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16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冷繼國選任辯護人 蔡文燦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13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冷繼國自民國壹佰零貳年壹月參拾日起停止羈押。
理 由
一、被告冷繼國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1 條第2 項、第1 項殺人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亦有事實足認有干預證人之情,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至第3 款所定羈押之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01 年11月16日裁定羈押等情,有相關卷證資料暨本院訊問筆錄在卷可查,惟被告於102年1 月30日因另案入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等節,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度執更丁字第171 號執行指揮書在卷可稽,則被告業已因另案在監服刑,即可保全被告,核無羈押之必要,故被告應自另案入監執行之日即10 2年
1 月30日起,停止羈押。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洪瑋嬬法 官 謝憲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珮瑄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