲 │├──┼─────────┼──┼───┼───────────┼────────────┤│05 │教戰守則 │本 │1 │陳玉芯(原名陳玉茹) │編號41-3-1 皮包內查獲 │├──┼─────────┼──┼───┼───────────┼────────────┤│06 │教戰守則 │張 │2 │陳玉芯(原名陳玉茹) │編號43-3-2 皮包內查獲 │├──┼─────────┼──┼───┼───────────┼────────────┤│07 │鑰匙 │支 │2 │陳紹球 │編號41-1-4 │├──┼─────────┼──┼───┼───────────┼────────────┤│08 │ANYCALL行動電話 │支 │1 │陳紹球 │編號41-1-5 ││ │門號:0000000000 │ │ │ │序號:00000000000000 │├──┼─────────┼──┼───┼───────────┼────────────┤│09 │數據機 │台 │1 │陳紹球 │編號41-1-6 │├──┼─────────┼──┼───┼───────────┼────────────┤│10 │路由器 │台 │1 │陳紹球 │編號41-1-7 │└──┴─────────┴──┴───┴───────────┴────────────┘附表一㈨:犯罪事實一㈨應沒收之物┌──┬─────────┬──┬───┬───────────┬────────────┐│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單位│數量 │所有人/ 持有人 │備註(參扣押物品目錄表)│├──┼─────────┼──┼───┼───────────┼────────────┤│01 │電腦主機 │台 │1 │莊健生 │編號1 │├──┼─────────┼──┼───┼───────────┼────────────┤│02 │電腦主機 │台 │1 │莊健生 │編號2 │├──┼─────────┼──┼───┼───────────┼────────────┤│03 │網路路由器 │台 │1 │莊健生 │編號3 │├──┼─────────┼──┼───┼───────────┼────────────┤│04 │網路麥克風 │台 │1 │莊健生 │編號4 │├──┼─────────┼──┼───┼───────────┼────────────┤│05 │電腦主機 │台 │1 │莊健生 │編號5 │├──┼─────────┼──┼───┼───────────┼────────────┤│06 │電腦主機 │台 │1 │莊健生 │編號6 │├──┼─────────┼──┼───┼───────────┼────────────┤│07 │網路攝影機 │台 │1 │莊健生 │編號7 │├──┼─────────┼──┼───┼───────────┼────────────┤│08 │教戰守則筆記本 │本 │1 │莊健生 │編號9 │├──┼─────────┼──┼───┼───────────┼────────────┤│09 │筆記本 │本 │1 │莊健生 │編號10 │├──┼─────────┼──┼───┼───────────┼────────────┤│10 │GATEWAY路由器 │台 │1 │莊健生 │編號11 │├──┼─────────┼──┼───┼───────────┼────────────┤│11 │GAYEWAY路由器 │台 │1 │莊健生 │編號12 │├──┼─────────┼──┼───┼───────────┼────────────┤│12 │硬碟 │個 │1 │莊健生 │編號13 │├──┼─────────┼──┼───┼───────────┼────────────┤│13 │名片簿 │本 │1 │莊健生 │編號14 │├──┼─────────┼──┼───┼───────────┼────────────┤│14 │電話簿 │本 │1 │莊健生 │編號15 │├──┼─────────┼──┼───┼───────────┼────────────┤│15 │硬碟 │個 │1 │莊健生 │編號16 │├──┼─────────┼──┼───┼───────────┼────────────┤│16 │教戰守則(影印本)│疊 │1 │莊健生 │編號17 │├──┼─────────┼──┼───┼───────────┼────────────┤│17 │SIM卡 │張 │2 │莊健生 │編號18 ││ │①00000000000 │ │ │ │ ││ │②00000000000 │ │ │ │ │├──┼─────────┼──┼───┼───────────┼────────────┤│18 │SIM卡 │張 │6 │莊健生 │編號19 ││ │①0000000000 │ │ │ │台灣大哥大電信 ││ │②0000000000 │ │ │ │ ││ │③0000000000 │ │ │ │ ││ │④0000000000 │ │ │ │ ││ │⑤0000000000 │ │ │ │ ││ │⑥0000000000 │ │ │ │ │├──┼─────────┼──┼───┼───────────┼────────────┤│19 │遠傳電信行動電話儲│張 │24 │莊健生 │編號20 ││ │值卡 │ │ │ │ │├──┼─────────┼──┼───┼───────────┼────────────┤│20 │大陸銀行開戶申請表│份 │2 │莊健生 │編號21 ││ │ │ │ │ │①中國建設銀行 ││ │ │ │ │ │②匯豐銀行 │├──┼─────────┼──┼───┼───────────┼────────────┤│21 │行動電話 │具 │1 │莊健生 │編號22 ││ │ │ │ │ │000000000000000 │├──┼─────────┼──┼───┼───────────┼────────────┤│22 │行動電話 │具 │1 │莊健生 │編號23 ││ │ │ │ │ │000000000000000 │├──┼─────────┼──┼───┼───────────┼────────────┤│23 │行動電話 │具 │1 │莊健生 │編號24 ││ │ │ │ │ │000000000000000 │├──┼─────────┼──┼───┼───────────┼────────────┤│24 │行動電話 │具 │1 │莊健生 │編號25 ││ │ │ │ │ │000000000000000 │├──┼─────────┼──┼───┼───────────┼────────────┤│25 │行動電話 │具 │1 │莊健生 │編號26 ││ │ │ │ │ │000000000000000 │├──┼─────────┼──┼───┼───────────┼────────────┤│26 │行動電話 │具 │1 │莊健生 │編號27 ││ │ │ │ │ │000000000000000 │├──┼─────────┼──┼───┼───────────┼────────────┤│27 │行動電話 │具 │1 │莊健生 │編號28 ││ │ │ │ │ │000000000000000 │├──┼─────────┼──┼───┼───────────┼────────────┤│28 │行動電話 │具 │1 │莊健生 │編號29 ││ │ │ │ │ │000000000000000 │├──┼─────────┼──┼───┼───────────┼────────────┤│29 │行動電話 │具 │1 │莊健生 │編號30 ││ │ │ │ │ │000000000000000 │├──┼─────────┼──┼───┼───────────┼────────────┤│30 │行動電話 │具 │1 │莊健生 │編號31 ││ │ │ │ │ │000000000000000 │├──┼─────────┼──┼───┼───────────┼────────────┤│31 │行動電話 │具 │1 │莊健生 │編號32 ││ │ │ │ │ │000000000000000 │├──┼─────────┼──┼───┼───────────┼────────────┤│32 │行動電話 │具 │1 │莊健生 │編號33 ││ │ │ │ │ │000000000000000 │├──┼─────────┼──┼───┼───────────┼────────────┤│33 │行動電話 │具 │1 │莊健生 │編號34 ││ │ │ │ │ │000000000000000 │├──┼─────────┼──┼───┼───────────┼────────────┤│34 │行動電話 │具 │1 │莊健生 │編號35 ││ │ │ │ │ │0000000000000000 │├──┼─────────┼──┼───┼───────────┼────────────┤│35 │房屋租賃契約書 │份 │2 │莊健生 │編號36 │└──┴─────────┴──┴───┴───────────┴────────────┘附表一㈩:犯罪事實一㈩應沒收之物┌──┬─────────┬──┬───┬───────────┬────────────┐│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單位│數量 │所有人/ 持有人 │備註(參扣押物品目錄表)│├──┼─────────┼──┼───┼───────────┼────────────┤│01 │詐騙對話教戰守則 │張 │1 │招健強 │ │├──┼─────────┼──┼───┼───────────┼────────────┤│02 │NOKIA 手機(含電池│支 │11 │鄭名宏 │編號2-1 ││ │) │ │ │ │ │├──┼─────────┼──┼───┼───────────┼────────────┤│03 │教戰手冊 │張 │9 │鄭名宏 │編號2-2 │├──┼─────────┼──┼───┼───────────┼────────────┤│04 │中國地圖 │張 │1 │鄭名宏 │編號2-3 │├──┼─────────┼──┼───┼───────────┼────────────┤│05 │錄音機 │台 │1 │鄭名宏 │編號2-4 │├──┼─────────┼──┼───┼───────────┼────────────┤│06 │消費明細 │本 │1 │鄭名宏 │編號2-5 │├──┼─────────┼──┼───┼───────────┼────────────┤│07 │易通卡 │張 │3 │鄭名宏 │編號2-6 │├──┼─────────┼──┼───┼───────────┼────────────┤│08 │儲值卡 │張 │13 │鄭名宏 │編號2-7 │├──┼─────────┼──┼───┼───────────┼────────────┤│09 │市內電話 │支 │17 │鄭名宏 │編號2-8 │├──┼─────────┼──┼───┼───────────┼────────────┤│10 │電腦鍵盤 │台 │10 │鄭名宏 │編號2-9 │├──┼─────────┼──┼───┼───────────┼────────────┤│11 │電腦螢幕 │台 │1 │鄭名宏 │編號2-10 │├──┼─────────┼──┼───┼───────────┼────────────┤│12 │電腦主機(含耳機)│台 │1 │鄭名宏 │編號2-11 │├──┼─────────┼──┼───┼───────────┼────────────┤│13 │對講機 │組 │2 │鄭名宏 │編號2-11 │├──┼─────────┼──┼───┼───────────┼────────────┤│14 │EPSON電腦列表機 │台 │1 │鄭名宏 │編號2-12 │├──┼─────────┼──┼───┼───────────┼────────────┤│15 │電話線 │條 │10 │鄭名宏 │編號2-13 │├──┼─────────┼──┼───┼───────────┼────────────┤│16 │隨身碟 │支 │1 │鄭名宏 │編號2-14 │├──┼─────────┼──┼───┼───────────┼────────────┤│17 │ADSL數據機 │台 │1 │鄭名宏 │編號2-16 │├──┼─────────┼──┼───┼───────────┼────────────┤│18 │路由器網路電話 │台 │7 │鄭名宏 │編號2-17 │├──┼─────────┼──┼───┼───────────┼────────────┤│19 │網路分享器 │台 │1 │鄭名宏 │編號2-18 │├──┼─────────┼──┼───┼───────────┼────────────┤│20 │網路交換器 │台 │1 │鄭名宏 │編號2-19 │├──┼─────────┼──┼───┼───────────┼────────────┤│21 │數據機CABLE │台 │1 │鄭名宏 │編號2-20 │├──┼─────────┼──┼───┼───────────┼────────────┤│22 │大陸節費卡 │張 │10 │鄭名宏 │編號2-21 │├──┼─────────┼──┼───┼───────────┼────────────┤│23 │延長線 │條 │3 │鄭名宏 │編號2-22 │└──┴─────────┴──┴───┴───────────┴────────────┘附表一:犯罪事實一應沒收之物┌──┬─────────┬──┬───┬───────────┬────────────┐│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單位│數量 │所有人/ 持有人 │備註(參扣押物品目錄表)│├──┼─────────┼──┼───┼───────────┼────────────┤│01 │電話 │台 │17 │林聖忠 │編號3-1 │├──┼─────────┼──┼───┼───────────┼────────────┤│02 │計算機 │台 │9 │林聖忠 │編號3-2 │├──┼─────────┼──┼───┼───────────┼────────────┤│03 │閘道器 │台 │8 │林聖忠 │編號3-3 │├──┼─────────┼──┼───┼───────────┼────────────┤│04 │數據機 │台 │1 │林聖忠 │編號3-4 │├──┼─────────┼──┼───┼───────────┼────────────┤│05 │教戰手冊 │袋 │1 │林聖忠 │編號3-5 │├──┼─────────┼──┼───┼───────────┼────────────┤│06 │房屋租賃契約 │本 │1 │林聖忠 │編號3-6 │├──┼─────────┼──┼───┼───────────┼────────────┤│07 │路由器 │台 │1 │林聖忠 │編號3-10 │├──┼─────────┼──┼───┼───────────┼────────────┤│08 │被害人名單 │份 │1 │林聖忠 │編號3-11 │├──┼─────────┼──┼───┼───────────┼────────────┤│09 │事務機 │台 │1 │林聖忠 │編號3-12 │├──┼─────────┼──┼───┼───────────┼────────────┤│10 │筆記型電腦 │台 │1 │林聖忠 │編號3-13 │├──┼─────────┼──┼───┼───────────┼────────────┤│11 │電線 │包 │1 │林聖忠 │編號3-17 │├──┼─────────┼──┼───┼───────────┼────────────┤│12 │電磁紀錄資料 │份 │1 │林聖忠 │編號3-18 │└──┴─────────┴──┴───┴───────────┴────────────┘附表二:犯罪事實二應沒收之物┌──┬─────────┬──┬───┬───────────┬────────────┐│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單位│數量 │所有人/ 持有人 │備註(參扣押物品目錄表)│├──┼─────────┼──┼───┼───────────┼────────────┤│01 │點鈔機 │台 │1 │江永吉 │編號2-5 │├──┼─────────┼──┼───┼───────────┼────────────┤│02 │LG │支 │1 │江永吉 │編號2-11 ││ │門號:0000000000 │ │ │ │IMEI:00000000000000000 │├──┼─────────┼──┼───┼───────────┼────────────┤│03 │LG │支 │1 │江永吉 │編號2-12 ││ │門號:0000000000 │ │ │ │IMEI:00000000000000000 │├──┼─────────┼──┼───┼───────────┼────────────┤│04 │計算機 │台 │1 │江永吉 │編號2-18 │├──┼─────────┼──┼───┼───────────┼────────────┤│05 │LG行動電話 │支 │2 │陳啟文 │編號2 ││ │①0000000000 │ │ │ │ ││ │②0000000000 │ │ │ │ │├──┼─────────┼──┼───┼───────────┼────────────┤│06 │寄帳單 │張 │4 │李毅苓 │編號9 │├──┼─────────┼──┼───┼───────────┼────────────┤│07 │日報表 │張 │12 │李詠盈 │編號1-1 │├──┼─────────┼──┼───┼───────────┼────────────┤│08 │旅行業代收辦理出國│張 │3 │李詠盈 │編號1-2 ││ │規費證明單 │ │ │ │存執聯 │├──┼─────────┼──┼───┼───────────┼────────────┤│09 │帳冊 │本 │5 │李詠盈 │編號1-3 │├──┼─────────┼──┼───┼───────────┼────────────┤│10 │渣打銀行綜合儲蓄存│本 │1 │李詠盈 │編號1-4 ││ │款簿 │ │ │ │帳號: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 │├──┼─────────┼──┼───┼───────────┼────────────┤│11 │中國信託商銀金融卡│張 │1 │李詠盈 │編號1-5 ││ │ │ │ │ │帳號:000000000000 │├──┼─────────┼──┼───┼───────────┼────────────┤│12 │電話明細 │張 │6 │李詠盈 │編號1-6 │├──┼─────────┼──┼───┼───────────┼────────────┤│13 │房屋租賃契約書 │本 │1 │李詠盈 │編號1-7 │├──┼─────────┼──┼───┼───────────┼────────────┤│14 │商業本票 │張 │3 │李詠盈 │編號1-8 ││ │ │ │ │ │詹詩傑:WG-0000000 ││ │ │ │ │ │鍾聖峰:WG-0000000 ││ │ │ │ │ │江旻軒:WG-0000000 │├──┼─────────┼──┼───┼───────────┼────────────┤│15 │(公機)行動電話 │支 │17 │李詠盈 │編號1-15 ││ │①0000000000 │ │ │ │序號: ││ │②0000000000 │ │ │ │①00000000000000000 ││ │③0000000000 │ │ │ │②00000000000000000 ││ │④0000000000 │ │ │ │③00000000000000000 ││ │⑤0000000000 │ │ │ │④00000000000000000 ││ │⑥0000000000 │ │ │ │⑤000000000000000 ││ │⑦0000000000 │ │ │ │⑥00000000000000 ││ │⑧0000000000 │ │ │ │⑦無序號 ││ │⑨0000000000 │ │ │ │⑧0000000000000000 ││ │⑩0000000000 │ │ │ │⑨00000000000000000 ││ │⑪0000000000 │ │ │ │⑩000000000000000 ││ │⑫0000000000 │ │ │ │⑪000000000000000 ││ │⑬0000000000 │ │ │ │⑫000000000000000 ││ │⑭0000000000 │ │ │ │⑬000000000000000 ││ │⑮0000000000 │ │ │ │⑭000000000000000雙卡 ││ │⑯0000000000 │ │ │ │⑮00000000000000000 ││ │⑰0000000000 │ │ │ │⑯00000000000000 ││ │ │ │ │ │⑰000000000000000 │├──┼─────────┼──┼───┼───────────┼────────────┤│16 │行動電話(空機) │支 │13 │李詠盈 │編號1-15 ││ │ │ │ │ │序號: ││ │ │ │ │ │①000000000000000 ││ │ │ │ │ │②000000000000000 ││ │ │ │ │ │③000000000000000 ││ │ │ │ │ │④000000000000000 ││ │ │ │ │ │⑤000000000000000 ││ │ │ │ │ │⑥000000000000000 ││ │ │ │ │ │⑦000000000000000 ││ │ │ │ │ │⑧000000000000000 ││ │ │ │ │ │⑨00000000000000 ││ │ │ │ │ │⑩000000000000000 ││ │ │ │ │ │⑪000000000000000 ││ │ │ │ │ │⑫000000000000000 ││ │ │ │ │ │⑬000000000000000 │├──┼─────────┼──┼───┼───────────┼────────────┤│17 │行動電話(未使用、│支 │8 │李詠盈 │編號1-16 ││ │新手機) │ │ │ │序號: ││ │ │ │ │ │①000000000000000 ││ │ │ │ │ │②000000000000000 ││ │ │ │ │ │③000000000000000 ││ │ │ │ │ │④000000000000000 ││ │ │ │ │ │⑤0000000000000000 ││ │ │ │ │ │⑥000000000000000 ││ │ │ │ │ │⑦000000000000000 ││ │ │ │ │ │⑧000000000000000 │├──┼─────────┼──┼───┼───────────┼────────────┤│18 │USB │粒 │370 │李詠盈 │編號1-17 │├──┼─────────┼──┼───┼───────────┼────────────┤│19 │中華人民共和國身分│張 │5 │李詠盈 │編號1-18 ││ │證 │ │ │ │ │├──┼─────────┼──┼───┼───────────┼────────────┤│20 │行動電話(台灣) │張 │4 │李詠盈 │編號1-19 │├──┼─────────┼──┼───┼───────────┼────────────┤│21 │中國大陸銀行金融卡│張 │26 │李詠盈 │編號1-20 │├──┼─────────┼──┼───┼───────────┼────────────┤│22 │中國聯通行動電話卡│張 │11 │李詠盈 │編號1-21 │├──┼─────────┼──┼───┼───────────┼────────────┤│23 │筆記型電腦(含無線│台 │6 │李詠盈 │編號1-22 ││ │網卡) │ │ │ │ │├──┼─────────┼──┼───┼───────────┼────────────┤│24 │中國工商銀行動態口│份 │34 │李詠盈 │編號1-23 ││ │令卡(含USB ) │ │ │ │ │├──┼─────────┼──┼───┼───────────┼────────────┤│25 │中國建設銀行(金融│疊 │1 │李詠盈 │編號1-24 ││ │卡) │ │ │ │ │├──┼─────────┼──┼───┼───────────┼────────────┤│26 │中國農業銀行(金融│疊 │1 │李詠盈 │編號1-25 ││ │卡) │ │ │ │ │├──┼─────────┼──┼───┼───────────┼────────────┤│27 │中國工商銀行(金融│疊 │1 │李詠盈 │編號1-26 ││ │卡) │ │ │ │ │├──┼─────────┼──┼───┼───────────┼────────────┤│28 │中國銀行(金融卡)│疊 │1 │李詠盈 │編號1-27 │├──┼─────────┼──┼───┼───────────┼────────────┤│29 │中國建設銀行動態口│份 │8 │李詠盈 │編號1-28 ││ │令卡 │ │ │ │ │├──┼─────────┼──┼───┼───────────┼────────────┤│30 │帳冊 │本 │1 │謝英猷 │編號1-30 │├──┼─────────┼──┼───┼───────────┼────────────┤│31 │金易達航空貨運單 │張 │1 │謝英猷 │編號1-31 │├──┼─────────┼──┼───┼───────────┼────────────┤│32 │Jugate公機行動電話│具 │1 │李詠盈 │編號3-1 ││ │ │ │ │ │IMEI:000000000000000 │├──┼─────────┼──┼───┼───────────┼────────────┤│33 │LANNER公機行動電話│具 │1 │李詠盈 │編號3-2 ││ │ │ │ │ │IMEI:000000000000000 │├──┼─────────┼──┼───┼───────────┼────────────┤│34 │ANYCALL 公機行動電│具 │1 │李詠盈 │編號3-3 ││ │話 │ │ │ │IMEI:A000001E8D1521 │├──┼─────────┼──┼───┼───────────┼────────────┤│35 │LG公機行動電話 │具 │1 │李詠盈 │編號3-4 ││ │ │ │ │ │IMEI:000000000000000 │├──┼─────────┼──┼───┼───────────┼────────────┤│36 │中國建設銀行金融卡│只 │1 │李詠盈 │編號3-5 ││ │ │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 │├──┼─────────┼──┼───┼───────────┼────────────┤│37 │中國農業銀行金融卡│只 │1 │李詠盈 │編號3-6 ││ │ │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 │├──┼─────────┼──┼───┼───────────┼────────────┤│38 │中國農業銀行金融卡│只 │1 │李詠盈 │編號3-7 ││ │ │ │ │ │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 │├──┼─────────┼──┼───┼───────────┼────────────┤│39 │USB(含帳戶資料) │只 │1 │李詠盈 │編號3-8 ││ │ │ │ │ │帳戶:杜軍(KK222666) │├──┼─────────┼──┼───┼───────────┼────────────┤│40 │USB │只 │1 │李詠盈 │編號3-9 ││ │ │ │ │ │帳戶:楊新新(KK222666)│├──┼─────────┼──┼───┼───────────┼────────────┤│41 │無線網卡 │只 │1 │李詠盈 │編號3-10 ││ │ │ │ │ │身分:Z000000000 ││ │ │ │ │ │密碼:0000 │├──┼─────────┼──┼───┼───────────┼────────────┤│42 │USB │只 │1 │李詠盈 │編號3-11 ││ │ │ │ │ │帳戶:譚學伏(KK222666)│├──┼─────────┼──┼───┼───────────┼────────────┤│43 │群健有線電視收視收│只 │1 │李詠盈 │編號3-12 ││ │據 │ │ │ │客戶:許凱程 │├──┼─────────┼──┼───┼───────────┼────────────┤│44 │SIM卡 │只 │16 │李詠盈 │編號3-13 ││ │①0000000000 │ │ │ │ ││ │②0000000000 │ │ │ │ ││ │③0000000000 │ │ │ │ ││ │④0000000000 │ │ │ │ ││ │⑤0000000000 │ │ │ │ ││ │⑥0000000000 │ │ │ │ ││ │⑦0000000000 │ │ │ │ ││ │⑧0000000000 │ │ │ │ ││ │⑨0000000000 │ │ │ │ ││ │⑩0000000000 │ │ │ │ ││ │⑪0000000000 │ │ │ │ ││ │⑫0000000000 │ │ │ │ ││ │⑬0000000000 │ │ │ │ ││ │⑭0000000000 │ │ │ │ ││ │⑮0000000000 │ │ │ │ ││ │⑯00000000000000 │ │ │ │ │└──┴─────────┴──┴───┴───────────┴────────────┘附表三:犯罪事實三應沒收之物┌──┬─────────┬──┬───┬───────────┬────────────┐│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單位│數量 │所有人/ 持有人 │備註(參扣押物品目錄表)│├──┼─────────┼──┼───┼───────────┼────────────┤│01 │偽造健保卡(廖乙川│張 │1 │江永吉 │編號2-14 ││ │) │ │ │ │ │├──┼─────────┼──┼───┼───────────┼────────────┤│02 │偽造身分證(廖乙川│張 │1 │江永吉 │編號2-15 ││ │) │ │ │ │ │├──┼─────────┼──┼───┼───────────┼────────────┤│03 │偽造身分證件 │枚 │1 │陳啟文 │編號1 ││ │林欣茂(65.6.26 )│ │ │ │ ││ │Z000000000 │ │ │ │ │└──┴─────────┴──┴───┴───────────┴────────────┘附表四:賴菩廣之犯罪所得┌──┬─────────┬──────────┬──────────────┐│編號│犯罪所得 │所有人/ 持有人 │備註(參扣押物品目錄表) │├──┼─────────┼──────────┼──────────────┤│01 │新臺幣500,000元 │賴菩廣(原名賴坤宏)│編號a1 │├──┼─────────┼──────────┼──────────────┤│02 │新臺幣441,000元 │賴菩廣 │編號A1 │└──┴─────────┴──────────┴──────────────┘附表五:江永吉之犯罪所得┌──┬─────────┬──────────┬──────────────┐│編號│犯罪所得 │所有人/ 持有人 │備註(參扣押物品目錄表) │├──┼─────────┼──────────┼──────────────┤│01 │新臺幣18,948,400元│江永吉 │編號2-1(保險櫃) │├──┼─────────┼──────────┼──────────────┤│02 │人民幣30,000元 │江永吉 │編號2-1(保險櫃) │├──┼─────────┼──────────┼──────────────┤│03 │新臺幣3,600,000元 │江永吉 │編號2-2(床頭左櫃) │├──┼─────────┼──────────┼──────────────┤│04 │新臺幣23,800,000元│江永吉 │編號2-3(床頭暗櫃) │├──┼─────────┼──────────┼──────────────┤│05 │新臺幣4,653,500元 │江永吉 │編號2-4(床頭右櫃) │├──┼─────────┼──────────┼──────────────┤│06 │新臺幣192,800元 │江永吉 │編號2-13 │├──┼─────────┼──────────┼──────────────┤│07 │新臺幣7,000,000元 │江永吉/ 李毅苓 │(臺中商銀二樓保險箱05603) │└──┴─────────┴──────────┴──────────────┘附表六:

┌──┬──────┬────────┬────┬──────────────┐│編號│大陸線路商 │帳號 │密碼 │使用之銀行戶名及帳號 │├──┼──────┼────────┼────┼──────────────┤│ 一 │村長 │duijie21-01 │888888 │張元篤0000000000000000000 ││ │ │ │ │建設銀行濟南分行 │├──┼──────┼────────┼────┼──────────────┤│ 二 │大師 │msn0000000 │888888 │李興潤0000000000000000000 ││ │ │ │ │建設銀行天津分行 │├──┼──────┼────────┼────┼──────────────┤│ 三 │老喬 │mf1 │888888 │喬平云0000000000000000000 ││ │ │ │ │建設銀行河北省邯鄲市復興區支││ │ │ │ │行 │├──┼──────┼────────┼────┼──────────────┤│ 四 │lv │.lv .69 .lv .82 │666666 │慕晨紅0000000000000000000 ││ │ │ │ │建設銀行黑龍江省大興安嶺分行│├──┼──────┼────────┼────┼──────────────┤│ 五 │戰爭 │夢飛 │888888 │1.陳志輝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建設銀行廣東省湛江鐮江支行││ │ │ │ │2.鐘國弟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建設銀行山東濟南支行 ││ │ │ │ │3.鐘國弟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農業銀行山東濟南支行 ││ │ │ │ │4.陳志輝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建設銀行廣東省湛江鐮江支行│├──┼──────┼────────┼────┼──────────────┤│ 六 │先聖 │msn0000000CC │888888 │訾海平0000000000000000000 ││ │ │ │ │建設銀行河南省周口市商水支行│├──┼──────┼────────┼────┼──────────────┤│ 七 │赤兔 │mengfei │888888 │盧康0000000000000000 ││ │ │ │ │建設銀行鄭州分行 │├──┼──────┼────────┼────┼──────────────┤│ 八 │CC專賣 │mf.228 │888888 │1.劉銀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建設銀行濟南支行 ││ │ │ │ │2.黃建邦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建設銀行濟南支行 ││ │ │ │ │3.易偉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建設銀行濟南燕東支行 ││ │ │ │ │4.易偉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中國農業銀行 ││ │ │ │ │5.易偉0000000000000000 ││ │ │ │ │ 中國招商銀行 │├──┼──────┼────────┼────┼──────────────┤│ 九 │踏浪 │324558 │888888 │陳蘇鋒0000000000000000000 ││ │ │ │ │建設銀行浙江省麗水市分行 │├──┼──────┼────────┼────┼──────────────┤│ 十 │大眾 │ouyang │888888 │彭朮林0000000000000000000 ││ │ │ │ │中國農業銀行深圳民治支行 │├──┼──────┼────────┼────┼──────────────┤│十一│阿鋒 │mengfei │888888 │鄒銳0000000000000000000 ││ │ │ │ │建設銀行江蘇省泰州科橋支行 │├──┼──────┼────────┼────┼──────────────┤│十二│曾慶輝 │007 │888888 │曾慶輝0000000000000000000 ││ │ │ │ │建設銀行深圳支行 │├──┼──────┼────────┼────┼──────────────┤│十三│Te │孟飛.歐洋 │888888 │汪江月0000000000000000000 ││ │ │ │ │建設銀行深圳松崗支行 │├──┼──────┼────────┼────┼──────────────┤│十四│Terry │mf-oy │888888 │蔡輝輝0000000000000000000 ││ │ │ │ │工行上海青浦支行 │├──┼──────┼────────┼────┼──────────────┤│十五│創通群呼 │f-174 │888888 │易偉0000000000000000000 ││ │ │ │ │建設銀行濟南市分行 │├──┼──────┼────────┼────┼──────────────┤│十六│專家 │gk.usamf11 │888888 │鄒建忠0000000000000000000 ││ │ │ │ │農業銀行杭州分行西湖支行 │├──┼──────┼────────┼────┼──────────────┤│十七│邁榮(886) │In_GW_0000000000│888888 │趙太0000000000000000000 ││ │邁榮86CC │menfei │menfei │建設銀行福州分行 │├──┼──────┼────────┼────┼──────────────┤│十八│聖山66 │user-MFOY │888888 │1.劉洪斌0000000000000000 ││ │ │ │ │ 招商銀行廣州市○○路支行 ││ │ │ │ │2.劉洪斌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廣州市農業銀行海印苑辦事處││ │ │ │ │3.劉洪斌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廣州市工商銀行東華東支行 │├──┼──────┼────────┼────┼──────────────┤│十九│VOIP66陳 │ouyang │888888 │1.周迪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建設銀行四川資陽分行 ││ │ │ │ │2.袁娟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建設銀行深圳松崗支行 │├──┼──────┼────────┼────┼──────────────┤│二十│優質落地 │孟飛.歐洋 │888888 │1.毛崗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建設銀行上海嘉定分行 ││ │ │ │ │2.雷愛民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農業銀行上海嘉定外崗分行 │├──┼──────┼────────┼────┼──────────────┤│二一│王銘 │對接孟飛 │888888 │王世成0000000000000000000 ││ │ │ │ │農業銀行深圳市分行海暉支行 │├──┼──────┼────────┼────┼──────────────┤│二二│國友 │8009@nw8000 │0000000 │羅國友000000000000000 ││ │ │ │ │建設銀行湖北省武漢市支行 │├──┼──────┼────────┼────┼──────────────┤│二三│菜鳥 │gk.USAmf11 │888888 │王品鳳0000000000000000000 ││ │ │ │ │建設銀行安徽省淮北市分行烈山││ │ │ │ │支行 │├──┼──────┼────────┼────┼──────────────┤│二四│天橋 │未記載 │未記載 │張志欣0000000000000000000 ││ │ │ │ │建設銀行河南周口分行營業部 │└──┴──────┴────────┴────┴──────────────┘附表七:

┌──┬───┬────────┬──────────────────────┐│編號│地區別│戶名 │帳號 │├──┼───┼────────┼──────────────────────┤│ 一 │大陸 │楊燕青 │0000000000000000000(業經大陸公安查扣在案) │├──┼───┼────────┼──────────────────────┤│ 二 │大陸 │楊燕青 │0000000000000000000(業經大陸公安查扣在案) │├──┼───┼────────┼──────────────────────┤│ 三 │大陸 │楊洲武 │0000000000000000000(業經大陸公安查扣在案) │├──┼───┼────────┼──────────────────────┤│ 四 │大陸 │楊洲武 │0000000000000000000(業經大陸公安查扣在案) │├──┼───┼────────┼──────────────────────┤│ 五 │大陸 │章建文 │0000000000000000000(業經大陸公安查扣在案) │├──┼───┼────────┼──────────────────────┤│ 六 │大陸 │王宥宏 │000000000000000000(業經大陸公安查扣在案) │├──┼───┼────────┼──────────────────────┤│ 七 │臺灣 │徐家閎 │中國信託銀行員林分行000000000000號 │├──┼───┼────────┼──────────────────────┤│ 八 │臺灣 │江方明 │華南銀行苗栗分行000000000000號 │├──┼───┼────────┼──────────────────────┤│ 九 │臺灣 │江方明 │富邦銀行中壢分行000000000000號 │├──┼───┼────────┼──────────────────────┤│ 十 │臺灣 │江方明 │土地銀行苗栗分行000000000000號(未使用) │├──┼───┼────────┼──────────────────────┤│十一│臺灣 │彭鎮泓 │土地銀行苗栗分行000000000000號 │├──┼───┼────────┼──────────────────────┤│十二│臺灣 │徐家閎 │合作金庫銀行南投分行0000000000000號 │├──┼───┼────────┼──────────────────────┤│十三│臺灣 │徐家閎 │名間郵局00000000000000號 │├──┼───┼────────┼──────────────────────┤│十四│臺灣 │陳小鈴(起訴書誤│華南銀行東勢分行000000000000號 ││ │ │載為陳小玲) │ │├──┼───┼────────┼──────────────────────┤│十五│臺灣 │陳小鈴(起訴書誤│彰化銀行東勢分行00000000000000號 ││ │ │載為陳小玲) │ │├──┼───┼────────┼──────────────────────┤│十六│臺灣 │陳小鈴(起訴書誤│石岡郵局00000000000000號 ││ │ │載為陳小玲) │ │└──┴───┴────────┴──────────────────────┘附表八:

