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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1 年附民字第 208 號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208號原 告 廖珠雪被 告 林奕志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何聲明及陳述。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且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488 條前段、第50

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廖珠雪以被告林奕志涉有刑法第353 條毀壞建築物罪嫌,而對被告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被告尚未有刑事案件於法院繫屬中,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簡列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則原告於刑事訴訟起訴前逕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黃珮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明煥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裁判日期:2012-07-12