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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附民移調字第 31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附民移調字第313號聲 請 人 江峰誌相 對 人 林宗慶連帶保證人 林敏鎰上列聲請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就本院民國101 年5 月2 日所為

101 年度附民移調字第313 號調解筆錄,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壹佰零壹年度附民移調字第三一三號調解筆錄調解成立內容欄(一)第一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應補充更正為「相對人及連帶保證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和解筆錄、調解筆錄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第239 條、第380 條、第416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101 年度附民移調字第313 號調解筆錄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調解成立內容欄(一)第一行誤載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顯係「相對人及連帶保證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誤寫,揆之前開說明,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許菁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敍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劉寶霞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12-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