┌──┬────────┬─────────┬────┬─────────┬──────┐│ │ │與賴菩廣聯繫之IP或│ │ │ ││犯罪│ │QQ名稱 │ │ │ ││ │ 機房地址 ├─────────┤申登人 │聯繫時間(西元) │聯繫證據(本││事實│ │申登人資料所在卷頁│ │ │院訴字卷三)││ │ │(本院訴字卷三) │ │ │ │├──┼────────┼─────────┼────┼─────────┼──────┤│一㈠│臺中市○區○○路│①114.38.10.185 │李吉峯 │2010年05月11日 │第264頁正面 ││ │135 巷2 弄11號18│第273頁正反面 │ │08:34:48至12:36:29│ ││ │樓之2 ├─────────┼────┼─────────┼──────┤│ │ │②114.38.25.240 │李吉峯 │2010年05月15日 │第264頁正面 ││ │ │第273頁反面 │ │08:34:24至15:43:03│ ││ │ ├─────────┼────┼─────────┼──────┤│ │ │③114.38.5.111 │李吉峯 │2010年05月17日 │第264頁正面 ││ │ │第273 頁反面至第27│ │08:27:04至08:28:51│ ││ │ │4 頁正面 │ │ │ │├──┼────────┼─────────┼────┼─────────┼──────┤│一㈡│臺中市○區○○路│①123.240.142.98 │葉家興 │2010年05月14日 │第263頁反面 ││ │1 段462 號10樓之│第287 頁正面 │ │08:26:20至16:35:05│ ││ │5 ├─────────┼────┼─────────┼──────┤│ │ │②123.240.142.80 │葉家興 │2010年5月15日 │第263頁反面 ││ │ │第287頁正面 │ │08:37:39至17:23:32│ ││ │ ├─────────┼────┼─────────┼──────┤│ │ │③122.118.80.12 │葉家興 │2010年05月25日 │第262頁正面 ││ │ │第268頁正面 │ │11:25:13至11:56:29│ ││ │ ├─────────┼────┼─────────┼──────┤│ │ │④122.118.77.238 │葉家興 │2010年05月26日 │第261頁反面 ││ │ │第268頁正面 │ │08:18:41至13:21:09│ │├──┼────────┼─────────┼────┼─────────┼──────┤│一㈢│臺中市南屯區大進│①123.240.8.72 │詹進忠 │2010年05月18日 │第267頁反面 ││ │街536 之4 號9 樓│第286頁反面 │ │14:34:23至14:51:33│ ││ │ ├─────────┼────┼─────────┼──────┤│ │ │②123.240.9.126 │詹進忠 │2010年05月19日 │第267頁反面 ││ │ │第286頁反面 │ │16:16:22至16:26:10│ │├──┼────────┼─────────┼────┼─────────┼──────┤│一㈣│臺中市北區進化北│①123.240.227.6 │楊啟和 │2010年05月19日 │第264頁反面 ││ │路259 號14樓之8 │第287頁正面 │ │11:18:22至14:16:20│ ││ │ ├─────────┼────┼─────────┼──────┤│ │ │②123.240.227.14 │楊啟和 │2010年05月24日 │第264頁反面 ││ │ │第287頁正面 │ │13:53:02至14:00:32│ │├──┼────────┼─────────┼────┼─────────┼──────┤│一㈤│臺中市西屯區中港│①114.38.97.101 │張智竣 │2010年04月21日 │第266頁正面 ││ │路3 段128 巷20號│第277頁正面 │ │08:24:01至09:10:37│ ││ │3 樓之3 │ │ │ │ │├──┼────────┼─────────┼────┼─────────┼──────┤│一㈥│臺中市南區三民西│①123.240.133.157 │黃怡婷 │2010年04月17日 │第262頁反面 ││ │路343 之1 號14樓│第286頁反面 │ │10:29:05至10:50:16│ ││ │(起訴書漏載14樓├─────────┼────┼─────────┼──────┤│ │) │②123.240.134.20 │黃怡婷 │2010年04月17日23:1│第262頁反面 ││ │ │第286頁反面 │ │0:20至2010年04月18│ ││ │ │ │ │日20:29:46 │ ││ │ │ │ ├─────────┼──────┤│ │ │ │ │2010年04月21日 │第264頁正面 ││ │ │ │ │13:18:31至18:03:55│ ││ │ │ │ ├─────────┼──────┤│ │ │ │ │2010年04月22日 │第264頁正面 ││ │ │ │ │16:10:59至22:33:41│ ││ │ ├─────────┼────┼─────────┼──────┤│ │ │③123.240.133.15 │黃怡婷 │2010年04月23日 │第264頁正面 ││ │ │第286頁反面 │ │09:32:00至10:08:44│ ││ │ │ │ ├─────────┼──────┤│ │ │ │ │2010年04月24日 │第264頁正面 ││ │ │ │ │16:33:46至18:02:51│ ││ │ │ │ ├─────────┼──────┤│ │ │ │ │2010年04月27日 │第264頁正面 ││ │ │ │ │10:51:14至17:09:30│ ││ │ │ │ ├─────────┼──────┤│ │ │ │ │2010年04月28日 │第265頁正面 ││ │ │ │ │16:01:35至17:09:11│ ││ │ │ │ ├─────────┼──────┤│ │ │ │ │2010年04月28日 │第265頁正面 ││ │ │ │ │17:14:13至18:05:09│ ││ │ │ │ ├─────────┼──────┤│ │ │ │ │2010年04月30日 │第265頁正面 ││ │ │ │ │13:38:31至14:20:59│ ││ │ │ │ ├─────────┼──────┤│ │ │ │ │2010年04月30日 │第265頁正面 ││ │ │ │ │16:03:12至16:50:56│ ││ │ │ │ ├─────────┼──────┤│ │ │ │ │2010年05月03日 │第264頁正面 ││ │ │ │ │10:42:16至14:18:22│ ││ │ │ │ ├─────────┼──────┤│ │ │ │ │2010年05月04日 │第264頁正面 ││ │ │ │ │12:54:52至17:29:20│ ││ │ │ │ ├─────────┼──────┤│ │ │ │ │2010年05月04日 │第262頁反面 ││ │ │ │ │12:56:42至17:29:37│ ││ │ │ │ ├─────────┼──────┤│ │ │ │ │2010年05月05日 │第264頁正面 ││ │ │ │ │16:47:50至16:48:49│ ││ │ │ │ ├─────────┼──────┤│ │ │ │ │2010年05月10日 │第264頁正面 ││ │ │ │ │16:33:44至16:33:55│ ││ │ │ │ ├─────────┼──────┤│ │ │ │ │2010年05月12日 │第264頁正面 ││ │ │ │ │08:51:04至18:38:32│ ││ │ ├─────────┼────┼─────────┼──────┤│ │ │④123.240.132.58 │黃怡婷 │2010年05月24日 │第262頁反面 ││ │ │第286頁反面 │ │14:45:59至15:59:09│ ││ │ │ │ ├─────────┼──────┤│ │ │ │ │2010年05月24日 │第264頁正面 ││ │ │ │ │09:45:21至15:59:09│ ││ │ ├─────────┼────┼─────────┼──────┤│ │ │⑤123.240.132.183 │黃怡婷 │2010年05月17日 │第264頁正面 ││ │ │第287頁正面 │ │07:59:53至08:05:28│ ││ │ ├─────────┼────┼─────────┼──────┤│ │ │⑥123.240.132.238 │黃怡婷 │2010年05月19日 │第264頁正面 ││ │ │第287頁正面 │ │12:12:17至20:52:37│ ││ │ │ │ ├─────────┼──────┤│ │ │ │ │2010年05月20日 │第264頁正面 ││ │ │ │ │13:16:40至18:28:52│ ││ │ │ │ ├─────────┼──────┤│ │ │ │ │2010年05月21日 │第264頁正面 ││ │ │ │ │08:33:41至17:29:06│ ││ │ │ │ ├─────────┼──────┤│ │ │ │ │2010年05月22日 │第264頁正面 ││ │ │ │ │08:55:39至16:31:09│ │├──┼────────┼─────────┼────┼─────────┼──────┤│一㈦│苗栗縣頭份鎮東民│QQ使用名稱「阿金」│陳美玲 │2010年05月7 日 │第263 頁反面││ │路60巷3 號4 樓 │第285 頁反面至第28│ │09:57:05至15:41:11│ ││ │ │6 頁正面 │ ├─────────┼──────┤│ │ │ │ │2010年05月11日 │第263 頁反面││ │ │ │ │10:36:08至16:53:43│ ││ │ │ │ ├─────────┼──────┤│ │ │ │ │2010年05月12日 │第263 頁反面││ │ │ │ │13:58:33至17:12:56│ ││ │ │ │ ├─────────┼──────┤│ │ │ │ │2010年05月13日 │第263 頁反面││ │ │ │ │09:19:17至14:04:21│ ││ │ │ │ ├─────────┼──────┤│ │ │ │ │2010年05月13日 │第263 頁反面││ │ │ │ │14:04:21至15:56:38│ ││ │ │ │ ├─────────┼──────┤│ │ │ │ │2010年05月18日 │第263 頁反面││ │ │ │ │08:44:15至17:18:40│ ││ │ │ │ ├─────────┼──────┤│ │ │ │ │2010年05月19日 │第263 頁反面││ │ │ │ │14:12:01至16:58:34│ ││ │ │ │ ├─────────┼──────┤│ │ │ │ │2010年05月20日 │第263 頁反面││ │ │ │ │08:54:00至17:16:17│ ││ │ │ │ ├─────────┼──────┤│ │ │ │ │2010年05月21日 │第263 頁反面││ │ │ │ │10:50:03至17:30:40│ ││ │ │ │ ├─────────┼──────┤│ │ │ │ │2010年05月24日 │第263 頁反面││ │ │ │ │16:15:25至16:49:02│ │├──┼────────┼─────────┼────┼─────────┼──────┤│一㈧│南投縣草屯鎮中和│①61.58.138.88 │ │2010年05月20日 │第263 頁正面││ │路81之65巷40號 │第45頁 │ │09:25:47至14:36:21│ ││ │ │ │ ├─────────┼──────┤│ │ │ │ │2010年05月21日 │第263 頁正面││ │ │ │ │08:18:38至15:33:51│ ││ │ │ │ ├─────────┼──────┤│ │ │ │ │2010年05月22日 │第263 頁正面││ │ │ │ │08:05:28至12:37:37│ ││ │ │ │ ├─────────┼──────┤│ │ │ │ │2010年05月24日 │第263 頁正面││ │ │ │ │12:58:41至16:10:59│ ││ │ │ │ ├─────────┼──────┤│ │ │ │ │2010年05月24日 │第263 頁正面││ │ │ │ │08:04:49至12:58:03│ ││ │ │ │ ├─────────┼──────┤│ │ │ │ │2010年05月25日 │第263 頁正面││ │ │ │ │08:07:27至15:02:18│ ││ │ │ │ ├─────────┼──────┤│ │ │ │ │2010年05月26日 │第263 頁正面││ │ │ │ │07:54:41至13:30:10│ │├──┼────────┼─────────┼────┼─────────┼──────┤│一㈨│高雄市前鎮區自立│①111.254.40.247 │歐俊昱 │2010年05月06日 │第259頁正面 ││ │橫路108 號2 樓之│第269 頁反面至第27│ │08:34:26至18:59:10│ ││ │1 │0頁正面 │ ├─────────┼──────┤│ │ │ │ │2010年05月07日 │第259頁正面 ││ │ │ │ │08:50:58至18:09:05│ ││ │ ├─────────┼────┼─────────┼──────┤│ │ │②122.121.23.2 │歐俊昱 │2010年05月10日 │第259頁正面 ││ │ │第270頁正面 │ │08:30:18至17:39:02│ ││ │ │ │ ├─────────┼──────┤│ │ │ │ │2010年05月12日 │第259頁正面 ││ │ │ │ │08:20:25至16:15:00│ ││ │ ├─────────┼────┼─────────┼──────┤│ │ │③118.171.248.112 │歐俊昱 │2010年05月13日 │第259頁正面 ││ │ │第270頁正反面 │ │08:19:30至18:00:53│ ││ │ │ │ ├─────────┼──────┤│ │ │ │ │2010年05月14日 │第259頁正面 ││ │ │ │ │11:53:45至17:38:46│ ││ │ │ │ ├─────────┼──────┤│ │ │ │ │2010年05月15日 │第259頁正面 ││ │ │ │ │12:01:15至18:53:20│ │├──┼────────┼─────────┼────┼─────────┼──────┤│一㈩│新北市蘆洲區集賢│①61.228.153.137 │招健強 │2010年05月22日 │第263頁正面 ││ │路214 號7 樓 │第274頁正面 │ │10:34:47至13:51:54│ ││ │ ├─────────┼────┼─────────┼──────┤│ │ │②61.228.153.47 │招健強 │2010年05月24日 │第263頁正面 ││ │ │第274頁正反面 │ │08:34:27至16:54:15│ ││ │ ├─────────┼────┼─────────┼──────┤│ │ │③61.228.148.95 │招健強 │2010年05月25日 │第263頁正面 ││ │ │第274頁反面 │ │08:38:56至15:25:50│ │├──┼────────┼─────────┼────┼─────────┼──────┤│一│新北市永和區國中│①118.160.237.84 │林聖忠 │2010年04月20日 │第266頁正面 ││ │路2 號7 樓之1 │第277頁正面 │ │14:15:44至14:56:00│ │├──┼────────┼─────────┼────┼─────────┼──────┤│一│臺北市中山區龍江│①114.43.129.65 │楊騏榮 │2010年04月26日 │第261頁正面 ││ │路356 巷7 號5 樓│第270 頁反面至第27│ │12:20:52至12:21:09│ ││ │ │1頁正面 │ │ │ ││ │ ├─────────┼────┼─────────┼──────┤│ │ │②220.136.109.229 │楊騏榮 │2010年04月27日 │第261頁正面 ││ │ │第271頁正面 │ │10:28:14至11:02:44│ ││ │ ├─────────┼────┼─────────┼──────┤│ │ │③118.168.197.148 │楊騏榮 │2010年04月29日 │第261頁正面 ││ │ │第271頁正面 │ │09:50:20至10:05:29│ ││ │ ├─────────┼────┼─────────┼──────┤│ │ │④220.136.107.42 │楊騏榮 │2010年05月03日 │第261頁正面 ││ │ │第271頁反面 │ │10:20:36至10:51:07│ │└──┴────────┴─────────┴────┴─────────┴──────┘附表九:大陸被害人

┌──┬───┬──────────────────────┬──────┬───────┬───────┐│編號│被害人│ 詐騙手法 │ 匯款時間 │ 遭詐騙金額 │ 證據 ││ │ │ │ (民國) │ (人民幣) │ │├──┼───┼──────────────────────┼──────┼───────┼───────┤│ 1 │周信芬│周信芬於民國98年9 月9 日中午12時許,接獲語音│98年9 月9 日│94,000元 │詢問筆錄(99偵││ │ │電話稱其積欠電話費人民幣(下同)2893元,依指│下午3 時50分│(起訴書誤載為│22573 號卷三P1││ │ │示按電話鍵「9 」可轉人工服務云云,電話隨即轉│許 │90,000元) │-3) ││ │ │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性成│ │ │ ││ │ │員接聽,該女子佯稱係號碼000000000000之電話造│ │ │ ││ │ │成其家中電話欠費,可通知溫州市公安局與周信芬│ │ │ ││ │ │聯絡云云,隨即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 │ ││ │ │之成年男性成員撥打電話與周信芬聯絡,該男子自│ │ │ ││ │ │稱係溫州市公安局鄭警官,佯稱周信芬涉嫌洗黑錢│ │ │ ││ │ │,須將錢轉到安全帳戶,否則將凍結周信芬所有帳│ │ │ ││ │ │戶云云,周信芬查詢來電顯示號碼0000-00000 000│ │ │ ││ │ │為溫州市公安局之電話號碼後,信以為真而陷於錯│ │ │ ││ │ │誤,於同日下午3 時50分許,在園丁街上之中國農│ │ │ ││ │ │業銀行,依其指示轉帳匯款9400 0元至中國農業銀│ │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 │ │├──┼───┼──────────────────────┼──────┼───────┼───────┤│ 2 │蔡金生│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性成員於│98年6 月23日│37,951.1元 │詢問筆錄(99偵││ │ │98年6 月23日中午12時許,撥打電話與蔡金生聯絡│下午1 時27分│(起訴書誤載為│22573 號卷三P6││ │ │,佯稱蔡金生之個人資料恐遭人盜用,並在順義裝│許 │38,100元) │-7)、e 時代卡││ │ │設家用電話並欠費2400元,須將電話轉接至順義公│ │ │帳戶歷史明細清││ │ │安分局云云,隨即轉接電話,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 │ │單1 份、菜市口││ │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性成員撥打電話與蔡金生聯│ │ │儲蓄所自動櫃員││ │ │絡,該女子自稱係林姓民警,佯稱須將蔡金生之電│ │ │機交易明細表1 ││ │ │話進行加密,要轉給犯罪偵查科高科長,並要求蔡│ │ │紙(99偵22573 ││ │ │金生先申辦中國工商銀行之帳戶云云。蔡金生依其│ │ │號卷三P5正反面││ │ │指示至銀行申辦帳戶後,隨後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 │ │) ││ │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性成員,撥打電話與蔡金生│ │ │ ││ │ │聯絡,自稱係高科長,佯稱蔡金生須至自動櫃員機│ │ │ ││ │ │依其指示操作,對該帳戶進行加密云云,蔡金生信│ │ │ ││ │ │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同日下午1 時27分│ │ │ ││ │ │許,在北京市宣武區之中國工商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 │轉帳匯款37,951.1元至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 │ │ ││ │ │00000000000 號(戶名:吳仁大)帳戶內。 │ │ │ │├──┼───┼──────────────────────┼──────┼───────┼───────┤│ 3 │陳玉華│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性成員於│98年7 月22日│49,851.10元 │詢問筆錄(99偵││ │ │98年7 月22日下午3 時許,自稱係電話局員工,佯│下午5 時18分│(起訴書誤載為│22573 號卷三P9││ │ │稱陳玉華在福建省廈門市○○路○○號電話營業廳辦│許 │49,851元) │-10 )、中國工││ │ │理一部座機電話,裝機地址在廈門市○○○路○○號│ │ │商銀行自動提款││ │ │,並有欠費云云。經陳玉華告知並未在廈門申請座│ │ │機客戶通知書(││ │ │機電話,該女子則佯稱可幫忙將電話轉至廈門市公│ │ │99偵22573 號卷││ │ │安局報案云云,電話隨即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 │ │三P11 ) ││ │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性成員接聽,該男子自稱係│ │ │ ││ │ │廈門市公安局民警汪明輝,佯稱陳玉華身分證遭他│ │ │ ││ │ │人盜用,並申辦銀行帳戶涉嫌洗黑錢,須至自動提│ │ │ ││ │ │款機依高偉科長之指示辦理「國家安全監督管理帳│ │ │ ││ │ │號」,否則要將陳玉華名下所有帳戶凍結云,陳玉│ │ │ ││ │ │華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5 時18分許,│ │ │ ││ │ │至北京市○○道工行儲蓄所,依另一名詐騙集團某│ │ │ ││ │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高偉之成年男性成員之指示│ │ │ ││ │ │,轉帳匯款49851.1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 │ │ ││ │ │2 號帳戶內。 │ │ │ │├──┼───┼──────────────────────┼──────┼───────┼───────┤│ 4 │胡娜 │胡娜於98年7 月2 日上午9 時許,接獲詐騙集團發│98年7 月2 日│8,800元 │詢問筆錄(99偵││ │ │送之語音電話,佯稱其電話欠費,有疑問可轉人工│上午11時15分│ │22573 號卷三P1││ │ │諮詢云云。胡娜轉人工諮詢後,由該詐騙集團某真│許 │ │3 正反面)、中││ │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女性成員與胡娜聯絡,佯稱│ │ │國建設銀行存款││ │ │胡娜之電話遭杭州市○○路○○○ 號之0000-000-000│ │ │憑條1 紙(99偵││ │ │21號電話綁定,現已欠費2469元,可諮詢杭州市公│ │ │22573 號卷三P1││ │ │安局云云,該女子將電話轉接後,由該詐騙集團某│ │ │4 反面) ││ │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性成員與胡娜聯絡,自│ │ │ ││ │ │稱係杭州公安局人員,佯稱胡娜之個人資訊外洩,│ │ │ ││ │ │須至建設銀行自動櫃員機進行操作,防止更大損失│ │ │ ││ │ │云云。胡娜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上午11時│ │ │ ││ │ │15分許,在北京市○○區○○○街建設銀行,轉帳│ │ │ ││ │ │匯款8800元至詐騙集團指示之帳戶內。 │ │ │ │├──┼───┼──────────────────────┼──────┼───────┼───────┤│ 5 │雷凡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於98年│98年6 月29日│20萬元 │詢問筆錄(99偵││ │ │6 月28日下午2 時許,撥打電話與雷凡聯絡,佯稱│上午11時許 │ │22573 號卷三P1││ │ │雷凡積欠電話費2469元云云,並提供號碼0751-6 │ │ │7 正反面)、王││ │ │0000000 之查詢電話,雷凡撥打上開電話後,由該│ │ │勇之中國工商銀││ │ │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性成員接聽│ │ │行北京陶然亭支││ │ │,假稱係杭州市公安局之陳杰民警,佯稱雷凡之身│ │ │行帳戶e 時代卡││ │ │分證遭人盜用撥打長途電話,並涉及洗錢案件云云│ │ │帳戶歷史明細清││ │ │。翌(29)日上午8 時40分許,由另一名詐騙集團│ │ │單(99偵22573 ││ │ │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撥打電話與雷│ │ │號卷三P16 正反││ │ │凡聯絡,自稱係王勇檢察官,佯稱雷凡涉及洗錢案│ │ │面)、中國工商││ │ │件,須將存款匯入安全監督帳戶(中國工商銀行帳│ │ │銀行個人業務憑││ │ │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戶名:王勇)代管│ │ │證(99偵22573 ││ │ │,待案件查清後再歸還云云。雷凡信以為真而陷於│ │ │號卷三P18 ) ││ │ │錯誤,於同日上午11時許,在北京市宣武區之中國│ │ │ ││ │ │工商銀行,依其指示匯款20萬元至上開帳戶內。 │ │ │ │├──┼───┼──────────────────────┼──────┼───────┼───────┤│ 6 │梁英華│梁英華於98年7 月13日,接獲詐騙集團發送之語音│98年7 月13日│46,251.10元 │詢問筆錄(99偵││ │ │電話,梁英華依語音指示按電話按鍵「9 」號鍵後│下午5 時18分│(另支付匯款手│22573 號卷三P2││ │ │,電話即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許 │續費50元) │1-22)、中國工││ │ │女性成年成員接聽,該女子自稱係廈門市公安局劉│ │ │商銀行自動提款││ │ │晉員警,佯稱梁英華之家用電話欠費,及涉及一起│ │ │機客戶通知書1 ││ │ │價值500 萬元之案件,個人資料恐遭人盜用,需要│ │ │紙(99偵22 573││ │ │對其財產採取安全措施,要求梁英華先辦理一中國│ │ │號卷三P22 反面││ │ │工商銀行帳戶,將存款存入該帳戶內,依照指示至│ │ │) ││ │ │自動櫃員機進行設定,梁英華帳戶內的錢便安全云│ │ │ ││ │ │云。梁英華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98年│ │ │ ││ │ │7 月13日下午5 時18分,在北京市宣武區中國工商│ │ │ ││ │ │銀行牛街分理處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46251.10元至│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 │ │├──┼───┼──────────────────────┼──────┼───────┼───────┤│ 7 │薛占榮│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98年6 月5 日│①49,851.10元 │詢問筆錄(99偵││ │ │98年6 月5 日上午10時15分許,撥打電話與薛占榮│下午2 時37分│②50,000元 │22573 號卷三P2││ │ │聯絡,佯稱薛占榮在廈門申辦之家用電話積欠電話│許 │(起訴書誤載為│4-25) ││ │ │費2,380 元云云,經薛占榮表示並未申辦電話後,│ │100,000元) │ ││ │ │該詐騙集團女性成員再假稱薛占榮之個人資料恐遭│ │ │ ││ │ │人盜用,並要求薛占榮按下電話鍵「9 」以轉接至│ │ │ ││ │ │公安局云云,薛占榮按下電話鍵「9 」後,電話轉│ │ │ ││ │ │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 │ │ ││ │ │員接聽,該男子自稱係廈門公安局員警林建華,佯│ │ │ ││ │ │稱需再將電話轉接至高隊長云云,電話再轉接由該│ │ │ ││ │ │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 │ │ ││ │ │,該成員佯稱需將薛占榮之存款存入指定帳戶進行│ │ │ ││ │ │保護云云。薛占榮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其指示│ │ │ ││ │ │於同日下午2 時37分許,轉帳匯款49,851.10 元至│ │ │ ││ │ │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戶名│ │ │ ││ │ │:魏偉明)帳戶內,另轉帳匯款50,000元至某中國│ │ │ ││ │ │建設銀行帳戶(帳號不詳)內。 │ │ │ │├──┼───┼──────────────────────┼──────┼───────┼───────┤│ 8 │趙玉萍│趙玉萍於98年6 月28日下午1 時許,接獲詐騙集團│①98年6 月28│①50,000元 │詢問筆錄(99偵││ │ │發送佯稱趙玉萍積欠電話費2,469 元之語音電話,│日下午3 時50│ │22573 號卷三P2││ │ │趙玉萍依語音指示按電話鍵「0 」後,電話轉接由│分許 │ │7-28反面) ││ │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與│ │②24,000元 │ ││ │ │趙玉萍聯絡,佯稱趙玉萍在杭州申辦之家用電話欠│②98年6 月28│ │ ││ │ │費,建議趙玉萍詢問杭州市公安局云云,並將電話│日下午4 時30│ │ ││ │ │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分許 │ │ ││ │ │成員接聽,該男子自稱係富陽市公安局陳建華警官│ │ │ ││ │ │,佯稱趙玉萍身分恐遭人冒用涉及洗錢犯罪活動,│ │ │ ││ │ │需進行財產保全云云。趙玉萍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 │ ││ │ │,依其指示於同日下午3 時50分許,在中國工商銀│ │ │ ││ │ │行里仁街支行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50,000元至中│ │ │ ││ │ │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 │ │ ││ │ │又於同日下午4時30分許,在中國建設銀行右外支 │ │ │ ││ │ │行,轉帳匯款24,000元至中國建設銀行某帳戶(帳│ │ │ ││ │ │號不詳)內。 │ │ │ │├──┼───┼──────────────────────┼──────┼───────┼───────┤│ 9 │孔剛剛│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於98年│98年7 月7 日│①19,835元 │詢問筆錄(99偵││ │ │7 月7 日上午11時許,撥打電話與孔剛剛聯絡,自│ │②4,235 元 │22573 號卷三P3││ │ │稱係中國電信員工,佯稱孔剛剛積欠電話費,可按│ │ │1 正反面) ││ │ │電話查詢鍵查詢云云。孔剛剛依指示按電話查詢鍵│ │ │ ││ │ │後,電話轉接由另一名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 │ │ ││ │ │詳之男性成年成員與孔剛剛聯絡,自稱係中國電信│ │ │ ││ │ │員工,佯稱孔剛剛身分證恐遭人盜用於江蘇省申辦│ │ │ ││ │ │電話,致積欠電話費2000餘元,可協助將電話轉接│ │ │ ││ │ │至江蘇公安局云云,隨後電話轉接由另一名詐騙集│ │ │ ││ │ │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名│ │ │ ││ │ │男子自稱係江蘇省公安局員警,佯稱孔剛剛之身分│ │ │ ││ │ │證遭人盜用,於江蘇省申辦帳戶涉嫌金融詐騙,帳│ │ │ ││ │ │戶恐遭凍結,可協助孔剛剛至自動櫃員機辦理帳戶│ │ │ ││ │ │解凍云云。孔剛剛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其指示│ │ │ ││ │ │於同日,在中國工商銀行,轉帳匯款19,835元、4,│ │ │ ││ │ │235 元至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戶名:吳仁大)、00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 │內。 │ │ │ │├──┼───┼──────────────────────┼──────┼───────┼───────┤│ 10 │王珂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98年7 月7 日│4,935元 │詢問筆錄(99偵││ │ │98年7 月7 日中午12時51分許,撥打電話與王珂聯│ │(起訴書誤載為│22573 號卷三P3││ │ │絡,自稱係電信局人員,佯稱王珂在杭州申辦之室│ │4,900元) │3-37)、王浩之││ │ │內電話欠費2460元云云。經王珂否認申辦電話後,│ │ │對公活期存款帳││ │ │改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 │ │戶明細帳(99偵││ │ │員撥打電話與王珂聯絡,自稱係杭州電信局人員,│ │ │22573 號卷三P3││ │ │佯稱經查詢後,王珂確實有欠費乙事,恐係王珂個│ │ │8) ││ │ │人資料遭人盜用,可協助將電話轉至金融安全中心│ │ │ ││ │ │查詢云云,隨後電話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 │ │ ││ │ │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自稱係技術人員,│ │ │ ││ │ │佯稱王珂於杭州招商銀行之帳戶涉嫌金融洗錢,已│ │ │ ││ │ │被監控,須依其指示操作將名下存款集中保管云云│ │ │ ││ │ │。王珂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同日在中│ │ │ ││ │ │國建設銀行天通苑北苑支行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 │ │ ││ │ │4,935 元至中國建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 │ │ ││ │ │0 號(戶名:王浩)帳戶內。 │ │ │ │├──┼───┼──────────────────────┼──────┼───────┼───────┤│ 11 │趙玉蘭│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98年7 月8 日│2萬元 │詢問筆錄(99偵││ │ │98年7 月8 日下午2 時許,撥打電話與趙玉蘭聯絡│下午5 時許 │ │22573 號卷三P4││ │ │,自稱係電信局員工,佯稱趙玉蘭之家用電話遭人│ │ │0-43) ││ │ │盜用,並欠費2,469 元,可協助將電話轉接至蘇州│ │ │ ││ │ │市公安局云云。電話轉接後,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 │ │ ││ │ │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自稱係蘇州市│ │ │ ││ │ │公安局張姓民警,佯稱趙玉蘭涉嫌犯案,須將財產│ │ │ ││ │ │轉入安全帳戶,否則名下帳戶將被凍結云云。趙玉│ │ │ ││ │ │蘭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5 時許,至北│ │ │ ││ │ │京市○○區○○路之中國建設銀行,依其指示轉帳│ │ │ ││ │ │匯款2 萬元至指定帳戶內。 │ │ │ │├──┼───┼──────────────────────┼──────┼───────┼───────┤│ 12 │程霞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於98年│98年7 月23日│①27,851元 │詢問筆錄(99偵││ │ │7 月23日上午10時許,撥打電話與程霞聯絡,自稱│中午12時許 │②8,865 元 │2257號卷三P45-││ │ │係廈門的警員,佯稱程霞之家用電話欠費1985元云│ │ │46 )、中工商 ││ │ │云。隨後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 │共36,716元 │銀行自動提款機││ │ │成員撥打電話與程霞聯絡,佯稱程霞之個人資料遭│ │(起訴書誤載為│戶通知單2 紙(││ │ │人盜取,為保障其個人存款安全,需將存款轉至安│ │36,700元) │99偵573 號卷三││ │ │全帳戶中云云。程霞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 │ │P46 反面 ││ │ │中午12時許,依其指示先後轉帳匯款27,851元、8,│ │ │ ││ │ │865 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 │ │ │ │├──┼───┼──────────────────────┼──────┼───────┼───────┤│ 13 │馮玉潭│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①98年7 月16│①232,000元 │詢問筆錄(99偵││ │ │98年7 月16日上午10時30分許,撥打電話與馮玉潭│日下午4 時許│ │22573 號卷三P4││ │ │聯絡,自稱係電信局員工,佯稱馮玉潭於廈門安裝│ │ │8-50) ││ │ │之家用電話欠費1985元云云,經馮玉潭否認申裝電│②98年7 月17│②49,850元 │ ││ │ │話後,該女子佯稱要將電話轉至公安局云云,電話│日上午9 時37│ │ ││ │ │隨即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分許 │ │ ││ │ │成年成員接聽,該女子自稱廈門市公安局夏雨民警│ │③4,985元 │ ││ │ │,佯稱協助馮玉潭將電話轉接至經濟犯罪調查科云│③98年7 月17│ │ ││ │ │云,電話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日中午12時55│ │ ││ │ │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自稱係高偉科長,佯稱馮玉潭│分許 │④44,850元 │ ││ │ │遭冒名開立招商銀行帳戶,並涉嫌洗錢案件,要求│ │ │ ││ │ │馮玉潭將錢存入國家安全帳戶內,待案件調查清楚│④98年7 月7 │ │ ││ │ │後,再將錢退回云云,馮玉潭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日下午1 時22│⑤49,850元 │ ││ │ │,依其指示於同日下午4 時許,在銀行臨櫃匯款23│分許 │ │ ││ │ │2,000 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戶名:│ │ │ ││ │ │周小方)帳戶內,並於翌(17)日上午9 時37分許│⑤98年7 月17│共381,535元 │ ││ │ │、下午2 時許,轉帳49,850元、49,850元至帳號62│日下午2 時許│(起訴書誤載為│ ││ │ │00000000000000000 號(戶名:李小志)帳戶內,│ │381,435元) │ ││ │ │另於同日中午12時55分許、下午1 時22分許,轉帳│ │ │ ││ │ │4,985 元、44,85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號(戶名:周小方)帳戶內。 │ │ │ │├──┼───┼──────────────────────┼──────┼───────┼───────┤│ 14 │解志鳳│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於│98年7 月4 日│11,835.12元 │詢問筆錄(99偵││ │ │98年7 月4 日上午10時許,撥打電話與解志鳳聯絡│上午11時18分│ │22573 號卷三P5││ │ │,自稱係杭州市阜陽公安局員警王成義,佯稱解志│許 │ │2 -53 )、中國││ │ │鳳之個人資料遭人冒用,在杭州申辦電話,欠費 │ │ │工商銀行自動提││ │ │2,479 元,又冒辦招商銀行卡,涉嫌金融詐騙,須│ │ │款機客戶通知書││ │ │將存款都存入其工商銀行帳戶內,然後依國家金融│ │ │1 紙(99偵2257││ │ │部門人員指示操作,否則名下帳戶恐遭凍結云云。│ │ │3 號卷三P53反 ││ │ │隨後電話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 │面) ││ │ │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自稱係國家金融部門人員,要│ │ │ ││ │ │求解志鳳依其指示至自動櫃員機進行操作云云。解│ │ │ ││ │ │志鳳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上午11時18分許│ │ │ ││ │ │,在朝陽區之中國工商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 │ │ ││ │ │11,835.12 元至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7072號帳戶內。 │ │ │ │├──┼───┼──────────────────────┼──────┼───────┼───────┤│ 15 │林金杰│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98年7 月9 日│16,935元 │詢問筆錄(99偵││ │ │98年7 月9 日上午9 時許,撥打電話與林金杰聯絡│上午11時許 │ │22573 號卷三P5││ │ │,佯稱林金杰在蘇州之電話欠費2 千餘元云云,經│ │ │5-56) ││ │ │林金杰否認申辦電話後,該女子佯稱協助林金杰向│ │ │ ││ │ │公安局報案云云,隨後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 │ │ ││ │ │籍不詳之成年成員,自稱係公安局陳永銘,佯稱林│ │ │ ││ │ │金杰之個人資料外洩,需對林金杰之銀行卡進行保│ │ │ ││ │ │護云云。林金杰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上午│ │ │ ││ │ │11時許,依其指示,在中國建設銀行華威支行自動│ │ │ ││ │ │櫃員機轉帳匯款16,935元至某不詳帳戶內。 │ │ │ │├──┼───┼──────────────────────┼──────┼───────┼───────┤│ 16 │盧光瑛│盧光瑛於98年6 月29日上午10時許,接獲詐騙集團│98年6 月29日│200,000 元 │詢問筆錄(99偵││ │ │發送佯稱盧光瑛家用電話欠費之語音電話,盧光瑛│上午11時15分│ │22573 號卷三P5││ │ │回撥電話後,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許 │ │8-59)、中國工││ │ │女性成員接聽,佯稱盧光瑛在廈門申辦之電話欠費│ │ │商銀行個人業務││ │ │2300餘元,恐係盧光瑛之個人資料遭人盜用,將協│ │ │憑證1 紙(99偵││ │ │助報案云云,隨後電話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 │ │22573 號卷三P6││ │ │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男子自稱係廈│ │ │0) ││ │ │門市公安局經濟犯罪調查科人員,佯稱盧光瑛之身│ │ │ ││ │ │分資料涉嫌犯案,須將存款轉至國家安全帳戶內云│ │ │ ││ │ │云,盧光瑛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同日│ │ │ ││ │ │上午11時15分許,在朝陽區中國工商銀行臨櫃匯款│ │ │ ││ │ │20萬元至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號(戶名:王世雄)帳戶內。 │ │ │ │├──┼───┼──────────────────────┼──────┼───────┼───────┤│ 17 │呂群芳│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98年7 月1 日│9,935元 │詢問筆錄(99偵││ │ │98年7 月1 日上午8 時許,撥打電話與呂群芳聯絡│上午11時許 │ │22573 號卷三P6││ │ │,自稱係電話局員工,佯稱呂群芳之家用電話欠費│ │ │1-62) ││ │ │2640元云云,經呂群芳否認欠費乙事,該女子佯稱│ │ │ ││ │ │係呂群芳之個人資料外洩,可將電話轉至公安局報│ │ │ ││ │ │案云云,隨後電話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 │ │ ││ │ │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男子自稱係王豪警│ │ │ ││ │ │官,佯稱呂群芳之個人資料遭洩露,至存款銀行云│ │ │ ││ │ │云,呂群芳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至附近之左家莊│ │ │ ││ │ │建設銀行自動櫃員機後,由該詐騙集團另一名真實│ │ │ ││ │ │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與呂群芳聯絡,呂群│ │ │ ││ │ │芳依其指示操作於同日上午11時許,轉帳匯款9,93│ │ │ ││ │ │5 元至某不詳帳戶內。 │ │ │ │├──┼───┼──────────────────────┼──────┼───────┼───────┤│ 18 │陳明霞│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98年7 月20日│63,000元 │詢問筆錄(99偵││ │ │98年7 月20日上午11時許,撥打電話與陳明霞聯絡│ │ │22573 號卷三P6││ │ │,佯稱陳明霞之家用電話欠費2469元,如有疑問,│ │ │4-65反面)、中││ │ │按電話鍵「0 」轉人工台查詢云云,陳明霞按電話│ │ │國工商銀行個人││ │ │鍵「0 」後,電話轉接由該詐騙集團另一名真實姓│ │ │業務憑證(99偵││ │ │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接聽,該女子佯稱陳明│ │ │22573 號卷三P6││ │ │霞身分恐遭盜用申辦電話,欠費2469元,並申辦一│ │ │6) ││ │ │招商銀行帳戶,可將電話轉接至贛州公安局報案云│ │ │ ││ │ │云,隨後電話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 │ │ ││ │ │詳之成年成員接聽,該成員自稱張姓警官,佯稱陳│ │ │ ││ │ │明霞涉嫌已抓獲之「王強」詐欺案件,並要求陳明│ │ │ ││ │ │霞撥打電話號碼0000000 號查詢電話號碼00000000│ │ │ ││ │ │166 號電話是否為贛州市公安局之電話號碼云云,│ │ │ ││ │ │陳明霞依其指示查詢該電話號碼為贛州市公安局之│ │ │ ││ │ │電話後,該名男子復佯稱要請隊長與陳明霞聯絡云│ │ │ ││ │ │云,電話即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 │ │ ││ │ │性成年成員接聽,該男子自稱係隊長,佯稱人證、│ │ │ ││ │ │物證都指向陳明霞,檢察官怎麼講陳明霞就怎麼做│ │ │ ││ │ │,不要跟檢察官對著幹云云。電話又轉接由該詐騙│ │ │ ││ │ │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接聽,該│ │ │ ││ │ │女子自稱係檢察官,陳明霞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 │ ││ │ │依其指示於同日下午,在福建省宏路中國工商銀行│ │ │ ││ │ │轉帳匯款63,000元至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 │ │ ││ │ │000000000 號(戶名:王棟)帳戶內。 │ │ │ │├──┼───┼──────────────────────┼──────┼───────┼───────┤│ 19 │黃見銓│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於98年│98年6月30日 │10,000元 │詢問筆錄(99偵││ │ │6 月26日,撥打電話與黃見銓聯絡,佯稱98年4 月│ │ │22573 號卷三P6││ │ │5 日有人使用黃見銓之身分證在揚州市招商銀行申│ │ │8-69) ││ │ │辦一帳戶,另在揚州市申辦國際電話並欠費2469元│ │ │ ││ │ │云云。復於98年6 月30日,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 │ │ ││ │ │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再次撥打電話與黃見銓聯絡,│ │ │ ││ │ │佯稱黃見銓需匯款10,000元至國家安全帳戶內,2 │ │ │ ││ │ │小時候會將錢退還云云。黃見銓信以為真而陷於錯│ │ │ ││ │ │誤,於同日,在中國農業銀行匯款10,000元至中國│ │ │ ││ │ │農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戶名:梁│ │ │ ││ │ │培林)帳戶內。 │ │ │ │├──┼───┼──────────────────────┼──────┼───────┼───────┤│ 20 │林愛欽│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於│98年7 月21日│8,000元 │詢問筆錄(99偵││ │ │98年7 月21日上午11時許,撥打電話與林愛欽聯絡│ │ │22573 號卷三 ││ │ │,自稱係電信局工作人員,佯稱林愛欽以身分證及│ │ │P71 -72 ) ││ │ │家用電話在江西贛州市申辦一張金融卡,致欠費24│ │ │ ││ │ │00元云云,經林愛欽否認申辦該金融卡後,該男子│ │ │ ││ │ │復佯稱係林愛欽之個人資料遭人盜用,可協助轉接│ │ │ ││ │ │電話至公安局報案云云,隨後電話轉接由該詐騙集│ │ │ ││ │ │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自稱│ │ │ ││ │ │係贛州市公安局人員,佯稱林愛欽申辦之上開金融│ │ │ ││ │ │卡涉及數案件,要求林愛欽將存款匯過去調查帳戶│ │ │ ││ │ │情形,調查後再將錢轉匯回與林愛欽云云,林愛欽│ │ │ ││ │ │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在城門鎮三角埕農│ │ │ ││ │ │業銀行,轉帳匯款8,000 元至中國農業銀行帳號62│ │ │ ││ │ │00000000000000000 號(戶名:賈宗政)帳戶內。│ │ │ │├──┼───┼──────────────────────┼──────┼───────┼───────┤│ 21 │楊立人│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於│98年6 月25日│112,000元 │詢問筆錄(99偵││ │ │98年6 月25日上午9 時許,撥打電話與楊立人聯絡│ │ │22573 號卷三P7││ │ │,自稱係長沙公安局張偉,佯稱有一名男子「王偉│ │ │4-75)、中國建││ │ │」利用楊立人之身分在長沙之工商銀行開立一帳戶│ │ │設銀行存款憑條││ │ │,利用該帳戶洗錢,楊立人須將所有財產匯入指定│ │ │1 紙(99偵2257││ │ │之建設銀行帳戶內進行核查,核查結果如財產確為│ │ │3 號卷三P76 )││ │ │楊立人所有,將會匯回給楊立人云云。楊立人信以│ │ │ ││ │ │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在倉山區城南醫院附近│ │ │ ││ │ │之中國建設銀行,匯款112,000 元至中國建設銀行│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戶名:梁培林)帳│ │ │ ││ │ │戶內。 │ │ │ │├──┼───┼──────────────────────┼──────┼───────┼───────┤│ 22 │李賽嵐│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於98年│98年6 月28日│14,080元 │詢問筆錄(99偵││ │ │6 月28日上午9 時許,撥打電話與李賽嵐聯絡,自│ │ │22573 號卷三P7││ │ │稱郵局人員,佯稱李賽嵐有3 封自長沙市公安局寄│ │ │8 正反面) ││ │ │送之信件云云,並詢問李賽嵐之手機電話號碼後,│ │ │ ││ │ │隨即再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 │ │ ││ │ │年成員撥打電話與李賽嵐聯絡,自稱係長沙市公安│ │ │ ││ │ │局人員,先要求李賽嵐撥打0000000 號電話號碼查│ │ │ ││ │ │詢確認電話號碼00000000000 號為長沙市公安局之│ │ │ ││ │ │電話後,復佯稱李賽嵐之帳戶涉嫌洗錢,要求李賽│ │ │ ││ │ │嵐將資金匯入指定帳戶內,待查核後再匯回李賽嵐│ │ │ ││ │ │之帳戶內,否則帳戶將遭凍結云云,李賽嵐信以為│ │ │ ││ │ │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區○○路旁之中國│ │ │ ││ │ │建設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14,080元至帳號62│ │ │ ││ │ │00000000000000000 號(戶名:羅浩)帳戶內。 │ │ │ │├──┼───┼──────────────────────┼──────┼───────┼───────┤│ 23 │翁愛明│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98年7 月21日│①13,300元 │詢問筆錄(99偵││ │ │98年7 月21日上午8 時30分許,撥打電話與翁愛明│上午11時55分│②27,000元 │22573 號卷三P8││ │ │聯絡,佯稱翁愛明之電話欠費2 千餘元,如有疑問│ │ │0-82)、中國農││ │ │按電話鍵「0 」查詢云云。翁愛明按電話鍵「0 」│ │共40,300元 │業銀行銀行卡存││ │ │後,電話便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 │款業務回單1 紙││ │ │之女性成年成員接聽,該女子自稱係電信局員工,│ │ │、中國農業銀行││ │ │佯稱翁愛明之個人資料遭盜用在江西省贛州「東方│ │ │福建省分行轉帳││ │ │電信」申辦電話,並欠費2469元,可協助將電話轉│ │ │憑證1 紙(99偵││ │ │接至江西公安局報案云云,電話便轉接由該詐騙集│ │ │22573 號卷三P8││ │ │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男│ │ │2 反面) ││ │ │子自稱係江西省贛州公安局張姓警員,佯稱翁愛明│ │ │ ││ │ │之證件遭人盜用在招商銀行開戶,該帳戶涉嫌犯罪│ │ │ ││ │ │,該案件已在檢察院偵辦,要將電話轉至檢察院云│ │ │ ││ │ │云。電話再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 │ ││ │ │之女性成年成員接聽,該女子佯稱為保護翁愛明個│ │ │ ││ │ │人資金安全,須將錢轉匯至檢察官之安全帳戶中云│ │ │ ││ │ │云。翁愛明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在左海│ │ │ ││ │ │對面之中國農業銀行,先後轉帳匯款13,300元、27│ │ │ ││ │ │,000元至中國農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號(戶名:賈宗政)帳戶內。 │ │ │ │├──┼───┼──────────────────────┼──────┼───────┼───────┤│ 24 │葉碧嬌│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於98年│98年7月22日 │8,700元 │詢問筆錄(99偵││ │ │7 月22日,撥打電話與葉碧嬌,佯稱葉碧嬌遭人冒│ │ │22573 號卷三P8││ │ │用身分申辦電話,並欠費2 千餘元,須打電話去公│ │ │4) ││ │ │安局詢問云云。電話便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 │ │ ││ │ │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接聽,該成員佯稱葉碧嬌須│ │ │ ││ │ │先將存款匯入指定帳戶內凍結云云,葉碧嬌信以為│ │ │ ││ │ │真而陷於錯誤,依其指示於同日匯款8,700 元至中│ │ │ ││ │ │國農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戶名:│ │ │ ││ │ │賈宗政)帳戶內。 │ │ │ │├──┼───┼──────────────────────┼──────┼───────┼───────┤│ 25 │趙水俤│趙水俤於98年7 月21日上午8 時許,接獲詐騙集團│①98年7 月21│①76,100元 │詢問筆錄(99偵││ │(起訴│發送佯稱趙水俤家用電話欠費之語音電話,趙水俤│日上午8時許 │ │22573 號卷三P8││ │書誤載│回撥電話號碼「10000 」後,電話語音提示「人工│ │ │6-87)、交易明││ │為「趙│服務按0 」,趙水俤依指示按電話鍵「0 」後,電│②98年7 月22│②64,400元 │細2 紙(99偵22││ │水弟」│話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佯之女性成年成│日上午10時許│ │573 號卷三P87 ││ │) │員接聽,該女子佯稱趙水俤在中山北路223 號開設│ │共140,500元 │反面) ││ │ │電話,欠費2469元云云,經趙水俤否認申辦後,該│ │(起訴書誤載為│ ││ │ │女子復佯稱要趙水俤報案,並將電話轉接至贛州公│ │64,400元) │ ││ │ │安局云云,電話隨即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 │ │ ││ │ │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男子自稱係公安│ │ │ ││ │ │局民警,佯稱趙水俤之身分遭人冒用在招商銀行開│ │ │ ││ │ │立帳戶涉嫌洗錢案,須將財產匯入指定帳戶核對,│ │ │ ││ │ │與案件無關之金錢將會返還云云。趙水俤信以為真│ │ │ ││ │ │而陷於錯誤,先後於同日、翌(22)日上午10點,│ │ │ ││ │ │在福新路中國工商銀行內,匯款76,100元、64,400│ │ │ ││ │ │元至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 │ │ ││ │ │戶名:王棟)帳戶內。 │ │ │ │├──┼───┼──────────────────────┼──────┼───────┼───────┤│ 26 │董秀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於│98年6 月28日│5,800元 │詢問筆錄(99偵││ │ │98年6 月28日上午11時許,撥打電話與董秀英聯絡│ │ │22573 號卷三P8││ │ │,佯稱董秀英之家用電話欠費2469元云云,經董秀│ │ │9-90反面)、中││ │ │英否認欠費乙事後,該男子復佯稱董秀英之個人資│ │ │國農業銀行銀行││ │ │料遭冒用在揚州市申辦家用電話因而欠費,並提供│ │ │卡存款憑條2 紙││ │ │報案電話要求董秀英撥打報案云云,董秀英撥打對│ │ │(99偵2257 3號││ │ │方提供之電話後,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 │ │卷三P91 正反面││ │ │詳之男性成員接聽,該男子自稱係揚州市公安局員│ │ │) ││ │ │警,佯稱馬上派員警去查云云。隨後該男子復撥打│ │ │ ││ │ │電話與董秀英聯絡,佯稱檢察院之警官正在調查,│ │ │ ││ │ │董秀英須馬上出庭作證,否則就請一個檢察院警官│ │ │ ││ │ │幫忙出庭作證、打官司云云。隨後該詐騙集團某真│ │ │ ││ │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撥打電話與董秀英│ │ │ ││ │ │聯絡,自稱陳小姐,佯稱依檢察院打官司之程序,│ │ │ ││ │ │董秀英須先將錢匯入國家安全帳戶內云云。董秀英│ │ │ ││ │ │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向友人陳英借款6,00│ │ │ ││ │ │0 元後,在華林路斗門中國農業銀行匯款5,800 元│ │ │ ││ │ │至中國農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戶│ │ │ ││ │ │名:梁培林)帳戶內。 │ │ │ │├──┼───┼──────────────────────┼──────┼───────┼───────┤│ 27 │林國慶│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98年7 月12日│①50萬元 │詢問筆錄(99偵││ │ │98年7 月12日下午3 時許,撥打電話與林國慶聯絡│ │②5萬元 │22573 號卷三P9││ │ │,佯稱林國慶之家用電話欠費2 千餘元,可協助轉│ │ │3-94反面) ││ │ │接到營業廳查詢云云,隨即有「查詢請按0 」之電│ │共55萬元 │ ││ │ │話語音提示,林國慶按電話鍵「0 」後,電話轉接│ │ │ ││ │ │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 │ │ ││ │ │接聽,該女子佯稱林國慶在招商銀行開立戶頭,然│ │ │ ││ │ │後在廣東東莞市申辦之電話,可協助將電話轉至東│ │ │ ││ │ │莞市電信營業廳查詢云云。電話隨即轉接由該詐騙│ │ │ ││ │ │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 │ │ ││ │ │男子假稱要林國慶至廣東省東莞市公安局報案云云│ │ │ ││ │ │,並將電話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 │ ││ │ │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男子自稱係東莞市公安局│ │ │ ││ │ │陳姓警官,佯稱林國慶之個人資料遭人盜用云云,│ │ │ ││ │ │隨後轉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 │ │ ││ │ │年成員撥打電話與林國慶聯絡,自稱陳警官,佯稱│ │ │ ││ │ │林國慶涉及一起詐騙洗錢案件,須將個人存款轉匯│ │ │ ││ │ │入公安局帳戶驗資云云,林國慶信以為真而陷於錯│ │ │ ││ │ │誤,於同日先至台戶區聯信好又多超市下面之中國│ │ │ ││ │ │建設銀行臨櫃匯款50萬元至中國建設銀行帳號6227│ │ │ ││ │ │000000000000000 號(戶名:李曉華)帳戶內,隨│ │ │ ││ │ │後再於同日於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5 萬元至中國建│ │ │ ││ │ │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戶名:何隆│ │ │ ││ │ │海)帳戶內。 │ │ │ │├──┼───┼──────────────────────┼──────┼───────┼───────┤│ 28 │鄭凌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於│①98年7 月21│①85,000元 │詢問筆錄(99偵││ │ │98年7 月21日下午2 時39分許,撥打電話與鄭凌聯│日下午5 時許│ │22573 號卷三P9││ │ │絡,自稱係郵政局員工,佯稱江蘇省徐州公安局寄│ │ │6-98反面)、中││ │ │送3 次急件與鄭凌,因無人收件而遭退回,將請徐│②98年7 月21│②45,900元 │國建設銀行自助││ │ │州公安局人員與鄭凌聯絡云云,隨後由該詐騙集團│ 日下午5 時│ │終端客戶憑條2 ││ │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員撥打電話與鄭凌聯絡│ 4 分 │ │紙、轉帳憑條1 ││ │ │,自稱係徐州公安局李隊長,佯稱鄭凌之個人資料│ │③25,400元 │紙(99偵22573 ││ │ │遭人冒用在徐州工商銀行開立帳戶洗錢,恐遭判刑│③98年7 月12│ │號卷三P99 反面││ │ │,要將電話轉接予葉檢察官云云,隨後電話轉接由│ 日下午5 時│ │-100) ││ │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接聽,│ 6 分 │共156,300元 │ ││ │ │該成員自稱係葉檢察官,佯稱鄭凌須將錢都轉入一│ │(起訴書誤載為│ ││ │ │虛擬安全帳戶比對資金來源云云,鄭凌信以為真而│ │160,000元) │ ││ │ │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5 時許、5 時4 分許、5 時│ │ │ ││ │ │6 分許,依其指示在福建省福州市○○○路市電業│ │ │ ││ │ │局門口之中國建設銀行,分別將85,000元、45,900│ │ │ ││ │ │元、25,400元至匯入中國建設銀行帳號0000000000│ │ │ ││ │ │000000000 號(戶名:歐陽昆)帳戶內。 │ │ │ │├──┼───┼──────────────────────┼──────┼───────┼───────┤│ 29 │蘭啟壬│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於98年│98年7 月18日│74,000元 │詢問筆錄(99偵││ │(起訴│7 月18日上午9 時許,撥打電話與蘭啟壬聯絡,自│ │ │22573 號卷三P1││ │書誤載│稱係快遞公司員工,佯稱有一封西安市公安局公文│ │ │02正反面)、中││ │為「蘭│,投遞3 次予蘭啟壬,均無人收件,將請西安市公│ │ │國農業銀行銀行││ │啟任」│安局人員與蘭啟壬聯絡云云,隨後由該詐騙集團真│ │ │卡存款業務回單││ │)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撥打電話與蘭啟壬聯絡,自│ │ │1 紙(99偵2257││ │ │稱係西安市公安局人員,佯稱蘭啟壬開立之西安工│ │ │3 號卷三P103)││ │ │商銀行帳戶在西安涉嫌詐騙,須將錢存入指定帳戶│ │ │ ││ │ │,否則檢察院將拘留蘭啟壬3 個月,並凍結蘭啟壬│ │ │ ││ │ │之銀行帳戶云云,蘭啟壬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 │ │ ││ │ │同日,在溪南農業銀行,將74,000元現金存入中國│ │ │ ││ │ │農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戶名:馬│ │ │ ││ │ │曉芹)帳戶內。 │ │ │ │├──┼───┼──────────────────────┼──────┼───────┼───────┤│ 30 │郭允勤│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於98年│98年6月23日 │30,000元 │詢問筆錄(99偵││ │ │6 月23日中午,撥打電話與郭允勤聯絡,自稱係湖│(起訴書誤載│ │22573 號卷三P1││ │ │南長沙公安局人員,佯稱郭允勤之身分證遭人盜用│為98年6 月20│ │05-106)、中國││ │ │,並貸款幾百萬,要求郭允勤將錢匯至國家保密帳│日) │ │農業銀行銀行卡││ │ │戶內,待調查後還郭允勤清白云云,郭允勤信以為│ │ │取款憑條及存款││ │ │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至荔城大道農業銀行銀興│ │ │憑條(99偵2257││ │ │分理處,臨櫃匯款30,000元至中國農業銀行帳號62│ │ │3 號卷三P107正││ │ │0000 0000000000000號(戶名:王世雄)帳戶內。│ │ │反面) │├──┼───┼──────────────────────┼──────┼───────┼───────┤│ 31 │秦松榮│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98年6 月15日│78,000元 │詢問筆錄(99偵││ │ │98年6 月15日上午9 時45分許,撥打電話與秦松榮│上午11時50分│ │22573 號卷三P1││ │ │聯絡,佯稱秦松榮遭人冒辦電話,並欠費2 千餘元│許 │ │12-113反面)、││ │ │,且開立一招商銀行繳費帳戶,可協助向武漢市公│ │ │趙建良之e 時代││ │ │安局報案云云,隨後再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 │ │卡帳戶歷史明細││ │ │籍不詳之男性成員撥打電話與秦松榮,自稱係武漢│ │ │清單、秦松榮之││ │ │市公安局刑警隊隊員,佯稱秦松榮遭人冒辦之繳費│ │ │理財金帳戶歷史││ │ │帳戶涉及經濟犯罪,需將存款匯入安全秘密帳戶內│ │ │明細清單及個人││ │ │,待事實查清後,再匯回秦松榮之帳戶內云云,隨│ │ │帳戶信息(99偵││ │ │後再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員│ │ │22573 號卷三P ││ │ │撥打電話與秦松榮聯絡,自稱係檢察官,要求秦松│ │ │109-111 反面)││ │ │榮趕緊將存款匯入指定之帳戶內云云,秦松榮撥打│ │ │ ││ │ │114 查號台查詢00000000000 號來電顯示電話號碼│ │ │ ││ │ │確為武漢市公安局之總機電話後,信以為真而陷於│ │ │ ││ │ │錯誤,於同日上午11時50分許,在清溪鎮中國工商│ │ │ ││ │ │銀行轉帳匯款78,000元至中國工商銀行帳號622202│ │ │ ││ │ │0000000000000 號(戶名:趙建良)帳戶內。 │ │ │ │├──┼───┼──────────────────────┼──────┼───────┼───────┤│ 32 │李光華│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於│①98年6 月23│①6,000元 │詢問筆錄(99偵││ │ │98年6 月23日下午3 時30分許,撥打電話與李光華│ 日下午4 時│ │22573 號卷三P1││ │ │聯絡,佯稱李光華之身分證恐遭人盜用,在湖北省│ 40分許 │ │15-116反面)、││ │ │武漢市申辦電話,並欠費2 千餘元,可協助將電話│②98年6 月23│②1,000元 │中國建設銀行自││ │ │轉接至武漢市公安局報案云云,隨後電話轉接由該│ 日下午4 時│ │動櫃員機客戶通││ │ │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 53分許 │ │知書3 紙(99偵││ │ │,該男子自稱係武漢市公安局民警劉杰,佯稱李光│③98年6 月23│③5,000元 │22573 號卷三P1││ │ │華遭人盜用身分在招商銀行開立帳戶,涉及洗錢,│ 日下午5 時│ │17) ││ │ │要將電話轉接與檢察官邱美珍云云,電話隨即轉由│ 15分許 │ │ ││ │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接│ │共12,000元 │ ││ │ │聽,該女子自稱係武漢市經濟犯罪科之檢察官,佯│ │ │ ││ │ │稱要調查李光華之帳戶存款與此洗錢案件是否相關│ │ │ ││ │ │,李光華須將財產存入指定帳戶內接受調查云云,│ │ │ ││ │ │李光華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先後於同日下午4 時│ │ │ ││ │ │40分許、4 時53分許、5 時15分許,在振興街中國│ │ │ ││ │ │建設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款6,000 元、1,000 元、5,│ │ │ ││ │ │000 元至指定號帳戶內。 │ │ │ │├──┼───┼──────────────────────┼──────┼───────┼───────┤│ 33 │李萍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於│98年6 月13日│5,000元 │詢問筆錄(99偵││ │ │98年6 月13日中午12時許,撥打電話與李萍聯絡,│下午3 時30分│ │22573 號卷三P1││ │ │佯稱李萍在武漢市申辦之電話已欠費,需盡快繳費│許 │ │19-120) ││ │ │云云。隨後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 │ │ ││ │ │成員撥打電話與李萍聯絡,自稱係武漢市公安局之│ │ │ ││ │ │辦案人員,佯稱李萍申辦之招商銀行帳戶涉及洗錢│ │ │ ││ │ │案,恐遭起訴、判刑坐牢,須將存款匯入指定帳戶│ │ │ ││ │ │內,待調查無犯罪嫌疑後,再將存款返還云云,李│ │ │ ││ │ │萍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3 時30分許,│ │ │ ││ │ │在東莞市清溪鎮之建設銀行,將5,000 元匯入帳號│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 │ │ │ │├──┼───┼──────────────────────┼──────┼───────┼───────┤│ 34 │李文才│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98年6 月13日│32,000元 │詢問筆錄(99偵││ │ │98年6 月13日下午2 時許,撥打電話與李文才聯絡│下午4 時30分│ │22573 號卷三P1││ │ │,自稱係電信局人員,佯稱李文才家中之室內電話│許 │ │22-123) ││ │ │遭人惡意捆綁,欠費2 千餘元,如有疑問按電話鍵│ │ │ ││ │ │「0 」查詢云云,李文才按電話鍵「0 」後,電話│ │ │ ││ │ │轉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 │ │ ││ │ │員接聽,該女子佯稱李文才之室內電話在武漢市遭│ │ │ ││ │ │人惡意捆綁,可協助將電話轉接公安局報案云云,│ │ │ ││ │ │隨後電話便轉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 │ ││ │ │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男子自稱係武漢市公安局警│ │ │ ││ │ │官,佯稱李文才之身分證遭人冒用開立一招商銀行│ │ │ ││ │ │帳戶,涉及洗錢案件云云,李文才不相信,該男子│ │ │ ││ │ │便提供電話號碼000- 00000000 供李文才查詢,李│ │ │ ││ │ │文才查詢該號碼確為武漢市公安局之總機號碼,隨│ │ │ ││ │ │後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再以│ │ │ ││ │ │顯示電話號碼為000- 00000000 號之方式撥打電話│ │ │ ││ │ │與李文才聯絡,該成員自稱係武漢市公安局林警官│ │ │ ││ │ │,佯稱李文才涉及洗錢案,須將存款存入指定帳戶│ │ │ ││ │ │內云云。李文才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 │ │ ││ │ │4 時30分許,在東莞市清溪鎮之中國建設銀行,將│ │ │ ││ │ │32,000元存入指定之中國建設銀行帳號0000000000│ │ │ ││ │ │000000000 號(戶名:吳裕發)帳戶內。 │ │ │ │├──┼───┼──────────────────────┼──────┼───────┼───────┤│ 35 │許德武│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於│98年7 月10日│5,100元 │詢問筆錄(99偵││ │ │98年7 月10日下午3 時30分許,撥打電話與許德武│下午4 時40分│ │22573 號卷三P1││ │ │聯絡,自稱係電信局人員,佯稱許德武之身分證資│許 │ │25-126反面) ││ │ │料遭人盜用,在湖北省武漢市申辦電話,欠費2000│ │ │ ││ │ │元,可協助將電話轉接至武漢市公安局云云,隨即│ │ │ ││ │ │電話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 │ │ ││ │ │成年成員接聽,該男子自稱係武漢市公安局民警丁│ │ │ ││ │ │強,佯稱要幫忙查詢云云,隨後該詐騙集團某真實│ │ │ ││ │ │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再撥打電話與許德武│ │ │ ││ │ │聯絡,佯稱許德武遭人盜用資料在招商銀行開立帳│ │ │ ││ │ │戶,涉及洗錢,須將電話轉接予檢察官云云,電話│ │ │ ││ │ │隨即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不詳之女性成│ │ │ ││ │ │年成員接聽,該女子自稱係武漢市經濟犯罪科檢察│ │ │ ││ │ │官,佯稱要調查許德武之帳戶存款是否與該案相關│ │ │ ││ │ │,要求許德武將存款存入指定帳戶內接受調查云云│ │ │ ││ │ │,許德武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4 時40│ │ │ ││ │ │分許,在中國建設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5,10│ │ │ ││ │ │0 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戶名:剛德│ │ │ ││ │ │兵)帳戶內。 │ │ │ │├──┼───┼──────────────────────┼──────┼───────┼───────┤│ 36 │張校安│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於│98年6 月15日│72,000元 │詢問筆錄(99偵││ │ │98年6 月15日下午1 時40分許,撥打電話與張校安│下午3 時50分│ │22573 號卷三P1││ │ │聯絡,自稱係武漢市公安局人員,佯稱張校安之身│許 │ │28-129) ││ │ │分證遺失,遭人盜用開立招商銀行帳戶,涉及洗錢│ │ │ ││ │ │案件,張校安名下財產恐遭凍結,將要請示領導如│ │ │ ││ │ │何處理云云,隨後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 │ │ ││ │ │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撥打電話與張校安聯絡,自稱係│ │ │ ││ │ │武漢公安局人員,佯稱張校安亦為被害人,為保障│ │ │ ││ │ │張校安之資金安全,將對張校安之銀行帳戶進行加│ │ │ ││ │ │密云云,張校安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 │ │ ││ │ │3 時50分許,依其指示至東莞市清溪鎮之中國建設│ │ │ ││ │ │銀行,將72,000元存入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號(戶名:何隆海)帳戶內。 │ │ │ │├──┼───┼──────────────────────┼──────┼───────┼───────┤│ 37 │孫田原│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98年7 月23日│143,163.25元 │詢問筆錄(99偵││ │ │98年7 月23日上午11時許,撥打電話與孫田原聯絡│下午2 時許 │ │22573 號卷三P1││ │ │,自稱係電信局員工,佯稱孫田原之電話欠費,欲│ │ │31-134反面)、││ │ │查詢按電話鍵「9 」云云,孫田原按下電話鍵「9 │ │ │中國工商銀行個││ │ │」後,電話隨即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 │ │人業務憑證1 紙││ │ │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接聽,該女子佯稱孫田原在廈│ │ │(99偵22573 號││ │ │門安裝之電話欠費1,985 元云云,經孫田原否認安│ │ │卷三P135) ││ │ │裝電話後,該女子佯稱協助孫田原報案云云,隨後│ │ │ ││ │ │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 │ │ ││ │ │撥打電話與孫田原聯絡,自稱係廈門公安局人員,│ │ │ ││ │ │佯稱孫田原之個人資料遭人盜用,並開立帳戶涉及│ │ │ ││ │ │洗錢案件,須要申辦國家安全帳戶保護個人財產,│ │ │ ││ │ │將轉接電話予經濟犯罪科高志敏云云,隨後電話轉│ │ │ ││ │ │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 │ │ ││ │ │員接聽,該女子自稱係高科長,要求孫田原將存款│ │ │ ││ │ │存入指定帳戶內云云,孫田原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 │ ││ │ │,於同日下午2 時許,在中國工商銀行,將143,16│ │ │ ││ │ │3.25元匯入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戶名:│ │ │ ││ │ │丘麗質)帳戶內。 │ │ │ │├──┼───┼──────────────────────┼──────┼───────┼───────┤│ 38 │丁利民│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①98年6 月6 │①49851.10元 │詢問筆錄(99偵││ │ │98年6 月6 日上午11時許,撥打電話與丁利民聯絡│日下午1 時8 │ │22573 號卷三P1││ │ │,自稱係電信局員工,佯稱丁利民在廈門安裝之電│分許 │ │37-140)、中國││ │ │話欠費2,300 元,可協助將電話轉接至廈門派出所│ │②49851.10元 │工商銀行自動提││ │ │詢問云云,電話隨即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②98年6 月6 │ │款機客戶通知書││ │ │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自稱係王晨警官,│日下午1 時12│共99,702.2元 │2 紙(99偵2257││ │ │該男子佯稱丁利民須將存款存入指定帳戶內,向法│分許 │(起訴書誤載為│3 號卷三P142正││ │ │院申請防火牆,存款便不會遭盜取云云,丁利民信│ │100,000元) │反面) ││ │ │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1 時8 分許、1 時│ │ │ ││ │ │12分許,在中國工商銀行自動櫃員機,依其指示先│ │ │ ││ │ │後轉帳49,851.10 元、49,581.10 元至帳號622202│ │ │ ││ │ │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 │ │ │ │├──┼───┼──────────────────────┼──────┼───────┼───────┤│ 39 │韓玉美│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①98年7 月15│①50,000元 │詢問筆錄(99偵││ │ │98年7 月15日下午1 時30分許,撥打電話與韓玉美│日下午3 時許│ │22573 號卷三P1││ │ │聯絡,自稱係中國移動公司員工,佯稱韓玉美遭人│ │ │44-145反面) ││ │ │在蘇州冒辦電話,並欠費2 千餘元,可將電話轉接│②98年7 月16│②20,000元 │ ││ │ │至公安局報案云云,隨後電話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日上午9 時許│ │ ││ │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男子自│ │共70,000元 │ ││ │ │稱係張家港公安局陳建國警官,佯稱韓玉美身分遭│ │ │ ││ │ │人盜用,涉嫌詐騙案件,須將存款存入安全帳戶內│ │ │ ││ │ │,待案件釐清後再將錢轉回云云,韓玉美信以為真│ │ │ ││ │ │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3 時許,在通州區之中國│ │ │ ││ │ │工商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5 萬元至指定之不│ │ │ ││ │ │詳帳戶內,再於翌(16)日上午9 時許,在通州區│ │ │ ││ │ │之中國建設銀行轉帳匯款2 萬元至指定之不詳帳戶│ │ │ ││ │ │內。 │ │ │ │├──┼───┼──────────────────────┼──────┼───────┼───────┤│ 40 │韓洪年│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98年6 月4 日│49,851.10元 │詢問筆錄(99偵││ │ │98年6 月4 日下午1 時許,撥打電話與韓洪年聯絡│下午2 時許 │ │22573 號卷三P1││ │ │,自稱係電信局員工,佯稱韓洪年遭人盜用身分,│ │ │47-148反面) ││ │ │在廈門申辦電話,並積欠電話費2,385 元,可協助│ │ │ ││ │ │將電話轉接至廈門公安局報案云云,隨即電話轉接│ │ │ ││ │ │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 │ │ ││ │ │接聽,該女子自稱係廈門公安局劉靜員警,佯稱韓│ │ │ ││ │ │洪年之個人資料恐遭人盜用,涉及洗錢案件,須向│ │ │ ││ │ │上級反映云云,隨後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 │ │ ││ │ │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撥打電話與韓洪年聯絡,自稱│ │ │ ││ │ │係刑警科科長,佯稱韓洪年之個人資料遭人盜用,│ │ │ ││ │ │在廈門開立帳戶,涉及洗錢案件,韓洪年須至銀行│ │ │ ││ │ │自動櫃員機,對銀行帳戶設定安全保護措施,設定│ │ │ ││ │ │防火牆云云,韓洪年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 │ │ ││ │ │下午2 時許,在北京市西城區中國工商銀行總行自│ │ │ ││ │ │動櫃員機,依其指示轉帳匯款49,851.10 元至中國│ │ │ ││ │ │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戶名:魏│ │ │ ││ │ │偉明)帳戶內。 │ │ │ │├──┼───┼──────────────────────┼──────┼───────┼───────┤│ 41 │隋黎明│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①98年8 月14│①25,000元 │詢問筆錄(99偵││ │ │98年8 月14日上午9 時許,撥打電話與隋黎明聯絡│日上午11時30│ │22573 號卷三P1││ │ │,自稱係中國電信公司員工,佯稱隋黎明之個人資│分許 │ │50正反面)、中││ │ │料遭盜用,在通州申辦電話,並積欠電話費,可協│ │②267,000元 │國工商銀行自動││ │ │助將電話轉接至公安局報案云云,隨即電話轉接由│②98年8 月14│ │提款機客戶通知││ │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日 │ │書1 紙、中國工││ │ │聽,該男子自稱係通州公安局民警,佯稱須將電話│ │ │商銀行個人業務││ │ │轉接至通州公證處云云,電話隨即再轉接由該詐騙│ │ │憑證1 紙(99偵││ │ │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 │ │22573 號卷三P1││ │ │男子自稱係公證處人員,佯稱為保障隋黎明人帳戶│ │ │51) ││ │ │安全,須將隋黎明名下帳戶之存款轉存至公證帳戶│ │ │ ││ │ │進行監管云云,隋黎明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 │ │ ││ │ │日中午11時30分許,在三里河之中國工商銀行自動│ │ │ ││ │ │櫃員機,依其指示將25,000元,轉帳匯入帳號6222│ │ │ ││ │ │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再於同日,在上開銀│ │ │ ││ │ │行匯款267,000 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 │ │ ││ │ │(戶名:余海兵)帳戶內。 │ │ │ │├──┼───┼──────────────────────┼──────┼───────┼───────┤│ 42 │張大榮│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98年6 月22日│49,851.10元 │詢問筆錄(99偵││ │ │98年6 月22日下午3 時許,撥打電話與張大榮聯絡│下午4 時59分│ │22573 號卷三P1││ │ │,佯稱張大榮之個人資料遭盜用,申辦電話並積欠│許 │ │53-155) ││ │ │電話費2,000 餘元,可協助將電話轉接至公安局報│ │ │ ││ │ │案云云,隨即電話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 │ │ ││ │ │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接聽,該女子自稱係犯罪調│ │ │ ││ │ │查科民警劉敏,佯稱張大榮之個人資料遭人盜用開│ │ │ ││ │ │立招商銀行帳戶,涉及金融犯罪,且張大榮名下帳│ │ │ ││ │ │戶有危險,需進行安全保護,要求張大榮開立中國│ │ │ ││ │ │工商銀行帳戶,並需將電話轉接至上級單位,由領│ │ │ ││ │ │導指示張大榮進行安全保護云云,張大榮依指示至│ │ │ ││ │ │中國工商銀行開戶後,即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 │ │ ││ │ │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撥打電話與張大榮聯絡,│ │ │ ││ │ │該男子自稱係犯罪調查科高科長,張大榮依其指示│ │ │ ││ │ │,於同日下午4 時59分許,在北京市西城區黃寺大│ │ │ ││ │ │街之中國工商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49,851. │ │ │ ││ │ │10 元至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戶名:吳仁大)帳戶內。 │ │ │ │├──┼───┼──────────────────────┼──────┼───────┼───────┤│ 43 │張志德│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於│①98年7 月23│①50,000元、 │詢問筆錄(99偵││ │ │98年7 月23日上午10時21分許,撥打電話與張志德│日中午12時許│ 49,000元兩筆│22573 號卷三P1││ │ │聯絡,自稱係福州電話局人員,佯稱張志德之身分│ │ 共99,000元 │57-159反面) ││ │ │證件遭人盜用,在福州申辦電話,並積欠電話費2,│ │ │ ││ │ │380 元,銀行帳戶有危險,需要報警云云,隨後由│②98年7 月23│②25000 元、 │ ││ │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撥│日下午1 時許│ 50000 元兩筆│ ││ │ │打電話與張志德聯絡,該男子自稱係福州公安局民│ │ 共75,000元 │ ││ │ │警,佯稱為保障張志德銀行帳戶資金安全,需至銀│ │ │ ││ │ │行自動櫃員機依其指示將存款存入指定帳戶內云云│③98年7 月23│③50,000元 │ ││ │ │,張志德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中午12時許│日下午2 時許│ │ ││ │ │,先至中國建設銀行西露園儲蓄所自動櫃員機,將│ │ │ ││ │ │99,000元存入指定之不詳帳戶內,復於同日下午1 │ │共224,000元 │ ││ │ │時許,在百萬莊之中國工商銀行,將75,000元存入│ │(起訴書誤載為│ ││ │ │指定之不詳帳戶內,又於同日下午2 時許,在京濱│ │244,000元) │ ││ │ │飯店之中國建設銀行自動櫃員機,將50,000元存入│ │ │ ││ │ │指定之不詳帳戶內。 │ │ │ │├──┼───┼──────────────────────┼──────┼───────┼───────┤│ 44 │步豐國│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98年6 月24日│15,851.10元 │詢問筆錄(99偵││ │ │98年6 月24日中午,撥打電話與步豐國聯絡,自稱│中午12時30分│ │22573 號卷三P1││ │ │係電話局員工,佯稱步豐國家中電話積欠電話費2,│許 │ │61-162)、中國││ │ │380 元,可按電話鍵「9 」轉接至公安局報警云云│ │ │工商銀行自動提││ │ │,步豐國按電話鍵「9 」後,電話隨即轉接由該詐│ │ │款機客戶通知書││ │ │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接聽,│ │ │1 紙(99偵2257││ │ │該女子自稱林麗,佯稱步豐國之身分證遭人在銀行│ │ │3 號卷三P162反││ │ │盜取37萬元,需將步豐國之銀行帳戶全部凍結,隨│ │ │面) ││ │ │後領導會與步豐國聯繫云云,隨即由該詐騙集團某│ │ │ ││ │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撥打電話與步豐│ │ │ ││ │ │國聯絡,佯稱係經濟科長,要求步豐國至中國工商│ │ │ ││ │ │銀行,依其指示操作云云,步豐國信以為真而陷於│ │ │ ││ │ │錯誤,於同日中午12時30分許,在北京市宣武區自│ │ │ ││ │ │新路中國工商銀行,依其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將│ │ │ ││ │ │15,851.10 元轉帳匯入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 │ │ ││ │ │00000000000 號(戶名:吳仁大)帳戶內。 │ │ │ │├──┼───┼──────────────────────┼──────┼───────┼───────┤│ 45 │楊章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於│98年7 月13日│28,000元 │詢問筆錄(99偵││ │ │98年7 月13日上午11時許,撥打電話與楊章聯絡,│ │ │22573 號卷三P1││ │ │自稱係九江公安局工作人員,佯稱楊章在九江市開│ │ │64-165反面) ││ │ │通之電話,積欠電話費2,469 元云云,隨後電話轉│ │ │ ││ │ │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接聽│ │ │ ││ │ │,該成員自稱係副支隊長,佯稱楊章遭人盜用資料│ │ │ ││ │ │在九江招商銀行開立帳戶,並與嫌犯「王強」涉及│ │ │ ││ │ │詐騙案件,要求楊章將存款存入指定帳戶內查明有│ │ │ ││ │ │無洗錢情事云云,電話再轉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 │ │ ││ │ │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接聽,該女子自稱小杜│ │ │ ││ │ │,佯稱楊章將存款存入指定帳戶內,查明無來路不│ │ │ ││ │ │明金錢後,會於2 小時後將錢轉回楊章之帳戶內云│ │ │ ││ │ │云,楊章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在金碧三期│ │ │ ││ │ │路邊之中國建設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28,000│ │ │ ││ │ │元至中國建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 │ │ ││ │ │戶名:朱波)帳戶內。 │ │ │ │├──┼───┼──────────────────────┼──────┼───────┼───────┤│ 46 │李順發│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98年6 月22日│49,918.17元 │詢問筆錄(99偵││ │ │98年6 月21日下午3 時許,撥打電話與李順發聯絡│下午1 時39分│ │22573 號卷三P1││ │ │,自稱係靜安公安局人員,佯稱李順發在上海開立│許 │ │69-170反面)、││ │ │一銀行帳戶,並與嫌犯「王偉」涉及詐騙案件,此│(起訴書誤載│ │何鑫之e 時代卡││ │ │案件會轉由法院處理,法院人員將與李順發聯繫云│為98年6 月21│ │帳戶歷史明細清││ │ │云,李順發隨後查得來電顯示號碼確為上海靜安公│日下午3 時許│ │單、中國工商銀││ │ │安局之電話號碼。翌(22)日上午10時許,由該詐│) │ │行自動櫃員機客││ │ │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撥打電│ │ │戶憑條、個人業││ │ │話與李順發聯絡,自稱係上海法院工作人員,佯稱│ │ │務憑證、取款回││ │ │李順發須將存款存入指定之國家安全帳戶內云云,│ │ │單各1 紙(99偵││ │ │李順發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1 時39分│ │ │22573 號卷三P1││ │ │許,在東莞市長安鎮蓮花廣場中國工商銀行自動櫃│ │ │68、172 ) ││ │ │員機,依其指示轉帳匯款49,918.17 元至中國工商│ │ │ ││ │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戶名:何鑫)│ │ │ ││ │ │帳戶內。 │ │ │ │├──┼───┼──────────────────────┼──────┼───────┼───────┤│ 47 │葉滿澆│葉滿澆於98年6 月20日中午,接獲該詐騙集團發送│98年6月20日 │8,000元 │詢問筆錄(99偵││ │ │之語音詐騙電話,佯稱葉滿澆之家用電話積欠電話│ │ │22573 號卷三P1││ │ │費2,469 元,欲查詢可轉人工服務云云,葉滿澆按│ │ │74-175反面) ││ │ │指定電話鍵後,電話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 │ │ ││ │ │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接聽,該女子自稱係中國│ │ │ ││ │ │電信公司之工作人員,佯稱葉滿澆在武漢申設之固│ │ │ ││ │ │定電話積欠電話費,如有疑問可轉接至武漢市公安│ │ │ ││ │ │局報案云云,電話隨即轉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 │ │ ││ │ │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男子自稱係武漢│ │ │ ││ │ │市公安局民警,佯稱葉滿澆之個人資料遭人盜用,│ │ │ ││ │ │涉及金融詐騙案件,須將葉滿澆之銀行帳戶凍結以│ │ │ ││ │ │供調查,要求葉滿澆將存款存入指定帳戶內調查云│ │ │ ││ │ │云。葉滿澆撥打114 查號台查詢對方顯示之電話號│ │ │ ││ │ │碼確為武漢市公安局之電話。隨後由該詐騙集團某│ │ │ ││ │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撥打電話與葉滿│ │ │ ││ │ │澆聯絡,自稱係檢察院人員,佯稱葉滿澆須將存款│ │ │ ││ │ │存入指定帳戶內,待調查後便會將錢轉回葉滿澆之│ │ │ ││ │ │帳戶內云云。葉滿澆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 │ │ ││ │ │,在中國工商銀行,依指示將8,000 元存入中國工│ │ │ ││ │ │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戶名:黃喜│ │ │ ││ │ │樂)帳戶內。 │ │ │ │├──┼───┼──────────────────────┼──────┼───────┼───────┤│ 48 │歐陽丹│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於│98年6 月22日│68,000元 │詢問筆錄(99偵││ │娜 │98年6 月22日下午2 時30分許,撥打電話與歐陽丹│下午2 時30分│ │22573 號卷三P1││ │ │娜聯絡,自稱係武漢市公安局肖姓人員,佯稱歐陽│許 │ │77-178)、存摺││ │ │丹娜遭人在武漢市冒辦之電話號碼欠費2,469 元,│ │ │交易明細、個人││ │ │會協助歐陽丹娜報警云云,隨後由該詐騙集團某真│ │ │客戶在工商銀行││ │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撥打電話與歐陽丹│ │ │開戶信息資料1 ││ │ │娜聯絡,該男子自稱係武漢市公安局邱姓員警,佯│ │ │份、黃喜樂之聯││ │ │稱歐陽丹娜涉嫌洗錢案件,須將銀行存款匯入指定│ │ │網核查結果證明││ │ │帳戶內接受調查,1 小時後會將錢匯回歐陽丹娜帳│ │ │1 紙、中國工商││ │ │戶內云云,歐陽丹娜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 │ │銀行開戶申請書││ │ │下午2 時30分許,在東莞市東城區東泰花園附近之│ │ │1 份、中國工商││ │ │中國工商銀行,依其指示將68,000元轉入中國工商│ │ │銀行個人客戶聯││ │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戶名:黃喜樂│ │ │繫信息1 份、e ││ │ │)帳戶內。 │ │ │時代帳戶歷史明││ │ │ │ │ │細清單1 份(99││ │ │ │ │ │偵22573 號卷三││ │ │ │ │ │P179-183) │├──┼───┼──────────────────────┼──────┼───────┼───────┤│ 49 │程燕惠│程燕惠於98年6 月17日上午10時許,接獲該詐騙集│98年6 月17日│13,000元 │詢問筆錄(99偵││ │ │團發送之語音詐騙電話,佯稱程燕惠按下特定電話│中午12時42分│ │22573 號卷三P1││ │ │鍵可轉為人工服務云云,程燕惠依指示按下電話鍵│許 │ │86-187)、聯網││ │ │後,電話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 │核查結果證明、││ │ │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男子自稱係武漢市公安部門│ │ │中國工商銀行(││ │ │人員,佯稱程燕惠先前遺失之身分證遭人盜用申設│ │ │匯款)個人業務││ │ │電話,積欠電話費,武漢市電話局將起訴程燕惠,│ │ │憑證(99偵2257││ │ │可協助程燕惠報警云云,電話隨即轉接由該詐騙集│ │ │3 號卷三P185正││ │ │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男│ │ │反面) ││ │ │子佯稱要調查程燕惠帳戶內之款項,將封鎖程燕惠│ │ │ ││ │ │名下帳戶,並要求程燕惠將存款匯入指定帳戶內,│ │ │ ││ │ │幾小時後再匯回程燕惠之帳戶內云云,程燕惠信以│ │ │ ││ │ │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中午12時42分許,在寮步│ │ │ │○ ○ ○鎮○○路之中國工商銀行,依其指示將13,000元現│ │ │ ││ │ │金存入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 │ │ ││ │ │(戶名:黃喜樂)帳戶內。 │ │ │ │├──┼───┼──────────────────────┼──────┼───────┼───────┤│ 50 │王麗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98年8月1日 │20,000元 │詢問筆錄(99偵││ │ │98年8 月1 日上午9 時許,撥打電話與王麗聯絡,│ │ │22573 號卷三P1││ │ │自稱係中國電信公司人員,佯稱王麗之家用電話捆│ │ │89正反面)、中││ │ │綁一門號,積欠電話費2,980 元云云,經王麗否認│ │ │國建設銀行存款││ │ │申設該電話後,該女子復佯稱要將電話轉接至宣城│ │ │憑條(99偵2257││ │ │市公安局云云,隨後電話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 │ │3 號卷三P190)││ │ │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男子自稱係│ │ │ ││ │ │宣城市公安局,佯稱王麗之身分證遭人盜用在招商│ │ │ ││ │ │銀行開立帳戶,涉及經濟詐騙案件,為了證明清白│ │ │ ││ │ │,王麗需至中國建設銀行匯款20,000元至指定帳戶│ │ │ ││ │ │內,否則王麗名下帳戶將遭凍結云云,隨後該詐騙│ │ │ ││ │ │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再撥打電│ │ │ ││ │ │話與王麗聯絡,自稱係國家金融局人員,要求王麗│ │ │ ││ │ │將2 萬元匯入歐陽昆之帳戶內云云,王麗信以為真│ │ │ ││ │ │而陷於錯誤,至中國建設銀行,將20,000元存入中│ │ │ ││ │ │國建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戶名:│ │ │ ││ │ │歐陽昆)帳戶內。 │ │ │ │├──┼───┼──────────────────────┼──────┼───────┼───────┤│ 51 │于治淮│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於98年│98年8 月1 日│19,749.12元 │詢問筆錄(99偵││ │ │8 月1 日下午2 時許,撥打電話與于治淮聯絡,自│下午 │(起訴書誤載為│22573 號卷三P1││ │ │稱係公安局人員,佯稱于治淮之身分遭人冒用申設│ │19,700元) │92正反面)、蚌││ │ │電話,並積欠電話費2 千餘元,于治淮名下銀行帳│ │ │埠市公安局查詢││ │ │戶已遭宣城市檢察院凍結,須至中國農業銀行自動│ │ │匯款通知書、中││ │ │櫃員機,依其指示操作始得解除帳戶凍結云云,于│ │ │國農民銀行帳戶││ │ │治淮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至中國農業│ │ │明細查詢2 紙、││ │ │銀行自動櫃員機,依其指示轉帳匯款19,749.12 元│ │ │卡資料查詢1 紙││ │ │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 │ │ │(99偵22573 號││ │ │ │ │ │卷三P193-195)│├──┼───┼──────────────────────┼──────┼───────┼───────┤│ 52 │王懷仁│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於│98年7 月31日│11,274元 │詢問筆錄(99偵││ │ │98年7 月31日中午,撥打電話與王懷仁聯絡,佯稱│中午 │ │22573 號卷三P1││ │ │王懷仁在宣城市申辦之電話欠費2 千餘元,如不繳│ │ │97正反面)、中││ │ │清,將依法起訴云云,經王懷仁否認有申辦電話乙│ │ │國建設銀行自助││ │ │事後,該男子復稱要將電話轉接至宣城市公安局云│ │ │終端客戶憑條1 ││ │ │云,電話隨即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 │ │紙(99偵22573 ││ │ │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接聽,該女子自稱係宣城市公安│ │ │號卷三P198) ││ │ │局人員,佯稱將凍結王懷仁名下帳戶,要協助王懷│ │ │ ││ │ │仁申請國家安全帳戶,以防止存款遭人提領云云,│ │ │ ││ │ │隨後電話再轉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 │ ││ │ │成年成員接聽,該成員自稱係李科長,佯稱為保護│ │ │ ││ │ │王懷仁之財產不受損失,須將現金集中在國家安全│ │ │ ││ │ │帳戶內云云,王懷仁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 │ │ ││ │ │,在臺灣城之中國建設銀行自動櫃員機,依其指示│ │ │ ││ │ │轉帳11,274元至指定之不詳帳戶內。 │ │ │ │├──┼───┼──────────────────────┼──────┼───────┼───────┤│ 53 │劉娟 │劉娟於98年8 月5 日上午8 時40分許,接獲該詐騙│98年8 月5 日│2,749元 │詢問筆錄(99偵││ │ │集團發送之詐騙語音電話,佯稱劉娟積欠電話費,│上午 │ │22573 號卷三P2││ │ │如需查詢請按電話鍵「9 」云云,劉娟按下電話鍵│ │ │00-201反面)銀││ │ │「9 」後,電話隨即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實姓名年│ │ │行卡客戶交易查││ │ │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接聽,該女子自稱係中國電│ │ │詢明細1 紙(99││ │ │信話務員,佯稱劉娟之身分證遭人冒用在阜陽市申│ │ │偵22573 號卷三││ │ │辦電話,欠費2,893 元,可協助將電話轉接至宣城│ │ │P202) ││ │ │市公安局云云,電話隨後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 │ │ ││ │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接聽,該成員自稱係黃警│ │ │ ││ │ │官,佯稱劉娟遭人在招商銀行開立一洗錢帳戶,劉│ │ │ ││ │ │娟須申辦一國家安全保單,以保障劉娟帳戶內之存│ │ │ ││ │ │款安全云云,隨後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 │ │ ││ │ │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撥打電話與劉娟聯絡,自稱係姜│ │ │ ││ │ │文主任,佯稱劉娟須先開立一中國建設銀行帳戶,│ │ │ ││ │ │將存款存入該帳戶內,再至中國建設銀行自動櫃員│ │ │ ││ │ │機依指示操作辦理國家安全保單云云,劉娟信以為│ │ │ ││ │ │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上午,至中國建設銀行阜陽│ │ │ ││ │ │分行穎南路營業廳之自動櫃員機,依其指示將 │ │ │ ││ │ │2,749 元轉帳匯入指定之不詳帳戶內。 │ │ │ │├──┼───┼──────────────────────┼──────┼───────┼───────┤│ 54 │王大坤│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98年6 月27日│16,000元 │詢問筆錄(99偵││ │ │98年6 月27日上午11時許,撥打電話與王大坤聯絡│ │ │22573 號卷三P2││ │ │,自稱係武漢市公安局刑偵科人員,佯稱王大坤在│ │ │04-205)、中國││ │ │招商銀行貸款108 萬元,涉嫌犯罪,另又以身分證│ │ │農業銀行銀行卡││ │ │在武漢市申裝電話,積欠電話費2469元,已遭武漢│ │ │存款業務回單1 ││ │ │市公安局通緝,須將所有錢匯入國家安全帳戶內,│ │ │紙、存摺交易明││ │ │隨後會再將款項匯回王大坤之帳戶內云云,經王大│ │ │細(99偵22573 ││ │ │坤撥打118114查詢對方來電顯示號碼00000000000 │ │ │號卷三P206正反││ │ │號確為武漢市公安局之電話號碼後,王大坤信以為│ │ │面) ││ │ │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在六安市蘇埠中國農業銀行│ │ │ ││ │ │分理處,依其指示將現金16,000元存入中國農業銀│ │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戶名:梁錦文)│ │ │ ││ │ │帳戶內。 │ │ │ │├──┼───┼──────────────────────┼──────┼───────┼───────┤│ 55 │張宇峰│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98年6 月11日│①40,000元 │詢問筆錄(99偵││ │ │98年6 月11日下午3 時許,撥打電話與張宇峰聯絡│下午 │ │22573 號卷三P2││ │ │,自稱係電信局工作人員,佯稱張宇峰在武漢市申│ │②10,000元 │08-209) ││ │ │辦之電話積欠電話費2 千餘元云云,經張宇峰否認│ │ │ ││ │ │曾至武漢市申辦電話後,該女子復佯稱應係張宇峰│ │共50,000元 │ ││ │ │人資料外洩遭人冒辦電話,可將電話轉接至武漢市│ │ │ ││ │ │公安局報警云云,電話隨即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 │ │ ││ │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男子自稱│ │ │ ││ │ │係武漢市公安局劉隊長,佯稱在抓捕一涉嫌洗錢之│ │ │ ││ │ │嫌疑人,需要張宇峰配合偵辦云云,復經張宇峰撥│ │ │ ││ │ │打武漢114 查號台查詢對方來電顯示號碼00000000│ │ │ ││ │ │400 號確為武漢市公安局之電話號碼,於同日下午│ │ │ ││ │ │5 時許,該男子復撥打電話與張宇峰聯絡,佯稱張│ │ │ ││ │ │宇峰涉及洗錢案件,為證明清白、保證張宇峰之合│ │ │ ││ │ │法資金安全,須依專人指示操作將錢匯至指定帳戶│ │ │ ││ │ │云云,電話隨即轉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 │ │ ││ │ │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接聽,張宇峰信以為真而陷於錯│ │ │ ││ │ │誤,便依該女子之指示於同日先至中國建設銀行,│ │ │ ││ │ │將40,000元轉入中國建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35151 號(戶名:曾潤祥)帳戶內,再至中國農業│ │ │ ││ │ │銀行臨櫃匯款10,000元至中國農業銀行帳號622848│ │ │ ││ │ │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 │ │ │ │├──┼───┼──────────────────────┼──────┼───────┼───────┤│ 56 │孫紅玲│孫紅玲於98年8 月4 日上午9 時13分許,接獲該詐│98年8 月4 日│①26,749元 │詢問筆錄(99偵││ │ │騙集團發送之詐騙語音電話,佯稱孫紅玲之電話積│ │ │22573 號卷三P2││ │ │欠電話費,如有疑問按電話鍵「9 」查詢云云,孫│ │②19,349元 │11-212)、中國││ │ │紅玲按下電話鍵「9 」後,電話隨即轉接由該詐騙│ │ │建設銀行帳戶明││ │ │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接聽,該│ │共46,098元 │細1 紙、中國農││ │ │女子佯稱孫紅玲之個人資料遭人盜用申辦電話而積│ │(起訴書誤載為│業銀行帳戶明細││ │ │欠話費2,893 元,並協助轉接電話至宣城市公安局│ │46,419元) │1 紙、中國農業││ │ │報警云云,電話隨即轉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 │ │銀行借記卡資料││ │ │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接聽,該成員自稱係黃警官,佯│ │ │查詢1 紙(99偵││ │ │稱孫紅玲之銀行帳戶存款恐遭人盜領,可由銀行系│ │ │22573 號卷三P2││ │ │統人員劉主任協助將孫紅玲銀行存款保護起來云云│ │ │13-214) ││ │ │,隨後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 │ │ ││ │ │年成員撥打電話與孫紅玲聯絡,該女子自稱係劉主│ │ │ ││ │ │任,佯稱可將孫紅玲之銀行存款保護起來云云,孫│ │ │ ││ │ │紅玲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先至金寨路中國│ │ │ ││ │ │建設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26,749元至中國建設銀│ │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再於同日│ │ │ ││ │ │,至經濟技術開發區中國農業銀行自動櫃員機,將│ │ │ ││ │ │19,349元轉至中國農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 │ ││ │ │214 號(戶名:龍波)帳戶內。 │ │ │ │├──┼───┼──────────────────────┼──────┼───────┼───────┤│ 57 │任繼紅│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於│98年7 月7 日│49,935.12元 │詢問筆錄(99偵││ │ │98年7 月7 日上午10時許,撥打電話與任繼紅聯絡│上午11時24分│(起訴書誤載為│22573 號卷三P2││ │ │,自稱係蘇州市公安局人員,佯稱任繼紅遭人盜用│許 │49,935元) │15-216)、中國││ │ │個人資料在蘇州申辦捆綁式電話,積欠電話費2 千│ │ │工商銀行自動提││ │ │餘元,須至銀行辦理停機,且要求任繼紅至中國工│ │ │款機客戶通知書││ │ │商銀行辦理帳戶加密,否則要凍結任繼紅名下帳戶│ │ │1 紙(99偵2257││ │ │云云,任繼紅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上午11│ │ │3 號卷P217) ││ │ │時24分許,至方莊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面之中國工│ │ │ ││ │ │商銀行,依其指示操作,將49,935.12 元轉帳匯入│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 │ │ │ │├──┼───┼──────────────────────┼──────┼───────┼───────┤│ 58 │王超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98年7 月5 日│①49,935.12元 │詢問筆錄(99偵││ │ │98年7 月5 日上午9 時許,撥打電話與王超聯絡,│上午10時許 │ │22573 號卷三P2││ │ │自稱係中國電信公司人員,佯稱王超遭人盜用個人│ │②39,935元 │19-221反面)、││ │ │資料在杭州申辦電話,積欠電話費2,490 元,要求│ │ │北京市公安局丰││ │ │王超撥打電話號碼000000000000號至杭州公安局云│ │共89,870.12元 │台分局查詢匯款││ │ │云,王超依指示撥打上開電話後,由該詐騙集團某│ │(起訴書誤載為│通知書2 紙、中││ │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男子自│ │90,000元) │國工商銀行帳戶││ │ │稱係派出所人員,佯稱為保護王超名下帳戶,王超│ │ │交易明細1 份、││ │ │須至銀行將帳戶封閉起來云云,王超信以為真而陷│ │ │中國建設銀行存││ │ │於錯誤,於同日上午10時許,先至右安門外大街之│ │ │款憑條3 紙、帳││ │ │中國工商銀行轉帳49,935.12 元至指定帳戶內,再│ │ │戶明細2 紙(99││ │ │至中國建設銀行轉帳39,935元至指定帳戶(戶名:│ │ │偵22573 號卷三││ │ │王浩)內。 │ │ │P222-226) │├──┼───┼──────────────────────┼──────┼───────┼───────┤│ 59 │侯一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98年7 月10日│不詳 │詢問筆錄(99偵││ │ │98年7 月10日下午2 時許,撥打電話與侯一凱聯絡│下午4 時許 │ │22573 號卷三P2││ │ │,自稱係電話局人員,佯稱侯一凱遭人盜用身分證│ │ │32-234) ││ │ │在福州申辦電話,並積欠電話費2 千餘元,並假意│ │ │ ││ │ │協助侯一凱將電話轉接至福州公安局報案云云,電│ │ │ ││ │ │話隨即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 │ │ ││ │ │性成年成員接聽,該男子自稱係福州市公安局人員│ │ │ ││ │ │,佯稱侯一凱之個人資料遭人盜用,可通過公安局│ │ │ ││ │ │凍結帳戶以避免侯一凱名下帳戶遭人盜領,並假意│ │ │ ││ │ │將電話轉接至公安局科長云云,隨即電話轉接由該│ │ │ ││ │ │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 │ │ ││ │ │,該男子自稱係公安局科長,佯稱侯一凱須依其指│ │ │ ││ │ │示操作始能將帳戶凍結云云,侯一凱信以為真而陷│ │ │ ││ │ │於錯誤,於同日下午4 時許至中國建設銀行首體南│ │ │ ││ │ │路支行,依其指示轉帳匯款至不詳帳戶內。 │ │ │ │├──┼───┼──────────────────────┼──────┼───────┼───────┤│ 60 │李碧云│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①98年7 月23│①45,000元 │詢問筆錄(99偵││ │ │98年7 月23日下午1 時30分許,撥打電話與李碧云│日下午4 時許│ │22573 號卷三P2││ │ │聯絡,自稱係西單電信局工作人員,佯稱李碧云遭│ │ │34-235) ││ │ │人盜用資料在福州市申辦電話,並假意協助李碧云│②98年7 月24│②20,000元 │ ││ │ │將電話轉接至福州市公安局報案云云,電話隨即轉│日 │ │ ││ │ │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接│ │共65,000元 │ ││ │ │聽,該成員自稱係陳志忠警官,佯稱李碧云涉及金│ │ │ ││ │ │融案件,須匯款至國家安全帳戶,以保證帳戶安全│ │ │ ││ │ │云云,李碧云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4 │ │ │ ││ │ │時許,在交大東路之中國工商銀行匯款45,000元至│ │ │ ││ │ │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戶名│ │ │ ││ │ │:黃永興)帳戶內,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 │ │ ││ │ │詳之成年成員再於翌(24)日上午10時許,撥打電│ │ │ ││ │ │話與李碧云聯絡,該成員自稱係高科長,佯稱現在│ │ │ ││ │ │利率低,要求李碧云再將存款存入國家安全帳戶內│ │ │ ││ │ │云云,李碧云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至交大│ │ │ ││ │ │中國工商銀行,轉帳匯款20,000元至上開帳戶內。│ │ │ │├──┼───┼──────────────────────┼──────┼───────┼───────┤│ 61 │李玉霞│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98年6 月26日│230,000元 │詢問筆錄(99偵││ │ │98年6 月6 日下午2 時許,撥打電話與李玉霞聯絡│ │ │22573 號卷三P2││ │ │,自稱係廈門電信營業廳人員,佯稱李玉霞遭人盜│ │ │37-238)、匯款││ │ │用個人資料申辦家用電話,並欠費2,380 元,可協│ │ │執據1 紙、中國││ │ │助將電話轉接至公安局云云,電話隨即轉接由該詐│ │ │農業銀行利息及││ │ │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 │ │代扣稅款清單2 ││ │ │該男子自稱係廈門市公安局林福德,佯稱李玉霞遭│ │ │張(99偵22573 ││ │ │人盜用資料申辦之電話涉及一經濟案件,將凍結李│ │ │號卷三P239-240││ │ │玉霞之銀行帳戶,如不凍結帳戶要請示該部門領導│ │ │) ││ │ │云云,電話再轉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 │ ││ │ │之成年成員接聽,該成員自稱係高科長,佯稱李玉│ │ │ ││ │ │霞須先設定一帳戶,將存款存入該帳戶內,待案件│ │ │ ││ │ │釐清後就沒事了云云,李玉霞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 │ ││ │ │,於同日在中國農業銀行,依其指示現金存款230,│ │ │ ││ │ │000 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戶名:陳│ │ │ ││ │ │小玲)帳戶內。 │ │ │ │├──┼───┼──────────────────────┼──────┼───────┼───────┤│ 62 │王國忠│王國忠於98年6 月22日上午10時許,接獲該詐騙集│98年6 月22日│45,000 元 │詢問筆錄(99偵││ │ │團發送之詐騙語音電話,佯稱王國忠之電話欠費云│中午12時許 │ │22573 號卷三P2││ │ │云,王國忠依語音指示按下電話鍵「9 」後,電話│ │ │42-243反面) ││ │ │轉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 │ │ ││ │ │員接聽,該女子佯稱王國忠在順義區申辦安裝之電│ │ │ ││ │ │話,積欠國際電話費2,300 餘元,且在招商銀行開│ │ │ ││ │ │立帳戶云云,經王國忠否認申辦電話及開立帳戶等│ │ │ ││ │ │事情後,該女子復佯稱王國忠要趕快報警,並要協│ │ │ ││ │ │助王國忠將電話轉接至順義公安局報警云云,電話│ │ │ ││ │ │隨即轉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 │ │ ││ │ │年成員接聽,該女子自稱係林莉警官,佯稱要凍結│ │ │ ││ │ │王國忠之帳戶,以免遭人領走云云,王國忠拒絕凍│ │ │ ││ │ │結帳戶後,該女子佯稱要請示科長云云,電話又轉│ │ │ ││ │ │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 │ │ ││ │ │員接聽,該男子自稱係市局經濟科高偉科長,佯稱│ │ │ ││ │ │可以只凍結王國忠名下2 個帳戶,其他帳戶不凍結│ │ │ ││ │ │,並要求王國忠趕快至銀行將帳戶處理好,以免存│ │ │ ││ │ │款遭人領走云云,王國忠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 │ │ ││ │ │同日中午12時許,在北京市海淀區北太平莊之中國│ │ │ ││ │ │工商銀行,依其指示轉帳匯款45,000元至中國工商│ │ │ ││ │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戶名:吳仁大│ │ │ ││ │ │)帳戶內。 │ │ │ │├──┼───┼──────────────────────┼──────┼───────┼───────┤│ 63 │張忠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①98年7 月1 │①30萬元 │詢問筆錄(99偵││ │ │98年7 月1 日上午9 時許,撥打電話與張忠山聯絡│日上午11時40│ │22573 號卷三P2││ │ │,自稱係廈門市電話局人員,佯稱張忠山遭人盜用│分許 │ │47-248)、中國││ │ │身分證申辦電話,並欠費2,385 元,須趕緊打電話│ │ │農業銀行匯款執││ │ │至廈門市公安局報警,並提供電話號碼0000-00000│②98年7 月1 │②6萬元 │據1 紙、招商銀││ │ │91號云云,張忠山撥打該電話後,由該詐騙集團某│日下午2 時30│ │行轉帳匯款回單││ │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男子自│分許 │ │1 紙(99偵2257││ │ │稱係廈門市公安局王成警員,佯稱張忠山之個人資│ │ │3 號卷三P249反││ │ │料遭人盜用,將凍結張忠山名下之帳戶,並要求張│③98年7 月2 │③30萬元 │面-250) ││ │ │忠山將錢存入銀行監察長何鑫之帳戶內,以確保錢│日上午10時許│ │ ││ │ │財安全,事後銀行會寄送一張銀行卡予張忠山,裡│ │ │ ││ │ │面存有張忠山匯過去的存款云云,張忠山信以為真│④98年7 月6 │④20萬元 │ ││ │ │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上午11時40分許,在萬壽路之│日上午11時許│ │ ││ │ │農業銀行,依其指示轉帳匯款30萬元至中國工商銀│ │ │ ││ │ │行青島支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戶名:│ │共860,000元 │ ││ │ │何鑫)帳戶內,復同日下午2 時30分許,在中國工│ │ │ ││ │ │商銀行翠微路支行,轉帳匯款6 萬元至上開帳戶內│ │ │ ││ │ │,又於98年7 月2 日上午10時許,在招商銀行翠微│ │ │ ││ │ │路支行轉帳30萬元至上開帳戶內,另於98年7 月6 │ │ │ ││ │ │日上午11時許,在萬壽路之中國農業銀行轉帳20萬│ │ │ ││ │ │元至上開帳戶內。 │ │ │ │├──┼───┼──────────────────────┼──────┼───────┼───────┤│ 64 │袁曉華│袁曉華於98年7 月12日下午4 時許,接獲該詐騙集│98年7 月12日│11,300 元 │詢問筆錄(99偵││ │ │團發送之詐騙語音電話,佯稱袁曉華之家用電話欠│下午4 時許 │ │22573 號卷三P2││ │ │費,如須查詢請按電話鍵「0 」云云,袁曉華按下│ │ │52-255) ││ │ │電話鍵「0 」後,電話隨即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 │ │ ││ │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自稱係電話局張│ │ │ ││ │ │姓員工接聽,該女子佯稱袁曉華之身分證遭人盜用│ │ │ ││ │ │在江蘇省蘇州市申辦電話,可協助將電話轉接至公│ │ │ ││ │ │安局報警云云,電話隨即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 │ │ ││ │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接聽,該成員自稱係陳警│ │ │ ││ │ │官,佯稱其撥打電話至袁曉華之手機,要袁曉華撥│ │ │ ││ │ │打查號台114 查詢手機顯示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 │ │ ││ │ │0 號云云,袁曉華向查號台查詢後,確認該顯示之│ │ │ ││ │ │電話號碼確為張家港公安局之電話號碼,隨後該男│ │ │ ││ │ │子再撥打電話與袁曉華聯絡,佯稱袁曉華名下帳戶│ │ │ ││ │ │將凍結18月,但可以專業手法解凍帳戶,要求袁曉│ │ │ ││ │ │華至銀行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解凍帳戶云云,袁│ │ │ ││ │ │曉華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4 時許,在潘家園之中│ │ │ ││ │ │國建設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11,300元至中國建│ │ │ ││ │ │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戶名:王浩│ │ │ ││ │ │)帳戶內。 │ │ │ │├──┼───┼──────────────────────┼──────┼───────┼───────┤│ 65 │張立青│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98年8 月4 日│108,100 元 │詢問筆錄(99偵││ │ │98年8 月4 日下午3 時30分許,撥打電話與張立青│下午3 時30分│ │22573 號卷三P2││ │ │聯絡,佯稱張立青之在廈門申辦之電話欠費2,526 │許 │ │57-258)、北京││ │ │元,該電話並涉及一刑事案件,要將電話轉接至公│ │ │市公安局查詢匯││ │ │安部門云云,電話隨即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 │ │款通知書1 紙、││ │ │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男子自稱係廈│ │ │中國工商銀行個││ │ │門公安局員警,佯稱張立青遭人冒用身分申辦電話│ │ │人業務憑證1 紙││ │ │,將凍結張立青名下帳戶云云,經張立青拒絕凍結│ │ │(99偵22573 號││ │ │帳戶後,該男子復佯稱要將電話轉接至金融監管部│ │ │卷三P259正反面││ │ │門云云,電話再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 │ │) ││ │ │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男子自稱係金融監管│ │ │ ││ │ │委員,佯稱張立青將存款存入指定帳戶內就不會被│ │ │ ││ │ │凍結云云,隨後再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 │ │ ││ │ │詳之成年成員撥打電話與張立青聯絡,該成員自稱│ │ │ ││ │ │係法院人員,要求張立青趕緊辦手續及身分證明,│ │ │ ││ │ │才可以不凍結張立青之存款云云,張立青信以為真│ │ │ ││ │ │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3 時30分許,在中國工商│ │ │ ││ │ │銀行,依指示將108,100 元匯入帳號000000000000│ │ │ ││ │ │0000000 號(戶名:王勇)帳戶內。 │ │ │ │├──┼───┼──────────────────────┼──────┼───────┼───────┤│ 66 │張文謝│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於│①98年7 月4 │150,000 元 │詢問筆錄(99偵││ │ │98年7 月4 日上午10時30分許,撥打電話與張文謝│日某時許 │ │22573 號卷三P2││ │ │聯絡,自稱係公安局包警官,佯稱張文謝遭人冒用│ │ │61-263) ││ │ │身分申辦電話欠費2,469 元,並開立一招商銀行帳│②98年7 月4 │ │ ││ │ │戶涉及洗錢案件,要求張文謝至銀行,將存款存入│日下午3 時許│ │ ││ │ │指定帳戶內,將由檢察院人員協助辦理財產保護云│ │ │ ││ │ │云,隨後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③98年7 月6 │ │ ││ │ │成年成員撥打電話與張文謝聯絡,自稱係檢察院工│日上午10時30│ │ ││ │ │作人員,要求張文謝至銀行自動櫃員機辦理財產保│分許 │ │ ││ │ │護云云,張文謝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分別於98年│ │ │ ││ │ │7 月4 日某時許、98年7 月4 日下午3 時許、98年│④98年7 月6 │ │ ││ │ │7 月6 日上午10時30分許、98年7 月6 日下午3 時│日下午3 時30│ │ ││ │ │30分許,在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分4 次│分許 │ │ ││ │ │將總額15萬元分別匯入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號、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 │ │ ││ │ │戶名:吳仁大)、0000000000000000000 號、中國│ │ │ ││ │ │建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戶名:王│ │ │ ││ │ │浩)帳戶內。 │ │ │ │├──┼───┼──────────────────────┼──────┼───────┼───────┤│ 67 │汪日輝│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於│98年7 月17日│4,835.12元 │詢問筆錄(99偵││ │ │98年7 月17日上午8 時許,撥打電話與汪日輝聯絡│上午9 時31分│(起訴書誤載為│22573 號卷三P2││ │ │,自稱係蘇州市公安局張家港分局民警陳建國,佯│許 │4,835元) │65正反面)、中││ │ │稱汪日輝之身分證遭人在蘇州涉及詐騙,汪日輝須│ │ │國工商銀行自動││ │ │將存款存入公正帳戶內,否則汪日輝之中國工商銀│ │ │提款機客戶通知││ │ │行帳戶將遭公安局凍結云云,汪日輝信以為真而陷│ │ │單1 紙(99偵22││ │ │於錯誤,於同日上午9 時31分許,○○○區○○路│ │ │573 號卷三P266││ │ │西側中國工商銀行,轉帳匯款4835元至中國工商銀│ │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戶名:吳仁大)│ │ │ ││ │ │帳戶內。 │ │ │ │├──┼───┼──────────────────────┼──────┼───────┼───────┤│ 68 │王德茹│王德茹於98年7 月9 日下午1 時30分許,接獲該詐│98年7 月9 日│1,435元 │詢問筆錄(99偵││ │ │騙集團發送之語音詐騙電話,佯稱王德茹之家用電│下午2 時30分│ │22573 號卷三P2││ │ │話欠費2 千餘元,可按電話鍵查詢云云,王德茹依│許 │ │68-269) ││ │ │指示按電話鍵後,電話隨即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 │ │ ││ │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男子佯稱│ │ │ ││ │ │王德茹遭人盜用身分開立一招商銀行帳戶及裝設室│ │ │ ││ │ │內電話,可將電話轉接至公安局報警云云,隨後電│ │ │ ││ │ │話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 │ │ ││ │ │年成員接聽,佯稱王德茹之個人資料恐外洩,王德│ │ │ ││ │ │茹名下帳戶有危險,建議王德茹將資金做財產保護│ │ │ ││ │ │云云,電話再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 │ │ ││ │ │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男子要求王德茹至銀行│ │ │ ││ │ │自動櫃員機設定財產保護云云,王德茹信以為真而│ │ │ ││ │ │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2 時30分許,在北京市朝陽│ │ │ ││ │ │區之中國建設銀行自動櫃員機,依指示轉帳1,435 │ │ │ ││ │ │元至帳號000000000 0000000000號帳戶內。 │ │ │ │├──┼───┼──────────────────────┼──────┼───────┼───────┤│ 69 │謝志華│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於│98年7 月28日│321,560.15 元 │詢問筆錄(99偵││ │ │98年7 月28日上午9 時20分許,撥打電話與謝志華│上午11時10分│ │22573 號卷三P2││ │ │聯絡,佯稱謝志華之家用電話積欠電話費,如不繳│許 │ │71-272反面)、││ │ │納就要停機云云,謝志華將家中繳交電話費之情況│ │ │中國工商銀行人││ │ │告知該男子後,該男子佯稱要協助查詢云云,電話│ │ │業務憑證1 紙、││ │ │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 │ │交易明細1 紙(││ │ │成員接聽,該女子佯稱謝志華以自己名義在福建省│ │ │99偵22573 號卷││ │ │廈門市申辦電話云云,經謝志華否認曾申辦上開電│ │ │三P273正反面)││ │ │話後,該女子復佯稱要協助謝志華聯繫廈門市公安│ │ │ ││ │ │局云云,隨後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 │ ││ │ │男性成年成員撥打電話與謝志華聯絡,該男子自稱│ │ │ ││ │ │係廈門市公安局江明輝員警,佯稱謝志華之個人資│ │ │ ││ │ │料外洩,遭人盜用在開招商銀行開立一帳戶,及以│ │ │ ││ │ │該招商銀行帳戶申辦電話,並涉及一洗錢案件,將│ │ │ ││ │ │聯繫高科長云云,電話再轉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 │ │ ││ │ │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接聽,該成員自稱係高科長│ │ │ ││ │ │,佯稱謝志華須將錢存入國家安全監管帳戶,以避│ │ │ ││ │ │免遭人盜用或控制云云,謝志華信以為真而陷於錯│ │ │ ││ │ │誤,於同日上午11時10分許,在中國工商銀行崇文│ │ │ ││ │ │區金魚池西區天壇支行,轉存321,560.15元至中國│ │ │ ││ │ │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戶名:黃│ │ │ ││ │ │永興)帳戶內。 │ │ │ │├──┼───┼──────────────────────┼──────┼───────┼───────┤│ 70 │孫鳳來│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98年7 月22日│205,000元 │詢問筆錄(99偵││ │ │98年7 月21日下午2 時許,撥打電話與孫鳳來聯絡│上午11時30分│(起訴書誤載為│22573 號卷三P2││ │ │,自稱係電話局人員,佯稱孫鳳來之家用電話欠費│許 │200,000元) │75-278) ││ │ │2,300 元云云,經孫鳳來否認後,該女子復佯稱要│ │ │ ││ │ │協助孫鳳來報警云云,電話隨即轉接由該詐騙集團│ │ │ ││ │ │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該成員自稱係廈│ │ │ ││ │ │門市公安局王志文警員,佯稱孫鳳來之家用電話積│ │ │ ││ │ │欠電話費,且上海有民眾告孫鳳來欠款25萬元,現│ │ │ ││ │ │由經濟調查科高偉科長負責,要求孫鳳來將錢匯入│ │ │ ││ │ │國家安全監管局之帳戶內,並提供電話號碼059280│ │ │ ││ │ │90215 號供孫鳳來查詢云云,孫鳳來撥打上開電話│ │ │ ││ │ │號碼後,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 │ │ ││ │ │佯稱此電話確為廈門市公安局電話後,孫鳳來便信│ │ │ ││ │ │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翌(22)日上午11時30分許│ │ │ ││ │ │,在北京市大興區之中國工商銀行,依指示匯款20│ │ │ ││ │ │5,000 元至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 │ │ ││ │ │2 號(戶名:黃永興)帳戶內。 │ │ │ │├──┼───┼──────────────────────┼──────┼───────┼───────┤│ 71 │趙書平│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於│98年6 月27日│190,000元 │詢問筆錄(99偵││ │ │98年6 月27日上午9 時許,撥打電話與趙書平聯絡│中午12時許 │ │22573 號卷三P2││ │ │,佯稱趙書平家中電話欠費2,380 元,可協助將電│ │ │80-282反面)、││ │ │話轉接至公安局報警云云,電話隨即轉接由該詐騙│ │ │中國工商銀行個││ │ │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 │ │人業務憑證1 紙││ │ │男子自稱係廈門市公安局林福德刑警,佯稱趙書平│ │ │(99偵22573 號││ │ │之家用電話在廈門市申辦電話,欠費2,380 元,另│ │ │卷三P283) ││ │ │開立一招商銀行帳戶,將由領導高偉科長與趙書平│ │ │ ││ │ │聯繫云云,復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 │ ││ │ │成年成員撥打電話與趙書平聯絡,該成員自稱係高│ │ │ ││ │ │偉科長,佯稱趙書平積欠電話費之案子很大,趙書│ │ │ ││ │ │平須將錢匯入指定之保密帳戶云云,趙書平信以為│ │ │ ││ │ │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中午12時許,在中國工商銀│ │ │ ││ │ │行北潞園分理處,依指示轉帳匯款19萬元至中國工│ │ │ ││ │ │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戶名:王世│ │ │ ││ │ │雄)帳戶內。 │ │ │ │├──┼───┼──────────────────────┼──────┼───────┼───────┤│ 72 │潘桂珍│潘桂珍於98年6 月27日上午11時許,接獲該詐騙集│98年6 月27日│43,151.10元 │詢問筆錄(99偵││ │ │團發送之語音詐騙電話,佯稱潘桂珍之電話欠費,│中午2 時13分│(起訴書誤載為│22573 號卷三P2││ │ │可轉接至人工台查詢云云,電話隨即轉接由該詐騙│許 │43,151元) │85-286反面)、││ │ │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接聽,該│ │ │北京市公安局查││ │ │女子佯稱要潘桂珍去報案云云,電話再轉接由該詐│ │ │詢匯款通知書1 ││ │ │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 │ │紙、潘桂珍之e ││ │ │該男子自稱係公安局人員,佯稱潘桂珍遭人盜用資│ │ │時代帳戶歷史明││ │ │料在廈門申辦電話云云,隨後電話再轉接由該詐騙│ │ │細清單(99偵22││ │ │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接聽,該成員│ │ │573 號卷三P287││ │ │自稱係經濟調查科高偉科長,佯稱潘桂珍須將錢存│ │ │正反面) ││ │ │入中國工商銀行帳戶內,將會為潘桂珍設定防火牆│ │ │ ││ │ │,保證錢不受損失云云,潘桂珍信以為真而陷於錯│ │ │ ││ │ │誤,於同日下午1 時許,在中國工商銀行自動櫃員│ │ │ ││ │ │機,依指示轉帳匯款43,151.10 元至中國工商銀行│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戶名:黃永興)帳│ │ │ ││ │ │戶內。 │ │ │ │├──┼───┼──────────────────────┼──────┼───────┼───────┤│ 73 │田淑芬│田淑芬於98年7 月10日上午10時許,接獲該詐騙集│①98年7 月10│①49,935元 │詢問筆錄(99偵││ │ │團發送之語音詐騙電話,佯稱田淑芬之家用電話欠│ 日中午12時│ │22573 號卷三P2││ │ │費2,100 元,如欲報案請按電話鍵「0 」云云,田│ 許 │ │89-290反面)、││ │ │淑芬依指示按電話鍵「0 」後,電話隨即轉接由該│②98年7 月10│②348,000元 │北京市公安局查││ │ │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接聽,該│ 日下午2時 │ │詢匯款通知書1 ││ │ │成員自稱係李景龍警員,佯稱田淑芬之身分遭人冒│ 許 │共397,935元 │紙(99偵22 573││ │ │用,並在外地開立帳戶涉及洗錢,田淑芬須將錢存│ │ │號卷三P291) ││ │ │入指定帳戶內進行保護,待案件調查清楚後,再將│ │ │ ││ │ │錢轉匯與田淑芬云云,田淑芬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 │ ││ │ │,於同日中午12時許,在北京市朝陽區雙井橋南側│ │ │ ││ │ │之之中國工商銀行自動櫃員機,依指示轉帳匯款 │ │ │ ││ │ │49,935元至戶名王勇之不詳帳戶內,再於同日下午│ │ │ ││ │ │2 時許,在北京市朝陽區另一中國工商銀行,依指│ │ │ ││ │ │示轉帳匯款348,000 元至上開帳戶內。 │ │ │ │├──┼───┼──────────────────────┼──────┼───────┼───────┤│ 74 │王小燕│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98年7 月14日│42,835元 │詢問筆錄(99偵││ │ │98年7 月14日下午1 時許,撥打電話與王小燕聯絡│下午4 時許 │(另支付匯款手│22573 號卷三P2││ │ │,該女子自稱係電信局人員,佯稱王小燕家中電話│ │續費50元) │93-295)、北京││ │ │欠費2 千餘元,可協助王小燕報警云云,隨後由該│ │(起訴書誤載為│市公安局查詢匯││ │ │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該成員│ │43,000元) │款通知書1 紙、││ │ │自稱係公安局警員,佯稱王小燕之銀行帳號有問題│ │ │中國建設銀行卡││ │ │,須將存款轉入安全帳戶內云云,王小燕信以為真│ │ │客戶交易查詢表││ │ │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4 時許,在北京市朝陽區│ │ │1 紙(99偵2257││ │ │之中國建設銀行自動櫃員機,依其指示轉帳匯款 │ │ │3 號卷三P296正││ │ │42,835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戶名:│ │ │反面) ││ │ │王勇)帳戶內。 │ │ │ │├──┼───┼──────────────────────┼──────┼───────┼───────┤│ 75 │閆惠超│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①98年7 月16│①39,835.12元 │詢問筆錄(99偵││ │ │98年7 月13日下午2 時50分許,撥打電話與閆惠超│ 日中午12時│ │22573 號卷三P2││ │ │聯絡,自稱係蘇州中山營業廳之業務員,佯稱閆惠│ 許 │ │98-300)、北京││ │ │超之身分證遭人盜用,申辦電話卡撥打長途電話,│②98年7 月20│②14,935.12元 │市公安局朝陽分││ │ │欠費2,460 元,可協助閆惠超報案云云,隨後由該│ 日中午12時│ │局查詢匯款通知││ │ │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撥打電話│ 許 │共54,770.24元 │書1 紙、e 時代││ │ │與閆惠超聯絡,該成員自稱係蘇州市公安局張震華│ │(另支付匯款手│卡帳戶歷史明細││ │ │警官,佯稱閆惠超係犯罪嫌疑人,須將閆惠超名下│ │續費100 元) │清單2 紙(99偵││ │ │帳戶加密,否則將遭凍結云云,閆惠超信以為真而│ │(起訴書誤載為│22573 號卷三P3││ │ │陷於錯誤,於同日中午12時許,在西直門之中國工│ │55,000元) │01-302反面) ││ │ │商銀行自動櫃員機,依指示轉帳匯款39,835.12 元│ │ │ ││ │ │至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戶│ │ │ ││ │ │名:余海兵)帳戶內,再於98年7 月20日中午12時│ │ │ ││ │ │許,在華威北里中國工商銀行自動櫃員機,依指示│ │ │ ││ │ │轉帳14,935.12元至指定帳戶內。 │ │ │ │├──┼───┼──────────────────────┼──────┼───────┼───────┤│ 76 │負子蘭│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①98年7 月4 │①49,835.12元 │詢問筆錄(99偵││ │(起訴│98年7 月4 日上午9 時許,撥打電話與負子蘭聯絡│日下午2 時10│ │22573 號卷三P3││ │書誤載│,佯稱負子蘭恐遭人冒用身分在杭州申辦家用電話│分許 │ │04-305)、e 時││ │為「子│,並欠費2 千餘元,可協助將電話轉接至杭州市公│ │ │代卡帳戶歷史明││ │蘭」)│安局云云,電話隨即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②98年7 月4 │②49,835.12元 │細清單1 紙、中││ │ │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男子自稱係吳國│日下午2 時13│ │國工商銀行自動││ │ │斌警官,佯稱負子蘭遭人冒用開立一招商銀行帳戶│分許 │ │提款機客戶通知││ │ │,並涉及洗錢案件,須對負子蘭名下帳戶進行保護│ │共99,670.24元 │書2 紙(99偵22││ │ │云云,負子蘭先至中國工商銀行開立帳戶後,再撥│ │(另支付匯款手│573 號卷三P306││ │ │打電話與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 │續費100 元) │-307反面) ││ │ │年成員聯絡,該成員自稱係主任,要求負子蘭至自│ │(起訴書誤載為│ ││ │ │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帳戶保護云云,負子蘭信以為│ │100,000元) │ ││ │ │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2 時10分許,在中國工│ │ │ ││ │ │商銀行金台路儲蓄所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49,835│ │ │ ││ │ │.12 元至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號(戶名:余海兵)帳戶內,再於同日下午2 時13│ │ │ ││ │ │分許,在上址,轉帳匯款49,835.12 元至上開帳戶│ │ │ ││ │ │內。 │ │ │ │├──┼───┼──────────────────────┼──────┼───────┼───────┤│ 77 │劉利平│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於│98年6 月15日│3,400元 │詢問筆錄(99偵││ │ │98年6 月15日下午1 時許,撥打電話與劉利平聯絡│下午3 時許 │ │22573 號卷四P1││ │ │,自稱係鄭州市公安局人員,佯稱劉利平之身分證│ │ │-2) ││ │ │在鄭州遭人盜用,涉及洗錢,並申辦電話積欠電話│ │ │ ││ │ │費1,000 餘元,劉利平將錢存入指定帳戶內,便可│ │ │ ││ │ │把事情辦理好云云,劉利平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 │ ││ │ │於同日下午3 時許,○○○區○○○○路之中國建│ │ │ ││ │ │設銀行自動櫃員機,依其指示將3400元存入中國建│ │ │ ││ │ │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戶名:何隆│ │ │ ││ │ │海)帳戶內。 │ │ │ │├──┼───┼──────────────────────┼──────┼───────┼───────┤│ 78 │陳長凡│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於│98年6 月23日│6,500元 │詢問筆錄(99偵││ │ │98年6 月23日上午10時許,撥打電話與陳長凡聯絡│下午1 時20分│ │22573 號卷四P4││ │ │,自稱係中國電信局人員,佯稱陳長凡之電話欠費│許 │ │-5反面)、中國││ │ │2,400 元,如有疑問可協助將電話轉接至武漢公安│ │ │農業銀行銀行卡││ │ │部門云云,電話隨即轉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 │ │存款業務回單1 ││ │ │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成員佯稱陳長凡在│ │ │紙、客戶通知書││ │ │武漢市申設之電話確實有欠費云云,並提供武漢市│ │ │1 紙(99偵2257││ │ │公安局電話號碼00000000號與陳長凡,經陳長凡撥│ │ │3 號卷四P6正反││ │ │打114 查號台查詢上開電話,確認上開電話號碼為│ │ │面) ││ │ │武漢公安局之電話號碼,隨後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 │ │ ││ │ │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撥打電話與陳長凡聯│ │ │ ││ │ │絡,佯稱陳長凡遭人在武漢招商銀行開立帳戶,並│ │ │ ││ │ │欠費逾50萬元,將凍結陳長凡之現金,要求陳長凡│ │ │ ││ │ │將現金存入指定帳戶內,48小時後會解凍云云,陳│ │ │ ││ │ │長凡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1 時20分許│ │ │ ││ │ │,在中國農業銀行東莞市謝崗支行,現金存款6,50│ │ │ ││ │ │0 元至中國農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 │ │ ││ │ │(戶名:梁錦文)帳戶內。 │ │ │ │├──┼───┼──────────────────────┼──────┼───────┼───────┤│ 79 │蔡香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98年6 月15日│272,000 元 │詢問筆錄(99偵││ │ │98年6 月15日下午2 時21分許,撥打電話與蔡香聯│下午5 時20分│ │22573 號卷四P8││ │ │絡,自稱係電信局工作人員,佯稱蔡香之身分證遭│許 │ │-9反面) ││ │ │人盜用,在武漢市申辦電話,並欠費2,469 元,可│ │ │ ││ │ │協助將電話轉接至武漢市公安局云云,電話隨即轉│ │ │ ││ │ │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 │ │ ││ │ │員接聽,該男子自稱係武漢市公安局陳警官,後電│ │ │ ││ │ │話又由一自稱無警官之人接聽,其佯稱蔡香之帳戶│ │ │ ││ │ │涉及詐騙案件,將由邱美娟檢察官與蔡香對話云云│ │ │ ││ │ │,接著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 │ │ ││ │ │年成員接聽,該女子自稱係邱美娟檢察官,佯稱蔡│ │ │ ││ │ │香涉及詐騙案件,須將個人存款存入國家安全帳戶│ │ │ ││ │ │內云云,蔡香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5 │ │ │ ││ │ │時20分許,在樟木頭振興街之中國建設銀行,臨櫃│ │ │ ││ │ │匯款272,000 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 │ │ ││ │ │戶名:吳生輝)帳戶內。 │ │ │ │├──┼───┼──────────────────────┼──────┼───────┼───────┤│ 80 │黃成德│黃成德於98年6 月16日上午10時30分許,接獲該詐│98年6 月16日│26,300 元 │詢問筆錄(99偵││ │ │騙集團發送之語音詐騙電話,自稱係中國電信公司│中午12時30分│ │22573 號卷四P1││ │ │,佯稱黃成德在武漢申辦之電話欠費2,900 餘元,│許 │ │1-13) ││ │ │可轉接人工服務云云,黃成德轉接人工服務後,電│ │ │ ││ │ │話轉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 │ │ ││ │ │接聽,該成員佯稱黃成德在湖北省武漢市申辦電話│ │ │ ││ │ │,並開立一招商銀行帳戶,該帳戶涉及洗錢案件,│ │ │ ││ │ │可協助將電話轉接至武漢市公安局云云,電話隨後│ │ │ ││ │ │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 │ │ ││ │ │接聽,黃成德先藉故掛電話後,查詢顯示之電話號│ │ │ ││ │ │碼00000000000 號確為武漢市公安局之電話,隨後│ │ │ ││ │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再撥打│ │ │ ││ │ │電話與黃成德聯絡,該成員自稱係李姓民警,佯稱│ │ │ ││ │ │黃成德在武漢市招商銀行之帳戶涉及多起經濟案件│ │ │ ││ │ │,要求黃成德將錢匯入指定帳戶內凍結,調查確認│ │ │ ││ │ │黃成德無參與洗錢後便會發還云云,黃成德信以為│ │ │ ││ │ │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中午12時30分許,在中國建│ │ │ ││ │ │設銀行,將26,300元匯款至中國建設銀行帳號6227│ │ │ ││ │ │000000000000000 號(戶名:黃永興)帳戶內。 │ │ │ │├──┼───┼──────────────────────┼──────┼───────┼───────┤│ 81 │張利彬│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於98年│98年6 月15日│6,000元 │詢問筆錄(99偵││ │ │6 月15日下午3 時許,撥打電話與張利彬聯絡,先│下午3 時許 │ │22573 號卷四P1││ │ │佯稱張利彬之電話欠費2,000 餘元,復佯稱張利彬│ │ │5-16) ││ │ │之身分證遭人盜用,在西安積欠200 餘萬元帳款,│ │ │ ││ │ │須將電話轉接至西安公安局報案云云,電話隨即轉│ │ │ ││ │ │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接│ │ │ ││ │ │聽,該成員自稱係西安公安局警察,佯稱張利彬須│ │ │ ││ │ │將錢存入指定帳戶內查明流向,否則會派人去抓張│ │ │ ││ │ │利彬云云,張利彬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 │ │ ││ │ │午3 時許,在樟木頭鎮不銹鋼天橋下之中國建設銀│ │ │ ││ │ │行自動櫃員機,依指示將6,000 元存入中國建設銀│ │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戶名:何隆海)│ │ │ ││ │ │帳戶內。 │ │ │ │├──┼───┼──────────────────────┼──────┼───────┼───────┤│ 82 │何向陽│何向陽於98年7 月22日中午12時50分許,接獲該詐│①98年7 月22│①16,000元 │詢問筆錄(99偵││ │ │騙集團發送之語音詐騙電話,佯稱何向陽家中電話│ 日下午4時 │ │22573 號卷四P1││ │ │欠費云云,何向陽依語音指示按電話鍵後轉接人工│ 許 │ │8-20)、中國建││ │ │服務,電話隨即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②98年7 月22│②38,000元 │設銀行業務收費││ │ │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接聽,佯稱何向陽之身分證遭│ 日下午4 時│ │憑證、存款憑條││ │ │人盜用在江西贛州市申辦電話並欠費2469元,可協│ 30分許 │ │各1 紙(99偵22││ │ │助將電話轉接至江西省贛州市公安局云云,電話隨│ │共54,000元 │573 號卷四P21 ││ │ │即轉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 │ │) ││ │ │成員接,該男子自稱係贛州市公安局人員,該男子│ │ │ ││ │ │先提供電話號碼0000-0 0000000號,要求何向陽立│ │ │ ││ │ │刻查詢該電話號碼,何向陽查詢該號碼確為贛州市│ │ │ ││ │ │公安局之電話號碼,隨後該男子再撥打電話與何向│ │ │ ││ │ │陽聯絡,佯稱何向陽在贛州市招商銀行開立一帳戶│ │ │ ││ │ │,並與共犯「王強」涉及洗錢案件,且申辦電話欠│ │ │ ││ │ │費2469元,要將電話轉接至贛州市檢察院云云,電│ │ │ ││ │ │話隨即轉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 │ │ ││ │ │成年成員接聽,該女子佯稱何向陽之帳戶涉及洗錢│ │ │ ││ │ │案件,為了何向陽銀行存款安全及經濟上清查,要│ │ │ ││ │ │求何向陽將資金轉入安全帳戶內云云,何向陽信以│ │ │ ││ │ │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4 時許,在銀行自動│ │ │ ││ │ │櫃員機,轉帳匯款16,000元至中國建設銀行帳號62│ │ │ ││ │ │00000000000000000 號(戶名:張銓)帳戶內,隨│ │ │ ││ │ │後再由何向陽之妻子易春花於同日下午4 時30分許│ │ │ ││ │ │,在順德陳村信用社營業部,轉帳匯款38,000元至│ │ │ ││ │ │上開帳戶內。 │ │ │ │├──┼───┼──────────────────────┼──────┼───────┼───────┤│ 83 │邱雪青│邱雪青於98年7 月16日上午9 時許,接獲該詐騙集│98年7 月16日│63,600 元 │詢問筆錄(99偵││ │ │團發送之語音詐騙電話,佯稱邱雪青積欠電話費2,│上午11時50分│ │22573 號卷四P2││ │ │469 云云,邱雪青依語音指示按電話鍵「0 」後轉│許 │ │3-24) ││ │ │接人工服務,電話隨即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 │ │ ││ │ │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接聽,佯稱邱雪青之身分遭│ │ │ ││ │ │人盜用在江西省九江市申辦電話並欠費2469元,可│ │ │ ││ │ │協助報警云云,隨後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 │ │ ││ │ │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撥打電話與邱雪青聯絡,該男│ │ │ ││ │ │子自稱係九江市公安局張警官,先提供電話號碼07│ │ │ ││ │ │00-0000000號與邱雪青,要求邱雪青查詢該電話號│ │ │ ││ │ │碼,邱雪青查詢該電話號碼確為九江市公安局之電│ │ │ ││ │ │話,隨後該男子再次撥打電話與邱雪青聯絡,佯稱│ │ │ ││ │ │邱雪青遭人冒辦該電話及開立一招商銀行帳戶,並│ │ │ ││ │ │涉嫌洗錢案件,將凍結邱雪青所有資產,邱雪青須│ │ │ ││ │ │將存款轉入指定帳號供比對調查云云,隨後電話轉│ │ │ ││ │ │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 │ │ ││ │ │接聽,該女子自稱係北京杜警官,該女子要求邱雪│ │ │ ││ │ │青立即至銀行將存款轉至指定帳戶內云云,邱雪青│ │ │ ││ │ │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上午11時50分許,至│ │ │ ││ │ │佛山市○○區○設○路之中國建設銀行轉帳匯款63│ │ │ ││ │ │,600元至中國建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號(戶名:朱波)帳戶內。 │ │ │ │├──┼───┼──────────────────────┼──────┼───────┼───────┤│ 84 │毛少華│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①98年7 月20│①11,900元 │詢問筆錄(99偵││ │ │98年7 月20日上午9 時許,撥打電話與毛少華聯絡│ 日中午12時│ │22573 號卷四P2││ │ │,自稱係電信局工作人員,先佯稱毛少華遭人盜用│ 12分許 │ │6-27)、中國農││ │ │身分在江西省贛州市申辦電話,並欠費2469元,可│②98年7 月20│②47,200元 │業銀行客戶通知││ │ │協助將電話轉接至贛州市公安局報警云云,電話隨│ 日中午12時│ │書2 紙、中國農││ │ │即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 14分許 │ │業銀行借記戶卡││ │ │年成員接聽,該成員自稱係贛州市公安局楊警官,│ │共59,100元 │-帳戶明細查詢││ │ │佯稱毛少華遭「王強」在贛州市招商銀行開立一帳│ │ │2 紙(99偵2257││ │ │戶及上開電話,涉及經濟詐騙案件,要求毛少華將│ │ │3 號卷四P28 正││ │ │資金轉入指定帳戶內以確認毛少華帳戶資金沒有問│ │ │反面) ││ │ │題云云,毛少華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中午│ │ │ ││ │ │12時12分許、12時14分許,在雅寶新城正門旁之中│ │ │ ││ │ │國農業銀行自動櫃員機,先後轉帳匯款11,900元、│ │ │ ││ │ │47,200元至中國農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 │ │ ││ │ │9 號(戶名:賈宗政)帳戶內。 │ │ │ │├──┼───┼──────────────────────┼──────┼───────┼───────┤│ 85 │王曉亮│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98年7 月21日│6,518.11元 │詢問筆錄(99偵││ │ │98年7 月21日上午10時許,撥打電話與王曉亮聯絡│下午2 時23分│ │22573 號卷四P3││ │ │,自稱係南昌市交通銀行人員,佯稱王曉亮遭人盜│許 │ │0-31)、中國農││ │ │用身分開立帳戶涉及詐騙案件,要向公安局報警云│ │ │業銀行借記卡資││ │ │云,隨後於同日上午11時30分許,由該詐騙集團某│ │ │料查詢1 紙、帳││ │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撥打電話與王曉亮聯│ │ │戶明細查詢1 紙││ │ │絡,自稱係南昌市公安局葉科長,佯稱王曉亮之帳│ │ │、交易明細1 紙││ │ │戶遭人利用進行犯罪云云,王曉亮先查詢詐騙集團│ │ │、中國農業銀行││ │ │來電顯示號碼00000000000 、00000000000 號確為│ │ │合約信息查詢1 ││ │ │南昌市交通銀行、南昌市公安局之電話號碼,隨後│ │ │紙(99偵22573 ││ │ │於同日下午1 時30分許,自稱葉科長之男子再撥打│ │ │號卷四P32 反面││ │ │電話與王曉亮聯絡,佯稱王曉亮遭人盜開之交通銀│ │ │-33 反面) ││ │ │行帳戶涉及洗錢案件,要求王曉亮至銀行自動櫃員│ │ │ ││ │ │機,依其指示輸入一組數據,使王曉亮之帳戶與其│ │ │ ││ │ │電腦聯網,以查證王曉亮是否參與洗錢案件云云,│ │ │ ││ │ │王曉亮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2 時23分│ │ │ ││ │ │許,至長興路中國農業銀行自動櫃員機,依其指示│ │ │ ││ │ │轉帳匯款6,518.11元至中國農業銀行帳號00000000│ │ │ ││ │ │00000000000 號(戶名:余海兵)帳戶內。 │ │ │ │├──┼───┼──────────────────────┼──────┼───────┼───────┤│ 86 │文格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98年7 月1 日│220,000元 │詢問筆錄(99偵││ │ │98年7 月1 日上午10時許,撥打電話與文格聯絡,│下午某時 │ │22573 號卷四P3││ │ │自稱係電信公司人員,佯稱嘉興市公安局寄與文格│(起訴書誤載│ │5-36反面)、中││ │ │之信件遭退回公安局,隨後會由公安局與文格聯絡│為98年7 月10│ │國工商銀行人業││ │ │云云,隨即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日上午10時許│ │務憑證1 紙(99││ │ │性成年成員撥打電話與文格聯絡,該男子自稱係嘉│) │ │偵22573 號卷四││ │ │興市公安局劉興喚警官,佯稱文格遭人冒名在嘉興│ │ │P37) ││ │ │市之中國工商銀行開立帳戶,並與共犯「王強」涉│ │ │ ││ │ │嫌洗錢案件,隨後由科長陳國華與文格聯絡云云,│ │ │ ││ │ │至同日中午12時30分許,該自稱係劉興喚警官之男│ │ │ ││ │ │子撥打電話與文格聯絡,佯稱將電話交由科長接聽│ │ │ ││ │ │云云,電話隨即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 │ ││ │ │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男子自稱係科長,佯稱要│ │ │ ││ │ │委託國家安全局申請監管文格之帳戶,隨後由檢察│ │ │ ││ │ │院檢察長與文格聯絡云云,於同日下午1 時30分許│ │ │ ││ │ │,再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 │ │ ││ │ │成員撥打電話與文格聯絡,該男子自稱係檢察院檢│ │ │ ││ │ │察長王富彬,要求文格將22萬元轉入指定之帳戶內│ │ │ ││ │ │云云,文格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某時│ │ │ ││ │ │,在濱港路16號之中國工商銀行濱港路支行,匯款│ │ │ ││ │ │22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戶名:鄭│ │ │ ││ │ │波)帳戶內。 │ │ │ │├──┼───┼──────────────────────┼──────┼───────┼───────┤│ 87 │李娜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於98年│①98年7 月24│①8,500元 │詢問筆錄(99偵││ │ │7 月24日下午1 時許,撥打電話與李娜聯絡,自稱│ 日下午某時│ │22573 號卷四P3││ │ │係珠海刑警,佯稱李娜遭人冒用名義在異地申辦信│②98年7 月25│②6,550元 │9-41反面)、中││ │ │用卡套現,珠海檢察官之書記官將與李娜聯絡云云│ 日上午某時│ │國建設銀行轉帳││ │ │,隨後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③98年7 月25│③4,000元 │憑條2 紙、無摺││ │ │員撥打電話與李娜聯絡,該成員自稱係李勇書記官│ 日下午某時│ │存款憑條2 紙(││ │ │,佯稱李娜需將所有信用卡能透支之現金均轉入指│④98年7 月27│④10,000元 │99偵22573 號卷││ │ │定帳戶內做資金保護云云,隨後由該詐騙集團某真│ 日某時 │ │四P42 ) ││ │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撥打電話與李娜聯絡,│ │共29,050元 │ ││ │ │自稱係銀行工作人員,要求李娜至中國建設銀行自│ │ │ ││ │ │動櫃員機進行轉帳之密碼對接云云,李娜信以為真│ │ │ ││ │ │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某時,在荔枝公園旁之住│ │ │ ││ │ │房城市中國建設銀行支行,依其指示轉帳匯款8,50│ │ │ ││ │ │0 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徐雙華)│ │ │ ││ │ │帳戶內,再於翌(25)日上午某時,依上開自稱書│ │ │ ││ │ │記官之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在中國建設銀行寶安│ │ │ ││ │ │路支行,無摺存款6,550 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14460 號(戶名:陳思譯)帳戶內,又於98年7 月│ │ │ ││ │ │25日下午某時,在中國建設銀行寶安路支行,無摺│ │ │ ││ │ │存款4,000 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戶│ │ │ ││ │ │名:陳思譯)帳戶內,另於98年7 月27日某時,在│ │ │ ││ │ │荔枝公園旁之住房城市中國建設支行,轉帳匯款10│ │ │ ││ │ │,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戶名:張│ │ │ ││ │ │中鼎)帳戶內,嗣李娜查覺有異,於98年7 月27日│ │ │ ││ │ │報警處理後,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 │ │ ││ │ │年成員再於98年7 月28日上午10時2 分許,撥打電│ │ │ ││ │ │話與李娜聯絡,自稱係國家金融中心科長,佯稱李│ │ │ ││ │ │娜先前匯款之資金,經查並無違法之資金流向,將│ │ │ ││ │ │分2 次匯款返還與李娜,要求李娜繳交5000元之手│ │ │ ││ │ │續費云云,經李娜表示沒有錢了,隨後李娜便再報│ │ │ ││ │ │警處理。 │ │ │ │├──┼───┼──────────────────────┼──────┼───────┼───────┤│ 88 │李姍姍│李姍姍於98年6 月10日下午2 時許,接獲該詐騙集│98年6 月10日│①5,000元 │詢問筆錄(99偵││ │ │團發送之語音詐騙電話,佯稱李姍姍積欠電話費,│下午2 時30分│ │22573 號卷四P4││ │ │如有疑問請按電話鍵「0 」云云,李姍姍依指示按│許 │②5,500元 │4-45) ││ │ │電話鍵「0 」後,電話轉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 │ │ ││ │ │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接聽,該女子佯稱李姍姍│ │共10,500元 │ ││ │ │遭人冒名申辦電話,扣款銀行為招商銀行,可協助│ │ │ ││ │ │報警云云,電話再轉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 │ │ ││ │ │不詳之成年成員接聽,該成員自稱係湖南省長沙市│ │ │ ││ │ │人民檢察院人員,佯稱李姍姍已被通緝,需將存款│ │ │ ││ │ │匯去做見證,公安局人員會與李姍姍聯絡云云,隨│ │ │ ││ │ │後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撥│ │ │ ││ │ │打電話與李姍姍聯絡,該成員自稱係檢察院黃烈科│ │ │ ││ │ │長,要求李姍姍至中國建設銀行,依其指示辦理云│ │ │ ││ │ │云,李姍姍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2 時│ │ │ ││ │ │30分許,○○○區○○村○○○路之中國建設銀行│ │ │ ││ │ │,陸續匯款5,000 元、5,500 元至帳號0000000000│ │ │ ││ │ │000000000 號(戶名:黃烈)帳戶內。 │ │ │ │├──┼───┼──────────────────────┼──────┼───────┼───────┤│ 89 │彭麗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於│98年7 月2 日│53,000 元 │詢問筆錄(99偵││ │ │98年7 月2 日上午8 時30分許,撥打電話與彭麗凱│下午2 時30分│ │22573 號卷四P4││ │ │聯絡,自稱係郵局工作人員,佯稱彭麗凱之郵件遭│許 │ │7-49反面)、中││ │ │退件,要聯繫寄件人云云,隨後由該詐騙集團某真│ │ │國建設銀行轉帳││ │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撥打電話與彭麗│ │ │憑條1 紙(99偵││ │ │凱聯絡,自稱係廣州市公安局人員,佯稱彭麗凱涉│ │ │22573 號卷四P5││ │ │嫌洗錢案件云云,再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 │ │0) ││ │ │不詳之成年成員接聽電話,該成員自稱係公安局黃│ │ │ ││ │ │科長,佯稱法院羅浩檢察長要對彭麗凱進行資金監│ │ │ ││ │ │管,要求彭麗凱立即將存款轉至指定之帳戶內監管│ │ │ ││ │ │云云,彭麗凱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2 │ │ │ ││ │ │時30分許,至福田區華強北聖廷院酒店旁之中國建│ │ │ ││ │ │設銀行櫃台,現金存款53,000元至中國建設銀行帳│ │ │ ││ │ │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戶名:羅浩)帳戶內│ │ │ ││ │ │。 │ │ │ │├──┼───┼──────────────────────┼──────┼───────┼───────┤│ 90 │陳梓茵│陳梓茵於98年7 月22日下午1 時45分許,接獲該詐│98年7 月22日│5,000元 │詢問筆錄(99偵││ │ │騙集團發送之語音詐騙電話,佯稱陳梓茵積欠電話│下午4 時57分│ │22573 號卷四P5││ │ │費2469元,如有疑問請按電話鍵「0 」轉入人工服│許 │ │2-53)、中國工││ │ │務云云,陳梓茵依指示按電話鍵「0 」後,電話轉│ │ │商銀行匯款個人││ │ │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接聽│ │ │業務憑證1 紙(││ │ │,該成員佯稱陳梓茵遭人冒名申辦電話,可協助報│ │ │99偵22573 號卷││ │ │案云云,電話隨即轉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 │ │四P54 ) ││ │ │不詳之成年成員接聽,該成員自稱何偉,係江西省│ │ │ ││ │ │贛州市公安局警察,佯稱陳梓茵遭人盜用身分證申│ │ │ ││ │ │辦電話,且遭「王強」盜用信用卡涉嫌洗錢,陳梓│ │ │ ││ │ │茵需繳交5,000 元作為保證金云云,陳梓茵信以為│ │ │ ││ │ │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4 時57分許,在中國工│ │ │ ││ │ │商銀行,臨櫃匯款5,000 元至中國工商銀行帳號62│ │ │ ││ │ │00000000000000000 號(戶名:王棟)帳戶內。 │ │ │ │├──┼───┼──────────────────────┼──────┼───────┼───────┤│ 91 │方和 │方和於98年7 月20日上午11時30分許,接獲該詐騙│98年7 月20日│10,900 元 │詢問筆錄(99偵││ │ │集團發送之語音詐騙電話,佯稱方和積欠電話費2,│下午3 時許 │ │22573 號卷四P5││ │ │469 元云云,隨後方和依指示按電話鍵「0 」,電│ │ │6-58反面) ││ │ │話轉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 │ │ ││ │ │成員接聽,該女子佯稱方和遭人盜用個人資料在江│ │ │ ││ │ │西省贛州市申辦電話,可協助方和報警云云,電話│ │ │ ││ │ │再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 │ │ ││ │ │年成員接聽,該男子自稱係江西省贛州公安局何偉│ │ │ ││ │ │員警,先要求方和查詢顯示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 │ │ ││ │ │6 是否為江西省贛州市公安局之電話云云,方和依│ │ │ ││ │ │言查詢後,確認該電話號碼確為江西省贛州市公安│ │ │ ││ │ │局總機電話,該男子復佯稱方和涉及詐騙案件,主│ │ │ ││ │ │嫌「王強」供稱其為共犯,要求方和配合做資金核│ │ │ ││ │ │對云云,隨後電話再轉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 │ │ ││ │ │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男子自稱陳火雄員│ │ │ ││ │ │警,佯稱要對方和做資金比對云云,待方和將存款│ │ │ ││ │ │資料告知對方後,該男子復佯稱將由檢察官特助對│ │ │ ││ │ │方和複核資料云云,隨後再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 │ │ ││ │ │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撥打電話與方和聯絡,│ │ │ ││ │ │該女子自稱係杜姓檢察官特助,佯稱方和須將全部│ │ │ ││ │ │資產轉入專門帳戶內,待調查後如係非不法所得便│ │ │ ││ │ │會全額退還云云,方和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 │ │ ││ │ │日下午3 時許,在中國農業銀行順德大良沙頭分理│ │ │ ││ │ │處,轉帳匯款10,900元至中國農業銀行帳號622848│ │ │ ││ │ │0000000000000 號(戶名:賈宗政)帳戶內。 │ │ │ │├──┼───┼──────────────────────┼──────┼───────┼───────┤│ 92 │李桂忠│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98年7 月22日│①90,000元 │詢問筆錄(99偵││ │ │98年7 月22日上午11時30分許,撥打電話與李桂忠│下午2 時至3 │ │22573 號卷四P6││ │ │聯絡,自稱係電信局人員,佯稱李桂忠遭人盜用個│時許間 │②16,000元 │0-61反面)、中││ │ │人資料,在江西省贛州市申辦電話,並欠費2,460 │ │ │國農業銀行發票││ │ │多元,可協助將電話轉接至贛州市公安局云云,電│ │③5,200元 │聯2 紙、中國農││ │ │話隨後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 │ │業銀自動櫃員機││ │ │性成年成員接聽,該男子佯稱受理案件後便掛電話│ │共111,200元 │回單1 紙、中國││ │ │,隨後該男子再撥打電話與李桂忠聯絡,自稱係贛│ │ │農業銀行銀行卡││ │ │州市公安局陳警官,佯稱李桂忠與「黃強」涉及洗│ │ │存款業務回單2 ││ │ │錢案件,要求李桂忠告知存款狀況以核對是否為合│ │ │紙(99偵22573 ││ │ │法收入云云,該男子再對電話旁之李桂忠之妻陸團│ │ │號卷四P62-63)││ │ │佯稱夫妻財產屬共有財產,要求李桂忠及陸團將家│ │ │ ││ │ │中所有財產轉入指定帳戶內云云,李桂忠及陸團信│ │ │ ││ │ │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2 時至3 許間,共│ │ │ ││ │ │同至金沙大道之中國農業銀行金橋支行,分3 次匯│ │ │ ││ │ │款90,000元、16,000元、5,200 元至中國農業銀行│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戶名:賈宗政)帳│ │ │ ││ │ │戶內。 │ │ │ │├──┼───┼──────────────────────┼──────┼───────┼───────┤│ 93 │曾祥德│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98年7 月20日│7,000元 │詢問筆錄(99偵││ │ │98年7 月20日上午10時30分許,撥打電話與曾祥德│下午1 時36分│ │22573 號卷四P6││ │ │聯絡,自稱係電訊局職員,佯稱曾祥德在江西省贛│許 │ │4-65)、中國農││ │ │州市申辦之電話欠費2 千餘元云云,經曾祥德否認│ │ │業銀行綜合應用││ │ │申辦電話後,該女子復佯稱要協助曾祥德將電話轉│ │ │系統查詢1 份(││ │ │接至贛州市公安西報案云云,電話隨即轉接由該詐│ │ │99偵22573 號卷││ │ │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 │ │四P66-67) ││ │ │該男子自稱係江西省贛州市公安局員警,佯稱曾祥│ │ │ ││ │ │德之身分證遭人盜用申辦電話,並與共犯「汪強」│ │ │ ││ │ │涉及洗錢案件,要將電話轉至檢察院做錄音筆錄云│ │ │ ││ │ │云,電話再轉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 │ ││ │ │女性成年成員接聽,該女子自稱係檢察院人員,要│ │ │ ││ │ │求曾祥德將存款轉入指定帳戶內核對,以免遭洗錢│ │ │ ││ │ │嫌犯盜用云云,曾祥德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 │ │ ││ │ │日下午1 時36分許,在大良街道碧溪路之中國農業│ │ │ ││ │ │銀行,現金存款7,000 元至中國農業銀行帳號6228│ │ │ ││ │ │000000000000000 號(戶名:賈宗政)帳戶內。 │ │ │ │├──┼───┼──────────────────────┼──────┼───────┼───────┤│ 94 │譚耀新│譚耀新於98年7 月14日上午9 時許,接獲該詐騙集│①98年7 月14│①170,000元 │訊問筆錄(99偵││ │ │團發送之語音詐騙電話,佯稱譚耀新之家用電話捆│ 日下午1時 │ │22573 號卷四P6││ │ │綁江西省九江市之電話,欠費2,900 餘元云云,隨│ 許 │ │9-73) ││ │ │後譚耀新依語音指示按電話鍵「0 」後,電話便轉│②98年7 月14│②7,000 元 │ ││ │ │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 日下午2時 │ │ ││ │ │員接聽,該女子佯稱譚耀新之電話捆綁江西省九江│ 許 │ │ ││ │ │市之電話,欠費2 千餘元,可協助將電話轉接至九│ │共177,000元 │ ││ │ │江市公安局報案云云,電話隨即轉接由該詐騙集團│ │ │ ││ │ │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男子│ │ │ ││ │ │自稱係「110 報警台」陳先生,先要求譚耀新以手│ │ │ ││ │ │機查詢電話號碼0000 -0000000 號是否為九江市公│ │ │ ││ │ │安局之總機云云,譚耀新依言查詢後,確認該電話│ │ │ ││ │ │號碼為九江市公安局總機電話,隨後再由該詐騙集│ │ │ ││ │ │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撥打電話與│ │ │ ││ │ │譚耀新聯絡,自稱係刑警大隊長,佯稱譚耀新之身│ │ │ ││ │ │分證遭「黃強」盜用,涉及犯罪,要將譚耀新移交│ │ │ ││ │ │予北京專案組楊科長云云,電話再轉由該詐騙集團│ │ │ ││ │ │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接聽,該女子│ │ │ ││ │ │自稱係楊科長,佯稱譚耀新需將存款匯入秘密帳戶│ │ │ ││ │ │內,審查為合法資金後便會返還譚耀新云云,譚耀│ │ │ ││ │ │新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1 時許,在佛│ │ │ ││ │ │山市碧桂花城之中國銀行,現金存款17萬元至帳號│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號(戶名:史向飛)帳戶內│ │ │ ││ │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 │ │ ││ │ │再於同日下午2 時許,撥打電話與譚耀新聯絡,自│ │ │ ││ │ │稱係檢察長,要求譚耀新再匯款7,000 元至指定帳│ │ │ ││ │ │戶內云云,譚耀新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再於同日│ │ │ ││ │ │下午2 時許,在佛山市碧桂花城之中國農業銀行匯│ │ │ ││ │ │款7,000 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戶名│ │ │ ││ │ │:歐陽昆)帳戶內。 │ │ │ │├──┼───┼──────────────────────┼──────┼───────┼───────┤│ 95 │郭鳳女│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98年7 月9 日│①100,000元 │詢問筆錄(99偵││ │ │98年7 月9 日上午9 時許,撥打電話與郭鳳女聯絡│下午12時許至│ │22573 號卷四P7││ │ │,自稱係中國電信之工作人員,佯稱武漢市公安局│3 時許 │②44,000元 │5-77反面) ││ │ │寄與郭鳳女之急件遭退回,隨後會由武漢市公安局│ │ │ ││ │ │人員聯絡郭鳳女云云,隨即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 │③72,041.2元 │ ││ │ │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撥打電話與郭鳳女聯絡│ │ │ ││ │ │,該成員自稱係武漢市公安局國家安全調查科陳科│ │共216,041.2元 │ ││ │ │長,要求郭鳳女撥打電話號碼027114,查詢武漢市│ │ │ ││ │ │公安局電話是否與其使用之電話號碼一致云云,郭│ │ │ ││ │ │鳳女依言查詢後,確認武漢市公安局之電話號碼確│ │ │ ││ │ │為00000000000 ,隨後該自稱陳科長之人再撥打電│ │ │ ││ │ │話與郭鳳女聯絡,佯稱郭鳳女涉及洗錢案件,要將│ │ │ ││ │ │電話轉至檢察官云云,隨後電話轉接由該詐騙集團│ │ │ ││ │ │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男子│ │ │ ││ │ │佯稱郭鳳女與「田海」、「李忠」涉及洗錢案,要│ │ │ ││ │ │由監管局黃組長協助做資金比對云云,電話再轉接│ │ │ ││ │ │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接聽│ │ │ ││ │ │,該成員自稱係監管局黃組長,佯稱郭鳳女須將錢│ │ │ ││ │ │匯至指定帳戶內云云,郭鳳女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 │ ││ │ │,於同日中午12時許,在盤福路之中國建設銀行,│ │ │ ││ │ │轉帳匯款100,000 元至帳號000000 0000000000000│ │ │ ││ │ │號(戶名:汪鑫)帳戶內,同日再至金桂園之中國│ │ │ ││ │ │工商銀行,轉帳匯款44,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 │ │ ││ │ │0000000 號(戶名:施永紅)帳戶內,同日再至環│ │ │ ││ │ │市中路廣東國際大酒店對面之中國建設銀行,轉帳│ │ │ ││ │ │匯款72,041.20 元至上開汪鑫之帳戶內。 │ │ │ │├──┼───┼──────────────────────┼──────┼───────┼───────┤│ 96 │曾劍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於98年│98年7 月23日│3,516元 │詢問筆錄(99偵││ │ │7 月23日上午9 時45分許,撥打電話與曾劍聯絡,│上午11時4 分│ │22573 號卷四P7││ │ │自稱係江西南昌市交通銀行人員,佯稱詢問曾劍是│許 │ │9-81)、銀行卡││ │ │否有委託一名陳建國男子前去取款云云,經曾劍否│ │ │客戶交易查詢1 ││ │ │認於該行開戶後,該成員假稱要協助曾劍報案云云│ │ │紙(99偵22573 ││ │ │,隨後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 │ │號卷四P82 ) ││ │ │年成員撥打電話與曾劍聯絡,自稱係南昌市公安局│ │ │ ││ │ │經濟犯罪調查科民警,佯稱陳建國盜用他人資料開│ │ │ ││ │ │立帳戶套取現金云云,隨後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 │ │ ││ │ │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接聽電話,該女子自稱│ │ │ ││ │ │係科長,佯稱要檢查曾劍之帳戶資金,並要求進行│ │ │ ││ │ │帳戶加密云云,曾劍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 │ │ ││ │ │上午11時4 分許,在南村鎮新一佳超市旁之中國建│ │ │ ││ │ │設銀行自動櫃員機,依指示轉帳匯款3,516 元至中│ │ │ ││ │ │國建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徐雙│ │ │ ││ │ │華)帳戶內。 │ │ │ │├──┼───┼──────────────────────┼──────┼───────┼───────┤│ 97 │鄭秀紅│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於98年│98年7 月14日│56,500元 │詢問筆錄(99偵││ │ │7 月14日上午10時許,撥打電話與鄭秀紅聯絡,佯│上午11時50分│ │22573 號卷四P8││ │ │稱鄭秀紅之家用電話遭人盜用並欠費2 千餘元,可│許 │ │4-85)、中國工││ │ │協助報警云云,電話隨後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 │ │商銀行自助服務││ │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接聽,該成員自稱係公安│ │ │終端轉帳憑證1 ││ │ │局人員,佯稱鄭秀紅之身分遭人盜用開立招商銀行│ │ │紙、循環自動櫃││ │ │帳戶,涉及洗錢案件,要求鄭秀紅將存款轉入指定│ │ │員機對帳單3 紙││ │ │帳戶內保管,待清查後再返還鄭秀紅云云,鄭秀紅│ │ │(99偵22573 號││ │ │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至金碧二期之中國│ │ │卷四P86 ) ││ │ │工商銀行自動櫃員機內,依指示轉帳匯款56,500元│ │ │ ││ │ │至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戶│ │ │ ││ │ │名:王棟)帳戶內。 │ │ │ │├──┼───┼──────────────────────┼──────┼───────┼───────┤│ 98 │何紹菊│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於│98年7 月14日│共7,000 餘元,│詢問筆錄(99偵││ │ │98年7 月14日上午11時許,撥打電話與何紹菊連絡│上午11時許 │未逾7,500元 │22573 號卷四P8││ │ │,佯稱其電話欠費,後於下午2 時許,由該詐騙集│ │(起訴書誤載為│8-89) ││ │ │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員撥打電話與何紹│ │1,000元) │ ││ │ │菊聯絡,自稱係江西省九江市公安局警察,佯稱何│ │ │ ││ │ │紹菊遭人盜用身分開立帳戶,涉及詐騙案件,並要│ │ │ ││ │ │求何紹菊查詢九江市公安局之電話號碼云云,何紹│ │ │ ││ │ │菊依言查詢電話號碼後,確認對方之來電顯示號碼│ │ │ ││ │ │確為九江市公安局之電話號碼,該男子復佯稱隨後│ │ │ ││ │ │會由檢察機關之女工作人員與何紹菊聯絡云云,復│ │ │ ││ │ │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 │ │ ││ │ │撥打電話與何紹菊聯絡,佯稱何紹菊須將存款存入│ │ │ ││ │ │安全帳戶內云云,何紹菊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 │ │ ││ │ │同日,依其指示,分2 次轉帳,各轉帳3 千餘元(│ │ │ ││ │ │共7 千餘元,未逾7,500 元)至中國建設銀行帳號│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號(戶名:朱波)帳戶內。│ │ │ │├──┼───┼──────────────────────┼──────┼───────┼───────┤│ 99 │陳曉冬│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於│98年7 月18日│①100,000元 │詢問筆錄(99偵││ │ │98年7 月18日上午11時許,撥打電話與陳曉冬聯絡│下午1 時許 │②3,000元 │22573 號卷四P9││ │ │,佯稱陳曉冬之家用電話積欠電話費2 千餘元,可│ │ │1-92)、中國建││ │ │協助陳曉冬接通查詢電話云云,電話隨即轉接由該│ │共103,000元 │設銀行轉帳憑條││ │ │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接聽,該│ │ │1 紙、中國工商││ │ │成員自稱係檢察官,佯稱陳曉冬涉嫌與「王強」在│ │ │銀行個人業務憑││ │ │招商銀行洗錢,須將錢匯入指定帳戶內接受調查,│ │ │證1 紙(99偵22││ │ │待調查後確認資金無誤再返還陳曉冬云云,陳曉冬│ │ │573 號卷四P93 ││ │ │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1 時許,在中國│ │ │) ││ │ │建設銀行佛山瀝星支行,匯款100,000 元至中國建│ │ │ ││ │ │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戶名:朱波│ │ │ ││ │ │)帳戶內,再至佛山市○○區○○鎮○○路之中國│ │ │ ││ │ │工商銀行,匯款3,000 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 │ │ ││ │ │654 號(戶名:王棟)帳戶內。 │ │ │ │├──┼───┼──────────────────────┼──────┼───────┼───────┤│100 │鄧銘昌│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於│98年7 月18日│8,090.7 元 │詢問筆錄(99偵││ │(起訴│98年7 月18日下午1 時許,撥打電話與鄧銘昌聯絡│下午3 時許 │ │22573 號卷四P9││ │書誤載│,自稱係電信公司人員,佯稱鄧銘昌遭人盜用身分│ │ │5-96)、中國農││ │為「劉│證,在江西省申裝電話,並欠費2 千餘元云云,該│ │ │業銀行存摺影本││ │銘昌」│男子並提供電話號碼與鄧銘昌,要求鄧銘昌查詢該│ │ │、中國農業銀行││ │) │電話號碼是否為江西省公安局之電話,鄧銘昌依言│ │ │交易回單1 紙、││ │ │查詢該電話號碼後,確認該號碼確為江西省公安局│ │ │中國農業銀行取││ │ │之報案電話,隨後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 │ │款憑條1 紙(99││ │ │詳之男性成年成員以顯示該電話號碼之方式,撥打│ │ │偵22573 號卷四││ │ │電話與鄧銘昌聯絡,自稱係公安局隊長,佯稱鄧銘│ │ │P97-98、100 )││ │ │昌遭人冒名偽造身分證,並與共犯「王強」涉嫌詐│ │ │ ││ │ │騙案件云云,隨後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 │ │ ││ │ │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撥打電話與鄧銘昌聯絡,自稱係│ │ │ ││ │ │檢察院人員,佯稱鄧銘昌須將所有資產轉入指定帳│ │ │ ││ │ │戶內,待案件查清後再返還與鄧銘昌云云,鄧銘昌│ │ │ ││ │ │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3 時許,在大瀝│ │ │ ││ │ │雅瑤市場側之中國農業銀行,轉帳匯款8090.7元至│ │ │ ││ │ │中國農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戶名│ │ │ ││ │ │:賈宗政)帳戶內。 │ │ │ │├──┼───┼──────────────────────┼──────┼───────┼───────┤│101 │李生蓉│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98年7 月18日│130,000元 │詢問筆錄(99偵││ │(起訴│98年7 月18日下午2 時許,撥打電話與李生蓉聯絡│下午某時 │ │22573 號卷四P1││ │書誤載│,佯稱李生蓉於九江市申辦之電話欠費2469元云云│ │ │02-103)、中國││ │為「李│,經李生蓉否認申辦該電話後,該女子復佯稱李生│ │ │農業銀行銀行卡││ │生榮」│蓉按電話鍵「0 」即可將電話轉接至公安局云云,│ │ │存款業務回單1 ││ │) │李生蓉依言按電話鍵「0 」後,電話隨即轉接由該│ │ │紙(99偵22573 ││ │ │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 │ │號卷四P104) ││ │ │,該男子佯稱李生蓉遭人冒名申辦電話,涉及犯罪│ │ │ ││ │ │,須要找檢察院之張檢察官證明清白云云,隨即由│ │ │ ││ │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接│ │ │ ││ │ │聽電話,該女子自稱係張檢察官,佯稱李生蓉如要│ │ │ ││ │ │證明清白,須要將錢存入安全局之帳戶,查清金錢│ │ │ ││ │ │來源云云,李生蓉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 │ │ ││ │ │午某時,在大瀝體育路之中國農業銀行,現金存款│ │ │ ││ │ │13萬元至中國農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號(戶名:胡智達)帳戶內。 │ │ │ │├──┼───┼──────────────────────┼──────┼───────┼───────┤│102 │蘇景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98年7 月14日│7,500元 │詢問筆錄(99偵││ │ │98年7 月14日上午11時許,撥打電話與蘇景深聯絡│某時 │ │22573 號卷四P1││ │ │,自稱係中國電信人員,佯稱蘇景深遭人冒名在九│ │ │06-107)、中國││ │ │江市申辦電話,並欠費2 千餘元,須打電話至九江│ │ │工商銀行個人業││ │ │市公安局報案云云,電話隨即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 │ │務憑證1 紙(99││ │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男子自│ │ │偵22573 號卷四││ │ │稱係九江市公安局張警官,佯稱蘇景深遭人冒名在│ │ │P108) ││ │ │九江市開立帳戶洗錢,將由偵辦此案之杜警官與蘇│ │ │ ││ │ │景深聯絡云云,隨後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 │ │ ││ │ │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撥打電話與蘇景深聯絡,該女│ │ │ ││ │ │子自稱係九江市公安局杜警官,佯稱為保障蘇景深│ │ │ ││ │ │之資金安全,要凍結蘇景深所有帳戶,要求蘇景深│ │ │ ││ │ │將存款匯入指定帳戶內保管云云,蘇景深信以為真│ │ │ ││ │ │而陷於錯誤,於同日某時,在里水中國工商銀行,│ │ │ ││ │ │現金存款7,500 元至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 │ │ ││ │ │000000000 號(戶名:王棟)帳戶內。 │ │ │ │├──┼───┼──────────────────────┼──────┼───────┼───────┤│103 │蘇妙華│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於│98年7 月20日│①25,000元 │詢問筆錄(99偵││ │ │98年7 月20日上午10時許,撥打電話與蘇妙華聯絡│某時 │ │22573 號卷四P1││ │ │,自稱係江西省之民警,佯稱蘇妙華之銀行帳戶涉│ │②5,400元 │10正反面)、中││ │ │嫌非法融資,須將帳戶內資金轉存入公安機關提供│ │ │國建設銀行存款││ │ │之帳戶,以示清白云云,蘇妙華信以為真而陷於錯│ │共30,400元 │憑條2 紙(99偵││ │ │誤,於同日某時,○○○區○○街道南桂東路公安│ │ │22573 號卷四P1││ │ │局旁之中國建設銀行,共現金存款2 筆,各25,000│ │ │11正反面) ││ │ │元、5,400 元至中國建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 │ │ ││ │ │42741 號(戶名:朱波)帳戶內。 │ │ │ │├──┼───┼──────────────────────┼──────┼───────┼───────┤│104 │蕭敏青│蕭敏青於98年7 月13日下午2 時30分許,接獲該詐│①98年7 月13│①200,000元 │詢問筆錄(99偵││ │ │騙集團發送之語音詐騙電話,佯稱蕭敏青家中室話│ 日下午4時 │ │22573 號卷四P1││ │ │欠費2469元云云,蕭敏青信以為真,依語音指示轉│ 許 │ │13-114反面)、││ │ │接人工接聽,電話隨即轉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②98年7 月13│②50,000元 │中國農業銀行銀││ │ │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接聽,該女子自稱係電信│ 日下午6 時│ │行卡存款業務回││ │ │局工作人員,佯稱蕭敏青家中電話遭人捆綁另一個│ 16分許 │ │單1 紙、中國農││ │ │門號,須打電話至江西省九江市之電信部門查詢云│③98年7 月13│③20,000元 │業銀行客戶通知││ │ │云,電話再轉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日下午6 時│ │書3 紙、中國工││ │ │女性成年成員接聽,該女子佯稱蕭敏青之電話確有│ 28分許 │ │商銀行自動提款││ │ │欠費,可轉由公安機關進行查詢云云,隨後轉由該│④98年7 月13│④7,000元 │機客戶通知書1 ││ │ │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 日下午6 時│ │紙、中國工商銀││ │ │電話,該男子自稱係九江市警察陳海,佯稱蕭敏青│ 34分許 │ │行ATM 存取款、││ │ │遭人盜用身分證開立帳戶,並涉及洗錢犯罪云云,│⑤98年7 月13│⑤6,000元 │轉帳成功交易明││ │ │電話隨後再轉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日下午6 時│ │細清單1 紙(99││ │ │女性成年成員接聽,該女子自稱係楊姓檢察官,佯│ 36分許 │ │偵22573 號卷四││ │ │稱蕭敏青涉及洗錢活動,須將所有存款轉入安全帳│ │共283,000元 │P115-116) ││ │ │戶進行調查,若查無犯罪事實,會將錢退還蕭敏青│ │ │ ││ │ │云云,蕭敏青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4 │ │ │ ││ │ │時許,在平洲之中國農業銀行寶華分理處,臨櫃匯│ │ │ ││ │ │款200,000 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戶│ │ │ ││ │ │名:史向飛)之帳戶內,再於同日下午6 時16分許│ │ │ ││ │ │,在中國工商銀行南海區西約分行自動櫃員機,轉│ │ │ ││ │ │帳匯款50,000元至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 │ ││ │ │0000000 號(戶名:王棟)帳戶內,隨後於同日下│ │ │ ││ │ │午6 時28分許、6 時34分許、6 時36分許,在平洲│ │ │ ││ │ │之中國農業銀行寶華分理處自動櫃員機,先後轉帳│ │ │ ││ │ │匯款20,000元、7,000 元、6,000 元至帳號622848│ │ │ ││ │ │0000000000000 號(戶名:歐陽昆)帳戶內。 │ │ │ │├──┼───┼──────────────────────┼──────┼───────┼───────┤│105 │易成 │易成於98年7 月17日上午11時許,接獲該詐騙集團│①98年7 月17│①100,000元 │詢問筆錄(99偵││ │ │發送之語音詐騙電話,佯稱易成家中室話欠費3200│ 日下午1 時│ │22573 號卷四P1││ │ │元,可按電話鍵「0 」轉接人工查詢云云,易成依│ 40分許 │ │17-118反面)、││ │ │言按電話鍵「0 」後,電話隨即轉接由該詐騙集團│②98年7 月17│②39,200元 │中國農業銀行收││ │ │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接聽,該女子│ 日下午1 時│ │費憑證1 紙、中││ │ │佯稱易成家中電話綁定江西省九江市之電話號碼,│ 44分許 │ │國農業銀行銀行││ │ │導致欠費3200元,可協助將電話轉至公安局查詢云│ │共139,200元 │卡存款業務回單││ │ │云,電話隨即轉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另支付手續費│1 紙、中國農業││ │ │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男子自稱係警察,先要求│ │共100 元) │銀行佛山南海支││ │ │易成查詢顯示號碼0000000000號之電話號碼是否為│ │(起訴書誤載為│行交易明細1 紙││ │ │九江市公安局之電話,易成查詢後,確認該電話號│ │139,000元) │(99偵22573 號││ │ │碼確為九江市公安局之電話後,該男子復佯稱易成│ │ │卷四P119) ││ │ │遭人盜用身分證在九江市之招商銀行開立一帳戶,│ │ │ ││ │ │涉及「王強」洗錢案件,要求易成將存款存入國家│ │ │ ││ │ │安全帳戶內,確認易成無犯罪嫌疑後再返還與易成│ │ │ ││ │ │云云,易成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1 時│ │ │ ││ │ │40分許、1 時44分許,在中國農業銀行桂海支行,│ │ │ ││ │ │轉帳存款各100,000 元、39,200元至中國農業銀行│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戶名:余海兵)之│ │ │ ││ │ │帳戶內。 │ │ │ │├──┼───┼──────────────────────┼──────┼───────┼───────┤│106 │譚卓輝│譚卓輝於98年7 月18日上午10時許,接獲該詐騙集│98年7 月18日│66,900 元 │詢問筆錄(99偵││ │ │團發送之語音詐騙電話,佯稱譚卓輝之電話欠費2 │某時 │ │22573 號卷四P1││ │ │千餘元,如需人工服務請按電話鍵「0 」云云,譚│ │ │21-122反面) ││ │ │卓輝依言按電話鍵「0 」後,電話隨即轉接由該詐│ │ │ ││ │ │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接聽,│ │ │ ││ │ │佯稱譚卓輝在江西省九江市申辦電話並欠費,可將│ │ │ ││ │ │電話轉至九江市公安局報案云云,電話隨即轉接由│ │ │ ││ │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 │ │ ││ │ │聽,該男子自稱係九江市公安局人員,佯稱譚卓輝│ │ │ ││ │ │遭人盜用身分證,涉及犯罪活動云云,譚卓輝先質│ │ │ ││ │ │疑此事之真實性後,該男子要求譚卓輝撥打電話號│ │ │ ││ │ │碼0000000 號查詢顯示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0 號│ │ │ ││ │ │,譚卓輝依言查詢,確認該顯示號碼確為九江市公│ │ │ ││ │ │安局之電話後,該男子復佯稱譚卓輝須將存款匯入│ │ │ ││ │ │指定帳戶內,待調查譚卓輝與洗錢案無涉,便會將│ │ │ ││ │ │錢退回譚卓輝云云,譚卓輝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 │ ││ │ │於同日某時許,在大瀝金雅軒廣場之中國建設銀行│ │ │ ││ │ │,轉帳匯款66,900元至中國建設銀行帳號00000000│ │ │ ││ │ │00000000000 號(戶名:朱波)帳戶內。 │ │ │ │├──┼───┼──────────────────────┼──────┼───────┼───────┤│107 │葉幼冰│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於│98年7 月22日│8,700元 │詢問筆錄(99偵││ │ │98年7 月22日上午9 時許,撥打電話與葉幼冰聯絡│某時 │ │22573 號卷四P1││ │ │,自稱係公安局人員,佯稱葉幼冰在江西省贛州市│ │ │24正反面) ││ │ │申辦之電話欠費2,169 元,涉嫌與「王強」共犯詐│ │ │ ││ │ │騙案件,要凍結葉幼冰所有資產,要求葉幼冰將存│ │ │ ││ │ │款匯入指定帳戶內,一小時後將退還與葉幼冰云云│ │ │ ││ │ │,葉幼冰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某時,在廣│ │ │ ││ │ │東省佛山市某處,轉帳匯款8,700 元至中國工商銀│ │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戶名:張銓)帳│ │ │ ││ │ │戶內。 │ │ │ │├──┼───┼──────────────────────┼──────┼───────┼───────┤│108 │顧月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於98年│①98年7 月12│①9,400元 │詢問筆錄(99偵││ │ │7 月12日上午9 時30分許,撥打電話與顧月聯絡,│ 日下午1 時│ │22573 號卷四P1││ │ │以郵局名義佯稱顧月拒收徐州市法院之傳票云云,│ 30分許 │ │26-127) ││ │ │同日上午10時許,再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②98年7 月12│②50,000元 │ ││ │ │不詳之成年成員撥打電話與顧月聯絡,自稱係徐州│ 日下午2時 │ │ ││ │ │市公安局大隊長,佯稱顧月涉嫌洗錢案件,要求顧│ 許 │ │ ││ │ │月將所有財產轉帳至指定帳戶內進行資金查核云云│③98年7 月13│③55,000元 │ ││ │ │,顧月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1 時30分│ 日上午11時│ │ ││ │ │許,在廣州省佛山市禪城區市府西門門口之中國工│ 30分許 │ │ ││ │ │商銀行,轉帳匯款9,400 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④98年7 月13│④36,300元 │ ││ │ │69417 號(戶名:胡萍)帳戶內,再於同日下午2 │ 日下午2時 │ │ ││ │ │時許,在廣州省佛山市○○區○○○路之中國農業│ 許 │ │ ││ │ │銀行,轉帳匯款50,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起訴書誤載│共150,700元 │ ││ │ │119 號(戶名:馬曉芹)帳戶內,又於翌(13)日│為98年7 月12│ │ ││ │ │上午11時30分許,在佛山市○○路之中國建設銀行│日上午9 時30│ │ ││ │ │普君支行,轉帳匯款55,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分許) │ │ ││ │ │0000000 號(戶名:朱斯)帳戶內,復於98年7 月│ │ │ ││ │ │13日下午2 時許,在佛山市禪城區市府西門門口之│ │ │ ││ │ │中國工商銀行,轉帳匯款36,300元至帳號00000000│ │ │ ││ │ │00000000000 號(戶名:潘明為)帳戶內。 │ │ │ │├──┼───┼──────────────────────┼──────┼───────┼───────┤│109 │劉美玲│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於98年│98年7 月14日│37,000 元 │詢問筆錄(99偵││ │ │7 月14日中午12時30分許,撥打電話與劉美玲聯絡│下午3 時許 │ │22573 號卷四P1││ │ │,自稱係中國電信工作人員,佯稱劉美玲遭人詐騙│ │ │29-130)、中國││ │ │,在江西註冊之境外電話欠費2400餘元,可協助將│ │ │工商銀行個人業││ │ │電話轉接至公安局,並提供公安局電話號碼0792-8│ │ │務憑證1 紙(99││ │ │278999號云云,電話隨即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 │ │偵22573 號卷四││ │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接聽,同時劉美玲以另一│ │ │P130反面) ││ │ │電話查詢上開電話號碼,確認該電話為公安局之電│ │ │ ││ │ │話,該詐騙集團成員佯稱劉美玲遭「王強」冒用身│ │ │ ││ │ │分涉及詐騙案件,要求劉美玲將存款轉至指定帳戶│ │ │ ││ │ │內,待2 小時後會將存款退還劉美玲云云,劉美玲│ │ │ ││ │ │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3 時許,至中國│ │ │ ││ │ │工商銀行佛山季園支行,依指示轉帳匯款37,000元│ │ │ ││ │ │至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0000000號(戶│ │ │ ││ │ │名:王棟)之帳戶內。 │ │ │ │├──┼───┼──────────────────────┼──────┼───────┼───────┤│110 │龐勇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於98年│98年7 月16日│19,500 元 │詢問筆錄(99偵││ │ │7 月16日下午2 時30分許,撥打電話與龐勇聯絡,│下午3 時30分│ │22573 號卷四P1││ │ │自稱係江西省九江市民警陳海,佯稱龐勇遭人冒名│許 │ │32-133) ││ │ │在九江市申辦電話並欠費2469元、開立帳戶,並涉│ │ │ ││ │ │及洗錢案件,要求龐勇將存款匯入公安局帳戶內,│ │ │ ││ │ │待調查完畢將返還龐勇云云,龐勇信以為真而陷於│ │ │ ││ │ │錯誤,於同日下午3 時30分許,在廣州省佛山市襌│ │ │ ││ ○ ○○區○○○路麗日豪庭之中國建設銀行,轉帳匯款│ │ │ ││ │ │19,500元至中國建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 │ │ ││ │ │1 號(戶名:朱波)帳戶內。 │ │ │ │├──┼───┼──────────────────────┼──────┼───────┼───────┤│111 │吳美好│吳美好於98年7 月16日上午9 時許,接獲該詐騙集│98年7 月16日│①43,000元 │訊問筆錄(99偵││ │ │團發送之語音詐騙電話,佯稱吳美好之電話欠費,│ │ │22573 號卷四P1││ │ │如須人工服務請按電話鍵「0 」云云,吳美好依言│ │②210,000元 │35-136)、中國││ │ │按電話鍵「0 」後,電話隨即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 │ │農業銀行銀行卡││ │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男子佯│ │共253,000元 │存款業務回單1 ││ │ │稱吳美好在江西省九江市申辦之電話欠費2469元,│ │ │紙、中國工商銀││ │ │並開立一招商銀行帳戶,可協助將電話轉接至九江│ │ │行個人業務憑證││ │ │市公安局報警,並提供九江市公安局之電話號碼 │ │ │1 紙(99偵2257││ │ │0000 -0000000 號云云,電話再轉接由該詐騙集團│ │ │3 號卷四P137)││ │ │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男子│ │ │ ││ │ │自稱係何偉警官,佯稱吳美好涉及洗錢案件,須將│ │ │ ││ │ │電話轉至檢察院張思敏檢察警處云云,電話又轉接│ │ │ ││ │ │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 │ │ ││ │ │接聽,該女子自稱張思敏檢察警,佯稱吳美好涉及│ │ │ ││ │ │洗錢案件,該涉犯主嫌「王強」以遭逮捕,須將存│ │ │ ││ │ │款存入安全帳戶,否則將遭凍結云云,吳美好信以│ │ │ ││ │ │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某時,先在廣東省佛山市│ │ │ ││ │ ○○○區○○路之中國農業銀行高廟支行,現金存款│ │ │ ││ │ │43,000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戶名:│ │ │ ││ │ │歐陽昆)之帳戶內,再○○○區○○路口之中國工│ │ │ ││ │ │商銀行,現金存款210,000 元至帳號000000000000│ │ │ ││ │ │0000000 號(戶名:史向飛)之帳戶內。 │ │ │ │├──┼───┼──────────────────────┼──────┼───────┼───────┤│112 │趙遍紅│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98年7 月17日│4,200元 │詢問筆錄(99偵││ │ │98年7 月17日中午12時許,撥打電話與趙遍紅聯絡│下午1 時36分│ │22573 號卷四P1││ │ │,自稱係中國電信公司客服人員,佯稱趙遍紅遭人│許 │ │39-140反面)、││ │ │盜用身分資料,並在江西省九江市冒辦電話,導致│ │ │中國工商銀行個││ │ │電話欠費2769元,可按電話鍵「1 」便可將電話轉│ │ │人業務憑證1 紙││ │ │接至公安局報警云云,趙遍紅依指示按電話鍵「1 │ │ │(99偵2257 3號││ │ │」後,電話隨即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 │ │卷四P141) ││ │ │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男子自稱係江西省九│ │ │ ││ │ │江市公安局民警陳海,佯稱為保障趙遍紅之權益,│ │ │ ││ │ │趙遍紅可使用手機查詢電話號碼00000000000 號電│ │ │ ││ │ │話,確認是否為九江市公安局之電話云云,趙遍紅│ │ │ ││ │ │依言查詢後確認該電話為九江市公安局之電話號碼│ │ │ ││ │ │後,該男子再以顯示號碼為上開電話號碼之方式,│ │ │ ││ │ │撥打趙遍紅之手機與趙遍紅聯絡,該男子復佯稱趙│ │ │ ││ │ │遍紅遭人盜用資料在該地有很多欠費之情況,該案│ │ │ ││ │ │主謀「張強」已遭逮捕,若不願前往江西協助調查│ │ │ ││ │ │則須和另一部門溝通,將再與趙遍紅聯絡云云,隨│ │ │ ││ │ │後再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 │ │ ││ │ │成員撥打電話與趙遍紅聯絡,自稱係國家安全部門│ │ │ ││ │ │人員,佯稱趙遍紅之身分資料遭人盜用,趙遍紅需│ │ │ ││ │ │將資金存入國家安全帳戶進行調查,待調查後將會│ │ │ ││ │ │退還至趙遍紅之帳戶內云云,趙遍紅信以為真而陷│ │ │ ││ │ │於錯誤,於同日下午1 時36分許,在中國工商銀行│ │ │ ││ │ │高新支行,匯款4,200 元至中國工商銀行帳號6222│ │ │ ││ │ │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王棟)之帳戶內。 │ │ │ │├──┼───┼──────────────────────┼──────┼───────┼───────┤│113 │賴雪容│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98年7 月21日│36,200 元 │詢問筆錄(99偵││ │ │98年7 月21日中午12時許,撥打電話與賴雪容聯絡│下午4 時許 │ │22573 號卷四P1││ │ │,自稱係江西省贛州市公安局楊警官,佯稱賴雪容│ │ │43-144)、中國││ │ │將信用卡轉賣與贛州市黃姓銀行主任,該主任使用│ │ │農業銀行交易回││ │ │該信用卡惡意透支十多萬元,且以賴雪容之身分證│ │ │單1 紙(99偵22││ │ │申裝電話,欠費2469元,公安局將追究此事,要連│ │ │573 號卷四P145││ │ │同賴雪容及其丈夫抓去贛州市坐牢,賴雪容如不想│ │ │) ││ │ │坐牢就需匯款至指定帳戶內,可協助處理此事云云│ │ │ ││ │ │,賴雪容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4 時許│ │ │ ││ │ │,在中國農業銀行佛山高明人和支行,轉帳匯款36│ │ │ ││ │ │,200元至中國農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號(戶名:賈宗政)之帳戶內。 │ │ │ │├──┼───┼──────────────────────┼──────┼───────┼───────┤│114 │李碧群│李碧群於98年7 月21日上午10時許,接獲該詐騙集│①98年7 月21│①20,000元 │詢問筆錄(99偵││ │ │團發送之語音詐騙電話,佯稱李碧群之家用電話欠│ 日上午11時│ │22573 號卷四P1││ │ │費,可按電話鍵「0 」轉人工查詢云云,李碧群依│ 24分許 │ │47-148)、中國││ │ │言按電話鍵「0 」後,電話隨即轉接由該詐騙集團│②98年7 月21│②3,500元 │建設銀行自動櫃││ │ │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接聽,佯稱李│ 日上午11時│ │員機客戶通知書││ │ │碧群遭人盜用身分資料在江西省贛州市申裝電話,│ 44分許 │ │2 紙(99偵2257││ │ │欠費2469元,可協助將電話轉接至公安局報案云云│ │共23,500元 │3 號卷四P149)││ │ │,電話再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 │ ││ │ │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男子自稱係江西公安局人員│ │ │ ││ │ │,佯稱李碧群遭「黃強」盜用身分在江西省涉及洗│ │ │ ││ │ │錢案,要將電話轉接至檢察官處云云,電話又轉接│ │ │ ││ │ │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接聽│ │ │ ││ │ │,該成員自稱係小杜檢察官,佯稱李碧群涉及洗錢│ │ │ ││ │ │案,要清查李碧群之銀行資產,要求李碧群將存款│ │ │ ││ │ │存入指定帳戶內,待查清楚後將退還李碧群云云,│ │ │ ││ │ │李碧群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上午11時24分│ │ │ ││ │ │許、11時44分許,在高明區碧桂園一期側之中國建│ │ │ ││ │ │設銀行,分別轉帳匯款20,000元、3,500 元至中國│ │ │ ││ │ │建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戶名:朱│ │ │ ││ │ │波)帳戶內。 │ │ │ │├──┼───┼──────────────────────┼──────┼───────┼───────┤│115 │宋祥麗│宋祥麗於98年7 月22日上午9 時許接獲該詐騙集團│98年7 月22日│9,600元 │詢問筆錄(99偵││ │ │發送之語音詐騙電話,佯稱宋祥麗之家用電話欠費│中午12時30分│ │22573 號卷四P1││ │ │2469元,欲諮詢請按電話鍵「0 」云云,宋祥麗依│許 │ │51-152反面) ││ │ │言按電話鍵「0 」後,電話隨即轉由該詐騙集團某│ │ │ ││ │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接聽,該女子佯│ │ │ ││ │ │稱宋祥麗遭人盜用身分資料在江西省贛州市申辦電│ │ │ ││ │ │話,且在招商銀行開立帳戶,需要報警處理云云,│ │ │ ││ │ │電話再轉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 │ │ ││ │ │成年成員接聽,該男子自稱係陳靜警員,佯稱宋祥│ │ │ ││ │ │麗在贛州市招商銀行開立之帳戶涉及洗錢案件,需│ │ │ ││ │ │交由檢察官審核宋祥麗之存款來源云云,電話又轉│ │ │ ││ │ │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 │ │ ││ │ │員接聽,該女子自稱係檢察官,要求宋祥麗將存款│ │ │ ││ │ │存入國家安全帳戶,待調查後會將存款返還宋祥麗│ │ │ ││ │ │云云,宋祥麗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中午12│ │ │ ││ │ │時30分許,在高明荷城蘇寧電器對面之中國工商銀│ │ │ ││ │ │行,現金存款9,600 元至中國工商銀行帳號622202│ │ │ ││ │ │000000 0000000號(戶名:王棟)帳戶內。 │ │ │ │├──┼───┼──────────────────────┼──────┼───────┼───────┤│116 │王邦霞│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於98年│98年6 月28日│①220,000元 │詢問筆錄(99偵││ │ │6 月28日上午10時許,撥打電話與王邦霞聯絡,佯│下午1 時許 │ │22573 號卷四P1││ │ │稱王邦霞在江蘇省揚州市申辦之電話欠費2,469 元│ │②50,000元 │53正反面) ││ │ │,並涉及經濟詐騙案件,王邦霞之銀行帳戶遭人惡│ │ │ ││ │ │意透支50餘萬元,揚州市公安局正調查中,要求王│ │共270,000元 │ ││ │ │邦霞將存款存入指定帳戶內調查,2 小時後會將存│ │ │ ││ │ │款返還王邦霞云云,王邦霞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 │ ││ │ │隨即於同日下午1 時許,在大慶南路上之中國建設│ │ │ ││ │ │銀行,先後轉帳匯款22萬、5 萬元至帳號00000000│ │ │ ││ │ │00000000000 號(戶名:歐正斌)之帳戶內。 │ │ │ │├──┼───┼──────────────────────┼──────┼───────┼───────┤│117 │童巧玉│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於│①98年7 月1 │①160,000元 │詢問筆錄(99偵││ │ │98年7 月1 日上午9 時許,撥打電話與童巧玉聯絡│ 日上午11時│ │22573 號卷四P1││ │ │,自稱係電信公司之工作人員,佯稱童巧玉遭人盜│ 20分許 │ │54-158反面) ││ │ │用個人資料在武漢市申辦電話,並欠費2469元,須│②98年7 月1 │②250,000 元 │ ││ │ │打電話報警云云,並提供查號台號碼與童巧玉,童│ 日中午12時│ │ ││ │ │巧玉撥打該查詢電話,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 49分許 │ │ ││ │ │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接聽,該女子自稱係查號台│③98年7 月1 │③50,000元 │ ││ │ │人員,佯稱武漢市公安局之電話號碼為0000000000│ 日中午12時│ │ ││ │ │0 號云云,童巧玉不疑有他,撥打上開電話後,電│ 56分許 │ │ ││ │ │話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接│ │共460,000元 │ ││ │ │聽,該成員自稱係武漢市公安局高進警官,佯稱要│ │ │ ││ │ │將案件交與他人云云,電話再轉由該詐騙集團某真│ │ │ ││ │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該成員自稱係林警官│ │ │ ││ │ │,佯稱童巧玉遭「王強」冒辦招商銀行帳戶,並涉│ │ │ ││ │ │及洗錢案件,為保障童巧玉個人存款,要求童巧玉│ │ │ ││ │ │將存款存入國家安全帳戶內保管,待案件結案後會│ │ │ ││ │ │將存款返還與童巧玉云云,童巧玉信以為真而陷於│ │ │ ││ │ │錯誤,於同日上午11時20分許,在四排檔對面之中│ │ │ ││ │ │國建設銀行,轉帳匯款16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 │ │ ││ │ │0000000 號(戶名:王勇)之帳戶內,又於同日中│ │ │ ││ │ │午12時49分許,在解放東路上之中國工商銀行,轉│ │ │ ││ │ │帳匯款25萬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戶│ │ │ ││ │ │名:薛容棟)之帳戶內,再於同日中午12時56分許│ │ │ ││ │ │,在中國工商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5 萬元至│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 │ │ │├──┼───┼──────────────────────┼──────┼───────┼───────┤│118 │董陸倩│董陸倩於98年9 月16日中午12時許接獲該詐騙集團│98年9 月16日│①20,000元 │詢問筆錄(99偵││ │ │發送之語音詐騙電話,自稱係電信公司,佯稱董陸│中午12時許 │②29,000元 │22573 號卷四P1││ │ │倩之電話欠費,如需服務請按電話鍵「9 」云云,│ │ │59正反面) ││ │ │董陸倩依言按電話鍵「9 」後,電話隨即轉接由該│ │共49,000元 │ ││ │ │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接聽│ │ │ ││ │ │,該女子佯稱董陸倩遭人在杭州冒辦電話,並撥打│ │ │ ││ │ │國際長途電話,欠費1,635 元,要求董陸倩報案處│ │ │ ││ │ │理云云,並將電話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 │ │ ││ │ │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接聽,該成員自稱係公安局民警│ │ │ ││ │ │,佯稱董陸倩遭人盜用身分證洗錢,要凍結董陸倩│ │ │ ││ │ │之財產,董陸倩需辦資金認證及安全保護設置,始│ │ │ ││ │ │能保證帳戶內之資金安全云云,董陸倩先查詢上開│ │ │ ││ │ │電話之顯示號碼0000-00000000 號,確認該電話為│ │ │ ││ │ │杭州公安局之電話後,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 │ │ ││ │ │日,在丹東街道海都大酒店旁之中國工商銀行自動│ │ │ ││ │ │櫃員機,轉帳匯款20,000元、29,000元至帳號6222│ │ │ ││ │ │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 │ │ │ │├──┼───┼──────────────────────┼──────┼───────┼───────┤│119 │蔣振麗│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於98年│98年9 月26日│10,000元 │詢問筆錄(99偵││ │ │9 月26日下午3 時許,撥打電話與蔣振麗聯絡,自│下午3 時許 │ │22573 號卷四P1││ │ │稱係電信公司人員,佯稱蔣振麗之家用電話欠費 │ │ │60正反面) ││ │ │2700餘元云云,經蔣振麗否認欠費乙事後,該成員│ │ │ ││ │ │復佯稱要將電話轉至公安局云云,電話隨即轉接由│ │ │ ││ │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接聽,│ │ │ ││ │ │該成員自稱係馬警官,佯稱蔣振麗遭人冒用身分證│ │ │ ││ │ │涉及犯罪,需配合公安機關偵辦,將存款存入指定│ │ │ ││ │ │帳戶內凍結,待案件偵破後再退還與蔣振麗云云,│ │ │ ││ │ │蔣振麗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3 時許,│ │ │ ││ │ │在新芝路旁之中國工商銀行,轉帳匯款10,000元至│ │ │ ││ │ │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戶名:沈夏琴)帳│ │ │ ││ │ │戶內。 │ │ │ │├──┼───┼──────────────────────┼──────┼───────┼───────┤│120 │胡行行│胡行行於98年9 月15日中午12時許,接獲該詐騙集│98年9 月15日│4,500元 │詢問筆錄(99偵││ │ │團發送之語音詐騙電話,自稱係電信公司,佯稱胡│中午12時許 │ │22573 號卷四P1││ │ │行行之電話欠費,如需服務請按電話鍵「9 」云云│ │ │61-162) ││ │ │,胡行行依言按電話鍵「9 」後,電話轉由該詐騙│ │ │ ││ │ │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接聽,該│ │ │ ││ │ │女子自稱係電信公司接線生,佯稱胡行行在杭州捆│ │ │ ││ │ │綁之電話,欠費1635元云云,經胡行行否認曾去杭│ │ │ ││ │ │州後,該女子復佯稱要協助報案云云,電話隨即轉│ │ │ ││ │ │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接聽│ │ │ ││ │ │,佯稱胡行行遭人冒用身分進行洗錢,需對胡行行│ │ │ ││ │ │之資金進行保護云云,胡行行先撥打查號台電話查│ │ │ ││ │ │詢該顯示電話,確認該顯示電話0000 -000 00000 │ │ │ ││ │ │號確為杭州公安局之電話,胡行行信以為真而陷於│ │ │ ││ │ │錯誤,隨即在中國工商銀行自動櫃員機,轉帳匯款│ │ │ ││ │ │4,500 元至00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 │ │ │ │├──┼───┼──────────────────────┼──────┼───────┼───────┤│121 │馮小珍│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於│98年9 月11日│50,000元 │詢問筆錄(99偵││ │ │98年9 月11日上午10時許,撥打電話與馮小珍聯絡│中午11時18分│ │22573 號卷四P1││ │ │,自稱係南京公安局人員,佯稱馮小珍電話欠費、│許 │ │63正反面) ││ │ │遭人冒用身分申辦電話,並開立銀行帳戶,馮小珍│ │ │ ││ │ │處境危險,須對銀行存款設防火牆云云,馮小珍信│ │ │ ││ │ │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中午11時18分許,在中│ │ │ ││ │ │國工商銀行自動櫃員機,將50,000元存入帳號6222│ │ │ ││ │ │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 │ │ │ │├──┼───┼──────────────────────┼──────┼───────┼───────┤│122 │李秀妹│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於98年│98年8 月27日│26,436.97元 │詢問筆錄(99偵││ │ │8 月27日中午某時,撥打電話與李秀妹聯絡,自稱│中午某時 │ │22573 號卷四P1││ │ │係警察,佯稱李秀妹之電話欠費3,524 元,並遭人│ │ │64-165) ││ │ │冒名借錢,不相信可撥打110 查詢云云,李秀妹掛│ │ │ ││ │ │斷電話後撥打110 ,電話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 │ │ ││ │ │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接聽,該成員佯稱確有遭人冒│ │ │ ││ │ │名借錢等情事云云,隨後再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 │ │ ││ │ │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撥打電話與李秀妹聯絡,自│ │ │ ││ │ │稱係檢察院人員,佯稱李秀妹需至銀行將存款轉入│ │ │ ││ │ │指定帳戶內凍結云云,李秀妹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 │ │ ││ │ │,於同日中午某時,在某自動櫃員機,依其指示轉│ │ │ ││ │ │帳匯款26,436.97 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號帳戶內。 │ │ │ │├──┼───┼──────────────────────┼──────┼───────┼───────┤│123 │馬蓉芬│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於│①98年9 月9 │①3,000元 │詢問筆錄(99偵││ │ │98年9 月9 日上午9 時30分許,撥打電話與馬蓉芬│ 日中午12時│ │22573 號卷四P1││ │ │聯絡,自稱係電信公司人員,佯稱馬蓉芬之身分資│ 30分許 │ │66-167) ││ │ │料遭人盜用在溫州市申辦電話並有欠費,可協助向│②98年9 月9 │②13,000元 │ ││ │ │溫州市公安局查詢云云,電話隨即轉由該詐騙集團│ 日下午1 時│ │ ││ │ │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接聽,該成員自稱│ 30分許 │ │ ││ │ │係溫州市公安局王剛,佯稱馬蓉芬遭人冒辦電話及│ │共16,000元 │ ││ │ │開立招商銀行帳戶,可申請國家安全保單,保護馬│ │(另支付手續費│ ││ │ │蓉芬之帳戶云云,隨後馬蓉芬撥打該男子提供之電│ │共65元) │ ││ │ │話號碼00000000000 號電話,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 │ │ ││ │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接聽,該成員佯稱馬蓉芬│ │ │ ││ │ │將資金存入指定帳戶內,錢就不會遭人透支云云,│ │ │ ││ │ │馬蓉芬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中午12時30分│ │ │ ││ │ │許,在江北莊橋四路車站之中國農業銀行,匯款 │ │ │ ││ │ │3,000 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戶名:│ │ │ ││ │ │鄭潔)之帳戶內,再於同日下午1 時30分許,在江│ │ │ ││ │ │北封仁橋之中國工商銀行,匯款13,000元至帳號62│ │ │ ││ │ │00000000000000000 號(戶名:呂開元)帳戶內。│ │ │ │├──┼───┼──────────────────────┼──────┼───────┼───────┤│124 │鄭咏梅│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於98年│98年9 月8 日│34,251.1元 │詢問筆錄(99偵││ │(起訴│9 月8 日上午11時許,撥打電話與鄭咏梅聯絡,佯│某時 │ │22573 號卷四P1││ │書誤載│稱鄭咏梅遭人盜用身分證在南京申辦電話,欠費2,│ │ │68-169) ││ │為「鄭│189 元,須打電話000000000000號報警云云,鄭咏│ │ │ ││ │永梅」│梅撥打該電話號碼後,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 │ │ ││ │) │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接聽,該成員佯稱鄭咏梅需將存│ │ │ ││ │ │款存入中國工商銀行帳戶內接受保護云云,鄭咏梅│ │ │ ││ │ │依言將存款均轉入其中國工商銀行帳戶內,隨後鄭│ │ │ ││ │ │咏梅撥打該成員提供之電話00000000000 號,由該│ │ │ ││ │ │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接聽,該│ │ │ ││ │ │成員自稱係張警官,佯稱鄭咏梅至自動櫃員機操作│ │ │ ││ │ │,以後薪水可直接轉入中國工商銀行帳戶內云云,│ │ │ ││ │ │鄭咏梅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某時,在明州│ │ │ ││ │ │路與中河路交叉路口之中國工商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 │轉帳匯款34,251.1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號帳戶內。 │ │ │ │├──┼───┼──────────────────────┼──────┼───────┼───────┤│125 │王孝娥│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於│98年10月7 日│①40,000元 │詢問筆錄(99偵││ │ │98年10月7 日上午9 時許,撥打電話與王孝娥聯絡│某時 │ │22573 號卷四P1││ │ │,佯稱王孝娥在深圳申辦之電話欠費2 千餘元,且│ │②50,000元 │70正反面) ││ │ │在深圳之招商銀行開立帳戶貸款216 萬云云,經王│ │ │ ││ │ │孝娥否認有此事後,該男子復佯稱協助王孝娥報案│ │共90,000元 │ ││ │ │云云,隨後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 │ │ ││ │ │成員撥打電話與王孝娥聯絡,該成員自稱係深圳市│ │ │ ││ │ │公安局人員,佯稱王孝娥需將錢存入指定帳戶內核│ │ │ ││ │ │對,下午1 時將重新匯入王孝娥之帳戶內云云,王│ │ │ ││ │ │孝娥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某時,在浙江省│ │ │ ││ │ │某處,轉帳匯款40,000元至中國工商銀行帳號6222│ │ │ ││ │ │000000000000號(戶名:沈夏琴)之帳戶內,再轉│ │ │ ││ │ │帳匯款50,000元至中國建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 │ ││ │ │6882號(戶名:趙娟)之帳戶內。 │ │ │ │├──┼───┼──────────────────────┼──────┼───────┼───────┤│126 │王春芳│王春芳於98年12月8 日上午10時許,接獲該詐騙集│98年12月8 日│12,650.12元 │詢問筆錄(99偵││ │ │團發送之語音詐騙電話,佯稱王春芳之家用電話欠│下午2 時8 分│ │22573 號卷四P1││ │ │費1635元,可按電話鍵轉人工服務云云,王春芳依│許 │ │71-173反面)、││ │ │指示按電話鍵後,電話隨即轉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起訴書誤載│ │案件概要情況(││ │ │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接聽,該女子佯稱王│為98年9 月間│ │99偵22573號卷 ││ │ │春芳之個人資料外洩遭人在杭州申辦電話,可協助│) │ │四P174正反面)││ │ │將電話轉接至杭州公安局云云,電話再轉由該詐騙│ │ │ ││ │ │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 │ │ ││ │ │男子自稱係徐警官,佯稱王春芳之錢係從一招商銀│ │ │ ││ │ │行扣掉,涉及金融詐騙云云,電話再轉由該詐騙集│ │ │ ││ │ │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接聽,該成員自│ │ │ ││ │ │稱係陳警官,佯稱王春芳之銀行帳戶將遭凍結云云│ │ │ ││ │ │,該成員為取信王春芳,要求王春芳撥打查號台電│ │ │ ││ │ │話查詢顯示之電話號碼是否為杭州公安局之電話,│ │ │ ││ │ │王春芳依言查詢後,確認該顯示號碼000000000000│ │ │ ││ │ │為杭州公安局之電話,該成員復佯稱王春芳需開立│ │ │ ││ │ │一新帳戶,將存款存入該帳戶內,並對該帳戶設置│ │ │ ││ │ │一安全認證云云,王春芳依言先至小東門之中國工│ │ │ ││ │ │商銀行開立新帳戶,並將存款存入該帳戶內,該成│ │ │ ││ │ │員復將電話轉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 │ ││ │ │成年成員接聽,該成員自稱係國家金融局主任,佯│ │ │ ││ │ │稱要協助王春芳設置安全認證云云,王春芳信以為│ │ │ ││ │ │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2 時8 分許,在小東門│ │ │ ││ │ │之中國工商銀行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轉帳匯款│ │ │ ││ │ │12,650.12 元至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 │內。 │ │ │ │├──┼───┼──────────────────────┼──────┼───────┼───────┤│127 │金香蕊│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於│99年4 月28日│61,700 元 │詢問筆錄(99偵││ │ │99年4 月28日下午2 時6 分許,撥打電話與金香蕊│下午某時 │ │22573 號卷四P1││ │ │聯絡,佯稱金香蕊之電話欠費,可協助報警云云,│ │ │75-176反面)、││ │ │隨後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 │ │案件概要情況(││ │ │成員撥打電話與金香蕊聯絡,佯稱金香蕊涉嫌洗錢│ │ │99偵22573號卷 ││ │ │云云,該成員為取信金香蕊,要求金香蕊撥打查號│ │ │四P177) ││ │ │台電話查詢顯示之電話號碼是否為廣州檢察院之電│ │ │ ││ │ │話,金香蕊依言查詢後,確認該顯示號碼00000000│ │ │ ││ │ │00號為廣州檢察院之電話後,該男子復佯稱將凍結│ │ │ ││ │ │金香蕊之帳戶存款,要求金香蕊將存款匯入指定帳│ │ │ ││ │ │戶內云云,金香蕊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 │ │ ││ │ │午某時,在西一街之中國農業銀行,轉帳匯款61,7│ │ │ ││ │ │00元至中國農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 │ │ ││ │ │(戶名:謝新宇)之帳戶內。 │ │ │ │├──┼───┼──────────────────────┼──────┼───────┼───────┤│128 │倪虹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①99年4 月29│①200,000元 │詢問筆錄(99偵││ │ │99年4 月29日下午2 時30分許,撥打電話與倪虹聯│ 日下午某時│ │22573 號卷四P1││ │ │絡,佯稱倪虹家中電話欠費2,400 餘元,可協助將│②99年4 月30│②140,000 元 │78-179反面) ││ │ │電話轉至吉林市公安局調查云云,電話隨即轉由該│ 日上午9時 │ │ ││ │ │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 許 │ │ ││ │ │,該男子自稱係林杰,佯稱倪虹之帳戶涉及洗錢云│③99年4 月30│③250,000 元 │ ││ │ │云,該男子為取信倪虹,要求倪虹撥打電話號碼04│ 日下午2時 │ │ ││ │ │0000000000號電話,倪虹撥打該電話後,對方稱此│ 許 │ │ ││ │ │電話係公安局總機後便掛斷電話,隨即由該詐騙集│④99年4 月30│④28,000元 │ ││ │ │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撥打電話與│ 日下午某時│ │ ││ │ │倪虹聯絡,該女子自稱係陳浩,佯稱倪虹之帳戶涉│⑤99年5 月4 │⑤26,000元 │ ││ │ │及洗錢,該案主謀「王強」已遭逮捕,要求倪虹需│ 日上午10時│ │ ││ │ │配合辦案云云,電話再轉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 許 │ │ ││ │ │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接聽,該女子自稱係吳麗│(起訴書誤載│共644,000元 │ ││ │ │,佯稱倪虹需將錢轉入指定帳戶內進行資金比對云│為99年4 月29│(另支付手續費│ ││ │ │云,倪虹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某時,│下午2 時30許│共225 元) │ ││ │ │在中國建設銀行汕頭分行,依指示臨櫃匯款20萬元│) │ │ ││ │ │至中國建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戶│ │ │ ││ │ │名:夏環)之帳戶內,翌(30)日上午9 時許,再│ │ │ ││ │ │至中國銀行燕汕支行,轉帳匯款14萬元至中國農業│ │ │ ││ │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戶名:孫笑)│ │ │ ││ │ │之帳戶內,同日下午2 時許,再至中國建設銀行濱│ │ │ ││ │ │港分理處,轉帳匯款25萬元至中國建設銀行帳號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 號(戶名:陳美剛)之帳戶│ │ │ ││ │ │內,於同日下午某時,至中國建設銀行嘉泰分理處│ │ │ ││ │ │,轉帳匯款28,000元至中國建設銀行帳號00000000│ │ │ ││ │ │00000000000 號(戶名:李庭)之帳戶內,再於99│ │ │ ││ │ │年5 月4 日上午10時許,至中國建設銀行嘉泰分理│ │ │ ││ │ │處,轉帳匯款26,000元至中國建設銀行帳號622700│ │ │ ││ │ │0000000000000 號(戶名:蔣克平)之帳戶內。 │ │ │ │├──┼───┼──────────────────────┼──────┼───────┼───────┤│129 │杜承容│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99年4 月21日│4,500元 │詢問筆錄(99偵││ │(起訴│99年4 月21日中午12時47分許,撥打電話與杜承容│下午3 時許 │ │22573 號卷四P1││ │書誤載│聯絡,自稱係中國電信公司之工作人員,佯稱杜承│(起訴書誤載│ │80-181)、麗水││ │為「杜│容遭人盜用資料在珠海裝設之電話欠費2,500 餘元│為99年4 月21│ │市公安局蓮都區││ │承蓉」│,毋須掛電話,直撥電話鍵「110 」即可報警云云│中午12時47許│ │分局受案登記表││ │) │,杜承容依言撥打「110 」後,電話隨即轉接由該│) │ │(99偵22573 號││ │ │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 │ │卷四P181反面)││ │ │,該成員佯稱杜承容遭人冒用個人資料在珠海市開│ │ │ ││ │ │立一中國工商銀行帳戶云云,再於同日下午1 時3 │ │ │ ││ │ │分許,撥打電話與杜承容聯絡,佯稱杜承容之個人│ │ │ ││ │ │資料已遭人盜用,須依其指示將所有存款存入一個│ │ │ ││ │ │帳戶內云云,杜承容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 │ │ ││ │ │下午3 時許,在浙江省麗水市○○街雷迪森對面之│ │ │ ││ │ │中國工商銀行自動櫃員機,依指示轉帳匯款4,500 │ │ │ ││ │ │元至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帳│ │ │ ││ │ │戶內。 │ │ │ │├──┼───┼──────────────────────┼──────┼───────┼───────┤│130 │孫孟燕│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99年4 月27日│46,123元 │詢問筆錄(99偵││ │ │99年4 月27日上午10時許,撥打電話與孫孟燕聯絡│中午12時18分│(起訴書誤載為│22573 號卷四P1││ │ │,自稱係電信局人員,佯稱孫孟燕遭人冒用身分證│許 │45,000元) │82-183反面)、││ │ │申裝電話欠費2,400 餘元,且在遼寧省開立一銀行│(起訴書誤載│ │中國農業銀行客││ │ │帳戶,可將電話轉至遼寧省公安廳云云,電話隨即│為上午10時許│ │戶通知書1紙(9││ │ │轉接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 │ │9偵22573號卷四││ │ │成員接聽,該成員自稱係遼寧省公安局劉建甬警官│ │ │P184) ││ │ │,佯稱孫孟燕與共犯「李忠」之人涉嫌非法洗錢案│ │ │ ││ │ │件,要將電話轉至承辦該案件之王科長云云,過程│ │ │ ││ │ │中孫孟燕趁隙撥打114 查號台查詢對方之來電顯示│ │ │ ││ │ │號碼確為遼寧省公安局之電話。隨後電話轉由該詐│ │ │ ││ │ │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接聽,該成│ │ │ ││ │ │員自稱係王科長,聽聞孫孟燕使用農村合作銀行帳│ │ │ ││ │ │戶後,便佯稱共犯「李忠」使用慈溪市農村合作銀│ │ │ ││ │ │行之帳戶,孫孟燕不要使用與「李忠」同一銀行帳│ │ │ ││ │ │戶,要求孫孟燕將存款存入指定之帳戶內云云,孫│ │ │ ││ │ │孟燕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中午12時18分許│ │ │ ││ │ │,在慈溪市滸山慈一電器對面之中國農業銀行,現│ │ │ ││ │ │金存款46,123元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 │ ││ │ │內。 │ │ │ │├──┼───┼──────────────────────┼──────┼───────┼───────┤│131 │葉秀云│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於│99年4 月26日│57,000元 │詢問筆錄(99偵││ │ │99年4 月26日下午3 時許,撥打電話與葉秀云聯絡│下午某時許 │ │22573 號卷四P1││ │ │,自稱係台州公安局劉浩,佯稱葉秀云遭人冒用身│ │ │85正反面) ││ │ │分證在台州市申辦電話並欠費,且帳戶可能涉及金│ │ │ ││ │ │融洗錢,需將帳戶內存款存入中國工商銀行帳戶內│ │ │ ││ │ │,會由王經理協助設計安全密碼保護該帳戶云云,│ │ │ ││ │ │葉秀云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某時,在│ │ │ ││ │ │浙江省明珠大酒店旁之中國工商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 │依其指示轉帳匯款57,000元至中國工商銀行帳號62│ │ │ ││ │ │0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 │ │ │ │├──┼───┼──────────────────────┼──────┼───────┼───────┤│132 │林秀娟│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於│99年5 月8 日│16,000 元 │詢問筆錄(99偵││ │ │99年5 月8 日上午10時30分許,撥打電話與林秀娟│上午11時20分│(另支付手續費│22573 號卷四P1││ │ │聯絡,佯稱林秀娟家中電話欠費2526元云云,經林│許 │50元) │86正反面)、台││ │ │秀娟否認欠費而掛斷電話後,該男子再次撥打電話│(起訴書誤載│ │州市公安局黃岩││ │ │與林秀娟聯絡,佯稱林秀娟之身分證遭人盜用在昆│為上午10時30│ │分局接受刑事案││ │ │明中國工商銀行開立帳戶,取用200 餘萬元,中午│分許) │ │件登記表(99偵││ │ │12時昆明之法官文件會寄到林秀娟家中,會將林秀│ │ │22573 號卷四P1││ │ │娟以手銬銬起來帶到昆明,若林秀娟匯款16,000元│ │ │87) ││ │ │至指定帳戶內,可將事情擺平云云,林秀娟信以為│ │ │ ││ │ │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中午11時20分許,在浙江省│ │ │ ││ │ │台州市○○○○街道橫街路上之中國工商銀行,依│ │ │ ││ │ │其指示匯款16,000元至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 │ │ ││ │ │00000000000 號(戶名:趙軍)帳戶內。 │ │ │ │├──┼───┼──────────────────────┼──────┼───────┼───────┤│133 │金美娟│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於99年│99年5 月10日│3,000元 │詢問筆錄(99偵││ │ │5 月10日上午10時50分許,撥打電話與金美娟聯絡│中午12時30分│ │22573 號卷四P1││ │ │,自稱係電信公司人員,佯稱金美娟在遼寧省辦理│許 │ │88-189) ││ │ │一電話並欠費2 千餘元云云,隨後電話轉接由該詐│ │ │ ││ │ │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接聽,該成│ │ │ ││ │ │員自稱係遼寧公安局經濟犯罪調查科之警察,佯稱│ │ │ ││ │ │金美娟與遼寧省之共犯「張中」涉嫌經濟犯罪云云│ │ │ ││ │ │,金美娟掛斷電話後,回撥該顯示之電話號碼,由│ │ │ ││ │ │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成員接聽,│ │ │ ││ │ │自稱係遼寧公安局,佯稱金美娟須將帳戶存款匯入│ │ │ ││ │ │指定帳戶凍結,待24小時解凍後再返還金美娟云云│ │ │ ││ │ │,金美娟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中午12時30│ │ │ ││ │ │分許,在溫州市○○○○○○區○○○路○ 號門口│ │ │ ││ │ │之中國建設銀行自動櫃員機,依其指示轉帳匯款30│ │ │ ││ │ │00元至中國建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 │ │ │ ││ │ │帳戶內。 │ │ │ │├──┼───┼──────────────────────┼──────┼───────┼───────┤│134 │董新周│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女性成年成員於│99年5 月21日│49,935.23元 │詢問筆錄(99偵││ │ │99年5 月21日上午8 時許,撥打電話與董新周聯絡│上午某時 │ │22573 號卷四P1││ │ │,佯稱董新周遭人冒用身分證在上海申辦一電話並│ │ │90-191) ││ │ │欠費2526元云云,電話隨後轉由該詐騙集團某真實│ │ │ ││ │ │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接聽,該成員自稱係│ │ │ ││ │ │浦東公安局民警吳正剛,佯稱董新周在上海遭人冒│ │ │ ││ │ │辦之中國工商銀行帳戶涉嫌詐騙,需至自動櫃員機│ │ │ ││ │ │進行帳戶加密,否則凍結帳戶後便無法使用帳戶云│ │ │ ││ │ │云,董新周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上午某時│ │ │ ││ │ │,在滬江路之中國工商銀行自動櫃員機,依其指示│ │ │ ││ │ │轉帳匯款49935.23元至中國工商銀行帳號00000000│ │ │ ││ │ │00000000000 號帳戶內。 │ │ │ │├──┼───┼──────────────────────┼──────┼───────┼───────┤│135 │周玉榮│該詐騙集團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男性成年成員於│99年5 月23日│49,935.23 元 │詢問筆錄(99偵││ │ │99年5 月23日下午3 時許,撥打電話與周玉榮聯絡│下午某時 │ │22573 號卷四P1││ │ │,佯稱周玉榮遭人冒用資料在上海申辦之電話欠費│ │ │92-193)、受案││ │ │2526元,並涉嫌金融洗錢詐騙案件,上海浦東公安│ │ │登記表(99偵22││ │ │局已立案,受理民警叫吳志剛,周玉榮須將存款存│ │ │573 號卷四P193││ │ │入指定帳戶內封存,否則存款將遭凍結云云,周玉│ │ │反面) ││ │ │榮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某時,在浙江│ │ │ ││ │ │省永康市○○街道○ 號附近之中國工商銀行,依其│ │ │ ││ │ │指示轉帳匯款49935.23元至中國工商銀行帳號6222│ │ │ ││ │ │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 │ │ │ │└──┴───┴──────────────────────┴──────┴───────┴───────┘附表十:不予沒收之物┌──┬────────────┬──┬──┬──────────┬─────────────┬──────┐│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單位│數量│所有人/ 持有人 │備註1(參扣押物品目錄表) │備註2 │├──┼────────────┼──┼──┼──────────┼─────────────┼──────┤│01 │LG手機(含SIM 卡) │支 │1 │王雅蘭 │臥室(三)內查扣 │犯罪事實一不││ │000000000000000 │ │ │ │ │予沒收之物 │├──┼────────────┼──┼──┼──────────┼─────────────┤ ││02 │ANYCALL 手機(含SIM 卡)│支 │1 │王雅蘭 │臥室(三)內查扣 │ ││ │000000000000000 │ │ │ │ │ │├──┼────────────┼──┼──┼──────────┼─────────────┤ ││03 │黃色文件夾(內有文件) │個 │1 │王雅蘭 │臥室(三)內查扣 │ │├──┼────────────┼──┼──┼──────────┼─────────────┤ ││04 │紅色筆記型電腦 │部 │1 │王雅蘭 │臥室(三)內查扣 │ │├──┼────────────┼──┼──┼──────────┼─────────────┤ ││05 │筆記本 │本 │1 │林君紋 │林君紋身上查扣 │ │├──┼────────────┼──┼──┼──────────┼─────────────┤ ││06 │ANYCALL 手機(含SIM 卡)│支 │1 │林君紋 │林君紋身上查扣 │ ││ │000000000000000 │ │ │ │ │ │├──┼────────────┼──┼──┼──────────┼─────────────┤ ││07 │VODAFANE手機(含SIM 卡)│支 │1 │林君紋 │林君紋身上查扣 │ ││ │0000000000000 │ │ │ │ │ │├──┼────────────┼──┼──┼──────────┼─────────────┤ ││08 │SIM 卡 │張 │2 │林君紋 │林君紋身上查扣 │ ││ │00000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 │├──┼────────────┼──┼──┼──────────┼─────────────┤ ││09 │LV手機(含卡) │支 │1 │孫端駿 │孫端駿身上查扣 │ ││ │000000000000000 │ │ │ │ │ │├──┼────────────┼──┼──┼──────────┼─────────────┤ ││10 │桌曆 │本 │1 │孫端駿 │機房內查扣 │ │├──┼────────────┼──┼──┼──────────┼─────────────┤ ││11 │ANYCALL 手機0000000000 │支 │1 │鄭晴恩 │序號:00000000000000000 │ │├──┼────────────┼──┼──┼──────────┼─────────────┼──────┤│12 │NOKIA 行動電話(含SIM 卡│支 │1 │李吉峯 │編號22-1-1 │犯罪事實一㈠││ │)0000000000 │ │ │ │ │不予沒收之物│├──┼────────────┼──┼──┼──────────┼─────────────┤ ││13 │NOKIA 行動電話(含SIM 卡│支 │1 │賴祈銳 │編號22-1-16 │ ││ │)0000000000 │ │ │ │ │ │├──┼────────────┼──┼──┼──────────┼─────────────┤ ││14 │Motorola行動電話(含SIM │支 │1 │賴祈銳 │編號22-1-17 │ ││ │卡)0000000000 │ │ │ │ │ │├──┼────────────┼──┼──┼──────────┼─────────────┤ ││15 │SOWA行動電話(雙卡,含 │支 │1 │高煜皓(原名高國能)│編號22-1-20 │ ││ │SIM 卡) │ │ │ │ │ ││ │0000000000、0000000000 │ │ │ │ │ │├──┼────────────┼──┼──┼──────────┼─────────────┤ ││16 │LG行動電話(含SIM 卡) │支 │1 │黃鉅翔 │編號22-1-21 │ ││ │0000000000 │ │ │ │ │ │├──┼────────────┼──┼──┼──────────┼─────────────┤ ││17 │HYUNDAI 行動電話(含SIM │支 │1 │黃鉅翔 │編號22-1-22 │ ││ │卡)0000000000 │ │ │ │ │ │├──┼────────────┼──┼──┼──────────┼─────────────┤ ││18 │SONY行動電話(含SIM 卡)│支 │1 │藍詠薰 │編號22-1-25 │ ││ │0000000000 │ │ │ │ │ │├──┼────────────┼──┼──┼──────────┼─────────────┤ ││19 │SOWA行動電話(含SIM 卡)│支 │1 │洪國豪 │編號22-1-28 │ ││ │0000000000 │ │ │ │ │ │├──┼────────────┼──┼──┼──────────┼─────────────┼──────┤│20 │ZTE 行動電話(含SIM 卡)│支 │1 │葉家興 │編號29-2-1 │犯罪事實一㈡││ │0000000000 │ │ │ │序號:000000000000 │不予沒收之物│├──┼────────────┼──┼──┼──────────┼─────────────┤ ││21 │SONY ERICSSON 行動電話(│支 │1 │黃國勛 │編號29-3-1 │ ││ │含SIM 卡)0000000000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22 │Motorola行動電話(含SIM │支 │1 │黃國勛 │編號29-3-2 │ ││ │卡)0000000000 │ │ │ │序號:A0000000E30BB44 │ │├──┼────────────┼──┼──┼──────────┼─────────────┤ ││23 │LG行動電話(空機) │支 │1 │黃國勛 │編號29-3-3 │ ││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24 │SIM卡 │張 │2 │黃國勛 │編號29-3-4 │ ││ │ │ │ │ │威寶電信:0000000000 │ ││ │ │ │ │ │台哥大電信:0000000000 │ │├──┼────────────┼──┼──┼──────────┼─────────────┤ ││25 │SONY ERRICSSON行動電話(│支 │1 │王梓濠 │編號29-4-1 │ ││ │含SIM 卡)0000000000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26 │Motorola行動電話(含SIM │支 │1 │王梓濠 │編號29-4-2 │ ││ │卡)0000000000 │ │ │ │序號:00000000000 │ │├──┼────────────┼──┼──┼──────────┼─────────────┤ ││27 │LG行動電話(含SIM 卡) │支 │1 │林星辰(原名林正岦)│編號29-5-1 │ ││ │0000000000 │ │ │ │序號:11708PA2 │ │├──┼────────────┼──┼──┼──────────┼─────────────┤ ││28 │SONY ERICSSON 行動電話(│支 │1 │賴建隆 │編號29-6-1 │ ││ │含SIM 卡)0000000000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29 │Motorola行動電話(含SIM │支 │1 │賴建隆 │編號29-6-2 │ ││ │卡)0000000000 │ │ │ │序號:A0000000C2836E1 │ │├──┼────────────┼──┼──┼──────────┼─────────────┤ ││30 │OKWAP 行動電話(含SIM 卡│支 │1 │柳○嵐 │編號29-7-1 │ ││ │)0000000000 │ │ │ │序號:A100000CBD57BDF │ │├──┼────────────┼──┼──┼──────────┼─────────────┤ ││31 │SONY ERICSSON 行動電話(│支 │1 │柳○嵐 │編號29-7-2 │ ││ │含SIM 卡)0000000000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32 │SONY ERICSSON 行動電話(│支 │1 │徐○成 │編號29-8-1 │ ││ │含SIM 卡)0000000000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0 │ │├──┼────────────┼──┼──┼──────────┼─────────────┤ ││33 │Motorola行動電話(含SIM │支 │1 │徐○成 │編號29-8-2 │ ││ │卡)0000000000 │ │ │ │序號:0000000 │ │├──┼────────────┼──┼──┼──────────┼─────────────┤ ││34 │KOOOK 行動電話(含SIM 卡│支 │1 │蔡○盈 │編號29-9-1 │ ││ │)0000000000 │ │ │ │序號:OAF9BA33 │ │├──┼────────────┼──┼──┼──────────┼─────────────┤ ││35 │GPLUS 行動電話(含SIM 卡│支 │1 │白欣怡 │編號29-10-1 │ ││ │)0000000000 │ │ │ │序號:000000000000 │ │├──┼────────────┼──┼──┼──────────┼─────────────┼──────┤│36 │誠泰、合作金庫、郵局存摺│本 │7 │林裕嘉 │編號16-3-2 │犯罪事實一㈢│├──┼────────────┼──┼──┼──────────┼─────────────┤不予沒收之物││37 │新光、合作金庫銀行密碼 │張 │6 │林裕嘉 │編號16-3-3 │ │├──┼────────────┼──┼──┼──────────┼─────────────┤ ││38 │合作金庫銀行專用隨身碟 │個 │1 │林裕嘉 │編號16-3-4 │ │├──┼────────────┼──┼──┼──────────┼─────────────┤ ││39 │HTC 行動電話(含SIM 卡)│支 │1 │洪肇強 │編號16-4-1 │ ││ │0000000000 │ │ │ │ │ │├──┼────────────┼──┼──┼──────────┼─────────────┤ ││40 │身分證Z000000000 │張 │1 │洪肇強 │編號16-4-2 │ │├──┼────────────┼──┼──┼──────────┼─────────────┤ ││41 │LG行動電話(含SIM 卡) │支 │1 │洪○涵 │編號16-4-3 │ ││ │0000000000 │ │ │ │ │ │├──┼────────────┼──┼──┼──────────┼─────────────┤ ││42 │NOKIA 行動電話(含SIM 卡│支 │1 │張瀞方 │編號16-4-4 │ ││ │)0000000000 │ │ │ │ │ │├──┼────────────┼──┼──┼──────────┼─────────────┤ ││43 │身分證Z000000000 │張 │1 │張瀞方 │編號16-4-5 │ │├──┼────────────┼──┼──┼──────────┼─────────────┤ ││44 │SONY ERICSSON 行動電話(│支 │1 │廖○霞 │編號16-4-6 │ ││ │含SIM 卡)0000000000 │ │ │ │ │ │├──┼────────────┼──┼──┼──────────┼─────────────┤ ││45 │身分證Z000000000 │張 │1 │廖○霞 │編號16-4-7 │ │├──┼────────────┼──┼──┼──────────┼─────────────┤ ││46 │SONY ERICSSON 行動電話(│支 │1 │黃國信 │編號16-4-8 │ ││ │含SIM 卡)0000000000 │ │ │ │ │ │├──┼────────────┼──┼──┼──────────┼─────────────┤ ││47 │身分證Z000000000 │張 │1 │黃國信 │編號16-4-9 │ │├──┼────────────┼──┼──┼──────────┼─────────────┤ ││48 │NOKIA 行動電話(含SIM 卡│支 │1 │陳秀青 │編號16-4-10 │ ││ │)0000000000 │ │ │ │ │ │├──┼────────────┼──┼──┼──────────┼─────────────┤ ││49 │身分證Z000000000 │張 │1 │陳秀青 │編號16-4-11 │ │├──┼────────────┼──┼──┼──────────┼─────────────┤ ││50 │NOKIA 行動電話(含SIM 卡│支 │1 │林裕嘉 │編號16-4-12 │ ││ │)0000000000 │ │ │ │ │ │├──┼────────────┼──┼──┼──────────┼─────────────┤ ││51 │身分證Z000000000 │張 │1 │林裕嘉 │編號16-4-13 │ │├──┼────────────┼──┼──┼──────────┼─────────────┼──────┤│52 │HTC 手機0000000000 │支 │1 │黃馨慧 │編號35-1-12 │犯罪事實一㈣│├──┼────────────┼──┼──┼──────────┼─────────────┤不予沒收之物││53 │三星手機0000000000 │支 │1 │黃馨慧 │編號35-1-13 │ │├──┼────────────┼──┼──┼──────────┼─────────────┤ ││54 │IPHONE手機0000000000 │支 │1 │楊善百 │編號35-1-14 │ │├──┼────────────┼──┼──┼──────────┼─────────────┼──────┤│55 │中華電信數據機(含變壓器│台 │1 │曾嘉慶 │編號18-A │犯罪事實一㈤││ │) │ │ │ │ │不予沒收之物│├──┼────────────┼──┼──┼──────────┼─────────────┤ ││56 │ANYCALL 行動電話(含SIM │支 │1 │陳旭彥 │編號18-A1-04 │ ││ │卡)000000000000000 │ │ │ │序號:KUISA95003V │ ││ │ │ │ │ │IMEI:000000000000000 │ │├──┼────────────┼──┼──┼──────────┼─────────────┤ ││57 │NOKIA 行動電話(含SIM 卡│支 │1 │陳旭彥 │編號18-A1-05 │ ││ │)0000000000000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58 │ANYCALL 行動電話(含SIM │支 │1 │陳旭彥 │編號18-A1-06 │ ││ │卡)00000000000000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59 │SUMSUNG (含SIM 卡) │支 │1 │陳旭彥 │編號18-A1-07 │ ││ │0000000000000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60 │隨身碟 │支 │1 │陳旭彥 │編號18-A1-08 │ │├──┼────────────┼──┼──┼──────────┼─────────────┤ ││61 │隨身碟 │支 │1 │陳旭彥 │編號18-A1-09 │ │├──┼────────────┼──┼──┼──────────┼─────────────┤ ││62 │中華電信HiNet 帳單 │疊 │1 │陳旭彥 │編號18-A1-11 │ │├──┼────────────┼──┼──┼──────────┼─────────────┤ ││63 │玉山銀行存摺(戶名:林聖│本 │1 │陳旭彥 │編號18-A1-12 │ ││ │忠) │ │ │ │ │ │├──┼────────────┼──┼──┼──────────┼─────────────┤ ││64 │租賃契約書 │本 │1 │曾嘉慶 │編號18-A1-13 │ │├──┼────────────┼──┼──┼──────────┼─────────────┤ ││65 │記事簿 │本 │1 │陳旭彥 │編號18-A1-14 │ │├──┼────────────┼──┼──┼──────────┼─────────────┤ ││66 │搖頭丸 │顆 │2 │陳旭彥 │編號18-A1-15 │ │├──┼────────────┼──┼──┼──────────┼─────────────┤ ││67 │華碩行動電腦 │台 │1 │曾嘉慶 │編號18-A3-01 │ │├──┼────────────┼──┼──┼──────────┼─────────────┤ ││68 │分享器 │台 │1 │曾嘉慶 │編號18-A3-02 │ │├──┼────────────┼──┼──┼──────────┼─────────────┤ ││69 │NOKIA 行動電話(含SIM 卡│支 │1 │曾嘉慶 │編號18-A3-03 │ ││ │)000000000000000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70 │隨身碟 │支 │2 │曾嘉慶 │編號18-A3-04至18-A3-05 │ │├──┼────────────┼──┼──┼──────────┼─────────────┤ ││71 │新臺幣 │張 │27 │鄧安哲 │編號18-A2-01 │ │├──┼────────────┼──┼──┼──────────┼─────────────┤ ││72 │易立信W5P5 │支 │1 │鄧安哲 │編號18-A2-03 │ ││ │0000000000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 │ │密碼:無 │ │├──┼────────────┼──┼──┼──────────┼─────────────┤ ││73 │NOKIA 2610 │支 │1 │鄧安哲 │編號18-A2-04 │ ││ │0000000000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 │ │ │ │密碼:1122 │ │├──┼────────────┼──┼──┼──────────┼─────────────┤ ││74 │台哥大行動網卡 │支 │1 │鄧安哲 │編號18-A2-05 │ ││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75 │隨身碟 │支 │1 │鄧安哲 │編號18-A2-06 │ │├──┼────────────┼──┼──┼──────────┼─────────────┤ ││76 │ACER筆記型電腦 │台 │1 │鄧安哲 │編號18-A2-08 │ │├──┼────────────┼──┼──┼──────────┼─────────────┼──────┤│77 │ANYCALL 手機0000000000 │支 │1 │楊豐裳 │編號25-3-1 │犯罪事實一㈥││ │ │ │ │ │0000000000000000 │不予沒收之物│├──┼────────────┼──┼──┼──────────┼─────────────┼──────┤│78 │SAMSUNG行動電話 │具 │1 │李裕陳美玲 │編號9-7 │犯罪事實一㈦││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不予沒收之物│├──┼────────────┼──┼──┼──────────┼─────────────┼──────┤│79 │SONY行動電話門號: │支 │1 │簡廷儒 │編號41-2-2 │犯罪事實一㈧││ │0000000000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00 │不予沒收之物│├──┼────────────┼──┼──┼──────────┼─────────────┼──────┤│80 │筆記型電腦(SONY) │台 │1 │利建智所有 │編號8 │犯罪事實一㈨││ │ │ │ │ │ │不予沒收之物│├──┼────────────┼──┼──┼──────────┼─────────────┼──────┤│81 │存摺(中國信託、建華銀行│本 │4 │招健強 │ │犯罪事實一㈩││ │、玉山銀行、郵局) │ │ │ │ │不予沒收之物│├──┼────────────┼──┼──┼──────────┼─────────────┤ ││82 │郵政儲金金融卡 │張 │1 │招健強 │ │ │├──┼────────────┼──┼──┼──────────┼─────────────┤ ││83 │新臺幣45,500元 │元 │ │招健強 │ │ │├──┼────────────┼──┼──┼──────────┼─────────────┤ ││84 │隨身碟 │支 │1 │招健強 │ │ │├──┼────────────┼──┼──┼──────────┼─────────────┤ ││85 │手機 │支 │5 │招健強 │序號:①000000000000000 │ ││ │ │ │ │ │ ②000000000000000 │ ││ │ │ │ │ │ ③000000000000000 │ ││ │ │ │ │ │ ④000000000000000 │ ││ │ │ │ │ │ ⑤000000000000 │ │├──┼────────────┼──┼──┼──────────┼─────────────┤ ││86 │SIM卡 │塊 │2 │招健強 │門號:①0000000000 │ ││ │ │ │ │ │ ②0000000000 │ │├──┼────────────┼──┼──┼──────────┼─────────────┤ ││87 │K他命 │包 │2 │招健強 │ │ │├──┼────────────┼──┼──┼──────────┼─────────────┤ ││88 │分裝袋 │個 │134 │招健強 │ │ │├──┼────────────┼──┼──┼──────────┼─────────────┤ ││89 │電子磅秤 │台 │1 │招健強 │ │ │├──┼────────────┼──┼──┼──────────┼─────────────┤ ││90 │筆記型電腦 │台 │1 │招健強 │ │ │├──┼────────────┼──┼──┼──────────┼─────────────┤ ││91 │手機(蘋果山寨機) │台 │1 │何政樫 │門號:0000000000 │ ││ │ │ │ │ │序號:0000000000000 │ │├──┼────────────┼──┼──┼──────────┼─────────────┤ ││92 │NOKIA 手機(含SIM 卡) │支 │1 │鄭名宏 │編號2-15 │ ││ │0000000000 │ │ │ │ │ │├──┼────────────┼──┼──┼──────────┼─────────────┼──────┤│93 │提款卡 │張 │8 │林聖忠 │編號3-7 │犯罪事實一│├──┼────────────┼──┼──┼──────────┼─────────────┤不予沒收之物││94 │人民幣 │元 │45 │林聖忠 │編號3-8 │ │├──┼────────────┼──┼──┼──────────┼─────────────┤ ││95 │郵局、彰化銀行存款簿 │本 │2 │林聖忠 │編號3-9 │ │├──┼────────────┼──┼──┼──────────┼─────────────┤ ││96 │三星手機 │支 │1 │林聖忠 │編號3-14 │ ││ │門號:0000000000 │ │ │ │ │ │├──┼────────────┼──┼──┼──────────┼─────────────┤ ││97 │NOKIA 手機 │支 │1 │林聖忠 │編號3-15 │ ││ │門號:0000000000 │ │ │ │ │ │├──┼────────────┼──┼──┼──────────┼─────────────┤ ││98 │ZIKOM 手機 │支 │1 │黃健雄 │編號3-16 │ ││ │門號:0000000000 │ │ │ │ │ │├──┼────────────┼──┼──┼──────────┼─────────────┼──────┤│99 │ACER電腦主機 │台 │1 │楊騏榮 │編號1 │犯罪事實一│├──┼────────────┼──┼──┼──────────┼─────────────┤不予沒收之物││100 │emachines 筆電 │台 │1 │楊騏榮 │編號1-1 │ │├──┼────────────┼──┼──┼──────────┼─────────────┤ ││101 │電話 │具 │2 │楊騏榮 │編號1-2 │ │├──┼────────────┼──┼──┼──────────┼─────────────┤ ││102 │NOKIA 行動電話(含SIM 卡│支 │1 │楊騏榮 │編號1-3 │ ││ │)0000000000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103 │SONY ERICSSON 行動電話(│支 │1 │楊騏榮 │編號1-4 │ ││ │含SIM 卡)0000000000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104 │行動電話SIM 卡0000000000│張 │1 │楊騏榮 │編號1-5 │ │├──┼────────────┼──┼──┼──────────┼─────────────┤ ││105 │IP分享器 │台 │3 │楊騏榮 │編號1-6 │ │├──┼────────────┼──┼──┼──────────┼─────────────┤ ││106 │筆記簿 │本 │2 │楊騏榮 │編號1-7 │ │├──┼────────────┼──┼──┼──────────┼─────────────┤ ││107 │紙本資料 │批 │1 │楊騏榮 │編號1-8 │ │├──┼────────────┼──┼──┼──────────┼─────────────┤ ││108 │第二級毒品搖頭丸(MDMA)│顆 │3 │楊騏榮 │編號1-9 │ │├──┼────────────┼──┼──┼──────────┼─────────────┤ ││109 │租賃契約書 │本 │1 │楊騏榮 │編號1-10 │ │├──┼────────────┼──┼──┼──────────┼─────────────┼──────┤│110 │印鑑 │個 │2 │江永吉 │編號2-6 │犯罪事實二不│├──┼────────────┼──┼──┼──────────┼─────────────┤予沒收之物 ││111 │SAMSUNG行動電話 │支 │1 │江永吉 │編號2-7 │ ││ │ │ │ │ │IMEI:000000000000000 │ │├──┼────────────┼──┼──┼──────────┼─────────────┤ ││112 │彰化銀行存摺(含金融卡)│本 │1 │江永吉 │編號2-8 │ ││ │呂秀美 │ │ │ │帳號:00000000000000 │ │├──┼────────────┼──┼──┼──────────┼─────────────┤ ││113 │渣打銀行存摺(含金融卡)│本 │1 │江永吉 │編號2-9 │ ││ │呂孟鴻 │ │ │ │ │ │├──┼────────────┼──┼──┼──────────┼─────────────┤ ││114 │NOKIA 門號: │支 │1 │江永吉 │編號2-10 │ ││ │0000000000 │ │ │ │IMEI :000000000000000 │ │├──┼────────────┼──┼──┼──────────┼─────────────┤ ││115 │電話簿 │本 │1 │江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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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毅苓 │編號11 │ │├──┼────────────┼──┼──┼──────────┼─────────────┤ ││128 │①NOKIA 行動電話 │支 │2 │蔡騏旭 │編號1-9 │ ││ │ 0000000000 │ │ │ │序號:①000000000000000 │ ││ │②G-PLUS行動電話 │ │ │ │ ②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 │ │ │ │ │ │├──┼────────────┼──┼──┼──────────┼─────────────┤ ││129 │K-Touch 行動電話 │支 │1 │賴建維 │編號1-10 │ ││ │0000000000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130 │SAMSUNG 行動電話 │支 │1 │黃兆華(原名黃笠笙)│編號1-11 │ ││ │0000000000 │ │ │ │ │ │├──┼────────────┼──┼──┼──────────┼─────────────┤ ││131 │①SAMSUNG 行動電話 │支 │2 │張○宇 │編號1-12 │ ││ │ 0000000000 │ │ │ │序號:①00000000000000 │ ││ │②NOKIA 行動電話 │ │ │ │ ②000000000000000 │ ││ │ 0000000000 │ │ │ │ │ │├──┼────────────┼──┼──┼──────────┼─────────────┤ ││132 │SONY ERICSSON 行動電話 │支 │1 │謝英猷 │編號1-13 │ ││ │0000000000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 │├──┼────────────┼──┼──┼──────────┼─────────────┤ ││133 │①NOKIA 行動電話 │支 │3 │李詠盈 │編號1-14 │ ││ │ 0000000000 │ │ │ │序號:①000000000000000 │ ││ │②NOKIA 行動電話 │ │ │ │ ②00000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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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2016-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