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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重附民字第 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貴明訴訟代理人 陳俊華被 告 林明潮

許金發陳立凱黃國龍傅崇玉賴治富(原名賴志文)鄭錦綾賴秋貴徐清永鄭俊良陳盛達上列被告違反電業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陳柏宇法 官 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彥碩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12-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