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被 告 楊蔚章上列被告違反證卷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陳柏宇法 官 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彥碩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