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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重附民字第 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被 告 楊蔚章上列被告違反證卷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陳柏宇法 官 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彥碩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12-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